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3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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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3.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民事审判基本制度概述
合议制度的概念
合议制度 第一审程序中的合议庭
第二审程序中的合议庭
合议庭的构成 再审程序中的合议庭
合议庭的内部关系
合议庭与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关系
回避制度的概念
回避制度 应当回避的主体范围
回避事由
回避的方式和程序
公开审判制度的含义
公开审判制度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不公开审理的几种特殊情况 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多重审级制度的利弊与审级的多元化
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的含义
两审终审制
两审终审制的例外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重点难点归纳】
一、民事审判基本制度概述
1.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主要规定了民事审判的基本方式和结构,具有界定民事审判
自身特色的作用。

2.民事审判基本制度与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相比更加具体化,更具有可操作性,是民
事审判基本价值要求的制度化。

3.民事审判基本制度的规定主要依据宪法和法院组织法,是宪法和法院组织法有关制度在民事诉讼法领域的体现。

4.民事审判基本制度侧重于从审判主体的角度加以规范。

二、合议制度
1.合议制度的概念
(1)合议制的含义
合议制度,是指由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庭,以人民法院的名义,具体行使民事审判权,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2)合议制与独任制
①独任制的概念
独任制,是指一名审判员独立地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裁判的制度。

独任制只适用于依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独任制只适用于依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②合议制与独任制的比较
与独任制相比,合议制可以发挥集体智慧、克服单个审判人员个人认识的片面性和知识的局限性,防止个人专断,有利于提高案件审判的质量,更能体现审判的形式公正;但提高了审理的成本。

2.合议庭的构成
合议庭由3名以上、人数为奇数的审判人员组成。

合议庭的构成因审理程序不同而有所不同。

(1)第一审程序中的合议庭
①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时,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也可以
全部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但不能全部由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陪审员在诉讼中与审判员有同等权利、义务。

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③由非司法职业的公民作为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的制度称为陪审制。

通过公民的参与体现司法的民主性;借助参审人员的专门知识,解决案件审理中专业性比较强的问题。

(2)第二审程序中的合议庭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合议庭的成员必须全部是审判员,合议庭的组成人数仍为奇数。

(3)再审程序中的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原审程序的合议庭有陪审员参加的,再审时,陪审员仍然可以参加。

再审的合议庭必须另行组成,即原来的审判人员不得再作为合议庭的成员,目的是保证再审的公正性。

(4)合议庭的内部关系
①人民法院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时,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审判长。

院长或者庭长不参加合议庭时,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合议庭的一名审判员担任审判长。

陪审员不能担任审判长。

②合议庭成员在对案件进行评议和议决时,具有同等的权利。

当合议庭成员不一致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议决原则,以多数成员的结论为合议庭的结论。

少数成员的观点虽不作为合议庭的结论,但应当如实地记人笔录。

(5)合议庭与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关系
①审判委员会的任务
a.总结本法院审判工作的经验。

b.讨论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问题。

c.其他与审判相关的工作。

②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基本关系
审判委员会在审判业务上对合议庭实行指导和监督,具体体现在:
a.本法院院长或副院长认为合议庭对案件的处理意见不当时,可以将案件如何处理的问题提交审判委员会。

b.合议庭评议案件未形成多数意见时,应由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c.对于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处理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该决定对外仍以合议庭的名义作出。

d.审判委员会对本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裁判发现确有错误的,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

三、回避制度
1.回避制度的概念
(1)回避制度的含义
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有关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该案诉讼程序的制度。

(2)回避制度的意义
①保证审判的公正性。

②维持审判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

回避的主体范围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执行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

其中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3.回避事由
(1)从回避主体与案件的关联方面
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③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

④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⑤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⑥除发回重审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案件外,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

(2)从回避主体的行为方面
①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

②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

③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④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⑤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⑥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⑦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4.回避的方式和程序
①积极回避又称为主动回避,是指应当回避的主体主动申请退出审理或诉讼程序。

应当回避的主体在知道具有回避情形时可以提出回避请求。

②消极回避又称为被动回避,是指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申请,或者院长、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退出本案的审理或诉讼。

申请人应当在案件审理开始时或辩论终结前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回避主体回避的申请。

提出回避申请时,应当说明理由。

(2)回避的批准程序
①院长担任合议庭审判长的,其是否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②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③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3)回避决定的做出
①除了案件的处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外,回避申请提出之后、人民法院作出回避主体是否回避的决定之前,回避主体应当暂时退出案件的审理或停止参与案件的有关工作。

②对申请回避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在回避申请提出后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作出决定。

申请人对该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但在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可以不退出诉讼,继续参与案件的有关工作。

四、公开审判制度
1.公开审判制度的含义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将其审判活动向社会公开。

其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人民法院应当在案件开庭审理前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审理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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