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0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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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9)年版宣贯培训班(石家庄班)学习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范全面推行强制性条文行为朱裕宽2010.3学习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范全面推行强制性条文行为朱裕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颁布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广大工程技术人员高度重视,纷纷开展了贯彻实施强制性条文的活动,以准确理解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把握强制性条文的精神实质,全面了解强制性条文的产生背景、作用、意义和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处罚等内容.《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据。

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既是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重要内容,又是从技术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关键,同时也是推进工程建设的标准体系改革所迈出的关键的一步。

强制性条文的正确实施,对促进房屋建筑活动健康发展,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投资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工程建设标准化基本知识1、什么是工程建设标准?工程建设标准是为在工程建设领域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建设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

2、什么是工程建设标准化?工程建设标准化是为在工程建设领域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

3、什么是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是为使一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

4、标准、规范、规程有何区别与联系?标准是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的秩序,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规范一般是在工农业生产和工程建设中,对设计、施工、制造、检验等技术事项所做的一系列规定。

规程则是对作业、安装、鉴定、安全、管理等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所做的统一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房屋建筑部分Building中国建筑工业出版杜2009 北京第一篇建筑设计1 设计基本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4.2.1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

6.3.3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2。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6.7.2墙面至扶手中心线或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即楼梯梯段宽度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宽度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按每股人流为0.55+(0~0。

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

0~0.15m为人流在行进中人体的摆幅,公共建筑人流众多的场所应取上限值.6.7。

9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0。

20m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6。

12。

5存放食品、食料、种子或药物等的房间,其存放物与楼地面直接接触时,严禁采用有毒性的材料作为楼地面,材料的毒性应经有关卫生防疫部门鉴定。

(建筑工程管理)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

(建筑工程管理)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

(建筑工程管理)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9年版5.1.3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餐厅的上层。

卫生间地面和局部墙面应有防水构造。

5.1.5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m时,应有防护设施。

室内楼梯栏杆水平段长度大于0.5m,栏杆扶手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不应低于1.05m。

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之上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

阳台栏杆应有防护设施。

防护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5.1.6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局部净高的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5.2.2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之上不应低于1.10m。

栏杆应防止攀登,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5.4.1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

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采取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措施。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P.9。

(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6.10.3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窗扇的开启形式应方便使用,安全和易于维修、清洗;2、当采用外开窗时应加强牢固窗扇的措施;3、开向公共走道的窗扇,其底面高度不应低于2m;4、临空的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80m;5、防火墙上必须开设窗洞时,应按防火规范设置;6、天窗应采用防破碎伤人的透光材料;7、天窗应有防冷凝水产生或引泄冷凝水的措施;8、天窗应便于开启、关闭、固定、防渗水,且方便清洗。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信息工程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信息工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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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基础设施共建共享(7条)
第一条 选择站址时应尽量共用已有的站址,新建站址应采 用和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联合建设的方式。 第二条 基站机房共享时,必须根据所有设备的重量、尺寸、 排列方式及楼面结构布臵等对机房楼面结构进行安全评估, 必要时采取加固措施,保证结构安全。 第三条 铁塔的工艺要求,应考虑多系统共享,满足多系统 共享对系统间隔离度、风阻和承重的要求,并满足多系统 信号覆盖的要求。对于不能满足要求的,要采取相应的技 术措施予以改造。 第四条 在基站天面共建共享时,必须根据各电信业务经营 者的天线及其支撑设施的尺寸、重量和安装方式等情况对 支撑设施及屋面结构进行安全评估,必要时采取加固措施, 保证结构安全。
3.专用网接入公用网时的中继电路数量应根据设计的话务量的大小和 第10.0.6条规定中相关的呼损指标通过计算加以确定。
要点: 1.专用网应就近接入关口局信令转接点(二级),同时必须满足统一的 传输质量指标、信号方式、编号计划等相关标准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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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2.电信业务网络互联互通三个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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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公共通信网互连互通(3条)
第一条 根据业务需求,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各种业务应 实现互通。互通时应参照相关规范的要求,在要求不明确 时可进行协商保证业务的互通。 第二条 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多媒体信息业务必须实现国内 互联,互联应至少支持终端业务。 第三条 SG(信令网关)与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七号信令 网间,应按网间互连互通原网同步”,保证信令点(SP) 互通。 2.信令点(sp)应满足NO.7电话用户部分(TUP)的全部功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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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专用电话网接入公用电话网(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于2013年发布,是建筑行业的重要规范之一。

2)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结构)于2009年发布,为建筑结构设计提供了指导和标准。

3) 《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T -2010)是建筑行业的标准之一,规定了建筑结构制图的规范和要求。

4)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2001)是建筑结构设计的重要指导标准之一。

5)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2012)规定了建筑结构荷载的计算方法和标准。

6)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2010)规定了混凝土结构设计的标准和要求。

7)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2010)是建筑结构设计的重要指导标准之一,规定了建筑抗震设计的相关要求。

8)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3-2010)是针对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设计的规范和要求。

9)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2011)规定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的标准和要求。

10)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2008)是针对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的指导标准。

11)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2008)规定了地下工程防水的标准和要求。

12)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GB—2009)规定了大体积混凝土施工的标准和要求。

13)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94-2008是建筑桩基技术设计的标准之一。

14) 《大直径扩底灌注桩技术规程》/T225-2010是针对大直径扩底灌注桩设计的规范和要求。

15) 《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技术规范箱规范》(6—2011)是针对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设计的指导标准。

16) 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2008)规定了建筑抗震设防的分类标准。

17)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2001)是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的指导标准。

18)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2011规定了砌体结构设计的标准和要求。

输变电工程强制性条文

输变电工程强制性条文
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 相关内容简介
该规程由如下8部分组成: ——第1部分:通则 ——第2部分:变电站建筑工程设计 ——第3部分:变电站建筑工程施工 ——第4部分:变电站电气工程设计 ——第5部分:变电站电气工程施工 ——第6部分:输电线路工程设计 ——第7部分:输电线路工程施工 ——第8部分:输变电工程施工安全
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 相关内容简介
3.2 强制性条文实施准备
3.2.1 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前,勘察设计单位应明
确本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强制性条文,编制《输变电工 程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 ,经内部审批后,报
设计监理单位审核,建设单位批准执行 。 如未委托 设计监理单位,直接报建设单位批准执行,保证工程
本规程于2009年06月30日发布并实施
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 相关内容简介
本规程与输变电工程质量验收范围划分协调一致,以《输 变电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为纲,系统地编制了《输 变电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输变电工程强制性条 文执行检查表》、《输变电工程强制性条文验收汇总表)) , 分别用于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建设单位的执行、检查、 验收监督管理。 本规程强调了实施计划,强化了事前、事中的过程控制, 完善了执行的事后控制,形成了参建各单位相互监督、制约 的、较为完整的、系统的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体系,尽可能 地避免在执行中发生偏差、遗漏和违反强制性条文的情况, 有利于提高输变电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障电网安全。
输变电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见表 3.3.2 。
3.3.3 工程施工阶段位相关责任人应及时将强制条文实施计划 的落实情况,根据工程进展按分项工程据实记录、填写《输变电工程施工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铁道工程)-隧道专业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铁道工程)-隧道专业

勘察设计之防水与排水
《铁路隧道设计规范》13.1.3、13.1.4 隧道防、排水设计内容 I级铁路隧道;Ⅱ级铁路电化隧道;车站隧道及机电设备洞 室的防水,应满足:衬砌不渗水,安装设备的孔眼不渗水; 道床排水畅通,不浸水;在有冻害地段的隧道,衬砌背后 不积水、排水沟不冻结。
Ⅱ级铁路非电化隧道;隧道内一般洞室的防水,应满足:
勘察设计之运营通风
《高速铁路设计规范(试行)》8.7.2
1、紧急救援站应设置防灾通风设施,避难所 和有紧急出口的隧道应设置应急通风设施; 2、防灾通风应在火灾情况下能控制烟雾扩散 方向,与人员疏散相反方向的风速不应小 于2.0 m/s; 3、防灾通风应与运营通风结合考虑。
工程施工
工程施工之一般规定
设计阶段风险评估侧重于对风险进行识别和分类,提出
风险等级,采取合理的设计措施降低风险,并明确残留风险。
勘察设计之一般规定
《铁路瓦斯隧道技术规范》 1.0.3
铁路隧道勘测与施工过程中,通过地质勘探或施 工检测表明隧道通过地层含有瓦斯时,该隧道应 定为瓦斯隧道。 只要隧道内存在瓦斯,不论瓦斯出现早晚、 时间长短、地点位置、数量大小,该隧道即定为 瓦斯隧道。
沟,组成完整的排水系统,必要时可在隧底设
排水盲管(沟);环向盲管应与纵向盲管 (沟)连接,
纵向盲管 ( 沟 ) 应与边墙进水孔连接,边墙进水
孔应与洞内排水沟连通。
勘察设计之运营通风
《铁路隧道设计规范》14.1.3、14.1.4 《铁路瓦斯隧道技术规范》4.4.1、4.4.2 《 Ⅲ、Ⅳ铁路设计规范》7.8.1、7.8.2 瓦斯隧道运营期间,必须进行瓦斯检测,隧道内在任何时 间、任何地点瓦斯浓度不得大于0.5%。 瓦斯隧道运营期间瓦斯涌出浓度达到0.4%时,必须启动风 机进行定时通风,运营通风的最小风速不得小于1.0m/s。

(强制性条文)GB 50098-2009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强制性条文)GB 50098-2009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3.1.2人防工程内不得使用和储存液化石油气、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或等于0.75的可燃气体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燃料。

3.1.61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2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3.1.10柴油发电机房和燃油或然气锅炉房的设置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防火分区的划分应符合本规范第4.1.1条第3款的规定;2柴油发电机房与电站控制室之间的密闭观察窗除应符合密闭要求外,还应达到甲级防火窗的性能;3油发电机房与电站控制室之间的连接通道处,应设置一道具有甲级防火门耐火性能的门,并应常闭;4储油间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2.4条的规定。

4.1.15工程内设置有旅店、病房、员工宿舍时,不得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层,并应划分为独立的防火分区,且疏散楼梯不得与其他防火分区的疏散楼梯共用。

4.1.6当人防工程地面建有建筑物,且与地下一、二层有中庭相通或地下一、二层有中庭相通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多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本规范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房间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应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2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防火卷帘;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应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或降落;3中庭应按本规范第6.3.1条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

4.3.3本规范允许使用的可燃气体和丙类液体管道,除可穿过柴油发电机房、燃油锅炉房的储油间与机房间的防火墙外,严禁穿过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当其他管道需要穿过防火墙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管道周围的空隙紧密填塞,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还应符合本规范第6.7.6条的规定。

4.3.4通过防火墙或设置有防火门的隔墙处的管道和管线沟,应采用不燃材料将通过处的空隙紧密填塞。

2009年版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工程)

2009年版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工程)

工程质量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后增加的部分(更新至2009年)说明: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质量部分)更新部分经呼和浩特项目部质量部检查,以下适用于工程。

本资料来源于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附件1为规范规程目录,附件2为强制性条文详细表述。

附件1 规范规程目录附件2 强制性条文详细表述一、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 GB50496-2009强制性条文如下:4.2.2 水泥进场时应对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凝结时间、水化热等性能指标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检。

5.3.2 模板和支架系统在安装、使用和拆除过程中、必须采取防倾覆的临时固定措施。

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 JGJ116-20091.0.3 现有建筑抗震加固前,应依据其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后续使用年限和结构类型,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相应规定进行抗震鉴定。

1.0.4 现有建筑抗震加固时,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及相应的抗震措施和抗震验算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第1.0.3条的规定执行。

3.0.1 现有建筑抗震加固的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要求:1 加固方案应根据抗震鉴定结果经综合分析后确定,分别采用房屋整体加固、区段加固或构件加固,加强整体性、改善构件的受力状况、提高综合抗震能力。

2 加固或新增构件的布置,应消除或减少不利因素,防止局部加强导致结构刚度或强度突变。

3 新增构件与原有构件之间应有可靠连接;新增的抗震墙、柱等竖向构件应有可靠的基础。

4 加固所用材料类型与原结构相同时,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原结构材料的实际强度等级。

5 对于不符合鉴定要求的女儿墙、门脸、出屋顶烟囱等易倒塌伤人的非结构构件,应予以拆除或降低高度,需要保持原高度时应加固。

3.0.3 现有建筑抗震加固设计时,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建造于Ⅳ类场地的较高的高层建筑除外),以及木结构和土石墙房屋,可不进行截面抗震验算,但应符合相应的构造要求。

新规范

新规范

生效日期
2011.12.1 2011.5.1 2011.5.1 2012.1.1 2011.10.1 2011.5.1 2012.1.1 2011.10.1 2012.3.1 2012.1.1 2011.5.1 2011.12.1 2011.5.1 2011.7.1 2011.8.1 2011.12.1 2012.5.1 2012.5.1 2012.10.1 2012.10.1 2011.12.1 2011.12.1 2011.12.1 2011.12.1
备注
新出版 原GB50203-2002同时作 废 新出版 新出版 原GB50236-98同时作废 新出版 新出版
新出版 新出版 新出版 JGJ104-97同时作废 新出版 新出版 GB50204-2002(2011年 版) JGJ130-2001同时作废 GB50164-92同时作废 新出版 GB50208-2002同时作废 新出版 JGJ/T104-97同时作废 新出版 JGJ55-2000同时作废 CJJ93-2003同时作废
2011.2.1 2012.5.1 2012.5.1 2012.7.1 2012.5.1 2012.5.1
GB50275-97同时作废 新出版 新出版 JGJ59-99同时作废 新出版 新出版
新规范 序号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新规范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文件名称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9年版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折卸安全技术规程 JGJ196-2010 城市桥梁桥面防水工程技术规程 CJJ139-2010 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202-2010 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107-2010) 液压爬升模板工程技术规程 JGJ 195-2010 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 JGJ2152010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9-2010 建筑施工门式钢筋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128-2010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10 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550-2010 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24-2010 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GB50601-2010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50325-2010 钢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 GB/T50621-2010 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 JGJ231-2010 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技术规程JGJ82-2011 建筑外墙防水工程技术规程JGJ、T235-2011 混凝土基层喷浆处理技术规程JGJ/T238-2011 择压法检测砌筑砂浆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234-2011 房屋渗漏修缮技术规程JGJ/T53-2011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技术规范JGJ6-2011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146-2011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施工部分]2009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施工部分]2009版

第九篇施工质量l 总则《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3. 0.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 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 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5.0.4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5.0.7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6.0.3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6.0.4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6.0.7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20073.0.1 下列建筑在施工和使用期间应进行变形测量:1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2 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3 加层、扩建建筑;4 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5 需要积累经验或进行设计反分析的建筑。

强制性条文管理制度

强制性条文管理制度

XXXX 2×350MW热电联产项目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制度XXXXXX发电有限公司2014年02月28日编制:审核:批准:目录1.前言 (1)2.目标 (1)3.编制依据 (2)4.适用范围 (3)5.组织与分工 (3)6.宣贯培训 (5)7.经费预算 (5)8.强制性条文实施与检查 (6)9.考核 (11)10.附表 (12)1.前言电力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是电力系统整体质量与安全的基础,是保证电力工业可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基础。

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具体体现,是电力建设过程中参与建设活动各方应强制执行的技术法规,是从源头上、技术上保证电力工程安全与质量的关键所在。

贯彻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电力行业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执行与否关系到工程建设建筑、设备的质量安全和人民的生命安全,不论是否造成后果,都必须严格执行。

自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建设部和国家电监会办公厅相继颁发了《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以及《关于组织开展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办输电(2006)8号等文件,要求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国家首次以法规形式,明确了强制性条文的法律地位,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就是违法,并根据违反强制性技术标准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为了在XXXX电厂新建(2×350MW)工程建设中强化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力度,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参与电力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试验和检测等单位必须认真学习与贯彻落实强制性条文,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

2.目标在本工程建设过程中强化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力度,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通过执行本计划,使工程建设达到以下目标:工程人员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调试、验收符合强制性条文;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环境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符合强制性条文。

国家建筑标准规范

国家建筑标准规范
喷灌工程技术规范
12.00
GB50086-2001
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
22.00
GBJ87-85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15.00
GB50089-2007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
25.00
GB50090-2006
铁路路线设计规范
33.00
GB50091-2006
铁路车站及枢纽设计规范
42.00
14.00
GB50098-98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
15.00
GB/T50100-2001
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
10.00
GB/T50102-2003
工业循环水冷却设计规范
26.00
GB/T50103-2001
总图制图标准
8.00
GB/T50104-2001
建筑制图标准
8.00
GB/T50105-2001
GB50174-200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气施工及验收规范
14.00
GBJ148-9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14.00
GBJ149-9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10.00
GB50150-200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24.00
GB50151-92
GBJ12-87
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
52.00
GB50013-2006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35.00
GB50014-2006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34.00
GB50015-2003

2009最新《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2009最新《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2009最新《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下载条文, 强制性, 工程, 下载, 建设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详细日期:2008-12-11 10:08:27 | 来源:电力土建专业网 | 加入收藏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我国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体系总计约3600本规范标准中的绝大多数(97%)是强制性标准;其中有关房屋建筑的内容,总计约15万条。

这样多的条文给监督和管理带来诸多不便。

而且,这些标准尽管是强制性的,但其中也掺杂了许多选择性的和推荐性的技术要求。

加上强制性标准数量多、内容杂,在实际执行时往往冲击了真正应该强制的重要内容,反而使'强制'逐渐失去了其威慑力,淡化了其作为强制性要求的作用。

(一)强制性条文背景1、我国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我国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体系总计约3600本规范标准中的绝大多数(97%)是强制性标准;其中有关房屋建筑的内容,总计约15万条。

这样多的条文给监督和管理带来诸多不便。

而且,这些标准尽管是强制性的,但其中也掺杂了许多选择性的和推荐性的技术要求。

例如,在标准规范中表达为'宜'和'可'的规定就完全不具备强制性质。

加上强制性标准数量多、内容杂,在实际执行时往往冲击了真正应该强制的重要内容,反而使‘强制’逐渐失去了其威慑力,淡化了其作为强制性要求的作用。

因此,尽管我国已经建立起了相对严密而完善的标准规范体系,而且其中多数都是强制性的,但多年来工程质量事故仍不断发生。

排除许多非技术性因素的干扰,传统标准规范的管理体制恐怕也存在一些问题。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加强我国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

2001年1月30日国务院以第279号令的形式公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条例中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筑管理部门在工程质量中的权力和责任,对规范工程质量管理和整顿建筑市场秩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在条例的最后有'罚则'一章,规定了勘察、设计单位如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最新(2009)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第8篇-鉴定、加固和维护

最新(2009)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第8篇-鉴定、加固和维护

第8篇鉴定、加固和维护1 结构安全性鉴定1.1 一般规定《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19994.1.3 结构构件安全性鉴定采用的检测数据,应符合下列要求:1 检测方法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采用。

当需采用不止一种检测方法同时进行测试时,应事先约定综合确定检测值的规则,不得事后随意处理。

3 当怀疑检测数据有异常值时,其判断和处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不得随意舍弃数据。

4.1.6 当检查一种构件的材料由于与时间有关的环境效应或其他系统性因素引起的性能退化时,允许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在该种构件中确定5—10个构件作为检测对象,并按现行的检测方法标准测定其材料强度或其他力学性能。

注:1当构件总数少于5个时,应逐个进行检测。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GB 50165--924.1.4 古建筑的可靠性鉴定,应按下列规定分为四类:Ⅰ类建筑承重结构中原有的残损点均已得到正确处理,尚未发现新的残损点或残损征兆。

Ⅱ类建筑承重结构中原先已修补加固的残损点,有个别需要重新处理;新近发现的若干残损迹象需要进一步观察和处理,但不影响建筑物的安全和使用。

Ⅲ类建筑承重结构中关键部位的残损点或其组合已影响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有必要采取加固或修理措施,但尚不致立即发生危险。

Ⅳ类建筑承重结构的局部或整体已处于危险状态,随时可能发生意外事故,必须立即采取抢修措施。

1.2 混凝土结构构件《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19994,2.1 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安全性鉴定,应按承载能力、构造以及不适于继续承载的位移(或变形)和裂缝等四个检查项目,分别评定每一受检构件的等级,并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安全性等级。

4.2.2 当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承载能力评定时,应分别评定每一验算项目的等级,然后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承载能力的安全性等级。

4.2.3 当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构造评定时,应分别评定两个检查项目的等级,然后取其中较低一级作为该构件构造的安全性等级。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09版修改内容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09版修改内容

第一部分 09《规范》出台的形势与背景
4.2003年10月15日,建设部、财政部印发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建标【2003】206号),提出了措施费和规费的概念。
5.2005年6月7日,建设部办公厅印发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明确规定上述费用由《建筑安装工程 费用项目组成》中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并 规定“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 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5.缺乏与工程量清单报价相配套的企业定额。由于清单规范中的报价是以投标企业自身企业 定额为基础的,而目前的实际情况却是很少有施工单位拥有自己的企业定额,清单组价缺少依据。 这给各企业报价造成很大的不便。投标企业为了被迫执行清单规范只能将地区预算定额作为自己 企业定额,从而形成了外表象清单计价法,而实质仍然是定额法的怪现状。
第一部分 09《规范》出台的形势与背景
一、原03 《规范》存在的问题
(二)从微观角度,《计价规范》本身存在的问题(8个方面) 6.03《规范》中工程量清单编制责任不清,落实不到位。03《规范》明确表述招标人应对工
程量清单编制负责,但往往在实际操作中,招标方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仅供 参考,要求投标人重新核实工程量。这样招标人就把工程量清单编制的责任和风险又全部推给了 投标人,如果施工企业不能及时摆脱清单责任,业主就可以随时以投标人报价里包含了所有工程 量风险为由来打压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将不得不额外承担不应由自己承担的工程量风险。
6.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方面存在的问题。由于我国工程造价咨询业刚刚起步,工程造价咨询机 构技术力量和管理水平良莠不齐,编制的工程清单文件欠规范,甚至存在一些不具备工程量清单 编制能力、机械套用固定格式文件、一人支撑一个公司的中介机构,对于清单计价规范的使用造 成了一定的影响。

GB50497-2009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

GB50497-2009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2009-1-18 发布2009-9-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目次1 总则 (3)2. 术语 (3)3 基本规定 (3)4 监测项目 (5)4.1 一般规定 (5)4.3 巡视检查 (6)5 监测点布置 (6)5.1 一般规定 (6)5.3 周边环境 (8)6 监测方法及精度要求 (8)6.1 一般规定 (8)6.2 水平位移监测 (9)6.3 竖向位移监测 (9)6.4深层水平位移监测 (10)6.5 倾斜监测 (11)6.6裂缝监测 (11)6.7支护结构内力监测 (11)6.8土压力监测 (11)6.9孔隙水压力监测 (12)6.10地下水位监测 (12)6.11 锚杆拉力监测 (12)6.12坑外土体分层竖向位移监测 (12)7 监测频率 (12)8监测报警 (14)9 数据处理与信息反馈 (15)9.1一般规定 (15)9.2 当日报表 (16)9.3 阶段性监测报告 (16)9.4总结报告 (16)附录A 墙(坡)顶水平位移和竖向位移监测日报表样表 (17)附录B 支护结构深层水平位移监测日报表样表 (18)附录C 桩、墙体内力及土压力、孔隙水压力检测日报表样表 (19)附录D 支撑轴力、拉锚拉力监测日报表样表 (20)附录E 地下水水位、墙后地表沉降、坑底隆起监测日报表样表 (21)附录F 巡视监测日报表样表 (22)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GB50497-2009,自2009年9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1、7.0.4(1、2、3、4、5、6、7、8、9、10)、8.0.1、8.0.7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该规范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基坑工程监测的专项国家级标准,技术水平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对于保证基坑工程安全生产、保护基坑周边环境具有重要实践意义,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要技术法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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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99-86
2.1.1学校校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三、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机动车流量超过每小时270辆的道路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80m,当小于80m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五、校区内不得有架空高压输电线穿过。

3.3.7化学实验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四、实验室内应设置一个事故急救冲洗水嘴。

6.3.5室内楼梯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900mm。

室外楼梯及水平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1100mm。

楼梯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栏杆。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06
4.5.8办公建筑中的变配电所应避免与有酸、碱、粉尘、蒸汽、积水、噪声严重的场所毗邻,并不应直接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也不应直接设在厕所、浴室等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

4.5.13办公建筑中的锅炉房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废水、废渣和有害气体及噪声对环境的影响。

5.0.2办公建筑的开放式、半开放式办公室,其室内人和一点至最近的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超过30m。

《科学实验建筑设计规范》JGJ91-93
3.1.5基地应避开噪声、震动、电磁干扰和其他污染源,或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对科学实验工作自身产生的上述危害,亦应采取相应的
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3.2.6使用有放射性、爆炸性、毒害性和污染性物质的独立建筑物或构筑物,在总平面中的位置应符合有关安全、防护、疏散、环境保护等规定。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89
2.0.2饮食建筑严禁建于产生有害、有毒物质的工业企业防护地段内;与有碍公共卫生的污染源应保持一定距离,并须符合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规定。

2.0.4在总平面布置上,应防止厨房(或饮食制作间)的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等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

3.2.7就餐者专用的洗手设施和厕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二级餐馆及一级饮食店应设洗手间和厕所,三级餐馆应设专用厕所,厕所应男女分设。

三级餐馆的餐厅及二级饮食店饮食厅内应设洗手池;一、二级食堂餐厅内应设洗手池和洗碗池;
四、厕所应采用水冲式。

3.3.3厨房与饮食制作间应按原料处理、主食加工、副食加工、备餐、食具洗存等工艺流程合理不知,严格做到原料与成品分开,生食与熟食分隔加工和存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副食粗加工宜分设肉禽、水产的工作台和清洗池,粗加工后的原料送入细加工间避免反流。

遗留的废弃物应妥善处理;
二、冷荤成品应在单间内进行拼配,在其入口处应设有洗手设施的前室;
三、冷食制作间的入口处应设有通过式消毒设施;
四、垂直运输的食梯应生、熟分设。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
3.1.4图书馆宜独立建造。

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必须满足图书馆的使用功能和环境要求,并自成一区,单独设置出入口。

4.1.8电梯井道及产生噪声的设备机房,不宜与阅览室毗邻,并应采取消声、隔声及减振措施,减少其对整个馆区的影响。

4.2.9书库内工作人员专用楼梯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0.8m,坡度不应大于45°,并应采取防滑措施。

4.5.5 300座位以上规模的报告厅应与阅览区隔离,独立设置。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
3.2.1.4库址内车行道与人行道应严格分离,消防车道必须畅通。

3.2.8汽车库库址的车辆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不应小于7.5m,并在距出入口边线内2m处作视点的120°范围内至边线外7.5m以上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

4.1.6汽车库内坡道严禁将宽的单车道兼作双车道。

4.2.13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并不应设有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或存放的库房。

《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31-2003
4.2.4场地的对外出入口应不少于二处,其大小应满足人员出入方便、疏散安全和器材运输的要求。

5.7.4比赛场地出入口的数量和大小应根据运动员出入场、举行仪
式、器材运输、消防车进入及检修车辆的通行等使用要求综合解决。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
4.2.6居室不应布置在地下室。

4.5.3楼梯门、楼梯及走道总宽度应按每层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m计算,且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2m,楼梯平台宽度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

4.5.6七层及七层以上宿舍或者居室最高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大于21m时,应设置电梯。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
6.3.3宿舍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3.供未成年人使用的宿舍,必须采用安全型电源插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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