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障我区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的建议

关于保障我区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的建议

关于保障我区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的建议近几年,随着移动互联网和移动手机终端在大众中普及,网络订餐平台兴起。网络订餐平台给我们餐饮生活带来了便利,但随着网络订餐的迅猛发展,外卖食品安全问题也开始层出不穷。

一、外卖食品在安全领域的存在的问题:

(一)商家无照经营或证照不全

根据自2014年3月15日开始执行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网络商品或服务交易的商家应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或电子营业执照”;最新《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但是相当一部分网络餐饮商家证照不符甚至无证经营。去年11月底上海市消保委和食药监局公布的抽查中显示,时下某最火的点餐软件亮证率仅为13%。

(二)互联网订餐平台把关不严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第二十六条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通过平台销售商品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向平台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显然互联网订餐平台并没有承担起对商家资质承担审核和登记的责任。

(三)卫生监管不到位、食品质量堪忧

由于合作商家数量庞大,而政府的监管手段仍然局限于传统的抽查和事后追责,受人力物力制约,每年抽查的次数有限,有限的监管已无法应对已有的数万家店铺,更何况店铺数量仍在野蛮生长。(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尽快就网络订餐行业的现状进行相应调研,出台适合该行业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为其设立合适的准入门槛,将其纳入到有效监管中来。明确合作商家及网络平台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颁布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随着我国互联网经济的迅猛发展,“互联网+餐饮服务”等新兴业态快速增长。网络餐饮服务促进了餐饮业的发展,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一是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入网餐饮服务者审查把关不严;二是部分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意识不高、经营管理水平有限、经营条件较简陋,食品安全存在隐患;三是与传统餐饮服务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相比,网络餐饮服务由于经营主体和经营环节增加,涉及信息发布、第三方平台、线上线下结算、餐食配送等,法律关系更加复杂;四是监管难度较大。由于网络餐饮的虚拟性和跨地域特点,对行政管辖、案件调查、证据固定、行政处罚、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带来一些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制定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管理办法,非常必要。据此,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顺应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该《办法》。办法共四十六条,包括立法宗旨,适用范围,网络餐饮服务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义务,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二、《办法》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规定了哪些主要义务 一是备案义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是建立食品安全相关制度。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相关制度。 三是审查登记义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保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真实。 四是设置机构和配备人员相关要求。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培训和考核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五是公示义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同时,在网上公示餐饮服务

新食品安全法关于网络订餐的发言稿

新食品安全法关于网络订餐的发言稿 导语:随着“互联网+”模式的迅速发展,网络订餐已经成为很多人餐饮消费的选择之一。在给人们带来便捷和优惠的同时,网络订餐平台也成为了无证经营、“黑暗料理”的避风港。下面是小编为您整理的新食品安全法关于网络订餐的发言稿,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新食品安全法关于网络订餐的发言稿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网络订餐管理,规范网络订餐经营行为,保障公众网络订餐消费安全,为G20峰会和第三届世界互联网大会营造良好食品安全氛围。6月28日,市局召开全市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座谈会,来自网络订餐第三方交易平台嘉兴地区负责人,各县(市、区)网络经营监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等负责人共40多人参加会议,会议通报了前期“净网行动”开展情况,对下一步网络经营监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和违法行为查处进行了部署。市局党委委员张明荣参加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 根据各级市场监管局前期“净网行动”排摸,我市共有网络订餐第三方交易平台20家、入网登记餐饮单位1000多家。会上梳理分析前期网络订餐排摸的问题,详细解读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网络交易管理规定》、《浙江省第三方平台网络订餐监

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网络订餐第三方交易平台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依法经营。并针对目前网络订餐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将进一步强化对网络订餐的管理,进入嘉兴的订餐平台都必须登记备案;入网餐饮单位信息必须按照网络订餐规范要求在平台上进行登记;入网的餐饮实体店情况要分门别类进行规范:有证的现场要进行检查,并规范提升;无证但是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办理证照;无证且不符合条件的将取缔。 市局党委委员张明荣最后从“三个严”强调了网络订餐食品安全:一是准入把关要严,特别是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要建立入网餐饮单位准入机制,从严把关。二是监督检查要严,各级要将涉及网络订餐的第三方平台和餐饮服务单位作为重点单位加强监管。三是违法查处要严,各级要对涉及网络订餐过程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从重查处,确保网络订餐食品安全。 针对网络外卖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与传统销售方式相比,网络外卖这种方式经营门槛不高,隐藏性又比较强,食品安全方面的监管难度更大,而且法律法规有时也存在滞后的问题,所以消费者权益如果受侵害,维权的难度也比较大。 从日常巡查和上级部门通报的情况来看,网络销售食品方面存在的问题有证照过期、使用虚假证照、非法套用他人证照、商

关于开展网络订餐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关于开展网络订餐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实施方案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餐饮服务环节网络订餐的消费方式已成为一种新型的业态。目前一些网络订餐经营者主体责任缺失,无照无证经营或违反餐饮服务操作规范等违法违规的情况时有发生,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网络订餐经营行为,加强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强化网络餐饮服务实体单位、网络订餐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网络订餐经营行为,做到线上线下餐饮服务水平一致,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促进网络订餐服务健康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认真做好摸底排查工作 在摸排底数的基础上,要继续加强与通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切实完善辖区内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网络订餐交易第三方平台的底数。要以学校周边、商务集中区、居民小区等为重点区域进行全面排查,及时发现和分析网络订餐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及隐患,认真研究探索加强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的办法和措施。 (二)落实主体责任,严把准入机制

要督促网络订餐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赋予的责任和义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建立并执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相关制度;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培训和考核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保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真实;在网上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量化分级信息,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在网上公示菜品名称和主要原料名称,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公示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杜绝虚假宣传,刷单炒信,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对送餐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委托送餐单位送餐的,送餐单位应当加强对送餐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每季度培训一次,培训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

市网络订餐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办法

精心整理 精心整理 XX 市网络订餐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为规范网络订餐餐饮服务行为,保障广大公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省局文件要求,现决定从4月至8月,在全市范围开5个月,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 宣传发动和调查摸底阶段(即日起至5月上旬)。 各地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各第三方平台开展法律法规宣贯、约谈等行动,督促第三方平台切实开展自查自纠,把好平台所辖

网络订餐单位“上线准入关、日常检查关、知识普及关”,重点履行以下主体责任: 1.严格实施网络订餐单位实名登记、资质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实;建立入网订餐单位主体信息档案并及时更新,定期核实更新;在网站醒目位置公示入网订餐单位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材料。 在第一阶段工作基础上,开展第三方平台和网络订餐单位专项检查。各级餐饮监管部门应突出检查重点,全面排查,防止监管盲区和空白。 1. 网络订餐单位是否持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含餐饮服务许可证); 精心整理

2. 是否在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真实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件文字信息及图片; 3. 网上公示许可证与实际许可证是否一致,网上公示的经营地址、项目等信息与实体店是否一致; 4. 网络订餐单位加工操作过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原料采购、 明确工作任务。 (二)依法行政,确保实效。整治过程中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一方面督促引导第三方平台规范经营行为,对不符合要求的第三方平台依法进行严肃查处;一方面强化网络订餐单位的整顿治理,对无证经营的要联精心整理

关于网络订餐食品安全发言稿两份

2017关于网络订餐食品安全发言稿两份2017关于网络订餐食品安全发言稿 在“互联网+”大趋势下,如果不及时构建良性市场秩序,会导致劣币驱逐良币,影响市场发展,所以要群策群力,做好第三方网络订餐平台的监管工作。 一是网络订餐平台加强平台自身管理。 首先要做好准入审核工作。平台要多部门联动审核,并且定期对在线商家进行资格审查,保证商家证照信息齐全,并按照法律规定公示商家登记信息。其次,做好服务监管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定期进行线下检查,出现问题立即整改,同时做好问责机制,将责任落实到人。第三,加强法律法规培训,提升法律意识。订餐平台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提升员工食品安全意识和审核水平,杜绝出现违法问题发生。第四,落实极速赔付制度,对于有问题的商家,消费者可获得平台的先行赔付。 二是利用大数据技术做好行业监管 网络订餐平台依托互联网开展经营,监管部门和订餐平台可借用大数据技术开展监管。北京市工商局和360公司联合开发了全国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监管系统;北京市食药监局有网监大队;上海市食药监局曾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外卖平台上的商家进行网上监测。也可借鉴订餐平台的大数据技术做好监管工作,比如美团外卖定期对所有合作商家进行系统筛查和定期巡店;百度外卖应用地图扎点反推商户地址,利用街景地图查看线上名称与实体门店是否一致;“饿了么”和360公司联手打造“明厨亮灶”工程,全程直播餐厅出餐流程。这些大数据技术的使用,可以提高监管力度,大大销蚀违法行为产生空间和土壤。

三是部门联动做好线下监管。 商家虽然线上接单,但是实际经营地址在线下,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线下的协同监管工作。首先,采取多种方式摸排问题商家。查询订餐平台上的商铺信息,实地核实其经营资质;与属地街道办事处、食药、工商、卫生、社区等对接,通过属地力量掌握不规范或者无证无照的餐饮经营户情况;发动群众力量关注送餐车的动向,顺藤摸瓜发现隐蔽的违规经营户。其次,协同联动开展多部门的联动执法。对于无证无照经营户依法取缔,对于违规商家严格依法处理。第三,建立跨区违法主体的移送衔接机制,实现违法主体的移送。 四是利用信用公示系统,公示失信商家。 不仅要将失信的商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建公示系统上公示,也要在订餐平台上公示,而且信用记录要跟随营业执照信息和个人身份证信息绑定显示,即使商家换个马甲再上线,以前的信用记录也要在页面的显著位置显示,切实做到信用监管。 五是发动多方力量,实现社会共治。 网络订餐平台行业要加强行业自律,行业之间要进行相互的监督。可以联合第三方专业食品安全机构,制定外卖行业的安全及服务标准;职能部门要和平台加强合作与沟通,线上与线下,政府与平台齐抓共管;加强舆论监管和社会监管,畅通投诉举报电话,对于违规商家,鼓励民众和媒体进行举报和曝光,实现社会共治。 2017关于网络订餐食品安全发言稿

内蒙古自治区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订餐行为,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10年第71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2000年292号令)、《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年第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范围内从事网络订餐服务以及提供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服务,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络订餐,是指餐饮服务经营者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接受的送餐订单,制作并配送餐饮食品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从事网络订餐的餐饮服务经营者(以下简称网餐服务经营者),是指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的食品经营者,自行设立订餐网站、移动客户端或在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开设网上店铺,制作并配送餐饮食品或委托第三方物流配送餐饮食品的餐饮服务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是指在网络订餐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信息发布、配送等相关服务的信息网络系统提供者。 第四条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区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并指导所属旗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做好本地区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并协调通信管理部门做好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的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网餐服务经营者和第三方平台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和本办法的规定从事网络订餐服务,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条鼓励第三方平台采集和应用各级政府及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安全数据,加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促进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逐步开放食品经营企业行政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数据接口,为第三方平台按照上款规定采集和应用政府食品安全数据提供便利。 第七条相关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和督促从事网餐服务经营者和第三方平台依法从事网络订餐活动,保障公众网络订餐消费安全。 第二章从事网络订餐的餐饮服务经营者 第八条网餐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食品经营许可有关规定,取得食品经营(餐饮服务类)许可以及网络经营许可项目,并严格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网餐服务经营者的实际经营地址、经营项目等应当与其取得许可时所核准的经营地址、经营项目等一致。 第九条网餐服务经营者应当自入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自行设立网站或者所在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的网址、IP地址,书面告知颁发许可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网餐服务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餐饮服务类)许可证。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画面清晰,容易辨识。

关于保障我区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的建议

关于保障我区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的建议近几年,随着移动互联网和移动手机终端在大众中普及,网络订餐平台兴起。网络订餐平台给我们餐饮生活带来了便利,但随着网络订餐的迅猛发展,外卖食品安全问题也开始层出不穷。 一、外卖食品在安全领域的存在的问题: (一)商家无照经营或证照不全 根据自2014年3月15日开始执行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网络商品或服务交易的商家应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或电子营业执照”;最新《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但是相当一部分网络餐饮商家证照不符甚至无证经营。去年11月底上海市消保委和食药监局公布的抽查中显示,时下某最火的点餐软件亮证率仅为13%。 (二)互联网订餐平台把关不严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第二十六条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通过平台销售商品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向平台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显然互联网订餐平台并没有承担起对商家资质承担审核和登记的责任。 (三)卫生监管不到位、食品质量堪忧 由于合作商家数量庞大,而政府的监管手段仍然局限于传统的抽查和事后追责,受人力物力制约,每年抽查的次数有限,有限的监管已无法应对已有的数万家店铺,更何况店铺数量仍在野蛮生长。(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尽快就网络订餐行业的现状进行相应调研,出台适合该行业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为其设立合适的准入门槛,将其纳入到有效监管中来。明确合作商家及网络平台

网络订餐食品安全政府监管问题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5017696029.html, 网络订餐食品安全政府监管问题研究 作者:王思月 来源:《管理观察》2019年第27期 摘要:当前,方便快捷的网络订餐食品安全问题这一严重隐患,并未随着政府不断加大监管力度和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而得到有效遏制。频发的网络订餐食品安全事件体现了政府监管的问题。本文简要分析了在政府监管不力的原因下提出了相应的顶刊桑作对策,认为应在法律法规、监管模式、信息公开、监管主体等方面解决问题。 关键词:电子商务;网络订餐;食品安全;政府监管 中图分类号:F724.6;F719.3 文献标识码:A 0 引言 现代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和电子商务的广泛普及,使“互联网+”的模式日渐渗透到人们生活中各个方面。传统的餐饮服务顺应趋势,借助网络完成了“互联网+餐饮”的线下到线上的转换,网络订餐随之产生。但随着各种网络订餐平台的入市发展,各种不符合食品安全规范要求的问题日渐显现出来。食品安全的监管作为政府重要职能,监管部门积极回应消费者用餐安全,是建立服务型、保障型政府的重要方式。而频发的网络订餐食品安全事件与3.15晚会上 曝光网络订餐平台的乱象,让人民群众对政府的监管提出了质疑。如何重获公众信任,转变监管困境对政府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文从造成网络订餐食品安全问题政府监管不力的原因入手分析,得出可操作性的具体改进措施。 1 网络订餐食品安全问题政府监管不力的原因 1.1 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网络订餐兴起于2013年,政府前无经验可依,因而不能对其有预见性的预防,故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滞后。2015年10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才填补了互联网外卖行业法律的空白。新食品法规定了网络订餐外卖平台的责任,要求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其准入资质。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商家不得入驻外卖平台且上报给相关食品监管部门,对于不遵守相关规定的外卖平台,政府监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处以5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改正。但互联网外卖行业涉及面广,内容复杂、环节繁多,单一方面的规定不足以发挥治理效用。政府对于外卖平台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也不足以震慑大量融资上市的网络订餐平台。法律法规的缺失大大限制了政府相关部门监管工作的执行,导致了监管的惰性以及监管结果的无效性。政府的监管过程也常因无法可依及执法乱序而遭受非议,成为目前政府监管面临的尴尬境遇。

网络订餐平台食品安全责任

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食品安全责任 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从事经营活动,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从事互联网订餐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保证食品安全。 二、建立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主体资质审查及其经营活动检查、交易管理规则、投诉举报处理、消费者赔偿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在平台上公开上述制度。 三、严格实施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实名登记、资质审查并进行现场核实,及时在网站更新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材料;与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签订入网合同,明确其应遵守的食品安全责任。 四、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的有关信息。 五、设立专职管理人员,对入网经营者实际加工地点与平台标示的地址是否一致进行核实,对其在平台上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核对。 六、发现入网经营者存在超范围经营、发布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及时主动制止;发现入网经营者无证经营、经营禁止性食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等严重违法行为,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服务。以上情况均及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七、对于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入网经营者,将采取调整搜索排名、暂时或永久停止提供平台服务等措施。 八、建立健全平台内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信用评价体系,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的监督管 理情况作为评价体系的重要内容。 九、鼓励第三方平台在平台上公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实施的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监督抽检、违法行为等信息。 十、建立消费纠纷解决和消费者权益保障制度。鼓励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建立消费预赔金制度,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 十一、鼓励平台开展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和餐饮从业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十二、第三方平台如开展送餐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送餐人员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等规定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上岗工作。送餐人员出现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鼻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不得从事相关送餐活动。 (二)从事送餐活动的第三方平台和第三方物流应制定送餐管理制度,加强对送餐人员规范操作的培训和检查,确保送餐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三)不具备冷链配送条件的,不应当配送冷菜、生食(如醉泥螺、醉虾、醉蟹等腌制生食水产品、生鱼片、拌黄瓜等)、冷加工糕点(如含奶油糕点、提拉米苏、芝士蛋糕、寿司等)、预拌色拉等需要冷藏保存以保障安全的食品。

##关于网络订餐食品安全发言稿

##关于网络订餐食品安全发言稿导语:今年上半年网上订餐投诉案件同比增长138.1%。和日益增长的投诉相比,因法律缺失导致的监管空白问题逐渐凸现。下面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网络订餐食品安全发言稿,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关于网络订餐食品安全发言稿 在“互联网+”大趋势下,如果不及时构建良性市场秩序,会导致劣币驱逐良币,影响市场发展,所以要群策群力,做好第三方网络订餐平台的监管工作。 一是网络订餐平台加强平台自身管理。 首先要做好准入审核工作。平台要多部门联动审核,并且定期对在线商家进行资格审查,保证商家证照信息齐全,并按照法律规定公示商家登记信息。其次,做好服务监管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定期进行线下检查,出现问题立即整改,同时做好问责机制,将责任落实到人。第三,加强法律法规培训,提升法律意识。订餐平台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提升员工食品安全意识和审核水平,杜绝出现违法问题发生。第四,落实极速赔付制度,对于有问题的商家,消费者可获得平台的先行赔付。 二是利用大数据技术做好行业监管 网络订餐平台依托互联网开展经营,监管部门和订餐平台可

借用大数据技术开展监管。北京市工商局和360公司联合开发了全国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监管系统;北京市食药监局有网监大队;上海市食药监局曾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外卖平台上的商家进行网上监测。也可借鉴订餐平台的大数据技术做好监管工作,比如美团外卖定期对所有合作商家进行系统筛查和定期巡店;百度外卖应用地图扎点反推商户地址,利用街景地图查看线上名称与实体门店是否一致;“饿了么”和360公司联手打造“明厨亮灶”工程,全程直播餐厅出餐流程。这些大数据技术的使用,可以提高监管力度,大大销蚀违法行为产生空间和土壤。 三是部门联动做好线下监管。 商家虽然线上接单,但是实际经营地址在线下,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线下的协同监管工作。首先,采取多种方式摸排问题商家。查询订餐平台上的商铺信息,实地核实其经营资质;与属地街道办事处、食药、工商、卫生、社区等对接,通过属地力量掌握不规范或者无证无照的餐饮经营户情况;发动群众力量关注送餐车的动向,顺藤摸瓜发现隐蔽的违规经营户。其次,协同联动开展多部门的联动执法。对于无证无照经营户依法取缔,对于违规商家严格依法处理。第三,建立跨区违法主体的移送衔接机制,实现违法主体的移送。 四是利用信用公示系统,公示失信商家。

市网络订餐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XX市网络订餐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为规范网络订餐餐饮服务行为,保障广大公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省局文件要求,现决定从4月至8月,在全市范围开展网络订餐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特制订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此次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全市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强化网络订餐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网络订餐平台入网餐饮服务单位(以下简称网络订餐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网络订餐经营行为,有力打击网络订餐法违规行为,有效降低网络订餐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整治重点 督促第三方平台履行主体责任,规范第三方平台和网络订餐单位的经营行为,重点打击未开展实名登记和资质审查、无证从事餐饮服务和其他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三、整治步骤 此次网络订餐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从2016年4月至8月,为期5个月,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和调查摸底阶段(即日起至5月上旬)。 各地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各第三方平台开展法律法规宣贯、约谈等行动,督促第三方平台切实开展自查自纠,把好平台所辖网络订餐单位“上线准入关、日常检查关、知识普及关”,重点履行以下主体责任: 1.严格实施网络订餐单位实名登记、资质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实;建立入网订餐单位主体信息档案并及时更新,定期核实更新;在网站醒目位置公示入网订餐单位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材料。 2.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并执行网络订餐单位主体资质审查、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投诉举报处理、消费者赔偿等管理制度,并在平台上公开上述制度。 3.对平台内经营信息进行检查,发现网络订餐单位存在超范围经营、发布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发现入网经营者无证经营、经营禁止性食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等严重违法行为,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服务。 4.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网络订餐单位的有关信息。 同时,各地通过第三方平台提供和现场排查相结合、网络在线与线下实体相结合的方式,对辖区内的网络供餐单位进行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已掌

网络订餐平台食品安全责任修订稿

网络订餐平台食品安全 责任 WEIHUA system office room 【WEIHUA 16H-WEIHUA WEIHUA8Q8-

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食品安全责任 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从事经营活动,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从事互联网订餐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保证食品安全。 二、建立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主体资质审查及其经营活动检查、交易管理规则、投诉举报处理、消费者赔偿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在平台上公开上述制度。 三、严格实施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实名登记、资质审查并进行现场核实,及时在网站更新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材料;与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签订入网合同,明确其应遵守的食品安全责任。 四、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的有关信息。 五、设立专职管理人员,对入网经营者实际加工地点与平台标示的地址是否一致进行核实,对其在平台上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核对。 六、发现入网经营者存在超范围经营、发布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及时主动制止;发现入网经营者无证经营、经营禁止性食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等严重违法行为,立即

停止提供网络交易服务。以上情况均及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七、对于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入网经营者,将采取调整搜索排名、暂时或永久停止提供平台服务等措施。 八、建立健全平台内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信用评价体系,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的监督管理情况作为评价体系的重要内容。 九、鼓励第三方平台在平台上公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实施的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监督抽检、违法行为等信息。 十、建立消费纠纷解决和消费者权益保障制度。鼓励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建立消费预赔金制度,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 十一、鼓励平台开展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和餐饮从业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十二、第三方平台如开展送餐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送餐人员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等规定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上岗工作。送餐人员出现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鼻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不得从事相关送餐活动。 (二)从事送餐活动的第三方平台和第三方物流应制定送餐管理制度,加强对送餐人员规范操作的培训和检查,确保送餐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网络外卖食品安全监管.doc

网络外卖食品安全监管- 关键词:网络;外卖食品;安全监管 一、外卖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信息不对称导致消费者缺乏监督渠道。外卖订餐消费者与商家不进行面对面交易,因此,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经营者具有极大的隐蔽性,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订餐并不能看到商家的详细信息,商家是否拥有经营资格、操作卫生环境是否达标、原材料的来源、质量、品质等信息消费者可以说是一无所知,平台配备的订餐图片有时与实物严重不符,甚至在外卖食品中发现异物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消费者看到网络订餐平台的订餐页面往往光鲜亮丽,实体店铺则可能内部环境脏、乱、差。消费者对外卖食品的认知与评价只能通过食品的外观、口味、分量这些肉眼可见、可感知的因素来衡量,对于其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缺少了解的途径和监督的渠道,消费者对外卖食品生产、配送过程难以监督,这就造成外卖订餐存在一定的食品安全隐患。 2.外卖平台入驻审核不严,日常监管松懈。为了吸引商户、增加推广、扩大市场占有率、提升经济效益,现实中一些外卖平台对入驻商户没有尽到严格的审核义务,对其日常经营活动也疏于监管。对于申请入网的商户,外卖平台往往只进行简单的证件、信息审查核对,形式审查过关便可在平台登记注册开店,网络订餐平台入网审核不严格导致无证、套证、假证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商家注册之后外卖平台缺少严格制度化的检查监督导致外卖餐饮经营者一经审查登记后,对法律要求的各项食品安全制度落实不到位,公示信息不全、配送不规范,一些商户擅自扩大经营范围,在配送环节使用无标识、达不到安全等级的配送包装,更有一些外卖商

户追求利润成为“黑作坊”,食品安全难以得到保障。3.政府部门监管力度不够。外卖餐饮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外卖商家数量不断增多且店铺狭小、位置分散,甚至一些外卖商家没有实体店铺,因此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很难对所有外卖商家的卫生条件、原材料质量、操作过程等一一进行监管。外卖订餐存在线上线下多个环节,尤其在配送环节存在一定的不可控性,现场取证、责任认定难度较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往往采取被动的态度等待消费者举报,主动出击监管不足,缺乏长效监管机制。另外,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往往存在人员配备不足、技术设备保障不力、职能分工定位不清、各部门之间缺乏协调联动机制等问题,从而出现了外卖食品领域政府监管效力不足的现象。4.缺乏完善有效的法律法规。外卖食品行业是近年来发展迅速的一个新兴行业,一方面规模不断增加,另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配套不足。尽管目前已经出台《食品安全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但相关法律规定条款分散、覆盖面不全、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法律条款操作性不强。外卖食品安全领域存在法律规范不到的真空地带,亟须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例如,2015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仅有第62条、第131条涉及对网络食品第三方平台的监管责任和相应义务,对于政府监管部门、商家、外卖送餐人员的责任与义务均没有提及,且无相应的实施细则对该条进行阐释,存在监管漏洞和执行盲区。一些地方也未出台针对外卖餐饮监管的规范性文件,缺乏统一标准,商家也就在法律的空白中找到了“避风港”。 二、完善我国外卖食品安全监管的几点建议 1.强化外卖平台的监管责任。由于外卖订餐模式造成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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