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人考发[20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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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11•【字号】沧政办字〔2017〕56号•【施行日期】2017.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沧政办字〔2017〕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相关单位:《沧州市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17年5月9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11日沧州市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7〕4号)精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运用“互联网”思维,加快推进我市“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切实提高政务服务质量与实效,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为目标,坚持统筹规划、问题导向、协同发展、开放创新的原则,按照“贯通、标准、共享、整合”的要求,结合市、县行政审批局组建和全市“四级服务”工作的开展,加快建设全市一体化的网上政务服务平台,逐步推进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持续改善营商环境,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让企业和群众少跑腿、好办事、不添堵,共享“互联网+政务服务”发展成果。

(二)工作目标。

依托市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完善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功能,加强政务信息资源整合和互认共享,全面提升全市“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水平。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沧州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沧政办字[2014]4号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沧州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沧政办字[2014]4号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沧州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正文:----------------------------------------------------------------------------------------------------------------------------------------------------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沧州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沧政办字〔201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经市政府研究确定,对沧州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成员名单如下:主任:李丽华市政府副市长副主任:肖华市政府副秘书长回宝柱市卫生局局长委员:张勇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外宣局局长王建民市发改委调研员白明月市教育局政府督学杨运启市科技局副局长张立庄市民宗局副局长时长增市公安局副局长高波市民政局副局长郭振通市财政局副局长贾培洪市社保局局长董继源市交通局副局长王福忠市文广新局副局长马文华市卫生局副局长于锡锋市食药监局副局长杨金华市扶贫办副主任高玲玲市工信局纪检组长王桂兰市工商局副局长刘建东市质监局副局长窦树正市计生协会副会长郑琳团市委副书记刘红荣市妇联副主席李承彪市工商联副调研员闫艳市总工会副主席刘植庄市红十字会副秘书长杨振中市戒毒所所长沧州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由马文华同志兼任。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月21日——结束——。

沧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县加强农村燃气安全运营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沧县政字〔2018〕25号

沧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县加强农村燃气安全运营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沧县政字〔2018〕25号

沧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县加强农村燃气安全运营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沧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县加强农村燃气安全运营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沧县政字〔2018〕2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沧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高铁经济开发区筹建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沧县加强农村燃气安全运营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沧县人民政府2018年9月29日沧县加强农村燃气安全运营管理实施意见为加强我县农村燃气安全运营管理,构建长效机制,规范工作流程,明确监管职责,避免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沧县燃气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河北省气代煤电代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农村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冀代煤办〔2018〕12号)、《沧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沧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的通知》(沧县政字〔2018〕7号)和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制止违法建设和安全监管工作的报告》的通知(沧政办字〔2014〕57号)文件精神,结合沧县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成立沧县农村燃气工程安全运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李军强县政府县长副组长:李继昶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代辉县政府副县长王庆昌县政府副县长成员:贾金周县政府办主任王金升县住建局局长刘厚兴县发改局局长吕国富县财政局局长张春顺沧州市城乡规划局沧县分局局长孙志扬县行政审批局局长刘文林县交通局局长张云峰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王广栋沧州市环保局沧县分局局长李龙山县水务局局长马宝峰县安监局局长王金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党组书记王松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纪烈刚县工信局局长刘勇县教育局局长张金星县卫计局局长齐洪旺县民政局局长孙增轩县农业局局长田洪霞县宣传部副部长崔剑光县公安局常务副局长何斐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庞炳祥县广播电视台台长王倩县气象局局长刘彦升县供电公司总经理李文彬县联通公司总经理章学杰县电信公司总经理刘峰崔尔庄镇镇长赵云峰杜生镇镇长刘艳旧州镇镇长王增涛兴济镇镇长于瑞清杜林乡乡长王伟大官厅乡乡长李宪友大褚村乡乡长周乐杰黄递铺乡乡长白金祥张官屯乡乡长郭洪刚捷地乡乡长罗彦岭汪家铺乡乡长刘华峰仵龙堂乡乡长于兴军风化店乡乡长孙超刘家庙乡乡长张志清李天木乡乡长肖猛薛官屯乡乡长叶祖沛姚官屯乡乡长卢海燕高川乡工作组副组长李增光纸房头乡人大主席沧县农村燃气工程安全运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王金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沧州市强化精准招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沧州市强化精准招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沧州市强化精准招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14•【字号】沧政办字〔2018〕54号•【施行日期】2018.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引进外资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沧州市强化精准招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沧政办字〔2018〕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2018年沧州市强化精准招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14日2018年沧州市强化精准招商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2018年河北省强化精准招商工作实施方案》,构建我市开放式经济格局,以精准招商,激发我市投资热潮,再创经济社会发展新优势。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重点以我市“18+7”特色产业集群为主攻方向,紧紧围绕汽车及零部件制造、绿色石化、生物医药、主题旅游、时尚服装服饰、现代物流“六大新动能”和激光及智能制造、先进再制造、电子信息及应用、航空航天技术、清洁能源“五大新引擎”,以省级以上开发区(含高新区,下同)为重要承接平台,大力度招商引资,大范围招才引智,加快引进一批带动性强的龙头企业和成长性好的高新技术企业及创新创业团队,打造高端高新产业集群,为建设创新驱动经济强市、生态宜居美丽沧州提供强劲动力。

二、主要目标全年全市实际利用外资完成6.6亿美元,同比增长5%。

力争实际利用外资超过6.8亿美元,同比增长10%。

力争全年外资到位3000万美元以上项目达到5个以上,新增境外世界500强投资和合同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项目5个以上。

全年省级以上开发区实际利用外资占全市比重达到55%以上;实际利用外资3000万美元以上开发区达到5家以上,其中5000万美元以上的开发区1家,1亿美元以上开发区1家;2家实际利用外资为零的省级以上开发区实现突破。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沧政发[2014]1号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沧政发[2014]1号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沧政发〔201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要求,要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市政府法制办对我市2005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出台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4年1月3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宣布失效的54件、废止的80件政府规范性文件印发。

一、以下54件政府规范性文件已超过有效期,现宣布失效1、关于印发《沧州市机关事业单位雇佣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字〔2011〕12号)2、关于印发《沧州市综合治税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字〔2011〕53号)3、关于印发《沧州市区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沧政字〔2011〕73号)4、关于印发《沧州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字〔2011〕75号)5、关于印发《沧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分流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字〔2011〕82号)6、关于印发《沧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字〔2011〕83号)7、关于印发《沧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字〔2011〕91号)8、关于印发《沧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字〔2011〕92号)9、关于印发《沧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字〔2011〕93号)10、关于印发《沧州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字〔2011〕94号)11、关于对流动人口实施居住证制度的试行意见(沧政字〔2011〕100号)12、关于印发《沧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沧政字〔2011〕104号)13、关于下发《沧州市失业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沧政办字〔2011〕16号)14、转发沧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沧州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沧政办字〔2011〕56号)15、关于印发《加强沧州市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字〔2011〕87号)16、关于印发《沧州市区域禁(限)批建设项目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沧政办字〔2010〕114号)17、关于印发《沧州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沧政办字〔2010〕212号)18、关于印发《沧州市级教育费附加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10〕1号)19、关于印发《沧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10〕4号)20、关于印发《沧州市城中村及旧城区改造项目土地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10〕7号)21、关于印发《沧州市政府系统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发〔2010〕2号)22、关于印发《沧州市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字〔2009〕70号)23、关于印发《沧州市有突出贡献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字〔2009〕80号)24、关于印发《沧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办字〔2009〕20号)25、关于印发《沧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办字〔2009〕21号)26、印发《关于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和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等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字〔2008〕99号)27、关于印发《城中村及旧城居住区改造项目一级开发成本核算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字〔2008〕105号)28、关于印发《沧州市抗震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发〔2008〕5号)29、关于印发《沧州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等的通知中的《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严格公文把关杜绝公文差错暂行办法》、《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值班暂行规定》(沧政办发〔2007〕2号)30、关于印发《沧州市实施重大项目代理跑办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发〔2007〕7号)31、关于印发《沧州市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字〔2006〕76号)32、关于《印发沧州市市区临时摊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字〔2006〕7号)33、关于转发沧州市卫生局沧州市民政局沧州市财政局沧州市审计局沧州市公安局关于对贫困人口实施医疗济困的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沧政办字〔2006〕77号)34、关于印发《沧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6〕2号)35、关于印发《沧州市新建改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教育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6〕10号)36、关于印发《沧州市资助市区低保贫困生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6〕17号)37、关于印发《沧州市政府投资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6〕30号)38、关于印发《沧州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食品安全责任和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沧政办发〔2006〕1号)39、关于转发《沧州市资助市区高考贫困生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发〔2006〕25号)40、关于印发《沧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发〔2006〕29号)41、关于印发《沧州市信访听证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办发〔2006〕33号)42、关于转发《沧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发〔2006〕35号)43、关于印发《沧州市公开选聘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4号)44、关于印发《沧州市市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7号)45、关于印发《关于调动农口科技人员积极性促进全市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12号)46、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到临港区和沧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办项目的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发〔2005〕14号)47、关于印发《沧州市市级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18号)48、关于印发《沧州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资金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19号)49、关于印发《沧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27号)50、关于印发《沧州市“市长特别奖”暂行规定》的通知(沧政发〔2005〕31号)51、关于印发《沧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33号)52、关于印发《沧州市工业企业经营者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34号)53、关于印发《沧州市突发人间禽流感疫情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沧政发〔2005〕37号)54、关于印发《沧州市资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41号)二、以下80件政府规范性文件,现宣布废止1、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沧政字〔2011〕77号))2、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市以下财政收入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沧政字〔2011〕113号)3、关于印发《调整市本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沧政办字〔2011〕4号)4、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沧政字〔2010〕12号)5、关于规范主城区规划区域内城中村改造及新民居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沧政字〔2010〕43号)6、关于印发《沧州市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造工作规划方案》的通知(沧政字〔2010〕80号)7、关于禁止行政事业单位在媒体进行广告宣传的通知(沧政办字〔2010〕24号)8、关于印发《沧州市重大突发事件供采血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办字〔2010〕32号)9、关于调整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沧政办字〔2010〕38号)10、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沧政办字〔2010〕122号)11、关于调整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沧政办字〔2010〕123号)12、关于规范沧州市区交通枢纽收费站秩序的通知(沧政办字〔2010〕182号)13、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沧政办字〔2010〕184号)14、关于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我省我市企业发展的通知(沧政办字〔2010〕214号)15、关于印发《沧州市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10〕2号)16、关于印发《沧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等五项制度的通知((沧政办发〔2010〕3号)中的《沧州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暂行规定》17、关于印发《沧州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沧州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10〕8号)18、关于切实抓好奶业整顿促进奶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沧政字〔2009〕26号)19、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沧政字〔2009〕58号)20、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意见(沧政字〔2009〕65号)21、关于印发《沧州市关于沧州渤海新区沧东工业区和是开发区东扩区域企业税收分成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沧政字〔2009〕66号)22、关于转发冀财社〔2009〕14号文件的通知(沧政办字〔2009〕40号)23、关于转发人行沧州市中心支行《关于贯彻落实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沧政办字〔2009〕64号)24、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沧政办字〔2009〕90号)25、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沧政办字〔2009〕91号)26、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沧政办字〔2009〕111号)27、关于切实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沧政办字〔2009〕168号)28、关于鼓励全民创业的实施意见(沧政发〔2009〕6号)29、关于印发《沧州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沧政办发〔2009〕1号)30、关于对市直部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调整的通知(沧政字〔2008〕120号)31、关于印发《沧州市压缩生猪定点屠宰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沧政办字〔2008〕125号)32、关于加快旧城区改造的实施办法(沧政发〔2008〕1号)33、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沧政发〔2008〕3号)34、关于印发《沧州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发〔2008〕18号)35、关于印发《沧州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发〔2008〕19号)36、关于印发《沧州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发〔2008〕21号)37、关于印发《沧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发〔2008〕23号)38、关于印发《沧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和《沧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沧政发〔2008〕30号)39、关于印发《沧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补贴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8〕31号)40、关于印发《沧州市熟肉制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小作坊)及产品整治标准》的通知(沧政办发〔2008〕9号)41、关于印发《沧州市小麦粉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小作坊)及产品整治标准》的通知(沧政办发〔2008〕10号)42、关于实施重点建设项目“一卡通”及重点建设单位挂牌保护的通知(沧政字〔2007〕40号)43、关于落实农村卫生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沧政字〔2007〕47号)44、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费(含南水北调干渠工程基金)征收工作的通知(沧政字〔2007〕126号)45、关于市区亮化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沧政办字〔2007〕19号)46、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防空应急准备实施意见》的通知(沧政发〔2007〕13号)47、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实行综合治税的意见(沧政发〔2007〕15号)48、关于印发《沧州市防御风暴潮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办发〔2007〕1号)49、关于印发《沧州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等的通知(沧政办发〔2007〕2号)中的《沧州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沧州市行政机关公文格式标准》50、关于印发《沧州市乡村公路养护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发〔2007〕18号)51、关于积极做好建设用地置换利用工作的通知(沧政字〔2006〕74号)52、关于建立沧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沧政办字〔2006〕19号)53、关于规范市交通枢纽收费站市内车辆收费管理的通知(沧政办字〔2006〕26号)54、关于印发沧州市主城区商业网点规划的通知(沧政办字〔2006〕33号)55、关于切实做好美国白蛾防治工作的通知(沧政办字〔2006〕34号)56、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的通知(沧政办字〔2006〕52号)57、关于印发《沧州市输变电工程施工补偿标准》的通知(沧政办字〔2006〕100号)58、关于印发《沧州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发〔2006〕1号)59、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沧政发〔2006〕7号)60、关于印发《关于大力促进弱势群体充分就业的意见》的通知(沧政发〔2006〕16号)61、关于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沧政发〔2006〕25号)62、关于印发《沧州市供排水集团供水水质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办发〔2006〕9号)63、关于印发《沧州市重大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办发〔2006〕15号)64、关于印发《沧州市防汛防风暴潮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办发〔2006〕19号)65、关于印发《沧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办发〔2006〕23号)66、关于印发《沧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办发〔2006〕24号)67、关于印发《沧州海域船舶溢油应急计划》的通知(沧政字〔2005〕4号)68、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沧政字〔2005〕6号)69、关于沧州市区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沧政字〔2005〕11号)70、关于印发沧州市扶持企业上市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沧政字〔2005〕57号)71、关于印发《沧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沧政字〔2005〕65号)72、关于加强养殖用海管理工作的通知(沧政字〔2005〕72号)73、关于进一步做好规划影响环境评价工作的通知(沧政办字〔2005〕70号)74、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沧政发〔2005〕1号)75、关于深化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沧政发〔2005〕3号)76、关于发布实施《沧州市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规定》的通知(沧政发〔2005〕5号)77、关于印发《沧州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化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沧政发〔2005〕 15号)78、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沧政发〔2005〕 26号)79、关于印发《沧州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发〔2005〕36号)80、关于转发《沧州市农村信用社突发性支付风险应急处置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发〔2005〕1号)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8年度沧县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沧县政办字〔2018〕84号

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8年度沧县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沧县政办字〔2018〕84号

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8年度沧县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正文:----------------------------------------------------------------------------------------------------------------------------------------------------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8年度沧县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沧县政办字〔2018〕8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沧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高铁经济开发区筹建处,县政府各部门:为规范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按照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8年度沧州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精神,参照《沧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政府令[2017〕第3号),沧县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申报,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编制成《2018年度沧县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目录明确的各承办单位根据《沧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要求,与上级对口部门沟通,并会同有关单位,及时制定相关工作方案,组织起草决策草案并完成其他决策程序。

二、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各责任单位必须严格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等法定程序,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各决策事项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的,不得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

三、未列入本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相关单位要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适时对本目录进行增补。

并按照《沧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

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7月5日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序号事项名称承办单位简要介绍(可另附文件)完成时间1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发改局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2018年底2预算调整财政局根据预算法有关规定,结合预算执行、政府债券发行等情况,对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行调整。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15•【字号】沧政字[2011]37号•【施行日期】201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沧政字〔2011〕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渤海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法〔2010〕12号)要求,经研究,对2005年至2009年市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

现将决定保留的48件规范性文件公布如下:1、《沧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程序规定》(市政府令〔2005〕1号);2、《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公开选聘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4号);3、《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招商引资专职人员奖励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9号);4、《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市级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18号);5、《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资金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19号);6、《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27号);7、《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33号);8、《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沧政字〔2005〕65号);9、《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引进海外留学人员来沧创业服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沧政字〔2005〕74号);10、《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沧州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扩大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沧政办发〔2005〕4号);11、《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工会经费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办发〔2005〕13号);12、《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沧州市邮政局服务民营企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发〔2005〕17号);13、《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6〕2号);14、《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6〕15号);15、《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资助市区低保贫困生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6〕17号);16、《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区养犬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6〕29号);17、《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政府投资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6〕30号);18、《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各执法部门罚没财物进行分类处理的通知》(沧政字〔2006〕24号);19、《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信访听证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办发〔2006〕33号);20、《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沧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发〔2006〕35号);21、《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沧州市卫生局沧州市民政局沧州市财政局沧州市审计局沧州市公安局关于对贫困人口实施医疗济困的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沧政办字〔2006〕77号);22、《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城镇土地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沧政发〔2007〕14号);23、《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失业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沧政发〔2007〕20号);24、《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沧政字〔2007〕18号);25、《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重点建设项目"一卡通"及重点建设单位挂牌保护的通知》(沧政字〔2007〕40号);26、《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实施重大项目代理跑办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发〔2007〕7号);27、《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农村公路危桥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发〔2007〕16号);28、《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发〔2007〕17号);29、《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旧城区改造的实施办法》(沧政发〔2008〕1号);30、《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区低旧危破陋建筑物拆除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8〕2号);31、《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沧政发〔2008〕3号);32、《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具体规定〉的通知》(沧政发〔2008〕24号);33、《沧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和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等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字〔2008〕99号);34、《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医疗待遇的通知》(沧政字〔2008〕119号);35、《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直部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调整的通知》(沧政字〔2008〕120号);36、《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红十字会捐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发〔2008〕1号);37、《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沧政发〔2009〕8号);38、《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9〕9号);39、《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市区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9〕10号);40、《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水利闸桥维修改造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沧政发〔2009〕11号);41、《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字〔2009〕70号);42、《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有突出贡献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字〔2009〕80号);43、《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沧政字〔2009〕98号);4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保留的房地产开发行政审批和备案项目目录的通知》(沧政办字〔2009〕28号);45、《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取消停收降低收费标准放开收费标准和下放权限的47项涉及房地产开发收费和基金项目的通知》(沧政办字〔2009〕29号);46、《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项目建设取土用地管理的通知》(沧政办字〔2009〕44号);47、《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字〔2009〕138号);48、《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新城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沧政办字〔2009〕166号)。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表彰2011年度全市政府系统办公室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表彰2011年度全市政府系统办公室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表彰2011年度全市政府系统办公室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06•【字号】沧政办发[2012]4号•【施行日期】2012.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表彰2011年度全市政府系统办公室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沧政办发〔201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2011年,全市各级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办公室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解放思想,转变作风,不断加强和改进办公室工作,政务服务水平明显提高。

办公室法制、政务信息、督查、应急管理、电子政务等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在为领导科学决策服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表彰先进,推动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室有关考核评比文件精神,市政府办公室决定对评选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发扬成绩,戒骄戒躁,再接再厉,继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新的一年里取得更大成绩。

全市政府系统各单位和所有工作人员要向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学习,以“爱沧州、做贡献、干成事、出亮点”活动为契机,按照“四个干”的要求,立足本职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进一步发扬求真务实,迎难而上,争先创优,唯旗是夺的精神,扎实工作,多出亮点,推动沧州跨越发展,为建设“沿海强市、和谐沧州”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二○一二年四月六日附件1:全市政府系统法制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1、法制信息宣传工作先进单位(11个):运河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任丘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吴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河间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肃宁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南皮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监察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发改委市质监局2、法制宣传工作先进个人(10人):孟华运河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姚胜利任丘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张玉芬河间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赵卫爱吴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周思荣南皮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车国鸣市安监局周庆市国税局王建芳市地税局孙雅芳市发改委位瑞涛市人社局3、依法行政先进个人(70人):许寒肃宁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刘福信泊头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宫济光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孟华运河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代瑞青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李长浩海兴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李振任丘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刘树明沧州开发区监察局霍小梅沧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马勋荣吴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陆海岗东光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孙雅静新华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张冠峰黄骅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丁运涛献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张玉芬河间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张海峰南皮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金磊孟村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刘中宝盐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赵洁中捷法制办公室闫绍君南大港法制办公室位瑞涛市人社局常福建市酒类监督管理局杨歧市规划局郑庆柱市物价局李荣市港航局郝文华市交通局刘淑安市交通局李文华市国土局陈丽军市国土局杨志刚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闫淑云市审计局温和民市住建局马立伟市住建局卢文欣市文广新局梁璐市民政局何贤忠市工商局尹红伟市安监局车国鸣市安监局孙雅芳市发改委郎俊通市农牧局孙国清市食药监局张真市食药监局杨海伟市司法局廉玲市旅游局孙艳市质监局马文广市质监局王建芳市地税局梁艳市地税局曹延发市供销社马钢成市盐务管理局黄甲河市计生委曹京红市档案局佟伟市财政局魏红霞市卫生局李智宏市监察局肖厚海市环保局李洪军市环保局牛亚辉市人防办侯国正市工信局胡春旭市教育局冯霞市水务局王艳市林业局王丽梅市民宗局张德新市城管局孔祥太市城管局王东市公安局靳豪杰市公安局尹庆军市公安局贾耀军市公安局宝晶市统计局附件2:全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优胜单位、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1、优胜单位(24个):肃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任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盐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黄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东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南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吴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运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商务局综合科市发改委办公室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市水务局办公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市农牧局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市统计局办公室市工信局办公室市供销社办公室市工商局办公室市地税局办公室市安监局办公室市国税局办公室2、先进单位(13个):渤海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市林业局办公室市财政局办公室市环保局办公室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市卫生局办公室市科技局办公室沧州海关办公室市石油化工局办公室市民宗局办公室中行沧州支行办公室3、先进个人(59人):李春雷肃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刘汉卿肃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孔祥光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李春秋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刘丽娟任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崔艳峰任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胡文龙盐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刘斌盐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刘俊英黄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高阳黄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素芹东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刘中瑞东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耿志勇南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周思彪南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齐昊吴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张浩吴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王悦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高浩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王艳运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张鹿鹿运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王晓乐渤海新区管委会办公室薛明涛渤海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常迎艳泊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马超新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袁二艳河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刘德松沧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王海星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肖青松市商务局综合科李峰市发改委办公室史红艳市交通局办公室伊明市水务局办公室郭飞市住建局办公室闫玉赞市农牧局办公室吴晓琳市人社局办公室XXX 市统计局办公室李彤市工信局办公室杨晓飞市供销社办公室陈霞市工商局办公室霍庆来市地税局办公室胡越市安监局办公室刘泽芳市国税局办公室杨俊杰市林业局办公室孙亮市财政局办公室何文祥市财政局办公室张亮市环保局办公室齐亚林市国土局办公室梁昕昕市卫生局办公室郭幸梅市民政局办公室邓羽市科技局办公室刘春来市教育局办公室刘琳沧州海关办公室董丽敏市石化局办公室刘义荣市食药监局办公室张春来市民宗局办公室兰莹莹市质监局办公室岳建玲市计生委办公室王洪峰中行沧州支行办公室胡悦沧州海事局胡钟月沧州医专办公室附件3:全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1、先进单位(23个):渤海新区管委会办公室任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河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黄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吴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孟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运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新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办公室市人社局办公室市公安局办公室市卫生局办公室市住建局办公室市财政局办公室市统计局办公室市交通局办公室市质监局办公室市水务局办公室市国土局办公室市教育局办公室市民政局办公室市计生委办公室2、先进个人(39人):薛明涛渤海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刘贯州任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陈亚勋河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张超泊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张国明黄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刘晓旭肃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刘验兵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孙吉良吴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姬晓慧东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卢海燕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金泰林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刘桂强南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杨晓光孟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张强盐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郭丰君海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吴怡嫱运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XXX 新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王一霖沧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高文浩沧州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李峰市发改委办公室吴晓琳市人社局办公室鞠贤市公安局办公室刘立杰市卫生局办公室米茂盛市住建局办公室孙亮市财政局办公室王文波市统计局办公室纪振城市交通局办公室李彤市工信局办公室尤佳市城管局办公室兰莹莹市质监局办公室伊明市水务局办公室闫玉赞市农牧局办公室付继泽市文广新局办公室刘义荣市食药监局办公室张大勇市国资委办公室张丽市环保局办公室刘涛市教育局办公室郭幸梅市民政局办公室赵勇市计生委办公室附件4:全市政府系统应急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应急信息上报工作先进单位名单1、应急管理工作先进单位(3个):新华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肃宁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沧州海事局2、应急信息上报工作先进单位(6个):新华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肃宁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泊头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青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安监局市食药监局附件5:全市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1、先进单位(13个):新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渤海新区经济发展局南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运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市食药监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地税局2、先进个人(28人):马金成新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杨洪芳渤海新区经济发展局耿志勇南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景辉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赵福伟运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姚保红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孟浩鹏河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李春秋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丁云鹏泊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郭建军东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张源市食药监局王立涛市公安局孙卫宁市司法局丁润环市商务局马旭东市规划局张红亮市质监局库振伟市地税局孙伟市国资委闫清广市旅游局韩建华市卫生局邓羽市科技局王风市审计局张鹏程市城管局李云明市住建局于永生市档案局于福洪市林业局XXX 市统计局李玥市农牧局。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省政府对应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省政府对应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省政府对应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机关【发文字号】沧政办字[2018]4号【发布部门】沧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8.01.17【实施日期】2018.01.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省政府对应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沧政办字〔201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7〕6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应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我市相应衔接取消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2项,衔接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4项。

为确保取消事项全部衔接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衔接工作要求。

对于国家和省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各级各部门要立即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变相审批。

同时,要制定细化措施,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确保每一个具体事项落实到位,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各县(市、区)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衔接落实工作要在本通知印发后30日内完成,并向社会公开。

二、做好取消事项改革后续工作。

市场已具备自我调节能力的事项取消后,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能要重点转向制定行业标准规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由同一部门对相同内容进行重复审批的事项改革后,相关部门在削减重复审批、合并办事环节的同时,要进一步强化保留审批事项的准入把关作用,防止出现监管盲区;由不同部门多道审批改为负主要责任的部门一道审批的事项改革后,不再实施审批的部门负责制定有关行业标准规范,负责审批的部门按标准规范审核把关。

三、精简优化审批流程。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落实清单管理制度,及时调整完善本级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等有关清单内容。

对保留实施的事项,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切实增强市场主体满意度和人民群众获得感。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2.08•【字号】沧政办字〔2022〕12号•【施行日期】2022.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沧州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2月8日沧州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制造业是立国之本、强国之基。

为贯彻落实制造强国、制造强省战略部署,加快推动我市制造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依据《河北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沧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等文件编制本规划。

规划期为2021-2025年,远景展望到2035年。

一、“十三五”发展回顾(一)发展成效。

“十三五”期间,面对错综复杂的外部环境、百年不遇的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和去产能、调结构、环境治理等艰巨任务,全市按照“京津冀协同发展示范区、沿海经济带对外开放先行区、渤海地区重要现代化工业城市”定位和“一港双城三带四区”发展格局要求,在布局优化、结构调整、动能转换上取得显著成果,在提质增效、绿色协同、创新融合等方面实现大幅提升,高质量发展迈出坚实步伐,为推动沧州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1.工业经济质效提升,项目招引高效进行。

工业经济运行提质增效明显。

“十三五”期间,全市工业经济运行平稳,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长5.1%;2020年,全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达到795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11264家,分别比2016年翻了两番和一番;全社会研发经费年均增长31.3%,科技进步贡献率提高9.8个百分点;累计引进省外科技人才802人,中级及以上科技人才792人,本科及以上科技人才881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总额、营业收入分别为76.17亿元、4029.3亿元,受新冠疫情影响,指标增速有所回落,但仍然对全市经济复苏回升、企稳向好发挥了重要支撑作用。

中共沧州市委办公室、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殡葬管理工作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中共沧州市委办公室、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殡葬管理工作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中共沧州市委办公室、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殡葬管理工作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28•【字号】沧办字〔2018〕84号•【施行日期】2018.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中共沧州市委办公室、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殡葬管理工作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沧办字〔2018〕84号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巩固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成果,建立完善殡葬管理长效机制,促进殡葬事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殡葬改革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殡葬管理工作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殡葬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近年来,我市在加强殡葬设施建设、落实惠民殡葬政策、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等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

但殡葬管理工作也存在着许多突出问题,主要是一些地方对殡葬管理工作重视不够,抓得不紧,个别地方甚至出现放任不管的现象,并由此导致体制机制不健全、监管执法难跟进;殡葬设施整体薄弱、服务保障能力有限;火化率持续下滑、殡葬陋俗滋生蔓延。

殡葬是基本的民生需求,保障“逝有所安”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职责。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规范殡葬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需求”。

2018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先后作出重要批示,指出要针对殡葬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综合施策,明确地方政府责任,开展专项整治,推进殡葬制度改革,解决好老百姓的操心事、烦心事,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殡葬工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方面,是促进生态文明建设、造福当代和荫及子孙的重要方面,是传承发展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方面,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以党风政风带动社风民风的重要方面,是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服务雄安新区规划建设的重要方面,切实增强做好殡葬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以更大的决心和勇气,把殡葬工作这件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要事、难事抓实抓好。

临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沧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临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沧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临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沧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审理法院】云南省临沧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临沧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30【案件字号】(2020)云09行终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邬忠育王军周付翠【审理法官】邬忠育王军周付翠【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临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沧市人民政府;张光美;李娴;临沧市双江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事人】临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沧市人民政府张光美李娴临沧市双江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事人-个人】张光美李娴【当事人-公司】临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沧市人民政府临沧市双江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理律师/律所】杨金娟云南临疆律师事务所;钱金华云南两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金娟云南临疆律师事务所钱金华云南两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金娟钱金华【代理律所】云南临疆律师事务所云南两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临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沧市人民政府;临沧市双江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被告】张光美;李娴【本院观点】上诉人临沧市人社局在本案中的主体资格合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第三人直接证据质证证据不足行政复议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基本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在此予以确认。

对一审以推定形式认定的相关事实,本院在判决理由部分予以纠正和释明。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临沧市人社局在本案中的主体资格合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

“48小时的起算时间,应以医疗机构的记载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河北众创昌盛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李艳贺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众创昌盛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李艳贺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众创昌盛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李艳贺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15【案件字号】(2021)冀09民终242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友僧刘晓莉毕文娟【审理法官】张友僧刘晓莉毕文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河北众创昌盛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李艳贺【当事人】河北众创昌盛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李艳贺【当事人-个人】李艳贺【当事人-公司】河北众创昌盛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静天津时晟律师事务所;刁悦内蒙古润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静天津时晟律师事务所刁悦内蒙古润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静刁悦【代理律所】天津时晟律师事务所内蒙古润贤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河北众创昌盛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李艳贺【本院观点】对于仲裁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不可抗力反证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对于仲裁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李艳贺与众创公司对双方于2019年7月2日签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无异议,2020年5月12日,众创公司向李艳贺支付工伤赔偿金,2020年6月22日,沧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受理李艳贺与众创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李艳贺的主张并未超过仲裁时效。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3年度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3年度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3年度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02•【字号】沧政字〔2023〕6号•【施行日期】2023.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3年度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23〕50号)部署要求,我市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开展了全面清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将本轮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继续保留对6件市政府规章和49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

二、决定废止因内容与当前社会经济等发展要求不适应、与上位法相抵触、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规定等原因,对2件市政府规章、12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决定废止。

决定废止的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宣布失效因适用期已过、工作任务已完成、有效期已满且不需要延期等原因,对36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宣布失效的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列入修改计划因内容不适应当前发展要求、上位法修改、与相关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不衔接等原因,对2件市政府规章、7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列入修改计划。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各起草单位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修改,报市政府审定后印发。

五、严格落实有效期制度按照《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2013年11月1日前印发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附件:1.保留的市政府规章目录2.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章目录3.列入修改计划的市政府规章目录4.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5.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6.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7.列入修改计划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沧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11月2日附件1保留的市政府规章目录1.沧州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市政府令〔2018〕第8号)2.沧州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市政府令〔2018〕第9号)3.沧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市政府令〔2020〕第12号)4.沧州市节约用水办法(市政府令〔2023〕第1号)5.沧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023〕第2号)6.沧州市船舶污染物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23〕第3号)附件2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章目录1.沧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7〕第1号)2.沧州市节约用水办法(市政府令〔2017〕第4号)附件3列入修改计划的市政府规章目录1.沧州市养犬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21〕第1号)2.沧州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市政府令〔2022〕第1号)附件4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字〔2013〕173号)2.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沧政发〔2015〕13号)3.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沧政发〔2016〕6号)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文广新局等部门政府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字〔2016〕62号)5.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沧政办字〔2018〕148号)6.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城市“五线”管理规定》的通知(沧政办字〔2018〕158号)7.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沧政发〔2019〕2号)8.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沧政办发〔2019〕9号)9.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超低能耗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沧政办发〔2019〕11号)10.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字〔2019〕77号)11.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若干措施》的通知(沧政办字〔2019〕79号)12.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奶业振兴的实施意见(沧政发〔2020〕1号)13.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限价商品房政策不断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沧政发〔2020〕5号)1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的通知(沧政办字〔2020〕21号)15.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沧州市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沧政办字〔2020〕35号)16.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沧州市关于破解“招工难”“就业难”结构性矛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沧政办字〔2020〕37号)17.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落实方案》的通知(沧政办字〔2020〕69号)18.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沧政办字〔2020〕132号)19.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沧州市公安局《群众举报非法制贩、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字〔2020〕152号)20.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字〔2020〕167号)21.沧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全市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沧政发〔2021〕4号)22.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字〔2021〕9号)23.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沧政字〔2021〕10号)2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推进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通知(沧政办字〔2021〕35号)25.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沧州市支持工业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政策措施》和《沧州市工业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沧政办字〔2021〕40号)26.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沧州市成品油流通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沧政办字〔2021〕58号)27.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告知承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沧政办字〔2021〕98号)28.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的通知(沧政办字〔2021〕99号)29.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沧政办字〔2021〕109号)30.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沧政规〔2022〕1号)31.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沧政办规〔2022〕1号)32.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支持钢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沧政办规〔2022〕2号)3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沧政办规〔2022〕3号)3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中心城区违规电动三、四轮车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沧政办规〔2022〕6号)35.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沧政办规〔2022〕7号)36.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加快培育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办规〔2022〕8号)37.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沧政办规〔2022〕9号)38.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就业困难残疾人救助帮扶实施办法的通知(沧政办规〔2022〕10号)39.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奶业振兴的十条措施的通知(沧政办规〔2022〕11号)40.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招商引资十条优惠政策的通知(沧政办规〔2022〕12号)41.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县域特色产业集群转型升级工作方案的通知(沧政办规〔2022〕13号)42.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健康发展的一揽子措施的通知(沧政办规〔2022〕15号)4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支持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的通知(沧政办规〔2022〕16号)4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沧政办规〔2022〕17号)45.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沧政办规〔2023〕1号)46.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和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办规〔2023〕2号)47.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办规〔2023〕3号)48.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支持生物制造产业发展落实举措的通知(沧政办规〔2023〕4号)49.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办规〔2023〕5号)附件5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准入审批和监管的通知(沧政办字〔2017〕131号)2.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开发区规范管理促进集聚集约发展的通知(沧政办字〔2017〕136号)3.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沧政发〔2018〕2号)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沧政办发〔2018〕18号)5.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通知(沧政字〔2018〕41号)6.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构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沧政办字〔2018〕118号)7.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关于加强城镇新建小区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沧政办字〔2018〕181号)8.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沧州坚强智能电网发展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实施意见(沧政办发〔2019〕7号)9.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沧政办字〔2019〕55号)10.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21〕9号)11.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和扶贫项目资产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沧政办规〔2022〕4号)12.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航运业快速健康发展的意见(沧政办规〔2022〕14号)附件6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实施意见(沧政办字〔2011〕35号)2.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全民创业的十条措施》的通知(沧政字〔2013〕28号)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强化道路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沧政办字〔2013〕70号)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沧政办字〔2013〕114号)5.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意见(沧政发〔2014〕11号)6.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沧政发〔2015〕6号)7.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十条措施》的通知(沧政字〔2015〕30号)8.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沧政办发〔2016〕14号)9.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沧政办发〔2016〕18号)10.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创新流通促进消费的意见(沧政办发〔2017〕4号)11.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沧政字〔2017〕11号)12.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解决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的意见(沧政办发〔2017〕21号)1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沧州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沧政办发〔2017〕23号)14.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字〔2017〕30号)15.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沧政字〔2017〕36号)16.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沧政发〔2018〕6号)17.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沧政发〔2018〕15号)18.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实施意见(沧政办发〔2018〕19号)19.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创新管理优化服务培育壮大新动能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的实施意见(沧政办发〔2018〕20号)20.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沧政办发〔2018〕26号)21.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沧政办发〔2018〕27号)22.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农村地区清洁取暖财政补助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沧政字〔2018〕28号)23.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渤海新区中捷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沧政字〔2018〕31号)2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实施意见(沧政办发〔2018〕33号)25.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沧政办发〔2018〕36号)26.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沧政办字〔2018〕88号)27.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的意见(沧政发〔2019〕1号)28.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产废酸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整改验收标准》《废酸利用处置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沧政办字〔2019〕3号)29.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落实《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沧政办发〔2020〕2号)30.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沧政办字〔2020〕5号)31.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沧政办字〔2020〕9号)32.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沧政办字〔2020〕10号)3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支持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沧政办发〔2020〕11号)3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沧州市关于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沧政办字〔2020〕123号)35.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部署进一步做好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的通知(沧政办字〔2021〕2号)36.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城镇既有管道燃气用户加装安全装置工作方案的通知(沧政办字〔2021〕90号)附件7列入修改计划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土地统一登记相关问题解决意见的通知(沧政办字〔2017〕45号)(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沧政发〔2018〕10号)(责任单位:市教育局)3.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扶持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办法》的通知(沧政字〔2018〕33号)(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争创质量奖项奖励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字〔2018〕102号)(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5.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沧州市中心城区居民住宅小区停车管理的意见(沧政发〔2020〕3号)(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6.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字〔2020〕14号)(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7.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办规〔2022〕5号)(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县加快培育规上服务业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县加快培育规上服务业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县加快培育规上服务业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31•【字号】沧县政办字〔2018〕60号•【施行日期】2018.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县加快培育规上服务业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沧县政办字〔2018〕6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沧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高铁经济开发区筹建处,县政府各部门:《沧县加快培育规上服务业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31日沧县加快培育规上服务业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省、市“双创双服”活动总体部署,以重点服务业企业为重点,加大精准培育服务业力度,推进全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政策解读根据2011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规模以上服务业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物业和房地产中介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规上服务业入统要求:1.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物业和房地产中介服务业等行业入统规模为: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或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服务业。

2.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入统规模为: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或年营业收入在500万元及以上的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服务业。

二、总体思路服务业产业资源消耗少,环境污染小,对经济增长贡献大,同时还可以创造大量的就业岗位,对社会和谐稳定有很大的支撑作用,培育发展服务业企业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浅析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方式

浅析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方式

浅析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方式作者: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办案组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2年第01期摘要:在“河北朱某诉某市某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检察监督案”中,经检察机关审查,人民法院历次裁判并无不当,民政部门在审查当事人的再婚申请时存在工作疏漏,损害当事人权益。

检察机关经充分调查核实、召开公开听证会,向民政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并促成当事人与民政部门和解,使行政争议得到有效解决。

在办理该类案件时,检察机关应充分进行调查核实,并适时通过释法说理、组织公开听证、精准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关键词: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不支持监督申请公开听证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以下简称《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訴讼监督案件,应当查清案件事实、辨明是非,综合运用监督纠正、公开听证、释法说理、司法救助等手段,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

”对于经过数次审理,但均因法院适用程序性事由裁定驳回起诉、未进入实体审理的案件,检察机关应高度关注,适时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一、基本案情与监督过程[基本案情]2001年朱某与张某(张某系假户口,2009年该户口被公安机关注销)登记结婚,2006年二人诉讼离婚,人民法院对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

后因二人对财产分割不服,历经二审、发回重审、再一审、二审、再审,2013年,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沧民终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140号判决”),除对两人争议的财产作出判决外,法院认为二人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对(2010)沧民再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中“准予朱某与张某离婚”的判项予以撤销。

2016年,朱某持140号判决和其他相关材料到某区民政局办理再婚登记,某区民政局对朱某的再婚登记不予受理,并出具说明,称朱某不能出具有效的法院离婚判决, 140号判决书中没有判决朱某与张某离婚,因此不能办理朱某的再婚登记。

沧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县加快培育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沧县政字〔2018〕4号

沧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县加快培育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沧县政字〔2018〕4号

沧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县加快培育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沧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县加快培育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沧县政字〔2018〕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沧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高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沧县加快培育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沧县人民政府2018年4月18日沧县加快培育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省委“双创双服”工作要求,强力推进“质量强县”战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释放我县工业发展潜力,补齐工业企业体量偏小、整体竞争力偏弱的短板,靶向培育,优化服务,促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加速形成一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推动全县工业扩量开放,特制定本方案。

一、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支持规模工业企业发展围绕银企对接、供需衔接、要素保障、行政协调等方面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支持存量工业企业提升竞争力,扩大生产和销售规模,实现“小升规”;推动在建工业项目尽快投产,生成新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一)对新入统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奖励。

对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新入统且入统后能够保持入统状态3年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由县政府给予每户企业奖励10万元(自企业入统后当年起分三年予以给付,第一年拨付3万元,第二年拨付3万元,第三年拨付剩余4万元)。

牵头单位:县工信局;配合单位:县统计局、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二)对新上市企业给予奖励。

鼓励企业上市。

企业在非中小板上市后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国民营养计划(2018-203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国民营养计划(2018-203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国民营养计划(2018-203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6.19•【字号】沧政办字〔2018〕78号•【施行日期】2018.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国民营养计划(2018-203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沧政办字〔2018〕78号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164号)要求,提高国民营养健康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主要目标到2020年,完善营养法规标准配套体系,市、县营养工作制度及体系逐步完善,基层营养工作得到加强;食物营养健康产业快速发展,传统食养服务日益丰富;营养健康信息化水平逐步提升;重点人群营养不良状况明显改善,吃动平衡的健康生活方式进一步普及,居民营养健康素养得到明显提高。

实现以下目标:——重点人群贫血率得到有效控制。

5岁以下儿童贫血率低于12%;孕妇贫血率低于15%;老年人群贫血率低于10%;贫困地区人群贫血率低于9%;贫困农村中小学生贫血率降至10%以下。

——孕妇叶酸缺乏率控制在5%以下;0—6个月婴儿纯母乳喂养率达到50%以上;5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控制在7%以下。

——农村中小学生的生长迟缓率保持在4%以下,贫困农村中小学生的生长迟缓率保持在5%以下;城乡学生身高差别缩小;学生肥胖率上升趋势减缓。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将住院病人营养筛查作为入院基础检查;住院患者营养风险筛查率达到在院患者的60%;营养不良病人营养治疗比例达到40%。

——居民营养健康知识知晓率在现有基础上提高10%。

到2030年,营养工作体系更加完善,食物营养健康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传统食养服务更加丰富,“互联网+营养健康”的智能化应用普遍推广,居民营养健康素养进一步提高,营养健康状况显著改善。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13•【字号】沧政字〔2021〕28号•【施行日期】2021.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64号)安排部署,2021年6-11月份对全市2011年1月1日至2021年10月1日出台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继续保留。

6件规章、136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继续保留。

二、宣布废止。

因内容不适用、被新文件代替、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工作任务完成等原因,对52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废止。

三、宣布失效。

因适用期已过、阶段工作任务已完成等原因,对29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失效。

四、列入修改计划。

因内容需调整、上位法修改、部门职能改变等原因,对2件政府规章、4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列入修改计划。

由各起草单位于2022年1月底前完成修改,报市政府审定后印发。

同时,2011年1月1日前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部自动废止,不再计算有效期。

清理结果涉及市政府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街道)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废止、修订工作由市政府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公布清理结果并按程序备案。

附件:1.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3.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4.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5.保留的市政府规章目录6.修改的市政府规章目录沧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12月13日附件1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36件)附件2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52件)附件3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29件)附件4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4件)附件5保留的市政府规章目录(共6件)附件6修改的市政府规章目录(共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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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人考发[2018]4号关于做好2018年上半年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笔译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及驻沧有关单位人事科:根据河北省人事考试局《关于做好2018年度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笔译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冀人考发[2018]6号)要求,为做好2018年上半年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笔译考试的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试安排2018年上半年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笔译考试时间为5月20日,考试地点设在省会石家庄市。

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笔译考试设有英、日、俄、德、法、西、阿共7个语种,每个语种分为一、二、三级。

其中,英语一级只在上半年举行,英语二、三级上下半年各举行一次;法、日、阿语一、二、三级均在上半年举行;俄、德、西语一、二、三级均在下半年举行。

我省笔译考试只开考英语语种。

报考非英语专业的考生需自行到规定的省(市)报名、考试(详见附件1)。

一级笔译和二级笔译考试部分科目免试报考人员按照工作单位属地原则、在读院校属地原则或户籍属地原则选择考区并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进行现场资格审查。

二、报考条件(一)凡符合人社部《关于印发〈资深翻译和一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51号)文件规定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一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笔译考试。

报名条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翻译行业相关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一级翻译考试。

1、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相应语种、类别二级翻译证书;2、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评聘翻译专业职务。

(二)报考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不限制报名条件。

(三)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翻译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证书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学位[2008]28号)文件规定,在校翻译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凭学校开具的“翻译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读证明”(加盖学校公章)在报考二级口、笔译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时免试《口(笔)译综合能力》科目,只参加《口(笔)译实务》科目考试。

全国现有215所翻译硕士专业学位(MTI)教育试点单位(见附件2)。

翻译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读证明表(样式)见附件3,可从网站下载、复印使用。

三、报名方式2018年上半年,我省统一采用网上提交报名信息的方式组织报名,时间为:2 月27-3月12日17 时 30 分,报考人员可登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服务平台(http://)或登录河北省人事考试网()选择相应报名入口进行报名。

我省实行网上缴费,报考人员网上缴费截止时间为3月20日17时30分。

之前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服务平台注册过的报考人员无需再次注册;未注册过的报考人员,注册时需在报名平台下载证件照片审核工具软件,并使用该软件自行对上传的报名照片进行照片审核处理(只有通过审核处理后新生成的报名照片才能被网报平台识别),之后按照要求进行注册并上传照片。

报考人员注册完成后填报报考信息,保存提交。

报考二级全科或三级笔译考生,填报完毕后进行网上缴费即完成报名工作。

报考一级笔译或符合二级笔译部分科目免试条件报考人员,及时从网上打印报名表,一级笔译报考人员持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二级翻译证书或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评聘翻译专业职务证书以及聘任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二级部分科目免试报考人员持翻译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读证明(笔译专业)、在读院校笔译专业学生证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在报名表空白处用黑色墨水笔手工抄写“本人为笔译专业在校翻译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非口译专业,如有虚假,本人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并签名),按照工作单位属地原则、在读院校属地原则或户籍属地原则到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职称)考试中心进行报名资格审查。

各市现场资格审查时间在安排时应结合本地实际尽量提早开始、增加受理时间,3月14日前务必完成现场资格审查工作和后台资格确认工作,并于网上报名开通时通过网站予以公布。

一级笔译或二级笔译部分科目免试报考人员现场资格审查完成后及时查看网上资格审查状态,显示“通过”后于3月20日17时30分前进行网上缴费。

报考人员需准备具有网上支付功能的银联卡用于网上缴费;各市要加强宣传,做好指导、服务工作。

为防止出现报考人员银行卡所属银行网站平台显示缴费完成,但由于技术原因发生费用未到账现象,从而导致报名失败,请广大报考人员务必于网上缴费操作完成后,在3月20日17时30分前重新登录考试报名平台并查看“缴费状态”。

若显示“缴费成功”,即完成报名;若显示“尚未缴费”,请及时联系银联电子支付客服电话95534-6,且不宜进行二次重复缴费操作。

已经进行网上缴费操作的报考人员不按规定时间重新登录考试报名平台查看“缴费状态”且最终缴费不成功导致报名失败的,报考人员承担相关责任。

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考生,考试实行网上打印准考证。

报考人员可于5月11-17日登录网站报名系统自行打印准考证。

凡未在规定时间内打印准考证的,视为主动放弃参加考试。

四、科目设置一级英语笔译考试设“笔译实务”一个科目。

二级、三级英语笔译考试设“笔译综合能力”和“笔译实务”两个科目。

五、作答要求应考人员应携带黑色墨水笔、橡皮和2B铅笔(填涂卡用)。

参加“笔译实务”科目考试时,应考人员可携带纸质中外、外中词典各一本。

试卷袋中装有草稿纸,考试时与试卷一并发放,每位应考人员一张,用于考试。

考场另备有草稿纸供应考人员索取,考后收回。

英语一、二、三级笔译实务科目均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英语二、三级笔译综合能力科目均在答题卡上作答。

考试采取全国统一阅卷。

六、收费标准根据外文考办字[2016]6号和冀价行费[2013]54号文件有关规定,我省的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笔译考试的收费标准为:报名费每人10元,一级笔译考试笔试费每人60元(其中代国家收取15元);二级笔译考试笔试费《笔译综合能力》科目56元(其中代国家收取11元)、《笔译实务》科目60元(其中代国家收取15元),部分科目免试人员笔试费《笔译实务》科目60元(其中代国家收取15元);三级笔译考试笔试费《笔译综合能力》科目56元(其中代国家收取11元)、《笔译实务》科目60元(其中代国家收取15元)。

七、其他考试大纲和培训教材等相关事项请与中国外文局翻译专业资格考评中心联系。

八、社会监督我省职称考试工作监督举报电子信箱:。

附件:1、2018年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组织非英语专业考试的省(市)2、全国翻译硕士专业学位(MTI)教育试点单位名单(215所)3、翻译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读证明表沧州市人事考试中心 2018年2月12日主题词:资格考试考务通知沧州市人事考试中心 2018年2月12日印发(共印35份) 附件1 2018年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组织非英语专业考试的省(市)2017年上半年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专业、级别组织考试的省(市)法语一、二、三级笔、口译北京、上海阿拉伯语一、二、三级笔、口译北京日语一、二、三级笔、口译北京、天津、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东、武汉、重庆、陕西、大连2017年下半年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俄语一、二、三级笔、口译北京、黑龙江、新疆西班牙语一、二、三级笔、口译北京德语一、二、三级笔、口译北京、上海附件2:全国翻译硕士专业学位(MTI)教育试点单位名单(215所)院校名称院校名称院校名称79 太原理工大学104 武汉理工大学129 南开大学院校名称院校名称院校名称1 安徽大学27 南昌大学53 华南师范大学2 中国科学科技大学28 江西师范大学54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3 合肥工业大学29 辽宁大学55 广西大学4 安徽师范大学30 大连理工大学56 广西师范大学5 北京大学31 东北大学57 广西民族大学6 北京交通大学32 大连海事大学58 贵州大学7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33 辽宁师范大学59 贵州师范大学8 北京理工大学34 沈阳师范大学60 海南大学9 北京科技大学35 大连外国语学院61 河北大学10 北京邮电大学36 内蒙古大学62 华北电力大学(保定)11 北京林业大学37 内蒙古师范大学63 河北联合大学12 北京师范大学38 宁夏大学64 河北师范大学13 首都师范大学39 山东大学65 燕山大学14 北京外国语大学40 中国海洋大学66 郑州大学15 北京第二外国语大学41 中国矿业大学67 山东科技大学16 北京语言大学42 中国石油大学68 南京理工大学17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43 中国地质大学69 青岛科技大学18 外交学院44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70 济南大学19 国际关系学院45 厦门大学71 山东师范大学20 华北电力大学46 福州大学72 曲阜师范大学21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47 福建师范大学73 聊城大学22 河海大学48 兰州大学74 鲁东大学23 南京农业大学49 西北师范大学75 青岛大学24 南京师范大学50 中山大学76 烟台大学25 徐州师范大学51 暨南大学77 山东财政学院26 扬州大学52 华南理工大学78 山西大学80 山西师范大学105 华中师范大学130 天津大学81 西北大学106 湖北大学131 天津理工大学82 西安交通大学107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132 天津师范大学83 西北工业大学108 中南民族大学133 陕西师范大学84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109 湖南大学134 西安外国语大学85 复旦大学110 中南大学135 新疆大学86 同济大学111 湖南科技大学136 新疆师范大学87 上海交通大学112 长沙理工大学137 云南大学88 上海理工大学113 湖南师范大学138 云南师范大学89 上海海事大学114 吉林大学139 云南民族大学90 东华大学115 华东师范大学140 浙江大学91 河南科技大学116 上海师范大学141 浙江师范大学92 河南大学117 上海外国语大学142 三峡大学93 河南师范大学118 上海对外贸易大学143 湘潭大学94 信阳师范学院119 上海大学144 浙江工商大学95 黑龙江大学120 四川大学145 宁波大学96 哈尔滨工业大学121 西南交通大学146 重庆大学97 哈尔滨理工大学122 电子科技大学147 西南大学98 哈尔滨工程大学123 西南石油大学148 重庆师范大学99 东北林业大学124 成都理工大学149 四川外语学院100 哈尔滨师范大学125 西南科技大学150 西南政法大学101 武汉大学126 西华大学151 天津外国语大学102 华中科技大学127 四川师范大学152 天津财经大学103 东南大学128 西南财经大学153 延边大学院校名称院校名称院校名称154 东北师范大学179 华中农业大学204 重庆医科大学155 吉林师范大学180 空军工程大学205 重庆邮电大学156 南京大学181 昆明理工大学206 内蒙古工业大学157 苏州大学182 牡丹江师范学院207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158 吉林华侨外国语学院183 南京林业大学208 华侨大学159 北京工商大学184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209 南昌航空大学160 长春师范学院185 山东建筑大学210 江西理工大学161 大连海洋大学186 陕西科技大学211 江西财经大学162 东北财经大学187 上海中医药大学212 齐鲁工业大学163 东北电力大学188 沈阳建筑大学213 郑州轻工业学院164 广东工业大学189 沈阳理工大学214 湖北中医药大学165 广西科技大学190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15 吉首大学166 贵州财经学院191 武汉工程大学167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192 武汉科技大学168 国际关系学院193 西安理工大学169 河北传媒学院194 西安石油大学170 河北工业大学195 西北政法大学171 河北科技大学196 西南民族大学172 河南农业大学197 云南农业大学173 河南中医大学198 浙江理工大学174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199 中国传媒大学175 华东交通大学200 中国民航大学176 华东理工大学201 中国人民大学177 华东政法大学202 中国政法大学178 华南农业大学203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附件3:翻译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读证明表(样式)姓名性别所在学校身份证号学号在读证明兹证明:学生自年月至今就读于我校学院系翻译硕士专业(MTI)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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