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伙的内部连带责任

合集下载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制度是什么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制度是什么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制度是什么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制度(⼀)特定情况下的有限责任使合伙⼈内部的责任分配更趋公平合理合伙⼈之间的⽆限连带责任是普通合伙企业最显著的特征,⽽我国《合伙企业法》第57条的规定,⼀个合伙⼈或者数个合伙⼈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限责任或者⽆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以其在合伙企业财产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承担⽆限连带责任。

其实质是对⽆过错的合伙⼈进⾏责任限定,允许其在特定情况下承担有限责任。

这是对传统合伙⼈责任分配制度的重⼤调整。

这种调整使合伙⼈之间的责任分配更为公平合理。

由于现代合伙的规模已⼗分庞⼤,⼜由于合伙特有的业务执⾏模式——任何合伙⼈都可代表合伙企业执⾏合伙业务,各合伙⼈的业务⼜相对独⽴,这样,任何⼀个合伙⼈都可能⾯临对⾃⼰不知情的众多的合伙⼈的⾏为承担⽆限连带责任。

尤其是当该合伙⼈的⾏为是出于故意或重⼤过失,这种责任形态就显得尤其不合理。

传统的⽆条件的⽆限连带责任使得合伙⼈处于⾮常不安的境地,直接抑制了合伙企业的发展。

让在执业中有重⼤过错的合伙⼈对⾃⼰的⾏为承担⽆限责任,其他合伙⼈则对之承担有限责任的责任分配,是⾃⼰⾏为⾃⼰责任的体现,⽆疑更为公平合理,也有助于促进投资和专业服务机构的发展。

此为特殊的普通合伙的价值所在。

(⼆)带来的问题:合伙企业信⽤降低,削弱了债权⼈保护普通合伙是⼀个古⽼的制度,其设⽴条件和程序简单,没有最低资本的要求,企业内部实⾏契约式管理。

普通合伙享有这些宽松资本制度和管理模式的基⽯在于合伙⼈之间的⽆限连带责任:任意合伙⼈代表合伙企业发⽣的债务,不问合伙⼈有⽆过错,其他合伙⼈都要对之承担⽆限连带责任。

合伙⼈之间的⽆限连带责任是合伙企业的信⽤来源。

⽽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中,免除了合伙⼈对其他合伙⼈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限连带责任,⽽仅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减轻了合伙⼈的责任负担。

合伙内部关系

合伙内部关系

合伙内部关系案情简介合宜服务中心是一家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协议约定,余得利为合伙企业的负责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签约的责任权限是10万元以下的合同。

2004年4月,合伙企业要与天利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一项合同。

由于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合同,同时,合同标的大约70万元。

合伙企业内部规定,余得利须将合同交全体合伙人审查同意后,方可签字。

为了慎重起见,专门出具了一份函件交给天利有限责任公司,声明该合伙人只有在持有全体合伙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才能代表合伙企业在合同上签署。

2004年4月12日,谈判十分顺利,双方对达成的协议非常满意,尤其是对于合伙企业一方,合同结果远远高于预计的最低标准。

余得利认为这个结果是很好的,其他合伙人一定会同意,而且担心夜长梦多,经过与其他个别合伙人电话联系,提议马上签字。

天利有限责任公司见此情况,也认为不会有变,于是,双方在合同上签了字。

2004年4月20日双方开始执行合同。

几乎与此同时,余得利由与利民生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签定了一份合同,从利民生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一批计算机配件,价值15万元。

2004年10月供货。

后,利民生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货物。

合宜服务中心无法支付货款。

利民生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合宜服务中心的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支付货款。

合宜服务中心的合伙人认为,在合伙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余得利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签约的责任权限是10万元以下的合同。

余得利违反合伙企业约定,合同无效,合伙企业不承担责任。

同时决定撤销余得利为合伙企业负责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约定。

2004年11月时,天利有限责任公司发现市场变化,情况不利。

认为如果能终止执行合同,可以减少部分损失。

有人说,合同签字时,对方没有出具授权委托书,现在我们手中还有天利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函件为证,具此可以证明合同无效,从而达到终止合同的目的。

问:1、余得利违反伙企合业约定,与利民生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签定的合同是否无效?合伙企业是否应该承担责任?2、天利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合同没有成立,有理吗?本案参考结论1、合宜服务中心与利民生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签定的合同是有效的,合伙企业应该承担责任。

合伙人法律责任案例(3篇)

合伙人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丙三人共同投资设立了一家名为“宏图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甲出资30万元,乙出资20万元,丙出资50万元。

公司成立后,三人约定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

然而,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和公司管理不善,宏图公司连续两年亏损,累计负债达到200万元。

此时,甲、乙、丙三人对于如何处理公司债务产生了分歧,导致合作关系破裂。

为了解决债务问题,甲、乙、丙三人将对方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甲、乙、丙三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2. 甲、乙、丙三人是否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三、法院判决1. 甲、乙、丙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2. 甲、乙、丙三人承担有限责任。

四、案例分析1. 合伙人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作为宏图公司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承担有限责任。

然而,由于公司经营不善导致负债,甲、乙、丙三人的个人财产可能受到牵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者清算。

”本案中,宏图公司已连续两年亏损,负债达到200万元,符合破产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破产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者清算。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作为破产债务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 合伙人有限责任虽然甲、乙、丙三人作为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承担有限责任。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按照出资比例承担有限责任,即甲承担60万元债务,乙承担40万元债务,丙承担100万元债务。

五、启示1. 合伙人在设立公司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 合伙人应加强沟通与合作,共同制定公司发展战略,提高公司经营效益。

普通合伙企业的法律责任是如何承担的

普通合伙企业的法律责任是如何承担的

普通合伙企业的法律责任是如何承担的
普通合伙企业的法律责任
1、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个人合伙的无限连带责任具有如下特点:
(1)合伙人的连带责任随合伙债务的产生而产生,随其消灭而消灭。

合伙人仅就其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是一种对外责任。

在合伙内部,仍然按照投资比例或协议约定确定债务的承担。

因此如果一个合伙人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部分对外承担了债务,有权就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部分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3)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这种连带责任不以当事人之间有无约定为转移。

2、新加入的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享有一样的权利和义务。

对其加入之前合伙已经存在但尚未清偿的债务,应与其他合伙人一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退出合伙的,退伙人对退出合伙前原合伙的债务,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合伙协议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合伙协议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合伙协议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合伙企业较之公司更为灵活,法律对于合伙企业的限制也较少,当事⼈甚⾄可以⽤劳务出资。

对于企业管理、经营、合伙⼈的权利义务都可以由当事⼈在合伙协议中约定。

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合伙协议主要条款合伙协议没有什么范本可以遵循,需要根据各合伙⼈⽬的、要求,以及合伙企业经营管理的特点⽽作出适当的条款安排。

然⽽,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毕竟存在差异,合伙企业作为⼀种经济组织,需要具有更为稳定的存续条件,因此法律对合伙企业的协议内容作出了必要的规定。

如合伙企业不能像普通合伙那样因个别合伙⼈的退出⽽结束,因此需要有退伙的规定。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2)合伙⽬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3)合伙⼈的姓名及其住所;(4)合伙⼈出资的⽅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7)⼊伙与退伙;(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9)违约责任。

2、合伙协议条款设置与法律风险合伙协议内容丰富,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也很多,协议制定的不够周祥,必然为合伙企业将来的运作留下法律风险。

(1)合伙财产条款的法律风险合伙出资形式多样,可以以货币、实物、⼟地使⽤权、知识产权、其他财产权利及劳务出资,各种出资形式所产⽣的财产权利并不相同,合伙协议应当就不同的出资有不同的约定。

⾸先,合伙财产归属的约定,通常提到合伙财产时,多数⼈都简单地认为属于合伙⼈共有,⽽实际的情况则复杂得多。

对于以现⾦或财产的所有权出资的财产应认定为共有财产;对于合伙⼈以房屋使⽤权、⼟地使⽤权出资的,在合伙经营期间,由全体合伙⼈共同享有使⽤权,但合伙⼈不享有所有权;对于合伙⼈以劳务、技能等⾮财产权出资的,劳务、技能虽然可以进⾏价值评估,但因其具有⾏为性的特征,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当合伙⼈以商标、专利等⽆形资产出资的,既可能以所有权出资,也可能以使⽤权出资,这就需要合伙⼈在协议中进⼀步明确约定。

合伙人之间的法律责任(3篇)

合伙人之间的法律责任(3篇)

第1篇一、引言合伙企业是我国市场经济中一种重要的企业形式,合伙企业以其灵活的经营机制、较低的组织成本和较高的经济效益,吸引了大量投资者。

然而,在合伙企业运营过程中,合伙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复杂,法律责任难以界定,常常引发纠纷。

本文旨在分析合伙人之间的法律责任,为合伙人提供法律风险防范和纠纷解决的建议。

二、合伙人之间的法律关系1. 合伙人定义合伙人是指按照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合伙人之间的法律关系(1)合伙协议关系: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之间确立合伙关系的法律文件,明确了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2)财产关系:合伙人之间共享合伙企业的财产,包括合伙企业的资产、负债和利润。

(3)经营关系:合伙人共同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享有经营管理权。

(4)责任关系:合伙人共同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和风险。

三、合伙人之间的法律责任1. 合伙协议违反的法律责任(1)违反合同法: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之间的合同,违反合同法的规定,合伙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2)违反合伙企业法:合伙协议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财产关系违反的法律责任(1)侵占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人侵占合伙企业财产,应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2)擅自处置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人擅自处置合伙企业财产,损害其他合伙人利益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 经营关系违反的法律责任(1)滥用职权:合伙人滥用职权,损害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利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重大决策失误:合伙人因重大决策失误,导致合伙企业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责任关系违反的法律责任(1)合伙企业债务:合伙人应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

(2)合伙企业解散: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人应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合伙企业的财产和债务。

四、合伙人之间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1. 赔偿损失合伙人因违反法律规定,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中的合伙企业法规范合作关系

民法典中的合伙企业法规范合作关系

民法典中的合伙企业法规范合作关系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通过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共同经营一项事业,合伙人以合伙财产共同设立一个实体,共同承担对第三人的债务连带责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运作与合作关系,设立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以下是对合伙企业法规范合作关系的相关内容的探讨。

一、合伙企业的合作关系合伙企业的合作关系是指合伙人之间在合伙企业运营过程中所形成的相互合作、互相支持的关系。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合作,共同为企业的发展与经营效益贡献力量。

合作关系中应当体现公平、公正、互惠互利的原则,在共同努力中实现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二、合伙协议的约定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之间对合伙企业的共同经营、利润分配、决策权、风险责任等方面的约定文件。

在合伙协议中,应明确合伙人的出资份额、利润分配比例、决策机制、工作任务分工、风险责任等内容,确保各方权益的平衡与保护。

同时,合伙协议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并经过各方知情同意并签署,使其成为约束合伙人行为的重要依据。

三、合伙企业的内部管理合伙企业的内部管理决策主要由合伙人会议或者合伙人委派的管理人员负责。

在会议决策中,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依法通过多数决定原则作出决策,保证决策的公平公正性。

同时,在合伙企业内部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明确各项管理规范,加强团队协作与沟通,提高企业整体运营效率。

四、合伙企业的财务管理合伙企业的财务管理是保证企业正常运转的重要环节。

合伙人应当按照出资份额进行资金的投入和分摊,确保企业的正常运作和资金的良性循环。

同时,合伙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防止财务纠纷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五、合伙企业的风险责任合伙企业的风险责任是合伙人应当共同承担的义务。

合伙人应当依法承担对合伙企业债务的连带责任,共同分担由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风险。

在风险发生时,合伙人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应对,共同承担风险带来的损失。

《民法典》解析:“连带责任”规定汇总、实务要点与典型案例

《民法典》解析:“连带责任”规定汇总、实务要点与典型案例

《民法典》解析:“连带责任”规定汇总、实务要点与典型案例连带责任,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当事人对共同产生的不履行民事义务的民事责任承担全部责任,并因此引起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

连带责任可能基于合同产生,也可能基于侵权等产生。

连带责任的意义在于增加责任主体的数量,加强对受损人的保护。

民法典除对连带责任的基本特征(连带责任及连带债务份额确定与追偿、连带债务涉他效力)进行规定外,另明确规定了多种连带责任,本词条对此进行了汇总梳理,精炼解读,并附典型案例,欢迎了解。

法典条款第一百七十八条【连带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五百一十八条【连带之债】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五百一十九条【连带债务份额确定与追偿】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第五百二十条【连带债务涉他效力】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据前条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普通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和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和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和承担责任当今社会,无论任何一项工作任务,都需要团队协作才能完成。

特别是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分工越来越精细的情况下。

只有合作才能高效率的完成。

有限合伙成为了目前比较普遍的一种经营形式。

什么叫有限合伙?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设立的企业,根据合伙人的组成不同可以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而合伙企业的设立者即为合伙人。

有限,根据其字面意思是指在某一确定的范围、条件内,有限责任即是承担主体承担在某一确定范围内的责任,超过范围则无须承担。

根据合伙人承担责任的是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分为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有限合伙人即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设立者,同时由于其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因此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不参与企业的经营。

相关法律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参与设立合伙企业时,只能作为有限合伙人。

一家企业既有普通合伙人又有有限合伙人,是根据他们在入股前的约定,公司股东的责任范围来划分的。

股票市场上的股票买者一般都是有限合伙人。

关于企业里的董事会成员是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主要还是看公司股东的责任范围来决定的。

按公司股东的责任范围来分,公司可分为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无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两合公司,部分无限责任股东和部分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一、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泛指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机构或自然人,英文简称为GP。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普通合伙人出资比例为多少如果不是注册公司,其他投资没有投资金额限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计算投资比例。

论合伙人的连带责任

论合伙人的连带责任

论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摘要:法律虽然规定了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的责任和注意义务,但是在实践中却存在许多不同的理解。

特别是在有限合伙人违背自己的注意义务,参与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时,会出现较多争议。

经分析发现,加重有限合伙人的责任具有较大的优越性。

合伙这种经营组织,由于内部成员往往具有特定的信任关系,无论是经营活动中的正常交流,还是合伙组织终结之后的权利义务的最终落实,都不需要花费太高的成本。

从这一角度上来看,合伙组织有着自身发展的优势。

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尚未足够深入,公司的准入制度依然较高的时候,个人选择联合而成立合伙企业是十分明智的选择。

关键词: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连带责任在《合伙企业法》中,一方面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另一方面却规定先由合伙企业财产支付,实际上赋予承担连带责任的合伙人对债权人“先诉抗辩权”。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甚至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对连带责任的认识也很不一致。

但是,无论在学术研究还是在司法实践中,连带责任都是一个经常用到的法律概念。

这种分歧和不一致不仅会给学术研究带来不便,更重要的是引起司法实践的混乱。

正如杨立新教授所言:法官在对侵权责任形态的适用上存在较大的混乱,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

因此,特有必要利用债的一般原理及比较法的规定,对连带责任的性质进行研究并澄清。

合伙是一种重要的经济组织形式,由于分散的自然人个体财力十分有限,无论是资本数额、风险承担能力等,一般来说都难以与形成组织化的合伙企业、公司等经济单位抗衡。

合伙这种经营组织,由于内部成员往往具有特定的信任关系,无论是经营活动中的正常交流,还是合伙组织终结之后的权利义务的最终落实,都不需要花费太高的成本。

从这一角度上来看,合伙组织有着自身发展的优势。

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尚未足够深入,公司的准入制度依然较高的时候,个人选择联合而成立合伙企业是十分明智的选择。

当然,由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注册公司的程序等都大为简化,然而合伙企业的灵活性等特点却依然在现代经济竞活动占据重要地位。

普通合伙人责任有哪些

普通合伙人责任有哪些

普通合伙⼈责任有哪些普通合伙⼈是有限合伙中承担⽆限连带责任的合伙⼈,其责任与普通合伙中的合伙⼈相同。

那么你知道普通合伙⼈的责任有哪些吗?下⾯由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普通合伙⼈不但以⾃⼰已经投⼊合伙的财产承担责任,⽽且还要以⾃⼰所有的个⼈财产对债权⼈承担全部责任。

同时,对于在执⾏合伙事务过程中因⾃⼰的过错⽽给合伙造成损害的,还应当对合伙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普通合伙⼈承担的⽆限连带责任是有限合伙中⼈合性的突出表现,是对合伙债权⼈利益的加强保护,有利于交易安全。

在有限合伙中,绝⼤多数出资源于有限合伙⼈,普通合伙⼈的财⼒远低于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何以能够承担⽆限责任,从⽽取得合伙债权⼈的信任呢第⼀,普通合伙⼈对有限合伙的出资形式是其杰出的风险控制、经营管理能⼒,并对合伙事务有控制、决定权,根据权利责任相⼀致的原则,应当对合伙债务承担⽆限连带责任;第⼆,普通合伙⼈名称、住址在有限合伙登记中要对外公开,交易相对⼈可以通过对普通合伙⼈经营和偿债能⼒的考察来确定交易风险;第三,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组成有限合伙意味着对普通合伙⼈能⼒的肯定,因为即使是承担有限责任⼀个有理智的⼈也不会将财产随意交给经营能⼒⽆保证的⼈,交易相对⼈可以借助有限合伙⼈的判断中增强⾃⼰对普通合伙⼈的信任;第四,⽆限连带责任对普通合伙⼈来说是⼀种巨⼤的商业风险,必然会激励其审慎的处理合伙事务,以获取更多的收益,避免倾家荡产、⾝败名裂的危险;最后,有限合伙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的财产是有限合伙⼈的出资和普通合伙⼈的全部财产,⽐普通合伙更有保证能⼒。

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的⽆限责任的存在是相当必要的。

⼀⽅⾯,给合伙外部交易⼈、债权⼈以加强保护,有利于对外开展业务,促进交易安全;另⼀⽅⾯,有限合伙不可能有公司那样成熟完备的治理机制,⽆限连带责任是防范道德风险,激励合伙业务经营管理者的有效⼿段。

以上就是关于这⽅⾯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普通合伙人的责任有哪些

普通合伙人的责任有哪些

一、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的责任分为两种:
1、对外责任。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以其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对内责任。

普通合伙人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依约定比例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

因自己过失致合伙企业发生损失的需向其他合伙人承担责任。

二、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承担的责任: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对外代表组织,只按合伙协议比例享受利润分配,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不同于普通合伙人的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其对企业承担着主要的投资任务,不得以劳务或信用出资。

三、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不同情况之下应承担责任的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的正常经营债务承担
《合伙企业法》仅在总则中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进行了规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即有限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故意或重大过失形成的企业债务的承担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没有争议的,合伙人包括有限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形成的债务,到底如何处理呢?即先由合伙企业承担责任;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然后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的合伙人进行追偿。

其理论依据在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和表见代理制度。

合伙企业法律责任案例(3篇)

合伙企业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10年,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出资设立,其中张三出资40%,李四出资30%,王五出资30%。

公司主要从事餐饮服务、食品加工、餐饮管理业务。

2017年,公司经营状况不佳,陷入困境。

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因经营理念分歧,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问题。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三人决定解除合伙关系。

然而,在分割合伙财产、承担合伙债务等方面,三人意见分歧较大,最终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合伙财产的分割2. 合伙债务的承担3. 合伙协议的效力三、法院判决1. 合伙财产的分割法院认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合伙人共同享有、共同承担。

”本案中,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经营所得应属三人共同所有。

因此,法院判决公司将现有资产按照三人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2. 合伙债务的承担法院认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承担。

”本案中,公司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债务,应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人按照出资比例共同承担。

然而,由于三人经营理念分歧,导致公司陷入困境,故法院酌情判决张三、李四、王五三人按照出资比例承担公司债务。

3. 合伙协议的效力法院认为,本案中,张三、李四、王五三人签订的合伙协议内容合法,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然而,由于三人经营理念分歧,导致合伙关系破裂,故法院判决解除三人之间的合伙关系。

四、案例分析1. 合伙财产的分割本案中,法院判决将公司现有资产按照三人出资比例进行分割,体现了《合伙企业法》中关于合伙财产分割的原则。

在实际操作中,合伙人应遵循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确保合伙财产分割的公正性。

2. 合伙债务的承担本案中,法院判决张三、李四、王五三人按照出资比例承担公司债务,符合《合伙企业法》中关于合伙债务承担的规定。

在实际经营中,合伙人应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避免因债务问题引发纠纷。

浅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方式——兼论《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

浅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方式——兼论《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
任。
所谓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是指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 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对这一概 念。应作如下说明:一、承担有限责任的主体。有限合伙企业的 “有限”二字,其实是从有限合伙人这个角度来讲的,是有限合伙 人的有限责任,并不是指合伙企业本身承担有限责任。作为有限合 伙企业而言,它依然应承担无限责任,应当以企业的全部财产清偿 其债务(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二、承担有限责任的对象。有
189
万方数据
浅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方式——兼论《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
作者: 作者单位: 刊名: 英文刊名: 年,卷(期): 裴培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江苏如皋,226500 大众商务 Popular Business 2011(12)
本文链接:/Periodical_dzsw-tzb201112158.aspx
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对象仅限于合伙企业对外所负担的债务, 至于有限合伙人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时,则应对其承担无限责任。 三、承担有限责任的方式。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是一种间接责 任,即有限合伙人不是直接向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清偿债务(合伙企 业的债权人原则上也不能起诉有限合伙人),而是通过向合伙企业 履行出资义务,间接地对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承担责任。四、承担有 限责任的上限。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 务承担责任。只要有限合伙人履行了其出资义务,即便合伙企业的 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企业的到期债务,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也不得要 求有限合伙人承担责任。在这个意义上,有限合伙人与公司的股东 十分类似。二者均是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投资风险。纵然企业经营失 败,有限合伙人或股东至多损失其出资,不会累及他们在出资以外 的财产。值得注意的是: (1)出资额有认缴的出资额与实缴的出 资额之分,二者在数量上有可能并不相等,有限合伙人承担责任的 最高限额是其认缴的出资额,而不是其实际缴纳的出资额; (2)为了保护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利益,有限合伙人只能以货币、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不得以劳务 出资(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四条); (3)如果有限合伙人不履行或 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当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合伙企业 的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有限合伙人在出资义务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 任: (4)依据公平原则.有限合伙人依法增资或减资的,对于发 (5)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 生在增资或减资前的合伙企业的债务,有限合伙人相应地应当以增 资或减资前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合伙企业 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一条)。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合伙企业对外承担的是无限责 任。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理由是基于其是人合,而且普通合伙 人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合 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 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第四十 条第一款规定:“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的 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用其在 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据此,合伙企业债务的 承担分为两个层次:第一顺序的债务承担人是合伙企业,第二顺序 的债务承担人是全体合伙人。由于债权人的交易对象是合伙企业而 非合伙人,合伙企业作为与债权人有直接法律关系的主体.应先以 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因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普通合伙人不 享受有限责任的保护,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全体普通 合伙人应对合伙企业未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因而,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所谓的“连带”责任。是指合伙人在 第二顺序的责任承担中相互之间所负的连带责任,而非合伙人与合 伙企业之间的连带责任。

法律明确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八种情况

法律明确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八种情况

法律明确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八种情况除了当事人之间的有效约定外,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连带责任的合用条件分别作了规定,这些规定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认定当事人是否承担连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具体来讲,法律明确规定的连带责任有以下几种:(一)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的方式有普通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此外,《民法通则》第89 条、《经济合同法》第 15 条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对因保证而承担连带责任也作了明确规定。

(二)合伙(包括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 35 条第 2 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可见,这种连带责任是针对合伙人与债权人这一外部关系而言,至于合伙内部仍是一种按份的责任。

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与合伙中的相似,根据《民法通则》第52 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有关规定,合伙型联营各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的约定对联营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65 条、第 66 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1 条的规定,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有以下几种情况:1、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伤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伤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公司合伙人责任划分协议书(精选5篇)

公司合伙人责任划分协议书(精选5篇)

公司合伙人责任划分协议书(精选5篇)在工作和生活中,少不了要写各种各样的文档,不论是写制度、写总结、写计划还是写其它的材料,能写出一篇好的文档,体现了一个人的文笔,也体现着一个人的能力,下面是我汇编整理的《公司合伙人责任划分协议书(精选5篇)》,希望能够帮到你!公司合伙人责任划分协议书1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丙方:________________丁方: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合伙宗旨:甲、乙、丙、丁四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同发展的原则,共同经营_______事务。

第二条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_________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和经营范围:_________第四条合伙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_________年。

第五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作价)人民币_________元;合伙人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合伙人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合伙人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元。

各占_________。

(二)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前交齐。

如未按时交齐,应向其它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具体出资应占比例按各方实际出资确定。

(三)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元。

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届时按约定予以返还。

第六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论有限合伙人的责任承担

论有限合伙人的责任承担

与普通合伙相比, 允许投 资者 以承担有限责任 的方式参加合伙成
信有 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 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 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有 限合伙人未经授权 以有 限合伙企 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 易,给有 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
为有限合伙 人, 除了投资者承担无限责任 的后顾之忧 , 解 有利于 吸引
承担与普通合伙人相 同的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 人身份识别对于有限合伙人和交易相对人、 第三人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有限合伙 有限责任 中 图分类 号 : 9 2 9 D 2. 2 无限连带责任 表见普通合伙 文 献标 识码 : A 身份识别
文章编 号 :0 909(0 90.9.2 10 .5220 )60 1 0
理和对 内事务的处理。 在有限合伙企业 中, 有限合伙人其义务是 向企 业 出资,其将 出资作为合伙企业财产交给普通合伙人进行经营和管 合伙事务 , 管理合伙企业财产 。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了八种行为 , 有限合伙人实施了
般来说 , 有限合伙人不代表合伙企业 , 不执行合伙事务 , 对合伙
限合伙人仅仅做了下列一种或几种行为并不构成参与对企业的控制。 0 有限合伙人不会因为这些行为 , 改变他们所承担的有限责任, 承 担 同普通合伙人相同的无限连带责任 。有 限合伙人通过不参与企业 经营而承担有限责任, 在合伙 企业中的身份只能是~个投资者, 不享 有普通合伙人所享有的一些权利 。但是 由于有限合伙 人同样 是合伙 企业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合伙企业 的盈亏同其有着直接 经济利益关
投 资。与有 限公司相 比, 普通合伙人直接参与从事合伙的经营管理 ,
使合伙 的组织结构简单 , 节省管理费用和运营成本 。 同时有 限合伙组 的, 该有 限合伙人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国统一有 限合伙法第 3 3条 美 0

民法典中的连带责任及其适用(收藏学习)

民法典中的连带责任及其适用(收藏学习)

民法典中的连带责任及其适用《民法典》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总体而言,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明确规定了连带责任的一般适用规则,主要是第178条、第518条至第521条;二是明确规定了连带责任的不同适用情形,共计25个条款。

1、法人分立后的连带责任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适用指引:1、在法人分立过程中,法人与债权人达成债务承担协议的,该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且优先于法律的任意性规定。

申言之,该债务承担协议可以排除适用各分立后的法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2、在原债务有保证人的情况下,法人分立后的债务承担经债权人同意但未取得保证人的同意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依法予以免除。

2、法人设立人的连带责任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适用指引:1、法人设立人之间系合伙关系,法人未能合法成立的,全体设立人作为合伙应对因设立行为产生的义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2、对于何为设立人、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认定等,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一条至第五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非法人组织设立人之间的责任,可类推适用上述规定。

3、营利法人出资人滥用权利的连带责任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适用指引:1、本规定是对所有营利法人出资人的一般原则要求,涉及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的连带责任承担问题,应优先适用《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2、当符合法定条件,认定出资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时,可以否认法人人格,将出资人和法人视为一体,追究二者共同的法律责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合伙的内部连带责任摘要:合伙是我国一向重要的民事活动,其连带责任制度是我国一向重要的制度,合伙的内部连带责任是司法实践中经常使用的一种民事责任。

针对司法实务中适用合伙内部连带责任所存在的问题,如何更好的完善这项制度进行探讨。

关键词:合伙,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承担,隐名合伙,退伙,入伙合伙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包括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与合伙企业。

合伙性联营,又称半紧密型联营,是不具备法人条件的联营,但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联合组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半紧密型经济联合组织,联合各方在联合经营业务范围内,依据合同、协议,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合伙的连带责任是最常见的一种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规定:“合伙型联营体,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可以认为,我国的合伙,无论是个人合伙还是法人合伙,只要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对外都应承担连带责任。

下面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结合有关法理,对合伙的内部连带责任问题做探讨。

一.合伙连带责任的立法缘由(一)法律对合伙的宽松规定决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这种宽松表现在:1.法律对每一合伙人的出资数额和全体合伙人的出资总额都没有规定最低限度;2.法律对合伙人出资的内容没有加以限制。

资金、技术、实物、劳务等均可作为出资;3.法律对共有财产的规模没有加以限制,没有要求合伙组织必经提取公共积累,合伙人可以把全部利润用以分红。

据此,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保证交易安全,法律必须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连带责任。

(二)合伙人之间的连带关系,决定合伙的财产责任必须是连带责任。

合伙的特征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盈利。

这种共同的利害关系决定合伙的财产责任必然是一种连带责任。

二.合伙内部连带责任的完善拙见对于合伙的内部连带责任问题十分的复杂,我国法律对此的规定十分不完善,下面我对与合伙的内部连带责任的完善发表一下自己的薄见。

(一)合伙内部各合伙人共同监督的责任不完善合伙人合伙成一个企业来经营,自然为了合伙人自己所合伙经营的企业有一个良好的盈利机会,这就需要合伙人按照当初的协定共同尽自己应尽的义务,的确,合伙人按照自己的协定履行自己的职务,但如果其中有一个或几个合伙人受到外部的利益诱惑,在不违反之前合伙所协定的协议条件下,利用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能力破坏其他合伙人的应得的利益来让自己获得更多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合伙内部连带责任怎么对待这种做法我国的法律没有过多的规定。

类似于这样的案例,如果合伙对外筹资,而其中有合伙人并不知情。

在这种案例的情况下,就说明合伙内部监督的责任需要完善。

合伙要共同出资,合伙经营,我们民事上应该要规定在合伙对于共同监督的范围,内容,一边在这种情况的发生时有司法依据,来判定合伙连带责任承担时所要共同提供的出资比例,与不知情者应不应该进行承担。

这里另外强调一个问题,就是因两个以上的法人公司进行项目合作,即合伙企业合作由此共同享有合作开发项目的权利并共同承担相应的义务,也形成法律上的连带责任。

那么,此时也需要两个合伙企业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在这个项目上的合伙人我认为需要共同监督,以达到在这个项目上的双赢。

双方的协定需要规定共同监督的范围,此时我觉得我国的民法上应该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共同监督的限度,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的合作并不是建立在一个共同的合伙组织下,所以不同双方的合伙人也许会因为各种各样原因在共同监督时越过范围去了解另一个合伙的商业机密。

这需要法律来规定,例如,可以规定在种情况下,合伙此项目的双方应该为此新项目去共同出资建立一个属于这个项目的新地点等等法规。

(二)合伙人出资在合伙中保障的制度不完善合伙出资的内容可以有各种各样,我认为其中以劳务,实物等出资的保障,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他们的保障完全是靠当初的合伙协议来维护。

首先劳务是人的体力或脑力的劳动,是把劳动换成资本,此时他们的权益用什么来保障?也许会有一些不法厂商利用劳务出资人的不知情,剥削他们一些要赢得权利,这时法律没有规定怎么办?我认为国家在这方面应该制定法律,规定劳务出资者最低在合伙中应该获得什么每个合伙企业都支付的起的劳务出资者权益又不太受损的最低保障。

其次是技术保障,在合伙企业中技术保障我认为应该分为两部分,一是技术拥有者应从企业里获得什么样的出资保障,二是合伙怎么对待技术对外,虽然我国有知识产权保护法,但其并不完善。

还有是实物保障,合伙人以实物出资,实物在使用中的受损,假如合伙解散是不是其他合伙人要给与实物出资人更多的利益来弥补所出实物在合伙时运营的磨损?按照当初出资的比例在多出多少比例来给予赔偿,这需要法律来规定。

最后是合伙人出资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的界限保障,我认为合伙人个人财产往往与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混在一起,形成家庭共有财产。

一般情况下,只能以家庭共有财产中合伙人应有份额清偿合伙债务,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份额不能用于承担合伙人应负的连带责任。

只有在合伙人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出资时,才能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如果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出资,盈余分配所得用于其家庭成员生活,则应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责任,不足部分再以合伙人的家庭财产承担。

(三)合伙财产和个人财产债务清偿顺序不完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清偿顺序,就是对于合伙所欠债务,合伙人是无条件地承担连带责任或只有在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是才承担连带责任?这个问题显然对解决合伙人的利益纠纷十分重要。

民法上,合伙不是法人,其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因此,有学者认为,合伙债务事实上是合伙个人的债务,对于合伙的债务,合伙人当然应在债务出现时承担连带责任。

但我认为,合伙债务是以合伙名义而产生的债务,其性质应与合伙财产相联系,根据我国民法理论合伙财产是合伙人共有财产,而合伙债务应当是合伙人共同债务,对合伙债务履行也是全体合伙人的共同责任(正因如此,我国《民法通则》第34条第2款明文规定:“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这里,“共同责任”与“连带责任”是有区别的。

连带责任是各合伙人是合伙人在承担自己的债务清偿基础上,同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清偿债务责任;而共同责任则是合伙债务是全体合伙的共同债务,属于合伙团体。

必须首先以合伙人的共同财产即合伙财产进行清偿,然后个人负无限责任,即应负个人清偿责任。

这一做法,叫做补充连带主义,为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所采用。

还有一种做法叫做并存主义,就是对合伙债务,由合伙财产和合伙人个人财产负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可就合伙财产和合伙人个人财产选择请求清偿。

采取并存主义的国家,主要有瑞士和德国,我觉得国采用的是补充连带主义。

所以,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清偿,不足部分再由合伙人个人财产清偿;个人债务先由个人财产清偿,不足部分再由合伙人在合伙财产中的份额清偿。

(四)清偿合伙债务与合伙个人债务的先后顺序如果说,合伙财产和个人财产债务清偿顺序是对外的,那么清偿合伙债务与合伙个人债务就是对内的。

如果,合伙债务与个人债务都存在,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怎样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我们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英美合伙法大都采取“双重优先权原则”。

所谓双重优先权原则,是指合伙个人的债权人优先于合伙的债权人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中得到满足,合伙债权人优先于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从合伙财产中得到满足。

企业的债权人立足于企业的财产,个人的债权人立足于个人的财产。

简言之,合伙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合伙债务,个人财产优先用于清偿个人债务。

(五)隐名合伙内部连带责任问题所谓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的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出资,不参加实际的经济活动,而分享营业利益,并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亏损责任的合伙。

出资的一方称为隐名合伙人。

从隐名合伙的特点可以看出,隐名合伙就是一个类似于购买股票的股民,隐名合伙人出资主要以资金为主,资金可以让合伙组织自由支配,对与合伙组织也不会管理,只是到最后获得分享盈利,与股民不同的是,隐名合伙承担合伙的连带责任只不过用出资的方式。

这里有一个问题,就是法律没有规定隐名合伙人不参加管理,假如合伙中某个隐名合伙人参与某些管理导致合伙在经营需要共同承担责任,此时合伙需要共同面对,对于隐名合伙人承担的责任只是出他的出资比例来负责任是不是对于其他的合伙人十分的不公平呢?由这方面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隐名合伙内部连带责任的承担只需要出资,有人会问隐名合伙人不参加实际的经济活动,所以隐名合伙一般对于内部连带责任的承担就好似一纸空文,其实不是这样,既然法律没有规定隐名合伙人不能参与合伙的管理,那么隐名合伙人可以用间接参与经济活动,或在合伙的内部管理体制上参与,这样造成的合伙责任是不是应该在合伙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是不是应该由隐名合伙人全部负责?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隐名合伙人要付95%的责任,其他的合伙人负剩余的5%责任。

合伙的管理不可能那么万无一失,其他合伙人所为此负责只是因为有共同承担义务,但由于隐名合伙人的过失造成的,隐名,顾名思义在合伙中是难以发觉的,所以要付很大比例的责任。

从这方面上,我认为对于民事隐名合伙这一方面的法律,民事上我觉得其不应该参与任何经营经济活动,只是合伙的一种筹资上的提供者。

这样可以避免隐名合伙所带来的责任纠纷。

觉得还是应该这样做可以避免合伙的内部纠纷,促进合伙企业的发展。

(六)关于入伙、退伙人的连带责任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

对于退伙人自身的债务承担当然是在退伙之前所要承担的债务,退伙之后不用承担。

但有一点需要注意,就是退伙后,我认为退伙人还要承担退伙后保守合伙体的商业秘密的责任。

我国民法上并没有明确规定退伙后的连带责任,对于退伙很多人就认为离开了,承担完之前的债务,就没有任何的关系了,其实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对于一些大的合伙体,肯定是拥有自己的商业机密的,这些是不可让外人知道的,否则企业会受损,法律上退伙人不用承担任何的债务,但是其他合伙人的利益将受损,所以民事上必须明确规定,退伙后,退伙人应为原来的合伙体承担那些退伙后应承担的责任,比方说,退伙后承担保守合伙体的商业秘密责任。

还有合伙体对于退伙人的保障,譬如说,不对退伙人进行人身攻击等等。

入伙,指合伙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我认为,新入伙人入伙时,可以与其他合伙人约定,对其入伙前已存在的合伙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

但这种约定仅对合伙人内部发生效力,对合伙债权人,新入伙人对其人伙前已存在的合伙债务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新的入伙人,不清偿入伙之前的合伙体债务,但入伙之后需承担之后的合伙体债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