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律翻译中的情态动词的人际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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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律语言中的情态系统直接影响翻译过程中译者对原文的理解,从人际功能角度分析法律语言特别是立法性文本中的情态动词有助于提高翻译的准确性,以减少对法律条文理解的偏差。

关键词:法律翻译情态动词人际功能法律翻译中的情态分析是指对法律翻译中经常出现的情态动词的分析,即对表达义务、许可和禁止等意义的情态动词的分析。情态动词是法律英语中表达语意的重要工具,在法律文本中其用法较为特殊,传达特定的功能,在翻译过程中准确地将情态表达出来才能正确地传达原文的意义。

1.从人际功能角度看情态

人际意义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说话者对所述命题的判断,或在命令中要求对方履行的义务,或在提议中表达的个人意愿。人际意义的这一部分是由语法的情态(modalisation )系统来实现。情态指说话人对命题的态度,语言中有多种不同表达情态的方式,情态动词则是法律英语中表达语意的重要工具。

法律文件所涉及的广义内容范围较文学作品相对狭窄,主要是规定可以做的、必须做的及禁止做的。在法律英语中常用的动词结构较为简单,主要有“shall do ”,“may do ”,“must do ”等,否定意义常用“no...shall/may do ”,“any...may/shall not do ”等。其传达的意义各不相同,直接影响对法规条文的解释及其所产生的法律效力。情态表达必然性和可能性,对权利和义务的认可和赋予是法律语言中法规条文的主要内容,从这一角度看二者之间密不可分。

2.对法律翻译中经常出现的情态动词的分析

系统功能语法倡导者韩礼德(2000)认为,情态语气意义体现语言的人际功能。所谓情态语气意义,是指语言活动的参加者在话中投入的情感态度和语气因素(彭宣维,2000)。下面从法律翻译中肯定和否定的表达两个大方面分析情态动词的人际功能。

2.1肯定的表达2.1.1对may 的分析

may 在法律语言中主要表达“允许”或“许可”,意味着法律主体可以怎样做,有自由选择的主观性。从这种角度看,may 的意义有些含糊,对规定可以做的事的违反也是合理的。因此在法规条文中对may 的使用要慎重,很可能引起对法律条文解释的歧义。在翻译过程中,要注意在两种法律语言的转换中尽量做到内容的严格对等。

may 在法律翻译中的使用情况主要有三种,一是表示允许(is permitted to ),在传达“允许”这一情态意义时,表达的人际功能意味着主体可以这样做,是法律赋予的一种权利,不这样做(non-performance )也是合法的。如:

例1: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退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During a court hearing ,if the collegial panel has doubts about the evidence ,it may announce an adjournment ,in order to carry out investigation to verify the evidence.(《刑事诉讼法》,2002:179)

二是表示很有可能(possibly will ),如:

例2:The Congress may determine the Time of choosing the Electors ,and the Day on which they shall give their Votes ;which Day shall be the same throughout the United States.(“American Constitutional Law ”LXIII 4)

三是在某些情况下立法者或法律文书的起草者为了某些特定目的而用其替代“shall ”或“must ”传达“命令”这一情态意义。在绝大多数法律英语的语言环境下,may 指“可以”,即享有某些权利而非负有某种义务。

2.1.2对shall 的分析

shall 是法律英语中最常使用的一个情态动词,传达的是权利和义务,重在强调法律效力,经常以代词或第三人称名词为主语,在不同的语境中传达不同的人际功能。在表示命令(command )时,shall 的情态意义体现的人际功能是一种强制性,贯穿于整个法律运行过程中。

例3: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If a state organ or its personnel ,while executing its duties ,

encroaches upon the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a citizen or legal person and causes damages ,it shall bear civil liability.(《民法通则》,2002:63)

shall 有时不必译出,传达的是一种义务或是“应当”的人

际功能,如下例:

例4:Any copyright ,in the first term of which is subsisting on January 1,1978,shall endure for 28years from the date it was o -

riginally secured.

1978年1月1日牌仍然有效的第一期限的版权自开始取得日起28年后截止。(《美国版权法》:50,第304条)

2.1.3对must 的分析

在法律英语中must 使用情况较少,常译为“必须”,“应

当”,其人际功能仅表明一种必要的行为,如下例:

例5:所保货物如发生保险单项下负责赔偿的损失或事故,就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

In the event of accident whereby loss or damage may result in a claim under this Policy immediate notice applying for survey must be given to the company ’s Agent as mentioned hereunder.(孙万彪,2003)

2.1.4对would 的分析

would 属于模糊词(hedge-word ),从人际功能角度看没有

实际的意义,仅表示一种虚拟。如:

例6:In a case where the making of the copies or phonorecords

would have constituted an infringement of copyright if this title had been applicable ,their importation is prohibited.

假如适用本篇复制品或录音制品的制作本已构成侵犯版权的,此类复制品或录音制品的进口应予禁止。(《美国版权法》,2002:78)

2.1.5对will 的分析

当will 用在陈述句中,表达讲话者的意见,如在法律语言中表示推定或推测,如:“That will be Ann.”与“That ’s Ann ,I think.”二者的推定都使用了情态的手段,而且二者都没有“That is Ann.”更为肯定。用在疑问句中,表示征求听话者的意

(黄石理工学院外国语学院,湖北黄石

435003)

浅析法律翻译中的情态动词的人际功能

邵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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