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保障法发展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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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保障法发展与启示

——以日本为例分析

姓名:夏洁如

班级:2013级2班

学号:201321013225

摘要:

残疾人福利是指国家和社会在保障残疾人基本物质生活的基础上,为残疾人在医疗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以及无障碍环境等方面提供的设施、条件和服务。发展残疾人福利的主要内容和任务,是要为残疾人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开展及时、有效的医疗与康复,避免或减轻残疾;大力发展残疾人教育和培训,提高残疾人的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培养残疾人的自立能力;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拓残疾人就业门路,扩大就业范围,提供就业机会,保障残疾人的工作权利和自我实现的权利;开展丰富多彩的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培养残疾人自立、自强精神;建设一个无障碍的社会环境,为残疾人参与社会提供有利条件;做好残疾预防工作,从根本上减少残疾的发生。

关键词:

残疾人保障法发展启示

正文:

中国残疾人福利是随着新中国的成立,随着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而逐步建立起来的。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关注残疾人的生活,开始成立残疾人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残疾人工作逐步开展起来。但是,由于历史原因,中国残疾人福利事业起步晚,起点低,受着经济、社会发展的制约,在建国后的一段时间里一直处于较低的水平。

中国残疾人社会福利政策与立法的演进

1978年以后,中国第三个阶段是我国残疾人福利事业发展的主要阶段,也是成果最为丰硕的一个时期。以2008年北京残奥会为契机,中国残疾人福利事业发展将进入一个快速进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新的历史时期。国家对推进残疾人福利事业发展采取一系列重大举措:1978年,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恢复活动;1984年3月,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成立;1986年7月,联合国“残疾人十年”(1983~1992)中国组织委员会成立;1987年4月,进行了第一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1988年3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成立;随后,各省、市、区县陆续建立了残联组织,形成了统一的残疾人组织体系。1993年9月,国务院成立了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2006年更名为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地方各级政府也成立了相应机构,在方针、政策、法规、规划等重大问题与措施上加强领导与协调,初步形成了残疾人工作的组织管理体系。

我国1982年《宪法》首次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1988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颁布实施《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199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1年12月,国务院批准颁布《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及其16个实施方案,随后分别又制定了“九五”、“十五”、“十一五”等计划纲要,就残疾人生活保障、教育、医疗康复、就业、无障碍建设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目标。1994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残疾人教育条例》;2007年2月,又颁布了《残疾人就业条例》2008年又对《残疾人保障法》进行了修订。目前,中国已有《残疾人保障法》等涉及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法律50多部、《残疾人教育条例》等保障残疾人权益的专门性法规100余部以及大量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和其他保障残疾人权益的地方法规,中国残疾人福利政策法律体系初步形成。

以日本为例分析

在日本,只要是身体有残疾的人持有效证件并通过验证就可以享受到政府的一系列优惠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在学生就学方面。各地区都有专门的针对残疾人入学的“特别志愿学校”,目的是确保任何一名入学者都能接义务教育。学校不能通过任何理由拒接残疾人入学。如果就读的范围超出了义务教育的范围,例如是高中和大学,就可以申请不参加体检。国家非常鼓励聋哑儿童去寄宿学校去,这样不仅可以对残疾人进行集中管理,而且有利于聋哑儿童的教育成长,对早年的心理健康也是非常有帮助的。聋哑儿童在读其间发生的各类费用,政府采取的资助方式是部分补助方式,补助的内容已经涵盖了聋哑儿童的学习、生活各个方面,甚至包括学生的往返路费等。

2.在就医方面。残疾人领取助听器等残疾人专用医疗辅助工具的自费比例只有一成,在公立医院看病也是可以享受比普通人低得多的自费比例。

3.在出行方面。对于公营的公交车和地铁,残疾人可以免费乘坐。在一些大城市,一年内政府要发给残疾人若干出租车专用券,专门用于视障者使用。此外,只要是双目完全失明的成年人,政府会提供导盲犬供残疾人免费使用,残疾人可以利用导盲犬进出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政府为考虑残疾人的出行方便,在盲道的设计上也是很人性化的。国家出资建造的盲道有两种,一种是条状凸起的盲道,一种是块状凸起的盲道,条状的盲道主要应用于直线行走,块状盲道用于十字路口等两条街道的交汇处。另外,在十字路口和建筑物的大门口,基本都有语音系统,便于盲人寻找。几乎所有的电梯都有语音导航,给盲人住旅店和参观等带来便利。

4.在生活方面。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还可以每月领取政府的补助。他所采取的原则是视收入的高低而定的补助的额度。低收入者一般是全额发放,中等收入的人半数发放,高收入的人则不享受待遇。如果是需要经常被照料护理的重度残疾人。每月还会多发补助的津贴。如果重度残疾人是儿童,还可以再一次申请相应的补贴,但是其数额各地区的不统一,在首都东京是15500 日元。

5.在生活照顾方面。残疾人或者是委托代理人去公共事务所申请,派家庭护理员处理一些家庭杂物,如,洗涤,清扫等。通常为一周一次,每次半日左右。如果需要事务所提供全方位的护理,申请人或者委托代理可以申请次数,但是相应的收费也要增加。这样的家庭护理不仅局限于室内,如果残疾人打算外出也可以去事务所申请派人陪同照料,收费的原则同上。虽然事务所需要收取一定的费用,但同雇佣人相比,这笔费用显然小很多。当然,也有一些志愿者会提供免费的照料服务。

6.在税收方面。很多涉及残疾人创业和子女的税种都所有相应的减免政策。如盲人开办按摩诊所,免营业税。不仅残疾人享受诸多的优惠待遇,残疾人的抚养人也可享受所得税的优惠待遇。例如,车辆的相关税费的减免政策。在日本,盲人读物是很昂贵的,比普通的印刷品贵很多,为了能给视障者提供方便和支持,政府向出版商给与相应的补贴,让盲人有书可读。

三、对于我国的启示与建议

(一)强化政府对残疾人社会福利支持力度

1.政府加大对残疾人机构的政策支持。坚持政府主导和公益性,将残疾人服务体系纳入到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包括把设施建设纳入到城乡公益建设项目,服务内容纳入到政府社区服务的工作范畴。《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明确提出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国家扶持,市场推动,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立足基层、面向群众”的要求。这就需要明确机构性,建立政府、社会、个人分担的多渠道筹资机制,为服务人员和托养人员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根据2006 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主要数据推算,全国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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