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务合同审查修改注意事项

公司法务合同审查修改注意事项

作者:薛志明时间:2016年08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045次

合同审查是律师特别是公司法律顾问的常规任务之一。合同审查的过程,其实是法律知识与经营业务知识的碰撞与融合,合同审查最大的忌讳是埋头审查书面合同文件,不顾其他。拿到一份送审合同,建议按如下三步进行――第一步形式审查

(一)将合同文件本身分为三部分:

开头(合同名称、编号、双方当事人和鉴于条款)

正文(第一条至最后一条)

签署部分(即双方签字盖章和签署时间)

形式审查就是看一看一份合同是否具备这三部分,这三部分是否完整,是否有前后矛盾的地方。常见的错误有:当事人名称不一致、不完全、错误或矛盾,合同名称与实质内容不符、时间签署前后不一样,地址、法定代表人错误等。

(二)形式审查还要看是否附有对方营业执照、其他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书等相关材料。看相关文件之间内容是否有矛盾之处。

第二步实质审查

主要是对合同正文的审查,这是合同最关键的内容,包括:

一、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合法;

二、合同内容是否公平,是否严重损害集团公司利益;

三、条款内容是否清楚,是否存在重大遗漏或严重隐患、陷阱。

合同条款是否完备的审查标准,以买卖合同为例

1、双方名称或姓名和住所列明当事人的全称、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帐号。

2、标的动产应标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描述要准确、明白;不动产应注明名称和座落地点。

3、数量数量要清楚、准确,计量单位、方法和工具符合国家或者行业规定。

4、质量国家有强制性标准的,要明确标准代号全称。可能有多种适用标准的,要在合同中明确适用哪一种,并明确质量检验的方法、责任期限和条件、质量异议期限和条件等。

5、价款或报酬合同明确规定价款或报酬数额、计算标准、结算方式和程序。

6、履约期限、地点或方式履行期限要具体明确,地点应冠以省、市、县名称,交付标的物方式、劳务提供方式和结算方式应具体、清楚。

7、违约责任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赔偿金数额或具体计算方法。

8、解决争议的方法选择诉讼或者仲裁其中之一作为争议解决方法,不要出现既由法院管辖又由仲裁机构裁决,也不要出现“由法院管辖或者仲裁机构仲裁”的条款。约定通过诉讼解决的,还可以约定管辖法院;约定由仲裁机构裁决的,应写明具体仲裁机构名称。

9、合同生效条款一般应当写明:“合同自合同双方(或者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如合同有固定期限的,还应当写明:“本合同有效期自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止。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批准或者登记后生效的,或者合同约定须经公证等生效条件的,应当在合同中写明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10、清洁文本条款合同中应当写明:“本合同正文为清洁打印文本,如双方对此合同有任何修改及补充均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合同正文中任何非打印的文字或者图形,除非经双方确认同意,不产生约束力。”在签署过程中,应注意:当合同中有清洁文本条款时,合同中的所有条款文字与数字(签署人签字、时间签署与盖章除外)均应当事先打印完成,不得在合同签字过程中出现合同正文里有手写文字或者空白未填写的情况存在。

其中,前8项是《合同法》第12条列出的内容。合同审查时重点关注违约责任的约定是否清楚、完整、公平,是否严重损害一方利益或者是否存在陷阱。

合同条款内容是否合法,其实就是要审查合同条款或者内容是否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否构成无效的情形。在这里,熟悉相关合同法条文是最起码的要求。

合同条款是否公平,是否清楚,审查时没有固定的方法,只有逐字逐行地看,认真地看,提高文字理解和驾驭能力也是相当重要的。

第三步沟通、参照与找法

一般的合同,经过第一步、第二步的审查,一些初级的问题都能予以解决。为防止审查出现重大遗漏和差错,做好第三步就显得十分必要。

沟通――指的是与合同经办人、起草人甚至对方进行沟通,就合同谈判、协商及合同目的等内容进行交流,合同条款中不清楚或者含糊的条款,也需要他们作出明确的解释和说明。

参照――找到与所审合同相关的国家合同示范文本、行业推荐的示范合同文本、企业的合同范本等,对照在条款和内容上有何重大差别,分析或者询问原因。

找法――也就是寻找法律依据。在合同审查中,一定要对照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来判断送审的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理、可行,要不要修改、应当怎样修改,需要寻找肯定或者否定的法律依据、司法实践依据和经济依据。审查有名合同,要看合同法总则和分则对该合同的专门规定;审查无名合同,更是要审慎行事。

审查合同的具体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审查合同主体的合法性时,应审查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是否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法人、个体工商户;是否是具备与签订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审查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的资格证明;代订合同的,要审查是否具备委托人的授权委托证明,并审查是否在授权范围、授权期限内签订合同;有担保人的合同,审查担保人是否具有担保能力和担保资格。必要时进行工商登记查询。

二、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审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时,应当重点审查合同内容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审查合同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四、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应按照合同的性质,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合同条款进行认真审查,确定合同条款有无遗漏,各条款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切实可行。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全和过于简单、抽象、原则,给履行带来困难,为以后发生纠纷埋下种子。

五、审查合同的文字是否规范。审查合同时,应对合同草稿的每一条款、每一个词、每一个字乃至每一个标点符合都仔细推敲、反复斟酌。确定合同中是否存在前后意思矛盾、词义含糊不清的文字表述,并及时纠正容易引起误解、产生歧义的语词,确保合同的文字表述准确无误。

六、审查合同签订的手续和形式是否完备。1、审查合同是否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或登记,如需经批准或登记,是否履行了批准或登记手续。2、如果合同中约定须经公证后合同方能生效,应审查合同是否经过公证机关公证。3、如果合同附有生效期限,应审查期限是否届至。4、如果合同约定第三人为保证人的,应审查是否有保证人的签名或盖章;采用抵押方式担保的,如果法律规定或

合同约定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应审查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质物交付时间,审查当事人是否按时履行了质物交付的法定手续。5、审查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

市场经济社会,合同无处不在,每个企业,每个人都要不可避免地利用合同与他人打交道。因此,帮助当事人审查合同,规避法律风险,已经成为是律师的常规业务之一,以下从合同审查的基本原则、具体要点等方面一一阐述之。

一、合同审查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有效性原则。审查合同的合法有效性应当特别注意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以及一些特别法的相应规定。合同有效性问题,事实上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合同主体是否适格,二是合同目的是否正当,三是合同内容、合同形式及程序是否合法。只要不违背我国法律法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合同的有效性就能得到保障。

(二)公平性原则。所谓合同的公平性是指合同双方权利与义务要相对平衡。不存在只有权利而没有义务的合同,一方享受了权利,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过分强调一方的权利、忽略合同相对方的利益的合同草稿,要么得不到签署,要么变成“显示公平”。

(三)可操作性原则。实践中,大量的合同缺乏可操作性。具体表现在:对合同各方权利的规定过于抽象;对合同各方的义务规定不明确、不具体;虽对各方的权利义务做了详细规定但却没有具体操作程序条款或对此规定不清;虽规定了损失赔偿但却没有计算依据,整个交易程序不清晰,合同用语不确切等等。实现合同可操作性是合同得以有效利用、完成交易和实现利益均衡的具体保证,尤其如建设工程、合作开发房地产此类履行周期长、影响因素多、风险大的合同,切实地贯彻可操作性原则,尤显重要。

二、合同审查的具体要点:

(一)合同主体资格审查

合同主体是否合同直接影响到合同的合法性。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如果乙方没有相应资质,那么合同就归于无效。审查合同主体的资格时应当注意:

1、应当区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内部职能部门的签约问题。一般情况下,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如果具备营业执照(肯定不是法人营业执照)就具有签约主

体的资格,但其是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是诉讼中应当解决的问题,这不应当影响其签约主体资格。而企业的职能部门就不具备这样的资格。我们在面对小企业

的时候比较容易区分,但对于规模比较大,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比较多的企业可能就会存在一些问题,这就需要引起我们在审查过程中的注意。

2、要审查对方的营业执照及年检的情况,以了解其主体的合法性(如是否合法注册、是否存在未年检导致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和经营范围;

3、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合同项目,要根据合同内容审查对方的资质现状,即有否获得相关资质及目前效力情况(有的资质可能失效),如经营与电信相关的业务应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资格许可证,通信建设工程需要相应资质等级等;

4、要对对方的履约能力进行必要评估,如根据其经营现状、以往合作情况以及其他客户评价等等因素对其履行能力及信用程度进行考量,以保证签约后顺利履行合同。

5、审查签约人有无签约权限。很多情况下,不可能都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直接签署,而是由授权代表加以签署,此时应当审查代理人的资格和权限。对于初次合作的单位,这项工作非常重要,即要对对方代理人身份、有无代理权、代理权限范围、期限等等进行必要审查,否则可能会发生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而导致合同效力受到置疑。实践中,主要是看签约代表是否为单位负责人或是否有委托授权书。需要注意的是,单位的部门或办事处是没有对外签约权的,而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签订合同时也需由法人授权。

(二)合同内容的审查

1、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

如有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的情形;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等。

2、权利义务的内容是否明确且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兹举一例,某单位联系一家单位为另一家企业提供设备,原应当签署三方协议,但是该单位为了体现自身在该项交易中所起到的作用,在签署合同时把自己和需方共同作为合同一方,供方作为另一方,但是合同中没有具体区分该单位与需方之间对于付款义务的承担。后由于需方经营状况不佳,无法支付设备货款,设备供方就直接将该顾问单位告上法庭,并查封了该单位的账户。其原因就在于就是合同中没有将权利义务区分清楚,导致了目前的被动状况。要审查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完备、明确,特别是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方式、

期限等等主要条款必不可少,一旦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将对合同履行造成重大风险隐患。下面以买卖合同为例进行说明。

(1)标的:动产应标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描述要准确、明白;不动产应注明名称和座落地点。

(2)数量:数量要清楚、准确,计量单位、方法和工具符合国家或者行业规定。

(3)质量:国家有强制性标准的,要明确标准代号全称。可能有多种适用标准的,要在合同中明确适用哪一种,并明确质量检验的方法、责任期限和条件、质量异议期限和条件等。

(4)价款或报酬:合同明确规定价款或报酬数额、计算标准、结算方式和程序。

(5)履约期限、地点或方式:履行期限要具体明确,地点应冠以省、市、县名称,交付标的物方式、劳务提供方式和结算方式应具体、清楚。

3、应当约定违约责任。

如果没有违约责任,那么一旦一方违约,另一方的权益就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所以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并且应当明确违约责任的具体实施办法,如赔偿金数额或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等。

4、解决争议的方法。

选择诉讼或者仲裁其中之一作为争议解决方法,不要出现既由法院管辖又由仲裁机构裁决,也不要出现“由法院管辖或者仲裁机构仲裁”的条款。约定通过诉讼解决的,还可以约定管辖法院;约定由仲裁机构裁决的,应写明具体仲裁机构名称。

5、合同生效条款。

合同成立的条件比较容易明确,而对于合同的生效由于可能会涉及到法定的审批,所以当事人在理解上可能会存在偏差,认为合同一经签署成立就生效了。一般应当写明:“合同自合同双方(或者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如合同有固定期限的,还应当写明:“本合同有效期自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止。”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批准或者登记后生效的,或者合同约定须经公证等生效条件的,应当在合同中写明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6、设置终止、解除合同的条件。

合同法主要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这样一个原则。这就说明了虽然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但由于其并不明确具体,因此就需要提示当事人注意在合同中明确这些条件,包括解除合同后的条款,如违约情形、违约责任,违约所产生的损失范围及补偿,比如对于可预期利益的范围的界定,避免将来产生争议。

7、为避免产生争议后出现损失,应当设置保护性的条款。

合同中除设定违约责任外,还应当设置其他的保护性条款。特别是合同标的额比较大,履行周期比较长的,可以考虑设置定金条款、履约保证金条款、抵押、质押等,从而减少风险。

8、合同解释条款。

对于涉外合同或者存在多个补充协议的合同,应当设置合同解释条款,一是设定当合同条款相冲突时以何种语言的文本为准;二是设定不同文本的效力顺序。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往往还包括招投标文件及履行过程中的补充协议,因此,设定解释顺序尤其重要。

9、清洁文本条款。

合同中应当写明:“本合同正文为清洁打印文本,如双方对此合同有任何修

改及补充均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合同正文中任何非打印的文字或者图形,除非经双方确认同意,不产生约束力。”在签署过程中,应注意:当合同中有清洁文

本条款时,合同中的所有条款文字与数字(签署人签字、时间签署与盖章除外)均应当事先打印完成,不得在合同签字过程中出现合同正文里有手写文字或者空白未填写的情况存在。

三、其他注意事项

1、签章。合同对方如果是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签章处应当加盖单位印章及授权代表签字,如果是公民个人,则要求其本人签名。对于超过一页的合同,还应当加盖骑缝章。所有的印章和签字均应当清晰、完整。

2、合同附件。要注意合同有无附件以及附件与主合同的关系,审查附件的内容是否与主合同一致。相当多的合同其附件的内容是非常重要的,应该按照主合同予以同等对待。

3、签约时间。合同落款处应当有签订的具体时间,这关系到合同生效的时间以及其合同履行期限的确定等问题,不可小视。提醒签署合同领导和授权代表,签字时留下时间这个信息是非常重要的。

律师作为法律专业工作人员,在民事活动中,起草和审查合同是诉讼律师和非诉讼律师均要掌握的一项基本业务。

律师如何审查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的经济。合同在民事活动中的运用越来越广泛,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更显其重要了。

律师作为法律专业工作人员,在民事活动中,起草和审查合同是诉讼律师和非诉讼律师均要掌握的一项基本业务。要使合同合法、完备、可行,律师就必须从合同的原则,合同的法律关系,合同的效力及合同当事人的责任等多方面,全方位地进行审查。这是律师工作必须要求,也是律师的职责之所在。

审查合同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从订立合同的原则来分析审查合同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的反映,其效力贯串于合同始终,并具有克服合同法的局限性的根本性的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合同法》第三条平等原则、第四条自愿原则、第五条的公平原则、第六条的诚信原则、第七条的合法原则、第八条的法律约束力原同。这些基本原则是审查合同时的准绳。合同总体上应不违反这些规定原则。对于涉外合同还要看合同是否符合结等原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二、从合同的法律关系来审查合同

合同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因合同的订立、变更或消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它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组成。

审查合同主体。合同的主体即合同的当事人,他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以及在中国从事民事活动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民法通则》将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作为公民特殊形态而纳入到自然人中。但个体工商户具有依法登记核准的字号,并以该字号对外交往,宜可归到其他组织中更为妥当。故本文将个体工商户归入其他组织进行分析。

在审查合同时,自然人做为合同主体的,就要审查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否适当。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自己订立合同,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订立合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自己订立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订立与行为能力相

适应的合同。《民法通则》第九至十三条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合同法》第九条和第四十七条又近一步规定了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的问题。

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除了审查他们具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外,还要审查他或他们是否具备农村承包经营的能力和合伙人的资格。

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要根据其所属国或居住国的具体法律规定和行为地国的法律规定,审查其行为能力的效力。

2、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又可以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在日常的经济活动中,企业法人订立合同的情况比较普遍。

下面仅以企业法人为例来说明。

企业法人作为合同当事人所涉及的以下几个问题着重予以审查:

(1)企业法人超营业范围的合同交力问题。

企业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取决于其经营范围,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就是无权利能力和无行为能力的行为,由此订立的合同是否当然地无效呢?根据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能因此而认定无效。。但是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审查超营业范围的合同要重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当事人在合同中不违反法律规定,又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2)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工作人员超职权范围订立的合同问题。

企业法人在对外订立总领事同时,由其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员或其他代理人代理其订立合同。《民法通则》第63条至第68条对代理行为作出规定。《合同法》第48条、第49条、第50条对代表人和代理人的越权代理的效力作出了具体规定。法定代表人或者工作人员超越代理权范围订立合同的,除相对人知道越权的事实外,仍然由个业法人承担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订立合同,除企业法人追认或者构成表见代理外,由代理人自负其责。

(3)企业法人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具有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应以该企业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的以外,不能追究其他法人的连带责任。

确定法人的条件,原则上应依工商登记为准。但虽经登记确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由其开办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企业法人注册登记时,投资不足的,且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在审理案件中,应判令投资方补足其投资用以清偿债务。注册资金不实的,由开办单位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核准登记后,开办单位,投资人或其他人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避免责任的,应依法追回。明确了上述问题在起诉时有利于明确被告及其诉讼请求范围。

(4)涉及企业法人工作人员犯罪的合同责任承担问题。

企业法人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经济犯罪的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外,企业法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他人明知企业法人的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进行违法犯罪而与之来往的除外。

3、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也叫非法组织),是指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它介于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做为法律主体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具有限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但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对外交往举债时,如其自身拥有的财产经费足以偿债时,则由其自身偿还债务,如其拥有的财产不足以偿付责任,则由其创设人进行偿付,创设人为其承担最终的连带责任。确定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责任主体以及法事人的诉讼地位的前提是首先分清合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

三、合同内容的审查

合同的内容就是合同当事人经协商所达成的相互之间应承担的权利(债权)

和义务(债务)。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的条款来规定的。《合同法》第12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报酬;(六)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该条规定了合同应具备地的主要条款。当然合同条款又限于这些条款。我们拟定合同时可以参照执行。审查合同时,也应针对这几个方面进行。对于合同的内容审查的要求是合法,具体可行,并附合交易习惯,不违反序良俗。

四、合同客体的审查

合同关系的客体是债权和债务所指象的对象。审查合同

客体时要区分从事同的客体和客体物,以及二者的合法性要求的区别。合同的客体违法导致合同无效。合同客体物违法并不一定导致合同的无效。

五、从合同的效力上来审查合同

合同的效力包括合同的生效,合同的无效,合同的可变更和可撤销几方面。审查合同确认合同的效力,也应从以上几方面来判断,合同是有效合同,还是无效合同,是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不是效力待定的合同。

合同的生效是指业已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合同是否成立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就合同的必要条款达成合电,而其是否生效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

《合同法》针对合同生效估出了具体规定。《合同法》第44条规定了合同生效的条件;《合同法》第44条第二款规定了须经审批程序生效的条件;《合同法》第49条规定了附条件的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46条规定了对期限的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47条行为能力欠缺的人所签合同效力。《合同法》第48条无权代理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49条表见代理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50

条代表人越权行为的合效力;《合同法》第50条代有人越权行为的合效力合同法同第51条无处分权行为的合同的效力。上述规定在具体审查合同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甄别确定合同的效力。

无效合同,由于合同存在无效事由,合同虽已成立但自始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合同法》第52条对合同无效做出了规定,分析合同时除了要注重它的法定条件外,还要多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因果关系的原因力上来分析导致合同无效、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指因当事人意思表示有瑕疵而经撤销权人请求,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其内容或者使其效力自始消灭的合同,它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法》第54条第1、2款对可变更和可撤销合同做出了规定。审查此类合同时所观注的焦点是采取何种请求权对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最有利。这就要求律师根据不同当事人的利益取向做出选择。

六、从合同的责任方面来审查合同

违约责任即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除了民事责任外,合同的当事人还有可能承担行政或者刑事的责任。根据所涉及的合同的不同责任,律师审查时可以提出不同的主张。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不同的案情可以提出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要求。在选择违约请求时应站在一方当事人的立场上考虑。要考虑当事人的合同性质,合作的关系,

未来的交往情况,从多角度分析并跳出合同有合同的利弊,充分考虑到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取向。

如果合同存在违约和侵权竞合的情况就要考虑到解决纠纷的途径、方式、方法及要求。比如是通过诉讼解决还是仲裁解决,是选一方所在地还是他方所在地进行诉讼(当然指那些可以选择受诉讼地的合同)。总之,多方位的考虑最终为一方当事人谋取利益的最大化。

如果合同涉及到行政或者刑责任的情况,律师应指出来,尽量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但一般情况下律师不宜直接向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举报。

律师审查合同时,如果能够做寿到以上几点就认为已经尽职了呢?只能说先是做到了审查合同的初步工作。在审查合同中,不但要对合同进行书面的审查,而且要根据合同的不同情况做实地调查,针对合同当事人的资格、资信及履约能力,履约方式等各方面进行认真考查。尽量做到防患于未然。只有这样,才能减少合同纠纷,即使合同出现纠纷,也能游刃有余,取得予期效果。

客体时要区分从事同的客体和客体物,以及二者的合法性要求的区别。合同的客体违法导致合同无效。合同客体物违法并不一定导致合同的无效。

七、从合同的效力上来审查合同

合同的效力包括合同的生效,合同的无效,合同的可变更和可撤销几方面。审查合同确认合同的效力,也应从以上几方面来判断,合同是有效合同,还是无效合同,是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不是效力待定的合同。

合同的生效是指业已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合同是否成立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就合同的必要条款达成合电,而其是否生效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

《合同法》针对合同生效估出了具体规定。《合同法》第44条规定了合同生效的条件;《合同法》第44条第二款规定了须经审批程序生效的条件;《合同法》第49条规定了附条件的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46条规定了对期限的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47条行为能力欠缺的人所签合同效力。《合同法》第48条无权代理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49条表见代理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50条代表人越权行为的合效力;《合同法》第50条代有人越权行为的合效力合同法同第51条无处分权行为的合同的效力。上述规定在具体审查合同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甄别确定合同的效力。

无效合同,由于合同存在无效事由,合同虽已成立但自始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合同法》第52条对合同无效做出了规定,分析合同时除了要注重它的法定条件外,还要多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因果关系的原因力上来分析导致合同无效、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指因当事人意思表示有瑕疵而经撤销权人请求,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其内容或者使其效力自始消灭的合同,它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法》第54条第1、2款对可变更和可撤销合同做出了规定。审查此类合同时所观注的焦点是采取何种请求权对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最有利。这就要求律师根据不同当事人的利益取向做出选择。

八、从合同的责任方面来审查合同

违约责任即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除了民事责任外,合同的当事人还有可能承担行政或者刑事的责任。根据所涉及的合同的不同责任,律师审查时可以提出不同的主张。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不同的案情可以提出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要求。在选择违约请求时应站在一方当事人的立场上考虑。要考虑当事人的合同性质,合作的关系,未来的交往情况,从多角度分析并跳出合同有合同的利弊,充分考虑到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取向。

如果合同存在违约和侵权竞合的情况就要考虑到解决纠纷的途径、方式、方法及要求。比如是通过诉讼解决还是仲裁解决,是选一方所在地还是他方所在地进行诉讼(当然指那些可以选择受诉讼地的合同)。总之,多方位的考虑最终为一方当事人谋取利益的最大化。

如果合同涉及到行政或者刑责任的情况,律师应指出来,尽量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但一般情况下律师不宜直接向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举报。

律师审查合同时,如果能够做寿到以上几点就认为已经尽职了呢?只能说先

是做到了审查合同的初步工作。在审查合同中,不但要对合同进行书面的审查,而且要根据合同的不同情况做实地调查,针对合同当事人的资格、资信及履约能力,履约方式等各方面进行认真考查。尽量做到防患于未然。只有这样,才能减少合同纠纷,即使合同出现纠纷,也能游刃有余,取得予期效果。

律师在起草、审查合同时,通常要进行三个方面的准备,一是要审阅当事人提供的背景材料,二是查阅合同所涉事项全部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国际惯例,三是研阅有关合同范本并决定是否参照。

律师审查合同注意的问题

接受当事人委托,帮助当事人起草或审查当事人拟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签署的经济合同(本文仅探讨经济合同,以下称合同),此乃律师常规业务。律师在起草、审查合同时,通常要进行三个方面的准备,一是要审阅当事人提供的背景材料,二是查阅合同所涉事项全部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国际惯例,三是研阅有关合同范本并决定是否参照。除了上述准备工作外,下列问题值得律师高度注意:

一、应注意合同的目的性

律师在着手起草或审查合同之前,应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最好是面谈的形式或直接参与谈判,摸清当事人拟签合同的真正目的,包括动机。实践中,明明是加工承揽合同,有的当事人当作买卖合同处理;明明是一般合作建房合同,有的当事人当作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处理,结果导致合同名不副实。有的当事人企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例如,明明是企业相互借贷合同,确要搞成一份合作经营合同。

只有明确合同目的,律师才能搞清合同各方的真实意思;只有明确合同目的,律师才能确定合同的性质及合同的准确名称;只有明确合同的目的,律师才能“规划”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只有明确合同的目的,律师才能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二、应注意合同的有效性

保证合同的有效性,乃律师义不容辞的责任。律师要特别注意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和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断合同有效还是无效,除了上述规定外,还要注意一些特别法的相应规定。只要不违背我国法律法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合同的有效性就得到了保障。律师在起草和审查某一合同时,应特别注意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当中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关于合同有效性问题,事实上包括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合同主体是否适格,二是合同目的是否正当,三是合同内容、合同形式及程序是否合法。合同个别条款无效并不导致整个合同无效,整个合同无效并不导致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当合同个别条款无效时,律师只需修改该个别条款;当整个合同无效时,律师就要放弃当事人提供的合同草稿,重新起草一份新的合同。

三、应注意合同的平衡性

所谓合同的平衡性是指合同一方权利与义务要相对平衡,合同双方权利与义务要相对平衡。没有只有权利而没有义务的合同,一方享受了权利,就必须承担

相应的义务,权利与义务必须“匹配”,不应出现有权利主体而没有义务主体、或有义务主体而没有权利主体的情形,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内容应与另一方当事人的义务相对应。过分强调一方的权利、忽略合同相对方的利益的合同草稿,要么得不到签署,要么变成“显示公平”!虽然律师是受合同一方委托,律师当然要注意

委托方的利益,但若不考虑合同相对方的利益或者不注意合同的平衡性,绝对不是一个好律师!有的律师在起草合同时,还往往为合同相对方设立了诸多陷阱而

沾沾自喜。殊不知,你的“聪明才智”迟早会被“发现”。要么你辛辛苦苦起草的合同草稿被改得面目全非或被“束之高阁”,要么你起草的合同虽然得到了签署,但在履行过程中由于这些陷阱会逐步暴露而遭到合同相对方的种种刁难。最终,导致当事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吃亏的,还是你的当事人,甚至是你本人。“机

关算尽反误了卿卿性命”,教训不可不吸!

四、应注意合同的可操作性

实践中,大量合同缺乏可操作性,具体表现在:对合同各方权利的规定过于抽象原则,对合同各方的义务规定不明确不具体,或虽对各方的义务作了详细规定但没有违约责任条款或对此规定不清,合同虽规定了损失赔偿但没有计算依据,整个交易程序不清晰,合同用语不确切等等。“实现合同可操作性是合同得以有

效利用、完成交易和实现利益均衡的具体保证”,尤其像建设工程合同、合作开

发房地产合同、BOT合同诸如此类的履行周期长、影响因素多、风险大的合同,更需要对于可操作性做出更高的要求。关于合同可操作性问题,西方发达国家律师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君不见,在美国甚至我国港澳台地区,一份“简单”的个人房屋租赁合同,可能长达十几页,各方权利义务规定得清清楚楚,违约责任非常详尽,对可能产生歧义的名词还用一章作出“定义”,虽然读起来有点拗口,但执行过程中不容易产生歧义、误解和扯皮。从某种意义讲,合同就是立约方对合同所涉事项的事先“规划”和“设计”,这种规划和设计既包括对立约各方“角色”的规划和设计,也包括对交易程序的“规划”和“设计”,还包括立约各方如果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不能达成共识一旦“诉诸法律”的“规划”和“设计”。工程建设,如果规划不当,设计不周,后果可以想象,同样,合同缺乏可操作性,后果也就不言而喻了。套用现代俗语解释,合同就是立约各方制定的游戏规则,没有详细的规则,何谈游戏?

当事人往往碍于情面,不愿意提及违约责任,或对此轻描淡写,律师在起草和修改合同中,不能被当事人牵着鼻子走,应对当事人晓以利害,不但要规定违约责任,还得尽量详尽,使各方违约责任与其义务相一致并落到实处。

合同用词不能使用形容词如“巨大的”、“重要的”、“优良的”、“好的”、“大的”、“合理的”等等,避免使用模棱两可的词语如“大约”、“相当”,亦不要泛指如“一切”、“全部”(若必须用该字眼,就应写下“包括但不限于┅”),简称必须有解释,容易产生误解和歧义的词语要定义,用词要统一,标点符号亦不可轻视。俗话说:一字值钱金,合同文书表现尤为典型。合同用语不确切,不但使合同缺乏操作性,而且还会导致纠纷的产生,这方面案例可以说举不胜举!

五、应注意合同结构的合理性

合同结构是指合同各个组成部分的排列、组合和搭配形式。合同通常由三部分组成,即首部、内容、结尾。首部一般包括标题、合同编号、双方当事人名称、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开户行、账号等;内容一般包括签订合同的依据和目的(常见的鉴于条款)、标的物、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方式、地点和期限、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及终止、不可抗力、争议的解决方式、法律适用、保密、权利放弃、权利转让、继承者和受让人、修订、可分割性、全部协议(常见的取代条款)、未尽事宜、通知、合同正副本份数及保存、附件等;合同结尾一般包括签约单位盖章及签约单位授权代表签字、签约时间、签约地点等。

实践中,严格按上述顺序排列的合同并不多见,对一般条款或通用条款如不可抗力、争议的解决方式、法律适用、保密、通知,大部分合同均未叙述。

合同内容繁多,并无固定模式,如何编排,取决于律师个人习惯、经验和对合同所涉事项的精湛理解乃至律师的心境和态度。

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无疑是合同内容重中之重,笔者的经验是以各方权利和义务为中心编排合同其它内容,通常做法是:在对合同标的物、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方式、地点和期限等合同必备条款进行叙述后,采取专章的形式对各方权利与义务进行界定,然后就是各方的保证和承诺,紧接着就是违约责任条款及争议解决方式,其他条款统统放在合同后半段或以“一般规定”作单章叙述。这样做有三个好处,一是能抓住重点,二是叙述方便,三是能够保证合同整体框架的协调。

追求合同结构合理性就是要让合同整体框架协调、各条款功能互补,从而避免和减少合同条款之间的矛盾和歧义。

六、应注意合同体例的适用性

合同体例通常是指合同简繁及合同各条内容排列形式。有的合同方方面面的内容都要涉及,有的合同力求简要;有的合同采取先有“章”,后有“条”,“条”下面是“款”,“款”下面是“项”,有的合同只有“条”、“款”、“项”,有的合同干脆就按“一、二、三┅┅”顺序排列。合同体例既要视委托人要求和委托人情况而定,又要与合同所涉事项、金额、履行方式、有效期、操作难易程度等因素相一致,即因人而异、因事而异,不能千篇一律。

由上可知,一份好的合同应该是:目的正当,内容、形式和程序有效,各方权利与义务关系均衡,具有可操作性,并且结构合理,体例适用,此乃律师追求的目标。

如何审合同公司法务人员必备

如何审合同公司法务人员必备 同审查是律师特别是公司法律顾问的常规任务之一。合同审查的过程,其实是法律知识与经营业务知识的碰撞与融合,合同审查最大的忌讳是埋头审查书面合同文件,不顾其他。拿到一份送审合同,我一般是按如下三步进行―― 第一步形式审查 (一)将合同文件本身分为三部分: 开头(合同名称、编号、双方当事人和鉴于条款) 正文(第一条至最后一条) 签署部分(即双方签字盖章和签署时间) 形式审查就是看一看一份合同是否具备这三部分,这三部分是否完整,是否有前后矛盾的地方。常见的错误有:当事人名称不一致、不完全、错误或矛盾,合同名称与实质内容不符、时间签署前后不一样,地址、法定代表人错误等。 (二)形式审查还要看是否附有对方营业执照、其他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书等相关材料。看相关文件之间内容是否有矛盾之处。 第二步实质审查主要是对合同正文的审查,这是合同最关键的内容,包括: 一、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合法; 二、合同内容是否公平,是否严重损害集团公司利益; 三、条款内容是否清楚,是否存在重大遗漏或严重隐患、陷阱。合同条款是否完备的审查标准,以买卖合同为例买卖合同为例 1、双方名称或姓名和住所列明当事人的全称、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帐号。 2、标的动产应标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描述要准确、明白;不动产应注明名称和座落地点。 3、数量数量要清楚、准确,计量单位、方法和工具符合国家或者行业规定。 4、质量国家有强制性标准的,要明确标准代号全称。可能有多种适用标准的,要在合同中明确适用哪一种,并明确质量检验的方法、责任期限和条件、质量异议期限和条件等。 5、价款或报酬合同明确规定价款或报酬数额、计算标准、结算方式和程序。 6、履约期限、地点或方

合同审核制度(审查版)

XXXXXX有限公司 合同签订、履行、归档、监督流程制度 为规范公司运行中法律监管制度,保证对外签订合同的合法性,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减少合同风险,特制订公司合同制作、修改、审核、批准、归档、监督等流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XXXXX有限公司所有职能部门及全体人员签订合同的法律审核。 第二条公司实行合同审查管理制度。所有合同在加盖公章前必须履行审核签字程序。 第三条合同法律审核坚持依法、及时、准确的审核原则。 第二章审核内容 第四条合同审核部门对下列合同事项依法进行审核: (一)合同形式。合同形式应采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形式。 (二)合同实质性条款。合同的实质性条款由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实质性条款包括以下内容: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三)合同效力。签订合同应主体适格,意思真实,目的合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三章审核程序 第五条签约相对人确定 1、公司现有资源。办公室存档文件中,与我公司有过良好合作关系的企业,并能独立完成此次发包工程项目或交易要求的企业。 2、互联网或电话簿的搜索。通过网络搜索寻找,初步审核潜在签约相对人资质,明确公司地址、联系人、公司电话及网址等。 3、股东现有资源。公司董事会成员推荐有足够实力的企事业单位、公司及个人。 4、其他途径。保证选择的企事业单位、公司及个人能保质保量完成项目要求。 业务部门和合同审核部门通过以上途径共同确定,选取3—5家具备相关资质并有能力独立完成提案项目的企业,并由业务部根据价格、质量、资质、安全、服务等各方面的条件出具评比表,报主管领导批示,最终确定合同初审阶段的签约对象。 第六条从合同开始商洽起,相关部门应该邀请合同审核人员参与(50万元以下合同审核人员参与洽谈,50万元以上的法律顾问参与洽谈)。送审部门自行商洽合同后,造成合同审核时间延长的,送审部门人员承担相关责任。 第七条合同的受理。业务部门应及时将拟签合同送交合同审核部门进行审核。相关人员应认真填写《合同审核单》(格式附后),送交拟签合同文本时,应附送下列材料:合同相对方(施工生产经销单位)资信、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税务登记证、资质等级证书、委托代理人授权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产品检验报告、产品安装标准及生产标准等。附送有关材料不全的,合同审核人员应要求业务部门及时补全。合同审核人员应对送审的合同进行登记,送审人和受理人应在登记表上签字。 第八条任何人员领走合同应签署《法务部签发/修改/起草合同文件统计表》,已备合同审核人员在合同制作或修改后,审批前对合同的跟踪。业务部门对经审核的合同有实质性条款变动的,应将合同送交合同审核部门再审。 第九条合同送审部门是合同的执行者,应严格按照合同签订流程执行,并对合同起草过程中的往来函件妥善保管。必要时应与合同审核人员、法律顾问及时沟通。 第十条审核意见审批程序:由承办人填写《合同审核单》,承办人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然后履行下面的流程:财务总监意见——合同审核人员初审意见、法律顾问初审复核意见—

法务部合同审查工作流程

法务部合同审查工作流程 为规范合同法律风险审查工作程序,根据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试行)》、《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登记填表 对送请审查的合同,法务部应当做好登记,主要事项填表:合同名称、对方当事人名称、标的等(参见附件一)。 二、程序性审查 1、根据公司《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审查送审合同是否属于法务部合同审查范围;合同承办部门有无初审意见。 2、检查合同文本材料的完整性,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文本及其附件、附表、合同对方当事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3、合同承办部门是否对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了主体资格和资信的调查(查看有无合同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和资信的调查情况表,参见附件二)。 注意:上述相关证照为复印件时,应有“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加注,并由调查人签名确认;送请法务审查的合同未附上述有关证照材料的,视为上述应附证照材料已经合同承办部门审查并确认满足合同程序性审查要求。 三、实质性审查 主要审查合同成立的一般条款是否齐备、规范,重点审查必备条款是否有效、完善。具体要求,参见《法务部合同审查工作规则》。 四、处理意见 根据对合同文本的审查情况,法务部应当提出明确、具体的处理意见: 1、同意(或无异议)通过:对内容合法、条款齐备、履约条件有利,且无重大遗漏或明显法律风险的合同,签署同意(或无异议)。 2、退回修改:对存在有重大遗漏且不宜直接修改的合同文本,可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退还合同承办部门按要求修改;重新审查时,重点审核对应当修改的内容是否修改并符合相关要求。根据修改情况,签署通过或再次修改的意见。 3、原则通过:对垄断行业提供的“霸王条款”式合同文本,从维护公司利益的角度,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以有利于预防损害公司利益的风险发生。 4、保留意见(弃权):对个别存在明显的法律风险的合同,若流程否决将不利于公司长远经营与运作,可在提出明确的预防法律风险的意见的前提下,签名通过。 5、流程否决:对存在重大法律风险或错误的合同,如若签订或履行,将不利于公司经营发展的,应明确指出存在的法律风险,并拒绝签名。必要时,可以提请公司主

法务部审查合同流程

法务部审查合同流程 -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法务部审查(草拟)合同流程 第一阶段:背景了解 一、合同各方的概况; 二、送审(须草拟)合同的形成背景; 三、各方之间的商业安排及业务流程; 四、交易所要达到的目的; 五、合同所需的附件; 六、委托人的交易地位,在交易中是否强势; 七、查询相关法律法规,现行法律如何规定、有无失效法律等。 第二阶段:审查合同 一、主体合格性; 1.营业执照情况 2.资质等级情况 3.从业资格情况 4.特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 5.主体为自然人时,自然人的身份信息 二、内容合法性; 1.合同可变更、撤销的情况 2.合同的免责条款 3.使合同无效的条款

4.合同约定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5.合同标的物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6.有名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属性是否一致 7.合同中法律术语、技术术语是否规范 三、条款完备性; 1.合同各方主体的基本信息 2.鉴于条款(包括交易背景、交易目的等) 3.术语的定义(若有必要) 4.合同主要交易内容,即合同标的物相关情况 5.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 6.双方权利、义务 7.陈述及保证 8.不可抗力条款 9.违约责任条款 10.合同的终止条款 11.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2.合同生效条件 13.其他条款 14.签字页及合同附件 四、合同严谨性;

1.假设是否充足 2.禁止性规定与违约责任是否一致 3.术语或关键词是否统一 4.合同生效的时间是否控制得当 5.辅助条款是否利于合同履行或争议处理 6.合同各条款之间的逻辑性 五、表述精确性; 1.标点符号是否规范 2.用词、用句是否专业 3.用词或词组的内涵、外延、指代是否精确 4.行为人、承受人以及句间关系是否明确、流畅 5.合同条款是否有严重语言歧义 六、排版规范性; 1.文字字体、大小及标题格式

法务审核合同难不难

法务审核合同难不难 篇一:法务部合同审查工作流程 法务部合同审查工作流程 为规范合同法律风险审查工作程序,根据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试行)》、《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登记填表 对送请审查的合同,法务部应当做好登记,主要事项填表:合同名称、对方当事人名称、标的等(参见附件一)。 二、程序性审查 1、根据公司《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审查送审合同是否属于法务部合同审查范围;合同承办部门有无初审意见。 2、检查合同文本材料的完整性,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文本及其附件、附表、合同对方当事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3、合同承办部门是否对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了主体资格和资信的调查(查看有无合同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和资信的调查情况表,参见附件二)。 注意:上述相关证照为复印件时,应有“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加注,并由调查人签名确认;送请法务审查的合同未

附上述有关证照材料的,视为上述应附证照材料已经合同承办部门审查并确认满足合同程序性审查要求。 三、实质性审查 主要审查合同成立的一般条款是否齐备、规范,重点审查必备条款是否有效、完善。具体要求,参见《法务部合同审查工作规则》。 四、处理意见 根据对合同文本的审查情况,法务部应当提出明确、具体的处理意见: 1、同意(或无异议)通过:对内容合法、条款齐备、履约条件有利,且无重大遗漏或明显法律风险的合同,签署同意(或无异议)。 2、退回修改:对存在有重大遗漏且不宜直接修改的合同文本,可提出明确的修改 意见,退还合同承办部门按要求修改;重新审查时,重点审核对应当修改的内容是否修改并符合相关要求。根据修改情况,签署通过或再次修改的意见。 3、原则通过:对垄断行业提供的“霸王条款”式合同文本,从维护公司利益的角度,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以有利于预防损害公司利益的风险发生。 4、保留意见(弃权):对个别存在明显的法律风险的合同,若流程否决将不利于公司长远经营与运作,可在提出

(完整版)公司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中小企业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一、合同管理总则 1、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预防、减少和及时解决合同纠纷,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政府部门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与各法人单位、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或相互之间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资产转让合同、仓储合同、服务合同、保险合同等。 3、合同管理原则 合同管理必须遵循依法办事,预防为主,层层把关,跟踪监督,及时调处,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原则。 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参照有关政策。 4、保守商业秘密 管理、参与合同工作的一切有关人员,应当为公司保守商业秘密。 二、合同管理职责 1、企业合同管理部门(法务部)的主要合同管理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条例,依法保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 2)、制定、修订本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办法,组织实施合同管理工作。 3)、审查合同,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现。 4)、协助合同承办人员依法签订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与签订。 5)、做好合同统计、归档、保管工作。 6)、监督、检查本公司合同签订、履行情况。 7)、宣传合同法和有关法规,培训合同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采购人员。8)、依法处理本公司的合同纠纷。 9)、制止公司或个人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 10)、按期统计、汇总本公司合同签订、履行以及合同纠纷处理情况并向公司领导汇报。 2、供销部门的主要职责 1)、依法签订、变更、解除本部门的合同。 2)、严格审查本部门所签订的合同,重大合同提交有关方面会审。 3)、对所签合同,认真执行,并定期自查合同履行情况。 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加强与其它各有关部门联系,发生问题及时向法务部通报。 5)、本部门合同的登记、统计、归档工作。 6)、协助法务部对合同纠纷的处理。 3、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 1)、加强与供销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通报合同履行中的应收应付情况。2)、做好与合同有关的应收应付款项的统计、分析,提出处理建议、妥善保管收、付凭证。 3)、配合法务部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法务部合同审查流程与要点

法务部合同审查流程与要点 一、对合同法律问题的审查——合同的内在质量 (一)审查合同主体资格的合格性 1、审查合同主体资格的有效性(企业登记管理制度、经营范围管理制度) 2、审查许可、资质的合格性(经营资质管理制度、许可证管理制度) 3、审查从业人员资格的合格性(从业资格管理制度) 4、审查来自法律或相对方的主体资格限制(招投标) 5、审查对方代表是否法定代表人,或审查对方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及权限(或调阅工商档案确认所用公章是否备案的公章) (二)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 1、审查合同名称的合法性(合同名称与实际内容是否相符) 2、审查交易内容的合法性(是否属于禁止性的交易、标的物本身是否拥有合法的权属证明、质量标准是否合法) 3、审查交易程序的合法性(法律另有规定的,合同必须按规定) 4、审查表述的合法性(各类术语必须符合法律规范、技术规范等方面的权威解释,如果存在不同则需要注明) 5、审查生效程序的合法性(某些合同的生效条件、审批程序,以及某些经营行为必须经过审批和登记之后方可生效) 6、审查合同中引用的法律或技术标准是否已经失效(除非是比较生僻的、需要引起双方注意的法律,否则在合同中没有必要引用 (三)审查合同条款的实用性 1、审查交易标的与条款的实用性(交易标的不同涉及的法律环境也会不同,合同中需要特别约定的内容也随之不同) 2、审查行业特点与条款的实用性(这些共性化的特点给交易带来特定化的风险) 3、审查违约风险与条款的实用性(应针对履行中可能出现的违约进行前瞻性的预见并设置应对措施,以避免违约成本低于履行成本) 4、审查争议管辖与条款的实用性(不同的管辖约定有不同的特点和区别) 5、审查合同目的与条款的实用性(对于有特定交易目的的合同,合同中体现合

法务-合同审核流程

合同审核流程 合同审核流程为: 1、于公司主页“办公办文”中“其他类”选择点击“合同审核”或者由合同预审流程完毕后链接进入合同审核流程; 2、点击“创建新合同”,填写合同审核表单(详见下表); 3、在“合同概要”处点击“引入文件”,导入合同文本; 4、承办人员在“主办部门意见”节点选择部门总经理提交合同审核流程; 5、部门总经理将合同提交相关部门审核,总裁办法律室和计财部为必须会签部门; 6、会签部门意见将反馈至承办部门总经理,如一致无修改意见则提交承办部门主管副总裁批示;如有修改意见,则承办部门需按照修改意见与合同对方协商确定,如果不能按照修改意见修改的,承办部门应与提出意见的会签部门沟通,说明理由,得到会签部门认可后方能提交承办部门主管副总裁批示; 7、承办部门主管副总裁批示同意后,三级合同审批结束,至公司合同管理人员节点结束流程;一、二级合同由公司总裁批示同意后,至公司合同管理人员节点结束流程; 8、公司合同管理人员如发现合同审核流程存在欠缺或不符合规定时,将作退回承办部门拟稿人或作废处理。 深圳航空有限公司合同审核表(范本) 年月日合同名称 飞机模型购买合同合同级别二级主办单位办公室项目经办人张三 价款或酬金20万元合同期限一个月 委托代理人李四授权期限一个月 授权权限签订本合同权限 对方单位 名称XXX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及 电话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 路X号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代理人XXX 相关资质证 明材料 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主办单位意见 相关部门会签 主管副总裁意见 总会计师意见 (适用一、二级合同) 总裁意见

备注: 1、合同审核表的各项为必须填写项目,否则无法提交下一办理人。 2、待审合同相关阅批件及申请报告需以附件形式上传。 3、“对方单位的资质证明”为可选择项,其中营业执照,年检证明,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为常用项,也是合同盖章的必须证明文件。拟稿人亦可在“其他”栏填写其他资质证明文件。 4、各资质证明文件为复印件的,需要加盖企业公章。 5、“合同级别”说明,100万元以上(包含本数)为一级合同,100万以下10万元以上(包含本数)为二级合同,10万以下为三级合同,各部门据此选择合同级别。 6、委托代理人为公司授权签订本合同的人。 7、拟稿人的后续节点“部门领导审批”后,由该部门领导决定是否给相关部门会签,其中总裁办公室和计财部为必须会签部门;亦可以返回给拟稿人,由拟稿人代为办理后续流程。各会签部门中的后续节点“财务相关人员”以及“法律相关人员”审核指的是所拟文件希望本部门的其它人员阅,阅者没有修改正文的权限,但是可以提出相关意见。 8、文件内容支持文本文档、WORD文件,不支持包括表格,EXCEL表格。由于编辑器原因,建议起草文件时先将文件在 WORD中起草好,然后用导入文件的方式将其导入。不支持的文件可以以附件的形式上传。 9、本审核流程的各个节点没有修改正文的权限,但是可以提出相关的意见。

合同管理中的法务审核规范[参考资料]

合同管理中的法务审核规范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合同管理工作,维护集团合法权益,完善合同的法律审核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集团生产经营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各分公司、中心负责人对合同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合同具体经办和保管部门承担直接责任;集团法务部对合同内容的合规性和风险性承担审核和监督责任。 第三条各分公司、中心对外进行的任何经济活动,除确为小额、即时结清等不宜或无必要订立合同的情况外,均必须订立书面合同。 第四条为保证公司重点合同的法律审核工作,采购类合同、工程项目类合同和销售类合同必须进行法律审核;其他合同不作强制性要求,但如经办部门认为确需法务部审核法律风险的,也可提交法务部审核。 第五条各分公司、中心应做好涉及合同及相关材料的收集和保管工作,并保证材料的齐备性和真实性以及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作出更新。 第六条集团法务部应做好合同文本的归类和统一工作,原则上要求各分公司、中心使用公司标准合同文本,如确需使用合作方提供的合同文本或对我方文本做出较大修改的,必须交由法务部审核,未提交法务部审核的,不得签署;法务部审核提出异议的,但客观上无法

执行法务部意见的,合同审批人在评价法务部意见的基础上,有权综合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签署。 第七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对合同内容或主体等重大情况进行修改或订立补充协议的,同样适用上条规定。 第八条合同法律审核的要求。 1、对合法性的审核; 2、对可行性的审核; 3、对公司利益保护的审核。 第九条为促进企业经营行为的高效性,下列合同无须法务部进行法律审核。 1、使用公司标准合同文本的,或虽有修改,但主要条款未进行变动的; 2、虽未使用公司标准合同文本,但拟订立的合同系属于经过法务部审核合同的续签情形,且基本条款与原合同保持不变的; 3、使用相同类型及相同条款合同,其中一份已经过法务部审核,后续同其他方签订的; 4、采购类合同(不含物流合同)标的金额低于5万元的;工程项目类合同标的金额低于10万元的;销售类合同标的金额(含销售目标)低于20万元的。 第十条合同的履行应遵循审慎原则,在合同履行中取得的材料应尽可能要求原件,且应做到合同的履行进度、状况等均有相关材料

如何加强合同审核和管理的探讨

如何加强合同审核和管理的探讨 成都民商律师网成都律师邓天国 由于合同本身的特征,决定了合同不同于企业内部的生产人事、财务等管理工作,已超越了企业自身的界限,使之成为一种受法律规范和调整的社会关系,涉及了大量的法律专业问题。所以,企业应专门成立法律顾问部门,来统一审核管理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合同的履行。 那么,作为一个企业的合同审核,到底该如何来审核和管理合同呢?笔者根据自身的从事法律顾问和法律纠纷处理的经验,对合同的审核和管理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企业应成立一个合同管理部门,统一归口审核和管理各业务部门、各单位分口管理的模式。 对企业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职责。具体操作上,对合同实行分级、划块管理,各业务部门(主要有供销、基建、技改等)和所属各单位(主要有各个分公司、驻外机构)作为合同二级管理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合同签订和履行,并向法律顾问部门定期汇报有关合同的执行情况。 要使该统一合同管理模式有效运行,则必须要建立健全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合同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合同的归口管理,合同资信调查、签订、审批、会签、审查、登记、备案,法人授权委托办法,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合同专用章管理,合同履行与纠分处理,合同定期统计与考核检查,合同管理人员培训,合同管理奖惩与挂钩考核等。 企业通过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做到管理层次清楚、职责明确、程序规范,从而使合同的签订、履行、考核、纠纷处理都处于有效的控制状态。在这个统一合同管理模式中,着重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其一,对企业公章或合同章的保管。根据我国当前对企业公章和合同章的使用规定,企业的公章和合同章具有法定的法律效力。换句话说,企业公章等于企业的签字。在合同中,就算没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人的签字,只要盖上了公章或者合同章,也可以认为,该企业已经认可了该合同的有关条款,该合同对该企业就有了法律的约束力。当然,如果是企业内部职工私自使用公章为自己谋取利益,则企业无须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职工利用本单位公章为自己实施的民事行为担保企业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问题的函》(1992年9月8日法函〔1992〕113号)对此有规定。但值得注意的是,对如何界定职工的私自使用行为,企业对此负有举证的义务,这点在实际上是有相当的困难的。 其二,对企业职工合同签订授权的管理与控制。几乎所有的企业都会存在这个问题,由于市场经济的各类信息变幻莫测,许多机会瞬间即逝,因此,企业不可能将所有的合同签订都集中于企业的某人身上,这就会产生权力授予与权力控制的矛盾,如何来制衡该矛盾,是企业管理机制的问题,不是法律问题。这里要讲的是如何来制约和约束职工签订合同的权力,以避免表见代理的产生,避免对

法务部合同审查工作规则

法务部合同审查工作规则 为有效预防合同的法律风险,明确法务部审查合同的范围与重点,根据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试行)》、《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一条合同法务审查范围 原则上,公司对外经济合同均应经法务部进行法律风险审查,其中,重大合同实行合同草案预审、正式合同全面审核制度;一般性合同,承办部门可以径行审查决定,或送经法务部进行程序性审查。 第二条重大合同预审与调查 1、重大合同起草(或初审)完毕,合同承办部门应将合同文本草案及有关证照材料,递送(或通过网上流转电子版的方式)经法务部审核通过后再进行下一步工作。 2、个别法律风险较大,或对公司经营发展影响较大的合同,法务部可根据公司领导指示,提前参与风险防控调查(参见附件:重大合同防控法律风险调查提纲)。 第三条一般合同程序性审查 主要要求:审查合同成立的一般条款是否具备,重点审查必备条款是否完善。 第四条合同文本检查 1、合同文本系本公司起草的,应审查是否优先采用国家或者行业制订的合同示范文本;是否采用公司合同示范文本;是否参照相类似的合同范本进行起草。 2、合同文本系合同对方起草的,应审查本公司合同承办部门对合同文本是否进行过初步审查,并提出有初步审查意见;是否对合同名称、当事人称谓、合同条款等文字与内容进行过查漏补缺。 第五条重大合同程序性审查 主要要求:审查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的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情况的调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主体资格审查:是否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介绍信)、代理人身份证明(对方更换新的经办人时,是否有要求对方提供新的授权委托书及时限);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是否与相关证照一致;工商注册(身份证)地址与实际经营办公地址(住所)是否一致;属于非法人的,是否有营业执照或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明确、范围适当)等关乎合同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 2、合同标的审查:是否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经营范围,涉及国家行政许可、专业资质要求的,是否具有相应的许可、资质证书。 3、履约能力审查:是否具有支付能力,或生产能力,或运输能力等;注册资本与实缴资本对应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上述相关证照材料为复印件时,须加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有调查人的签名确认;合同送请法务部审查时未附上述有关证照材料的,视为上述应附证照材料已经合同承办部门审查并确认满足合同审查要求。 第六条重大合同实质性审查 总体要求:1、合同内容合法,系签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无规避法律行为,无显失公平内容。2、合同条款齐备、完整,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具体、确切;附加条件适当、合法;涉及担保的,担保方式切实、可靠。3、合同履行条件有利,对质量及验收标准、价款及付款方式、履行地点与期限、违约责任等合同主要条款,有利于公司利益最大化。 第七条关于重大合同一般条款的审查 1、标的条款:合同标的性质(物/权利/行为/智力成果)是否正确;约定或指向的标的名称(通用/特定/自定义)及商标是否准确无歧义,注意同名异物、同物异名;同一合同涉及多品种型号多规格产品的,产品品种、型号、花色、规格及配套件与数量是否明确、特定,并对应一致。

公司法务部门如何做好合同审核

公司法务人员如何做好合同审核 公司法务需要对合同法非常熟悉,对公司的常见业务的合同文本有充足的研究和明确的认识,要对合同所涉及到的公司业务知识做到了解,才能根据实际情况审核合同,防范法律风险,并向公司高层提出可行的经营性建议: 一、与业务人员充分交流 公司法务人员在收到合同审核任务后,首先应当与合同业务人员进行交流。这样的交流对合同审核工作的帮助是多方面的。 业务员人员对合同的介绍: 1、合同紧急程度和重要性; 2、合同所涉业务是成熟模式还是首次尝试的说明; 3、对合同当事人情况的说明、谁是强势一方的判断; 4、合同谈判甚至是前期执行情况的介绍以及应要求提供的合同背景资料; 5、询问业务人员对合同内容的担心和疑问, 这些都会在不同程度上增进了法务人员对合同业务的了解,指明法务人员在其审核意见中需要重点分析和解决的问题,保证了最终的审核意见能够贴近业务实际。 二、检索以往相同或类似业务合同的审核档案:掌握续签优惠和避免重复签约 公司法务人员在审核合同时,可以在部门档案中检索以往相同或类似业务合同的审核档案。 1、如果是合同续签,检查本次续签的合同与原合同有什么区别,法务人员对原合同的法律意见是什么,送审单位是否采纳了法务人员的意见,若我方作为付款方,是否获得的了续签优惠;

2、如果不是合同续签,则要审查是否存在就同一业务重复签约的情况,是否违反原合同中关于排他性合作的约定。 检索以往相同或类似业务合同的审核档案,不单可以避免重复签约的情况,而且可以在本次审核意见中引用以往法务人员的工作成果,提高审核效率,稳定审核质量,体现审核意见的延续性,保证审核意见的一致性。 三、审查合同内容和流程的合规性 (一)合法性审查:对合同内容是否国家法律的审查;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1)审主体:三证,特许经营,还要求对方有相应的资质、许可。 (2)审注册资本:对方是否有缔约能力?对方承担责任的能力如何? (3)审经营范围:是否超过对方的经营范围? 2、标的:法律对该标的是否有特别的规定。禁止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其他。 3、合同签订形式 看合同是否需要以招标、拍卖等特殊的方式缔结,尤其是一些建筑工程合同、土地出让合同和政府采购都可能涉及特殊的和创始签订方式。 (二)合规性检查:对合同的内容和流程是否符合公司的各项内部制度规定; 集团对主要业务和主要流程均有内部管理规定的,法务人员要注意对合同的合规性进行审查,要如熟悉法条一样熟悉企业的内部制度。 (三)实践性审查:对合同的各方面的实际操作性进行审查,以求贴合实际要求。 1、标的; (1)约定要求详细、明确,做到指向对象具体,比如房屋买卖,食品卫生检疫。

子公司合同审批和法律审核管理办法

子公司合同审批和法律审核管理办法 为依法依规治企,规范母子公司合同事权,提高子公司(含军工事业部,下同)合同管理效率,现将子公司合同审批和法律审核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子公司下列事项的合同(协议),需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一)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会决策事项的合同; (二)对外合资经营、委托经营、租赁经营、特许经营、联营以及涉外技术引进、合作研制开发合同; (三)对外预算外信贷、资金拆借、委托理财、融资性贸易合同; (四)对外抵押、质押、保证担保合同; (五)30万元及以上的资产处置、产权转让合同; (六)5万元及以上的劳务合同和中介服务聘请合同、3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劳务承包合同; (七)子公司单笔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管理性消费采购合同(包括办公用 品、广告宣传、礼品、接待用品、烟酒、劳保用品、食品、福利物资等); (八)子公司下列采购合同: 1.历史交易存在预付款拖欠的采购合同; 2.预付款或现款采购金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合同; 3.30万元及以上且与前一次采购价格增长的采购合同; 4.唯一来源(定点)采购在3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合同; 5.超过总经理授权额度的采购合同。 (九)子公司下列销售合同: 1.赊销金额超过授信额度的销售合同; 2.历史交易存在逾期应收账款拖欠的销售合同; 3.无授信额度,或者首次交易赊销金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销售合同; 4.超过总经理授权额度的销售合同。 二、本办法所述的资产处置合同,是指积压、闲置、残次报废、停用不予保留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变卖、出售而发生的非经营性业务合同,不包括产品因质量瑕疵等产生的折价、折扣销售。 劳务合同,是指与个人、单位发生的咨询服务、劳务服务、劳务代理、劳务

公司法务人员如何做好合同审核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公司法务人员如何做好合同审核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 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公司法务人员如何做好合同审核 本文资料由网上收集所得,根据自己的经验和喜好编辑 公司法务需要对合同法非常熟悉,对公司的常见业务的合同文本有充足的研究和明确的认识,要对合同所涉及到的公司业务知识做到了解,才能根据实际情况审核合同,防范法律风险,并向公司高层提出可行的经营性建议: 一、与业务人员充分交流 公司法务人员在收到合同审核任务后,首先应当与合同业务人员进行交流。这样的交流对合同审核工作的帮助是多方面的。 业务员人员对合同的介绍: 1、合同紧急程度和重要性; 2、合同所涉业务是成熟模式还是首次尝试的说明; 3、对合同当事人情况的说明、谁是强势一方的判断; 4、合同谈判甚至是前期执行情况的介绍以及应要求提供的合同背景资料; 5、询问业务人员对合同内容的担心和疑问, 这些都会在不同程度上增进了法务人员对合同业务的了解,指明法务人员在其审核意见中需要重点分析和解决的问题,保证了最终的审核意见能够贴近业务实际。 二、检索以往相同或类似业务合同的审核档案:掌握续签优惠和避免重复签约 公司法务人员在审核合同时,可以在部门档案中检索以往相同或类似业务合同的审核档案。 1、如果是合同续签,检查本次续签的合同与原合同有什么区别,法务人员对原合同的法律意见是什么,送审单位是否采纳了法务人员的意见,若我方作为付款方,是否获得的了续签优惠; 2、如果不是合同续签,则要审查是否存在就同一业务重复签约的情况,是否违反原合同中关于排他性合作的约定。 检索以往相同或类似业务合同的审核档案,不单可以避免重复签约的情况,而且可以在本次审核意见中引用以往法务人员的工作成果,提高审核效率,稳定审核质量,体现审核意见的延续性,保证审核意见的一致性。 三、审查合同内容和流程的合规性 (一)合法性审查:对合同内容是否国家法律的审查;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合同审查管理办法

合同审查管理办法 为加强合同审查管理,充分发挥合同在企业经营中的作用,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通则》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规定,并结合公司法务部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合同审查的目标: 将合同审查与企业管理相结合,确保公司效益最大化同时控制合同法律风险。 第二条合同审查的范围: (一)原则上公司对外签订的所有重要的合同或内容涉及各方当事人重要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件需经法务部审查,并按本办法规定会签后方可签订。 (二)各单位对外签订的所有重要的合同或内容涉及各方当事人重要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件需经本部位法务部审查,需送集团法务部审查的,按本办法规定送集团法务部审查,并按本办法规定会签后方可签订。 (三)劳动合同和公司个别的特殊业务合同不在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之列,由人力资源部与相关业务部门把控。 (四)除公司由法务部直接负责的收并购、组织尽职调查项目涉及的合同外,各单位向法务部送审的合同,法务部负责对合同的合法合规性审查,其他商务性等条款由各单位

自行把控。 第三条责任分工 (一)合同初审:各单位法务部门或业务部门负责拟定本单位相关业务的合同文本,各单位相关领导初审把关。具备基本会签条件后,重要合同送集团法务部审查。 (二)合同审查:原则上公司所有对外签订的重要合同需经法务部审查;各单位对重要合同需经集团法务部审查的送集团法务部审查。 (三)合同会签:合同实行会签制度,由法务部、财务部、经办业务部门(各单位)及领导会签; (四)法务部负责人统一对外签署合同审查意见,负领导责任。预审律师对其审查合同或出具的法律意见负直接责任。 (五)法务部负责人出差期间,经审核电子版同意,可以授权预审律师对其审核的合同签署审查意见。 第四条审查要求 (一)时间要求: 各经办部门、各单位向法务部送审合同,应提前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正常情况下提前三天送审,重大合同提前七天送审,特殊紧急情况可提前一天送审。 法务部本着高效、优质的原则,审查合同后向经办人反馈审查意见和建议。

法务人员审查合同,起草合同的步骤与方法

律师审查合同,起草合同的步骤与方法 律师审查合同的步骤: 第一步形式审查 (一)将合同文件本身分为三部分:开头(合同名称、编号、双方当事人和鉴于条款)正文(第一条至最后一条)签署部分(即双方签字盖章和签署时间)形式审查就是看一看一份合同是否具备这三部分,这三部分是否完整,是否有前后矛盾的地方。常见的错误有:当事人名称不一致、不完全、错误或矛盾,合同名称与实质内容不符、时间签署前后不一样,地址、法定代表人错误等。 (二)形式审查还要看是否附有对方营业执照、其他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书等相关材料。看相关文件之间内容是否有矛盾之处。第二步实质审查 主要是对合同正文的审查,这是合同最关键的内容, 包括: 一、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合法; 二、合同内容是否公平,是否严重损害集团公司利益; 三、条款内容是否清楚,是否存在重大遗漏或严重隐患、陷阱。合同条款是否完备的审查标准. 以买卖合同为例 1、双方名称或姓名和住所列明当事人的全称、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帐号。

2、标的动产应标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描述要准确、明白;不动产应注明名称和座落地点。 3、数量数量要清楚、准确,计量单位、方法和工具符合国家或者行业规定。 4、质量国家有强制性标准的,要明确标准代号全称。可能有多种适用标准的,要在合同中明确适用哪一种,并明确质量检验的方法、责任期限和条件、质量异议期限和条件等。 5、价款或报酬合同明确规定价款或报酬数额、计算标准、结算方式和程序。 6、履约期限、地点或方式履行期限要具体明确,地点应冠以省、市、县名称,交付标的物方式、劳务提供方式和结算方式应具体、清楚。 7、违约责任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赔偿金数额或具体计算方法。 8、解决争议的方法选择诉讼或者仲裁其中之一作为争议解决方法,不要出现既由法院管辖又由仲裁机构裁决,也不要出现“由法院管辖或者仲裁机构仲裁”的条款。约定通过诉讼解决的,还可以约定管辖法院;约定由仲裁机构裁决的,应写明具体仲裁机构名称。 9、合同生效条款一般应当写明:“合同自合同双方(或者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如合同有固定期限的,还应当写明:“本合同有效期自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止。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批准或者登记后生效的,或者合同约定须经公证等生效条件的,应当在合同中写明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法务合同审查工作规则

法务合同审查工作规则 为有效预防合同的法律风险,明确法务审查合同的范围与重点,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一条合同法务审查范围 原则上,公司对外经济合同均应经法务进行法律风险审查,其中,重大合同实行合同草案预审、正式合同全面审核制度;一般性合同,承办部门可以径行审查决定,或送经法务进行程序性审查。 第二条重大合同预审与调查 1、重大合同起草(或初审)完毕,合同承办部门应将合同文本草案及有关证照材料,递送(或通过网上流转电子版的方式)经法务审核通过后再进行下一步工作。 2、个别法律风险较大,或对公司经营发展影响较大的合同,法务可根据公司领导指示,提前参与风险防控调查(参见附件:重大合同防控法律风险调查提纲)。 第三条一般合同程序性审查 主要要求:审查合同成立的一般条款是否具备,重点审查必备条款是否完善。 第四条合同文本检查 1、合同文本系本公司起草的,应审查是否优先采用国家或者行业制订的合同示范文本;是否采用公司合同示范文本;是否参照相类似的合同范本进行起草。 2、合同文本系合同对方起草的,应审查本公司合同承办部门对合同文本是否进行过初步审查,并提出有初步审查意见;是否对合同名称、当事人称谓、合同条款等文字与内容进行过查漏补缺。 第五条重大合同程序性审查 主要要求:审查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的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情况的调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主体资格审查:是否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介绍信)、代理人身份证明(对方更换新的经办人时,是否有要求对方提供新的授权委托书及时限);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是否与相关证照一致;工商注册(身份证)地址与实际经营办公地址(住所)是否一致;属于非法人的,是否有营业执照或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明确、范围适当)等关乎合同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

法务部审查合同流程

法务部审查(草拟)合同流程 第一阶段:背景了解 一、合同各方的概况; 二、送审(须草拟)合同的形成背景; 三、各方之间的商业安排及业务流程; 四、交易所要达到的目的; 五、合同所需的附件; 六、委托人的交易地位,在交易中是否强势; 七、查询相关法律法规,现行法律如何规定、有无失效法律等。 第二阶段:审查合同 一、主体合格性; 1.营业执照情况 2.资质等级情况 3.从业资格情况 4.特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 5.主体为自然人时,自然人的身份信息 二、内容合法性; 1.合同可变更、撤销的情况 2.合同的免责条款 3.使合同无效的条款

4.合同约定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5.合同标的物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6.有名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属性是否一致 7.合同中法律术语、技术术语是否规范 三、条款完备性; 1.合同各方主体的基本信息 2.鉴于条款(包括交易背景、交易目的等) 3.术语的定义(若有必要) 4.合同主要交易内容,即合同标的物相关情况 5.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 6.双方权利、义务 7.陈述及保证 8.不可抗力条款 9.违约责任条款 10.合同的终止条款 11.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2.合同生效条件 13.其他条款 14.签字页及合同附件 四、合同严谨性;

1.假设是否充足 2.禁止性规定与违约责任是否一致 3.术语或关键词是否统一 4.合同生效的时间是否控制得当 5.辅助条款是否利于合同履行或争议处理 6.合同各条款之间的逻辑性 五、表述精确性; 1.标点符号是否规范 2.用词、用句是否专业 3.用词或词组的内涵、外延、指代是否精确 4.行为人、承受人以及句间关系是否明确、流畅 5.合同条款是否有严重语言歧义 六、排版规范性; 1.文字字体、大小及标题格式

公司法务合同审查修改注意事项

公司法务合同审查修改注意事项 作者:薛志明时间:2016年08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045次 合同审查是律师特别是公司法律顾问的常规任务之一。合同审查的过程,其实是法律知识与经营业务知识的碰撞与融合,合同审查最大的忌讳是埋头审查书面合同文件,不顾其他。拿到一份送审合同,建议按如下三步进行――第一步形式审查 (一)将合同文件本身分为三部分: 开头(合同名称、编号、双方当事人和鉴于条款) 正文(第一条至最后一条) 签署部分(即双方签字盖章和签署时间) 形式审查就是看一看一份合同是否具备这三部分,这三部分是否完整,是否有前后矛盾的地方。常见的错误有:当事人名称不一致、不完全、错误或矛盾,合同名称与实质内容不符、时间签署前后不一样,地址、法定代表人错误等。 (二)形式审查还要看是否附有对方营业执照、其他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书等相关材料。看相关文件之间内容是否有矛盾之处。 第二步实质审查 主要是对合同正文的审查,这是合同最关键的内容,包括: 一、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合法; 二、合同内容是否公平,是否严重损害集团公司利益; 三、条款内容是否清楚,是否存在重大遗漏或严重隐患、陷阱。 合同条款是否完备的审查标准,以买卖合同为例 1、双方名称或姓名和住所列明当事人的全称、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帐号。 2、标的动产应标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描述要准确、明白;不动产应注明名称和座落地点。 3、数量数量要清楚、准确,计量单位、方法和工具符合国家或者行业规定。 4、质量国家有强制性标准的,要明确标准代号全称。可能有多种适用标准的,要在合同中明确适用哪一种,并明确质量检验的方法、责任期限和条件、质量异议期限和条件等。 5、价款或报酬合同明确规定价款或报酬数额、计算标准、结算方式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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