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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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从零碎到系统的过程,文章就计划经济体制、市场经济体制、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进行阐述和分析。

1、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对外贸易法律制度。从1949年至1979年改革开放近30年,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开始起步发展。(1)起步发展阶段的国内、国际环境国内方面:一是新中国刚刚成立,生产力低下,但又有优越的社会制度。在“超越论”和“战胜论”指导下,社会主义各国实行贸易保护主义政策。二是来源于殖民地、半殖民地的历史教训。在开展对外贸易活动中,往往存有戒备心理,过分强调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忽视对外经济交往。国际方面:帝国主义对新中国“封锁”、“禁运”,我国被迫采取国内和国外市场割断的政策;同时,我国无法与当时占垄断地位的资本主义企业在国际市场上进行竞争,于是采取割断的办法不与其竞争,实行贸易保护主义。(2)对外贸易法律制度框架当时的对外贸易立法主要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制定了《对外贸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这一时期,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从无到有,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管得过宽、统得过死的国家统制贸易制度,不利于调动微观主体的积极性,故对当时对外贸易的促进作用有限。法制的不健全,导致了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不平衡,严重限制了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2、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对外贸易法律制度。从改革开放至中国加入WTO,我国的国民经济得到了巨大的增长,外贸事业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行大大促进了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成型。(1)成型阶段的国内、国际环境国内方面:新中国成立后30年,经济长期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框架内发展,闭关锁国,同国外发展的差距扩大了。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行改革开放,对外贸易取得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许多问题,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国际方面:战后,发达国家及许多发展中国家都先后选择了对外开放的道路。很多国家在对外开放的过程中,分享了参与国际分工所带来的益处,并使得自身的经济得到快速发展。历史和现实警示我们,如果不实行开放的政策发展经济,我国将落后于世界其他国家。(2)对外贸易法律制度框架这个阶段我国以《对外

贸易法》为核心,构建了主要由宪法、对外贸易法及其他单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组成的对外贸易法律体系。①宪法我国的宪法明确把我国实施改革开放基本国策写进了序言,同时明确规定了国务院负责管理外贸。②对外贸易法经过十多年的努力,《对外贸易法》)于1994年7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它是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基本法,是整个外贸制度的核心。它规定了我国对外贸易基本制度与基本原则,确立了我国处理外贸关系的基本准则;明确了外贸经营主体的资格条件及权利义务;规定了国家管理各类贸易,包括货物、技术进出口及国际服务贸易的基本方针、政策;规定了国家对外贸的促进措施和对外贸秩序的管理措施;对违反外贸法的法律责任也作了明确规定。③行政法规我国外贸法律制度中一个重要渊源,就是由国务院颁布的大量行政法规。可以这么说,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实施的主要依据,就是内容广泛的行政法规,其内容涉及工商、海关、商检、外汇、税收等方面。⑤部门规章与外贸有关的各部委,尤其是主管外经贸的原外经贸部,在处理外贸具体工作时,往往根据具体问题,颁布专门的部门规章。1979年改革开放以来,初步形成了以《对外贸易法》为核心的新型涉外经贸法律体系。①《对外贸易法》是我国第一部比较全面、比较系统的对外贸易基本法,也是我国45年外贸实践与国际通行规则相结合的产物,对维护此阶段的对外贸易秩序,促进1994年以后的对外贸易发展,为实现与国际贸易规则接轨,特别是与WTO法律体系接轨创造了条件,也为依法管理对外经贸活动提供了可靠的法律基础。②与GATS的要求相比,包括我国服务业立法尚存在诸多不足。如我国服务业立法尚未形成完整体系,立法层次较低等。③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世贸组织规则的三大支柱之一,而《对外贸易法》对知识产权保护只字未提。这不仅影响了对外贸易法律体系的完整性,更重要的是在知识产权壁垒日趋严重的情况,尤其不利于维护我国在对外贸易中的合法权益。④在对外贸易救济法律制度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只包含了5项反垄断条款。其他相关立法多数以行政法规的形式体现,行政法规一般是基于行政管理需要出现的,且针对各种垄断现象进行规定,导致反垄断法源出多头的状况。总的来说,《对外贸易法》和其他一些单行法规中有零散规定但远不够系统,甚至下位单行法规与上位法存在冲突的现象。

3、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对外贸易法律制度。从加入WTO的2001年开始,

中国加入WTO的重大意义不仅使中国经济逐步融入全球经济,而且使我国的法制建设,得到发展机会,对外贸易法律制度进入逐渐完善的阶段。(1)完善阶段的国内、国际环境国内方面:入世后我国对外开放进入新阶段、呈现出新特点:由政策导向型转变为同国际经济接轨的制度型开放;从有限范围和领域的开放将转变为全方位的开放;从单边、自主的开放将转变为双向、多边、有法律约束力的相互开放。我国经济将进一步融入世界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之中。对外开放的新特点也对我国现有的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健全与完善提出了迫切的要求。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我们有必要在法律制度方面通过修改与完善,实现与WTO法律制度的衔接。(2)对外贸易法律制度框架这一阶段,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构建主要是修改或者废止与WTO规则和我国承诺不符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政策措施。修改、颁布的法律主要有:《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保险法》、《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暂行规则》、《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商业银行法》、《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证券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等。根据我国政府入世承诺,我国对以前的整个对外贸易法律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清理,使之能与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保持一致,并在全国统一实施。

积极引进前沿国际零售技术推动我国零售业态的发展。随着我国零售业的发展繁荣,人们消费要求的不断提高,仅凭现有技术显得难以适应行业的发展。世界零售业技术发展日新月异,而我国相关科研水平短期内有些难以跟上潮流,这样就形成了一个行业发展速度与配套技术跟进进度不同步的局面。当前世界各大跨国零售企业十分强调快速将最新科研成果转化为实用技术,并推动先进业态的出现与成熟,其所装备技术已发展到卫星全球定位、数据仓库、供应链体系、物流管理系统等高层次技术领域。而在我国还没有形成这种突破传统的意识,表现为前沿技术的应用率低下。因此,在眼下我国政府鼓励各产业加大国外技术引进的力度的同时,零售业同样也应把握住这一历史时机,通过政府的统一计划或企业的自行谋划,积极借鉴国外经验,引进国外前沿的零售技术,应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发展电子商务,推动我国零售业态的更新换代。在保证自身跟随世界潮流的前提下,还可间接推动自身科研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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