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历年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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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案例分析题库(3篇)

行政法律案例分析题库(3篇)

第1篇一、选择题1.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

A. 国家机关B. 社会组织C. 公民D. 以上都是答案:D2. 下列哪项不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A. 权利和义务B. 民事权利和义务C. 经济权利和义务D. 文化权利和义务答案:B3. 下列哪项不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A. 财物B. 行为C. 智力成果D. 义务答案:D4. 下列哪项不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A. 行政主体地位优先B. 强制性C. 公正性D. 伦理性答案:D5.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称为()。

A. 行政法律行为B. 行政法律事实C. 行政法律规范D. 行政法律关系答案:B二、简答题1. 简述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

答: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在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基于行政法律规范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 简述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答: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政相对人是指与行政主体进行行政法律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 简述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答: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主要包括权利和义务。

权利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所享有的权益;义务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

4. 简述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答: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财物、行为、智力成果等。

财物是指具有经济价值的物品;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具体行为;智力成果是指具有创造性的思想、理论、技术等。

5. 简述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答: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点:①行政主体地位优先;②强制性;③公正性;④广泛性;⑤层次性。

三、论述题1. 论述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答: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称为行政法律事实。

行政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行政法律案例分析试题(3篇)

行政法律案例分析试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背景某市某区居民张先生,于2018年1月1日向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关于某食品生产企业涉嫌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投诉。

投诉称,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劣质原料,并对外销售假冒知名品牌的食品。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后,立即成立了调查组,对涉案企业进行了调查。

二、案例分析题目请根据以下案情,回答以下问题:1. 分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接到投诉后的法定程序;2. 分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行为时的处理方式;3. 分析张先生作为投诉人,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4. 分析涉案企业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5. 分析该案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责任及法律后果。

三、案例分析(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接到投诉后的法定程序1.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审查投诉材料,确认投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2.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投诉,应当立案调查。

3.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后,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4.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调查过程中,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调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询问当事人、查阅相关资料、抽样检验等。

5.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对案情复杂、涉及多个环节的,可以延长至90个工作日。

(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行为时的处理方式1.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采取以下处理方式:(1)制止违法行为,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2)依法查封、扣押涉嫌违法的食品及其原料、包装物等物品;(3)对涉案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等;(4)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张先生作为投诉人,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1. 权利:(1)依法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要求查处违法行为;(2)要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案件,保障其合法权益;(3)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理决定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纠纷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行政纠纷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市某区居民李某,因个人住房需求,于2018年6月向甲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购买了位于该区的一套商品房。

购房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2019年6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给李某。

然而,由于开发商在房屋建设中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

至2019年10月,房屋仍未交付。

在此期间,李某多次与开发商协商,要求开发商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或赔偿损失。

但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无奈之下,李某于2019年11月向甲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并赔偿因延迟交付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开发商是否构成违约?2. 开发商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3. 李某的损失如何计算?三、案例分析(一)开发商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在2019年6月30日前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二)开发商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1. 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对方有权请求继续履行合同。

”因此,李某有权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即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

2. 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开发商的违约行为给李某造成了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租赁费用、装修费用等。

因此,开发商应赔偿李某因延迟交付房屋而造成的损失。

3. 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当事人一方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

”在本案中,购房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但李某可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开发商支付合理的违约金。

(三)李某的损失如何计算1. 房屋租赁费用:李某在房屋交付期间,因居住需求支付了房屋租赁费用。

行政法案例分析题

行政法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一)惠州市辖下龙门县化工厂未经批准擅自向本县一河流内设置排污口,排放大量工业废水,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县环保局责令化工厂迅速纠正违法行为,并报经市环保局批准,对该化工厂处以9万元的罚款;县化工厂认为,省政府颁布的《防治水污染条例》规定:“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的罚款以不超过1万元为限;超过1万元的,应当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而县环保局却对化工厂处以9万元的处罚,明显违法,欲申请行政复议。

问题:龙门县化工厂可以向哪些机关申请复议?1.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是龙门县人民政府或县环保局的上一级部门机关即惠州市环保局;2.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选择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别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二)A县发生旱灾,从外地运到一批救灾物资,该县B乡民政所委托各村发放救灾物资,C村在发放救灾物资时把李某遗漏,李某不服想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李某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1.李某应以乡政府为被告,因乡政府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实际实施者,C村只是被委托的组织;2.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被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三)青年朱某在街上行走时,被警察王某截住带至公安派出所,原因系王某随行的卖淫女田某指认朱某为嫖客;其间该警察多次殴打朱某,致使其被迫承认自己有嫖娼行为;警察王某及该派出所未作任何调查取证;遂将朱某行政拘留;后在有关督促、调查下,证明朱某确系无辜。

1.警察王某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行政程序?答:是;因其对朱某进行非法殴打,且在未作任何取证的情况下,将朱某行政拘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哪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可以设定行政拘留处罚?其直接法律依据是什么?答:法律;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以设定行政拘留处罚;3.朱某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答:朱某可以提出行政赔偿要求,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四)在2003年10月15日,A县政府根据《发展A县经济的实施规划》,以红头文件形式作出了一项《关于对A县几家工业企业进行调整的措施》的决定,其中决定将属于集体所有制的A县机床附件厂与属于国有企业的A县机械厂合并为A县机械总厂;A县机床附件厂不服县政府的这一决定,认为合并决定实现未征得他们的同意,侵犯了企业的自营自主权,遂向A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县政府有关领导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告诉县法院,这一合并决定是为了改革和发展A县经济、解决县机械厂的经济困难作出的,县机床附件厂应当顾全大局,服从县政府的决定,同时,县政府要求县法院应与县政府态度一致,维持县政府的改革措施,对县机床附件厂的起诉不予以受理。

法律行政案例分析试题(3篇)

法律行政案例分析试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

近年来,A公司在某市多个区域进行房地产开发,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然而,在2019年,A公司在某市B区进行房地产开发时,因违法建设被当地政府查处。

根据调查,A公司在B区某地块进行房地产开发,未取得相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

在建设过程中,A公司违反了国家关于建筑安全的有关规定,使用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此外,A公司还擅自改变了规划用途,将原本规划为住宅的土地用于商业开发。

二、法律问题分析1. 违法建设行为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工程建设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条件。

”2. A公司违法建设行为的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可以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案例分析题

行政法案例分析题

行政法案例分析题案例1 具体行政行为和抽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精心整理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

据此,市工商局讼。

精心整理[问题](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精心整理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工商局、卫生局能否据此吊销乙、定点屠宰场,这就意味着剥精心整理夺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屠宰资格。

可见,该通告市卫生局均可成为本案的被精心整理告。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侵犯了乙、丙、丁的利益,精心整理故乙、丙、丁均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行政诉讼。

理由如上题所述。

精心整理(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是行政许可行为,具体而言局就有权据此吊销其执照与精心整理许可证。

但本案中,由于市政府的行为违法,所以,工理决定,并对其权利义务产精心整理生实际影响。

针对特定对象即特定的事和特定的人作出定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行精心整理政机关和被管理一方的行为规则和权利义务关系,具有精心整理案例2 行政合理性原则和对此类违法行为,应予以警精心整理告、没收违禁区食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了李某尚未出售的蛋糕,没精心整理收其违法所得590元,并且工商所认为李某曾因伤害罪当?是否符合行政法的基本精心整理原则?[正确答案]幅度内,其行为没有超越法精心整理律,不与法律相抵触,是合法的。

但工商所在法定幅度[考点集成]精心整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行政法之中,是指导行政法的容包括:行政职权基于法律精心整理的授予而存在,行政职权依法律行使,行政授权、行政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精心整理上;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理性。

规范性文件。

政策研究室经精心整理对各方面进行调查,征求有关工商、卫生行政职能部门公布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是否精心整理正确?为什么?[正确答案]为,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精心整理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是市人民政府的内部机构,虽公布,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精心整理[考点集成]根据行政主体的理论,行(2)以自己的名义运用行精心整理政权力,进行行政管理活动。

行政法律制度案例试题(3篇)

行政法律制度案例试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题案例背景:某市A区居民张先生,因不满其居住的小区物业管理不到位,导致小区环境卫生恶化,影响居民生活质量。

张先生多次向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反映情况,但问题始终未得到解决。

无奈之下,张先生向A区住建局投诉。

A区住建局受理后,经调查发现,该小区物业管理确实存在问题,但物业管理公司表示,其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整改,但仍未能完全满足居民的要求。

A区住建局在调解过程中,物业管理公司拒绝与居民进行协商,导致调解失败。

随后,A区住建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罚款。

问题:1. 请分析张先生在此次事件中的权利和义务。

2. 请分析A区住建局在此次事件中的职责。

3. 请分析物业管理公司在此次事件中的责任。

4. 请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论述如何完善行政法律制度,以更好地维护居民权益。

二、论述题题目:试论述行政法律制度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的作用。

要求:1. 结合实际案例,论述行政法律制度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作用。

2. 分析当前我国行政法律制度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存在的问题。

3. 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措施,以加强行政法律制度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作用。

三、简答题1. 简述行政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2. 简述我国行政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

3. 简述我国行政法律制度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意义。

四、选择题1. 张先生向A区住建局投诉的行为属于以下哪种法律行为?A. 行政复议B. 行政诉讼C. 行政调解D. 行政处罚2. A区住建局在此次事件中的职责不包括以下哪项?A. 调查处理B. 调解C.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D. 代替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整改3. 物业管理公司在此次事件中的责任不包括以下哪项?A. 提高物业管理水平B. 与居民进行协商C. 拒绝接受居民投诉D. 依法履行职责五、案例分析题案例背景:某市B区某公司员工李某,因工作原因被公司解雇。

李某认为公司解雇其违反了劳动法规定,遂向B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B区劳动监察大队受理后,经调查发现,该公司确实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行政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3篇)

行政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3月,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拟在某市某区投资建设一住宅项目。

该项目位于该区的一块未开发土地上,开发商与土地所有者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取得了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在项目前期准备过程中,开发商按照相关规定向市规划局提交了项目规划申请。

市规划局在收到开发商的规划申请后,经审查认为该项目的规划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于2018年4月作出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然而,在发放许可证的过程中,市规划局发现该项目的规划与周边环境存在一定的不协调,且未充分考虑交通、绿化、公共服务设施等因素。

于是,市规划局决定暂停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要求开发商重新进行规划调整。

开发商认为市规划局的决定不合理,遂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市政府经审理认为,市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情形,遂作出撤销市规划局作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复议决定。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市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情形?2. 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三、案例分析(一)市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情形1. 规划审批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审查、批准城乡规划,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

”本案中,市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未充分考虑周边环境、交通、绿化、公共服务设施等因素,且未对开发商提交的规划申请进行充分审查,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

2. 规划内容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城市、镇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本案中,市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未充分考虑周边环境、交通、绿化、公共服务设施等因素,导致规划内容与周边环境存在不协调,违反了上述规定。

(二)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1. 行政复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并作出复议决定。

行政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行政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小区居民李某,因房屋漏水问题多次与邻居王某发生纠纷。

李某的房屋位于小区的顶层,由于屋顶防水层老化,导致屋顶漏水,渗水至王某的房屋。

双方就漏水原因、维修责任及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无果,李某遂向当地居民委员会寻求帮助。

居民委员会在调解过程中,认定李某的房屋漏水系屋顶防水层老化所致,要求李某承担维修责任。

李某不服,认为防水层老化属于自然损耗,应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维修。

于是,李某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争议焦点1. 屋顶防水层老化是否属于自然损耗?2. 李某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3. 李某是否应承担屋顶防水层维修责任?三、案例分析1. 屋顶防水层老化是否属于自然损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

物业管理公司作为房屋的维护单位,对房屋的维修、保养负有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房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因此,屋顶防水层老化并非自然损耗,而是物业管理公司未尽到维修保养义务所致。

2. 李某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本案中,李某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

物业管理公司作为李某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着对小区房屋、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责任。

因此,李某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3. 李某是否应承担屋顶防水层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房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行政法律案例题(3篇)

行政法律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某区某镇,因市政府规划变更,将原计划建设的商业区调整为住宅区。

在此过程中,涉及到了大量土地征收问题。

某村村民李某(以下简称“原告”)的房屋和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

李某认为市政府的规划变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且征收程序不合法,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市政府规划变更是否合法?2. 征收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 李某的房屋和土地征收补偿是否符合公平、合理原则?三、案例分析(一)市政府规划变更的合法性1. 原告主张:市政府规划变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

2. 被告答辩:市政府根据国家宏观调控和区域发展需要,对规划进行调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3. 法院审理:法院认为,市政府在规划变更过程中,已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征求了相关村民的意见。

同时,市政府在规划变更前,已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了研究,确保了规划变更的合法性。

(二)征收程序的合法性1. 原告主张:征收程序不合法,未履行法定程序,侵犯了村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2. 被告答辩:征收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3. 法院审理:法院认为,在征收过程中,市政府已依法进行公示,并举行了听证会,充分保障了村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因此,征收程序合法。

(三)征收补偿的公平合理性1. 原告主张:征收补偿不符合公平、合理原则,补偿标准过低。

2. 被告答辩:征收补偿标准符合国家规定,充分考虑了被征收人的实际损失。

3. 法院审理:法院认为,市政府在征收补偿过程中,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充分考虑了被征收人的实际损失。

同时,法院还依法对李某的房屋和土地价值进行了评估,确认了征收补偿的公平合理性。

四、判决结果法院认为,市政府在规划变更、征收程序和征收补偿方面均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法情形。

因此,驳回了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行政法律关系案例分析题(3篇)

行政法律关系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A区居民张某,因不满当地政府B街道办事处对其违章建筑的处罚决定,向市C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张某认为,其违章建筑虽属违法,但已存在多年,且未造成严重后果,街道办事处处罚过重。

市C区人民政府经审查,认为街道办事处处罚决定合理,驳回了张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张某不服,向市D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审理查明:张某于2008年在A区某街道私自搭建违章建筑,用于居住。

2010年,街道办事处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对张某进行了处罚,责令其拆除违章建筑,并处以罚款。

张某不服,向市C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市C区人民政府经审查,认为街道办事处处罚决定合理,驳回了张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张某遂向市D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街道办事处对张某违章建筑的处罚是否合法?2. 市C区人民政府驳回张某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是否正确?3. 市D中级人民法院是否应受理张某的行政诉讼?三、案例分析1. 街道办事处对张某违章建筑的处罚是否合法?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以及《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行政法案例分析题

行政法案例分析题

行政法案例分析题案例1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

1997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

据此,市工商局将乙、丙丁场营业执照吊销,卫生局也将卫生许可证吊销。

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需遵守执行。

三家屠宰场遂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理由是什么?(2)谁是此案的被告?理由何在?(3)此案乙、丙、丁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什么?(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工商局、卫生局能否据此吊销乙、丙的执照许可证?[正确答案](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中市政府发布的通告,明确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而该市原仅有甲、乙、丙定点屠宰场,这就意味着剥夺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屠宰资格。

可见,该通告是针对定点屠宰这一特定的事和甲、乙、丙特定的人作出的,侵害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公平竞争权,属于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

(2)市政府、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均可成为本案的被告。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对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诉讼,由于市政府的行为是具体行政接侵犯了乙、丙、丁的利益,故乙、丙、丁均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以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依讼法》第11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乙、丙、丁可以市工商局、市卫生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3)乙、丙、丁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理由如上题所述。

(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是行政许可行为,具体而言是属于资格许可行为,即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的许可。

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为是资格许可行为,未获得该牌的企业就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的经营活动,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就有权据执照与许可证。

行政法律案例分析试题(3篇)

行政法律案例分析试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题背景材料:某市A县某开发商B公司在A县某地开发房地产项目,该项目占地面积约100亩,建筑面积约10万平方米。

在开发过程中,B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将原本规划为住宅区的地块改为商业用途。

此举引起了周边居民的不满,认为此举破坏了原有规划,影响了自己的生活环境。

随后,A县居民C向A县政府提出投诉,要求查处B公司的违法行为。

问题:1.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B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请简要说明理由。

2. A县政府在接到居民C的投诉后,应当如何处理此案?3. 如果B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A县政府可以采取哪些行政措施?4. 在此案例中,居民C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5. 结合此案例,分析我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二、案例分析题参考答案1. B公司的行为构成违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B公司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2. A县政府在接到居民C的投诉后,应当立即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若经调查确认B公司存在违法行为,A县政府应依法责令B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3. 如果B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A县政府可以采取以下行政措施:(1)责令B公司停止违法行为;(2)依法对B公司进行罚款;(3)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4)对B公司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

4. 在此案例中,居民C的权益通过以下途径得到保障:(1)居民C向A县政府提出投诉,促使政府介入调查;(2)A县政府依法查处B公司的违法行为,保障了居民C的合法权益;(3)通过舆论监督,提高政府执法透明度,让居民C对案件进展有所了解。

5. 结合此案例,我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如下:(1)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不够,部分开发商和居民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了解不足;(2)执法力度不够,部分地方政府和部门存在违规审批、监管不力等问题;(3)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现象,导致政策执行效果不佳。

行政案件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行政案件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市某县居民张某,因其所居住的房屋位于某规划道路红线范围内,被县规划局依法责令拆除。

张某不服该决定,遂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县规划局的责令拆除决定合法,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了县人民法院的判决。

张某认为,县规划局的责令拆除决定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且程序违法。

他提出以下上诉理由:1. 县规划局在作出责令拆除决定前,未依法进行听证,程序违法。

2. 县规划局在作出责令拆除决定时,未充分考虑张某的实际情况,显失公正。

3. 县规划局的责令拆除决定依据的《城市规划法》已被修改,现行的《城乡规划法》对责令拆除的规定更为严格,县规划局应适用新法。

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并对张某的上诉理由进行了审查。

二、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1. 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拆除决定前,是否应当依法进行听证?2. 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拆除决定时,是否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3. 行政机关在适用法律时,是否应当遵循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以下是对上述问题的法律分析:1. 听证程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听证程序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本案中,张某提出县规划局在作出责令拆除决定前未依法进行听证。

对此,法院应审查以下内容:(1)张某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听证申请?(2)县规划局是否依法告知了张某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3)县规划局是否在法定期限内组织了听证?如果法院认定县规划局在听证程序上存在违法,则可能推翻原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

2. 考虑当事人实际情况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依法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

行政处罚案例法律分析题(3篇)

行政处罚案例法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18年1月取得某地块土地使用权,并于同年3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甲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建设,擅自扩大建筑面积,增加楼层。

当地规划局在接到群众举报后,于2018年6月对甲公司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核实,甲公司确实存在未按规划许可证要求建设的行为。

二、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甲公司擅自扩大建筑面积、增加楼层的行为属于未按规划许可证要求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当地规划局决定对甲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 责令甲公司停止违法行为;2. 责令甲公司恢复原状;3. 对甲公司处以20万元罚款。

三、法律分析1. 违法行为定性甲公司擅自扩大建筑面积、增加楼层的行为,属于未按规划许可证要求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 行政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规划局对甲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合法的。

首先,规划局在接到举报后及时进行调查,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

其次,规划局对甲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认定,并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3. 行政处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规划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在本案中,规划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已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保障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

4. 行政处罚合理性规划局对甲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合理的。

行政法律诉讼案例分析题(3篇)

行政法律诉讼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某市A区居民张某,因认为其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在物业管理中存在严重违规行为,包括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擅自提高物业费标准等,遂向A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投诉。

物业管理委员会经调查后,认定物业存在违规行为,并责令其改正。

然而,物业不服该决定,拒绝执行。

张某遂向A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合法有效,并责令物业履行改正义务。

案例分析:一、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1.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决定是否合法?2. 法院是否应当判决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合法有效,并责令物业履行改正义务?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该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范围、管辖、参加人、证据、判决、执行等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法规定了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设立、职责等内容。

3. 《物业管理条例》:该条例详细规定了物业管理公司的设立、职责、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内容。

三、案例分析1.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决定是否合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进行监督,对物业管理公司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本案中,物业管理委员会在接到张某的投诉后,进行了调查,并认定物业存在违规行为,责令其改正。

这一行为符合《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此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合法。

2. 法院是否应当判决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合法有效,并责令物业履行改正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本案中,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决定是基于调查事实和《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作出的,符合法定程序和实体要求,因此法院应当判决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合法有效。

此外,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物业管理公司违反规定的,由物业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本案中,物业不服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决定,拒绝改正。

行政法律诉讼案例分析题(3篇)

行政法律诉讼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自成立以来,甲公司一直注重环保工作,但2018年10月,某市环保局在对甲公司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甲公司生产过程中存在违规排放废水的情况。

经调查核实,甲公司违规排放废水已超过三个月,且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某市环保局对甲公司作出了罚款10万元、责令停产整治的行政处罚决定。

甲公司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某市人民政府认为,某市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驳回了甲公司的复议申请。

甲公司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某市环保局对甲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2. 某市环保局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3. 甲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排放废水的事实。

三、案例分析(一)某市环保局对甲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

本案中,甲公司违规排放废水超过三个月,且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已构成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本案中,某市环保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已告知甲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但甲公司未提出听证申请。

因此,某市环保局对甲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实体上是合法的。

(二)某市环保局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对涉及重大利益关系的案件,应当举行听证。

本案中,某市环保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已对甲公司进行了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并告知甲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法律行政案例分析题(3篇)

法律行政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为了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决定开展一场大规模的“拆违”行动。

在行动中,市城管局对市区内违规建筑进行了全面排查,并对查实的违规建筑进行了强制拆除。

然而,在拆除过程中,一些居民对拆除决定不服,认为拆除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于是,这些居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市城管局的拆除决定。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市城管局是否有权对违规建筑进行强制拆除?2. 拆除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3. 拆除决定是否侵犯了居民的合法权益?三、案例分析1. 市城管局是否有权对违规建筑进行强制拆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有权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拆除等。

”由此可见,市城管局作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对违规建筑进行查处,包括强制拆除。

2. 拆除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依法进行调查取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在本案中,市城管局在拆除违规建筑前,应当依法履行以下程序:(1)调查取证:市城管局对违规建筑进行了调查取证,掌握了相关证据。

(2)告知当事人:市城管局应当告知当事人拆除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城管局应当将拆除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然而,在本案中,部分居民反映市城管局在拆除决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未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未将拆除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因此,可以认为市城管局在拆除决定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

3. 拆除决定是否侵犯了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在本案中,部分居民对拆除决定不服,主要理由是拆除行为侵犯了其合法的私有财产权。

法律行政案例分析题(3篇)

法律行政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环保局在例行环境监察中发现,位于市区东北部的某化工企业存在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

经调查,该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污染物排放申报,且其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气、废水严重超标,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某市环保局决定对该化工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二、案件事实1. 违法事实:- 该化工企业未按规定向环保部门申报污染物排放情况;- 废气排放超标,排放的废气中含有大量有害物质,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对周边空气质量造成严重影响;- 废水排放超标,排放的废水中含有大量重金属离子,如铬、镍等,对周边地表水和地下水造成污染。

2. 调查过程:- 某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查看了生产记录、排放监测数据等相关资料;- 调查人员对周边环境进行了采样监测,对受污染的土壤、水体进行了检测;- 调查人员对周边居民进行了走访,了解环境污染对居民生活的影响。

3. 违法后果:- 环境污染严重影响了周边居民的生活质量,造成部分居民身体不适;- 环境污染导致周边农作物减产,经济损失严重;- 环境污染对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影响了生态平衡。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四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申报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八条: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情况,并接受监督。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排放水污染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情况,并接受监督。

四、行政处罚根据调查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某市环保局对某化工企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 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整改环境污染问题;2. 对该企业未按规定申报污染物排放行为,罚款人民币10万元;3. 对该企业废气、废水排放超标行为,罚款人民币20万元;4. 要求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整改方案,并进行整改。

行政法案例分析题

行政法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一、居民与甲公司房屋拆迁纠纷案甲公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该市繁华地段兴建一座商业大厦,为此在这一地区的40户居民需要拆迁,甲公司在取得该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许可后,分别与这40户居民就拆迁补偿形式与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与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问题进行协商,并与大部分居民签订了协议,但该公司与其中14户居民就拆迁补偿金额分歧较大而未能达成协议。

就此,甲公司与这14户居民向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

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裁决甲公司一次性补偿拆迁费一定数额。

甲公司对此有异议,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1、甲公司与14户居民的争议属于何种性质?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行为又属于何种性质?2、甲公司对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有异议,对此应提起何种诉讼?为什么?答:1、甲公司与14户居民的争议属于民事争议。

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行为是行政裁决,又属于行政行为。

2、甲公司应提起行政诉讼。

因为行政裁决不同于行政仲裁,也不同于行政调解,它属于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一旦作出,将产生法律上的效力,非经有权机关依法定程序,其他组织、个人都不能否定其效力。

因此,甲公司对行政裁决不服,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加以审查,并作出裁决。

二、甲、乙申请行政复议案某村村委会经镇政府同意,在本村荒山上开办一家采石厂,随即承包给村民甲和乙经营。

由于第二年甲、乙不交承包费,村委会在请镇政府出面干预未果的情况下,欲请县矿产局出面进行干预。

县矿产局经调查后认为,该采石厂未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村委会不具备采矿的主体资格。

为此,县矿产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甲、乙两人停止采石,没收采矿产品,没收村委会及甲、乙两人的违法所得,并关押甲、乙两人3天。

问题:1、县矿产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对否?为什么?2、如果甲、乙两人申请行政复议,谁为行政复议机关?答:1、县矿产局作出的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都是对的,因为符合行政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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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2011年)六、(本题22分)案情:经工商局核准,甲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木材切片加工。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由乙公司供应加工木材1万吨。

不久,省林业局致函甲公司,告知按照本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新建木材加工企业必须经省林业局办理木材加工许可证后,方能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登记,违者将受到处罚。

1个月后,省林业局以甲公司无证加工木材为由没收其加工的全部木片,并处以30万元罚款。

期间,省林业公安局曾传唤甲公司人员李某到公安局询问该公司木材加工情况。

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省林业局的处罚决定。

因甲公司停产,无法履行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乙公司要求支付货款并赔偿损失,甲公司表示无力支付和赔偿,乙公司向当地公安局报案。

2010年10月8日,公安局以涉嫌诈骗为由将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刑事拘留,1个月后,张某被批捕。

2011年4月1日,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张某被释放。

张某遂向乙公司所在地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公安局以未经确认程序为由拒绝张某请求。

张某又向检察院提出赔偿请求,检察院以本案应当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此种情形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为由拒绝张某请求。

问题:1.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何确定本案的地域管辖?2.对省林业局的处罚决定,乙公司是否有原告资格?为什么?3.甲公司对省林业局的致函能否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4.省林业公安局对李某的传唤能否成为本案的审理对象?为什么?李某能否成为传唤对象?为什么?5.省林业局要求甲公司办理的木材加工许可证属于何种性质的许可?地方性法规是否有权创设?6.对张某被羁押是否应当给予国家赔偿?为什么?7.公安局拒绝赔偿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8.检察院拒绝赔偿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参考答案:1.由省林业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因为本案被诉行为为省林业局直接作出的没收和罚款的行政处罚,且不属于行政诉讼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形,故应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2.没有。

因为乙公司与省林业局的处罚行为无直接的、实质性的利害关系,对甲公司不履行合同及给乙公司带来的损失,乙公司可以通过对甲公司提起民事诉讼等途径获得救济。

3.不能。

因为致函是一种告知、劝告行为,并未确认、改变或消灭甲公司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是对甲公司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致函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4.(1)不能。

因为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撤销省林业局的处罚行为,传唤行为由省林业公安局采取,与本案诉求无关,不能作为本案审理对象。

(2)不能。

因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治安传唤适用的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李某并未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故省林业公安局不得对李某进行治安传唤。

5.属于企业设立的前置性行政许可。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6. 应当。

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不起诉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7. 不成立。

因为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已经取消了司法赔偿的确认程序,以此为由拒绝赔偿缺乏法律依据。

8. 不成立。

因为本案侵权行为持续到2010年12月1日以后,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应当适用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

(2010年)七、(本题25分)材料近年来,为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促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相互理解沟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国各级法院积极探索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从制度层面对行政诉讼的协调、和解工作机制作出规范,为促进行政争议双方和解,通过原告自愿撤诉实现“案结事了”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09)》披露,“在2009年审结的行政诉讼案件中,通过加大协调力度,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和解后撤诉的案件达43,280件,占一审行政案件的35.91%.”总体上看,法院的上述做法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赢得了公众和社会的认可。

但也有人担心,普遍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原则不完全一致,也与行政诉讼的功能与作用不完全相符。

问题请对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做法等问题谈谈你的意见。

答题要求1.观点明确,逻辑严谨,说理充分,层次清晰,文字通畅;2.字数不少于500字。

「参考答案」法治乃合法性与合理性之平衡器「定事实」在材料中,全国各级法院积极探索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赢得了公众和社会的认可,但也产生了普遍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原则不完全一致的争论,引发了“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做法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分析”的法律难题。

「站立场」我们认为,法院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做法权力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本案中就产生了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原则的冲突,最后导致该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要求法院在行使权力的同时注意其他的原则,防止权力突破边界。

「说理由一」首先,权力的行使应当符合合法性原则。

对于权力主体,合法性原则要求权力行使的主体和权力行使的范围以及种类等预先由法律来规定。

因此,对权利的限制上,“法无授权即禁止”。

而对于个人而言“法不禁止即自由”。

结合材料,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从制度层面对行政诉讼的协调、和解工作机制作出规范,而最高法院具有一定的法律解释权,故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做法具有合法性。

「说理由二」其次,权力的行使应当坚持合理性原则。

所谓合理性原则就是符合社会整体价值观,具体可以概括为目的正当、手段合理以及结果均衡。

任何权力的行使,都必须有正当的目的,必须借助合理的手段,必须实现均衡的结果。

结合本材料,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09)》披露,“在2009年审结的行政诉讼案件中,通过加大协调力度,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和解后撤诉的案件达43,280件,占一审行政案件的35.91%.该制度达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具有合理性。

「说理由三」最后,法治的理想就是实现权利行使的合法和合理的平衡,否则“无合理性的合法性会变为僵化,无合法性的合理性则沦为恣意”。

每种权力空间是有限的,界限就在于其他的权利。

法律已经为权力主体设定了边界,则任何人都不得超越该界限,否则即为违法。

具体到本案,从合法性上讲,法院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必须有法律的依据,不能朝令夕改,同时,从合理性上说,要加强具体操作过程的公开透明,创造一个足够公开透明、能保证充分公共监督的制度环境,防止行政诉讼的偏离轨道。

「再强调,做评论」综上所述,“法治乃合法性和合理性之平衡器”。

合法性始终是法律最基本的内容。

因此要求法治国家在“依法治国”的基础上尊重人的权利。

但是,合法的行为不一定就是合理的行为,要求法律在具体的制度当中进行权衡,为应对新型的法律现象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实现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和谐共存。

(2009年)六、(本题20分)案情:高某系A省甲县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是林产品加工,经营方式是加工、收购、销售。

高某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后,将自己加工的松香运往A省乙县出售。

当高某进入乙县时,被乙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拦截。

乙县林业局以高某未办理运输证为由,依据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以及授权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该目录规定松香为林产品,应当办理运输证)的规定,将高某无证运输的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高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没收决定,法院予以受理。

有关规定:《森林法》及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涉及运输证的规定如下:除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外,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运输证,否则由林业部门给予没收、罚款等处罚。

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规定“对规定林产品无运输证的,予以没收”。

问题:1.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再提起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2.如高某在起诉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法院应如何立案?对该请求可否进行单独审理?3.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的性质是什么?可否适用于本案?理由是什么?4.高某运输的松香是否属于“非法财物”?理由是什么?5.(1)法院审理本案时应如何适用法律、法规?理由是什么?(2)依《行政处罚法》,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应当符合什么要求?本案《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关于没收的规定是否符合该要求?参考答案:1.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本案的被诉行政行为由乙县林业局作出,故乙县法院具有管辖权。

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改变原处罚决定的,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也有管辖权。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应当对撤销没收决定请求与赔偿请求分别立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行政赔偿的请求进行单独审理或对二项请求合并审理。

3.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是根据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不属于法院应当依据或者参照适用的规范,但可以作为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事实依据之一。

4.高某运输的松香不是“非法财物”。

因为高某具有加工、收购、销售松香的主体资格,也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因此对该批松香享有合法所有权,不能将该批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5.(1)《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均未将木材以外的林产品的无证运输行为纳入行政处罚的范围,也未规定对无证运输其他林产品的行为给予没收处罚。

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扩大了《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应受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没收行为的范围,不符合上位法。

根据行政诉讼法律适用规则,法院应当适用《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

(2)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本案《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关于没收的规定超出了《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不符合有关要求。

【主要参考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六、(本题20分)案情:因某市某区花园小区进行旧城改造,区政府作出《关于做好花园小区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王某等205户被拆迁户对该通知不服,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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