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章 社会优抚法律制度_
第十八章 社会优抚法律制度
1 退役安置的对象。 2 退役安置的原则。 (1)不同退役性质区别对待的原则。即将转业、退伍 和复员等不同情况加以区分,采取不同的安置原则 和办法 (2)部队和地方共同培训的原则。 (3)妥善安置原则。
3 退役安置的形式。退役安置的形式主要有两种: ①提供资金。②提供服务。 (二)离退休安置 1 离退休安置的对象。 2 军人离、退休的条件。 (1)军队干部离休条件。 (2)军队干部退休条件。
第十八章 社会优抚法律制度
第一节 社会优抚制度概述 第二节 社会优抚制度的基本内容 第三节 社会优抚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第一节 社会优抚制度概述
一、社会优抚制度的含义 社会优抚制度是针对军人及其家庭设立的一 项特殊的社会保障措施,是指国家和社会按照法 律、政策的有关规定,对法定的优抚对象以提供 津贴、服务和安置条件等方式,在就业、入学、 救济、贷款、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厚待遇,以确保 其受人尊敬的社会地位和一定生活水平的社会保 障制度。建立并完善社会优抚制度,对鼓舞军队 广大官兵士气及调动群众参军卫国的积极性,以 及保障优抚对象的工作和生活都有巨大的积极作 用。
(四)待遇标准的激励性 根据有关立法规定,对军人及其家属的保障 待遇要高于普通国民的保障标准,军转干部的离 退休待遇要高于地方同等级别的离退休人员的待 遇水平,军人的抚恤标准也要高于一般劳动者的 工作抚恤标准。这与被保障对象为国家所做的牺 牲、贡献是密切相关的。这样的待遇标准,对保 障对象来说,稳定可靠、吸引力大,对军队建设 有强大的激励作用。
(3)落实政策的原系军队干部和原属部队系统的在 编和非编单位的职工,经平反纠正后,丧失工作 能力,符合退休条件的,由部队按照地方干部、 职工退休条件的规定,改办退休。 (4)志愿兵退休条件。 3 离、退休待遇。 (1)生活待遇。 (2)安置去向。 (3)家属子女的安排。 (4)其他待遇。
优抚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优抚工作管理,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的优抚对象,包括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退役军人等。
第三条优抚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优抚政策落到实处,切实维护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抚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优抚工作管理体系,确保优抚政策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章优抚对象认定第五条优抚对象认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认定,严格审核;(二)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三)程序规范,责任到人。
第六条优抚对象认定程序:(一)申请。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
民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调查核实。
(三)公示。
对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在所在地乡镇(街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四)认定。
公示无异议的,由民政部门出具认定证明。
第三章优抚待遇发放第七条优抚待遇发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时足额发放;(二)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三)程序规范,责任到人。
第八条优抚待遇发放种类:(一)定期抚恤金;(二)一次性抚恤金;(三)遗属优待金;(四)其他优抚待遇。
第九条优抚待遇发放程序:(一)申请。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
民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调查核实。
(三)发放。
审核通过的,由民政部门按时足额发放优抚待遇。
第四章优抚服务保障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抚服务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优抚服务保障体系。
第十一条优抚服务保障内容:(一)医疗保健服务;(二)教育保障服务;(三)就业援助服务;(四)住房保障服务;(五)其他服务保障。
第十二条优抚服务保障程序:(一)申请。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民政部社会优抚安置制度模版
民政部社会优抚安置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优抚安置工作,维护军烈属、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民享有社会优抚安置权益,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优抚安置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社会优抚安置对象、军烈属及其他优抚对象的社会优抚安置工作。
第四条社会优抚安置工作遵循公平、公正、依法原则,坚持优抚对象优先、照顾特殊困难家庭原则,注重综合施策,分类施策,打造一个和谐社会。
第五条国家加大对社会优抚安置工作的经费保障,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优化落实机制。
第六条社会优抚安置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将社会优抚安置对象和军烈属、其他优抚对象区分管理,每个对象都有专属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社会优抚安置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各部门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要密切合作,形成合力,确保工作质量。
第二章优抚对象的认定第八条优抚对象的认定分为军烈属、其他优抚对象两类。
第九条军烈属是指为国家安全和社会利益献身的人员牺牲的,以及因公殉职的军人及其他人员。
第十条其他优抚对象是指脱离公职属于优抚对象的人员,包括退役军人、烈属家属、优抚对象及其直系亲属。
第十一条优抚对象的认定原则是合法、权威、科学。
第十二条米抚对象的认定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有权准确、及时地对优抚对象进行认定。
第十三条优抚对象的认定结果由民政部门向申请人发放优抚证书,并在优抚对象名录上公示。
第三章优抚补助和服务第十四条优抚补助是社会给予优抚对象的物质帮助。
第十五条优抚补助分为养老抚恤金、抚恤金、医疗费用补助、教育费用补助等几类。
第十六条养老抚恤金是指向年满六十周岁的优抚对象支付的每月生活补助。
第十七条抚恤金是指向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支付的一次性丧葬、抚恤等费用。
第十八条医疗费用补助是指为优抚对象提供医疗服务,并按照相关政策给予一定的费用补助。
第十九条教育费用补助是指为优抚对象的子女提供教育服务,并按照相关政策给予一定的费用补助。
第二十条优抚服务是指社会为优抚对象提供的各类服务,如就业创业服务、法律援助、文化娱乐活动等。
简述社会优抚制度的体系
社会优抚制度是指国家为改善特定群体生活状况而实施的各项救济政策和安排,旨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共同富裕。
其主要体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优抚对象:包括因战争、病残、生活困难等原因而需要救助和帮助的特定群体,如退役
军人、烈士遗属、红军老战士、烈属、孤儿等。
2.优抚待遇:包括经济补贴、医疗保障、住房保障、教育资助、就业安置等多种形式的救
助和帮助。
3.优抚机构:包括政府主管部门、专门的优抚机构、社会组织等,负责优抚对象的申请、
审核、发放优抚待遇、心理疏导、义务教育和就业培训等工作。
4.优抚政策:包括《优抚条例》、《烈士保障法》、《退役军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以
及各级政府颁布的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
5.优抚宣传:包括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对优抚制度的认知和理解,加强社会
关爱与支持,营造尊崇英烈、感恩军人的良好氛围。
以上就是社会优抚制度的主要体系,其目的在于为需要帮助的特定群体提供全方位的优抚服务,促进国家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社会优抚
(三)社会优抚制度的历史沿革
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颁布了一系列优抚优待的法规, 如1950年颁布了《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 《民兵兵工伤亡褒恤暂行条例》、《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 恤暂行条例》第5个规定,建立起了以军人及其家属为对 象的优抚制度。当时的规定主要涉及优待和抚恤问题,后 来逐步扩展到安置、养老等措施和服务上。 1981年和1982年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分别颁布了《关于 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军队干部离职休养的 暂行规定》,对军队干部离退休问题作了具体的规定。 1984年第六届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兵 役法》其中对军人的抚恤、优待、退休养老、退役安置等 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同时废除了50年代颁布的5个条例, 建立了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抚恤优待制度。 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 对《中华人民共兵役法》进行第3次修正。
(二)制度来源:《宪法》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 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 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 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 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五)优抚对象
1、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武警官兵;
2、革命伤残军人;
3、复员退伍军人;
4、革命烈士家属;
5、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6、病故军人家属; 7、现役军人家属。
二、社会优待Social preference
根据2004年8月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011年7 月29日通过修改稿,于2011年8月1日起施行),在第四 章的三十二至四十五条中规定 军人享受的优待。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doc 1.生活优待 2.医疗优待 3.交通优待 4.其他优待
2017-2018年民政部最新优抚政策规定
2017-2018年民政部最新优抚政策规定正确分析优抚安置对象的民生需求,不仅是做好优抚安置工作的迫切需要,而且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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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018年民政部最新优抚政策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现就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同时给部分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以下简称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制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
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4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按照每人每月6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8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安排补助资金。
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民政部社会优抚安置制度范文
民政部社会优抚安置制度范文社会优抚安置制度是指国家依法采取措施,对因战争、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伤残、病残、遭受严重创伤或牺牲的军人、残疾人、失独家庭等群体提供相应的救助、抚恤和安置。
民政部社会优抚安置制度体系包括多个方面内容,以下为其范文。
一、优抚对象的确定社会优抚安置制度范围包括退役军人、病残人员、伤残人员、家庭成员丧失唯一劳动力的失独家庭等群体。
确定优抚对象应遵循以下原则:1.依据法律法规确定,明确优抚对象的身份和条件;2.通过评定认定程序,进行专业评估,确保优抚对象的伤残程度或损失程度真实准确。
二、优抚待遇的提供优抚待遇是指国家给予优抚对象的经济、物质和精神帮扶。
具体措施包括:1.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包括养老、医疗、住房等方面的补贴和救助;2.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安置,为优抚对象提供就业机会和创业支持;3.提供医疗救助和康复服务,包括定期体检、康复治疗、康复辅助器具等;4.提供心理疏导和社会支持,为优抚对象提供心理咨询和社会融入指导。
三、优抚安置的具体形式优抚安置不仅仅包括经济补贴,还应为优抚对象提供合适的居住环境和工作机会,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和自尊心。
具体形式包括:1.提供安全、舒适的住房,为优抚对象提供住房补贴或免费安置;2.提供适应能力的就业机会,根据优抚对象的实际情况,为其提供适应能力的岗位和工作环境;3.建立起业扶持政策,鼓励优抚对象自主创业,提供相关扶持政策和创业资金;4.加大社会力度,提供志愿者服务,定期组织各类文体活动,增强优抚对象的社交和精神交流。
四、机构建设和政策完善为了保障社会优抚安置制度的有效实施,国家需要建立健全的机构和完善的政策。
具体措施包括:1.设立专门的优抚机构或部门,负责社会优抚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2.完善优抚政策和法律法规,细化制度规定,明确优抚对象的权益和待遇;3.加强优抚教育和宣传,提高社会对优抚工作的认知度和支持度;4.加大财政投入,确保社会优抚安置工作的顺利实施。
我国社会优抚制度的主要内容
我国社会优抚制度的主要内容我国社会优抚制度是指国家对那些因为遭受战争、灾难、意外和疾病所致残或者死亡,以及因其他原因致残、死亡的人员(包括其家庭成员)所采取的一系列社会保障措施。
社会优抚制度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抚恤金标准的制定
国家根据受益对象的工龄、年龄、贡献等因素进行差别化抚恤金制度的制定,并根据社会的发展情况进行调整,确保优抚对象得到合理的抚恤金。
二、残疾人康复和就业安置
国家建立残疾人康复和就业安置制度,通过向残疾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力输送等方式,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工作和生活。
三、医疗保障
国家为优抚对象提供免费医疗保障服务,确保他们的健康和身体能够得到及时的保障和治疗。
四、优待待遇
国家为优抚对象和其家庭成员提供多种优待待遇,如公共交通优惠、旅游门票优惠、购房优惠等,享受优待待遇的优抚对象和家庭成员可以减轻生活负担,提高生活品质。
五、心理帮扶
国家为优抚对象提供心理帮扶,在他们心理困扰时给予心理疏导和心理支持,帮助他们走出阴影,树立信心,重拾生活希望。
总之,我国社会优抚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它保护了那些遭受战争、灾难、意外和疾病所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包括其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它不仅体现了国家的人文关怀,也激励了社会对需要帮助的人们的关注和尊重,这种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
社会优抚
解析: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六条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 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 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残 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
其中规定了伤残军人享受票价优待的交通工具是“国
营”的,其他法律规定、民政部的部门规章中,都没有对 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等交通工具的所有者属性作出 具体界定。因此除了国有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等 交通工具所有者应履行国家法律规定的对伤残军人给予票 价优待外,包括个人承包仍是国有性质的交通工具所有者、 属于个体经营的交通工具所有者同样也应当履行国家法律 规定的义务。
和军人参军前所在单位承担,三是通过社会统筹 方式解决。 经济补助按期定量进行,经济补助的对象是在乡 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西路军红 军老战士。
三、案例分析
私营车是否应当给予残废军人半价优待?
某部中校营长郑某是三等甲级残废军人,一次回 家探亲后乘坐长途汽车站返回部队。长途汽车票 价为60元,郑某掏出军人残废证和30元钱后 说:“我是残废军人,可以享受半价。”车主胡 某说:“不行,我们是私人承包的长途车,没有 半价一说,票价60元一分也不能少”。双方相持 不下,车上的乘客急着赶路,便劝郑某说:“再 给他30元钱算了,何必为你一个人而耽误大家的 时间。”郑某看见大家都催促司机开车,无奈之 下只好再掏出30元买了票。
的社会保障标准,优抚对象能够优先优惠地享受国家和社 会提供的各种优待、抚恤、服务和政策扶持。 3、国家财政支出 优抚工作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行为,优抚优待的资多久要由 国家财政投入,还有一部分由社会承担,只有在医疗保险 和合作医疗等方面由个人缴纳一部分费用。 4、综合性 社会优抚与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不同,它是特 别针对某一特殊身份的人所设立的,内容涉及到社会保险、 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等,包括抚恤、优待、养老、就业安 置等多方面的内容,是一种综合性的项目。
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第17-18学时 我国我国烈士褒扬与优抚安置法规与政策
五、参照军人优抚执行的情况 民兵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其他社会成员
例题:
例题:
例题:
例题:
例题:
例题:
任务三 退伍士兵安置法规与政策
一、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 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 自主就业 安排工作
二、退役士官安置办法 1.条件(5种) ① 满年限,未被批准继续服役 ② 满30年或满55岁 ③ 缩编需要 ④ 国家建设需要 ⑤ 健康不适合服役 ⑥ 其他:严重违法纪律或无正当理由要求退役,经批准按
烈士 因公牺牲或病故的现役军人的遗属 病故的现役军人的遗属
(二)认定 1.烈士。按照《烈士褒扬条例》 2.因公牺牲。 3.病故。
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
为因公牺牲: (一)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 于意外事件死亡的; (二)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 发死亡的; (三)因患职业病死亡的; (四)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 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 (五)其他因公死亡的。
2.军人
(1)解放军和一般武警(如内卫、海警) ①因战牺牲的,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②因公牺牲的,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③属于法规明确列举情形以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后 人楷模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报请中国人民解放 军总政治部批准。
2.军人
(2)武警(边防、消防、警卫系统,正在改革) 因隶属于公安部直接管理,其武装警察同时又属于现役军人, 牺牲后符合批准烈士条件的: ①属于因战牺牲的,由 支 队(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 ②属于非因战牺牲的,应当由公安部政治部审批,而不是 由武警总部政治部审批。
(三)定期抚恤金
民政双拥优抚工作制度
民政双拥优抚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双拥优抚工作,保障优抚对象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双拥优抚工作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在平等、自愿、互助、共建的基础上,为军人、军属、烈属、优抚对象提供物质和精神上的关心、帮助和支持的活动。
第三条双拥优抚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重点突出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实现军民共建共享。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双拥优抚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双拥优抚工作制度,保障双拥优抚工作经费,促进双拥优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第五条民政部门是双拥优抚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双拥优抚工作。
军事机关负责本单位的双拥优抚工作,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双拥优抚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双拥优抚工作,为军人、军属、烈属、优抚对象提供关心、帮助和支持,共同维护军地和谐稳定。
二、优抚对象第七条优抚对象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一)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二)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三)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士官;(四)其他应当享受优抚待遇的人员。
第八条优抚对象享受以下待遇:(一)发给优抚对象优待金或者其他优待物资;(二)为优抚对象提供就业、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的优先优惠服务;(三)为优抚对象提供心理咨询、精神抚慰等精神关怀服务;(四)其他应当享受的待遇。
第九条优抚对象的优待金或者其他优待物资,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发放。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优抚对象信息数据库,及时更新优抚对象信息,确保优抚对象待遇的落实。
三、双拥活动第十一条双拥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节日慰问:在春节、八一、十一等节日期间,对优抚对象进行慰问;(二)平时帮助:对优抚对象在生活、工作、学习中遇到的困难,及时给予帮助;(三)精神抚慰: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为优抚对象提供精神上的慰藉和关怀;(四)其他双拥活动。
社会优抚制度——军人社会保障
社会优抚制度——军人社会保障在中国,作为一项特殊的社会群体,军人享有着比普通居民更高的社会待遇和保障。
因为在国家的建设过程中,军人做出了重要贡献,承担着保家卫国的重大任务。
因此,为了表彰并回报他们的贡献,中国建立了军人社会保障制度。
政策发展历程在中国人民革命军队建立之初,国家并没有为军人提供很多保障措施。
但是,军队在建国后的国家建设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政府也逐渐意识到要给军人提供更好的待遇和社会保障。
1984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出具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及其家属福利条例》,条例明确规定了军人在服务期间和退役后享有的福利以及政策适用范围。
2003年,国务院发布《军人保障条例》正式完善了中国军人的保障制度。
该条例规定,军人和其家属在军队服役、伤残和疾病因公致残、疾病因公死亡、军人退役、军人死亡、户籍等方面的待遇。
其中,抚恤、奖励和优待等方面的待遇也被列入其中。
保障范围和内容1.退役军人的社会保障退役军人是指在完成了义务兵役、赴华参战、警备勤务、军队工作和其他国家勤务中服役一定年限的军人。
市、县级以上的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需要为其提供相应的工作机会,与正常招聘政策相同,并享有安置补贴等优惠政策。
2.残疾军人保障对因公致残或因公患病的军人,国家将提供医疗、治疗和恢复或康复等全方位支持,并给予相应抚恤或优待。
这项政策也适用于现役军人。
3.军属保障国家对军人家庭予以扶助和优待。
在军人生病、殉职、伤残等情况下,军属也将得到相应的援助。
此外,在教育、住房等方面也会予以照顾。
同时,对于部分重要职位的军官家庭,国家会提供一定的奖励和优惠政策。
4.军人优待待遇军人优待是指国家根据军人的不同背景和情况,在食、住、行、穿、看、学等方面给予的优待政策。
如:特别生活费、高温津贴、军人医疗、出国援助等。
同时,在军人退出军队后,国家还会对其进行培训和适当地工作经验积累,促进其融入社会大家庭。
现状与未来中国政府近年来为了进一步优化和加强军人的社会保障,不断地调整政策和提高捐助力度。
民政部社会优抚安置制度
民政部社会优抚安置制度
,是指中国民政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决策部署,为优抚对象(如军烈属、伤残军人、孤儿、失能人员等)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优抚福利的政策和措施。
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优抚对象的确认:民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序,确定优抚对象的身份,并将其列入社会优抚安置范围。
2. 优抚资金的供给:为优抚对象提供生活补助金、抚恤金等经济援助,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
3. 医疗救助:为优抚对象提供医疗保障,包括定期体检、医疗费用报销等。
4. 教育保障:为优抚对象提供免费教育、减免学杂费等教育优惠政策,确保他们接受良好的教育。
5. 就业帮扶:为优抚对象提供就业机会、职业培训等就业援助,帮助他们实现自立就业。
6. 心理疏导和社会支持:提供心理辅导、社会支持和帮助,关心和照顾优抚对象的精神需求,促进他们的心理健康。
7. 社会关怀和公众支持:通过宣传教育、公众活动等方式,增加对优抚对象的理解和关注,促进社会各界对他们的关爱和支持。
民政部社会优抚安置制度的实施,旨在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权益,提高他们的生活品质和幸福感,促进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
简述我国社会优抚制度的主要内容
简述我国社会优抚制度的主要内容我国社会优抚制度是为了保障和优抚各类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社会地位而建立的一套完整的政策体系。
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退役军人优抚:针对退役军人,国家提供退伍金、住房保障、医疗救助、就业安置等福利政策。
此外,还设立了军人荣誉奖励和烈士抚恤金等制度,以表彰和补偿他们为国家和人民作出的牺牲和贡献。
2. 残疾人优抚: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基本权益,国家实施了残疾人照料、康复、教育、就业等方面的政策。
其中包括提供康复服务、义务教育免费、优先就业等措施,以促进残疾人的融入社会和提高生活质量。
3. 孤儿和贫困儿童优抚:国家通过建立孤儿收养、寄养和托养制度,提供教育、医疗、生活补助等福利,保障孤儿和贫困儿童的生活和健康成长。
此外,还加强了对特困儿童的关爱和保护,确保他们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和教育机会。
4. 烈士家属优抚:为了关心和照顾烈士家属的生活困难,国家设立了烈士生活补助、医疗救助、优待抚恤等政策,以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和帮助。
5. 老年人优抚:国家通过建立养老保险、福利院等制度,提供老年人护理、医疗、照料等服务,以满足他们的生活需求。
同时,还加强了对孤寡老人和行动不便老人的关爱和照顾,确保他们的生活质量。
6. 特困群体优抚:国家还关注特困群体,如艾滋病患者、精神病患者、因公牺牲、因灾致残等人群,通过提供医疗救助、生活补助、康复辅助等政策,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
总体而言,我国社会优抚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退役军人优抚、残疾人优抚、孤儿和贫困儿童优抚、烈士家属优抚、老年人优抚、特困群体优抚等方面。
这些政策的实施旨在保障特殊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社会地位,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发展。
社会优抚制度名词解释
社会优抚制度名词解释
嘿,咱今儿就来聊聊社会优抚制度!你知道吗,社会优抚制度就像
是一把大伞,为那些为国家和社会做出特殊贡献的人们遮风挡雨!比
如说军人吧,他们在保家卫国的时候付出了那么多,社会优抚制度就
是给他们的一份保障和关爱呀!
这社会优抚制度可不是随便说说的,它包含了好多方面呢!像抚恤
优待,这就是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给予
经济上的补助和生活上的照顾,这多重要啊!这就好比是给他们受伤
的心送上了温暖的怀抱,让他们知道自己的付出没有被遗忘。
还有退
役安置,军人退役了,得让他们能顺利融入社会呀,给他们安排工作、提供培训啥的,这不就是在帮他们开启新的人生篇章嘛!这不就跟给
迷路的人指了条明路一样嘛!
咱再说说医疗保障,那些曾经在战场上拼搏的英雄们,可能会有伤病,这时候社会优抚制度就发挥作用啦,让他们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这多贴心呀!就好像是在他们最需要的时候,有人递上了一颗“救
命药”。
而且啊,社会优抚制度还能增强社会的凝聚力呢!大家看到国家对
这些英雄们这么好,也会更有向心力呀,这不是一举多得嘛!你说是
不是?大家都应该重视和支持这个制度呀,因为没有这些英雄们的付出,哪有我们现在的安稳生活呢?社会优抚制度真的太重要啦,它是
对英雄们的敬意和回报,也是我们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咱可得好好珍惜和维护它呀!。
社会救助和优抚安置法律制度
•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由规定主体缴纳款项 形成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由于生、老、病、死、伤、 残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失业中断劳动,本人和家 庭失去生活收入时,从社会保险基金中获得必要的物 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 社会保险具有以下特点: • 第一,强制性。 • 第二,互助性。 • 第三、福利性。 • 第四,社会性。
• 无论原因如何,社会上总有一些人不能维持最 低限度的生活水平,体现出社会的不公平。这 就需要通过国家的干预,以社会救济的形式进 行扶助,实现一定程度的公平。
• 优抚安置则是对于军人的优待抚恤和退伍义务 兵的安置,军人和退伍义务兵及其家族为国家 和社会作出了贡献,理应受到社会的尊重和优 抚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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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 生育保险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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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和优抚安置法律制度
一、医疗保险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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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和优抚安置法律制度
(一)医疗保险的概念
• • 医疗保险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称谓,有的称
为健康保险,有的称为疾病保险,有的称为医 疗津贴等等。 • 医疗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使保险对象在遭 遇疾病和伤害时能够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医疗服 务所需费用的社会保险制度。 • 我国传统上的医疗保险是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 制度。 • 现在基本的法律文件是1998年12月14日国务院 颁布的《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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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和优抚安置法律制度
(四)工伤保险待遇
• 1、工伤医疗待遇 • 2、工伤医疗期 • 3、工伤津贴、工伤护理费和辅助器具 • 4、工伤伤残抚恤和补助 • 5、因工死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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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和优抚安置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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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社会优抚法律制度〔教学目的及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了解我国社会优抚制度的历史发展、立法的现状,理解并掌握社会优待、社会抚恤、安置保障的基本内容,进而明确社会优抚制度在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中的作用和地位。
〔主要内容〕本章共分二节:第一节社会优抚法律制度概述第二节社会优抚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本章重点及难点〕本章的重点内容是社会优抚制度的概念、特征及社会优待、社会抚恤、安置保障的基本内容。
本章的难点在于:其一,社会优抚法与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的关系问题;其二,社会优抚法律关系;其三,在当前中国形势下,我国的社会优抚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发展的趋势。
第一节社会优抚法律制度概述一、社会优抚概述(一)概念是指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律、政策的有关规定,对法定的优抚对象以提供津贴、服务和安置条件等方式,在就业、入学、贷款、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厚待遇,以确保其受人尊敬的社会地位和一定生活水平的社会保障制度。
(二)特征1.优抚对象的法定性:现役军人和武警官兵;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军人家属;离退休军官、文职干部。
因参战残废的民兵、民工和因参加军事训练伤亡的民兵及其他人员,亦可参照国家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享受有关抚恤待遇。
2.责任主体的明确性: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庭。
”明确由国家和社会承担社会优抚的责任。
3.优抚内容的综合性:与一般国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同,社会优抚制度既不是单纯的社会救助,也不是单纯的社会保险或社会福利,而是兼具三种制度的特点。
社会优抚制度是一个以特殊社会群体为保障对象的综合社会保障体系。
4.待遇标准的激励性:根据有关立法规定,对军人及其家属的保障待遇要高于普通国民的保障标准,军转干部的离退休待遇要高于地方同等级别的离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军人的抚恤标准也要高于一般劳动者的工伤抚恤标准。
这与被保障对象为国家所作的牺牲、贡献是密切相关的。
这样的待遇标准,对保障对象来说,稳定可靠、吸引力大,对军队建设有强大的激励作用。
5.实施措施的规范性:由于对军人及其家属的社会优抚制度自建国时就开始建立,国家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法规对保障对象、保障范围、保障标准、保障形式、保障手段、管理体制等做出明确规定,各种规章制度相对健全,从而在具体实施中能够“有法可依,依法办事”。
与中国现行社会福利、社会救助乃至社会保险相比,针对军人的社会优抚在实施中显然更具规范性。
6.保障目标的双重性:一方面,社会优抚为军人及其家属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并使他们的生活水平高于当地群众的一般生活,因而具有物质保障性;另一方面,通过群众性的拥军优属活动,又具有褒扬革命军人,对全体国民进行宣传教育,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特殊意义,因此又具有政治褒扬性。
正是这二者的结合,使我国的优抚制度有了自下而上广泛的群众基础,激励着军人为国家无私奉献。
二、社会优抚法(一)概念是指调整社会优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我国社会优抚立法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1931年,中华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上,就通过《红军优待条例》、《红军抚恤条例》,它标志着我国最早的社会优抚制度的建立。
建国后,党和政府一直十分重视社会优抚工作。
根据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政务院在1950年制定了《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等五个条例,以法规形式对社会优抚的对象、方式、标准等均作了全面而明确的规定,为社会优抚工作提供了可循的法律依据,也使中国的社会优抚步入了统一、规范的制度化管理轨道。
“十年动乱”期间,优抚工作虽未完全中断,但遭到了巨大冲击,一些优抚对象也受到了诬陷和迫害。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政府在总结几十年优待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在优抚制度改革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使之不断完善,逐步走上法制化、社会化的新型保障之路。
根据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4年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关于做好移交给地方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等法律法规所确定的原则,国务院于1987年、1988年分别颁布实施了《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提出了建立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抚恤优待制度,健全了优抚安置的法规体系。
近年来,随着我国各项改革事业的进行,对《兵役法》、《现役军官法》也作了相应修正,并颁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1999年)、《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2000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2001年)等一系列新的法规,为我国社会优抚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提供了全面、完善的法律依据。
2004年,国务院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公布实施,对确立军人抚恤优待在国家政治、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进一步理顺军人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发展的关系,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军人抚恤优待制度的重要意义。
第二节社会优抚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一、社会优待指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律规定和社会习俗,对现役军人及其家属提供资金和服务等优惠措施,提高其生活质量、褒扬其为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社会优抚制度。
包括:社会优待是指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律规定和社会习俗,对现役军人及其家属提供资金和服务等优惠措施,提高其生活质量、褒扬其为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社会优抚制度。
根据有关规定,社会优待主要包括:对现役军人及其家属的优待;对革命残废军人的优待;对革命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的优待;对复员、退伍军人的优待。
二、社会抚恤是指国家通过发放抚恤金向优抚对象提供生活保障的优抚形式。
(一)死亡抚恤死亡抚恤的对象主要是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家属。
国家对死者家属采取物质抚慰形式,分为一次性抚恤和定期抚恤两种。
(二)伤残抚恤伤残抚恤的对象是伤残军人,主要包括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现役和退役军人,主要采用提供津贴和提供康复服务的形式,目的是保证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和身体康复。
伤残抚恤的标准主要是依据伤残的性质和伤残等级,参照全国一般职工的工资收入来确定。
三、安置保障(一)退役安置退役安置是国家和社会向退出现役的军人提供就业及其他安置所需的资金和服务,以保证其尽快适应社会、安居乐业的社会保障项目。
1.退役安置的对象。
其安置对象的是退役军人,包括转业军官、退伍的义务兵和复员的志愿兵。
2.退役安置的原则。
(1)不同退役性质区别对待的原则。
(2)部队和地方共同培训的原则。
(3)妥善安置原则。
(4)从2002年开始,实行退伍安置证制度。
3.退役安置的形式。
主要有两种:(1)提供资金。
退役保障金在内容上主要包括退役安置费、生活津贴以及生产贷款等项目。
(2)提供服务。
是指政府和社会通过向退役军人提供就业、就学、安家、落户、培训等方面的服务来实现保障目标的形式。
(二)离退休安置指国家和社会依法向直接从军队现役中离退休的军人提供资金和服务,以保证其安度晚年的社会保障项目。
主要讲解离退休安置的对象、条件和待遇。
1.离退休安置的对象。
其对象是离退休的现役军人。
2.军人离、退休的条件。
(1)军队干部离休条件。
(2)军队干部退休条件。
(3)落实政策的原系军队干部和原属部队系统的在编和非编单位的职工,经平反纠正后,丧失工作能力,符合退休条件的,由部队按照地方干部、职工退休条件的规定,改办退休。
(4)志愿兵退休条件。
3.离、退休待遇。
主要包括:(1)生活待遇。
(2)安置去向。
(3)家属子女的安排。
(4)其他待遇。
四、我国社会优抚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一)中国社会优抚制度的现状及不足在党和国家的重视和领导下,中国的社会优抚制度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在制度建设、组织实施及社会效果上都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与此同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的社会优抚制度也暴露出一些不足,从而制约着这一制度的良性运行。
1.抚恤标准过低,导致优抚制度的保障功能弱化。
改革开放以来,人民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的迅速提高,社会优抚标准尽管多次调整,但还是远不能及,这种状况直接影响到优抚制度保障优抚对象正常生活水平的基本功能的发挥。
2.优抚保障的社会化程度不高,导致在资金上只能依靠财政拔款。
尽管国家对优抚事业的投入力度不断加大,但是仍然不能满足优抚保障的资金需要。
再者,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旧思想、旧观念对社会优抚工作的开展也起着制约作用。
如不少优抚对象仍指望单纯依赖优待抚恤金维持生计,“等、靠、要”的思想根深蒂固。
如何从传统的“输血”式优抚保障转向“造血”式的保障,以及如何开拓优抚资金新的来源渠道,这应当是新时期优抚保障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3.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的转变,我国退役安置面临很多新的问题。
(1)就安置退役士兵来看,安置任务越来越重,安置难度也越来越大。
(2)就退役军队干部来看,主要有按收安置掣肘多、困难大、进展慢,军队干部待遇落实慢、时间长,医疗费用超支难以解决等等问题4.优抚制度中的有些内容,如就业、住房、入学、贷款等,政策性调整多,强制性调整少,可操作性较差。
因此,保障功能不强,这需要将有关规定进一步具体化、明确化。
(二)我国社会优抚制度的改革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必须以改革的办法积极拓展优抚保障渠道,开创优抚安置保障的新思路,提高优抚对象的待遇标准,树立21世纪我国社会主义优抚安置制度改革和发展的新目标。
1.社会优抚保障方面,应逐步形成社会优待、抚恤补助、医疗减免、孤残养护、扶持生产、褒扬宣教相结合的多层次的优抚保障制度体系,使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在不低于当地居民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的基础上,向更高层次的保障水准努力,达到优抚保障法规完善、资金充足、项目齐备、服务网络健全的良性制度体系状态。
具体而言,应采取如下措施:(1)建立抚恤标准与经济发展和平均收入水平提高同步增长的机制,确实按照高于社会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来调整社会优抚标准,特别是在物价不稳的情况下,抚恤标准的调整必须考虑物价上涨的因素,使抚恤标准顺应经济发展逐步提高。
(2)完善医疗减免制度,使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在当前医疗制度改革的情况下,对一般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要采取社会保险的方式,使医疗保障变成一种预先积累式的真正具有社会意义的保障模式;同时,要采取积极措施,解决那些特殊优抚对象(如老红军及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等)的医疗保障问题,使他们的基本医疗得到更好的落实。
(3)改革抚恤的方式,改单纯发放抚恤金为发放抚恤金与扶持抚恤对象发展经济相结合的方式,变“输血”为“造血”,以增强抚恤家庭的致富能力,从根本上解决抚恤对象及其家庭的生活保障问题。
(4)拓展优抚资金的来源渠道,合理分担优抚资金。
要在明确地方政府保障责任的同时,也要明确中央政府在抚恤费用分担方面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