外国刑法学
《刑法学》参考书目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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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科的部分经典书目推荐一、中国学者的著作(一)大陆学者的刑法著作1.马克昌著:《比较刑法原理--外国刑法学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2.马克昌主编:《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3、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三卷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4、储槐植著:《美国刑法》(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5、储槐植:《刑事一体化(要论)》,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6、王作富主编:《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上、中、下),中国方正出版社。
7、赵秉志主编:《犯罪总论问题探索》,法律出版社。
8、赵秉志著:《犯罪未遂形态研究》(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9.陈兴良著:《刑法哲学》(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0、陈兴良著:《刑法的人性基础》,中国方正出版社。
11、陈兴良著:《刑法的价值构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2.陈兴良著:《本体刑法学》,商务印书馆。
13.陈兴良著:《走向哲学的刑法学》,法律出版社。
14.陈兴良著:《走向规范的刑法学》,法律出版社。
15.陈兴良著:《刑法的启蒙》,法律出版社。
16.陈兴良、周光权著:《刑法学的现代展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7、陈兴良著:《判例刑法学》(上、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8、陈兴良著:《罪刑法定主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
19、陈兴良、陈子平著:《两岸刑法案例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20、陈兴良:《刑法的知识转型》(方法论、学术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21.张明楷著:《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22.张明楷著:《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
23.张明楷著:《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
24.张明楷著:《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5. 张明楷著:《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第二版、上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6.张明楷著:《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
27.张明楷著:《外国刑法纲要》(第二版),清华大学出版社。
外国刑法各论第十一章 针对外国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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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侵害外国元首、外交代表罪 • 侵害外国元首、外交代表罪,是指侵害外 国元首、外国政府成员或执行公务的外交 代表的生命、身体或自由,或加以侮辱的 行为。 • 德国刑法第102条、第103条规定了两个罪 名:( 1 )攻击外国的组织或者代表罪。 (2)侮辱外国的组织或者代表罪。 • 意大利刑法第295条:侵害外国首脑罪;第 296条:侵犯外国首脑的自由罪
三、违背中立命令罪
• 违背中立命令罪,又称为违背局外中立命 令罪,是指在外国交战之际,违背关于局 外中立命令的行为。 • 日本刑法第9条 • 韩国刑法第112条 • 瑞士刑法第300条对外国军队的敌对行为罪 和第301条针对外国的谍报工作罪包含了类 国私战罪是私自对外国进行作战的一 种针对外国、妨害国交的犯罪。 • 日本刑法第 93 条规定了私战预备及阴谋罪, 即指以私自对外国作战为目的,实施了其 预备或者阴谋的行为。 • 韩国刑法第111条
• 对于针对外国的危害行为是否处罚,在立 法例上又有两种不同原则:其一是相互主 义[德;意];其二是单独主义[日;瑞] • 针对外国的犯罪与外患罪的区别:
第二节
典型的针对外国的犯罪
一、侮辱外国国家标志罪
• 侮辱外国国家标志罪,是以外国国旗、国徽等 国家标志为对象的犯罪。 • 日本刑法第92条:外国国章损坏罪 • 德国刑法第104条:侵害外国的旗帜和崇敬标志 罪。 • 瑞士刑法第298条:对外国主权的攻击罪 • 意大利刑法第299条:侵犯外国国旗或国家的其 他标志罪 • 韩国刑法第109条:侮辱外国国旗、国徽罪
瑞士刑法第300条对外国军队的敌对行为罪和第301条针对外国的谍报工作罪包含了类似的内容日本刑法第93条规定了私战预备及阴谋罪即指以私自对外国作战为目的实施了其预备或者阴谋的行为
外国刑法学教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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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苏联刑法的制定在参照德 日刑法的前提下 , 并做 出了许 多革命性更改。
( 如 张 明 楷 、 黎宏 、 周 光 权 等 诸 位 学 者在 行 为 无价 值 论 与结 果 无 价值 论 上 各 自立 场 的 争论 。 学 术之 盛 , 需要 学术之 争 、 学 派之 争 。
2 4 1 0 0 3 )
【 摘 要 】 外 国刑 法 学 , 作 为 一 门研 究 外 国 刑 法 理 论 与 刑 法制 度 的 学科 有 广 泛 开 设 的 必 要 性 。 但 在 教 学 实 践
中. 存 在 教 学 内容 不 均衡 、 教 学 方 法 不 丰 富及 教 学 资 源 不 充 足 的 尴 尬 。 反 思 外 国刑 法 学教 学尴 尬 之 余 , 须 重 新 定 位 外 国 刑 法 学 的 教 学 目标 , 其 应 当是 传 递 法 律 价 值 观 念 , 弘 扬 法律 比 较 精 神 。 本 着 理 论 与 实践 并 重 的 思 路
的刑 法 学 著 作 、 教 材 ⑤。 在 犯 罪 构 成 理 论 的 反 思 与 重
自清 末 西 学 东 渐 以 来 , 中 国 的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日
益 受 到西 方社 会科 学 的深 刻 影 响【 ” 。 中 国 的 近 现 代
刑 法 可 以 说 是 学 习 西 方 法 律 文 化 的 产 物 ,从 清 末 修 律 以 德 日为 代 表 的 大 陆 法 系 为 参 照 物 ,到 建 国初 期
安 徽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学 报
J o u r n a l o f An h u i VO C a t i o n a I Co l l e q e o f Po l i c e Of f i c e r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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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刑法学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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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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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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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犯罪构成
符合性
要件
事由
刑法
违法性
外国
外国
研究 刑罚
本体Leabharlann 概论罪适用范围要件
概说
概论
责性
内容摘要
《外国刑法学概论》共分大陆刑法及英美刑法两编,分梳为二十三章。所涉内容涵盖甚广,从犯罪之基本概 念、分类、特征到犯罪构成要件,从保安处分到刑罚执行,从有责性、违法性到抗辩事由,从共犯到共谋,不一 而足。主编及各章节撰写者均较长时间从事比较刑法之教学与研究工作,对其中热点、难点问题及最新进展了然 于心,力图以扼要、清晰的文字阐释之。需要说明的是,外国刑法学涵盖甚广、体系博大精深,限于研究水平和 时间,本教材所探讨之外国刑法集中在刑法总论部分。“异花四季当窗放”。所谓“异花”,暗含万花间争奇斗 艳之意。缺乏比较法视野的外国刑法研究,注定缺乏重点,容易迷失方向,既把握不了别人,也易迷失了自我。
目录分析
异花四季当窗放,出 入分明在屏障(代序)
上编大陆法系刑法学 概论
下编英美法系刑法学 概论
后记
第一章刑法与刑法学概述 第二章近代刑法理论的发展 第三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刑法的适用范围 第五章犯罪论概述 第六章构成要件符合性 第七章违法性 第八章有责性 第九章未遂犯
北京大学、人民大学、武汉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刑法专业考博历年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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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北大刑法学博士生考试试题:中国刑法和外国刑法卷1、论法益的概念及其在刑法学体系中的作用。
2、论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机能的关系。
3、许霆案件的法理学分析。
犯罪学和监狱学卷1、试论古典犯罪学和实证主义犯罪学的异同。
2、试论赫希的社会约束理论。
3、试论我国监狱分类制度及其完善。
2008年北京师范大学刑法学博士研究生考试试题中国刑法1、评析单位犯罪2、试论中国刑罚制度的完善3、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外国刑法1、大陆刑法的责任学说2、保安处分的含义与适用原则3、英美刑法中的非预谋杀人罪2007年北京师范大学刑法学博士研究生考试试题外国刑法1、试比较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犯罪论体系。
2、试论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共同正犯。
3、试论英美刑法中强奸罪的概念和特征。
中国刑法1、试评97刑法颁行以来我国刑法立法发展的特点。
2、论酌定情节与死刑的限制适用。
3、论“雇凶杀人”案件的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历年考博试题中国刑法1、刑事违法性与犯罪构成的关系2、论量刑的酌情情节3、比较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外国刑法1、大陆法系刑罚权理论评析2、论英美刑法中的犯意3、论大陆法系刑法中的共同正犯中国刑法92: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的关系及在定罪量刑中的意义身份犯和非身份犯共同犯罪的定罪关系分别论述在与受贿罪有联系的行为中应定一罪与数罪的情形91:试论定罪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我国刑罚种类的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敲诈勒索的定罪。
90:从宏观上简论我国刑法的完善问题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贪污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89:刑法为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服务刑罚个别化贪污罪主体的范围问题。
1994.修改刑法的必要性违法性认识对认定故意犯罪的意义中外合资企业贪污罪主体的认定与理由1995.刑法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刑法分则“致人死亡”及其罪过形式1996.刑法修订的指导思想刑罚个别化原则在量刑与行刑中的体现侵占罪1997.犯罪构成要件体系的学术分歧刑罚改革的基本思路受贿罪与商业受贿罪的主体界限1998.刑法司法解释如何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新刑法对共同犯罪的修改新刑法分则体现的基本精神1999.犯罪客体论争死刑的理性分析与我国对死刑的适用分则体系的利弊得失2000.罪过与违法性认识的关系试论我国刑法中死缓制度的理论基础与适用评析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理论争议2001: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及其与刑罚个别化的关系当代刑法的价值;事后受贿学术争议之评析;2002: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及其与犯罪集团的关系刑法修正案(三)述评受贿罪共犯与介绍贿赂罪的界限2003:试论中国刑法与国际刑法的关系问题(40分)评析我国刑法中的假释制度(30分)评述合同诈骗罪的主观要件的争议与司法认定(30分)2004:试论刑法立法解释的意义与原则。
外国刑法学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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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国刑法学》试卷
(时间120分钟)
犯罪主观刑责任的基础是表现在外部的犯罪人的行为,现实的行为是科刑的基础。
(
) 2.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残虐、不均衡的刑罚都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 ) 3.目的行为论认为人的行为不仅仅是因果关系的整个过程,而且是目的活动整个过程。
( )
4.
行为无价值论主张恶的行为、恶的内心是违法性的主要根据,在违法性判断上重视行为的反伦理道德性。
( ) 5.关于责任能力的本质,旧派理论主张是意思能力或犯罪能力;而新派则主张是刑罚能力。
( ) 4.简述共谋共同正犯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5.简述短期自由刑的弊端。
五、简述题(每小题10分,共50分)。
国内国际外国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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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国际外国刑法学
《国内国际外国刑法学》是研究刑法的一门综合性学科。
它主要涉及国内外刑法的理论、立法、司法和实践等方面的知识,涵盖了刑法的基本概念、刑法的宗旨和原则、刑法的构成要件、刑法的处罚制度、罪名与证据、刑事诉讼程序等方面内容。
在国内,刑法学主要研究中国刑法的立法、司法和实践问题,涉及刑法的基本原理、刑事责任、刑罚种类与适用、刑事诉讼程序等方面的内容。
同时,国内的刑法学还涉及了刑法与其他法律领域的关系,如刑法与宪法、民法、商法等领域的关系。
在国际上,刑法学主要研究国际刑法的理论和实践,涉及国际刑法体系的建构、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国际刑事法庭的组织与运作、国内法与国际刑法之间的关系等方面的内容。
此外,刑法学还研究了不同国家刑法之间的异同、刑法共同体的建构等问题。
在外国,刑法学主要研究不同国家的刑法理论和实践,涉及各国刑法制度的历史、演变和现状、各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各国刑事司法制度的组织和运作等方面的内容。
同时,外国刑法学还涉及了国际刑法和比较刑法等领域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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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word版)外国刑法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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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学习笔记第一章刑法与刑法理论第一节刑法的概念和机能1、犯罪法和刑法、保安处分:原则上以习惯为区分,但学者指出“刑法"更注重规范,而“犯罪法”更注重事实,“保安处分”则是指以人身危险性为基础,预防为目的的矫正、感化、医疗等举措。
2、刑法属于公法、司法法、实体法。
(注:行政法和司法法的区别,行政法的指导原理为合目的性、司法法的指导原理为法的安定性——即法的明确性,能够被公民理解和预测)1、相较于民法规范,刑法规范法律要件明确,法律效果严密2、刑法属于裁判规范或行为规范之争:裁判规范:如果出现A的情况,就导致B的后果行为规范:不得从事A行为,应当从事B行为有学者认为,行为规范是从刑罚法规中抽象出来的内在文化规范;有日本学者认为,行为规范是内在于刑罚法规自身的禁止规范和命令规范,如果没有这种禁止规范和命令规范,则刑罚规范本身也无法存在,因此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在社会伦理上也是不被允许的,但两者存在区别。
伦理上不被谴责的行为可能成为刑法上的犯罪行为,而伦理上被谴责的行为也不一定为犯罪行为。
3、E。
Mezger(德国法学家梅兹格)首先提出刑法规范分为评价规范和决定规范.评价规范即一个行为是否有害,由刑法规范进行评价。
决定规范即刑法规范在命令人们实施行为时必须作出符合刑法的意思决定.1、自由保障机能:来源于罪刑法定,即刑法通过制约国家刑罚权的行使,保障行为人不受国家滥用权力的侵害,进而保障国民的个人自由及其他利益的作用。
2、法益保护机能:对特定的法律利益加以保护的作用。
注意:刑法的第二次性质(补充性质),即刑法在法益保护的角度是对其他法律所保护法益的补充,只有当其他法律不足以保护该法益时,刑法才发挥作用——这种刑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被称为刑法的第二性质。
3、行为规制机能:使对犯罪行为的规范评价得以明确,从而对公民的行为进行规范、制约的机能.刑法将一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给与刑罚处罚,表明该行为在法律上是无价值的(评价机能),同时命令行为人作出不实施这种行为的决定(决定机能),与前述的评价规范和决定规范相对应。
刑法学
![刑法学](https://img.taocdn.com/s3/m/8ac08cd7360cba1aa811dab1.png)
刑法学绪论一、刑法学的概念、对象和体系刑法学是以现行刑法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广义刑法学:研究有关犯罪与刑事责任的一切问题的学科。
狭义刑法学:仅研究实体刑法规范的学科。
※刑法学与邻近学科的关系刑事诉讼法:以刑事诉讼法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刑事侦查学:以犯罪侦查的策略和技术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犯罪学:以犯罪原因与对策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监狱法学:以监狱法和劳动改造实践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中国刑法史学:以中国历史上各种类型的刑法和刑法思想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外国刑法学:以各国刑法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国际刑法学:国家之间有关刑事问题的实体法与程序法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二、刑法学的作用和研究方法㈠刑法学的作用刑法学对刑事立法具有指导意义;刑法学对刑事司法具有指导意义;刑法学对繁荣法学具有指导意义。
㈡刑法学的研究方法历史唯物主义:阶级分析;历史的、发展的观点。
研究刑法的具体方法:分析的方法、比较的方法、历史的方法、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注释研究法、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社会学研究法、案例研究法、综合研究法。
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概念和性质一、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广义刑法:一切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刑法规定的内容是犯罪、刑事责任、刑罚。
刑法从其型式上看,有以下几种:1、刑法典2、单行刑法3、附属刑法狭义刑法:系统地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普通刑法:指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刑法。
特别刑法:指仅适用于特定的人、时、地、事的刑法。
在我国就是指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二、刑法的性质㈠刑法的阶级性质我国刑法建立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经济基础之上,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保卫社会主义的根本制度,保护广大公民当前及长远的利益。
刑法的社会主义本质。
㈡刑法的法律性质调整与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其他部门法只调整和保护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而其他部门法所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刑法都要进行调整和保护。
外国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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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刑法学外国刑法学是研究不同国家刑法的不同,包括其制定过程、构成要件、刑罚种类及执行方式等方面。
它旨在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探索刑法文化和刑事司法制度的异同,以及对于刑事司法制度发展的启示和借鉴。
步骤一:研究对象外国刑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外国的刑法制度和法规,需要研究不同国家、不同国家间的刑法制度形成、制定过程、执行方式以及相应的刑罚制度等。
对不同的刑法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查找异同点,比较刑法文化差异,帮助不同国家的政府制定更优良的刑事司法制度。
步骤二:研究方法外国刑法学的研究方法包括比较法、实证法和分析法等。
比较法是外国刑法学最常用的研究方法,通过在不同国家的刑法改革和刑法实践的比较中,找出更加优良的刑法体系和刑事司法制度。
实证法是对刑事司法制度变革进行实证研究,主要包括社会学调查、统计分析、案例计算等方法。
分析法是从理论上对刑事司法制度进行分析、探究其它方面问题。
在研究外国刑法时,要运用多种方法相结合,灵活运用各种方法,以便于论文更加严谨、科学。
步骤三:研究意义外国刑法学的研究意义在于从多个方面探讨刑法、刑罚和刑事司法的制定、执行以及反应的重大问题,了解和调查外国刑法制度的不同点和相似点,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基础知识。
同时可以为更好的理解外国相关法律文化背景,有助于提高国际法律文化素质,增强全球认同,推进全球司法协作,促进世界治理体系的完善。
总而言之,通过研究外国刑法学,我们可以更好地加强对国际法治的了解,促进学者们彼此之间的交流和交流,增加语言和文化理解,有助于跨文化交流的实践,同时有利于相互了解各国刑法制度、相互裨益,是一项重要的法学研究工作。
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硕士校考外国刑法答案
![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硕士校考外国刑法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fcd4dad3f524ccbff0218447.png)
一、简答题1.大陆法系国家将不作为犯罪区分为真正(纯正)不作为犯与不真正(不纯正)不作为犯。
真正的不作为犯与不真正的不作为犯的特征是:真正的不作为犯刑法明文将不作为规定为构成要件要素,常采用“没有、不、拒绝”之类的表述,而不真正的不作为犯刑法没有明文将不作为规定为构成要件要素,行为人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了通常由作为实施的构成要件。
2.英美法系中的严格责任是在风险社会的概念下,凡是参与风险行为的人,即使没有故意与过失,也要承担责任。
但是,从道德上说,惩罚一些意外造成社会危害而不是基于自己意志造成了社会危害的人是不正当的,因为这种做法只是将行为人当作了工具,而没有尊重认为人的人格,国民也没有自由可言,即使在英美法系国家,严格责任也遭到了反对。
“现代很多刑法学者都不很看好摒弃犯罪心理要件的主张”。
3.间接正犯是指利用他人作为犯罪工具来实施犯罪,自己不参与实行行为(即犯罪事实支配)。
可以将间接正犯分为:①被利用者欠缺构成要件的特定要素的间接正犯,例如:利用他人反射举动或者梦游中的动作来实施犯罪的;②被利用者具有违法阻却事由的间接正犯,例如:利用他人正当防卫行为实施的犯罪、利用被害人自我侵害行为实施的犯罪;③利用被利用者欠缺责任的行为利用无责任能力者的行为、利用欠缺目的和故意的行为、利用他人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的行为。
4.行为无价值是对于与结果切断的行为本身的样态所作的否定评价。
其是相对于结果无价值而言的,行为无价值的“行为”是指行为本身以及行为人的主观内容,“无价值”是指行为违反社会伦理秩序或者行为缺乏社会相当性,行为违反法律规范。
故行为无价值认为故意与过失是主观违法性的要素。
一元的行为无价值认为行为的目的、故意、过失决定了行为的违法性,法益侵害以及危险对违法性没有实质意义。
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存在有的以行为无价值为基础有的则以结果无价值为基础的不同主张。
5.被害人承诺是指在被害人请求或者许可行为人侵害其法益,表明被害人放弃了该法益,放弃了对该法益的保护。
外国刑法学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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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启蒙主义的刑法思想
二、主要启蒙思想家的刑法思想
卢梭:以社会契约论为基础,认为犯罪是 破坏社会契 约的,犯人作为国家的反叛者失去法律保护,应该把他当作 公约的破坏 者而流放出境,或者当作一个公共敌人处以死 刑。 布莱克斯顿:他的刑法思想使自然法与实定法相 调和, 被认为显著地受到格老修斯、普芬多夫、洛克、孟德斯鸠的 影响。
第二节 前期古典学派的刑法思想
二、主要代表人物的刑法思想
(三)康德的刑法思想 康德提倡纯粹实践理性,以作为理性存在者的人为思考 的基石,从正义是服从无上命令出发,认为对侵害正义的犯 罪,根据理性的命令,应当科处刑罚,或者说对犯人科处刑 罚是正义的当然要求。 (四)黑格尔的刑法思想 在康德之后使德国观念 论哲学达到其顶峰。他舍弃康 德所承认的社会契约论,而主张辩证法的思考方法展示了从 客观的精神的抽象的法到道德、人伦的辩证法的发展,也展 示了从人伦、家 庭到市民社会、国家的辩证法的发展,被 康德分离的法与道德再次被统合。
第一节 启蒙主义的刑法思想
二、主要启蒙思想家的刑法思想
莱布尼兹、托马修斯:各个说明法与道德的区别。 沃尔夫:从功利主义的立场论述由刑罚产生的威吓。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根据三权分立论,即立 法、行政与司法三种权力 互相分立的见地,认为法院应当 机械地适用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从而给罪刑法定主义奠定 了一个理论基础;对刑罚,他重视基于威吓的犯罪预防,同时 论述刑罚的宽和化,主张刑罚的轻重应当协调,罪与刑之间 应有适当的比例。 伏尔泰:在刑罚的有用性上求其合理性,强调犯罪预防 的必要性。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性质和种类
三、刑法的种类
(二)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 普通刑法,也称一般刑法,“实质的意义的刑法中,刑 法典的场合称一般刑法 (或者普通刑法),其以外称特别 刑法(广义)。 特别刑法(广义)包含特别刑法(狭 义)与行政刑法、 其他刑法(商法的‘罚则’等)”这里所说的特别刑法,指 狭义 的特别刑法,系为了规定犯罪与刑罚而制定的刑法典 以外的法律。
外国刑法学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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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刑法学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给四个选项,选项中只有一个答案是正确的,应试人员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多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国际私法的规范包括统一实体规范,统一实体规范采用直接调整的方法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下列条约中不属于统一实体规范的是哪一项?( )A.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约公约》B.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C.《ICC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D.《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恰当答案:D 解题思路: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约公约》年《国际贸易术语表述通则》UCP600都具体内容规定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属统一实体规范,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于公约》就是对各国冲突规范的协同,属统一冲突规范,不属于统一实体规范。
2.下列哪项规定属于间接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规范?( )A.民商事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统辖不异议并败诉面试的,视作宣称该人民法院为存有管辖权的法院B.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C.多式中转人对全程运输拥有承运人的权利,分担承运人的义务D.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刑法习题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试题国际私法习题经济法练习题国际法练习题正确答案:D 解题思路:A选项是民事诉讼中的程序规范,其调整的是诉讼程序关系,而非涉外民商事实体关系B项是国际公约的规定,也不是冲突规范C选项是合同法中的实体规范,特点是直接调整民商事关系D选项正确,冲突规范的特点之一是间接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3.在以下国际私法范围内的规范中,哪一项属间接调整方法的法律规范?( )A.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B.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约公约》C.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D.年《国际贸易术语表述通则》正确答案:A 解题思路:间接调整方法又叫冲突法调整方法,是指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和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和义务B和D同属于直接规定当事****利义务的实体法律规范,属于直接调整的方法;C是规定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规范。
外国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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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刑法学第一章刑法与刑法理论第一节刑法的概念与机能一、刑法的概念狭义:刑法典(系统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典)广义:1.普通刑法(即刑法典)2.特别刑法(刑法典以外的刑罚法规)3.保安处分法(刑法上用以补充或代替刑罚以维护公共利益的措施。
)二、刑法的机能(刑法的作用)(一)行为规制机能刑法将一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给予刑罚处罚,表明该行为在法律上是无(非)价值的(评价规范)。
同时命令行为作出不实施这种犯罪行为的内心意思决定(决定规范)。
(二)法益保护机能所有的刑法规范都是为了保护某种法益而制定的,故刑法具有法益保护机能。
法益: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三)自由保障机能自由保障机能指刑法具有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发动、保障国民个人自由的机能。
刑法是“善良市民的大宪章”、“犯罪人的大宪章”和“受刑人的大宪章”第二节刑法理论一、学派之争与刑法理论的发展(一)思想轨迹现代刑法和刑法理论,是以启蒙思想为基础发展起来的。
启蒙思想家:格劳秀斯、霍布斯、孟德斯鸠、卢梭等。
(二)旧派(刑事古典学派)前期旧派(18C中后期——19C前半期)主要表现:用社会契约论,自然法理论,来否定封建刑法。
代表人物:1.贝卡利亚: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刑法学鼻祖。
1764年出版《论犯罪与刑罚》(近代刑法理论的奠基之作)主张:社会契约论;罪刑法定主义;客观主义;罪刑相适应;刑罚人道主义;一般预防主义。
首次从理论上系统论证死刑的残酷性、不人道性与不必要性,明确提出废除死刑或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
2.边沁:英国法学家、哲学家、功利学派创始人。
3、费尔巴哈:德国,近代刑法学之父。
(创建刑法学体系)主要观点:法律与道德“二元分立”论;心理强制说(是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
)4、康德:德国,古典唯心主义创始人。
(等量报应)5、黑格尔:德国,客观唯心主义创始人,唯心辩证法创始人。
(等价报应)6、日本主要代表人物:小野清一郎,团藤重光,泷川幸辰。
基本观点:自由意志、行为主义、道义的责任、报应刑和一般预防。
刑法学专业博士生必读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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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专业博士生必读书目
一、中国刑法学部分
1、陈兴良著:《刑法哲学》
2、余振华著:《刑法违法性理论》
3、吴振兴著:《罪数形态论》
4、张明楷著:《法益初论》
5、邱兴隆著:《刑罚根据论——关于惩罚的哲学》
6、赵秉志著:《犯罪总论问题探索》
7、赵秉志著:《刑罚总论问题探索》
8、甘添贵等:《共犯与身份》
9、洪福增著:《刑法理论之基础》
10、洪福增著:《刑事责任之理论》
11、王作富主编:《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上、下)
12、高铭暄主编:《新型经济犯罪研究》
13、甘添贵著:《体系刑法各论》(第一卷、第二卷)
二、外国刑法学部分
1、【德】李斯特著、徐久生译:《德国刑法教科书》
2、【德】耶赛克等著、徐久生译:《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
3、【日】大塚仁著、冯军译:《刑法概说(总论)》
4、【日】泷川幸辰著、王泰译:《犯罪论序说》,载《刑法论丛》第3、4卷
5、【日】大塚仁著、冯军译:《犯罪论的基本问题》
6、【日】川端博著、余振华译:《刑法总论二十五讲》
7、【法】斯特法尼等著、罗结珍译:《法国刑法总论精义》
8、【意】帕多瓦尼著、陈忠林译:《意大利刑法学原理》
9、【苏】特拉依宁著:《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
10、【俄】库兹涅佐娃等主编、黄道秀译:《俄罗斯刑法教程》(总论)上、下卷
11、【日】前田雅英著、董璠舆译:《日本刑法各论》
12、马克昌著:《比较刑法原理》
13、储槐植著:《美国刑法》(第二版)
14、刘明祥著:《财产罪比较研究》
(说明:以上黑体标记的为精读书目)。
外国刑法学定罪与量刑:中国刑事案例的选讲与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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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 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 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 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2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 重大损失”,应追究刑事责任: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 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远以上的; (4)致1人以上重伤,负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A、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B、无 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C、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 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D、明知的无牌证或者已经报 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E、严重超载驾驶的;F、为逃避法 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三)制度与学说
【案例】赵金萍案
(四)法理与情理
【案例】邓玉娇案
【案例】邓玉娇案:2009年某晚8时许,时任巴东县野三关镇 招商办主任的邓贵大和副主任黄德智等人酗酒后到宾馆 “梦幻城”玩乐。黄德智进入“梦幻城”5号包房,要求 正在该房内洗衣的宾馆服务员邓玉娇为其提供异性洗浴服 务。邓向黄解释自己不是从事异性洗浴服务的服务员,拒 绝了黄的要求,并摆脱黄的拉扯,走出包房,与服务员唐 芹一同进入服务员休息室。黄德智极为不满,紧随邓玉娇 进入休息室,辱骂邓玉娇。闻声赶到休息室的邓贵大与黄 德智一起纠缠辱骂邓玉娇。邓贵大拿出一叠人民币向邓玉 娇炫耀并搧击其面部和肩部。在“梦幻城”领班阮玉凡、 服务员罗文建等人的先后劝解下,邓玉娇两次欲离开休息 室,均被邓贵大拦住并推倒在身后的单人沙发上。倒在沙 发上的邓玉娇朝邓贵大乱蹬,将邓贵大蹬开。当邓贵大再 次逼近邓玉娇时,邓玉娇起身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邓贵 大刺击,致邓贵大左颈等四处受伤。黄德智见状上前阻拦, 被刺伤右肘关节内侧。邓贵大因伤势严重,在送往医院抢 救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邓贵大系他人用锐器致颈部大 血管断裂、右肺破裂致急性失血而死亡。黄德智的损伤为 轻伤。 (1)法理: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2)情理:认定邓贵大的行为为逼奸是否符合常情常理?
法律课程名称英文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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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课程名称的英文翻译法理学Jurisprudence中国法制史History of China Traditional Legal System宪法学Constitution刑法学Criminal Law民法学Civil Law刑事诉讼法学Criminal Procedure Law民事诉讼法学Civil Procedure Law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Administrative Law and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Law经济法学Economic Law商法学Commercial Law知识产权法学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国际法学Public International Law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国际经济法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犯罪学Crime Theory监狱法Jail Law犯罪心理学Criminal Psychology外国刑法Foreign Criminal Law证据学Evidence Science司法文书Judicial Docments国家赔偿法State Compensation Law外国刑事诉讼法Foreign Criminal Procedure Law中国刑法史History Of Chinese Traditional Criminal Law公务员法Civil Servants Act国家赔偿法Civil Servants Act立法学Legislative Science外国行政法Foreign Administrative Law律师与公证Lawyer and Notarization行政复议法Administrative Review Law行政处罚法Administrative Penalties Law比较宪法学Comparative Constitution当代中国地方制度Modern Chinese Local Governments system 行政行为案例分析Case Analysis of Administrative Action法哲学Jurisprudence and Philosophy中国法律思想史History of Chinese Legal Philosophy西方法律思想史History of Western Legal Philosophy外国法制史History of Foreign Legal system比较宪法学Comparative Constitution英美法概论Introduction to Anglo-American Law现代西方司法制度概论Introduction to Modern Western Judicial System比较法总论Introduction to Comparative Law法律解释学Science of Construction of Law法律社会学Legal Sociology中西法律文化概念Introduction to Sino-Western Legal Cultures 立法学Legislative Science海商法Maritime Law国际投资法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国际贸易法International Trade Law国际货币金融法International Monetary and Financial Law国际关系史Histor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hip国际经贸争端解决法International Trade Dispute Settlement Law国际民事诉讼法International Civil Procedure Law国际技术转让法International Technology Transfer Law世界贸易组织法World Trade Union Law国际税法International Tax Law中国区际冲突法Chinese Interregional Conflicts Law国际人权法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合同法Contract Law婚姻家庭继承法Marital Family and Inheritance Law公司法Company Law(or Corporation Law金融法Financial Law证券法Securities Law保险法Insurance Law外国民商法Foreign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or Foreign Civil Law 物权法Jus rerem(Law of Things罗马法Roman Law人格权法Personal Law侵权行为法Torts Law司法文书Judicial Law竞争法Competition Law企业法Enterprise Law劳动法Labor Law环境资源法Environmental Law财税法Fiscal Law and Tax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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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刑法学第一章刑法与刑法理论第一节刑法的概念与机能一、刑法的概念狭义:刑法典(系统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典)广义:1.普通刑法(即刑法典)2.特别刑法(刑法典以外的刑罚法规)3.保安处分法(刑法上用以补充或代替刑罚以维护公共利益的措施。
)二、刑法的机能(刑法的作用)(一)行为规制机能刑法将一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给予刑罚处罚,表明该行为在法律上是无(非)价值的(评价规范)。
同时命令行为作出不实施这种犯罪行为的内心意思决定(决定规范)。
(二)法益保护机能所有的刑法规范都是为了保护某种法益而制定的,故刑法具有法益保护机能。
法益: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三)自由保障机能自由保障机能指刑法具有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发动、保障国民个人自由的机能。
刑法是“善良市民的大宪章”、“犯罪人的大宪章”和“受刑人的大宪章”第二节刑法理论一、学派之争与刑法理论的发展(一)思想轨迹现代刑法和刑法理论,是以启蒙思想为基础发展起来的。
启蒙思想家:格劳秀斯、霍布斯、孟德斯鸠、卢梭等。
(二)旧派(刑事古典学派)前期旧派(18C中后期——19C前半期)主要表现:用社会契约论,自然法理论,来否定封建刑法。
代表人物:1.贝卡利亚: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刑法学鼻祖。
1764年出版《论犯罪与刑罚》(近代刑法理论的奠基之作)主张:社会契约论;罪刑法定主义;客观主义;罪刑相适应;刑罚人道主义;一般预防主义。
首次从理论上系统论证死刑的残酷性、不人道性与不必要性,明确提出废除死刑或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
2.边沁:英国法学家、哲学家、功利学派创始人。
3、费尔巴哈:德国,近代刑法学之父。
(创建刑法学体系)主要观点:法律与道德“二元分立”论;心理强制说(是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
)4、康德:德国,古典唯心主义创始人。
(等量报应)5、黑格尔:德国,客观唯心主义创始人,唯心辩证法创始人。
(等价报应)6、日本主要代表人物:小野清一郎,团藤重光,泷川幸辰。
基本观点:自由意志、行为主义、道义的责任、报应刑和一般预防。
犯罪原因:意志自由论(非决定论)旧派主张人的意志自由(非决定论),认为在社会中,任何一个人都有选择自己行为的自由,人在本质上是自由的。
刑事责任实质:道义责任论(价值理念是因为犯了罪所以要惩罚要回复原秩序)旧派认为行为人承担责任是一种道义责任,是对自己基于意志自由而做出的行为选择所产生的后果的一种承担方式,是行为人对自己负责的一种表现方式。
刑事责任的基础是表现在外部的犯罪人的行为。
关注焦点:行为(行为主义)预防理论:一般预防(简单实用)刑罚本质:报应刑(公正)。
其口号是“因为犯罪,所以处罚他”。
(三)新派(近代学派、刑事实证学派19C30年代以后)产生原因:犯罪现象的增加、犯罪学发达代表人物:1.龙勃罗梭:意大利,犯罪学家,精神病学家,实证主义犯罪学派的创始人和主要代表,犯罪学之父。
2.菲利:意大利,刑法学家,犯罪学家,刑事实证学派的奠基人。
3.加罗法洛:意大利,犯罪学家。
4.李斯特:德国,刑法学家,现代刑事政策的创始人。
基本观点:决定论、行为人主义、社会的责任、改善刑和特殊预防。
犯罪原因:决定论(意志不自由)。
社会或生物决定论。
新派则主张决定论,认为人之所以会犯罪是由人的先天素质、周围环境和社会的决定的(决定论),人在社会中是没有选择自由的。
刑事责任实质:社会责任论(价值理念是为了不再犯罪所以要惩罚要保卫社会的未来安定)新派认为行为人承担的则是一种社会责任,正是因为犯罪人在性格上具有的危险性,所以处于承受社会的防卫处分的地位,所以,刑事责任的基础是犯罪人的危险性格(犯罪人的反社会性)。
关注焦点:行为人预防理论:特殊预防刑罚本质:目的刑(功利)。
其口号是“因为犯罪,并且为了不让他再犯罪而处罚他”。
学派之争:是20世纪初,古典学派(旧派)与近代学派(新派)的学派论争,主要在毕克迈耶和李斯特之间进行。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基本原则的形成背景作为罪刑擅断的对立物,刑法的基本原则为否定封建专制的刑法理论而提出,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之一。
第二节罪刑法定原则一、罪刑法定主义的形成(一)罪刑法定主义在理论上的发展洛克提出→贝卡利亚发展和完善→费尔巴哈全面、系统的阐述三格言:“无法律则无刑罚”、“无犯罪则无刑罚”、“无法律规定的刑罚则无犯罪”二、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一)思想渊源(沿革意义)1.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为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法律主义奠定基础。
2.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隐含了预测可能性的思想。
(二)思想基础1.民主主义犯罪与刑罚必须由国民的代表机关即国会制定的法律来规定。
2.尊重人权/自由主义(现代法治的核心)从尊重人权、尊重自由出发,必须事先明确规定犯罪与刑罚。
(国民预测可能性原理)三、罪刑法定原则的主要内容及发展演变(一)大陆法系罪刑法定原则的主要内容(“形式的侧面”,旨在限制国家的司法权利)1.传统的罪刑法定主义的内容(1)法律主义(排斥习惯法)法律主义是民主主义的体现。
(2)禁止事后法(刑法无溯及力)溯及既往违反了预测可能性原理。
(3)禁止类推解释类推解释,既违反了民主主义也违反了预测可能性原理。
2.新增的罪刑法定主义的基本内容(“实质的侧面”,旨在限制国家的立法权力)(1)明确性原则法律条文必须清楚明确。
(2)刑罚法规适正的原则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四、罪刑法定与刑法的解释(一)刑法解释的技巧(方法)(1)平义解释:针对法律中的日常用语,按照该用语最平白的字义进行的解释。
(2)扩大解释(扩张解释):刑法条文的解释含义大于条文字面的含义。
(3)缩小解释(限制解释):刑法条文的解释含义小于条文字面的含义。
(4)反对解释:根据刑法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出其反面含义。
法条确定的条件是法律效果的全部条件并是必要条件,才能适用这种解释方法。
(5)补正解释:刑法条文表述有明显错误,只有通过补正来阐明其真实含义。
补正解释的核心在于“正”,而非“补”。
(二)刑法解释的理由(1)文理解释:按照刑法条文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对刑法的解释,同时参考语法、标点符号、用语顺序等产生或者决定的含义。
(2)体系解释: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其规范含义。
(3)历史解释:依据制定刑法时的历史背景以及刑罚发展的源流,阐明刑法条文的含义。
历史解释并不等于追求立法原意,即并非主观解释论。
(4)比较解释:借鉴外国立法与判例以阐明刑法规范的含义。
但要善于辨析中外刑法的异同。
(5)目的解释:根据刑法规范的目的阐明刑法规范的含义。
无论什么解释方法,其解释结论必须符合罪刑法定主义,符合刑法的目的。
第三节法益保护原则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犯罪应当被限定为侵害法益的行为;单纯违反伦理秩序的行为,不得以犯罪论处。
第四节责任主义原则“没有责任就没有刑罚”,科处刑罚还要求对行为人具有非难可能性。
责任主义包括:主观责任与个人责任两个原则。
第三章犯罪论概说第一节犯罪的概念与本质一、犯罪的概念1.形式概念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给犯罪下定义,而没有涉及到本质特征。
如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1条:“法律以违警刑所处罚之犯罪,称违警罪。
”德国学者李斯特认为:“犯罪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的和有责的行为。
”2.实质概念仅从犯罪的本质特征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涉及法律特征。
如1922年《苏俄刑法典》第6条:“威胁苏维埃制度的基础及工农政权向共产主义过渡时期所建立的法律秩序的危害社会的作为或不作为。
”3.综合概念实质与形式相统一的犯罪概念。
如俄罗斯《刑法典》:“本法典以刑罚相威胁所禁止的有罪过的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被认定为是犯罪。
”二、犯罪的本质犯罪的本质,即法律为什么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
1.权利侵害说(费尔巴哈):犯罪是对法所赋予的权利的侵害。
2.通说:法益侵害说(Birnbaum):犯罪是对权利的对象,即国家所保护的财产或者利益的侵害或者侵害的危险。
3.义务违反说(施卡富因斯坦):犯罪的本质不是法益侵害而是义务违反。
4.综合说5.我国关于犯罪本质的观点阶级本质观: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
本质特征:通说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第二节犯罪论体系犯罪论体系:犯罪构成要素基于一定的原理组织化的知识之统一的全体。
一、大陆法系(递进排除式)构成要件符合性(该当性):事实判断违法性:法律判断有责性:责任判断二、英美法系(双层抗辩式)犯罪的本体要件:犯罪(犯罪行为+犯罪心态)抗辩要件:合法辩护第四章构成要件论一、构成要件的概念(一)大陆法系构成要件的概念构成要件系犯罪的构成要件的简称。
构成要件是刑罚法规规定的犯罪类型。
构成要件为犯罪的认定和分析提供了逻辑起点。
(二)构成要件的机能1.自由保障机能(即罪刑法定主义的机能)只有符合刑法明文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才能依法定罪处罚。
2.犯罪个别化机能通过构成要件才能区分此罪与彼罪。
3.故意的规制机能故意是对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事实的认识。
4.违法性推断机能符合法律规定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行为,就是违法行为。
(三)大陆法系构成要件的要素1.客观的要素与主观的要素2.记述的要素与规范的要素3.作为违法行为的要素与作为有责行为的要素二、行为主体与客体(一)行为主体1.自然人2.法人3.身份犯(1)概念:只能以具有一定身份者作为犯罪主体的犯罪,叫做身份犯。
(木村龟二)(2)分类纯正身份犯:指在构成要件中规定的犯罪主体限于有一定的身份者。
【定罪身份】不纯正身份犯:指刑法一般没有限定犯罪的主体,但由于具有一定身份者实施时规定较重或较轻的刑罚的情况。
【量刑身份】三、行为论(一)行为理论的学说因果行为论有意行为说(通说)。
行为是基于意思的身体的动静。
(二)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三)作为1.概念: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动作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
2.作为的形式(1)直接正犯:行为人自己直接实施犯罪行为。
(2)间接正犯:把他人作为犯罪工具加以利用从而实行犯罪的行为。
(3)原因自由行为①立法②概念:也称原因中的自由行为,指行为人由于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原因行为)状态,并在此状态下,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结果行为)。
(四)不作为1.概念: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行为。
(不作为在价值上与作为具有同等的意义。
)2.注意:不作为者负有作为义务,理论上将其称为保证人。
1)存在期待实施的行为,即存在某种命令规范;2)有能力实施期待的行为,即有能力履行命令规范;3)没有实施期待的行为,即没有履行命令规范。
3.分类:1)真正不作为犯:指刑法规定只能以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刑法明文规定)2)不真正不作为犯:刑法规范通常由作为实施的犯罪,行为人一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