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委员会、水利电力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小水电电价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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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6]158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6]158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6]15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多年来,两部制电价对于促进电力用户节约公共电网变压器固定成本及运行成本,提高电力系统整体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

今年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深入,部分企业需要适应新形势优化调整生产结构,短期内出现了企业开工不足,基本电费支出占比提高现象。

为支持企业转型,减少停产、半停产企业电费支出,降低实体经济运行成本,决定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放宽基本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限制(一)基本电价按变压器容量或按最大需量计费,由用户选择。

基本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从现行按年调整为按季变更,电力用户可提前15个工作日向电网企业申请变更下一季度的基本电价计费方式。

(二)电力用户选择按最大需量方式计收基本电费的,应与电网企业签订合同,并按合同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

合同最大需量核定值变更周期从现行按半年调整为按月变更,电力用户可提前5个工作日向电网企业申请变更下一个月(抄表周期)的合同最大需量核定值。

电力用户实际最大需量超过合同确定值105%时,超过105%部分的基本电费加一倍收取;未超过合同确定值105%的,按合同确定值收取;申请最大需量核定值低于变压器容量和高压电动机容量总和的40%时,按容量总和的40%核定合同最大需量;对按最大需量计费的两路及以上进线用户,各路进线分别计算最大需量,累加计收基本电费。

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热价格》的通知

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热价格》的通知

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热价格》的通知水电财字(1975)67号发文机关:水利电力部国务院有关部、委,总后,各省、市、自治区计委(物委)、水利电力(电业、电力、电管)局,北京、华北、华东电管局,水电部规划设计院,水电部科研院:现将修订的《电、热价格》发去,自1976年1月1日起执行。

《1965年电、热价格》同时废止。

这次修订的《电、热价格》,是在《1965年电、热价格》的基础上,根据1965年以来国务院、国家计委、原全国物委和我部对电、热价格修改、补充和解释的有关文件,进行整理、修订的。

望各地区、各单位按照本目录的规定,对现行电、热价格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整顿,凡不符合本目录规定的,都要纠正过来,以严肃物价纪律,正确执行物价政策。

力率调整电费办法一、鉴于电力生产的特点,用户用电力率的高低,对于电力系统的发、供、用电设备的充分利用有着重要的影响。

提高用户的用电力率,不但可以充分发挥发、供电设备的生产能力,减少在线路上的损失电量和提高电压的质量,同时,对用户也可以提高其用电设备的工作效率和节约电力。

因此,为了合理地使用国家的动力资源,充分发挥发、供、用电设备的生产能力,特制定力率调整电费的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实行两部制大工业用户的生产用电。

三、实行力率调整电费办法的用户,一般以0.85为力率标准。

但电压在220千伏及以上电网供电地区的用电设备容量在5000千瓦(或千伏安)以上的用户以及东北以外地区的电解铝、电石、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电炉黄磷、电炉钙镁磷肥用电,均执行0.90的力率标准。

如用户每月实际生产用电的平均力率高于或低于规定标准时,在照规定的电价计算出其当月全部用电电费(包括基本电费及电度电费),再按照“力率调整电费表”所定的百分数增减计算。

如用户用电的平均力率在“力率调整电费表”所列各数之间,以四舍五入(例如0.855为0.86;0.754为0.75)计算。

四、为了正确计算用户的平均力率,电业部门应安装无功电度表计。

国家经济委员会、水利电力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小水电电价的几项规定的通知-水电财字[1986]119号

国家经济委员会、水利电力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小水电电价的几项规定的通知-水电财字[1986]119号

国家经济委员会、水利电力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小水电电价的几项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经济委员会、水利电力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小水电电价的几项规定的通知(水电财字[1986]119号1986年11月20日)小水电是大电网的必要补充,对缓和农村用电供需矛盾,繁荣农村经济,加快中国式农村电气化的发展有积极的作用。

为了调动多部门、多渠道、多层次办电的积极性,加速小水电建设,增强小水电自我发展和改造的能力,特对小水电(总装机25000千瓦以下)电价作如下规定。

一、小水电应执行“自建、自营、自用”的原则。

小水电电量属于计划外电量,可参与市场调节。

二、独立运行或并网运行的小水电站及小水电网,在其自供区内的供电(可不执行国家统一电价),由当地物价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售电价格。

三、凡并网运行的小水电,应服从电网的统一调度。

上网的小水电电量,在用户认购的条件下,采取电业部门代销制办法。

其上网电价按所在地区小水电中等平均水平的发电成本加发电税金、合理利润统一确定,但电价水平应不低于每度五分。

电网代销小水电的价格,可不执行全国统一电价,按上网电价加所在省电力局平均供电成本、线损、供电税金和平均供电利润确定。

上网电价和售电价格均由省级物价部门和省电力局、水电(水利)厅核定后执行,并报国家物价局和水利电力部备案。

四、小水电上网电价及售电价格应实行丰枯季节差价。

峰谷分时电价。

五、为支持小水电事业的发展。

大电网与小水电互送电量,在同一月份同一计量点(表计装在产权分界点)按高峰,低谷时段分别予以互抵。

互抵后,凡小水电多送大电网的电量,在电网需要及用户认购的条件下,按上网电价执行;凡大电网多供小水电的电量,按电网电价执行。

《小水电管理办法》

《小水电管理办法》

《小水电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各并网小水电站的管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电力行业标准,确保道真自治县地方电网的安全、可靠、稳定和经济运行,确保电网电能质量合格,从而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贵州省电力工业局[黔电农通字(xx)第415号]文件”和贵州电网公司上网电量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电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并入道真自治县地方电网运行的各小水电站(以下简称“并网小水电站”)。

第三条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电网调度管理原则,所有并网小水电都必须服从道真自治县电力公司调度中心(以下简称“调度中心”)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第四条调度中心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调度管理原则,做到依法、经济、科学、合理调度,实现“保人身、保电网、保民生”的目标,并自觉接受电力监管机构、并网小水电站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电网管理部门职责第五条道真自治县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市场营销部为并网小水电站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购售电(合同)协议的签订、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及上、下网电量电费的结算、监督检查及相关考核工作。

第六条调度中心是并网小水电站的调度管理部门,负责“并网调度协议”的签订并监督实施、发电电量计划审定、负荷调整等工作,全面行使电网调度指挥权,有权依法限制不具备上网条件、管理不善、不服从调度指令或存在威胁电网安全运行的小水电站并网运行。

第三章并网管理第七条并网小水电站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不得从事电力供应与电能经销业务。

第八条并网小水电站每年必须与道真电力公司市场营销部(以下简称“市场营销部”)签订购售电合同(协议)。

购售电合同(协议)应同时具备下列条款:1、并网方式;2、计量方式;3、上网电量;4、力率考核;5、上网电价;6、产权划分及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7、电量抄算与付费要求;8、违约责任;9、协议有效期;10、协议纠纷的处理;11、协议未尽事宜。

国家计委关于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701号

国家计委关于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701号

国家计委关于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二00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计价格〔2001〕7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各分公司:1985年以来,我国对社会集资和利用银行贷款等方式建设的电厂实行按还本付息原则定价的政策,对加快电力发展、缓解电力供应紧张的局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电力市场情况的变化,按还本付息原则核定电价的政策带来的问题也日益显现。

我国电价改革的目标是在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基础上,逐步实行“厂网分开,竞价上网”。

在“竞价上网”改革实施前,为结束电力成本上升,降低电价,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原则精神及近两年核定上网电价的实践,决定对核定上网电价的具体办法作适当调整,并明确电网输配电价格机制。

经商国家电力公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发电项目经营期核定平均上网电价。

在建立电力市场、实行竞价上网之前,为了防止新建发电项目投产初期上网电价过高,推动销售电价水平过多上涨,将现行按发电项目还贷需要核定还贷期的还本付息电价改为按发电项目经营期核定平均上网电价。

发电项目的经营期,火电按20年、水电按30年计算。

银行对电力项目的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对火电、水电企业原则上分别按13 ̄18年和18 ̄25年归还贷款计算还本付息额,发电企业可相应与国内商业银行修改、签订贷款合同。

现有发电企业已按还贷期核定上网电价的,也统一改为按剩余经营期核定平均上网电价。

还贷已经结束或折旧已经提完的,要重新核定发电成本,降低上网电价;仍在还贷期内的,对尚未归还的贷款改为按剩余的经营期(整个经营期减已运行年限)重新核定上网电价。

国家层面小水电行业政策汇总及解读

国家层面小水电行业政策汇总及解读

国家层面小水电行业政策汇总及解读1)指导类政策在国家层面,政府针对小水电行业制定了一系列指导类政策,旨在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这些政策涵盖了项目审批、环境保护、税收优惠、技术研发等方面,以鼓励小水电企业遵循国家能源发展战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排放,促进绿色发展。

2)支持类政策为了促进小水电行业的发展,国家层面还出台了一系列支持类政策。

例如,政府对小水电项目给予贷款贴息、财政补贴等经济支持,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帮助企业解决资金难题。

此外,国家还通过税收优惠、电价补贴等手段,引导和支持小水电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提升发电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3)限制类政策在国家层面,政府也对小水电行业实施了一定的限制类政策。

这些政策主要体现在环保要求、水资源利用、项目建设等方面。

例如,对于不符合环保标准的小水电项目,政府将不予审批;对于水资源利用不合理的项目,政府要求企业进行整改。

这些限制类政策旨在保护生态环境,确保小水电行业可持续发展。

2.2地方层面小水电行业政策分析在各地区,政府也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小水电行业政策。

这些政策在遵循国家层面政策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地方特色和需求。

地方层面政策主要体现在项目审批、环境保护、税收优惠、技术研发等方面。

例如,部分地区对小水电项目给予土地、贷款等支持,以促进当地小水电行业发展。

2.3 小水电行业政策趋势分析随着生态文明建设深入推进,政府对小水电行业政策将更加注重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未来,小水电行业政策趋势如下:1)环保要求将更加严格政府将继续加大对小水电项目的环保监管力度,要求企业严格遵守国家环保标准,确保生态环境不受破坏。

同时,政府可能出台更加严格的环保政策,引导企业采用绿色、低碳的发电技术,降低污染排放。

2)支持力度将加大在国家层面,政府将继续加大对小水电行业的支持力度。

一方面,政府将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降低企业运营成本,促进技术研发;另一方面,政府将鼓励金融机构对小水电项目提供贷款支持,解决企业融资难题。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关于加强小水电代燃料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与管理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关于加强小水电代燃料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与管理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关于加强小水电代燃料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与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公布日期】2009.07.23•【文号】发改农经[2009]1937号•【施行日期】2009.07.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关于加强小水电代燃料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发改农经[2009]1937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水利(水务)厅(局):为继续推进我国农村水电建设,国家从2009年第四批扩大内需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3亿元用于水电农村电气化项目建设,安排3亿元用于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已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下达农村小水电项目2009年第四批扩大内需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734号)下达。

为做好项目实施工作,切实加强项目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程是中央补助投资的地方项目,其前期工作程序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1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和完善中央补助地方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242号)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有关专项规划选择建设项目。

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报告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实施方案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并会同发展改革部门上报,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和批复,报水利部备案,批复后的实施方案作为项目验收的依据。

小水电代燃料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代燃料电站建设和项目区建设,项目区范围应以行政村为单元,按照就近供电的原则合理确定;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主要内容是农村水电站建设。

小水电并网及结算管理标准

小水电并网及结算管理标准

小水电并网及结算管理标准第一篇:小水电并网及结算管理标准小水电并网及结算管理标准总则本标准是对全市上网小水电上网、结算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基本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全市并网运行及结算的管理。

2 引用标准本标准引用《电力法》 3 管理职能3.1市场营销部是小水电上网、结算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小水电上网、结算工作。

3.2各小水电上网的当地供电分公司负责发电表码的审核、监督。

4 管理内容与要求4.1 并网运行程序、条件、协议 4.1.1 并网运行程序4.1.1.1拟与市网并网的新建、扩建水电站,在项目立项前应向电网经营企业提出并网申请,并取得允许并网运行的承诺。

4.1.1.2 水电站要求并网的申请内容应包括:并网机组容量、升压变压器容量、并网方式、并网地点、并网时间、上网电量及上网电价等内容。

4.1.1.3 要求并网的水电站应根据市网经营企业的回复意见,满足并网运行条件。

新建、扩建水电站应在投运前三个月与电网经营企业协商并签定并网经济协议和并网调度协议。

4.1.2 并网运行条件4.1.2.1与市网并网运行的水电站必须具备以下条件4.1.2.1.1符合省计委、省经贸委、省电力公司下发的《湖北省小火电机组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细则》等规定;4.1.2.1.2 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4.1.2.1.3项目已纳入全市电力建设统一规划,在立项前已取得了电网经营企业允许并网运行的承诺;4.1.2.1.4具备接受电网统一调度的技术装备和管理设施,具备与电网建立经济关系的计量条件;4.1.2.1.5申请并网运行的水电站配套的送变电工程和二次系统(包括相应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及计量装置、通信、电网调度自动化等)设施,按批准的设计已同步建成,并经有关电网经营企业验收合格;4.1.2.1.6已向电网经营企业提供了电气主接线图、主要设备参数、联网方式、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远动及通信设备等技术资料。

还应提供水工建筑、水文、水库调度曲线(调度图)等资料;4.1.2.1.7已按照电网经营企业要求装设了保护电网安全和经济运行需要的有关设备;4.1.2.1.8 并网水电站必须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4.1.2.1.9 取得了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热价格》的通知

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热价格》的通知

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热价格》的通知水电财字(1975)67号发文机关:水利电力部国务院有关部、委,总后,各省、市、自治区计委(物委)、水利电力(电业、电力、电管)局,北京、华北、华东电管局,水电部规划设计院,水电部科研院:现将修订的《电、热价格》发去,自1976年1月1日起执行。

《1965年电、热价格》同时废止。

这次修订的《电、热价格》,是在《1965年电、热价格》的基础上,根据1965年以来国务院、国家计委、原全国物委和我部对电、热价格修改、补充和解释的有关文件,进行整理、修订的。

望各地区、各单位按照本目录的规定,对现行电、热价格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整顿,凡不符合本目录规定的,都要纠正过来,以严肃物价纪律,正确执行物价政策。

力率调整电费办法一、鉴于电力生产的特点,用户用电力率的高低,对于电力系统的发、供、用电设备的充分利用有着重要的影响。

提高用户的用电力率,不但可以充分发挥发、供电设备的生产能力,减少在线路上的损失电量和提高电压的质量,同时,对用户也可以提高其用电设备的工作效率和节约电力。

因此,为了合理地使用国家的动力资源,充分发挥发、供、用电设备的生产能力,特制定力率调整电费的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实行两部制大工业用户的生产用电。

三、实行力率调整电费办法的用户,一般以0.85为力率标准。

但电压在220千伏及以上电网供电地区的用电设备容量在5000千瓦(或千伏安)以上的用户以及东北以外地区的电解铝、电石、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电炉黄磷、电炉钙镁磷肥用电,均执行0.90的力率标准。

如用户每月实际生产用电的平均力率高于或低于规定标准时,在照规定的电价计算出其当月全部用电电费(包括基本电费及电度电费),再按照“力率调整电费表”所定的百分数增减计算。

如用户用电的平均力率在“力率调整电费表”所列各数之间,以四舍五入(例如0.855为0.86;0.754为0.75)计算。

四、为了正确计算用户的平均力率,电业部门应安装无功电度表计。

水利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征收农村水电供电地区电力建设基金的通知

水利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征收农村水电供电地区电力建设基金的通知

水利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征收农村水电供电地区电力建设基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已撤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已变更)•【公布日期】1991.12.31•【文号】水财[1991]70号•【施行日期】1992.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个体工商户,价格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水利部关于现行有效规章目录以及已经废止失效的规章和部分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3月19日实施日期:2008年3月19日)宣布失效(原因:规定适用期至1999年底,已经失效)水利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征收农村水电供电地区电力建设基金的通知(水财[1991]70号1991年12月3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经济)委员会、财政厅(局)、物价局(委员会)、水利(水电)厅(局):为解决农村水电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在全国农村供电供电地区征收农村水电建设基金(以下简称“农电建设基金”)。

现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17号文精神,对农村水电供电地区征收农电建设基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农村水电供电区内的用电户(含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除农业排灌用电、民用照明和家庭生活用电、由财政拨给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用电不征,化肥(包括合成氨)、烧碱、黄磷、电石等四种产品生产用电免征,铝锭、铁合金两种产品中国家指令性计划部分生产用电免征,国营统配煤矿企业及核工业的铀扩散厂和堆化厂生产用电按每度三厘钱征收外,一律按本通知标准征收农电建设基金。

华东三省一市农电建设基金的减免,按国家物价局、国家计委、财政部、能源部〔1988〕价重字435号通知规定执行。

二、农电建设基金征收标准为每千瓦时用电量二分狂,由用户随电费缴纳。

三、农电建设基金由县级农村水电供电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征收,地区电网直供电量由地区电网主管部门组织征收,但不得重复征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71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71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7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的相关规定,为推进输配电价改革,建立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独立输配电价体系,经商国家能源局,我们制定了《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试行过程中如遇相关问题和情况,请及时报告。

附件: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12月22日附件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核定电网企业输配电价,建立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独立输配电价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以下简称“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核定。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是指省级电网企业为使用其经营范围内共用网络的用户提供输配电服务的价格。

第三条核定省级电网输配电价遵循以下原则:(一)建立机制与合理定价相结合。

小水电管理办法

小水电管理办法

小水电管理办法小水电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小水电的管理,推进小水电事业的健康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小水电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境内小水电的规划、建设、运行、监管等各个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中,以下术语的含义如下:1. 小水电:指装机容量在2万千瓦及以下的水力发电站。

2. 小水电站:指装机容量在2万千瓦及以下的水力发电站。

3. 开发小水电:指对具有一定水利条件的地区采用较小规模的水电站,利用水资源发电的行为。

4. 小水电项目:指规模较小的水利电站开发项目,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图纸、施工图纸、建设用地、建设投资等内容。

第二章规划第四条基本原则小水电的规划应当遵循经济、安全、环保、社会公益等原则。

应当充分考虑地区水文、地质、生态、环保等情况,确定适宜的小水电规划方案。

第五条规划编制小水电规划编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要求,采用科学的技术手段,严格执行规划编制的程序。

第六条规划审批小水电规划应经过政府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开展建设活动。

第三章建设第七条建设条件小水电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确定的建设条件,建设选址应考虑地方实际情况,满足水量要求,兼顾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等方面要求。

第八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小水电开发前,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包括项目概况、建设条件、水文地质勘测、环境影响评价等内容。

第九条设计小水电建设应有合法的专业设计机构编制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

第十条立项小水电项目立项应当具备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其中包括水资源利用权、土地使用权、环境影响评价等。

第四章运行第十一条营运资格小水电经营者须持有营业执照和水力发电运行资格,且应根据需要雇人员具有相应的技术资格。

第十二条运行计划小水电经营者应当编制运行计划,根据水位、水流量情况及电力市场需求,确定机组出力以及电力发电计划。

小水电划分标准

小水电划分标准

小水电的划分标准在中国,小水电系指装机容量25MW及一下的水力发电站和以小水电为主的地方小电网。

小水电的容量界限是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相协调的,尤其与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用电水平有关。

例如在五十年代,一般称500kW一下的水电站为农村小水电站;到六十年代,小水电的容量界限到3MW,并在一些地区出现了由几个小水电站联起来的小型供电线路,这是中国地方电网的雏形。

六十年代末期,随着县、社工农业用电量和经济实力的增长,国家及地方设备制造能力的加强,小水电站的容量界限上升到12MW,并形成了统一调度的县电网,电网电压等级多在35kV以下。

八十年代以后,随着以小水电为主的农村电气化计划实施,小水电的建设规模迅速扩大,小水电站建设容量也不断增大,并开始建设110kV的地方电网,小水电站的定义也扩大到25MW。

九十年代后,国家计委、水利部进一步明确装机容量50MW以下的水电站均可享受小水电的优惠政策,并出现了一些容量为几万至二十几万kVA的地方电网。

在划分小水电容量中,主要考虑了以下三个主要因素:1.用电负荷需要。

小水电主要供县、乡工业企业和广大农村用电。

目前我国农村用电水平还较低,一般中等县的用电水平只有几十MW左右,因此,不可能把小水电的容量定义得太大。

2.地方办电能力。

小水电主要由县、乡、村三级兴建,采用民办公助办法,建设资金主要靠地方各级自筹解决,国家只补助一部分,一座10MW的小水电站,需投资近亿元,即使国家有些补助,地方自筹也是很重要的。

3.机组设备的选择。

在一个小水电站内,通常选用规格型号相同的两台水轮发电机组。

因为采用一台机组,遇机组检修或发生故障时,电站就只能停止发电;如果采用多台机组时,往往又要增加机电设备和厂房土建费用,而且建成后也要增加机组运行人员。

因此,从经济上考虑,往往采用两台机组。

同时根据我国小水电机组产品系列规格,当选用两台单机为6MW机组,总装机容量则为12MW。

因此,当时将小水电的容量定为12MW以下。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6.28•【文号】发改价格[2006]1228号•【施行日期】2006.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228号)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山东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华北电网公司:为疏导电价矛盾,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调整上网电价。

(一)为解决煤价上涨以及铁路运价调整对电价的影响,华北电网有关省(区、市)电网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北京市1.05分钱、天津市1.02分钱、河北北部电网0.10分钱、河北南部电网1.28分钱、山西省1.64分钱、内蒙古西部电网0.89分钱。

山东省电网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现行上网电价低于0.4元的每千瓦时提高1.09分钱,高于0.4元的每千瓦时提高0.6分钱。

同时,适当提高部分低电价、亏损电厂的上网电价,有关电厂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八。

(二)对2006年底以前投运烟气脱硫设施且尚未在上网电价中考虑脱硫成本的统调燃煤机组,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后,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5分钱。

有关发电企业执行脱硫电价后,要切实运行脱硫设施。

如环保部门在线监测结果显示电厂脱硫设施未正常运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取消其脱硫电价。

(三)取消河北南部电网超发电价,发电企业在省内销售的所有上网电量均执行政府规定的上网电价水平。

(四)山西省小水电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分钱。

(五)提高新投产机组标杆上网电价。

省级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新投产未安装脱硫设备的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调整为:京津唐电网0.3354元、河北南部电网0.335元、山西省0.2604元、内蒙古西部电网0.2509元、山东省 0.3399元;安装脱硫设备的机组上网电价(含循环流化床机组)按本条第二款规定每千瓦时加价0.015元。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价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电监价财[2010]33号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价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电监价财[2010]33号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价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价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电监价财〔2010〕33号)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神华集团公司、三峡开发总公司、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广核集团公司、华润总公司:为加强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电价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国家电监会制定了《电价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国家电监会反映。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电价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电价监督检查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电力企业和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力监管机构实施电价监督检查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并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第三条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包括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下同)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以及电力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监督检查内容第四条电力监管机构监督检查电力企业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的行为,包括:(一)电力企业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上网电价情况;(二)电力企业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输配电价情况;(三)电力企业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销售电价情况;(四)电力企业执行政府性基金和附加政策情况;(五)电力企业执行国家制定辅助服务收费标准情况;(六)电力企业执行国家制定各项涉及电力业务的价格和收费政策情况;(七)电力企业执行其他涉及国家电价政策情况。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各区域电监局、各省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为了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逐步减少电价交叉补贴,理顺电价关系,引导居民合理、节约用电,经商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指导意见》要求,结合这次电价调整制定居民阶梯电价具体实施方案,履行价格听证程序后试点推行。

试点过程如遇相关问题和情况,请及时报告。

附件: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附件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一、试行居民阶梯电价的必要性居民阶梯电价是指将现行单一形式的居民电价,改为按照用户消费的电量分段定价,用电价格随用电量增加呈阶梯状逐级递增的一种电价定价机制。

长期以来,我国对居民电价采取低价政策。

近年来我国能源供应紧缺、环境压力加大等矛盾逐步凸显,煤炭等一次能源价格持续攀升,电力价格也随之上涨,但居民电价的调整幅度和频率均低于其他行业用电,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一直处于较低水平。

从而造成用电量越多的用户,享受的补贴越多;用电量越少的用户,享受的补贴越少,既没有体现公平负担的原则,也不能合理体现电能资源价值,不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为了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逐步减少电价交叉补贴,引导居民合理用电、节约用电,有必要对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为健全和完善销售电价体系,促进电力用户公平负担,合理配置电力资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514号)等有关规定,决定逐步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规范各类销售电价的适用范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一)将销售电价由现行主要依据行业、用途分类,逐步调整为以用电负荷特性为主分类,逐步建立结构清晰、比价合理、繁简适当的销售电价分类结构体系。

(二)将现行销售电价逐步归并为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和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三个类别。

(三)销售电价分类结构调整,要考虑用户及电网企业承受能力,分步实施,平稳过渡。

二、规范各类销售电价适用范围(一)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生活用电价格。

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宗教场所生活用电、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以及监狱监房生活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是指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用电,农业灌溉用电,以及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的价格。

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部直属企业、事业及基本建设单位财务管理权限划分规定的通知-[87]水电财字第38号

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部直属企业、事业及基本建设单位财务管理权限划分规定的通知-[87]水电财字第38号

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部直属企业、事业及基本建设单位财务管理权限划分规定的通知正文:---------------------------------------------------------------------------------------------------------------------------------------------------- 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部直属企业、事业及基本建设单位财务管理权限划分规定的通知(1987年6月3日(87)水电财字第38号)为了加强对部直属各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领导,明确各级财务管理的职责,简政放权,充分发挥主管机构的作用,特颁发部直属企业、事业及基本建设单位财务管理权限划分的规定。

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规定所划分的财务管理权限,包括财务会计制度的制订,财务指标的核定,会计决算报告的审批,固定资产调拨,盘亏和报废审批,器材盘亏和报废审批,在建工程报废审批,其他支出审批和产品价格审批等八个方面。

各主管机构(指网局、流域机构、直属省电力局、武警水电指挥部、规划院、物资局。

以下同)对其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权限,可在本规定的原则范围内自行规定,并报部备案。

附:水利电力部直属企业、事业及基本建设单位财务管理权限划分的规定一、关于财务会计制度的制订凡部直属工业企业、基本建设单位、建筑安装企业和事业单位需要统一执行的行政法规,由部负责制订并颁发执行。

主要包括:1.财务计划编制方法;2.部管产品价格管理办法;3.成本核算办法;4.会计核算办法;5.固定资产目录和管理办法;6.流动资金管理办法;7.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8.专用基金管理办法;9.财务会计应用计算机暂行办法;10.会计决算编制办法;11.基本建设贷款实施办法;12.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编制办法;13.事业费预算编制办法;14.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15.其他需部统一制订的财务会计制度。

上述法规的修改、解释权属于部。

水利电力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物价局关于多种电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水利电力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物价局关于多种电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水利电力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物价局关于多种电价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电力部(已撤销),国家经济委员会(已撤销),国家物价局(已变更)•【公布日期】1987.11.28•【文号】[87]水电财字第101号•【施行日期】198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水利电力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物价局关于多种电价实施办法的通知(1987年11月28日(87)水电财字第101号)为了缓解缺电局面,鼓励多家办电,国务院批转了《关于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的暂行规定》(国发〔1985〕72号文)以来,多种电价制度已在各地逐步推行。

今年国务院又批转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用电的若干规定》(国发〔1987〕25号文)。

从实际效果看,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多家办电的积极性,也推动了调荷节电工作。

为了进一步实施多种电价的制度,现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小水电、小火电等电价的规定进行了综合整理,使其更加完整、系统,便于执行和监督,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令性发电量的售电价格电网计划内使用国家(含地方政府)分配的加价燃料的费用纳入成本,并相应提高售电价格。

(一)加价燃料包括:电力部门计划内使用的增、超产加价煤,地方加价煤、小窑加价煤以及增烧的高价燃油。

(二)加价燃料费包括:加价燃料与计划内平价相同品种燃料的价差;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列入的铁路加收的运费等费用;按规定增纳的税金。

(三)加价范围:除城乡居民生活照明和国家扶贫的贫困地区的农业排灌以外的各类用电量。

(四)加价审批权限:东北、华北、华东电网报水电部和国家物价局批准;其余电网由省(区、市)电力局与同级物价部门共同审定,报水利电力部和国家物价局备案。

二、指导性发电量的售电价格(一)电量范围1.地方(含用户)和电网组织议价燃料多发的电量;2.中外合资、利用外资、集资和利用技措贷款扩机所发的电量;3.小水电、小火电、综合利用(余热、压差、煤矸石等)电厂的上网电量;4.企业自备电厂超过指令性计划的、新增集资或贷款建设机组的上网电量;5.按水电部固定资产管理权限经批准实行租赁、承包经营的退役发电机组所发的电量;6.其他执行指导性电价的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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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委员会、水利电力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小水
电电价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水电财字[1986]第119号
发布时间:1986-11-20 来源:作者:访问次数: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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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物价局、水利(水电)厅、电力局:
小水电是大电网的必要补充,对缓和农村用电供需矛盾,繁荣农村经济,加快中国式农村电气化的发展有积极的作用。

为了调动多部门、多渠道、多层次办电的积极性,加速小水电建设,增强小水电自我发展和改造的能力,特对小水电(总装机二万五千千瓦以下)电价作如下规定。

一、小水电应执行"自建、自管、自用"的原则。

小水电电量属于计划外电量,可参与市场调节。

二、独立运行或并网运行的小水电站及小水电网,在其自供区内的供电(可不执行国家统一电价),由当地物价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

按照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售电价格。

三、凡并网运行的小水电,应服从电网的统一调度。

上网的小水电电量,在用户认购的条件下,采取电业部门代销制办法。

其上网电价按所在地区小水电中等平均水平的发电成本加发电税金、合理利润统一确定,但电价水平应不低于每度五分。

电网代销小水电的价格,可不执行全国统一电价,按上网电价加所在省电力局平均供电成本、线损、供电税金和平均供电利润确定。

上网电价和售电价格均由省级物价部门和省电力局、水利(水电)厅核定后执行,并报国家物价局和水利电力部备案。

四、小水电上网电价及售电价格应实
行丰枯季节差价、峰谷分时电价。

五、为支持小水电事业的发展,大电网与小水电互送电量,在同一月份同一计量点(表计装在产权分界点)按高峰、低谷时段分别予以互抵。

互抵后,凡小水电多送大电网的电量,在电网需要及用户认购的条件下,按上网电价执行,凡大电网多供小水电的电量,按电网电价执行。

六、小水电上网电量,由当地经委负责分配。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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