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学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办法【模板】
暨南大学新建教师公寓有偿使用方案.

暨南大学新建教师公寓有偿使用方案一、房屋使用原则及管理规定(一)新建教师公寓划定用作教师周转房的部分按以下三个原则使用:1.只租不售原则。
房屋只供新调入我校的教职员工或短期聘用的国内外知名学者临时租住,不售卖给个人。
2.有偿使用原则。
(1)房屋采取交纳租金的原则提供给住户居住。
学校向承租户收取的房屋租金按以下标准执行:新建教师公寓租金标准单位:元/月/平方米(2)新入住的教职工需一次性向学校交纳住房保证金1000元,并预交3个月房租,租住满3个月后的房租由财务处直接从租住人的工资内扣除。
3.签约居住原则。
(1)符合租住条件者租住学校周转房,必须承诺遵守《暨南大学教工周转房管理规定》并与学校总务后勤管理处房产科签订《暨南大学周转房租住协议》,协议需进行法律公证(公证费用由入住人员承担)。
违反条约规定或拒签合约者将不能获得租住资格或取消租住资格。
(2)租住人在租住期间如因辞职、自动离职、或其他未经学校允许而擅自离岗达三个月等,则其与我校签订的《暨南大学周转房租住协议》自动终止,租住人需在上述情况发生后45天内主动到房产科办理有关退房手续,否则学校将对该房进行强制退出的清理工作。
(二)房屋管理规定学校新建教师公寓统一交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物业管理费、生活所需诸如水电等费用、房屋内部维修费及室内生活设施配置均由租住人员承担(其中空调、煤气灶、抽油烟机、橱柜、卫浴设备、窗帘等由学校统一配置),租住人必须遵守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定与条例。
二、租住规定及违约处理(一)租住年限规定新建教师公寓作为学校周转房,租住期限为三年(在校内变更租住房和领取房租补贴的,其租住时间累计计算),三年期到,租住人必须主动到学校房产科退房。
(二)新建教师公寓只供签约租住人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居住,严禁出租、出借给其他人使用,严禁用作居住以外的用途。
(三)违约处理1.租住人违反上述第(一) 款规定,学校将按本方案规定,收取高额租金,并根据《暨南大学周转房租住协议》的有关规定收取一定的违约金,同时学校将对违规者进行通报批评。
暨南大学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办法

暨南大学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办法为了贯彻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穗府[]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粤府办[]号)《关于印发省直驻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和省市政府的其它相关规定的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住房货币分配的目的和意义(一)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是在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把住房实物分配制度改变成按劳分配为主体的货币分配体制,通过向教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增加教职工工资收入中的住房消费资金含量,职工通过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等政府的配套政策,提高职工的购房支付能力,由职工根据需要和可能,自行购买、租赁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加快推进教职工住房商品化、社会化,使我校的住房分配制度与社会接轨。
(二)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有利消除在住房实物分配体制下形成的效率不高、分配不公、以权谋房占房等弊端,有利于解决学校发展中的因住房紧缺状况而造成的用地紧张。
(三)立足于住房分配机制的转换,促进与政府的住房制度改革相关的综合配套政策接轨,完成教职工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分配机制和管理机制。
二、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基本原则(一)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根据每位教职工在一定工作时间里和工作岗位上为社会、学校所作的贡献,合理分配用于个人的住房消费资金数量。
(二)给每位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教职工发放住房补贴的累计年限最多为年,即个月。
(三)学校按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实物性分配住房,不再按本方案实施前的房改政策出售、出租公有住房。
实施范围的教职工按月按职称、职务规定标准发放住房补贴,由其自行解决住房问题。
货币分配资金在规定时间内,计发入个人专门账户。
学校的公有住房,一律按广州市调整住房租金办法出租。
(四)在实行货币分配的同时,学校将按市场评估价出售部分现存量住房给未参加房改的现住户。
大学住房货币分配个人申请时间安排及办理流程图附件1:

附件1一、个人申请时间安排:1.参加住房货币分配的教职工可自行下载打印《广东工业大学教职工住房货币分配补贴申请表》(1式4份)或《广东工业大学教职工以标准租金继续租住学校公房申请表》(限1999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选填,1式4份),或到广东工业大学住房货币分配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大学城校园综合楼406、408)领取(上述两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办理申请截止时间:2009年5月31日。
申请人必须在此之前持已填写好的《申请表》(限本人填写部分,1式4份)到大学城校园综合楼406、408办理相关的申请登记等手续,否则视为放弃申请。
为避免办理过程中人员过于集中,请各单位服从如下办理时间安排(指理申请登记手续的同时领取《广东工业大学教职工参加住房货币分配相关情况函调表》(以下简称《函调表》),进行函调。
4.如果申请人是未曾有过工作变动的单身教职工,在办理申请手续时可一并将《申请表》和其在广州市申领的身份证、户口本及复印件(1式2份)交回领导小组办公室并进行登记,即完成了其个人的申请工作。
5.申请材料交回截止时间:2009年6月30日。
申请人必须按实施方案的要求在此之前将已经配偶单位、原工作单位及原居住地房改部门单位审核的《申请表》、《函调表》、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及复印件等申请材料交回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填表要求1.《广东工业大学教职工住房货币分配补贴申请表》第1~10项和《广东工业大学教职工以标准租金继续租住学校公房申请表》第1~12项为本人和配偶的基本情况,请本人如实填写。
2.《广东工业大学教职工住房货币分配补贴申请表》第11项、《广东工业大学教职工以标准租金继续租住学校公房申请表》第13项,如“未享受过购买房改房,解困房及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等优惠政策”填“没有按房改优惠政策购房”;如未“领取过国家认定的住房补贴和参加住房货币分配”填“没有领取过住房补贴和参加过住房货币分配”,如已“领取过国家认定的住房补贴和参加住房货币分配”应填写领取总额及领取的起止时间(年月);如目前为止仍“以廉价租住公有住房”填写“以标准租金租住公房”,如以成本或市场租金租住公房或未租住公房填写“没有以标准租金租住公房”。
暨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暨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暨发字〔1999〕1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教育部关于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法规,规范我校国有资产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级部门履行职责和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由各单位占用、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包括国家各级政府拨给的,各单位按照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运用学校资产形成的,协作单位投资的以及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学校国有资产的主要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境外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和作用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节约及有效使用,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统计报告和监督;向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等。
第五条学校对国有资产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学校统一所有、统一管理监督,院、系、所(含中心室、重点实验室、产业部门、医院、机关部处、境外办事处以及外向型单位等,下同)单位监管,占用单位使用管理的分级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所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
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由校长担任委员会主任,分管副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二级归口单位负责人担任。
其主要职责:(一)根据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组织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
(二)负责组织全校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等统计报表的审批。
(三)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资产的调拨、转让、报废等调处审批。
2023年学校教职工住房货币分配方案

2023年学校教职工住房货币分配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教育事业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为了进一步提升学校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品质,我们制定了2023年学校教职工住房货币分配方案。
二、目的和原则1. 目的:通过合理的货币分配方案,提高教职工的收入水平,改善住房条件,进一步激发教职工的工作动力和创造力。
2. 原则:公平、公正、透明、可行。
三、方案内容1. 货币分配标准(1)根据不同地区的住房市场情况和教职工岗位的特殊性,制定不同的货币分配标准。
一线城市的教职工分配标准相对较高,二线城市次之,三线及以下城市为最低标准。
(2)根据教职工的学历和职称等级,制定不同的货币分配标准。
高级职称和高学历的教职工享受相对较高的货币分配。
2. 货币分配机制(1)以货币代替住房分配:根据教职工的家庭情况(如家庭人口总数、配偶工作情况等),将原本用于住房分配的额度转化为货币,直接发放给教职工。
(2)个人认购住房:鼓励教职工自主选择适合自己的住房,并参与购买过程。
学校可以提供相关的贷款支持,帮助教职工解决购房难题。
(3)租房补贴:对于无法购房的新教职工或特殊情况下的教职工,学校可以提供租房补贴,以促进他们的稳定和发展。
(4)货币分配的动态调整:每年根据教职工的工作表现和住房市场情况,动态调整货币分配标准,以确保货币分配的公平性和及时性。
3. 货币分配的管理和监督(1)设立专门的住房货币分配管理机构,负责对货币分配方案的执行和监督。
(2)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教职工的个人信息和住房购买情况的实时更新和记录。
(3)定期公开教职工住房货币分配方案的执行情况和相关数据,接受教职工和社会的监督。
四、实施计划1. 确定货币分配标准:在2023年年初召开专题研究会议,由学校领导班子和相关部门确定不同地区和不同岗位的货币分配标准,经过公示和听取意见后正式发布。
2. 完善制度和政策:学校相关部门在2023年上半年完善货币分配的相关制度和政策文件,明确具体的操作流程和管理要求。
暨南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暨南大学珠海校区总务后勤管理

暨通〔2017〕11号暨南大学关于印发《暨南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校机关各部、处、院、室、中心,各直属单位,各学院,各校区管理委员会:《暨南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7年第6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映报告。
特此通知暨南大学2017年4月13日暨南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暨南大学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学校或学校授权单位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
合同形式包括合同书、协议书、意向书、备忘录、补充协议以及其他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内容的文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学校制定和修改有关合同管理制度,并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纠纷处理等环节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及监督等系列活动。
第四条学校对外所签合同包括:(一)合作办学合同;(二)科研项目合同;(三)技术转让合同;(四)物资采购合同;(五)基建修缮工程合同;(六)融资借贷合同;(七)捐赠合同;(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合同。
第五条学校不得对外签订担保合同。
第六条合同按照性质、重要程度和标的金额大小,分为重大合同和一般合同。
重大合同是指法律关系复杂、标的额较大,对学校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其所属各职能部门、学院、直属单位、校区的合同管理。
学校附属医院、校办产业、学校教育基金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合同管理,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八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合同管理体制。
第九条合同的订立、履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有关规定。
学校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预防和消除风险,保证合同有效履行,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中山大学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办法(试行)-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中山大学文件中大办[2002] 22 号印发《中山大学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实体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单位,后勤集团,产业集团:《中山大学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学校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并已报广州市房改办批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山大学关于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办法(试行)二00二年四月三日主题词:教育住宅货币办法通知中山大学校长办公室2002年4月9日印发附件中山大学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办法(试行)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穗府[1998]21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粤府办[2001]36号)《关于印发省直驻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和省市政府的其它相关规定的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住房货币分配的目的和意义㈠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是在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把住房实物分配制度改变成按劳分配为主体的货币分配体制,通过向教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增加教职工工资收入中的住房消费资金含量,职工通过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等政府的配套政策,提高职工的购房支付能力,由职工根据需要和可能,自行购买、租赁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加快推进教职工住房商品化、社会化,使我校的住房分配制度与社会接轨。
㈡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有利消除在住房实物分配体制下形成的效率不高、分配不公、以权谋房等弊端,有利于解决学校发展中的用地紧张、投资不足而造成住房紧缺状况。
㈢立足于住房分配机制的转换,促进与政府的住房制度改革相关的综合配套政策接轨,完成教职工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分配机制和管理机制。
暨南大学本科教学类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珠海校区教学管理办公室

暨教〔2013〕66号暨南大学关于印发《暨南大学本科教学类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校机关各部、处、院、室、中心,各直属单位,各学院,珠海校区管理委员会:现将《暨南大学本科教学类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暨南大学2013年12月18—1 —日暨南大学本科教学类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科教学类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建设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科教学类项目经费是学校教学经费的一部分,其使用和管理须严格执行高校财务管理制度,遵守暨南大学财务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科教学类项目包括教育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广东省教育厅、学校正式立项的本科教学类项目,全国高等学校教学研究中心、全国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正式立项的项目,以及其他行政部门专门为教学设立的项目。
第四条本科教学类项目资金支出,严格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和预算管理制度,项目负责人负责该项目的整体规划和实施,以及项目经费的预算、支出等工作,确保经费合理、有效使用。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五条学校负责本科教学类项目的规划、实施、管理和检—2 —查等工作。
项目负责人提交经费支出预算表(见附件),项目主管部门审核项目预算支出内容,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准经费额度,分项目下达预算。
第六条本科教学类项目资金年度预算应确保按期执行,如遇特殊情况,对年度预算未完成部分,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本科教学类项目资金预算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
确有必要调整时,按程序报教务处和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
第八条本科教学类项目资金预算一次确定,采取一次拨付或分年度拨付两种形式划拨。
第三章支出管理第九条本科教学类项目资金支出依据:第一,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第二,专项资金申请书、项目协议书、项目建设任务书;第三,项目申报书。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贷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贷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https://img.taocdn.com/s3/m/64e64220366baf1ffc4ffe4733687e21af45ff12.png)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贷币分配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贷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化我省住房制度改革,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进一步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现将我省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问题通知如下: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改革住房分配制度,把住房实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货币分配方式,推进住房商品化;建立和完善城镇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城镇往房供应体系,把职工对住房的潜在需求转化为有效需求,促进职工购买住房;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物业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二、住房货币分配的原则和范围(一)从1998年下半年起,全省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逐步实行住房货币分配。
具体时间和步骤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从2000年1月1日起,全省一律停止按现行房改政策出售和出租公有住房。
企业也要参照执行。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实行对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职工个人住房补贴总额,原则上按当地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或普通商品住房的平均单价与职工负担额之差,乘以职工本人住房标准面积的一半计算。
职工负担额为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60平方米。
职工住房面积标准,按省政府粤府[1983]68号文的规定执行。
华南理工大学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

华南理工大学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文件精神,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穗府[1998]21号)和《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府[2000]18号)的规定及要求,以及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支取住房货币补贴问题的通知》(穗房改办[2003]1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住房货币分配的对象自2005年4月1日起学校在册的正式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和2000年1月1日后去世的教职工,凡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购买房改房、解困房或未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等住房优惠政策或本人未领足政府认定的住房补贴的人员。
本人及配偶虽曾在广州市外购买过房改房、解困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建房,但已将该房按原购买价扣除折旧后返还给原产权单位,仍属于住房货币分配的范围。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属于本校住房货币分配的范围:(一)2000年1月1日前去世者;(二)实施住房货币补贴时已不是学校的正式职工;(三)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并经学校批准,职工本人的子女在本校顶替安排工作,其职工本人的户口则迁回原籍,取消各种福利待遇,只得保留工资并按退休待遇领取退休金的职工;(四)本人及配偶(含现配偶和前配偶)已购买房改房、解困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建房者;(五)本人已领足政府认定的其他住房补贴者。
二、住房货币分配的基本做法(一)符合住房货币分配条件人员的住房补贴,从实施住房货币分配的当月起发放。
实施住房货币分配以后调进的教职工的住房补贴从调进的次月起发放;新参加工作的教职工的住房补贴从工作次年的1月份起发放。
每人发放住房补贴的年限累计不超过25年,即300个月。
(二) 从2005年4月份起,对符合住房货币分配的教职工按职务每月发放住房补贴。
《大学公有住房及租金管理办法》

《大学公有住房及租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大学公有住房的管理,合理配置住房资源,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和教职工的生活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各类公有住房,包括教职工住宅、学生公寓、周转房等。
二、公有住房的分配(一)分配原则1、优先满足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需要。
2、按照教职工的职务、职称、工作年限、家庭人口等因素综合考虑。
3、公平、公正、公开,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
(二)分配对象1、学校在编教职工。
2、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3、因工作需要的临时聘用人员。
(三)分配程序1、个人提出申请,填写《大学公有住房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所在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
3、学校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房源情况和分配原则进行初审。
4、学校住房分配领导小组审议并确定分配方案。
5、公示分配结果,无异议后办理入住手续。
三、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一)租金构成租金包括房屋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等。
(二)租金标准制定原则1、参照当地市场租金水平。
2、考虑房屋的地理位置、房屋状况、配套设施等因素。
3、遵循成本补偿和合理盈利的原则。
(三)具体租金标准1、教职工住宅:根据不同户型和面积,制定相应的租金标准。
2、学生公寓:按照床位收取租金,标准根据不同的宿舍类型而定。
3、周转房:根据使用期限和房屋条件确定租金。
四、租金的缴纳(一)缴纳方式1、教职工可通过工资代扣、银行转账等方式缴纳租金。
2、学生通过学校指定的缴费渠道缴纳租金。
(二)缴纳时间1、教职工租金每月缴纳一次,于当月工资发放前扣除。
2、学生租金按学期缴纳,开学时一次性缴清。
(三)逾期缴纳的处理1、逾期未缴纳租金的,按每日____%收取滞纳金。
2、连续逾期____个月以上的,学校有权收回住房。
五、公有住房的使用管理(一)使用规定1、住户应合理使用住房,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
2、不得损坏房屋设施和公共设备,如有损坏应及时维修或赔偿。
暨南大学项目预算管理办法

暨财〔2008〕1号关于印发《暨南大学项目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学校各单位:现将《暨南大学项目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二OO八年一月十日—1 —主题词:财务预算管理办法通知暨南大学校长办公室2008年1月11日印—2 —发暨南大学项目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暨南大学项目预算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强化学校各职能部门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分配和监督职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暨南大学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暨南大学预算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支出预算分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基本支出预算是指学校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基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维持经费、日常专项工作经费等;项目支出预算是学校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包括基本建设、大型修缮、学科建设、公共教学与科研实验室平台建设(含贵重设备购置)、公共设施与其他专项等。
第三条预算单位是指直接申报项目并组织实施的各学院和学校直属单位;项目分口管理部门是指分管相应工作的职能部处;项目支出预算统筹部门是指负责对学校项目支出预算进行管理的财务处和负责学校整体规划的发展规划处,学校项目支出预算由项目预算审查委员会审核并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通过后执行。
第四条财务处与发展规划处将根据每年—3 —国家预算编制工作的要求、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供给的范围、学校的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等发布指南.各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要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符合暨南大学及各单位的发展规划,本着厉行节约、实事求是、科学论证、确保重点、鼓励创新的原则,综合考虑、依次建设、规范管理.学校对项目支出预算的组织和实施过程进行追踪问效和绩效考评.第二章项目申报与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第五条每年5月31日前,是受理下一年度项目申报和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工作的截止时间。
厦门大学在职教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模板】

**大学在职教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我校住房制度改革,积极推进教职工住房建设社会化,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经教育部批准,我校决定启动发放在职教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
根据教育部住房制度改革属地化原则,参照《厦门市住房货币化分配试行方案》(厦府〔1999〕综094号)、《关于实施〈厦门市住房货币化分配试行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厦房改〔1999〕031号、厦财综〔1999〕04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
一、实施对象我校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或已享受住房优惠政策但优惠住房面积未达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在职事业编制人员。
2009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事业编制人员,其住房货币化补贴参照本办法执行。
“享受住房优惠政策”是指按厦门市政府房改规定,租住福利性公有住房、购买公有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房、统建房、拆迁安置房、危改房、集资房以及落实华侨政策房等。
享受住房优惠政策的住房面积已达到或超过教职工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不列入本次实施的对象。
二、住房货币化分配补贴标准和住房面积控制标准1.住房货币化补贴按照教职工个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内每平方米1300元的标准进行发放。
2.根据教育部有关职员制改革的文件规定及我校职员制实施办法,参照厦门市相关标准,我校各类人员住房货币化补贴面积控制标准按照下表执行:各类人员住房货币化面积控制标准表注:①2007年12月31日之前来校工作的职员按教育职员职级制执行,任职时间计算至2009年12月31日;②2008年1月1日以后来校的职员按国家事业职员职级制执行;③本标准仅适用于在职人员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
三、操作办法1.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或已享受住房优惠政策但优惠住房面积未达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教职工,按下列公式计发住房货币化补贴:住房货币化补贴额=1300元×(个人可享受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已享受优惠住房面积)已享受住房优惠政策的教职工,无论优惠住房是以本人或配偶的名义取得,都必须合并计入本人已享受的优惠住房面积。
暨南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暨南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固定资产管理,保障学校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实现学校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共享,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促使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履行资产管理职责,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学校固定资产的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院系、研究所以及学校各独立核算的二级学院、研究所、后勤集团、科技产业集团等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学校各单位”)。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编制固定资产预算,固定资产的招标与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帐、领用发出、使用、维修保养、清查以及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会计核算。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的考核评估体系,建立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网上预约系统,实现资源共享;加强固定资产核算,逐步实行固定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第四条学校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固定资产预算、采购、登记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并有效利用各种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保证各种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部门具体负责界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权限、资产性质,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置标准,负责固定资产配置和采购计划的编制,负责组织培训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负责固定资产的实物核算以及清产核资工作。
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并在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制订有关固定资产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定期向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固定资产使用状况。
第五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部门必须制订不同类别的固定资产管理与使用办法;校内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必须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与分类第六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列为学校固定资产:(一)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大学公有住房及租金管理办法》

广东工业大学公有住房及租金管理办法根据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物价局《关于调整2001年广州市住宅房屋租金的通知》(穗国房字[2001]174号)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经2009年1月12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在我校住房货币分配方案实施时,根据不同时段,相应调整我校公有住房租住期限和租金管理办法。
一、学校公有住房租住期限及相应租金标准1. 符合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对象并在1997年9月29日以前是我校在职正式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未参加住房货币分配之前,租住学校公有住房租金按标准租金计租。
2. 2009年6月30日以前租住学校公有住房按标准租金计租。
3. 2009年7月1日起除未满租住周转期租户以外,在三年以内一律按成本租金计租;满三年后按1.5倍成本租金计租。
4. 租住学校公有住房周转期租住学校公有住房周转期为4年。
周转期内按标准租金计租;周转期满后三年内按成本租金计租;以后按1.5倍成本租金计租。
5. 提前领取一次性100个月借款的教职工,从借款之日起六个月内退出租住学校的公有住房;若继续租住学校的公有住房,从第七个月起按1.5倍成本租金计租。
6. 本人或配偶在本市已有自有住房,学校不再安排其租住学校公有住房。
如其租住学校公有住房,租金按1.5倍成本租金计租。
7. 配偶在本市其单位已租住公有住房,学校不再安排本人租住学校公有住房。
如其租住学校公有住房,租金按1.5倍成本租金计租。
二、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1. 标准租金执行广州市穗国房字[2001]174号文件规定,标准租金基数为: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每月平均价 3.5页脚内容1元。
2.成本租金执行广州市穗国房字〔2001〕174号文规定,成本租金的租金基数为: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每月平均价13.5元。
具体房间的标准租金、成本租金及市场租金标准依据我校公房分布地段以及结构和装修等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逐一评估计价。
以上租金标准按广州市有关文件调整而调整。
暨南大学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办法

暨南大学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办法为了贯彻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穗府[]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粤府办□号)《关于印发省直驻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和省市政府的其它相关规定的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住房货币分配的目的和意义(一)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是在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把住房实物分配制度改变成按劳分配为主体的货币分配体制,通过向教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增加教职工工资收入中的住房消费资金含量,职工通过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等政府的配套政策,提高职工的购房支付能力,由职工根据需要和可能,自行购买、租赁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加快推进教职工住房商品化、社会化,使我校的住房分配制度与社会接轨。
(二)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有利消除在住房实物分配体制下形成的效率不高、分配不公、以权谋房占房等弊端,有利于解决学校发展中的因住房紧缺状况而造成的用地紧张。
(三)立足于住房分配机制的转换,促进与政府的住房制度改革相关的综合配套政策接轨,完成教职工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分配机制和管理机制。
二、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基本原则(一)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根据每位教职工在一定工作时间里和工作岗位上为社会、学校所作的贡献,合理分配用于个人的住房消费资金数量。
(二)给每位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教职工发放住房补贴的累计年限最多为年,即个月。
(三)学校按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实物性分配住房,不再按本方案实施前的房改政策出售、出租公有住房。
实施范围的教职工按月按职称、职务规定标准发放住房补贴,由其自行解决住房问题。
货币分配资金在规定时间内,计发入个人专门账户。
学校的公有住房,一律按广州市调整住房租金办法出租。
(四)在实行货币分配的同时,学校将按市场评估价出售部分现存量住房给未参加房改的现住户。
住房货币分配管理办法

住房货币分配管理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关于印发省直驻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1]36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穗府[1998]21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综[2002]22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建设厅《关于省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综[2002]64号)、广东省建设厅《关于省属驻穗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房字[2002]65号)以及省市政府的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订本住房货币分配管理办法。
三、住房补贴的计发时间(一)学校按教职工的现聘职务,按穗府[1998]21号文规定的标准(见附表)逐月发放住房补贴,计发年限为累计25年,即300个月。
(二)1999年12月31日前到校工作的教职工,从2000年1月1日起,按1999年12月31日之前学校聘任职务计发。
如聘任职务发生变动时,按变动的职务调整计发。
(三)1999年12月31日后到校工作的教职工,按到校时聘任的职务,从到校工作的次月起计发。
(四)教职工同时兼聘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称者,按人事处计发国家政策性工资的职级确定补贴标准计发。
(五)领取住房补贴期间,如聘任职务发生变动者,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填写《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补贴变动名册表》,经学校人事处审核,报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从其职务变动的次月起按新聘任职务的相应标准计发住房补贴。
四、住房货币分配的基本办法及相关规定(一)符合住房货币分配条件的教职工向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后勤产业管理科提出申请,填写《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货币分配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五份、住房情况证明等相关资料,通过后勤产业管理科初审,报人事处审核通过后,报广州市房改办、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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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办法
为了贯彻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xx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xx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穗府[1998]21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粤府办[2001]36号)《关于印发省直驻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和省市政府的其它相关规定的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住房货币分配的目的和意义
(一)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是在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把住房实物分配制度改变成按劳分配为主体的货币分配体制,通过向教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增加教职工工资收入中的住房消费资金含量,职工通过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等政府的配套政策,提高职工的购房支付能力,由职工根据需要和可能,自行购买、租赁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加快推进教职工住房商品化、社会化,使我校的住房分配制度与社会接轨。
(二)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有利消除在住房实物分配体制下形成的效率不高、分配不公、以权谋房占房等弊端,有利于解决学校发展中的因住房紧缺状况而造成的用地紧张。
(三)立足于住房分配机制的转换,促进与政府的住房制度改革相关的综合配套政策接轨,完成教职工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分配机制和管理机制。
二、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基本原则
(一)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根据每位教职工在一定工作时间里和工作岗位上为社会、学校所作的贡献,合理分配用于个人的住房消费资金数量。
(二)给每位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教职工发放住房补贴的累计年限最多为25年,即300个月。
(三)学校按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实物性分配住房,不再按本方案实施前的房改政策出售、出租公有住房。
实施范围的教职工按月按职称、职务规定标准发放住房补贴,由其自行解决住房问题。
货币分配资金在规定时间内,计发入个人专门账户。
学校的公有住房,一律按xx市调整住房租金办法出租。
(四)在实行货币分配的同时,学校将按市场评估价出售部分现存量住房给未参加房改的现住户。
(出售范围和出售公有存量房的实施办法另定)
三、本方案的实施范围
凡2000年1月在册,并在我校核发工资的正式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和在此日期起新调入我校工作或新参加工作的教职工,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过购买房改房、解困房、经济实用房或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等购房优惠条件(以下称购房优惠政策)的人员,实行住房货币分配,都在本实施方案范围。
已调离学校的人员,不在本方案的实施范围。
四、住房货币分配的具体做法
(一)2000年1月起,凡符合住房货币分配条件的人员,按现聘职称、职务按月发给,计入本人的住房货币分配专用账户。
(二)计发住房补贴期间,职称、职务发生变动的,从变动职称、职务的次月起按新职务计发住房补贴,但总的补贴时间累计总数为25年(300个月)满为止。
(三)出国、出境人员,自出国、出境之次月起停发住房补贴,如期归校者,在国外、境外期间的住房补贴,报到后一次性给予补发。
出国、出境和借调逾期不归人员,回校后经人事部门同意继续在校工作者,从人事部门批准的次月起按月发给住房补贴。
(四)发放住房补贴的起始时间:2000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为进入本校工作的次月起计发。
2000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没有享受房改优惠政策的其它人员2000年1月起计发。
(五)凡夫妇双方均未享受购房优惠政策的教职工,1999年12月(含12月份)以前的住房货币补贴,按教职工在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时的职称、职务标准的补贴额,待资金落实后,分期或一次性发放,计入个人住房补贴专项账户。
(六)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在市内调动工作的,从学校办理本人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学校将已计发住房补贴的月数、款额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
五、住房补贴标准
(一)**大学教职工每月住房补贴标准如下:见附表
(二)住房补贴标准的变更,按xx市政府公布的调整时间和幅度执行。
六、住房补贴的管理办法
(一)学校发给个人的住房货币补贴资金按规定视同住房公积金,由xx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按《xx市住房公积金条例》的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二)学校以教职工本人名义在存储住房公积金的银行开设住房补贴专用账户,每月自发放工资之日起10日内将教职工的住房补贴存入本人账户,银行自存款之日起按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结算利息。
(三)实施住房货币分配的教职工购买住房需使用住房补贴款时,可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房改办核实同意,证明个人住房公积金开户支行账号和余额,个人凭有关证明材料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提取手续。
(四)实行住房货币分配人员承租住房时,可凭房屋租赁合同,每半年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一次本人名下的住房补贴用于交纳房租。
(五)计发住房补贴期间调离本市(含经批准出国、出境定居)的,学校从办理本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本人可一次性支取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的余额,并将计发的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
(六)教职工离退休前未使用过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离退休时可一次性提取;离退休时如未领足规定年限的住房补贴,学校继续按月按本人离退休时的职称职务待遇发放住房补贴累计至25年满为止。
(七)与学校终止劳动合同或辞去公职、擅自离职或被辞退、除名、开除的,在上述行为发生之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已计发情况记入人事档案。
如未重新参加工作,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的余额,在当事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一次性向住房公积金中心凭证提取。
(八)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去世的,从去世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其中在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前已参加工作的,可视本人工龄情况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但最多发至累计25年满为止。
去世后的教职工名下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可由其继承人一次性提取。
七、组织实施
(一)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长、财务处处长、总务处处长、人事处处长、.组织部部长、工会主席、房产科长组成的货币分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分配办法,房产科负责制订实施细则、审查货币分配教职工的资格,办理教职工货币分房的有关手续,处理投诉和货币分配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常设地点:总务处房产科。
(二)学校人事处和组织部负责审核确认教职工货币分配工龄及职称、职务。
(三)学校总务处房产科负责计算补贴金额。
(四)学校总务处计财科负责核发住房货币补贴。
八、职工申请住房货币分配程序
(一)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到学校总务处房产科申请并统一填写《**大学教职工住房补贴申请表》;
(二)提供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及配偶方单位没有享受购房优惠政策的有效证明材料,并加具主管单位房产(房改)部门和单位人事部门意见和单位公章。
九、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
住房补贴的资金在政府财政划拨和单位的住房基金、福利基金和其它自有资金列支。
十,符合参加住房货币分配的教职工,必须按本方案规定要求,认真填写《**大学教职工住房补贴申请表》,如实反映配偶方的住房情况,不准弄虚作假。
一经查出有弄虚作假行为,将上报市房改办,由市房改办按情况统一通报全市,学校除收回已发住房补贴外,学校的纪检、监察部门可按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十一、学校职工有向各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及市房改办、学校货币分房工作领导小组,检举房改人员舞弊和其它职工隐瞒真实情况的权利和义务。
十二、学校经济独立核算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实行。
住房货币分配补贴资金,由各经济独立核算单位承担。
十三、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归校货币分房工作领导小组。
十四、本实施办法报市房改办批准后实施。
暨南大学
2004.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