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委员会、水利电力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小水电电价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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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委员会、水利电力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小水

电电价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水电财字[1986]第119号

发布时间:1986-11-20 来源:作者:访问次数: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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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物价局、水利(水电)厅、电力局:

小水电是大电网的必要补充,对缓和农村用电供需矛盾,繁荣农村经济,加快中国式农村电气化的发展有积极的作用。为了调动多部门、多渠道、多层次办电的积极性,加速小水电建设,增强小水电自我发展和改造的能力,特对小水电(总装机二万五千千瓦以下)电价作如下规定。一、小水电应执行"自建、自管、自用"的原则。小水电电量属于计划外电量,可参与市场调节。二、独立运行或并网运行的小水电站及小水电网,在其自供区内的供电(可不执行国家统一电价),由当地物价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售电价格。三、凡并网运行的小水电,应服从电网的统一调度。上网的小水电电量,在用户认购的条件下,采取电业部门代销制办法。其上网电价按所在地区小水电中等平均水平的发电成本加发电税金、合理利润统一确定,但电价水平应不低于每度五分。电网代销小水电的价格,可不执行全国统一电价,按上网电价加所在省电力局平均供电成本、线损、供电税金和平均供电利润确定。上网电价和售电价格均由省级物价部门和省电力局、水利(水电)厅核定后执行,并报国家物价局和水利电力部备案。四、小水电上网电价及售电价格应实

行丰枯季节差价、峰谷分时电价。五、为支持小水电事业的发展,大电网与小水电互送电量,在同一月份同一计量点(表计装在产权分界点)按高峰、低谷时段分别予以互抵。互抵后,凡小水电多送大电网的电量,在电网需要及用户认购的条件下,按上网电价执行,凡大电网多供小水电的电量,按电网电价执行。六、小水电上网电量,由当地经委负责分配。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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