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修订前后对照表52页PPT
(安全生产)新旧安全生产法表格对比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条文中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首安信息整理)第五十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第七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七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安全生产法》修正案(2014-2020修正前后对照)
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020年4月1日
第 15 页
安全生产法修正案
三、2020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前后对照
修正前
修正后
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 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 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 14 页
安全生产法修正案
三、2020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前后对照
修正前
修正后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 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 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 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 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 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应急管理部门依照 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 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应急管理部 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 合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 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 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
《新安全生产法》PPT课件
规范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程序
规定高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hòufāng) 可开始施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 查结果负责。负责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安全设施设计后四十五 日内作出审查意见书,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审 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 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 者有关部门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 关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第十页,共五十七页。
新增了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预防 效果的评价
新增了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预 防效果的评价。高危建设项目竣 工(jùngōng)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 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 条件的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安全设 施的预防效果进行评价,与《职 业病防治法》相一致。
第十一页,共五十七页。
第二十九页,共五十七页。
八、强化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措施
增大查封、扣押违法范围
对不符合(fúhé)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 器材和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 使用的危险物品以及作业场所予以查 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三十五日内依 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页,共五十七页。
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 制度
第一页,共五十七页。
一、明确了立法(lì fǎ)目的和调整范围
明确立法目的:
明确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 防(yùfáng)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 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 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第二页,共五十七页。
调整范围:
(1)删除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
(条文中红色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黄色阴影部分为删除内容)2002版2014修正版2020修正案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法新旧对比《新安全生产法》全文动态ppt
新修订《安全生产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修改决定共42条,大约占原来条款的1/3,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贯彻新思想新理念
2 着眼解决影响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1 4 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 5 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
因此,安全生产工作仍处于 爬坡期、过坎期。
新修订《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在这个阶段尤其是全国正在开展安全生产三年行动、 A
制定实施“十四五”安全生产规划的关键时期。
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修改,正当其时、十分必要,为 B
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新修订《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汇 报 人 : 大 x x 汇报时间:2021
目 录
1 新修订《安全生产法》的修改背景和意义 2 新修订《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 新修订《安全生产法》明确的“ 三个必须 ” 4 新修订《安全生产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新修订《安全生产法》的 修改背景和意义
Life isn't about waiting for the storm to pass. it's about learning to dance Life isn't
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加大对安全 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新修订《安全生产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四是强化新问题新风险的防范应对 深刻汲取近年来事故教训,对安全生产事故中暴露的新问题作了针对性规定。 1 • 比如,要求餐饮行业使用燃气的生产经营单位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安全生产法》2020修正前后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条文中红色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黄色阴影部分为删除内容)2002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2014修正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2020修正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第1页共82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版安全生产法新旧对照表
修改条款
完善了立法宗旨和立法目的,强 调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 健康
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 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强化了政府监管职责,明确各级 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 工作负责
完善了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增加 了对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等重 点领域的安全管理要求
新安全生产法的未来发展
强调预防为主:加大对安全 生产预防措施的投入,降低 事故发生的风险。
绿色发展:强化环保意识, 推动企业实现绿色生产,促
进可持续发展。
智能化监管:利用大数据、 物联网等技术提升监管效率 和准确性。
国际化接轨:借鉴国际先进 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提高
我国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政府支持:各级政府将加大对新安全生产 法的宣传和推广力度,提高企业的安全意 识和安全水平。
企业参与:企业将积极响应新安全生产法 的推广,加强内部安全管理,提高员工的 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社会监督:社会各界将加强对新安全生 产法的监督,促进企业严格遵守法律法 规,保障员工权益和社会公共安全。
国际合作:我国将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合 作,借鉴国际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和技术,不断提高我国的安全生产水平。
修改内容
完善了安全生产 方针和机制
强化了企业主体 责任和政府监管 责任
增加了安全生产 标准化建设要求
完善了安全生产 违法行为的法律 责任
修改亮点
完善了安全生产方针和体制 加强了安全生产监管力度 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增加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要求
实施时间 2021年9月1 日
安全生产法新旧版本对照表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新旧版本对照表1、2014年12月1日新安全生产法与旧版本之间的差异一调整范围:(1)删除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内容。
(2)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公园等公益性单位的安全生产,参照本法的规定执行。
二、完善安全工作方针和机制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将现行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修改为如下:安全生产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三、完善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扩大了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范围:规定冶金、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风险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预评价。
增加了矿山重点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准入规定:新增规定矿山重点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其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衔接。
新增了监理单位的责任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对高危建设项目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新增了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预防效果的评价新增了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预防效果的评价。
高危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安全设施的预防效果进行评价,与《职业病防治法》相一致。
明确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程序高危建设项目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风险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其安全设施验收报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旧法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旧法对照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旧法对照表新法条款旧法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合用范围第二条安全生产思想贯彻始终第三条安全生产方针第四条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第六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第七条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八条安全生产设施第九条安全生产标志第十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第三章安全生产生产经营者的安全生产责任第十二条生产经营者的安全生产责任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第十四条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第十五条安全生产审批制度第十六条安全生产验收制度第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第四章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第十八条安全生产培训制度第十九条安全生产教育制度第二十条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制度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风险评价和安全评估制度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第二十三条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者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行政处罚第二十七条极刑和生产经营限制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法律解释第二十九条施行日期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1. 新法条款与旧法条款的对照表,旨在方便读者理解新旧法规之间的差异和变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一项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法律,其主要目的是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减少和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3. 本文档将新旧两个版本的法律进行了比较和分析,匡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新的安全生产法律规定。
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安全生产思想:指生产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切实推行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2.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指企业设立的具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权限的机构。
3. 安全生产标志:指生产经营者应根据安全生产管理的需要,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工作区域等,设置标志或者标识。
4. 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指建设项目开工前,结合设计文件、现场验收、安全生产工作方案等,进行的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完整版)新安全生产法PPT课件
1.目前安全生产形势 2.修法背景及原因 3.修法思路和原则 4.修订亮点 5.修改具体内容
1.目前安全生产形势——以建筑行业为例
1)总体事故情况 据初步统计,2019年全国共发生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建筑
施工事故520起、死亡646人,与2019年相比,分别下降了 1.52%和4.15%(最终数据以文件印发为准)。
由于危险物品具有危险性大、容易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特性,必须加 强安全监督管理。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重大危险源管理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的安全要求
危险作业管理 从业人员管理
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检查
安全生产协作管理
经费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 动中造成人身伤亡(包括急性工业中 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修改具体内容
1)章节对比
修订前 《安全生产法》
章节对比
1-15条,共15条
第一章 总则
16-43条,共28条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44-52条,共9条 53-67条,共15条 68-76条,共9条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从T业e人x员t 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章 安全的生产监督管理 Text
(3)违规进行设备维修和基建施工。按照有关规定,炸药在线生产 时不能进行设备维修,但502工房在生产作业的同时,对工房内膜热合 机进行维修。事故发生时,工房外侧安全距离范围内违规进行包装工房 连廊基建施工。
( 4 )没有建立相应的药物管理制度。起爆件保管、领用、使用、 登记和回收管理混乱,致使起爆件中的太安混入震源药柱废药。采用回 收不合格震源药柱中主装药再利用的生产方式,致使震源药柱起爆件中 的太安混入废药后,进入乳化炸药制药环节。
新《安全生产法》PPT(2023.3.31)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 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 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 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新安全生产法对企业的要求
发生事故应及时救治人员
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六条
双重预 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
平,确保生产安全。
新安全生产法对企业的要求
明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 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 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 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新安全生产法对企业的要求
责令限 期改正
10万
责令停 产停业 整顿
1020万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基本 原则
01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02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03
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对新安全生产法的总体把握
基本法 律制度
0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02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制度
03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
04
生产经营单位全员责任制度
05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06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
对新安全生产法的总体把握
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零九条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 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 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
新版《安全生产法》修改对照表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治理机构以及平安生产治理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平安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方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催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平安治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四〕催促、检查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及时排解生产平安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方案;
〔六〕及时、如实汇报生产平安事故。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负有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平安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治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平安生产知识和治理能力考核合格前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治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平安生产知识和治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锻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治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平安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平安生产知识和治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11
第十条X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证平安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依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开展适时修订。
第十条X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证平安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依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开展适时修订。
12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强化对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平安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平安生产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
障安全生产的要求, 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 障安全生产的要求, 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并根据科技进步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 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 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
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4
法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 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和国家标准或 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不具备安 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不具备安 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国家对矿山企业、 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 物品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不得从事生产活 动。安全生产许可证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 承担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工作, 依照本法和国
2பைடு நூலகம்
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各自的职责 务院规定的职责, 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 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 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 和 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对本行政区域内安 定,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 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 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 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 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 监督、管理。 煤矿安全生产实行国家监察、地方监 管、 企业负责的制度。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 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对煤矿安 全履行国家监察职责。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 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旧版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条文中红色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黄色阴影部分为删除内容)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1版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解读-PPT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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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前
修正后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 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 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
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 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 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 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
三、2021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前后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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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前
无
修正后
增加
第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安 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 求意见、技术审查。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提出 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计划。国务院标准 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 项、编号、对外通报和授权批准发布工作。国务院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安 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 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 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 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 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 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港区、 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 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 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 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