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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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厦门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厦门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门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厦门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拨付、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厦门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应当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经济、合理、效益的原则进行拨付、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改善生态环境,推动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筹集和管理第五条厦门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筹集主要包括拨款、社会捐赠、环境污染费、利息收入等。

第六条厦门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为厦门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统筹、协调、监督和管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第七条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应当设立专门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的资金管理工作。

第八条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设立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审查委员会,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提出审查意见。

第九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拨付应当经过审查委员会审查,报厦门市环境保护局批准后进行。

第十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监督与审计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条件第十一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范围:(一)生态环境保护及修复工程;(二)环境监测与治理设备的购置与更新;(三)环境保护科研与技术攻关;(四)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五)其他经厦门市环境保护局批准的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项目。

第十二条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环境保护管理资质;(二)具备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需求;(三)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金监管和使用。

第四章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审批第十三条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向厦门市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4号)及中央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意见》(内政办发〔2014〕70号)、《自治区环保厅、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内环办〔2017〕427号),结合自治区污染防治及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补助自治区及自治区本级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农村节能减排等专项资金中补助盟市部分。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绩效优先、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区财政厅、环保厅等相关部门(以下简称“自治区”)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及项目库建设,并按职责分工对1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自治区环保厅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下达预算。

盟市财政、环保等相关部门(以下简称“盟市”)、旗县财政、环保等相关部门(以下简称“旗县”),按照职责分工和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专项用于支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以及国务院确定的氢氟碳化物销毁补贴等,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支持范围主要包括:(一)燃煤污染控制(含散煤治理等);(二)工业污染治理;(三)扬尘污染治理;(四)机动车(船舶)污染治理;(五)大气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六)其他。

第六条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专项用于支持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促进水环境质量改善。

支持范围主要包括:(一)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2(二)良好水体生态环境保护;(三)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四)地下水环境保护及污染修复;(五)其他需要支持的有关事项。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保专项资金是指纳入年度排污税支出预算,按照“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加强管理、注重实效”使用原则,专项用于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的资金。

第三条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1、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

支持重点排污企业采用先进工艺和技术治理污染源,推行清洁生产,实施污染物从产生到排放的全过程控制,大力消减污染物放总量,实现全面稳定达标。

2、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

支持年度市定重点区域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和污染集中控制,遏制环境恶化,改善环境质量。

3、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

支持具有示范意义的污染物去除率高、处理成本低的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及推广应用。

4、具有示范意义的环境污染治理示范工程、循环经济示范项目。

5、环境监控能力建设和环境污染事故预警系统建设项目及环境监察、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大气环境、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物及控重点污染源的在线监测及联网项目,应急装备配置等。

第四条环保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补助,不得用于楼堂馆所项目建设,以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环保专项资金的申请条件l、项目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财务独立核算,能够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排污税;2、申报项目必须符合生态市建设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并纳入当年环境保护计划管理围;3、项目申报单位已落实所申报项目需要投入的其余资金:4、申报项目应提出项目的具体实施进度及实施后预期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目标。

第六条环保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1、符合环保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申请条件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为市属的,直接提出申请。

2、申请使用环保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填写《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3、已经申请并安排使用过环保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继续申报的,须提供上一期项目实施绩效报告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规程

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规程

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规程为规范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的管理,保障资金使用的合理性、高效性和安全性,制订本规程。

一、总则(一)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指中央财政拨付、专项用于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资金,用于支持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二)本规程适用于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的管理和实施。

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包括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项目。

(三)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实行“谁申请、谁负责、谁监管、谁考核”的原则。

二、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一)生态环境保护项目,是指主要用于生态环境污染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等方面的项目。

(二)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和考核等,均按照相关法规、规章和标准进行。

(三)资金管理机关应当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项目资金使用的时间、用途和比例等,并定期进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核,并按照规定及时处理项目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风险。

三、生态环境修复项目(一)生态环境修复项目,是指主要用于生态环境恢复、修复和重建的项目。

(二)生态环境修复项目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和考核等,均按照相关法规、规章和标准进行。

(三)资金管理机关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制定生态环境修复计划并核定项目资金预算。

同时,应当定期进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核,并按照规定及时处理项目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风险。

四、财务管理(一)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的所有资金流程和财务业务,均应当符合相关法规、规章和标准,并严格执行预算和资金管理制度。

(二)资金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相关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财政管理制度,保证项目资金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三)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编制预算,规范运行资金流程,严格执行防范和控制预算风险的制度,确保项目资金的安全和准确使用。

五、考核管理(一)资金管理机关应当定期对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的考核,评价项目实施的质量、效果和成果,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相关政策和法规
提供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所需的信 息和格式,包括申请人信息、项目信息、 预算和用途等。
指导申请人制定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明 确各项费用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以确保资 金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要求申请人提交验收报告,包括项目完成 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成果评估和总结等 ,以监督项目的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 。
农业污染防治项目
支持农村面源污染治理、 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 项目。
生活污染防治项目
支持城市生活污水、生活 垃圾等处理与资源化利用 项目。
生态修复项目
1 2
森林保护与修复项目
支持天然林保护、退化林修复、森林抚育等项目 。
湿地保护与恢复项目
针对湿地生态系统,支持湿地的保护、恢复和科 学利用项目。
3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污染防治、生态保护、 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科学研究、新技术推广和应用等领 域。
02
专项资金来源
国家拨款
中央财政拨款
中央政府每年会划拨专门的资金用于支持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转移支付
国家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将部分资金拨给地方,支持地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地方财政配套
省级财政配套
03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环境保护项目
空气污染控制项目
支持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业园区空气质量改善等项目。
水污染防治项目
支持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的水质改善与保护项目。
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
针对土壤污染状况,支持污染土壤的治理与修复等项目。
污染防治项目
01
02
03
工业污染防治项目
支持工业企业废水、废气 、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的 防治与处理项目。

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项目专项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讨论稿)为加强项目专项建设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依法依规,根据国家有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专项资金管理第一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包括:各级财政支持的项目、学院自主立项的项目、来自企业及相关机构的横向合作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专项建设资金是指各级财政下达的项目专项补助资金、来自企业及相关机构的项目补助资金以及学院配套资金,简称专项资金(下同)。

第二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专账管理、专人负责、严格监管原则。

第三条专项资金归口管理部门为科研与发展规划处,计财处负责专项资金核算与监督,项目实施部门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和使用计划等。

第四条学校对专项资金实行预算和计划管理。

专项资金预算是学校综合预算的组成部分,由财务部门负责纳入学校总体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确保收支平衡。

科研与发展规划处负责审查项目建设进度和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及专项资金预算变更,协助财务部门进行专项资金预算审核与使用监督,配合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检查、审计、验收、评价和报告等工作。

第五条财务部门负责实施专项资金专项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指定专人负责。

参与专项资金预算的起草、汇总、编制和审核;根据专项资金拨付文件跟踪落实专项资金到位,按照学院《报账付款管理制度》规定权限报批后支付专项资金,按照项目设立专项资金的专用科目及专用编号进行专账核算,配合科研与发展规划处接受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检查、审计、验收、评价和报告等工作。

第六条项目实施部门负责落实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编制专项资金预算、项目建设进度表和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经科研与发展规划处审核后执行。

配合科研与发展规划处接受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检查、审计、验收、评价和报告等工作。

第七条经批准确定的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预算一般不得调整。

如因客观原因造成建设内容变动确需调整的,需按程序报科研与发展规划处和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

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和减排,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修复等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

到期后,对专项资金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第四条专项资金按照“突出重点、示范引领、讲求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

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共同管理。

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指导市县预算管理等。

根据年度重点任务,负责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监督检查,组织做好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并指导市县做好相关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领域,具体负责项目储备、任务申报、资金分配、项目管理、资金监管、监督检查、全过程绩效管理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生态环境领域任务:(一)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主要支持源头防控,多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减排协同控制、生态保护修复和扩容增汇等工作。

(二)自然生态保护。

主要支持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和监管、生态示范创建、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健康管控等工作。

(三)污染防治。

主要支持水生态保护修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入河排污口整治、蓝藻水华治理、工业园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主要污染物重点工程减排项目;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美丽海湾”保护建设;固定、移动源大气治理,工业园区和集群废气治理,大气污染物源解析等工作;“无废城市”建设、新污染物治理、土壤污染源头防控、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地下水污染防治、农村环境整治等工作。

厦门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厦门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厦门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厦门市环境保护工作,提高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绿色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资金来源1. 厦门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环境保护税收、行政罚款以及其他合法来源。

2. 厦门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款专管、专款专报原则。

三、资金使用原则1. 厦门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专项资金应专项用于环境保护工作。

2. 资金使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证资金使用效果最大化。

3. 资金使用应注重科技创新、环境治理、生态修复等领域,切实提高环境保护水平。

四、资金管理机构厦门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为厦门市环境保护局。

该机构负责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发放、监督等工作。

五、资金申请与审批1. 资金申请单位必须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填写《厦门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表》。

2. 资金审批由厦门市环境保护局进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审批,并及时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单位。

3. 资金审批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六、资金使用监督1.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全程监督,包括资金的使用计划、资金使用进度、资金使用效果等方面进行监测和评估。

2. 对于资金使用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厦门市环境保护局有权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并依法进行处罚。

3.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应定期公布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七、资金报告与评估1. 资金使用单位应按规定报送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包括资金使用计划、资金使用进度、资金使用效果等内容。

2.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资金使用单位评优评奖的依据。

八、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九、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调整,以修订后的版本为准。

十、结语厦门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出台,为加强厦门市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管理措施,将有力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实现环境可持续发展目标。

宁波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宁波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宁波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和《宁波市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甬政发[2003]1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和环保能力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第三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一,重点污染源防治和区域性污染治理项目,,二,新农村环境治理和保护项目,,三,环境监测、监控和执法能力建设项目,,四,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和示范项目,,五,涉及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环境规划等课题研究,,六,国家和省、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项目。

上述以企业为实施主体的环境污染防治项目为企业类项目~以政府有关部门为实施主体或公益性的环境综合治理、环保能力建设等项目为政府类项目。

— 1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局和市财政局每年编制当年度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指导全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申报、使用和管理~并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补助的方式。

对企业类项目~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必要的环保设备和土建投资,的30,~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对县,市,区政府类项目~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必要的环保设备和土建投资,的80,。

第七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程序、申报材料按照当年公布的《宁波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执行。

第八条对申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项目~市环境保护局进行形式审查后~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按项目的轻重缓急及专家评审结果排序~统一纳入项目库管理~并根据财力状况联合下达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补助计划。

江苏省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建[2005]31号江苏省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江苏省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两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两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每年予以安排,具体来源为: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由全省排污费收入省集中部分和省直接征收的排污费收入组成;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内专项安排。

两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共同管理,省辖市及常熟市及所属县(市)、区财政部门和环保部门参与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两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参与项目库管理和项目的审批;批复下达两项资金资助项目的预算;对两项资金使用情况和日常财政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环保厅主要负责组织两项资金资助项目的申报和项目库管理,会同省财政厅审批项目,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完工项目的验收,开展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条两项资金的使用原则1、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环保五年规划和环保其它专项规划,以及省政府对环保事业发展的有关要求。

2、符合国家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和公共财政对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

3、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和示范性的原则分配使用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章两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第四条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1、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

包括技术和工艺符合环境保护及循环经济、清洁生产要求的重点行业、重点工业污染源防治项目。

2、区域性、流域性污染防治项目。

用于跨地区、跨流域的污染防治项目,主要指我省淮河流域、长江流域、太湖流域、南水北调东线水污染防治项目,酸雨污染防治项目,海洋环境污染治理项目,饮用水源地保护项目,核安全与辐射污染防治项目,固体危险废弃物处理项目。

3、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

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0)

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0)

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0)为规范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等有关规定,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市财政局制定了《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深圳市财政局2020年7月8日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支持深圳市生态环境事业发展,加强和规范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内涵)本办法所称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深圳市生态环境部门(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管理使用,专项用于支持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生态环境能力提升、推动解决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

第三条(管理原则)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目标明确、公正透明、依法依规、绩效优先、标准科学、管理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生态环境部门职责)市生态环境部门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为:(一)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或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配套申报指南或操作规程,完善内部业务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对权力运行各环节的廉政风险防控。

(二)编制专项资金资助计划、中期专项资金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按要求组织开展绩效管理。

根据政策要求和目标设立专项资金资助计划;根据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结果延续、调整或撤销专项资金资助计划。

(三)建立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和项目档案,管理专项资金项目库。

(四)在政府网站上发布专项资金管理相关信息,编制并发布申报指南(通知),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受理审核、收集储备、监督检查、验收评审等全流程项目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政策执行情况开展绩效管理,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65号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65号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局(厅):根据全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电话电话会议精神,中央财政设立了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附件: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1号)要求,并结合农村环保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为支持农村环境保护,鼓励各地有效解决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突出问题,促进农村生态示范建设而设立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对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村庄,实行“以奖促治”;对通过生态环境建设达到生态示范建设标准的村镇,实行“以奖代补”。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第五条实行“以奖促治”方式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以奖促治”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内容:(一)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二)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三)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四)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五)农业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防治;(六)其他与村庄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环境综合整治措施。

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的来源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由省政府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设立。

第二条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的安排原则专款专用的原则;地方自筹资金为主,省适当补助为辅的原则。

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由省环保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安排。

第三条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水质保护专项资金主要安排用于列入*省*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项目,重点支持我省*上游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流域水质保护。

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一)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二)重点区域综合整治项目;(三)流域内危险废物、固体废物处理项目;(四)生态保护建设项目;(五)水环境管理能力重点建设项目;(六)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决定安排的其他*流域综合整治项目。

第四条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的申报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由市(县)环保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建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连同《*省*流域水质保护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等材料逐级上报到省环保局和省财政厅。

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包括:(一)申请项目填写《*省*流域水质保护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申请表》并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盖章。

在上报书面材料的同时要发送一张填写内容与书面表格相一致的《申请表》电子表格到省指定的电子邮箱;(二)各地级以上市环保、财政部门编制本市*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年度计划,联合上报省环保局和省财政厅。

(三)项目设立审批部门同意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书(污水处理厂项目需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要求)及其批复文件和可行性咨询评估意见。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须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项目可行性咨询评估意见须由省级以上工程咨询协会认定资质的咨询评估机构出具。

(五)项目资金证明书。

1.项目已投入资金证明书;2.项目自筹资金证明书。

项目已投入资金证明书和项目自筹资金证明书由申请单位出具,申请单位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盖章确认。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和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集中饮用水源地保护项目、区域环境安全保障项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小康环保行动项目、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

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列入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省级环境保护规划的项目第三条中央和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不支持以下项目: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政策、技术政策的落后生产工艺、产品、技术的项目;2、属于新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项目),或者属于“三同时”配套应建而长期未建的项目。

3、同时申请贷款贴息和拨款补助两种支持方式的项目;申请贷款贴息但贷款用途与治污无关的项目;已经完成竣工验收手续而申请拨款补助的项目。

4、没有其他资金来源的项目。

5、其它财政专项资金、国债资金和基本建设资金已经支持或计划支持的项目。

6、多个独立法人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治理工程的汇总、打捆项目。

第四条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要加强中央和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市环保局成立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对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实施、验收、建档进行管理。

局办公室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组织申报、联络协调、建档管理等工作;局财务室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与财政部门的联络工作;污管、减排、自然、监察、监测等相关职能科室、站、队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对相关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核和监管验收工作。

各县市区环保部门也应有专门的机构和专人负责对专项资金项目工作的管理。

第二章项目申报和审核第五条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应着力开展本地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库的建设,做好专项资金项目贮备和项目资料的准备。

第六条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项目由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统一向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申报。

接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后,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单位应及时将项目申报资料报当地县级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初审,并在申报通知规定的期限内上报市环保局。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
动态调整
项目库应根据评估结果对项目进行动态调整,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及时进行调整和优化。
03
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
项目库动态管理
01
实时更新
项目库应进行实时更新,确保项目信 息准确、及时。
02
定期审查
项目库应定期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 求的项目进行清理和淘汰。
03
动态调整
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库进行动态调 整,以满足生态环境保护的需求。
05
附则
解释权和修订权
解释权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对于本 办法的条款、细则和政策,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具有最终的解释权。
修订权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有权在必要时对本办法进行 修订,以确保其与当前环境和相关政策保持一致。修 订后的内容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实施时间和过渡期安排
实施时间
科学合理原则
项目库的建设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注重项 目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确保项目实施的效果。
3
公开透明原则
项目库的建设应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项目的 选择和实施过程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项目入库审核
严格审核程序
项目入库应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 ,确保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生 态环境保护的政策要求。
审核标准
项目信息公示与公开
信息公示
项目库中的项目信息应向社会公 示,接受社会监督。
信息公开
项目库中的项目信息应按照相关 规定公开,确保公众的知情权。
意见征集
在项目库管理中,应广泛征集社 会意见和建议,提高项目库的科 学性和公正性。
项目库数据安全保障
数据加密
项目库中的数据应进行加密处理,确保数据安全。
数据备份

厦门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厦门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厦门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环境保护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结合厦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征收并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的排污费收入、各种环保罚没收入以及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按照“量入为出、保障重点、注重绩效”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市环境保护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共同管理、各司其职。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厦门市域范围内的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鼓励自觉治污、源头截污、循环利用和新技术的应用。

二氧化硫排污费收入应在专项资金中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于重点排污单位治理二氧化硫污染。

第二章使用范围和条件第六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以下项目:(一)重点污染源污染防治项目,包括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业污染防治和清洁生产项目;(二)区域和流域污染防治项目,主要用于饮用水源地污染治理、农村污染和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三)污染防治新技术的试验示范和推广应用项目;(四)生态保护与建设项目,包括生态示范区建设、生态保护和生态修复等;(五)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包括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和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等建设、环保重大课题研究、污染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等;(六)国务院规定和省、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项目:(一)环境卫生、绿化、新建企业“三同时"项目以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二)国家产业政策不支持或明令淘汰、限制的项目。

第七条申请环保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厦门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制度和人员;(三)属于排污单位的必须已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四)在3年内没有重大环境违法行为,或者在3年内虽有重大环境违法行为,但已采取切实的改正举措,包括:提出明确的改正工作措施并已付诸实施,企业自身投入数已超过改正所需资金总投入的50%。

苏州市市级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苏州市市级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苏州市市级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苏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在苏州市级范围内使用,由市级财政当年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我市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点、体现公益、精准施策、结果导向”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生态环境局共同管理。

(一)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会同市生态环境局拨付下达专项资金;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配合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建议;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项目库管理,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负责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牵头组织项目验收,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负责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配合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申报、建设,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项目竣工验收、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等工作,并对项目申报、实施的真实性、可行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支持范围第六条按照国家和省、市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政策和规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公益性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等重大项目,主要包括:(一)水污染防治。

包括:区域性、流域性水污染防治;入河排污口整治;水质较好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风险防范;国控、省控、市控断面水质达标、污染防治;地下水环境保护等。

(二)大气污染防治。

包括:重点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业区和重点行业有毒有害、恶臭气体、挥发性有机物(VOCs)防治;机动车污染防治;油气回收;应对气候变化等。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环境治理保护项目储备工作质量,规范项目管理,根据自治区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农村环境整治、地下水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应对气候变化及低碳发展等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农村环境整治、地下水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应对气候变化及低碳发展等申请使用自治区对下转移支付资金的项目管理。

第三条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财政厅共同负责自治区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的管理。

(一)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评审、项目库和专家库建立等工作;根据财政厅年初预算安排,确定当年专项资金安排的原则和重点,研究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建议和绩效目标。

经财政厅审核后,连同绩效目标一同下达。

(二)自治区财政厅依据国家、自治区决策部署,结合年度财力状况,确定当年专项资金安排的原则和重点。

优先保障中央和自治区部署的生态环保领域重点项目。

(三)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财政厅强化对已获得资金支持的入库项目的绩效管理,将绩效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项目审批及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盟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以下简称“盟市”)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第四条申报入库项目应紧密围绕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与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污染防治重点任务相对应。

入库项目应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规划、污染防治计划等要求统筹谋划确定项目优先排序。

第五条自治区专项资金原则上支持纳入自治区项目库的项目,优先支持绩效明显的项目。

已纳入中央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自动纳入自治区储备库。

第六条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推进入库项目优化,形成“建设一批、退出一批、充实一批”的良性循环。

及时对存在以下情形的项目进行清理退出。

(一)入库三年未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二)两年以上资金未执行的项目;(三)原定政策已到期、发生变化、原定任务或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自身条件发生变化,无需再实施或无法再实施的项目;(四)根据资金支持政策调整,不符合国家、自治区新要求的项目;(五)资金需求为零及已取得自治区其他资金支持的项目;(六)其它需要清理退出的项目。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和监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和监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和监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的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环境保护监管及本级生态环保等工作的资金。

专项资金预算分为自治区本级支出预算和对下转移支付预算两部分。

自治区本级支出预算执行自治区财政部门预算管理制度;对下转移支付预算执行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有关规定。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决策部署,突出支持重点区域、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

(二)坚持结果导向,对污染防治任务重、资金使用效益好和环境质量改善明显地区优先保障项目实施。

- 1 -(三)坚持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领域,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向政府事权的生态环保项目倾斜。

第四条部门职责分工自治区财政厅、生态环境厅按照《预算法》及自治区相关管理办法,在规定时间内分配下达专项资金。

自治区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组织项目评审、项目库建设等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分配建议、编制和下达专项资金预算;监督预算执行和管理;对部门和单位绩效自评进行抽查复核。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库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建立等工作;研究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建议;对项目实施的整体情况进行监管;组织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工作。

第二章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第五条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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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
动态调整
阶段
项目储备
滚动管理Biblioteka 项目跟踪北京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第四条 管理职责
负责项目库框架设计、规范入
自治区环保、财政部门 库流程及使用功能,并对入库
项目进行统一监管。
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终审,并
盟市环保、财政部门 对获得资金支持项目实施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
旗县环保、财政部门 并对获得资金支持项目实施
负责在自治区环 保厅规定时间内 完成旗县上报获 得资金支持项目 的后续跟踪信息 的审核,同时, 填报本级能力建 设项目的后续跟 踪信息,并上报 自治区环保、财 政部门。
负责在每年6月1 日~30日和11月 1日~ 30日开放 项目库,对所有 获得资金支持的 项目进行后续跟 踪和监督,同时, 填报本级能力建 设项目的后续跟 踪信息。
目 资金项目管理变革与创新》讲话中,明确提出 “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建立全区
由 统一的项目集成库,项目库按照动态管理模式, 实施滚动管理”的要求。
来 2014年3月4日,环保厅下发了《关于启动 全区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内环
办 [2014]42号)。
2014年10月,正式启动项目库管理系统建
情况进行日常监管。
企业
负责项目填报。
北京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项目申报及管理
初步筛选本辖区上报的项目 上报本辖区上报的项目 受盟市委托上报本辖区的项目进度 打印本辖区项目汇总表,基本信息表
回执给旗县和盟市终审入库汇总表 对各盟市上报资金配比备案表备案 回执给旗县和盟市终审配比资金汇总表 对各项目进行项目评估
旗县环保、 财政部门
负责在盟市环保、财政部门规定时间内对企业申报的工业污染防治 及重点流域重点地区环境治理以奖促治项目进行初审;填报与审核 所辖范围内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要求与全国农村环境综合整 治项目库管理系统保持一致)及本级能力建设项目,对盟市环保、 财政部门审核退回修改完善的项目修改后重新上报。将审核通过项 目一并上报盟市环保、财政部门。
北京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 (二)项目跟踪
企业
旗县环保、 财政部门
盟市环保、 财政部门
自治区环保、 财政部门
获得资金支持的 项目在旗县环保、 财政部门规定时 间内完成项目后 续跟踪信息的填 报工作。
负责在盟市环保、 财政部门规定时 间内对获得资金 支持的工业污染 防治及重点流域 重点地区环境治 理以奖促治项目 填报的后续跟踪 信息进行审核, 同时,填报农村 环境综合整治项 目和本级能力建 设项目的后续跟 踪信息,并上报 盟市环保、财政 部门。
设,目前已经初步建成。
北京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一 目的和依据

二 适用范围

三 原则
四 管理职责

五 管理流程

六 项目库系统的运行与维护
七 解释
北京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加强对各盟市 资金使用效益的监管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 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 法》、《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环境综合整治项 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央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 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排污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 理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 目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实 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实 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盟市环保、 财政部门
负责在自治区环保、财政部门规定时间内完成旗县环保、财政部门 上报的工业污染防治、重点流域重点地区环境治理以奖促治、农村 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和能力建设等项目的终审,将终审结果反馈旗县 环保、财政部门,同时,填报与审核本级能力建设项目,将审核通 过项目一并上报自治区环保、财政部门。
自治区环保、 负责在每年3月1日~31日开放项目库,进行项目申报储备,同时, 财政部门 填报与审核本级能力建设项目。
申报 单位
旗县 环保局
盟市 环保局
自治区 环保厅
通过填报基本信息表上报项目 打印基本信息表 上报项目进度
审核本辖区项目是否入库 上报本辖区入库汇总表 配比本辖区项目资金 上报本辖区项目配比资金备案表 上报本辖区项目进度 打印本辖区项目汇总表,基本信息表
第五条 管理流程
❖ (一)项目储备
企业
按照属地原则,在旗县环保、财政部门规定时间内负责填报工业污 染防治及重点流域重点地区环境治理以奖促治项目申报信息,对旗 县环保、财政部门退回完善的项目修改后重新申报。
北京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第六条 项目库系统的管理与维护 项目库管理工作由自治区环保厅规划财务处
负责,自治区环科院协助执行;盟市、旗县按照 职责分工自行管理。 ❖第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自治区环 保厅负责解释。
北京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北京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北京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下达自治区的大气、 农村、重金属专项资金以及自治区排污费、重点 流域重点地区环境治理以奖促治环境保护专项资 金项目库的管理。
北京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第三条 项目库的项目储备和项目跟踪按照动态 调整模式,实施滚动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库 管理实施细则 (讨论稿)
2015年5月27日
因资金分配方式转变,为推进环保专项资金
项目实施,完善项目分级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及
时落实到项目,同时,做好项目后续跟踪监管,
自治区对专项资金实施项目库管理。

2014年1月10日,李剑副厅长在召开的中央 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培训班上关于《环保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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