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贪污贿赂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一)

合集下载

浅析贿赂犯罪及预防

浅析贿赂犯罪及预防

浅析贿赂犯罪及预防论文摘要:贿赂犯罪是以权钱交易为核心内容,它通过运用、影响或操纵手中公共权力来达到个人目标,获取私人利益,满足个人欲望,是权力腐败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

贿赂犯罪一方面严重地败坏国家机关的声誉和公职人员的廉洁性,一方面的特点、成因、刑事责任的完善进行剖析,进而根据实际情况,对遏制和预防贿赂犯罪提出建议。

我国刑法规定贿赂犯罪包括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打击预防贿赂犯罪遏制其孳生、蔓延是当前开展反腐败斗争所面临的一项主要任务,也是推进依法治国,促进经济建设所要解决的问题。

一、贿赂犯罪的特点从中国历史来看,历朝历代都有腐败,特别是贿赂犯罪行为,腐败已经威胁到政权的存亡,贿赂犯罪在每个时期都有其特点,当前我国的贿赂犯罪存在以下特点:由权钱交易向权权交易、权钱交易并向发展贿赂犯罪的本质特征就是获取不法利益,包括政治上的、经济上的等,在贿赂关系中,一方拥有权力,一方拥有财,受贿者手中拥有权力,这种权力能够产生巨大的物质利益,受贿者可以根据对方报出的价码来决定是否"出售"这种权力,而行贿方为了获得这种利益,不惜花钱,或者利用手中权力为其谋取利益来换取受贿者的权力,这样使得本该用于维护国家正常秩序的权力偏离了其正常的轨道,成了"市场上的商品"。

眼下的买官卖官的行为就是典型的这种方式,例如原安徽省定远县县委书记陈兆丰,在任时,将其管辖的干部岗位标价,只要你价格能出到位,你就能所愿。

据统计,陈兆丰通过这种方式共获取不法利益150万元。

手段更加隐蔽有些贿赂犯罪人打着各种公开的、合法的旗号掩盖贿赂之实。

如有的借逢年过节或者领导干部生病住院期间、子女上学、婚丧嫁娶之机送超出正常额度的礼金,或其他有价证券,而领导干部在接受礼金之后,往往会借“请客还礼”的宴席来掩盖贿赂的实质;有的甚至巧立名目,如咨询费、顾问费等名义送上大额现金,有的故意借打牌之机,故意输给对方,有的安排旅游并支付花销,有的以共同经营,合作"分红"或送"干股"的方式行贿。

贪污腐败问题与解决方案

贪污腐败问题与解决方案

贪污腐败问题与解决方案贪污腐败问题已经成为全球性问题,影响到许多国家的政治和经济稳定。

这种问题的根源在于权力和利益的交汇点,尤其是在政府、企业和金融行业等相关领域,贪污腐败问题更加突出。

因此,寻找解决贪污腐败问题的方法已经成为一个国家或地区必须严厉打击的犯罪行为。

贪污腐败问题的产生根源贪污腐败问题的本质是权利和利益的交易问题。

揭开贪污腐败问题的根源,我们可以分析以下几个原因:1.权利过大:一部分政府官员利用职权地位,滥用权利,侵占公共资源。

2.利益过大:在金融产品创新和市场竞争中,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的辩证关系突出。

在追求商业利益的同时,某些企业或个人腐败、贪污,甚至行贿。

3.资源分配不公:政府资源向特定集团或个人倾斜,政策对某些个人或企业太过优惠,导致对因私次商等资产排队的公众不平等,造成愤怒和不满。

解决贪污腐败问题的方案解决贪污腐败问题既需要精神的引导,也需要激励机制的创新和制度的约束。

从长远来看,增强公民道德素质、完善制度机制、提高监督效能、创新激励机制,是防治腐败蔓延的关键。

1.强化公民道德素质个人的道德观念、人们的自律意识、文化教育创新和信仰文化建设,等等,是提高人们基本道德素质的主要保证。

增强全民意识,让人们更多地关注公共事务。

教育大众要注重课程,开设公民法、职业道德和风险教育等课程,加强实践课程,提高人们对国家和社会责任的认识。

2.完善制度机制建立科学的制度机制,流程更加透明、有效、公正。

联合国制定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具体规定在刑事、行政和民事领域反腐败的方法。

除此之外,必须要加强公共财产保护,由全民监督,共同参与。

政府要树立公正、高效的制度,在制定和执行政策的过程中增加阳光监管,实行规范管理。

同时,在选任公职人员和纪检方面,要更加严肃,对犯罪分子有严厉的处罚。

3.提高监督效能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强纪查工作和监督人员的能力,为个人行为提供一个可公开和透明的表达平台。

努力加强政府监管,坚持公开透明,加强对公共事务的服务和监督,从中建立信任和互动。

腐败问题的成因与对策

腐败问题的成因与对策

腐败问题的成因与对策腐败问题是国家和社会发展中普遍存在的严重问题,腐败已成为阻碍社会发展的一大瓶颈。

为了打破腐败的重重桎梏,我们需要深入了解腐败产生的原因,并探讨有效的对策。

一、腐败的成因1.制度性原因:制度性原因是腐败的主要成因之一。

腐败的出现源于制度不健全和腐败治理缺失。

一些不完备的政策、法律法规和不健全的机制及其执行不力会引发腐败行为,腐败成为人们追求获利与“权力寻租”的渠道。

2.人性原因:人性原因是腐败的一个重要成因。

人们在追求财富、权力等目标时,常常采取不法手段,而政府机关的腐败也源于官员自身的欲望和劣迹。

一些没有定力的官员很容易堕落,从而引发腐败问题。

3.文化交往原因:文化交往原因是腐败的另一个重要成因。

不同民族文化和人际交往方式的差异,也常常引导人们出于某种目的而采取某些不正当的行为。

因此要想有效地预防和治理腐败问题,就必须投入大量精力研究文化差异和交往方式。

二、预防和治理腐败问题的对策1.提高法治观念这是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根本对策。

加强法治宣传,提高公民和公务员的法治意识,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产生,也是治理腐败最有效的措施之一。

2.强化政治监督建立完备的政治监察制度,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执纪审查利剑必须时刻悬在官员的头上,在内外约束下实施清廉的行为。

3.加强公民监督纵深推进公民参与国家治理。

除了通过官方途径对权力的制约外,还应引导公民参与治理,加强群众知情权、监督权等方面的权利。

4.加大制度保障力度对于一些存在严重腐败问题的领域,应加大监督力度,增强检查与纠正机制的威力。

5.加强教育和培训加强政治、道德和法制教育,提高公务员的素质,让他们自觉地遵守职业操守和行为规范。

6.推行多元化治理模式在治理腐败问题的过程中,不仅要注重了解专业性知识,更应该适当进行跨学科研究和调查。

越来越多的治理工作已经转向了多元化和多层次,尤其需要通过综合研究、审查和监察机制的协同行动,避免中间的利益斗争和不公平的行为。

反腐产生的根源及其解决措施

反腐产生的根源及其解决措施

反腐产生的根源及其解决措施近年来,反腐败成为各国社会关注的焦点。

腐败行为既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也阻碍了经济发展和国家治理的效能。

为了根治腐败问题,我们不仅需要关注反腐的具体手段和措施,更应该深入探讨腐败产生的根源,并从根本上采取解决措施。

本文将分析腐败的产生原因,并探讨可行的解决措施,以期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腐败产生的根源1.权力失控权力乃是腐败产生的温床。

当权力未受到有效约束和监督时,容易滋生腐败行为。

这主要表现在权力运行不透明、决策过程缺乏公正及政府行为缺乏问责等方面。

权力失控是腐败产生的重要根源。

2.道德沦丧缺乏道德约束和道德意识的弱化也是腐败产生的原因之一。

当个体和社会的道德观念淡漠,价值取向扭曲时,各类不正之风便会滋生蔓延。

3.监管不力监管机构存在疏于履职、纵容腐败的现象。

监管环境不健全,职责、权限不清晰,容易让腐败分子逃脱惩罚,给予腐败行为可乘之机。

4.贪婪欲望个人贪婪欲望是腐败产生的重要因素。

当个体追逐金钱、权力等物质利益的欲望超过道义和法律底线时,就容易陷入腐败的泥潭。

二、解决腐败问题的措施1.加强法治建设通过法治建设,确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和法规制度,对腐败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制裁。

加大对腐败行为的查处力度,提高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加强刑事责任追究制度,以法律手段有效遏制腐败的产生。

2.加强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政府及其公职人员的监督和约束。

加大对权力运行的监管力度,确保政府决策透明化、公正化和合法化。

同时,加强公众对权力运行的监督与参与,推动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反腐的努力。

3.倡导廉洁文化推动社会廉洁文化的建设,提高全民的道德观念和道德水平。

加强公民教育,培养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意识,建立健全道德评价体系,让廉洁成为一种时尚、一种精神追求,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

4.加强国际合作腐败无国界,跨国反腐合作势在必行。

各国应加强合作,分享反腐经验,打击跨国腐败行为。

同时,国际组织和国际社会应加大对腐败问题的关注和援助力度,为腐败问题的解决提供支持和帮助。

中国腐败问题的原因及反腐败的对策研究

中国腐败问题的原因及反腐败的对策研究

中国腐败问题的原因及反腐败的对策研究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腐败问题也成为了一个严重的社会痼疾。

腐败不仅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和人民的利益,还妨碍了国家治理体系的有效运转。

本文将探讨中国腐败问题的根源,并提出一些反腐败的对策措施。

一、中国腐败问题的原因分析1. 权力过于集中中国的权力过于集中,给了腐败分子可乘之机。

一些官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形成了权力寻租的局面。

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力关系也存在问题,部分地方政府对中央监管不力,导致腐败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

2. 缺乏监督与透明度中国的监督机制有待完善,监察部门的权力受到限制,难以有效发现和打击腐败行为。

同时,政府的决策过程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缺乏透明度,容易引发腐败问题的滋生。

公众对政府的监督力度也较弱,缺乏有效的舆论监督。

3. 薪酬体系不合理现行的薪酬体系存在一定的问题,对于一些公职人员来说,薪酬并不高,而他们却有着巨大的权力。

这种不合理的薪酬体系容易导致腐败问题的发生,一些官员可能通过滥用职权来获取非法的收益。

4. 社会道德观念淡薄中国的社会道德观念普遍较为淡薄,一些人缺乏对道德底线的约束,容易被腐败所诱惑。

同时,一些人对腐败的态度较为宽容,甚至存在“能捞则捞”的心态,为腐败行为提供了滋生土壤。

二、反腐败的对策措施1. 改革权力分配机制为了减少腐败问题,中国需要改革权力分配机制,实现权力制衡和监督的有效运行。

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力关系应当更加明确,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监督力度。

同时,要进一步加强监察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力,提高打击腐败的能力。

2. 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中国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力度。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监察机构的权威性和效率,加大对腐败问题的打击力度。

同时,还要加强舆论监督,通过媒体和社会组织的力量,推动政府行为的透明度,增强公众对政府的监督能力。

3. 改革薪酬体系对于公职人员的薪酬体系需要进行合理调整,确保他们的薪酬与权力相匹配,避免因薪酬不高而滥用职权。

浅谈腐败原因与反腐败措施的小论文

浅谈腐败原因与反腐败措施的小论文

浅谈腐败原因与反腐败措施的小论文论文题目:浅谈腐败原因与反腐败措施浅谈腐败原因与反腐败措施第一部分序论本论文的主题是对于政治社会上的腐败现象的概述从而引起对腐败成因的剖析思考以及对反腐败措施的探究,本文就是对该主题的个人看法及感想。

文章是本人主要围绕依据“调查问卷”的相关数据来谈谈对于政治上和社会上腐败问题的想法感想。

其中调查问卷通过网络渠道填写,包含不同学校不同政治面貌的大学生以及其他不同职业的社会人士的意见和看法,总共约300人参与填写,由本人统计数据而得出调查问卷之后的统计结果,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一些问题。

文章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即该序论;第二部分是对腐败现象的概述;第三部分是对腐败原因的剖析;第四部分是对反腐败措施的探究;第五部分是总结。

第二部分腐败现象的概述根据问卷调查数据来看,如今政治和社会上确实存在腐败现象,并且现象还趋于严重。

腐败是一种伴随着私有制、阶级、国家、公共权力产生而产生的复杂社会现象,腐败现象几乎存在于各行各业,任何国家、任何朝代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腐败现象。

因此腐败问题不仅是国家、地域性问题,而更是全球性问题。

回顾从我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内外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腐败问题一直存在。

自从党放弃了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实行市场经济,党内部的贪官污吏便开始大大增加,屡禁不止。

近年来,党已加大对官员贪污腐败的教育和惩处力度,例如设立国家预防腐败局,该局拥有更广泛的职能和权力,主要的工作是进行反腐败宣传、教育,进行制度的建设、机制体制的创新,以及在反腐败上抓一些源头性的工作等。

自从前党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同志在党的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发表讲话,表示今后会把反腐败工作的成效看作是取信于民的重要指标,这是中国进入转型发展近30年来第一次明确提出来的关于反腐败目标的看法。

相关数据显示,过去几十年中国共有420余万党政人员受处分,其中约450人是省部级官员,包括身为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的陈希同、陈良宇和薄熙来。

当前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当前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当前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特点原因及对策随着当前反腐力度的不断加强,大批次的腐败案件得到揭发和处理。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危害。

新的时期内,要求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打击腐败贪污,弘扬社会新风尚。

本文重点分析了当前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表现特点,并且有依据地提出相应的对策。

标签:贪污贿赂;犯罪;原因及对策一、当前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特点(一)犯罪领域加大如今的贪污贿赂犯罪已经不再和往常一样发生于企业等部门,而是逐渐扩展到了各个权力容易商品化的领域。

贿赂犯罪已经渗透了党政领导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经济管理等机构部门;而且拓宽到了社会多领域、多行业,新闻、文教、卫生等以往的“清水衙门”目前也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贪污贿赂。

(二)犯罪案值不断增大的趋势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收入水平的不断提升,当前许多贿赂犯罪分子贿赂数额越来越大,令人触目惊心。

行贿、受贿几万、十几万,甚至百万、千万的案件也屡见不鲜。

(三)犯罪趋向群体化近年来贿赂犯罪呈现出了一定的群体性特征,行贿人向多人行贿导致的群体性受贿腐败犯罪案件层出不穷,许多案件往往牵连范围极广,窝案串案的数量增多,甚至整个部门领导层全体出现腐败。

二、贿赂犯罪的主要形成原因(一)体制改革不够完善正是因为经济体制改革存在着不配套的问题,相对滞后的政治体制改革、司法改革及廉政建设都带来了相关性的问题,给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钻规则的空隙和漏洞,从而滋生蔓延了贪污贿赂。

(二)缺乏完善的立法体制改革开放以来经济高速发展,社会上随之出现了很多过去没有的现象,这就需要有关部门重新审视,并制定出相关的法律法规去规范、约束一些不法行为。

虽然近几十年来,已经陆续制定了大量的法律规章制度,但是在一些领域内仍然存在不同程度的“真空”地带。

说明立法体制不够完善,需要通过立法予以健全。

(三)缺乏权力制约机制权力是构成贿赂犯罪的背景和媒介。

掌权者能够利用权力来为他人谋取一定的利益,这正是行贿者进行行贿的动机。

公职人员犯罪原因及防范对策_

公职人员犯罪原因及防范对策_

公职人员犯罪原因及防范对策_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也越来越高。

然而,仍然有一些公职人员因为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而遭受惩罚,对于这些行为,我们需要认真思考其原因及相应的防范对策。

一、公职人员犯罪原因1. 收入不高:许多公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不算高,而一些职业犯罪分子利用这一点,通过受贿等手段收受贿款,来获取更高的收入。

因此,公职人员的收入水平低是导致其犯罪的一个原因。

2. 政绩考核:许多公职人员面临政绩考核的压力,只为了满足领导的要求,不得不以不正当的方式来提高自己的业绩,而这种行为往往是违法犯罪的。

3. 职务权利:公职人员在工作中拥有一定的权利,而有些人可能会利用这种职务权利来进行违法行为。

4. 自我利益:公职人员也是有漏洞的,利用职务权力来达到自己的利益追求,这也是导致公职人员犯罪的一个原因。

5. 社会环境:社会环境对人的影响不可忽视,如果社会上的道德风气相对混乱,法纪不足,那么公职人员也会有违法犯罪的倾向。

二、公职人员犯罪防范对策1. 更高的收入待遇:增加公职人员的收入待遇,可以有效缓解因为收入不足而犯罪的情况。

2. 加强监督管理:在公职人员工作中,必须加强对其的监督管理,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公共资源的监管。

(指标建设,日常检查等)3. 加强培训教育:定期开展职业道德教育,让公职人员认识到自己的职责,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

4. 加大打击力度:对于公职人员犯罪行为,要依法严惩,维护社会公正、公平的法治环境。

5. 调整社会环境:加强社会道德建设,扩大对公职人员的社会监督,营造公正、公平、开明、进步的社会环境。

综上所述,公职人员犯罪是有迹可循的,但也是可以防范的。

唯有加强管理,建立高效的防范机制,才能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实现公正、公平的治理目标。

中国当前腐败问题成因及防治对策

中国当前腐败问题成因及防治对策

中国当前腐败问题成因及防治对策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社会制度的不断完善,多少人为了自己私利,利用自己的职权,为自己谋福利。

腐败问题在社会上更为常见,深深腐蚀人们的心灵,造成中国当前腐败问题成因更是多种多样。

中国的腐败问题一直是政府声称要认真解决的事情。

近年来,中国政府发起多次反腐败运动,也惩办了一些大大小小的贪官。

但是,腐败之风并没有随之消失,而且还有日益严重的趋势。

1、当前腐败现象的成因:一、国有资产所有权虚置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只要是通过改变国家的资源配置形式形成新的利益分配格局,政治资本(权利)在介入国家的分配方面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①改革二十九年的结果是形成了一个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也非严格意义上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资源分配形式,我们姑且可以称之为“准市场经济体制”,准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的法制、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的不完全的作用、过多的潜规则等等特点,都为权利持有者提供了权利寻租的可能,钱权交易、权权交易已成为部分人行为处事的金科玉律,厦门远华赖昌星大案为代表的案例显示了“权利圈”的存在,如果说,封建社会的权利圈是以血缘、地缘、业缘的存在为主的话,今天,就是赤裸裸的以权利和金钱为主。

原则上人人占有,但实际上谁都不占有,谁都不负责任的所有权虚置状态,为这些持政治资本(权利)的人大开方便之门,他们正是瞄准了这个空子,才会成为腐蚀国有资产的蛀虫。

二、、权力的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力度不够大对权力的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力度不够大是腐败现象滋生和蔓延的重要原因之一。

实践证明,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没有有效的监督,就不会有对腐败现象的真正遏制。

权力腐败的实质是滥用权力,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反映了对权力的失控失监。

改革开放以来,消极腐败现象之所以能乘隙而生,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力度不够大,从而致使某些党员干部视党纪为“摆设”,视政令为“白条”,把中央的三令五申当成耳边风,你干你的,他干他的。

贪污受贿犯罪心理学分析及对策 (1)

贪污受贿犯罪心理学分析及对策 (1)
了这种危险。从这种意义上来说,这些被害人所遭
受的人身或经济损害,部分是由于自身的原因所致
的。犯罪心理的外化机制遵循这样一个规律:犯罪
心理—被害人—犯罪行为。在贪污受贿案中国家或社会公众作为受害者也存在同样的情况,。贪
污受贿犯罪被害人的抽象性、群体性分散、淡化了
该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作为该类行为被害人之一
案件的特别侦察结构;建立一个全国性反腐败专业
预防系统,这一系统通过建立全国性的信息风格和
教育风格,对于贪污,贿赂等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
犯罪进行监测和预警;三是及时查处贪污贿赂案
件,体现刑罚的及时性,刑罚越及时,产生的威慑
力就越大,对人们的教育力就越强,更能达到一般
预防的目的;四是对贪污贿赂罪必须惩处,体现
合到发动犯罪行为的过程和规律。也就是具有犯罪
心理结构的人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发生犯罪行为的问
题。张远煌教授指出:“就微观考察而言,犯罪的
行为总是发生于特定的情景之中,它同其他社会行
为一样,是个体人格对外在情景的应答,也遵循着
刺激—反应的一般的社会模式。也即,因社会或个体因素的影响已形成了一定不良主观倾向的个
过了不赞许破坏法律的解释。这是不同交往的原
理,它既涉及犯罪的交往也涉及非犯罪的交往,与
这些相互对抗的力量有关。如果人们变成了犯罪
者,那么就是由于他们与犯罪的榜样相交往,而与
非犯罪的榜样相隔离的结果。½不同交往理论是运
用一个三段论式的推理而得出的结论,即从大前提
A小前提B得到结论C,尽管这一理论还存在不足
状态、个性心理三个方面,他认为心理过程是暂时
的,个性心理比较稳定的,而心理状态则又处于两

贪污受贿案分析

贪污受贿案分析

贪污受贿案分析贪污受贿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严重影响国家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经济秩序。

本文将分析贪污受贿案件的原因、危害以及应对措施。

一、案件背景贪污受贿案件通常指公职人员滥用职权,以获取个人私利或接受他人财物。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还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原则。

二、案件原因分析1. 腐败体制:腐败的产生往往与体制问题有关。

一些地方政府和机构监管不力,缺乏有效防范和打击腐败的机制,导致贪污受贿案发案率居高不下。

2. 制度漏洞:在一些管理制度中,存在监管不严、责任不明确等问题。

一些公职人员存在过低的工资待遇,激起他们的私欲;同时,一些企业也通过贿赂手段获取不正当的利益,给贪污受贿提供了温床。

3. 道德缺失:一些公职人员道德观念淡薄,丧失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敬畏与责任感,将权力视为谋取个人利益和无限滥用的工具。

三、案件危害分析1. 损害国家利益:贪污受贿行为直接导致国家财产大量流失,损害国家经济利益和公共利益。

2. 破坏社会公平正义:贪污受贿行为扭曲了资源分配的公平性,加剧了贫富差距,使社会阶层矛盾加剧。

3. 毒害社会风气:贪污受贿案件的频繁发生导致社会风气恶化,降低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进而导致社会秩序的紊乱。

四、案件应对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完善法律法规,建立更加严格的法律制度来惩治贪污受贿行为,对违法者依法惩处,提高打击力度。

2. 教育培训: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道德规范,增强公职人员的公共利益意识,加强道德建设。

3. 加强监管:加大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力度,建立有效的监察机制,加强对关键岗位的监管和审计力度。

4. 提高透明度: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提高政府机关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减少可能的腐败空间。

总结起来,贪污受贿案件的分析应该包括案件背景、原因分析、危害分析以及应对措施。

只有通过加强法制建设、教育培训、监管加强和提高透明度等综合措施,才能有效遏制贪污受贿案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原则的稳定。

贪污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预防

贪污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预防

贪污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预防一、贪污犯罪的原因1. 权力过大权力过大是导致贪污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

一些拥有权力的人往往利用其权力之便,寻找不法之路,通过贪污行为获取所需的财富。

例如一些权力部门的领导,其手中掌握着极大的资源和资金,如果没有制度约束和监管,他们很容易滋生出腐败思想和不法行为,最终可能落入贪污的陷阱。

2. 因虚荣心引起个别人由于虚荣心的驱动,舍弃了位高权重的荣誉而不断贪污,其目的仅仅是为了获取更多的财富。

这类人通常热衷于炫耀自己的财富,使得自己陷入了更多的非理性的行为中,并对贪污保持沉默或毫不知情。

3. 面临困境一些因经济困境或短期资金需求而违法贪污的人,通常是在临近破产或债务危机时陷入了贪污的利益圈。

其中有很多人在事业发展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而未能取得实际的进展,最终造成了经济的窘态,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可能会借助自己的职位,从单位或组织中非法获取财产。

二、贪污犯罪的特点1. 隐蔽性贪污的犯罪性质较为复杂,主要是通过隐蔽的方式来获取利益,往往不容易被外部发现。

许多贪污案件都是通过监察部门、纪委等内部机构反复审查后,才能够发现相关人员存在过错行为的。

2. 持续性贪污犯罪往往不是一次性的,它通常是以连续的方式进行,可以说是源源不断的进行。

许多贪污案件都是经过一段时间的积累后,产生了较为严重的后果,才被外部机构发现和揭露。

3. 高度危害性贪污犯罪的危害性极具杀伤力,它直接危及国家政治经济安全,对社会正常的行政与公共事业的开展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严重损害了政府信誉并降低了社会的整体素质。

三、贪污犯罪预防措施1. 设立监督机构设立有效的监督机构,是预防贪污犯罪的第一步。

监督机构能够有效的监管员工的工作行为,并确保员工遵守工作纪律、语言表达和网络文化的规范,防范出现利用职务或资源贪污的行为。

2. 完善制度制度建设是预防贪污犯罪的关键。

应当制定详细的工作制度和流程,包括工作流程、资金流程等方面的规定,有效制约行政部门和职员的不当操作,建立立查一体、协调密切的监察制度,防止工作成果被非法转移。

浅谈行贿案件频发的原因及预防对策

浅谈行贿案件频发的原因及预防对策

浅谈行贿案件频发的原因及预防对策摘要:近年来打击贪污受贿犯罪成为当前司法领域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相对重视和关注的焦点之一,因为它严重破坏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对党和国家有着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受贿和行贿是对合犯,一般有受贿必然有行贿,然而人们对受贿问题关注度很高,却对行贿问题没有足够的重视。

本文从行贿犯罪频发原因着手探讨预防对策。

关键词:行贿犯罪;受贿犯罪;预防对策一、刑法修正案九下的行贿犯罪变化2015年8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为《刑九》),除加大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处罚力度外,也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

1979年刑法第185条第3款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997 年刑法第390 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 5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别严重的,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经《刑九》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0 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比修改前后的行贿罪法条,首先是增加了对行贿罪的罚金刑,使行贿分子同时受到自由刑与罚金刑的双重惩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 条规定,对于行贿罪,应当在10 万元以上犯罪数额 2 倍以下判处罚金。

论贪污贿赂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

论贪污贿赂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

论贪污贿赂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摘要】由于生产力的不断提高和社会的进步,社会财富的生产有了剩余和社会分工产生了交换的需要,随着财产私有制的出现和人们私有观念的形成,负责公共事物的人员和“官员”在进行公务活动时,利用其手中握有的广大群众委托其行使的公共权力侵犯公共财产和攫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就被社会统治者阶级的法律规定为贪污贿赂犯罪。

【关键词】贪污贿赂;原因;预防一、贪污贿赂罪概述(一)贪污贿赂罪的概念大体而言贪污贿赂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不履行法定义务,侵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不可收买性的行为。

(二)贪污贿赂罪的特征1、犯罪主体,绝大部分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军事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这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包括在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

2、犯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同时,也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3、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动机多种多样,在后文中阐述。

4、犯罪的客观方面,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

(三)贪污贿赂犯罪的主要犯罪类型1、贪污罪。

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2、受贿罪。

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它包括两方面:一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二是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3、挪用公款罪。

以挪用公款为目的,其具体表现是利用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4、私分国有资产罪。

行为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团体违反国家对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

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数额较大的行为。

5、私分罚没财物罪。

表现为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有关罚没财物管理的规定,集体私分罚没收入,造成国家财政收入严重流失。

论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防治对策(1)

论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防治对策(1)

论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防治对策论贿赂犯罪的发展动向及立法完善[刑法]第八章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九十六条对贪污贿赂罪作了有关规定。

具体内容略。

目次一、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一)利用职务便利作案是共同特点。

(二)犯罪不断发展蔓延,呈持续上升趋势。

(三)大案要案猛增,犯罪数额越来越大。

(四)犯罪面广,涉及各行各业,尤其是向司法行政执法部门发展。

(五)犯罪手段隐蔽且越来越高明,反侦查能力强,查处难度大。

(六)窝案、串案、共同犯罪严重。

(七)犯罪后携款潜逃的增多。

二、贪污贿赂犯罪的原因(一)社会原因1、思想领域中的错误思潮助长了贪污贿赂犯罪现象的产生。

2、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的矛盾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3、经济领域中的供需分配矛盾促使贪污贿赂犯罪动机的生成。

4、立法的漏洞、执法的疲软,使贪污贿赂犯罪有上升的势头。

(二)个体原因1、沦为贪污贿赂犯罪分子的个体往往具有畸形发展的世界观、人生观、道德观以及不健全的法纪观。

2、贪污贿赂犯罪分子往往具有不合理的、超常的需要,这是其进行犯罪的基本动力。

3、贪污贿赂犯罪主体大都受到重用,占据重要岗位,有条件、有机会实施犯罪。

三、贪污贿赂犯罪的防治对策(一)在思想上,必须强化思想道德教育。

(二)在体制上,必须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三)在制约上,必须完善强化各种监督机制。

(1)加强内部制约;(2)建立外部制约。

(四)在法制上,必须强化法律惩治教育的职能。

论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防治对策贪污贿赂犯罪是一种古老的犯罪,因其社会危害性极大,历来是各国重点防范的一种犯罪。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建设上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然而在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我国亦不能摆脱贪污贿赂犯罪这场世界性瘟疫的侵扰,贪污贿赂在我国“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广泛领域之中。

”①应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和高度重视。

在此,笔者仅将我国当前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防治对策作些初步探讨。

一、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一)利用职务便利作案是共同特点。

村干部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村干部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村干部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我们可以看到,随着中央惠农政策的落实和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农惠农政策落实、扶贫开发、退耕还林、农村综合改革等领域中,大量资金流入农村、大批项目在农村落户、大批工程在农村展开的同时,增大了农村干部腐败的可能性,由此而引发的村干部贪污贿赂犯罪呈上升趋势,本文就当前村干部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成因进行浅析,并提出几点预防对策。

一、村干部贪污贿赂犯罪的主要特点(一)犯罪主体多为实权在握者。

村干部犯罪主体多为有决策权的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也有掌握经济账本的会计、出纳,这些人拥有财物的管理权和支配权,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要么相互勾结,共同作案;要么各自为战,中饱私囊;要么拉拢乡镇干部和其他村干部,共同腐败。

他们把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以权谋私,权钱交易。

(二)触犯罪名比较单一。

在新农村建设以来,上级党委政府划拨的建设款会越来越多,而掌管建设款的村干部往往见钱眼开,往往把国家的扶贫资金作为自己的私人提款机而大肆贪污挪用。

另外,村委会利用协助各级机关开展计划生育、土地管理、发放补助款等工作上便利,拥有较大的权力,也往往成为村干部受贿犯罪的源泉。

因此,村干部涉嫌犯罪主要集中于贪污、受贿和挪用公款。

(三)犯罪环节相对集中。

随着土地开发利用规模的扩大和政府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增加,特别是在一些城乡结合部、附城地带的农村,由于有较多的可支配的土地等集体资源,土地征用补偿款、搬迁补偿款和支农拨款成了不少农村集体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

这些款项往往额度较大,在操作中又存在非常规性、临时性以及使用管理的非规范性,成为村干部非法谋利的主要目标。

(四)窝案串案比较突出。

一般情况,每个村干部对掌握村里的每笔资金来源都比较清楚,村干部想一个人达到侵吞公款的目的很容易出事,于是常常串通其他村干部共同合谋犯罪。

如我院查办的朱某案,其就是和副主任兼出纳黄某共同预谋,贪污公款8万多元。

浅析贿赂犯罪

浅析贿赂犯罪

浅析贿赂犯罪【摘要】贿赂犯罪是一种破坏社会公平正义、损害国家利益的违法行为。

本文从定义、影响和危害三个方面对贿赂犯罪进行了浅析。

在探讨了贿赂犯罪的成因、表现形式、防范措施、法律责任和打击手段,旨在揭示其根源和应对方法。

结论部分则分析了贿赂犯罪的态势、挑战和对策,指出应加强预防意识、加大处罚力度并利用科技手段进行打击。

通过本文的探讨,希望能够引起社会各界对贿赂问题的重视,共同努力营造廉洁清廉的社会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关键词】贿赂犯罪、定义、影响、危害、成因、表现形式、防范措施、法律责任、打击手段、态势、挑战、对策1. 引言1.1 浅析贿赂犯罪的定义贿赂犯罪是指以金钱、物品或其他利益为诱饵,向他人行贿或受贿,以达到不正当的目的的违法行为。

贿赂犯罪在我国刑法中被严格规定,严重危害社会正常秩序和经济发展。

贿赂犯罪的定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贿,即主动给予他人金钱或其他利益,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二是受贿,即接受他人给予的金钱或其他利益,以谋取私利。

贿赂犯罪不仅损害了公平竞争的环境,破坏了社会的法治秩序,也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贿赂犯罪的定义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所不同,但其本质都是违法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的正常秩序和经济发展。

贿赂犯罪不仅扭曲了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社会的公平竞争环境,也削弱了国家的法律尊严和权威性。

在全球范围内,各国都在加大对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强国际合作,共同维护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

1.2 浅析贿赂犯罪的影响贿赂犯罪是一种违法行为,其影响不仅仅局限于受贿者和行贿者本身,还会对整个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贿赂犯罪会破坏社会公平正义,造成资源的不合理分配。

那些通过行贿获取利益的个人或组织,往往会获得不义之财,而那些依法行事的人却可能因此失去机会。

这种不公平的现象会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和扭曲,影响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贿赂犯罪会腐蚀社会风气,削弱公共信任。

当贿赂成为一种常态时,人们会逐渐失去对法律和规则的尊重,社会秩序会逐渐被破坏。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贪污贿赂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一)最高人民检察院2003年12月10日统计显示:“今年1至10月,全国检察机关查处的县级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件已超过去年总数,造成的经济损失惊人,人员伤亡惨重”。

可见,由于各种因素影响,我国贪污、贿赂案件目前在刑事犯罪中仍占相当比重,涉及国家公务人员,甚至国家高层领导人员贪污贿赂的大案、要案时有发生。

因此,严厉打击贪污、贿赂犯罪和预防职务犯罪的任务依然十分迫切,研究贪污贿赂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也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贪污贿赂罪概述(一)贪污贿赂罪的概念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玷污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的行为。

(二)贪污贿赂罪的特征1、犯罪主体,绝大部分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军事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这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包括在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

2、犯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同时,也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3、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动机多种多样,在后文中阐述。

4、犯罪的客观方面,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贪污贿赂犯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从大量揭露出来的贪污贿赂罪的案例来看,当前我国贪污贿赂罪的表现形式如下:(一)贪图钱财,利用职权,贪污受贿贪污受贿者,多是有实权的人,他们对钱财贪婪成性,不惜利用手中的权力与不法私营企业主、国有企业厂长、经理搞权钱交易,非法敛财。

如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受贿544万元,共涉及16个行贿人,这16人中有10人是个体户、私营企业主,占行贿人总数的62.5%,而这10人送的钱共计520万元,占受贿总金额的95.6%。

从近年来受理的案件进行分析后发现,现阶段贪污受贿罪的显著特点就是利用职务之便实施。

即行为人出于谋取私利的目的,故意利用自己的职权所进行的某种犯罪活动。

如,利用自己主管或经营某项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非法侵吞、挪用国家财产,或者利用自己职务的便利,为他们谋取利益而从中收受财物等。

(二)生活腐化堕落、养情妇、贪美色贪污贿赂犯罪往往与生活上的堕落紧密相联,一些干部的堕落就是从贪图享乐,生活作风不检点开始的。

他们在金钱、权力、美色面前经受不住考验,往往背叛自己的誓言,贪赃枉法,搞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最终堕落,成了人民的罪人。

如湖北省武汉市工商局江汉分局原局长郑文珊2001年12月因受贿、贪污人民币686万元,挪用公款200万元,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据说,早期的郑文珊不是一个贪婪的人,自从与一个叫褚明艳的女人搞到一起后,就漫漫变了。

1997年到1999年三年间为满足褚明艳的经济要求,他付出了101万元,目的是为赢得芳心①。

还有一种,就是用贪来的赃款包养情妇。

有的还伙同情妇违纪违法,聚敛钱财,有的甚至糜烂到招妓纳娼的地步。

(三)放任家人齐贪,共同走险有些贪官在蜕变过程中,家人也起到了促贪作用。

他们有的夫妇合作,对丈夫利用职权贪污受贿,做妻子的不仅不规劝,反而同流合污。

如湖南省道县教委原党委书记兼主任唐云和其妻子道县教育电视台原副台长何双珠夫妇受贿的显著特点就是丈夫弄权,妻子收赃②。

有的干部自己不便明目张胆地去违法,却纵恿配偶、子女去干那些违法的事。

如原河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程维高放任配偶子女利用其职务影响,进行违纪、违法犯罪活动;有的干部为了急需而涉贪,如为了还巨债、为了子女出国留学、为了买豪宅等。

如原辽宁省副省长刘克田就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为女儿出国留学收受巨额贿赂③。

(四)不断变换犯罪方式,顶风作案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贪污贿赂犯罪分子不断变换犯罪方式,用更加隐蔽、狡猾的手段顶风作案。

他们有的利用高科技手段大肆侵吞公款、私设企业、化公为私等方式进行贪污;有的利用办婚嫁丧事或逢年过节之际,给予或收受重金厚礼;有的假借奖金、劳务、咨询服务、介绍费等形式或名目给予或收受贿赂;有的以权力入股,参与分红;有的采用公款贿赂。

(五)大案要案猛增,受贿数额巨大近年来,贪污贿赂犯罪分子,不仅敢顶风作案,而且受贿数额巨大。

据统计2003年查处的十二位省部级官员中,有七位收受贿赂百万元以上,其中原云南省省委副书记、省长李嘉廷单独或伙同其子李勃收受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1810万余元。

三、产生贪污贿赂犯罪的主要原因(一)思想意识消极。

有些干部之所以犯罪,主要是放弃了世界观的改造,背弃了理想和信念,被社会上某些消极的思想意识所俘虏。

如公权私用,以权谋私,一旦利令智昏,就易实施贪污、索贿、受贿、徇私枉法等犯罪。

贪图享乐的腐朽思想意识,使某些干部扭曲了灵魂,为了花天酒地的享乐,去铤而走险;“拜金主义”使得某些干部的金钱欲过度膨胀,为了获得金钱,甚至连人格都出卖;有些干部产生“有权不用,过期作废”、“法律是管老百姓的”等信条,利用职务之便去侵占国家、集体财物。

(二)道德品质低下。

某些干部道德品质低下,根本就不具备作为国家干部应有的素质。

他们往往是通过不正当的途径、运用不正当的手段才谋取到某个职位,一旦权力到手,他们就原形毕露,千方百计寻找满足私欲的机会,滥用职权,急于捞回本钱,因而极易导致贪污受贿犯罪的发生。

(三)对权力的监督机制不健全。

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权力是需要制约的,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政治体制中的某些弊端日趋充分暴露,最明显的是对权力的监督机制不健全,现有的监督机制也未能充分发挥监督的作用作为权力行使者的国家工作人员,他们的权力过分集中,但又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制衡机制。

因受贿罪被判刑的原山东省泰安市委书记胡建学曾说:“在中国,做官做到局一级,实际上就没有人管了”。

他的话反映了一定的现实情况。

由于权力失去了有效的制约,一些素质不高的干部就可能在某些消极因素的影响下,进行贪污受贿犯罪。

(四)金钱对权力的腐蚀。

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要建立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但在市场经济建立时期,有些善于钻营者看到权力的力量,就以钱开道,换取这种权力的支持,使自己获取暴利。

与此同时,他们也看到自己权力与金钱的密切关系,再加上,由于他们的收入与那些富有者差距过大而产生的心理失衡的影响,他们就使自己手中的权力成为金钱的俘虏,以权力为筹码,进行权钱交易,从而使自己陷入贪污受贿犯罪的深渊。

(五)法制观念淡薄。

贪污受贿的干部,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但却知法犯法,他们忘记自己的权力是用来为人民服务的,在法律制度越来越健全的情况下却用手中的权力贪污受贿,存侥幸心理,顶风作案,当暴露后,便百般低赖,找关系四处活动,以求获免或大事化小。

如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最终落得一个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的下场④。

他之所以落得这样的下场,一方面是因为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思想扭曲、意志退化,不能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忘了党的宗旨;另一方面就是法制观念淡薄。

他在工作中,滥用手中的权力,犯了严重的受贿罪,在一审中还百般交辩、低赖,拒不认罪,态度恶劣。

当法律在他身上体现出威严,严惩了他时,悔之已晚。

四、贪污贿赂犯罪的主要犯罪类型(一)贪污罪。

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二)受贿罪。

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它包括两方面:1、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如人事干部利用人事任免权;房管干部利用房屋分配权,招生人员利用招收学生的权力等。

2、是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索贿是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主动向对方索取财物的行为,行为人乘人有求于已把人民赋予的职权当作掠财的工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刁难,不给钱不办事,迫使他人不得不给付钱财,暴露出贪得无厌、不择手段、寡廉鲜耻的丑恶嘴脸。

引起人民群众的痛恨、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声誉。

(三)挪用公款罪。

以挪用公款为目的,其具体表现是利用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利用职务特权,违法操作,严重侵犯了相对主体的合法权益,使国家、集体受到经济上的损害。

如:号称“西北第一贪”的原西安市机电公司经理周长春,在短短的十一个月里贪污、挪用了5000多万元的公款,去澳门赌博。

(四)私分国有资产罪。

行为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团体违反国家对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

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数额较大的行为。

表现为主管人员或负责人,出于改善本单位职工的福利待遇,提高职工的收入水平或其他动机,而把应上交国家的税金或其他国有资产,以单位的名义作出决定,以单位福利或其他形式,按一定的分配方案分给单位所有职工。

(五)私分罚没财物罪。

表现为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有关罚没财物管理的规定,集体私分罚没收入,造成国家财政收入严重流失,腐蚀了干部队伍,败坏了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声誉,助长了部门保护主义和乱罚款,乱收费之风。

(六)隐瞒境外存款罪。

表现为某些国家工作人员置宪法和法律规定于不顾,在涉及公务活动中,不惜损害国家的利益,以权谋私,进行钱权交易,大肆进行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活动,将国内外贪污、受贿等非法所得的赃款存入境外,隐瞒不报,破坏了国家廉政制度,同时也侵犯国家对外汇的管理,使国家损失了这部分应得的外汇收入。

(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行为人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大,而司法机关无法查清巨额财产的真正来源,行为人又不说明或不如实说明差额部分财产的来源。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