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制定我市机动车道路停放及公共停车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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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火车南站配建停车场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榕发改价格〔2021〕53号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火车南站配建停车场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榕发改价格〔2021〕53号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火车南站配建停车场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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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火车南站配建停车场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榕发改价格〔2021〕53号
福州市统建办公室:
你办《关于申请重新核定火车南站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函》(榕统业务[2021]10号)悉。

考虑到火车南站停车场目前的运营情况,我委经研究决定对火车南站停车场所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具体标准调整为:
1.小型车:第1小时(停车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每车收费5元不变,超过一小时后,每30分钟(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计)按每车1.5元加收,24小时内最高收费60元;超过24小时的按上述标准重新计费。

2.中型车和大型车分别按小型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2倍和3倍收取。

3.车辆大小规格分类:
小型车:乘坐人数小于等于9人客车或总质量小于4500kg货车;
中型车:乘坐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客车或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且小于12000kg货车;
大型车:乘坐人数大于等于20人客车或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货车。

4.对于使用专用候客车道的出租车辆不收费。

你办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收费标准的公示和收费政策的解释工作。

上述标准自2021年7月20日起执行。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7月12日
——结束——。

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的通知

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的通知

长沙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长价服〔2011〕162号各县(市)、区物价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行为,保护停车场经营者和车辆停放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将加强和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道路停车泊位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具体标准见附表一)(二)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在规定的最高限价范围内确定。

(具体标准见附表二、三、四、五)1、住宅小区、商住楼的配套停车场;2、机场、车站(含火车站、汽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码头和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3、机关事业单位及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的内设停车场;4、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停车场和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以及交通事故、故障、违法车辆指定停车场;5.开放式社区及背街小巷停车场(位)。

(三)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依法缴纳税费、获取合理利润的原则自主确定,并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1、商业场所:包括商场、宾馆(招待所)、酒店(饭店、餐饮、酒楼、娱乐休闲场所、写字楼、货运物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等配套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2、商业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含机械式立体停车场);3、向社会开放的企业单位(不含公用企业)内设停车场。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计费方式,根据停车条件和需要,经物价部门批准后,可以采取计次、计时、包月、包年的计费方式,实行计时收费的应具备电子计时设置或建立人工计时的操作程序。

每个停车场只能实行一种计费方式。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一)住宅小区停车场(包括室内和露天停车场)、住宅小区与其他场所共用的停车场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与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在不高于政府指导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市区机动车道路停车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2005]15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市区机动车道路停车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2005]15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市区机动车道路停车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市区机动车道路停车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2005〕15号2005年8月29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福州市市区机动车道路停车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4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布施行。

福州市市区机动车道路停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福州市市区交通管理,合理利用城市道路资源,规范机动车在道路停放行为,保障城市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福州市城市停车场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道路停车,是指机动车(不含二轮摩托车,下同)在市区道路上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行为,城市道路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路肩边坡、公共广场、桥头桥下空地、沟沥河渠盖板及道路建设用地。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和机动车停放管理。

第三条福州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建设、规划、城市管理执法、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划制定市区道路停车泊位设置规划,确定道路停车泊位的数量和具体位置,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五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设置道路停车泊位,按照国家标准完善停车标志、标线等设施。

第六条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不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二)该路段配建停车泊位不足、公共停车泊位不足、停车需求较大;(三)距设置点300米范围内没有道路停车泊位、宽度大于6米的人行道可以进行改造,设置道路停车泊位,且设置后人行道宽度不小于4米;(四)不影响其它市政设施及各种地下构筑物的正常使用。

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武价服2008117号

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武价服2008117号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武价服[2008]117号各区物价局: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加强和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的城市道路和城市公用地临时占道停车场、机场、客运码头、车站、旅游景区(点)、文化宫以及交通肇事、违章、事故等原因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拖拽至指定停车场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体育馆、图书馆、会展中心、实行物业管理住宅小区、静态道路(咪表泊位)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除上述两种定价形式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停放服务均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行确定。

二、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市物价局负责制定、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场等级收费标准,负责城区机动车道路停车收费标准的审批;区物价局负责本辖区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场等级审定和收费管理。

三、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根据武汉市机动车停车场等级收费标准,向所在区物价局申请等级评定,并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后,方可进行收费。

四、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一级停车场实行全天计时收费,但累计收费不得突破最高限额;二、三、四级停车场白天一小时内实行计时收费,一小时后和夜间实行计次收费,但不得预收停车费(具体标准详见附表)。

(一)一、二级停车场必须安装电子计时系统,白天车辆进场计时,出场结算收费;三、四级停车场可采取人工计时,实行车辆进场发卡计时,出场结算收费。

停车场(不含城区机动车道路停放)对车辆临时进入停车场不超过15分钟(含15分钟)的,免收停车费。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6.05•【字号】榕政办〔2017〕165号•【施行日期】2017.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17〕1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6月5日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引导机动车合理分流,切实维护停车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福建省定价目录》《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住建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指经营者为机动车辆有序停放提供场地和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福州市辖区内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并收取停放服务费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县两级价格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制定城区和县(市)辖区范围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价格部门负责辖区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城管、税务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方式,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具体制定。

第六条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依据《福建省定价目录》的分级管理原则,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并向社会公布。

福州南站停车场怎么收费标准

福州南站停车场怎么收费标准

福州南站停车场怎么收费标准福州南站停车场收费标准。

福州南站停车场是福州市的一个重要交通枢纽,每天都有大量的乘客和车辆进出。

对于驾车前往福州南站的乘客来说,停车费用是一个比较关注的问题。

下面将介绍福州南站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希望能够为您提供便利。

首先,福州南站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根据停车时长进行计费。

具体的收费标准如下:
1. 小型车(含5座以下客车)停车费用:
0-2小时,免费。

2-4小时,10元。

4-8小时,15元。

8-24小时,20元。

每24小时内续停,20元/天。

2. 大型车(5座以上客车、货车等)停车费用:
0-2小时,免费。

2-4小时,20元。

4-8小时,30元。

8-24小时,40元。

每24小时内续停,40元/天。

另外,福州南站停车场还提供VIP停车服务,VIP停车位数量有限,提供专属泊车服务,费用为每次50元,停车时长不限。

在缴费方面,停车场支持多种支付方式,包括现金、支付宝、微信支付等,为乘客提供便捷的缴费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停车场内禁止随意停放、占用多个车位、乱扔垃圾等行为,一经发现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总的来说,福州南站停车场的收费标准相对合理,也提供了VIP停车服务和多种支付方式,为前往福州南站的乘客提供了便利。

希望您在使用停车场时,能够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好停车场的秩序,保障每位乘客的停车体验。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福州市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费标准等相关事项的通知(榕价房[2008]23号)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福州市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费标准等相关事项的通知(榕价房[2008]23号)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福州市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费标准等相关事项的通知(榕价房[2008]23号)各县(市)区物价局,各相关物业企业: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闽价房[2008]159号)精神,结合福州市实际将具体贯彻意见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指的车辆停放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为车辆(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有序停放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二、福州市区范围内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服务费由市物价局制定,各县(市)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费由县(市)物价局核定,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三、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区域,其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应严格按照以下规定的标准执行。

具体停车服务费标准(不含场地使用费及充电费)如下: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区域,其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可以由业主大会决定,也可以参照上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物业小区主要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必须依法办理停车经营业务有关审批手续,取得经营资格后,其车辆停放服务费按下列规定执行: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性质的建筑物,经有权部门批准有配套专用停车场所的,其停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对行政事业单位以及供电、供气、供水、交通、银行等单位经有权部门批准配套专用停车场所的,其车辆停放服务费按社会公共停车收费标准执行,即小车停放:8:00-20:00(含)每辆次5元, 20:00-次日8:00(含)每辆次10元。

占用两个车位的,按上述收费标准两倍收取。

上述没有配套专用停车场所的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均按上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1、治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邮递、执法等特种车辆在执行公务时;2、业主搬家车辆;3、临时送货车辆。

五、实施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物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车辆停放服务及收费的内部管理制度,做好车辆进出管理(有发放车辆出入证的物业管理区域,其出入证制作费用应在车辆停放服务费中列支,不得另向业主及车辆停放人收取)、停车场所保洁、照明、巡视(或监视)等服务,并对停车场所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等工作。

福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停车场管理的通告

福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停车场管理的通告

福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停车场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21.12.07•【字号】•【施行日期】2021.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福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停车场管理的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福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为推进停车资源高效利用,方便市民停车,决定进一步规范城区公共停车场管理,现通告如下:一、公共停车场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偿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商事主体登记手续,并在登记后十五日内,向属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登记。

未按规定备案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办法》第三十八条,处以二千元罚款。

二、公共停车场应建设停车场信息管理系统,并接入福州市统一的智慧停车公共服务平台——“福州城市大脑·智慧停车系统”。

公共停车场管理系统具备接入条件的应前往属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入“福州城市大脑·智慧停车系统”;管理系统不符合条件的应整改接入,最迟不得超过2022年6月30日。

未按规定接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办法》第三十六条,每个泊位处以二百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对于违反上述管理规定拒不整改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联合城市管理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督促整改。

本通告中的城区是指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和上街(高新区)。

特此通告福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2021年12月7日。

福州火车站停车场收费标准

福州火车站停车场收费标准

福州火车站停车场收费标准
福州火车站停车场是福州市内主要的停车场之一,位于市中心地带,为前来火车站乘车或接送乘客的车辆提供了便利的停车服务。

为了规范停车场的收费标准,保障广大车主的权益,现将福州火车站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公布如下:
1. 小型车辆(轿车、小型SUV等)停车收费标准:
0-1小时,5元。

1-2小时,8元。

2-4小时,12元。

4-8小时,18元。

8-24小时,25元。

2. 大型车辆(客车、货车等)停车收费标准:
0-1小时,10元。

1-2小时,15元。

2-4小时,20元。

4-8小时,30元。

8-24小时,40元。

3. 收费标准说明:
停车时间按照实际停车时间计算,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超过1小时的按小时计算。

超过24小时的停车,按照每天25元的标准计费。

4. 特殊车辆收费标准:
残疾人车辆,免费停车,需出示残疾证明。

公务车辆,凭有效证件免费停车。

5. 收费方式:
停车场支持现金、支付宝、微信支付等多种支付方式,方便车主选择。

6. 温馨提示:
请车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停车并缴费,逾时将按照超时收费标准进行计费。

请遵守停车场秩序,不得随意占用他人停车位,否则将被处以罚款。

以上就是福州火车站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希望广大车主在前来停车时能够按照规定进行停车缴费,共同维护好停车场的秩序,保障停车场的正常运营。

同时,也希望停车场管理部门能够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收费标准,确保服务质量,让广大车主有一个良好的停车体验。

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的通知

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的通知

长沙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长价服〔2011〕162号各县(市)、区物价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行为,保护停车场经营者和车辆停放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将加强和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道路停车泊位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具体标准见附表一)(二)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在规定的最高限价范围内确定。

(具体标准见附表二、三、四、五)1、住宅小区、商住楼的配套停车场;2、机场、车站(含火车站、汽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码头和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3、机关事业单位及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的内设停车场;4、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停车场和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以及交通事故、故障、违法车辆指定停车场;5.开放式社区及背街小巷停车场(位)。

(三)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依法缴纳税费、获取合理利润的原则自主确定,并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1、商业场所:包括商场、宾馆(招待所)、酒店(饭店、餐饮、酒楼、娱乐休闲场所、写字楼、货运物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等配套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2、商业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含机械式立体停车场);3、向社会开放的企业单位(不含公用企业)内设停车场。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计费方式,根据停车条件和需要,经物价部门批准后,可以采取计次、计时、包月、包年的计费方式,实行计时收费的应具备电子计时设置或建立人工计时的操作程序。

每个停车场只能实行一种计费方式。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一)住宅小区停车场(包括室内和露天停车场)、住宅小区与其他场所共用的停车场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与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在不高于政府指导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服[2011]468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服[2011]468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服〔2011〕468号)各市、县(区)物价局:现将《福建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报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福建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机动车驾驶者和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定价目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机动车停放服务并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各类经营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省价格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制定全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制定并公布属于政府定价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同级价格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分不同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定价管理。

第六条专业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除外)和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配建的停车场以及单位的专用停车场节假日或夜间向社会开放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

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由业主大会决定。

福州停车场收费标准

福州停车场收费标准

福州停车场收费标准福州市停车场收费标准是市民和游客出行的重要参考,合理的收费标准可以有效地引导车辆停放,减少交通拥堵,提高停车场利用率。

根据福州市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福州停车场收费标准主要根据停车时间和停车场位置来确定,以下是具体的收费标准:一、停车时间:1. 小时计费,大部分停车场采用小时计费,通常是按照每小时收费,具体收费标准根据停车场所在位置和停车场的档次而定。

2. 日计费,一些长时间停车场或者停车场所在位置较为繁华的地段,采用日计费方式,即按照每天收费。

3. 月租车位,一些停车场还提供月租车位,适合长期停车的车主,月租车位费用相对较低,可以根据停车时间灵活选择。

二、停车场位置:1. 市区内停车场,位于市中心繁华地段的停车场,收费标准相对较高,通常是按照小时计费或者日计费。

2. 市郊停车场,位于市郊或者偏远地区的停车场,收费标准相对较低,可以选择小时计费或者日计费。

3. 机场、火车站停车场,机场、火车站等交通枢纽的停车场,收费标准相对较高,通常是按照小时计费或者日计费。

三、其他注意事项:1. VIP车位,一些停车场提供VIP车位,收费标准相对较高,但可以获得更好的停车位置和更优质的停车服务。

2. 超时收费,部分停车场规定停车时间超过规定时间后将会进行超时收费,车主需要注意避免超时停车。

3. 跨时段计费,一些停车场采用跨时段计费方式,即停车时间跨越多个时段的,按照不同时段的收费标准计费。

以上是福州停车场收费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车主在选择停车场时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停车方式,避免因为停车费用过高而影响出行。

同时,也希望停车场管理部门能够合理制定收费标准,提高停车服务质量,为市民和游客提供更加便捷的停车体验。

福州火车站停车场收费标准

福州火车站停车场收费标准

福州火车站停车场收费标准
福州火车站停车场是福州市内交通枢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广大市民和旅客出行的重要场所。

为了规范停车场的管理,合理收费,现将福州火车站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公布如下:
1. 普通车辆停车收费标准:
小型车(轿车、小型SUV等),首小时5元,之后每半小时加收2元,封顶费用为30元/天。

大型车(客车、面包车等),首小时10元,之后每半小时加收4元,封顶费用为50元/天。

2. 月租车辆收费标准:
小型车,月租费用为500元/月,不限次数。

大型车,月租费用为800元/月,不限次数。

3. 特殊车辆收费标准:
残疾人车辆,免费停车,但需提供相关证明。

公务车辆,按小时收费,不享受封顶费用优惠。

4. 收费说明:
停车收费以小时计费,不足一小时按照半小时计费。

封顶费用指的是在同一停车周期内(24小时内)的最高停车费用,超过24小时将重新计费。

5. 付费方式:
现金支付,停车场设有人工收费点,现金支付。

电子支付,支持微信、支付宝等电子支付方式。

6. 其他注意事项:
停车场内禁止随意停放,违规车辆将被贴条处罚。

停车场内禁止吸烟、乱扔垃圾等行为,违规者将被处以相应的罚款。

以上为福州火车站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希望广大车主和市民朋友遵守停车场规定,文明停车,共同维护好停车场的秩序和环境。

感谢您的配合!。

福州小区停车收费标准

福州小区停车收费标准

福州小区停车收费标准
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福州市的停车问题日益突出。

特别是在小区停
车方面,由于停车位有限,停车难成为了居民们的一大困扰。

为了更好地管理小区停车资源,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提高停车位的利用率,我们特制定了福州小区停车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一、停车收费时间。

小区停车收费时间为每天早上8点至晚上10点,超过收费时间的车辆将不再
收费。

二、收费标准。

1. 小区内固定车位收费标准为每月200元,按月缴纳。

2. 小区内临时停车位收费标准为每小时5元,最高收费上限为30元。

3. 小区内访客车辆免费停车时间为30分钟,超过30分钟的部分按临时停车位
收费标准收费。

三、缴费方式。

1. 固定车位的车主需在每月的1号至5号之间将停车费缴纳至物业管理处。

2. 临时停车位的车主可选择现金、支付宝、微信等方式进行缴费,也可选择购
买停车卡进行预存款缴费。

四、其他规定。

1. 小区内禁止未经授权私自设置停车位,一经发现将进行清理,并处以相应的
罚款。

2. 小区内禁止停放残破、报废车辆,一经发现将进行清理,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3. 小区内禁止停车占道,一经发现将进行清理,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通过以上停车收费标准的制定,我们旨在合理利用小区停车资源,提高停车位的利用率,解决小区停车难的问题,为居民提供更加便利的停车服务。

希望所有小区居民都能遵守停车收费标准,共同维护好小区的停车秩序,共同营造一个和谐、有序的停车环境。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市区自行车和摩托车停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政综[2007]324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市区自行车和摩托车停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政综[2007]324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市区自行车和摩托车停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市区自行车和摩托车停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政综〔2007〕3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福州市市区自行车和摩托车停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7年10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福州市市区自行车和摩托车停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区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下同)、摩托车停放管理,保持整洁优美、文明有序的市容交通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市区人行道、公共场地(含建筑物规划红线内向社会开放使用的临街空地)设置的自行车、摩托车(以下简称“两车”)停放点管理。

“两车”停放点分为代管点和非代管点,代管点供骑车人寄存,专人收费代管;非代管点供骑车人免费停车。

第三条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是“两车”停放管理主管部门,负责“两车”停放点的执法检查,查处擅自设置停放点、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等违法行为。

公安交通、建设、价格、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下列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辖区“两车”停放管理工作:(一)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两车”停放点设置规划,并组织施划相应的停放标志标线;(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两车”停放点招投标工作;(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两车”停放点收费标准,查处乱收费的违法行为;(四)税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两车”停放点收费票据管理工作。

福州停车场收费标准

福州停车场收费标准

福州停车场收费标准福州市停车场收费标准根据停车场所在地区、停车场类型和停车时长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停车场收费标准主要包括计时收费和按次收费两种方式。

下面将详细介绍福州市停车场的收费标准。

首先,对于室内停车场,一般采用计时收费的方式。

在市区内的商业中心和写字楼周边的停车场,停车费用一般为每小时5-10元不等。

而在住宅小区内的停车场,由于停车需求相对较少,收费标准一般会略低一些,大约为每小时3-6元不等。

此外,一些大型购物中心和超市的停车场为了吸引顾客,可能会实行前几小时免费,之后逐小时收费的方式。

其次,对于室外停车场,一般采用按次收费的方式。

在市区内的室外停车场,停车费用一般为每次5-10元不等。

而在郊区和市区外的室外停车场,由于地价相对较低,收费标准一般会略低一些,大约为每次3-6元不等。

需要注意的是,一些室外停车场可能会根据车辆大小和停车时长进行差别收费,例如大型车辆和长时间停车的车辆可能会收取更高的费用。

另外,对于停车时长较长的车辆,一些停车场还会提供日间停车和夜间停车的收费标准。

通常来说,夜间停车的收费标准会略低于日间停车,以鼓励车辆在夜间停放在停车场内。

总的来说,福州市停车场收费标准相对较为合理,市区内的停车费用相对较高,而郊区和市区外的停车费用相对较低。

此外,一些停车场还会根据节假日和活动进行临时调整,需要车主们在停车时留意相关公告。

希望以上信息能够帮助车主们更好地了解福州市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合理安排停车,避免因停车费用而带来的不必要的麻烦。

同时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完善停车场管理,提高停车场的利用率和服务质量,为市民提供更加便捷的停车体验。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6.08.12•【字号】闽价服〔2016〕233号•【施行日期】2016.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闽价服〔2016〕233号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交通局(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建局:为完善停车服务收费政策,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机动车停放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坚持解放思想。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运用停车服务收费政策,吸引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化解停车市场供需矛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状况。

(二)坚持因地制宜。

各地要结合自身实际,区别停车场性质特点,区别停车供求关系,区别山区沿海城市,区别城市区域和停车时段,实行分类定价管理,实施差别化收费政策。

(三)坚持放管结合。

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管住管好实行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下同)管理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强化对实行市场调节价停车设施服务收费的日常监督检查。

二、建立完善分类停车服务收费政策(一)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要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停车服务收费形成机制:1.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

除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以外,对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的停车设施,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收费标准;2.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停车设施,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制定我市机动车道路停放及公共停车收费标准的通知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制定我市机动车道路停放及公共停车收费标准的通知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制定我市机动车道路停放及公共停车收费标准的通知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颁布的《福州市市区机动车道路停车管理办法》,为保障我市中心城区车、人流畅通,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我市机动车道路停放及公共停车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的,统一实行自动计费。

根据福州市交巡警支队划分的不同路段等级(具体路段等级划分由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另行公布),核定具体占道停车收费标准:一级繁华路段:白天(7:00—23:00)每车位每30分钟4元(不足30分钟的按30分钟计费,下同);一级路段及二级繁华路段:白天(7:30-22:30)每车位每30分钟收费3元;二级及二级以下繁华路段:白天(8:00-22:00)每车位每30分钟收费2元;对20座以上(含20座)客车、核定载重量2吨(含2吨)以上货车按占用两个车位计费。

夜间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不收费。

二、非占道类公共停车收费标准:1、占用经政府或职能部门动员并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许可划定的地面建筑规划红线内(含与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相交部分)具社会公共停车性质的停车泊位或占用已规划为社会公共停车场地面车位停放车辆的,白天停放每辆次5元,夜间(22:00-次日8:00)停放每辆次10元;2、占用对外开放兼具公共停车场性质的地下车位停放车辆的,收费标准为一小时以内(含一小时)每辆次3元,超过1小时的按每辆次5元收费,夜间(22:00至次日8:00)按每辆次10元收费。

3、上述地面、地下停车,跨白天、夜间两个时段停放车辆,已收取夜间停车费的,不得再收取白天的停车费;跨白天、夜间三个时间段的,最高不得超过两个连续时间段相加的标准收费,并以此类推。

三、行收费的道路泊位停车及公共停车场所应按照福州市物价局榕价服[2003]59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在停车场地的入口处或醒目位置公布停车服务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监制单位等内容,以便于社会各方监督。

福州火车站收费标准

福州火车站收费标准

福州火车站收费标准
福州火车站是福建省的交通枢纽之一,每天都有大量的旅客出行。

为了更好地
管理车站的秩序和提供更好的服务,福州火车站对停车收费进行了明确规定。

以下是福州火车站的停车收费标准:
1. 临时停车:对于临时停车的车辆,收费标准如下:
小型车辆(轿车、小型客车等),首小时5元,之后每小时加收2元。

大型车辆(客车、货车等),首小时10元,之后每小时加收5元。

2. 长期停车:对于需要长时间停放的车辆,火车站也提供了长期停车服务,收
费标准如下:
每天30元,最长停车时间为30天。

超过30天的部分,每天加收10元。

3. 月租车位:对于需要长期在火车站停车的车主,火车站还提供了月租车位的
服务,收费标准如下:
小型车辆,每月600元。

大型车辆,每月1200元。

需要注意的是,停车场内还设有一些特殊车位,如VIP车位、残疾人车位等,
收费标准和使用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请车主们提前了解相关信息。

此外,火车站还提供了一些便民服务,如ETC停车、手机支付停车等,方便
车主们更快捷地完成停车缴费。

以上就是福州火车站的停车收费标准,希望广大车主们在停车时能够按规定缴费,共同维护好火车站的秩序和环境。

同时也希望火车站能够进一步完善停车服务,为广大旅客提供更加便捷的出行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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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制定我市机动车道路停放及公共停车收费标准的通知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颁布的《福州市市区机动车道路停车管理办法》,为保障我市中心城区车、人流畅通,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我市机动车道路停放及公共停车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的,统一实行自动计费。

根据福州市交巡警支队划分的不同路段等级(具体路段等级划分由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另行公布),核定具体占道停车收费标准:
一级繁华路段:白天(7:00—23:00)每车位每30分钟4元(不足30分钟的按30分钟计费,下同);
一级路段及二级繁华路段:白天(7:30-22:30)每车位每30分钟收费3元;二级及二级以下繁华路段:白天(8:00-22:00)每车位每30分钟收费2元;对20座以上(含20座)客车、核定载重量2吨(含2吨)以上货车按占用两个车位计费。

夜间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不收费。

二、非占道类公共停车收费标准:
1、占用经政府或职能部门动员并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许可划定的地面建筑规划红线内(含与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相交部分)具社会公共停车性质的停车泊位或占用已规划为社会公共停车场地面车位停放车辆的,白天停放每辆次5元,夜间(22:00-次日8:00)停放每辆次10元;
2、占用对外开放兼具公共停车场性质的地下车位停放车辆的,收费标准为一小时以内(含一小时)每辆次3元,超过1小时的按每辆次5元收费,夜间(22:00至次日8:00)按每辆次10元收费。

3、上述地面、地下停车,跨白天、夜间两个时段停放车辆,已收取夜间停车费的,不得再收取白天的停车费;跨白天、夜间三个时间段的,最高不得超过两个连续时间段相加的标准收费,并以此类推。

三、行收费的道路泊位停车及公共停车场所应按照福州市物价局榕价服[2003]59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在停车场地的入口处或醒目位置公布停车服务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监制单位等内容,以便于社会各方监督。

四、占道停车收费标准,以自动计费系统正式启用的时间作为该标准的执行时间;非占道类公共停车收费标准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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