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法律援助管理信息系统简易使用指南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法律援助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法律援助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6.12.13•【字号】京司发〔2016〕98号•【施行日期】201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法律援助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司发〔2016〕98号各区司法局、市法律援助中心:《北京市法律援助档案管理规定》已经2016年12月12日市司法局第26次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北京市司法局2016年12月13日北京市法律援助档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管理和科学利用法律援助业务档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加强业务档案管理,提供档案归档、管理工作必需的设施和用房,确定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法律援助机构档案工作的检查、监督、指导,并将工作情况纳入法律援助工作考核范围。
第三条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项形成的文字材料,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立卷归档。
第四条法律援助业务档案按照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
跨年度业务,应在办结年立卷归档。
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委托阶段发生改变的,案件另行编号,另行立卷。
两位以上法律援助人员共同承办同一案件的,仅立一卷。
第五条法律援助业务档案包括申请审批档案和承办档案。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申请审批档案的立卷,审查法律援助人员提交的承办档案立卷材料。
申请审批档案和承办档案由法律援助机构合并归档。
第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实行法律援助业务档案电子化管理。
卷宗在归档之前要扫描备份。
法律援助业务档案与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的重要信息应当保持一致。
法律援助业务档案中的文书应当使用司法部规定的法律援助文书格式。
第二章立卷归档顺序第七条法律援助业务档案应当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卷底的顺序排列。
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司法部,司法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22.03.2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保证法律援助质量,司法部研究起草了《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
现将《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2年4月21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一、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东大街土儿胡同1号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邮政编码:10000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附件:1.《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2.关于《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司法部2022年3月21日《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保证法律援助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合理设置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联络点,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化建设,为公民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
第四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履行职责,遵守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及时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监督,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财物。
福建法律援助案件管理质量标准福建司法厅
福建省法律援助案件管理质量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实现全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化管理,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定义】法律援助案件管理质量标准是法律援助管理部门对法律援助机构在案件受理、审查、指派、监督、结案归档等环节执行情况进行审查与评判的标准.第三条【适用】全省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援助案件承办单位及具体承办人都应当严格按照本标准实施法律援助.第四条【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省司法厅对全省法律援助机构、设区市司法局对所属法律援助机构及所辖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案件管理质量进行审查与评判。
第二章受理第五条【接待人员】法律援助机构应当配备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接待咨询。
第六条【接待】接待人员应认真听取法律援助申请人的陈述,仔细审阅相关材料,对符合法律援助申请条件且材料齐全,向申请人出具《法律援助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对符合法律援助申请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应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充的材料及要求;对不符合法律援助申请条件的,明确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各地效能部门及行政服务中心有具体要求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向申请人分别出具《受理通知书》、《一次性告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等.第七条【填表】接待人员应当指导法律援助申请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对已经填写完成的申请表,接待人员应当审查是否填写完整、准确、到位。
第八条【登记】法律援助机构应设置《受理登记本》、《结案登记本》,接待人员应根据法律援助申请人提供的法律援助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完成法律援助审批表填写工作后,对案件予以登记,并及时将申请信息录入法律援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章审查、指派第九条【初审】接待人员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身份证明及委托代理关系、经济状况、相关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当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初审意见,并及时报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审批。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业务操作指引1总则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司法部)、《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的规定以及上海市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业务指引。
1.1 律师应积极支持并参加法律援助工作,接受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或其执业机构所属的区、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办理的案件。
律师接受案件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中止办理案件,也不得擅自转交给其他律师办理。
1.2 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上海市律师协会的规定,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1.3 律师办理案件过程中,必须坚持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实施,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保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受援人的隐私,及时向受援人通报案件的进展情况。
1.4 律师在办理案件或咨询的过程中,严禁其以交通费、文印费等任何名义向受援人或其家属收取费用,严禁接受受援人或其家属的各类直接或间接利益。
1.5 律师所在执业机构应当对律师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业务指导,督促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尽职尽责,做好工作。
1.6 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时不得借机向受援人为自己、其他律师、本执业机构或其他律师所在执业机构承接有偿法律业务。
2.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与代理申请法律援助2.1 法律援助案件范围2.1.1 律师在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下,为受援人依法提供以下法律援助服务:(1)征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受援人的同意并与其或法定代理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2)征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同意后,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征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并接受委托后,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3)依法担任死刑(含死缓)复核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为其提供辩护;(4)征得受援人的同意并与其或法定代理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活动;(5)征得受援人的同意并与其或法定代理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提供专项法律援助服务;(6)征得受援人的同意并与其或法定代理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担任由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的辩护人或代理人,参加诉讼;(7)担任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8)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其他案件。
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22.04.2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切实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司法部起草了《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将《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2年5月8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东大街土儿胡同1号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邮政编码:10000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附件:1.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司法部2022年4月25日附件1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诉人,是指认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法律援助人员未依法履行工作职责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的受援人。
本办法所称被投诉人,是指被投诉的法律援助机构或者法律援助人员。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投诉受理第五条投诉人认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法律援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投诉:(一)指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二)收取受援人财物;(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四)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五)泄露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申请法律援助审批办事指南
申请法律援助审批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例》案件范围和困难条件的公民,对义务机关、义务人住所地或者被请求人住所地在本行政辖区内,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申请与审批。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申请法律援助审批事项代码:5152三、办理依据《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2006年4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所在区域内的法律援助活动。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2月21日司法部第124号令)第八条:公民因经济困难就《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由义务机关所在地、义务人住所地或者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受理。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公民因经济困难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四、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1、办理机构名称: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2、权限:负责实施在静安区域内的法律援助活动(二)审批内容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给予法律援助决定,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决定不给予法律援助。
(三)法律效力经审批给予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可就其申请的法律事项获得法律咨询、调查取证、非诉调解、刑事辩护和民事代理等无偿的法律服务。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司法行政系统“数字法治、智慧司法”信息化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司法行政系统“数字法治、智慧司法”信息化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8.11.05•【字号】•【施行日期】2018.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司法行政系统“数字法治、智慧司法”信息化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司法局,省监狱局、戒毒局,厅机关各处室:现将《山西省司法行政系统“数字法治、智慧司法”信息化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西省司法厅2018年11月5日山西省司法行政系统“数字法治、智慧司法”信息化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为做好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数字法治、智慧司法”信息化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司法部《“数字法治、智慧司法”信息化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司法行政信息化建设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立足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实际情况和各级各部门工作职责,结合司法部《“数字法治、智慧司法”信息化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省级层面重点是:以“互联网+”战略为统领,依托“部级司法公有云”和“省级政务云”,搭建互联网与政务外网应用互为补充、涉密网络独立运行的网络架构。
推动技术融合、业务融合、数据融合,打通信息壁垒,按照司法部统一要求建设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统筹利用、统一接入的数据资源平台与共享服务平台,实现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以及与相关政府部门的业务全面协同和资源融合共享。
对标“一切业务数据化、一切数据业务化”,加速推进业务的数据化,通过数据应用重塑优化业务流程和工作模式,推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履职能力的持续升级,为全面推进法治山西、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提供全面有力的支撑。
(一)抓标准落实。
科学、统一的数据标准是开发各类业务系统和高质量汇聚、分析全系统数据的基础和保障。
各类信息化应用在满足我省司法行政业务实际需要的同时,要确保符合司法部“一朵云”、“两平台”、“三入口”的信息化体系架构,各类业务系统及其产生的各类业务数据要严格按照国家、地方标准和部颁标准进行统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律援助法实施工作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律援助法实施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23.11.20•【文号】•【施行日期】2023.11.2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律援助法实施工作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加强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过程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的协作配合,依法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有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了《法律援助法实施工作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23年11月20日法律援助法实施工作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保障法律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律援助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和保障人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第三条司法部指导、监督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为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做好权利告知、申请转交、案件办理等方面的衔接工作,保障法律援助工作正常开展。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法律援助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贯彻法律援助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健全法律援助制度,加强信息化建设、人员培训、普法宣传等工作;(二)指导监督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监督管理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和经费使用等工作;(三)协调推进高素质法律援助队伍建设,统筹调配法律服务资源,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四)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五)受理和调查处理管辖范围内的法律援助异议、投诉和举报;(六)建立法律援助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布法律援助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公告、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情况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12348中国法网法律咨询业务
12348中国法网法律咨询业务操作规程为加快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根据《12348中国法网(中国公共法律服务网)建设指南》的总体要求,实现建成全国联动、省级统筹、一网办理的“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的总体目标,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咨询提交及检测扫描公众登录12348中国法网后,可以在中国法网在线填写需要咨询的法律问题。
用户需要提交问题的标题、分类、以及问题的内容。
提问咨询在线提交后,系统会实时检测公众提交的咨询内容,若咨询文字中存在反动言论、敏感话题等信息,系统会提示用户“您提交的咨询内容存在敏感信息,请对您输入的文字进行调整并再次提交,谢谢!”。
若咨询内容通过系统检测,中国法网会自动显示“您的咨询已提交成功!”的提示信息。
二、分流指派通过系统自动检测的咨询内容按照轮循机制,自动流转至系统管理员,每一条咨询内容只由一名系统管理员进行分流指派,系统管理员之间不会发生重复操作。
系统管理员接收到咨询后,可对咨询的内容进行人工审核,进一步过滤并隔离包含反动言论、敏感话题等内容的咨询。
未通过系统自动检测的咨询将转移至隔离区进行封存,并在隔离发生的5分钟内以短信的方式提醒当事人“您于XXXX年XX月XX日在12348中国法网提交的留言咨询内容由于存在敏感信息,未通过系统审核。
请您及时登入12348中国法网个人中心查看具体信息!”。
通过人工审核的咨询,系统管理员可以按照咨询人的注册归属地,手动批量指派至相应的省级法网。
若系统管理员接收到咨询半小时内未进行指派处理,或当前系统管理员未进行指派的咨询数量达到50条时,将触发系统自动指派功能。
系统会将当前系统管理员积压的咨询进行自动指派。
同时,系统管理员还可以手动开启或关闭自动指派的功能。
若系统管理员开启自动指派功能,流转至此系统管理员的咨询将由系统自动根据咨询人的注册归属地,直接指派至相应的省级法网。
三、解答咨询1、省级法网解答咨询(1)尚未建成12348省级法网的省份对于尚未建成12348省级法网的省份,应尽快组建省级法律服务团队,中国法网将为这些省份分别设定共用系统账号及登录密码(初步设计为每个省份分配6个共用账号)。
法律援助证明事项
法律援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操作指引为规范我省法律援助机构开展申请法律援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根据《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司法部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省厅《关于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一条本指引所称申请法律援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在受理审查公民法律援助申请时,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法定的法律援助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法律援助机构不再要求提供有关身份证明而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第二条我省申请法律援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为省、市、县三级法律援助机构以及履行法律援助申请受理职责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试点单位受理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法律援助申请人。
第四条根据《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实施方案》和《通知》的规定,申请法律援助依法需提交以下15项证明的情形适用告知承诺制:(一)农村“五保”对象证明;(二)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人员证明;(三)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残疾人证明;(四)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证明;(五)领取设区市、县(市、区)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职工证明;(六)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证明;(七)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八)接受政府临时救济人员证明;(九)申请人因民事诉讼获得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的人员证明;(十)一年内因经济困难申请并已获得法律援助的人员证明;(十一)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证明;(十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证明;(十三)军队中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证明;(十四)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证明;(十五)见义勇为人员证明。
安徽省司法厅律师管理系统
设计要点
解决日常工作繁忙,利用信息化管理证照及年检工作
—— 日常的打证工作繁忙,开发一个证照管理,可初始化打印 模版,可通过一次打印完成证照打印,大大提高的办公效率. —— 每年的年检工作工作量较大,利用信息化进行管理,并且 代入盛世彩虹多年的律师管理管理工作经验,可大大提高工作 效率.
数据统计分析
年检注册功能介绍
目前需要为安徽新洲律师事务所进行年检,应该怎样进行操作? 首先,由合肥市律师协会登陆系统后,在”网络办公”→”年 检注册”中,输入新洲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号来调取新洲律师事 务所的基本信息以及人员信息
年检注册功能介绍
在调取律师事务所信息后,与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化名册进行比对, 如果信息存在差异,需要先通过行政许可进行变更,变更完成后再 进行年检申请.
证照管理功能介绍
如何进行新律师执业证的打印? 相关管理机构登陆系统后,点击”网络办公”中的”证照管理”模 块. 选择”律师执业证”按钮,进入证照信息查询页面.可根据律师”姓 名””事务所””所属区域””执业证号”等字段查询该律师是 否有证照记录. 点击”查询”按钮,进入查询结果页面,点击页面下方的”执业证发 放””按钮. 点击”执业证发放”按钮后,点击”搜索”按钮查询到需要发证的 律师信息,点击”下一步”按钮,填写律师”执业证编号”,”发证日 期”,”执业开始日期”,点击”保存”形成了”证照信息”. 返回到证照记录的信息列表,点击最新的证照信息的”打印”按钮, 即可进行证照的打印.
业务登记审核功能演示
如何对刚刚提交的新执业申请进行审核? 登陆系统后,点击”网络办公”中的”业务登 记审核”进入业务审核功能页面. 在审核功能页面中,点击”登记单编号”字段, 查看该申请的详细信息,点击页面下方”审核 通过”按钮即可完成审核
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信息管理系统
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信息管理系统法律顾问操作手册电脑PC 版2017年12 月目录第一章引言 (1)1.1 编写目的 (1)1.2 文档适用用户 (1)1.3 文档适用用户分类 (1)1.4 访问环境 (2)1.5 文档结构 (2)1.6 名称解释 (2)第二章系统业务流程介绍 (3)2.1. 总体业务流程概况 (4)第三章律师事务所(顾问)用户操作 (6)3.1. 登录 (6)3.1.1 登录地址 (6)3.1.2 试运行地市 (6)3.1.3 账号 (6)3.1.4 登录操作 (7)3.2. 个人门户(首页) (8)3.2.1 待处理日志 (9)3.2.2 通知公告 (9)3.2.3 法律顾问工作安排 (10)3.2.4 知识库 (10)3.2.5 合同情况 (11)3.3. 事务管理 (11)3.3.1. 待办业务 (11)3.3.2. 已办业务 (12)3.4. 通知消息 (12)3.4.1 历史消息 (12)3.4.2 我的意见与反馈 (13)3.5. 我的服务合同信息 (14)3.6. 我的工作安排 (15)3.6.1 周期性排班 (15)3.6.2 排班明细 (17)3.7. 工作日志管理 (18)3.7.1 我的工作日志登记 (18)3.7.2 已提交的值班 (21)3.7.3 电话咨询登记 (22)3.7.4 历史工作日志 (23)3.8. 群体案件登记上报 (24)3.9. 另行收费案件登记 (25)第一章引言1.1 编写目的通过该手册帮助用户掌握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1.2 文档适用用户适用于村(社区)法律顾问和村(社区)法律顾问所在的律师事务所。
1.3 文档适用用户分类1.4 访问环境本系统支持IE8/IE9/IE11 浏览器,360浏览器(兼容模式)。
推荐google浏览器。
1.5 文档结构文档整体包含“引言”、“系统业务流程介绍”和“律师事务所(顾问)用户操作”三个部分。
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
司法部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对法律援助活动的监督,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诉,是指法律援助申请人、受援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投诉人)认为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它社会组织和法律援助人员(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在法律援助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请求予以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查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示法律援助投诉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及投诉事项范围、投诉处理程序等信息。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人可以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投诉:(一)违反规定办理法律援助受理、审查事项,或者违反规定指派、安排法律援助人员的;(二)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或安排后,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三)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四)其它违反法律援助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投诉人提出投诉,应当采取书信、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投诉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当场记录投诉人的基本情况、投诉请求、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并由投诉人签字或者捺印。
投诉人应当如实投诉,对其所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投诉人委托他人进行投诉的,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委托权限。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一)具有投诉人主体资格;(二)有明确的被投诉人和投诉请求;(三)有具体的投诉事实和理由;(四)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五)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投诉事项范围。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已经依法处理,且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二)投诉事项正在通过诉讼、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解决的,或者已被信访、纪检监察等部门受理的;(三)投诉人仅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四)投诉事项不属于违反法律援助管理规定的。
法律援助信息管理与案件质量评估系统
自动化识别技术与人员管理系统系统简介行业背景随着数字信息化建设的飞速发展,传统的办公流程大大制约了业务处理量以及办公效率。
法律援助工作中所涉及的业务量种类繁多,各项流程中对管理质量又有较高的要求。
随着法律援助业务的拓展,如何最大限度地提升办公效率、提高受理率、使更多的受援人得到更高质量的援助成为工作重点,本系统旨在从如下几个大方面改进改善法律援助工作质量与效率:1.案件数量逐年增多:随着惠民政策的推广,法律援助人群及案件类型逐年递增,意味着工作量的繁重。
2.提升援助工作质量:对律师援助过程的质量管控,确保援助质量让群众满意。
3.补贴核算:精准核算补贴及可查询补贴去向。
4.法律援助流程标准化:援助工作流程标准化是实现质量管控的基础。
系统概述法律援助信息管理/案件质量管控系统是一套集案件录入、案件指派、补贴登记、结案登记、案件评估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电子档案、质量评估管理系统。
旨在从最初当事人的申请材料到最后的案件判决书,所有案件材料在系统中一目了然,实现案件援助过程中各个环节立体信息化管理。
系统特点本系统采用多点联网使用,多个工作站均可登记、受理案件,采用这种高效的数字化管理流程将从根本上解决传统办公模式在效率方面的制约,同时更加严谨地将各个环节实现跟踪、量化管理。
可以形象地比喻为体现细小问题的显微镜、发现重点难点的放大镜、体现群众需求多元化的多棱镜。
体现细小问题的显微镜:1.强大的查询、统计功能,筛选出历史记录,让数据“会说话”。
2.记录专家点评,帮助律师提升援助质量。
3.系统打印条码,通过扫描条码打开档案管理架快速调出卷宗。
发现重点难点的放大镜:1.明确案件指派给了谁。
2.明确案件处理到什么阶段。
3.明确补贴发放给了谁。
4.各个环节均有专人负责。
5.受援人随时可查案件进展。
体现群众需求多元化的多棱镜:1.通过分析统计结果了解多元化诉求。
2.分析各个环节,量化管理。
成功案例2014年3月5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在全国确定了32个法律援助机构作为2014年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试点单位,北京市海淀区法律援助中心系试点单位之一,这也是北京市唯一的试点单位。
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1]24号
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切实履行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职责,做好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经费使用效益,更好地满足困难群众对法律援助的需求,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经费监督管理工作(一)充分认识力加强经费监督管理的重要性。
法律援助经费是法律援助机构履行职责的重要条件,是经济困难群众获得法律援助的重要保障。
做好经费监督管理工作,是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履行法律援助工作职责,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和效率,推动法律援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各司其职,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努力发挥经费使用的最大效益,促进法律援助工作健康发展。
(二)认真解决经费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未,随着政法经费保障政策的落实,中央和地方财政对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逐年增加,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办案数量大幅增长,有力满足了困难群众对法律援助的需求。
但是,经费管理使用中的一些问题仍然存在,一些地方法律援助经费没有单独列支或设置明细账,经费支出不够合理,执行办案补贴标准和补贴发放程序不严格等,影响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
必须进一步加强经费监督管理工作,确保经费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及时予以解决。
二、进一步规范经费管理工作(三)科学合理编制经费预算。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法律援助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法律援助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3.10.24•【字号】湘司发[2013]73号•【施行日期】2013.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法律援助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的通知(湘司发〔2013〕73号)各市州司法局:现将修改后的《湖南省法律援助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向省法律援助中心反映。
湖南省司法厅2013年10月24日湖南省法律援助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法律援助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工作,加强法律援助业务档案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法律援助工作特点和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并指派律师、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以下统称法律援助人员)承办的下列法律援助案件:(一)刑事代理、辩护案件;(二)民事、行政诉讼代理案件;(三)非诉讼和其他法律援助案件。
第三条法律援助业务档案是法律援助业务工作的真实记录和历史凭证,是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原始资料。
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立卷归档,保证案卷材料完整规范,归档及时准确。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法律援助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监督管理工作。
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法律援助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工作。
法律援助人员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立卷归档工作,自觉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检查和管理。
第五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分类建立法律援助案件台账,载明案件名称、受理时间、受援对象、承办单位及人员等基本事项。
第六条法律援助业务档案应当与本单位使用的司法部法律援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案件受理、审查、指派、办理、结案等情况保持一致。
第七条法律援助业务档案按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分年度立卷归档。
(律所律师专用)湖南省律师管理平台说明书operation manual201211(01)
湖南省律师管理平台系统操作手册(律所、律师、实习人员专用)2012-11-10 中国·岳阳目录第一章系统登陆与退出 (1)1.1 系统登陆 (1)1.2 系统退出 (2)1.3 系统窗口界面介绍 (2)1.4 注意事项 (3)第二章基本操作 (3)2.1 用户密码修改 (3)2.2 系统消息 (4)2.3 站内信 (5)2.3.1 站内信设置 (5)2.3.2发送站内信 (6)第三章律师事务所用户 (7)3.1 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 (7)3.1.1基本信息管理 (7)3.1.2合伙人组成 (8)3.1.3奖惩信息管理 (9)3.1.4变更信息 (11)3.1.5入伙退伙信息 (11)3.1.6年度检查考核信息 (12)3.1.7注销信息 (12)3.1.8分所信息 (13)3.1.9派驻信息 (14)3.1.10章程协议信息 (15)3.2 律师信息管理 (16)3.2.1添加新律师 (17)3.2.2查看律师信息 (18)3.2.3修改律师信息 (18)3.2.4删除律师信息 (19)3.3实习人员信息管理 (19)3.3.1添加实习人员 (20)3.3.2查看实习人员信息 (20)3.3.3修改实习人员信息 (20)3.3.4删除实习人员信息 (20)3.4 管理事务办理 (20)3.4.1申办新业务 (22)3.4.2 删除申办的新业务 (25)3.5 管理事务审核 (26)3.6党建工作 (28)3.7法律业务办理 (29)3.7.1添加法律业务 (30)3.7.2修改法律业务 (30)3.7.3删除法律业务 (30)第四章律师用户 (30)4.1 律师档案管理 (31)4.1.1基本信息管理 (31)4.1.2奖惩信息管理 (35)4.1.3转所信息 (36)4.1.4暂停与恢复信息 (36)4.1.5补换证变更信息 (37)4.1.6档案调动信息 (37)4.1.7派驻信息 (38)4.1.8年度考核信息 (38)4.2 律师执业事务办理 (39)4.2.1申办新业务 (40)4.2.2 删除申办的新业务 (43)4.3 教育培训 (43)4.3.1在线报名 (44)4.3.1查看考勤记录及培训结果 (44)第五章实习人员 (45)5.1 实习档案管理 (45)5.1.1基本信息管理 (45)5.1.2实习申请表 (46)5.1.3实习日志 (46)5.1.4辅助办理案件 (47)5.1.5实习总结 (49)5.2 执业事务办理 (49)5.2.1申办新业务 (50)5.2.2 删除申办的新业务 (50)附录一业务办理流程 (51)第一章系统登陆与退出1.1 系统登陆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后点回车键,打开如下登陆窗口。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12348山东法网”管理规定》和《山东省12348热线平台管理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12348山东法网”管理规定》和《山东省12348热线平台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12348山东法网”管理规定》和《山东省12348热线平台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司法局:为加强“12348山东法网”和“12348”热线平台规范化管理,提高公共法律服务效能,现将《“12348山东法网”管理规定》和《山东省12348热线平台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向省厅反馈。
山东省司法厅2017年10月9日“12348山东法网”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12348山东法网”(以下简称山东法网)规范化管理,提高公共法律服务效能,根据司法部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和省司法厅《关于推进全省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山东法网主要包括网络、手机APP、官方微信微博等,通过整合法律援助、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法治宣传教育等多种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实现公共法律服务便民化、均等化。
第三条平台运行管理应当遵循便民性、专业性和时效性原则,按照“集中受理、上下联动、限时办结、及时反馈”要求,实行省级平台统筹管理和市、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分级办理的工作机制,确保信息发XXX处理便民务实、专业准确、及时高效。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省、市、县(市、区)三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网络平台的建设、维护、运行和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省司法厅负责平台建设维护,制定工作制度规范,组织数据分析和监督考核;协调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完成各主管行业机构、人员的信息采集和维护,更新业务范围内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工作流程,办理转办件、联办件等业务范围内相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