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中级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五章讲义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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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五章讲义12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

1.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

2.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3.合同的变更,仅对变更后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对已履行的部分无溯及力。

二、合同的转让

(一)合同权利转让

1.禁止债权转让的情形: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如委托合同、雇用合同、演出合同)

(2)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根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如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2.程序:债权人转让权利的,无须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注意1】债权让与本身发生效力:债权让与的生效只要第三人和债权人达成一致意思即可,无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

【注意2】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债权的让与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对债务人生效。

【链接】债权转让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3.效力:

(1)抗辩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如提出债权无效、诉讼时效已过等事由)

【示例】甲与乙的债权债务于2010年12月31日到期,债权人乙在2013年1月5日将债权转让给丙,丙对甲提出诉讼要求还款,甲可以以诉讼时效期间已经经过为由提出抗辩。

(2)抵销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二)合同义务转移

1.程序: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否则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2.效力: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三)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

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是指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四)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后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

1.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2.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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