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中公民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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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环境权

论公民环境权

论公民环境权作者:吕忠梅一、环境权的提出本世纪以来尤其是二次大战以后,环境问题日趋严重,"环境危机"成为威胁人类生存、制约经济发展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直接因素。

在西方发达国家公害事件不断、污染严重和发展中国家贫困与人口压力大、资源破坏严重的形势下,世界各国一方面致力于运用技术手段治理污染,另一方面也在努力寻求解决环境问题、保护和管理环境的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

60年代,在联合国大会组织下,西方国家展开了关于公民要求保护环境,要求在良好的环境中生活的法律依据的大讨论,引起世界瞩目。

1966年,联大第一次辩论人类环境问题,在各成员国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大会取得共识,认为有必要召开一次专门会议共商环境保护大计,这便是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的由来。

七十年代初,诺贝尔奖获得者、著名的国际法学者雷诺·卡辛向海牙研究院提交了一份报告,提出要将现有的人权原则加以扩展,以包括健康和优雅的环境权在内,人类有免受污染和在清洁的空气和水中生存的相应权利。

卡辛认为,环境权具体应包括保证有足够的软水、纯净的空气等,最终保证人类得以在这个星球上继续生存。

1970年3月,国际社会科学评议会在东京召开了"公害问题国际座谈会",会后发表的《东京宣言》指出:"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环境的权利和当代传给后代的遗产应是一种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

"从而更为明确地提出了环境权的要求。

这些观点,为欧洲人权会议迅速接受。

从七十年代初,欧洲人权会议便组织了80人的专家委员会,致力于将"人类免受环境危害的在这个星球上继续生存下去的权利"作为新的人权原则进行国际法编纂。

1971年,欧洲人权会议将个人在洁净的空气中生存的权利作为一项主题进行了讨论,继而在1973年维也纳欧洲环境部长会议上制定了《欧洲自然资源人权草案》,肯定地将环境权作为新的人权并认为应将其作为《世界人权宣言》的补充。

环境民主原则是环境资源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环境民主原则是环境资源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环境民主原则是环境资源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实质是指社会公众在环境管理及其相关事务中享有广泛参与的权利和义务。

保障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权利的实现,是世界各国环境保护的通例。

而在我国现阶段,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不强,参与途径不畅,严重制约了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从考察环境民主原则的形成发展入手,阐述了社会公众在环保过程中所享有的实体上及程序上的环境权利,最后提出了贯彻落实环境民主原则的具体途径。

一、环境民主原则的形成和发展对于该项原则,在我国环境法的有关著作中表述不一。

有的称之为“公众参与原则”,有的称其为“依靠群众保护环境原则”。

笔者认为,环境民主原则主要是指社会公众在环境管理及相关事务中进行参与和决策的资格和必要性,并据此享有和承担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公众参与”也好,“依靠群众保护环境”也好,其解决的仅仅是社会公众参与环境管理事务的必要性,并未涉及到参与资格。

而环境民主原则所包含的公民的环境权不受侵犯恰恰可以解决参与资格的问题。

除此之外,作为环境民主原则应有之义的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管理又能集中反映民主精神在环境管理及其相关事务中的贯彻和体现,是民主主义理念在环境管理活动中的必要延伸。

〔1〕所以采取“环境民主原则”既简洁,又可以使理论归纳更为科学和准确。

考察环境民主原则的历史发展,其逐步确立主要取决于人们对环境要素法律属性认识的不断深化,并由此引发民主精神在环境领域日渐生成并得以强化和稳固发展。

以前人们对环境要素属性的认识局限在经济性上,而忽略了环境要素的生态性和精神性。

由于环境要素的不可控制性和不易支配性,使得无法将之纳入财产或民法上的物的法律调整范畴,故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多数环境要素一直被当作无主物对待。

即任何人不得对其提出权利主张,任何人也无须为占有和使用支付代价。

这种观念在实践中纵容了对自然资源的滥用和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当环境危机已威胁到人类生存、制约经济发展、影响社会稳定时,人们的环境意识觉醒,认识到环境要素并非是谁都可以无偿使用的无主物,而是“公共资源”和“人类共同继承的遗产”。

第一章环境保护法概述

第一章环境保护法概述
第一章环境保护法概述
二、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 级意志 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 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第一章境保护法概述
三、法的基本特征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性 法是以法律条文形式来载明权利和义务的,较为明确和具体
环境保护或与环境纠纷处理有关的规定
第一章环境保护法概述
第一章环境保护法概述
环境保护法的特点
综合性
科学 技术性
区域性
广泛性
可持续 发展性
社会性 和公益性
共同性
第一章环境保护法概述
第二节 环境保护法的目的、任务 和作用
第一章环境保护法概述
一、环境保护法的目的
•《环境保护法》总则第一条指出:制定该法的怒地是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 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 定本法 。
环境保护法
第一章环境保护法概述
第一章 环境保护法概论
第一章环境保护法概述
第一节 法律常识
第一章环境保护法概述
第一节 什么是法
一、法的起源
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 存在的,而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 象。它随着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 产生,并将随着阶级和国家的消 亡而消亡。 在原始社会前中期 在原始社会末期 法的形成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第一章环境保护法概述
二、环境问题
广义的环境问题:
一切危害人类和其他生物生存和发展的环境结 构或状态的变化。
狭义的环境问题:
环境科学所说的环境问题,一般不包括由自然 因素如地震、火山爆发等引发的环境变化。
第一章环境保护法概述

新环境保护法介绍

新环境保护法介绍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介绍EHS部门根据有关资料改编2014年4月2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从我国国情出发,着重解决当前环境保护领域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更新了环境保护理念,完善了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对旧法进行了全面修订,下面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介绍:一、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新环保法总则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公民应当增强环保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五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新环保法从信息公开到环境公益诉讼,这些条款都旨在确保和赋予公众更大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这是从源头上克服和破除生态环境保护障碍的关键一环,也是让环境污染防控不至于陷入‘越罚越排’‘罚得越多排得越多’等尴尬境地的重要保障。

环保法中每个人都是主体,都对环境污染有责任,环保问题要先从自身做起,同时也有与责任相适应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的权利。

二、环境保护置于优先位置新环保法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新版环保法确立了环境保护优先原则,由原来规定环境保护工作要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到现在的坚持经济发展要和环境保护相协调。

这第一次将环境保护置于优先位置,同时亦是立法理念的重大转变。

这不仅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也是经济转型和发展的自身需求。

三、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第三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新《环境保护法》解读

新《环境保护法》解读

新《环境保护法》解读1、为什么将保护环境确定为我国的基本国策?答:新《环境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基本国策是对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具有全局性、长期性、决定性影响的基本准则。

《环境保护法》将保护环境确立为国家的基本国策,从政策层面上升为法律层面,体现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

首先,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是带有全局性的问题。

缺少大气、水等任何一个环境要素,人类都难以生存,并对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产生重大影响。

其次,保护环境具有长期性。

改善环境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无论是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改变公众的生活方式,还是污染防治和生态破坏,都是十分艰巨的任务。

最后,环境保护是一项战略任务。

我国将保护环境作为国家的基本国策,体现了国家的意志,体现了国家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

十八大报告提出,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

环境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阵地,加强环境保护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途径,也是现代化建设中的一项战略任务,对未来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决定性影响。

2、为什么称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是我国史上最严的环保法?答:环境保护领域“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一直比较突出。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重点解决了这一问题,提出多种强有力的措施。

一是赋予了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权。

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二是规定了按日计罚制度。

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三是规定了责令停业、关闭。

新《环境保护法》解读

新《环境保护法》解读
情况。
参与环保决策权
公民有权参与环保决策过程, 对重大项目和规划提出意见和 建议。
依法维权
公民有权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 进行监督和举报,维护自身和 公共环境的权益。
节约资源与减少污染
公民有义务节约资源、减少污 染,积极参与环保活动,形成
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03
新《环境保护法》亮点与突破
严格环境违法责任
02
原有《环境保护法》已无法满足 当前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亟需 进行修订和完善。
立法目的
加强环境保护,改善环境质量,保障 人民群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实 现可持续发展。
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新《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具有很高的法律 地位和法律效力。
保障公众环境权益
新法规定公众享有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保障公众的环境 权益不受侵犯。
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新法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为建设 美丽中国贡献力量。
05
新《环境保护法》的挑战与对 策
实施中的问题与挑战
地方保护主义
一些地方政府为了经济发展,可能对严重污染企业进行袒护,导 致环境执法受阻。
它与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专门性法律共 同构成了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02
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内容
环境保护基本原则
01
02
03
可持续发展原则
强调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 相协调,确保后代人能够 享有与当前相同的资源和 环境。
预防为主原则
要求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 对环境的负面影响,而不 是在污染发生后再进行治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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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的环境权 论文频道一路陪伴考生编写大小论文,其中有开心也有失落。

在此,小编又为朋友编辑了“在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的环境权”,希望朋友们可以用得着! 环境权是环境法的一个环境权是环境法的一个核心问题,是环境立法和执法、环境管理和诉讼的基础,也是环境法学的基本理论。

环境权指环境法律主体就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基本权利。

关于环境权的种类,从享有环境权的主体来看,可分为个人环境权、单位环境权、国家环境权、人类环境权。

还有些学者认为自然体也有环境权。

公民的环境权,指公民享有良好、舒适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公民的环境权一般包括两方面的主要内容:程序性权利和实体性权利。

实体性权利包括生态性权利和经济性权利。

生态性权利即良好环境享有权,人们享有清洁、健康的环境的权利,体现为公民对一定质量水平环境的享有并于其中生活、生存、繁衍,公民有在良好、适宜、健康环境中生活的权利。

这是保障公民身体健康的首要条件,也是公民环境权内容的基本组成部分。

具体包括:(1)宁静权,指公民有不受噪声、振动污染的权利;(2)日照权,指公民有享受阳光照射不被阻挡的权利;(3)通风权,指公民享受周围环境有良好的通风条件的权利;(4)眺望权,指公民享有视线不被阻挡的权利;(5)清洁水权,指公民享有饮用清洁、卫生的水的权利;(6)清洁空气权,指公民有呼吸新鲜、清洁空气的权利。

(7)优美环境享受权,指公民享有对风景名胜区等具有特殊文化价值的环境观赏游玩的权利等等。

经济性权利表现为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其具体可分为环境资源拥有权、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权(环境使用权)、环境处理权等.程序性权利是指公民有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权利,参与政府有关环境的行动的决策过程,要求政府听取公民的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具体包括环境知情权(又称为环境信息权,是国民对自身的环境状况以及国家的环境管理状况等有关信息获得的权利)、环境立法参与权、环境行政执法参与权、环境诉讼参与权、环境监督权(即公民有对污染破坏环境的政策和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论环境法保护中权力与权利的配置

论环境法保护中权力与权利的配置

论环境法保护中权力与权利的配置摘要:环境问题一直伴随着人类的社会活动而存在和发展,随着环境问题的恶化,我国也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制定符合市场机制的环境法,以合理地配置权力和权利。

目前最首要的就是建立系统的环境管理制度和规章,强化环境管理的专门机构,规定相应的职责。

其中最重要的则是实现环境行政权和公民环境权的合理配置。

环境行政权在环境保护中处于主导性地位,公众环境权是一种从属性、补充性权利;但公众环境权的行使往往有其独立性一面,构成对环境行政权的制约与监督。

关键词:环境管理环境行政权公民环境权环境法律责任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环境立法问题也逐渐受到国家与社会的普遍关注,如何制定符合市场机制的环境法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实现权力与权利的优化配置是两大首要问题。

环境法作为人类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应为调整环境社会关系提供有效的法权模式,以合理地配置权力和权利,从而保障环境法保护下社会秩序的良好实现。

面对日益加剧的环境问题,各国均在立法上做出了积极的反应,确立了环境行政权以保护环境。

同时,由于环境民主理念的兴起和人们权利意识的觉醒,公民环境权在环境立法上也得到不同程度的体现,本文将从四个方面来论述如何实现环境保护中权力与权利的合理配置。

加强国家对环境的管理随着环境问题的严重化,我国也应将环境保护提高到国家职能的地位。

为了加强国家对环境的管理,我国必须建立并强化环境管理的专门机构,规定各机构相应的职责,建立系统的管理制度和规章。

环境管理是国家管理职能的一个组成部分。

国家要实现对环境有效的管理,首先必须掌握环境状况和环境变化趋势,而这也需要制定环境规划。

制定环境规划是环境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实行有效的环境管理的重要方式。

环境管理不是环境保护的专门机构能够单独完成的工作。

环境管理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使各部门、各地区、各行业都能分工协作,互相配合,各司其职,完成各自职责内的环境管理工作。

环境权利

环境权利

(一)公民环境权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环境的权利。

它是法人及其他组织、国家、人类环境权得以实现的基础。

因为法人及其他组织、国家甚至全人类均乃公民组合而成,法人及其他组织、国家甚至全人类所享有的环境权亦源自公民所享有的环境权,为此,在各种环境权中,公民环境权是最基础的环境权。

同时,还由于环境是每个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和物质基础,为此公民环境权在内容上主要侧重于生态性权利。

综观各国有关公民环境权的立法,公民环境权除了包括前已述及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外,还包括以下几项内容:1、日照权随着当代城市的日益膨胀、人口的日趋密集,高楼林立现象十分普遍,以致日照的重要性日渐突出。

另一方面,能源危机的冲击也使人们转而寻找新的能源,而作为再生能源的太阳能开始被开发和利用,从而导致日照的重要性愈加突出而被法律所承认。

比如,日本就制定了《日照条例》,以确保日照不受干扰。

2、通风权如上所述,当代社会人口密集,高楼林立,以致通风问题亦日益突出从而成为法律保护的利益。

比如,美国威斯康星州议会和其他几个州的议会就通过了必须确保风不受干扰地流动的立法。

3、安宁权当代科技和经济的迅猛发展,在给人类带来物质生活繁荣的同时,也给人类带来电波和噪声污染等,其妨扰环境的安全和宁静,使人长期无法正常工作、学习、生活,甚至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为此,各国普遍制定《噪音管制法》等法律、法规,以确保公民居住环境的安全和宁静。

4、清洁空气权当代大工业生产常常致使大气污染,以致居民无法打开窗户,不能在室外晾晒衣服和活动;而且,大气的污染也将使周围的农田遭受危害,庄稼大面积减产。

此外,航空业的发展又把污染扩散到大气空间,而原子能的利用也使全球受到污染的威胁。

为了使公民不受污染空气的侵害,各国都相应制定了《空气污染防治法》、《恶臭防止法》、《废弃物处理法》等法律、法规,以确保空气清洁。

5、清洁水权水的污染急剧上升,它足以导致公众健康遭受严重的危害,如日本熊本地区出现的水俣病就是典型一例。

什么是环境权

什么是环境权

什么是环境权?环境权是指环境法律主体就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在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公民的环境权,在宪法原有的关于环境规定的基础上增加环境权的规定,“公民享有在良好(或适宜或健康)的环境中工作和生活的权利,有权获取环境状况的信息,有权参与环境保护活动,有权在其生活的环境遭到破坏以及受到财产上的损失或健康上的损害时,有权获得赔偿或提起诉讼。

”“公民有权对政府部门、单位、个人有关破坏环境的活动进行检举公告,并提起诉讼。

”“公民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珍惜自然资源,爱护大自然的义务,凡实施破坏资源环境和环境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个人或单位有赔偿的义务”等。

法律确保了公众享有环境使用、了解环境信息、参与环境管理和决策的权利。

同时政府有公开有关环境信息、听取民众意见和建议的义务。

温故知新什么是环境知情权?■定义环境知情权作为特指一种权利主张的法学概念,最早是由美国前美联社社长肯特·库柏(Kent Copper)在1945年1月提出的,而提出这一概念的主要目的是针对当时美国联邦政府机构内部蔓延的消极对待政务信息公开化,任意扩大保密权限的官僚主义倾向。

从此,“知情权”作为现代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逐步得到推广和实施,而当其与环境保护相结合时,就衍生出了“环境知情权”。

环境知情权又称环境信息权,是国民对本国乃至世界的环境状况,国家的环境管理状况以及自身的环境状况等有关信息获取的权利。

■发展随着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国家相继出现了严重的环境问题。

到了20世纪70年代,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开始实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一些国家将保护公民环境权编入法律强制执行,虽然知情权提出的时间不长,却引起了国际社会对它的重视。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委员会通过的《里约宣言》,其第10条原则为:“当地环境问题只有在所有有关公众的参与下才能得到最好的解决,每个人应有适当途径接触政府掌握的环境资料,包括关于他们的社区危险物质和活动材料,并有机会参与决策过程。

公民的十大权利和十大义务

公民的十大权利和十大义务

公民的十大权利和十大义务权利:1. :每个公民都有表达自己意见和观点的权利,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形式。

:每个公民都有表达自己意见和观点的权利,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形式。

言论自由:每个公民都有表达自己意见和观点的权利,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形式。

2. 思想自由:每个公民都有选择和持有自己的、理念和政治观点的权利。

思想自由:每个公民都有选择和持有自己的、理念和政治观点的权利。

思想自由:每个公民都有选择和持有自己的信仰、理念和政治观点的权利。

3. 宗教自由:每个公民都有选择和自己所崇尚的宗教的权利,以及参与宗教活动的自由。

宗教自由:每个公民都有选择和自己所崇尚的宗教的权利,以及参与宗教活动的自由。

宗教自由:每个公民都有选择和信仰自己所崇尚的宗教的权利,以及参与宗教活动的自由。

4. 人身自由:每个公民都有不受非法拘禁或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利。

人身自由:每个公民都有不受非法拘禁或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利。

人身自由:每个公民都有不受非法拘禁或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利。

5. 财产权:每个公民都有合法的财产拥有权和财产利用权,包括土地、住宅、货币和其他财产。

财产权:每个公民都有合法的财产拥有权和财产利用权,包括土地、住宅、货币和其他财产。

财产权:每个公民都有合法的财产拥有权和财产利用权,包括土地、住宅、货币和其他财产。

6. 教育权:每个公民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包括基础教育和终身研究。

教育权:每个公民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包括基础教育和终身研究。

教育权:每个公民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包括基础教育和终身学习。

7. 健康权:每个公民都有享受最佳健康状况的权利,包括医疗保健、卫生条件和健康信息的获取。

健康权:每个公民都有享受最佳健康状况的权利,包括医疗保健、卫生条件和健康信息的获取。

健康权:每个公民都有享受最佳健康状况的权利,包括医疗保健、卫生条件和健康信息的获取。

8. 平等权:每个公民都有在法律面前平等受到对待的权利,不受歧视。

平等权:每个公民都有在法律面前平等受到对待的权利,不受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模板一:正式、专业风格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保护环境,根据生态文明建设纲要,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三条环境保护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源头控制、综合治理、污染者负责的原则,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创新,提高环境保护技术水平,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加强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第五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环境保护,发展环境保护志愿服务,加强环境教育和宣传,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第六条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国家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地方政府属地管理和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保护环境的方针是:保护、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国家对环境质量实行统一标准,制定目标管理制度和相应的评价体系,对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九条国家制定环境保护规划,统筹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

第十条国家加强环境监测,建立环境监测体系,开展环境监测,及时发布环境监测结果。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专业人才培养和科研工作。

第二章 环境保护基本原则、义务和权利第十二条进行环境保护活动,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护公众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

第十三条国家和政府有义务保障公民的环境安全权、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十四条公民和法人有义务保护环境,不得损害环境,应当采取各种措施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十五条公民和法人有权了解环境信息,参与环境决策,行使环境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十六条政府部门和环境保护组织应当依法组织和推动公众参与环境决策,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七条环境污染者应当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或者减轻污染物排放,修复受损生态。

第十八条对虚假环境信息发布者和环境违法行为者,依法追究责任,保护公众利益。

第十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组织和社会公众开展环境保护宣传、监督、咨询和举报等活动。

论环境法权利

论环境法权利

余江龙2009201067论环境法权利环境恶化已经影响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环境问题日益为世人所关注。

环境问题的产生有自然的原因,也有人为的原因。

对人为造成的环境问题,人类应该通过立法来遏制。

环境权是环境法的一个核心问题,是环境立法的基础,也是环境法学和环境法制建设中的基本理论。

当前,国际社会以及一些国家开始用立法和法律解释的方式对环境权加以确认,这是环境权从应有权利向法定权利的转化。

环境权要成为一项实有权利,还有待时日。

但由于传统法律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缺陷,以及生态学研究的成果和新的生态伦理价值观的影响,运用环境权理论来指导环境立法将是大势所趋。

环境法中的基本制度都是以环境权的维护为中心而展开的。

国内研究环境法的最著名的学者几乎都在关注这个问题,并且发表了上百篇论文[1]以及著作。

在研读过这些关于环境权研究的成果后,内心并没有了开始时候的那种兴奋。

一个很奇怪的现象是,无论是环境权最早被提起的日本,还是我国的台湾地区,学界对于环境权的讨论都是既有肯定说,也有否定说。

但是,从我国大陆地区研究环境权的学者来看,尽管在观点上多少存在些差异,但是,几乎从来就没有人对于环境权作过否定性的思考[2]。

尽管国内学者在谈到环境权争论时,也提到过否定说,但也只是简单一笔带过,未作深入阐述。

一、环境权的概念和性质对于环境权这个概念学者之间还有不同的见解。

有的学者认为所谓环境权,正是居民群体所享有的拥有一个良好生存环境的权利:有的学者认为环境权是指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环境,以及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基本权利;而有的学者认为国家以及企业、社团也具有环境权;笔者认为环境权是:公民享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

公民有在良好、适宜、健康环境中生活的权利。

一、公民有在良好、适宜、健康环境中生活的权利。

这是保障公民身体健康的首要条件,也是公民环境权内容的基本组成部分二、公民有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权利。

环境保护的宪法权利

环境保护的宪法权利

一、引言许多国家的宪法承认生活在健康环境中的权利,这是一项经常被归纳为国家义务的权利。

本文可以看作是对作为环境法的这一宪法基础含义的考证。

我的意图是为现代环境法建立基础,我将从很广泛的视角入手。

尽管这看似野心勃勃,但由于多年来忽视,考虑环境法基础是很有必要的。

在包括荷兰在的许多国家,环境政策与法律是在缺乏根本理论的情况下发展的。

实际上,只是在1983年环境保护才进入了荷兰宪法,但是对这一成果并没有多少讨论。

研究在国家宪法和国际条约中规定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基本权利的各种含义的一个重要的方面,是判断为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和包括个人和环境组织的成员在内的公民设立的宪法规范的寓意。

本文从对环境保护的宪法权利的含义的广泛研究出发,力图总结出环境法的基础。

二、比较研究为了获得环境保护的宪法权利含义的清新图画,有必要比较一些国家的宪法,这些宪法或把对环境的关注看作人权和看作一项基本原则。

本文选取了德国、奥地利、瑞士和荷兰,所有这些国家的宪法都把环境保护作为一种权利以各种形式规定在宪法中。

然而,我首先对一些国际条约和欧盟法律进行简略考察。

1、国际基本环境权许多国际条约承认了生活在健康环境中的权利,但不幸的是,由于它们经常只是在国家之间的关系中才是重要的,这些条约并不容易在国内法院援引。

1程序权利(公众信息与参与)在国际法中似乎是很重要的。

《里约宣言》的原则10就是很好的例子:“…在国家一级,每一个人都应能适当地获得公共当局所持资料,…并应有机会参与各项决策过程。

各国应通过广泛提供资料来便利及鼓励公众的认识和参与。

应让人人都能有效地使用司法和行政程序,包括补偿和补救程序。

”除此之外,这一义务要求国家在作出重要决策之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已经被广泛接受为国家的一项重要国际法责任。

(《里约宣言》原则17:对于拟议中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活动,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作为一项国家手段,并应由国家主管当局作出决定。

)2、欧盟虽然生活在清洁环境中的权利没有直接规定在欧洲条约中,但是在根据已经被所有欧盟国家批准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建立的欧洲共同体个机构中,环境保护已经成为重要任务。

环境法复习资料简答论述01

环境法复习资料简答论述01
0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作用:
1,进行环境资源管理的法律依据。2,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实现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法律武器。3,提高公民环保意识、维护公民环境权益的法律保障。4,协调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法律手段。5,维护我国环境权益、促进环境保护国际合作的法律工具。
0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特征:
10我国环境管理机构及其职权:
环境保护部:作为环境资源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权包括:1,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政策、环境规划,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2,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3,组织制定各类环境保护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4,指导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境保护工作;5,组织和协调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和交流;6,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7,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8,受国务院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国家规定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
09环境管理体制发展与演变的一般规律:
(一)分散管理体制。(是指没有专门的环境行政管理机构,环境管理的职权分散在各个相关的部门之中。)(二)单一管理体制。(政府为了集中消除环境污染和公害,成立了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将所有的环境资源保护权集中到一个机关。)(三)综合管理体制。(是指国家在赋予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较大权限的同时又保留其他国家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的一定环境管理权,一般采取的措施如提高环境保护机构的地位并增加其职能、设置强有力的跨区机构、建立高规格的环境管理协调机构等。)
08环境管理体制的重要性:
环境管理体制通过管理机构的设置使得环境管理职权得到落实并成为进行管理的基础,是环境管理的组织保障,其合理与否直接影响到环境管理的效率和结果,因此,一个科学、合理的环境管理体制,是进行卓有成效的环境管理所应当具备的先决条件,是实现环境保护目标的基本制度保证。它不仅可以大大提高环境管理工作效率、充分发挥环境管理在环境保护中作用,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政策不合理、法制不健全、技术经济不发达所带来的不足。

第三章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环境法基本原则概述一、环境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basic principles)是指贯穿于整个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之中,所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都必须遵循和贯彻的,调整并决定一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主体所有行为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二)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的特征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必须由环境资源保护法规定确认或体现。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这一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所特有的原则,应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特点的体现。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政策在法律上的体现,是贯穿于整个环境资源保护法的,具有普遍意义和指导性的规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形成1、从单项的基本原则发展成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科学体系。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适用范围的调整和扩大。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内容的改进和深化。

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国内外的发展。

第二节预防为主原则一、预防为主原则概述(一)预防为主原则的产生是针对环境问题的特点和国内外环境与资源管理的主要经验的教训提出的。

西方工业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大体都走了一条“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几乎没有例外。

在些发展中国家也在步发达国家的后尘。

但是,从世界环境明显恶化的60年代开始到70年代出“环境危机”的情况来看,经济的发展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而其后果是使社会的经济为之付出了重大的代价。

从这一历史教训中,人们认识到:在处理环境问题上,采取“预防为主”的方针是极为重要的。

这是因为:1.环境污染和破坏一旦发生,往往难以消除和恢复,甚至具有不可逆转性。

例如重金属的污染、地下水的污染就很难消除;由于植被破坏造成的水土流失、土壤沙漠化或者物种的灭绝,也很难恢复或者根本无法恢复。

这种状况将给人类健康和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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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发展与低碳生活中的公民
摘要:随着我们生存环境的恶化,加之全球气候和环境变化的压力与挑战,作为社会的公民,我们需要切实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倡导低碳生活,推动绿色发展,这不仅有利于我们的身体健康,缓解全球变暖的问题,也为我们的子孙后代创造更为有利的生活环境。

法律,作为人行为的最低标准,在此也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本文以我国环境法律的角度来阐述绿色发展与低碳生活中的公民的权利与行使。

关键字:环境法公民环境参与环境权利
我国现行的环境基本法是1989年制定的《环境保护法》该法第一条对立法目的的规定是:“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可以看到的是立法目的中有“保障人体健康”这样的字眼。

与之不谋而合的是该法对于环境的定义,它有多个方面的寓意,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就是将环境的范畴限定在对人类生存与发展有影
响的自然因素范围内。

从以上两点可以看出我国对于环境的立法是以人为核心,从人的生存生活角度出发的,这里的人在法律中是以“公民”来定义的。

不得不说我国公民在法律意义上对于环境事务上参与是比较少的,公民的环境参与权则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一部分。

且它也已经上升为环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是公众及其代表根据国家环境法律赋
予的权利参与环境保护的制度,是政府或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靠公众
的智慧和力量,制定环境政策、法律、法规,确定开发建设项目的制度。

同时也应当包括公民或组织的环境权利或公共的环境利益受到损害时,通过依法请求救济和获得赔偿而参与环境保护的行为。

我国环境法将公众参与制度确认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条第3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

”这项规定为环境基本法和各专项法律、法规进一步确认公众参与制度奠定了立法基础。

在此基础上,198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水污染防治法》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3条也有类似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 2002 年10月新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了对建设项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确立了公众参与制度,规定对环境会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规划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环境影响评价后跟踪制度。

此外,一些行政法规也体现了这一制度的基本精神。

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等。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的若干问题的决定》第十条规定:“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工作,检举和揭发各种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行为”。

这些都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依据。

具体来说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立法缺乏全面、具体的权利规定,公众依法享有的权利只有检举权、
控告权、部分参与权和赔偿权,至于其他必需的权利如环境知情权、环境受教育权、环境结合权、环境诉讼权等,相应的立法中并未明确规定 .依据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实践,公众在参与环境保护工作中应拥有以下权利: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环境诉讼权,环境赔偿权,环境检举权、控告权,环境批评权、建议权,环境受教育权和环境结社权等。

中国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愈来愈严重,如酸雨、臭氧层破坏、全球性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锐减、土壤退化的加速、淡水资源的枯竭与污染、森林面积急剧减少、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等。

而治理的速度似乎愈来愈赶不上破坏的速度,除了人口过多、资源匮乏、环境容量太小、生产方式与消费方式太落后等多种原因以外,从更深层次上看,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公众参与程度太低。

所以说为了创造一个更加友好的生存环境,促进社会的绿色健康发展,公民就应当积极的参与进来,珍惜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并且认真而主动的去行使它。

上文提到环境参与权的内容颇多,我就选择其中较为重要的四个部分来阐述公民应如何去行使它。

首先环境信息知情权是国民对本国乃至世界的环境状况、国家的环境管理状况等有关信息获得的权利,这一权利是公众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前提,同时也是环境保护的必要民主程序。

公民有权依法定程序获取关于自然环境状况及其对居民健康的影响等方面的确实可靠的全部信息从而对政府环境管理机关权力进行限制和监督。

所以公民应主动积极的通过各种合法途径去知悉它,关心它了解它。

其次是环境使用权,环境使用权是指公民依法合理使用其周围及其他环境资源的权利。

公民环境使用权主要体现为眺望权、日照权、景观权、亲水权、嫌烟权等。

确立公民环境使用权的意义不仅在于保护环境,更在于使用环境。

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对环境的使用,而我国的环境立法也为公民合法使用环境资源及维护自身对环境资源的使用权提供了法律依据,故任何公民都有权合理利用,非法定机关法定事由不得侵犯。

然后是公民环境参与权,它是指公民参与政府关于环境管理、利用和保护的决策及实施过程的权利。

公民环境参与权实际上是公民民主权利在环境保护领域中的具体运用,公民环境参与权是联系集体环境权与个人环境权的纽带。

公民环境参与权的确立,一方面使各种利益集团能够充分表达其不同的利益诉求,建立各种利益平衡、寻求利益共存或利益妥协的方式和途径,使环境法律制度得到顺利实施,另一方面则是作为行政管理民主化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公众监督机制,防止因行政主体的权力竞争而导致的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悲剧。

最后是环境请求权,公民环境请求权是指当公民自身的环境利益受到威胁或侵害时依法向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请求予以保护或补偿的权利。

无救济即无权利的实现,公民环境请求权的意义在于使公民环境权能够成为一项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或准司法程序进行救济的权利,它将公民环境权的实施落到实处。

公民环境请求权具体行使可以通过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行政复议和国家赔偿的请求权、对他人侵害公民环境权的停止不法侵害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只有切
实地赋予公民个体以环境请求权,使其获得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才能使其所享有的环境权得到充分的保护。

在法律角度来说,公民了解法律,珍惜并且积极行使法律所赋予自己的权利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保护环境方面也如此,只要公民都能做到这些,绿色发展和低碳生活也就不再只是一句口号,绿水青山定会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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