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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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起诉意见书

×公刑诉字〔2009〕56号

犯罪嫌疑人罗××,男,1985年出生,身份证号码为×××,民族××,初中文化,职业农民,家住本县樟树乡茶山村二组。

简历: 2004年10月因盗窃曾被判刑2年,于2006年10月刑满释放。2009年9月29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本局刑事拘留,2009年10月7日被逮捕。

犯罪嫌疑人罗××抢劫一案,经本局自09年10月8日至10月15日的预审和调查,证实犯罪嫌疑人犯有下列罪行:

2009年8月27日晚,罗××隐藏在××公路旁边的树丛中,适女青年谢××路过该处,罗××窜出用木棒击打谢××的头部,将谢××击昏,抢走了谢××1000元人民币的精工手表一块以及人民币450元,然后逃离现场。(七要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的口供。

2.被害人的指正。

3.证人的证言。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罗××使用暴力抢夺他人物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涉嫌抢劫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之规定,现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累犯)

此致

××县人民检察院

局长××印)

○○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1.本案卷宗卷页。

2.犯罪嫌疑人现在处所。

3.随案移交物品件。

4.被害人已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所附项目根据需要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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