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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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动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根据《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 -2015年,》精神和《关于全面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8〕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其养老所需的专业化服务。

本办法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是政府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为老年人提供一站式和到户式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对象为在本市居住的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和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

第四条广州市民政局,老龄办,负责全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统筹规划、政策指导、调查研究、综合协调等工作。

广州市老年人服务中心根据广州市民政局授权~负责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监督检查、质量评估、培训指导等工作。

各区、县级市民政局是本辖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规划、管理、指

导、组织实施和服务人员培训、服务对象评估等工作。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财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并及时拨付。

卫生部门负责利用社区卫生服务资源~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支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从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再就业人员各项优惠政策~会同民政部门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培训工作。

残联部门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重度残疾老人和仅与重度残疾子女居住老人的评估和界定工作。

第二章管理

第六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居家养老服务示范中心、居家养老服务部等形式。

居家养老服务示范中心是集生活照料、家政服务、配送餐饮、文娱活动、日间托老、康复保健、心理慰藉、信息支援、紧急援助于一体的一站式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并提供到户式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居家养老服务部是提供到户式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

第七条区、县级市应当依托社区服务中心、公办社会福利机构等设立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示范中心,~具体统筹、指导本区,县级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并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第八条街镇应当依托家庭综合服务中心、星光老年之家、农村敬老院等资源建立居家养老服务部~负责实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也可以实行区域统筹~实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

一万名老人以上的街镇应逐步设立居家养老服务示范中心~提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专业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鼓励和倡导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社会福利机构、专业性社会组织等承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整合人、财、物资源~为老年人提供专业化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第九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立~应达到以下基本条件:

,一,规范名称。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须挂统一式样的牌匾~机构名称和牌匾式样由市民政局确定。

,二,建立场所。居家养老服务示范中心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00平方米~单独或综合设置日托、配餐、阅览、娱乐、健身等功能设施。居家养老服务部有与工作相适应的场地和设施设备。

,三,完善制度。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须建立和完善管理服务制度~明确工作人员职责~建立服务对象和管理服务档案~

相关制度及工作流程应主动公开。

,四,健全队伍。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服务人员与服务对象的比例不得低于1:10。

第十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立~应当向所在区、县级市民政局申请。区、县级市民政局同意设立的~报请市民政局统一挂牌。

第十一条独立举办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第十二条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应当统筹使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星光老年之家、平安通呼援服务系统、义工服务队伍等社区服务资源~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紧急救助。

第十三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确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经区,县级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向区、县级市民政局报送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情况~报送时间由区、县级市民政局确定。区、县级市民政局应当每半年上报市民政局。

第十五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

组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待其取得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安排其从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第十六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人员上门服务时必须佩带由

区、县级市民政局统一制作的标识。

第三章服务

第十七条根据老年人家庭经济状况和本人条件的不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分

为政府购买服务和自费购买服务两种类型。

第十八条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居住~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老年人:

,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抚养

人,无赡养、抚养能力的,

,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重点优抚对象中生活不能自理的, ,三,曾获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且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80周岁及以上独居的,

,五,重度残疾的,

,六,仅与重度残疾子女居住的,

,七,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重点优抚对象中独居的,

,八,100周岁及以上的,

,九,70周岁及以上孤寡老人。

第十九条政府购买服务的标准为: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条件的老年人~每月享受价值400元的服务,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至第,六,项条件的老年人~每月享受价值

300元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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