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修改后简易程序适用情况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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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修改后简易程序适用情况调研
[摘要]司法实践中,简易程序因审理期限过短、庭前程序简化不足等原因被隐性压缩适用范围,同时简易程序必须派员出庭更突出了案多人少矛盾。文章将针对上述问题提出改革办案模式和工作机制、简化庭前审查程序、促使简易程序多元化、对已经达成和解的极轻微刑事案件适用不起诉等建议。
[关键词]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不起诉
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进行了重大调整,其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减少诉讼成本,实现不同案件的繁简分流,将更多的精力用于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上。本文就新刑诉法实施以来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开展简易程序办理案件情况进行调研,并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和对策。
一、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适用简易程序办理案件的相关数据
2013年1-7月份,适用简易程序出庭的案件为39件42人,检察机关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数为42件46人,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12件14人、交通肇事8件8人、盗窃6件6人、危险驾驶4件4人、寻衅滋事罪2件2人、贩卖毒品罪1件2人、持有伪造的发票罪1件1人、强奸罪1件1人、故意毁坏财物罪1件1人、抢夺罪1件1人、挪用公款罪1件1人、受贿罪1件1人。法院提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的案件为0件。检察机关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但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数为0件。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3件4人,其中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1件1人,非法经营罪1件2人,交通肇事罪1件1人。
二、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适用简易程序的主要做法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第20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简易程序适用的范围较刑诉法修改前有明显扩大,从理论上讲,适用简易程序案件数应有明显上升。从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近两年适用简易程序情况来看,适用简易程序案件数及简易程序适用率均有所上升,但上升幅度较小。2013年1-7月,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适用简易程序办理案件39件,简易程序适用率为50%;去年同期适用简易程序办理案件36件,简易程序适用率为36.7%,相比来讲,适用简易程序办理案件数仅增加3件,简易程序适用率增加了13.3%。事实上,如果严格按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
序的适用率增加幅度会更大。但在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实践中,一些案件虽符合新刑诉法规定的简易程序适用条件,但却并没有提出适用简易程序建议,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被限制。如对于尚未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的故意伤害、寻衅滋事、交通肇事类案件和一些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职务犯罪案件等。而对于没有明确被害人的案件,如果符合新刑事诉讼法的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都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二)简易程序的出庭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在基层院公诉部门目前普遍存在的“案多人少”的现状下,如何克服人手不足困难成了摆在公诉部门的一个难题。就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来讲,目前公诉科除科长外只有3名人员实际参与办案,案多人少矛盾非常突出。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我们采取的是“三个集中”模式,即集中移送起诉、集中起诉、集中开庭,对一个时期的简易程序案件,由科长协调在审结后集中移送案管办,这样就减少了审批、送卷的时间,节省了人力。在庭审前,科长通常会和法院提前商议,将一个时期的简易程序案件集中开庭,由一名检察人员集中处理。从而避免分散诉判,减少工作重复。上半年,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的简易程序案件派员出庭率为100%,且没有因出庭而影响到办案进度。
三、适用简易程序办理案件存在的困难
(一)简易程序案件的审限对其适用存在隐性限制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213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从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2013年1-7月份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类型来看,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轻伤案件、交通肇事案件、盗窃案件等,大部分都属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20天的审限无疑是增加了法院的审理压力。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尚未达成刑事和解但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即使检察机关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法院也不会采纳。因为法院在审判阶段会面临调解任务,20天内结案存在很大困难。还有一类案件是对于被告人认罪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法院由于内部审批环节多而复杂一般也不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根据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人民法院有程序变更权,如果认为20天内无法结案,是不可能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对其适用范围存在一定的限制。
(二)人案矛盾较为突出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在当前案多人少的情势下,公诉机关虽然通过集中移送起诉、集中起诉、集中审批等方式缓解了一定的办案压力。然而目前由于司法实践中存在侦查主体多元化、侦查重心下移以及刑事案件持续高发等现实情况,移送起诉难以形成批量和相对定时;而
法院受理案件、安排庭审排期与开庭审理分属不同部门,同时兼顾内部监督制约工作要求,落实相对集中开庭审理机制较为困难,且简易程序又分独任制审理与合议庭审理两个模式,集中排期也势必带来难处。因此,检察机关独自采取相对集中起诉工作机制,缺乏配套性,可能造成路程上的无谓消耗,时空上不能衔接,人案矛盾可能呈隐性或显性状态发生、发展。又如,尝试建立与“三个集中”办案制度相配套的“专人审查、专人出庭”机制,由不同检察官对案件进行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使得审诉双方仅靠主动交流实现对案件存在问题或需要在出庭时重点问题的提示,当案件多时或一方不主动时,出庭人只能凭经验来应对,无法保证案件质量。特别是部分案情较为复杂、被告人人数众多的案件,由他人代为出庭,若庭审中出现意外情况,会使公诉人陷入非常被动的境地,一旦出现问题,责任也无法分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