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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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湿地公园验收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验收办法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文件办湿字[2010]191号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进一步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规范国家湿地公园试点验收,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湿地公园验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国家湿地公园试点验收办法(试行)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国家湿地公园试点验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管理,保障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试点国家湿地公园的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试点国家湿地公园验收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自批准试点之日起6年。

试点国家湿地公园验收,由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要求及标准进行自查后,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国家林业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估验收;对验收达标的,授予国家湿地公园称号。

第四条试点国家湿地公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验收,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监督整改:(一)未经国家林业局批准,擅自调整试点国家湿地公园规划边界、功能分区、公园名称的。

(二)尚未建立国家湿地公园专门管理机构,或者管理机构未能有效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新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与试点国家湿地公园规划范围重叠或者交叉的。

(四)试点国家湿地公园存在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管理权属争议,或与社区利益相关者存在其它严重利益冲突的。

(五)未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试点国家湿地公园内土地被征占用或擅自改变用途的。

(六)在试点国家湿地公园内从事开(围)垦湿地、开矿、开发房地产、建高尔夫球场或度假村、非法采石或挖沙等,以及其它造成生态系统严重破坏的开发建设活动的。

第五条申请试点国家湿地公园验收的,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验收申请和自查评估报告;(二)试点国家湿地公园建设情况报告;(三)成立试点国家湿地公园专门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四)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与当地社区利益相关者无严重利益冲突的证明文件;(五)试点国家湿地公园边界、分区、名称作过调整,或土地被征占用或改变用途的,还应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2019年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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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大全目录前言 (i)1总论 (1)1.1指导思想 (1)1.2基本原则 (1)1.3总体目标 (2)1.4编制依据 (2)1.5划分标准 (4)2区域分类 (7)2.1自然保护区 (7)2.2风景名胜区 (7)2.3森林公园 (8)2.4地质遗迹保护区 (8)2.5湿地公园 (8)2.6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8)2.7海洋特别保护区 (8)2.8洪水调蓄区 (9)2.9重要水源涵养区 (9)2.10重要渔业水域 (9)2.11重要湿地 (9)2.12清水通道维护区 (10)2.13生态公益林 (10)2.14太湖重要保护区 (10)2.15特殊物种保护区 (10)3分级分类管控措施 (10)3.1自然保护区 (11)3.2风景名胜区 (12)3.3森林公园 (13)3.4地质遗迹保护区 (13)3.5湿地公园 (14)3.6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5)3.7海洋特别保护区 (16)3.8洪水调蓄区 (17)3.9重要水源涵养区 (17)3.10重要渔业水域 (18)3.11重要湿地 (19)3.12清水通道维护区 (20)3.13生态公益林 (20)3.14太湖重要保护区 (21)3.15特殊物种保护区 (21)4区域名录 (22)南京市生态红线区域名录 (25)无锡市生态红线区域名录 (64)徐州市生态红线区域名录 (80)常州市生态红线区域名录 (108)苏州市生态红线区域名录 (122)南通市生态红线区域名录 (157)连云港市生态红线区域名录 (182)淮安市生态红线区域名录 (210)盐城市生态红线区域名录 (236)扬州市生态红线区域名录 (273)镇江市生态红线区域名录 (306)泰州市生态红线区域名录 (326)宿迁市生态红线区域名录 (343)前言生态红线是指为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必须实行严格管理和维护的国土空间边界线。

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山西沁河源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山西沁河源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湿地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障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人居环境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山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山西沁河源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湿地公园),是指经国家林业局批准,以保护沁河源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第三条湿地公园位于山西省沁源县西北,其范围:南起卫华仪器厂旧址北侧河沟入口,沿河沟而上,经河底村、牛翁子沟、水磨上、泉眼、北要子沟、木盆沟至将台沟。

地理坐标介于东经112°00'55”—112°06’01",北纬36°44’01”-36°48’00"之间,总面积248。

32公顷。

其范围内土地全部为国有土地,由此产生的经营管理权、使用权、收益权等均归湿地公园管理机构所有。

第四条在湿地公园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周边景观控制区从事与湿地保护利用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湿地公园建设遵循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设立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湿地公园的保护、利用与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依据与湿地公园保护相关的国家法律、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管理制度,依法实施管理;(二)做好湿地公园周边区域资源现状的普查、评价和科学规划工作;(三)定期开展湿地资源和环境的调查、监测工作,掌握开发利用活动对湿地的影响以及动态变化趋势,并按规定向国家林业局报送调查和监测报告;(四)保证资金正常运转,并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筹措湿地保护资金,用于湿地公园的保护、修复、建设和管理,做到湿地保护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五)建立湿地资源档案管理制度,负责保管湿地资源保护、管理和研究工作中获得的各项成果、数据和资料;(六)保护湿地水资源,维护湿地生态功能;(七)在湿地公园周边开展农耕及养殖活动时,应使用高效、低毒的药剂,最好采取自然生态的综合防治措施,减少对水体、土壤和空气的污染;(八)在湿地公园外围保护地带和周边景观控制区内,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的生产设施、设置废弃物倾倒或填埋场地。

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湿地公园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湿地公园的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设立专门的湿地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湿地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和实施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和发展规划;(三)组织开展湿地生态保护与恢复工作,监测湿地生态环境变化;(四)负责湿地公园内资源的调查、登记和保护,建立资源档案;(五)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湿地保护意识;(六)监督和管理湿地公园内的开发利用活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七)协调与相关部门和周边社区的关系,共同推进湿地公园的保护和发展。

三、规划与建设湿地公园的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划要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规划应当明确湿地公园的功能分区,包括核心保护区、生态缓冲区和合理利用区。

核心保护区实行严格保护,禁止任何开发建设活动;生态缓冲区限制开发建设活动,以生态恢复和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区在不损害湿地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适度开展生态旅游、科普教育等活动。

湿地公园的建设应当遵循自然规律,采用生态友好型的建设方式和材料,减少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干扰和破坏。

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四、保护措施(一)加强对湿地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合理调配水资源,保障湿地生态用水需求。

(二)保护湿地的土壤、植被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禁止非法开垦、放牧、捕捞、采药、猎捕、砍伐等破坏湿地生态的行为。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规定审批稿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规定审批稿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规定 YK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YKK5AB- YKK08- YKK2C- YKK18】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2017版)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林湿发〔2010〕1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有效保护湿地资源,根据《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的设立、建设、管理和撤销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

国家湿地公园是自然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和建设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湿地公园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湿地区域生态地位重要;或者湿地主体生态功能具有典型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集中分布有珍贵、濒危的野生生物物种。

(二)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文化价值。

(三)成为省级湿地公园两年以上(含两年)。

(四)保护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

(五)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实施良好。

(六)土地权属清晰,相关权利主体同意作为国家湿地公园。

(七)湿地保护、科研监测、科普宣传教育等工作取得显着成效。

第六条申请晋升为国家湿地公园的,可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国家林业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召开专家评审会,并在所在地进行公示,经审核后符合晋升条件的设立为国家湿地公园。

第七条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一)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的申请文件、申报书。

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公园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湿地,促进湿地生态旅游业的发展,根据1998年国务院下发国办发[1998]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湿地公园(WetlandPark),是指以湿地良好生态环境和多样化湿地景观资源为基础,以湿地的科普宣教、湿地功能利用、弘扬湿地文化等为主题,并建有一定规模的旅游休闲设施,可供人们旅游观光、休闲娱乐的生态型主题公园。

该湿地公园是具有湿地保护与利用、科普教育、湿地研究、生态观光、休闲娱乐等多种功能的社会公益性生态公园。

第三条湿地公园分为以下两级:(一)国家级湿地公园:湿地公园的主题突出,湿地生态环境优良、湿地景观特别优美,观赏、科学、文化价值高,地理位置特殊,对区域生态环境具有重要的调节作用,且生态旅游服务设施齐全;(二)省级湿地公园:湿地公园的主题突出,且湿地生态环境良好、湿地景观有特色,有一定的观赏、科学、文化价值,对区域生态环境有一定的调节作用,且具备必要的旅游服务设施。

第四条国家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湿地公园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以及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湿地公园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坚持湿地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相互协调、统一的原则。

坚持对湿地资源的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并适应生态旅游业的发展。

第二章公园申报和建设第六条申报湿地公园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以保护、恢复和重建湿地,改善区域生态环境和人们生活居住环境为主要目的;(二)以湿地利用、科普宣育、弘扬湿地文化为主题;(三)湿地及其它土地、地被物权属清晰;(四)湿地面积占公园总面积的50%以上;(五)兼有湿地生态旅游服务功能;(六)投资主体明确,投资基本落实;(七)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有关图表、照片等资料。

第七条申报审批程序根据1998年国务院下发国办发[1998]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决定“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国湿地保护和有关国际公约工作”,湿地保护包括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是林业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

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湿地公园管理,保护湿地资源,促进湿地生态环境的稳定和改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湿地公园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湿地公园。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设置湿地公园,必须经过严格审核程序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湿地公园建设应当依据生态学原理,主要目标是保护、修复湿
地生态系统,同时能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满足公众参与和旅游需求。

第三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
湿地公园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维护,机构人员应具
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六条
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健全工作队伍,确保湿地公园管理规范有序。

第四章管理措施
第七条
湿地公园应当定期进行生态环境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
应措施。

第八条
禁止随意捕捉、破坏湿地生物,不得在湿地公园内进行破坏环
境的行为。

第五章安全保障
第九条
管理机构应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条
禁止在湿地公园内进行违法、暴力、危险活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修改,由颁布单位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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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成立湿地公园管理局的申请范文篇一:关于拟建金洞国家级湿地公园的请示关于拟建金洞国家级湿地公园的请示省林业厅:拟建的金洞国家级湿地公园位于金洞管理区的南部,座落在晒北滩瑶族乡境内,以建于201X年的晒北滩水库库区为主体湿地,水库水面面积5910亩,区域涵盖晒北滩村、史家坪村、枧下村、碧江口村、野株源村五个行政村,湿地集雨面积324平方公里,林地面积71547亩,森林蓄积量28.7万立方米。

从建晒北滩电站以来,我管理区就加强了水库库区内的生态保护,和生态建设,严格控制采伐,注重水质净化等湿地保护工作。

现库区内森林茂密,山清水秀,环境幽静,植被良好,野生动植物资源非常丰富,经初步调查,木本植物有91科,568种,主要树种以杉科、壳斗科、樟科、山茶科、金缕梅科、蔷薇科为主;草本植物12科,主要有菊科、禾本科、莎草科、蓼科、伞形科、天南星科、芭蕉科、美人蕉科、苋科、三白草科等;陆生动物有穿山甲、山龟、甲龟、鹰咀龟、獐、兔、麂、鹿、豪猪、野猪、野牛、野羊等;两栖动物有中华大蟾蜍、青蛙、泥蛙、虎皮蛙、大泛树蛙,斑腿泛树蛙等10余种。

蛇类有腹蛇、五步蛇、眼睛蛇、竹叶青等15种;鸟类有白鹭、野鸭、池鹭、锦鸡、画眉、山鸡、竹鸡、斑鸠、猫头鹰、猴面鹰、苍鹫等20余种;鱼类有草鱼、鲤鱼、乌鱼、青鱼、边鱼、虾鱼、桂鱼、兆鱼、年鱼、白鳝、“石花婆“鱼30余种等。

库区内没有什何污染企业,空气质极高,经检测,库区内负氧离子平均达到每平方厘米3万多个,最高达到了5万多个,具有很高的旅游观光休闲价值。

,如将晒北滩水库库区建设成为国家级湿地公园。

对于提升金洞的知名度,维护湘江支流白水河湿地生态完整性、保护水源、开展湿地资源合理利用、发挥湿地生态效益、促进区域生态建设,旅游业及经济社会发展必将起到积极作用。

《广东四会绥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广东四会绥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广东四会绥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一、制定《广东四会绥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背景为加强对广东四会绥江国家湿地公园的管理和保护,全面保护并合理利用湿地资源,推(林湿发〔2017〕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150号)、《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林办湿字〔2010〕191号)有关要求,我市已于2021年2月3日印发了《广东四会绥江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创建验收工作方案》(四府办函〔2021〕11号),为了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通过系统建设、统筹推进与规范管理,不断提高广东四会绥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工作,特出台《广东四会绥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制定《管理办法》的依据《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林湿发〔2017〕150号)、《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林办湿字〔2010〕191号)、《广东四会绥江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创建验收工作方案》(四府办函〔2021〕11号)。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共七章四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管理机构、规划与建设、保护与利用、管理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共七个方面。

四、主要政策解读我市拟出台的《广东四会绥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是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林湿发〔2017〕150号)文件指导意见制定的,为了规范国家级湿地公园规划和建设,加强湿地保护和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主要政策解读如下:(一)制定《广东四会绥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政策的依据是否充足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林湿发〔2017〕150号)、《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林办湿字〔2010〕191号)有关要求,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对广东四会绥江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通过系统建设、统筹推进与规范管理,不断提高广东四会绥江国家湿地公园创建工作水平,确保如期高质量通过国家试点建设验收。

国家湿地公园验收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验收办法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文件办湿字[2010]191号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进一步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规范国家湿地公园试点验收,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湿地公园验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国家湿地公园试点验收办法(试行)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国家湿地公园试点验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管理,保障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试点国家湿地公园的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试点国家湿地公园验收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自批准试点之日起6年。

试点国家湿地公园验收,由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要求及标准进行自查后,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国家林业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估验收;对验收达标的,授予国家湿地公园称号。

第四条试点国家湿地公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验收,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监督整改:(一)未经国家林业局批准,擅自调整试点国家湿地公园规划边界、功能分区、公园名称的。

(二)尚未建立国家湿地公园专门管理机构,或者管理机构未能有效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新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与试点国家湿地公园规划范围重叠或者交叉的。

(四)试点国家湿地公园存在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管理权属争议,或与社区利益相关者存在其它严重利益冲突的。

(五)未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试点国家湿地公园内土地被征占用或擅自改变用途的。

(六)在试点国家湿地公园内从事开(围)垦湿地、开矿、开发房地产、建高尔夫球场或度假村、非法采石或挖沙等,以及其它造成生态系统严重破坏的开发建设活动的。

第五条申请试点国家湿地公园验收的,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验收申请和自查评估报告;(二)试点国家湿地公园建设情况报告;(三)成立试点国家湿地公园专门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四)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与当地社区利益相关者无严重利益冲突的证明文件;(五)试点国家湿地公园边界、分区、名称作过调整,或土地被征占用或改变用途的,还应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江西省崇义县小江流域综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江西省崇义县小江流域综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江西省崇义县小江流域综合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公示稿)赣州东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二〇一九年九月前言小江流域地处崇义县中南部,河流属上犹江上游的右支流,流域地理位置位于东经114°06′~114°24′,北纬25°31′~25°49′之间,东连上犹县中稍乡、崇义县长龙镇,南接大余县左拔乡、崇义县聂都乡,西为崇义县文英乡、古亭镇,北与崇义县麟潭乡、过埠镇、杰坝乡相邻,崇义县城地处河流中下游地带,根据行政规划,小江流域地跨崇义县关田镇、铅厂镇、横水镇(包括原茶滩乡)三个乡镇。

流域地形以中山为主,沟谷盆地为辅。

小江发源于崇义县聂都乡北部的大嶂山北麓沙溪洞,流经关田、横水,在茶滩的石门子流入上犹江水库。

境内水系发达,支流主要有石溪河、密溪河、铅厂河、中营河、旱坑河、朱坑口河、稍坑河、磨刀坑河、大密河、鹿坑河等,地势西高东低,全流域集水面积498km2,河流全长67km,流域平均宽7.6km,河床总落差440m,河道加权平均比降5.4‰,河网密度0.39km/km2,水资源总量为4.28 亿m3,多年平均流量13.571m3/s。

小江属上犹江的一级支流,还没有系统、完整的流域规划,目前已完成的区域规划等前期工作的主要有1989 年碧坑一、二级水电站规划,《崇义县县城防洪规划》(1999 年),《崇义县城市防洪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2002 年),《崇义县山洪灾害防治规划》(2004 年),《崇义县长河坝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初步设计书》(2004 年),《崇义县阳岭水库大坝安全评价报告》(2006 年)等。

受崇义县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投资资金的影响,长期以来,许多规划项目并没有实施建设。

1989 年由赣州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设计的碧坑一、二级水电站受赣丰线改造和陶锡坑钨矿改制等因素的影响末实施,现已由原规划的一、二级方案总装机容量为5600kw 修改为目前的左溪口、左溪、玉坑、碧坑和密溪口五级低水头电站,并保持原有合江口、旗罗嵊二级低水头水电站,总装机容量为2435kw,新建的五级电站均在2003 年以前全部建成投产。

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省级湿地公园规划和建设,加强湿地保护和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以及毗邻海域从事省级湿地公园(以下简称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认定、命名、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命名,依法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与保护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促进湿地资源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公园规划建设与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湿地公园规划建设与保护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湿地公园规划建设与保护管理的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湿地公园规划建设与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公园的认定和建设保护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有关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与保护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以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公园的有关规划建设与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湿地公园有关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湿地公园建设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捐资或者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湿地公园建设和保护工作。

对在湿地公园建设和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湿地资源状况、生态省建设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湿地保护规划编制全省湿地公园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国家湿地公园试点验收办法(试行)

国家湿地公园试点验收办法(试行)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办湿字[2010]191号)2010年12月22日国家湿地公园试点验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管理,保障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试点国家湿地公园的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试点国家湿地公园验收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自批准试点之日起6年。

试点国家湿地公园验收,由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要求及标准进行自查后,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国家林业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估验收;对验收达标的,授予国家湿地公园称号。

第四条试点国家湿地公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验收,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监督整改:(一)未经国家林业局批准,擅自调整试点国家湿地公园规划边界、功能分区、公园名称的。

(二)尚未建立国家湿地公园专门管理机构,或者管理机构未能有效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新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与试点国家湿地公园规划范围重叠或者交叉的。

(四)试点国家湿地公园存在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管理权属争议,或与社区利益相关者存在其它严重利益冲突的。

(五)未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试点国家湿地公园内土地被征占用或擅自改变用途的。

(六)在试点国家湿地公园内从事开(围)垦湿地、开矿、开发房地产、建高尔夫球场或度假村、非法采石或挖沙等,以及其它造成生态系统严重破坏的开发建设活动的。

第五条申请试点国家湿地公园验收的,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验收申请和自查评估报告;(二)试点国家湿地公园建设情况报告;(三)成立试点国家湿地公园专门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四)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与当地社区利益相关者无严重利益冲突的证明文件;(五)试点国家湿地公园边界、分区、名称作过调整,或土地被征占用或改变用途的,还应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第六条试点国家湿地公园的验收内容主要包括:(一)湿地生态系统基本状况;(二)湿地保护与恢复情况;(三)湿地公园管理基本条件及能力建设情况;(四)湿地科研监测及科普宣教体系建设情况;(五)湿地合理利用及与社区关系协调情况;(六)服务设施及基础设施建设情况;(七)整体建设水平及示范作用情况。

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建建字[2005]17号

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建建字[2005]17号

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建建字[2005]17号)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市政公用、城管、园林)局:现将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城[2005]16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城市湿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城市湿地是国家重要自然资源,加强城市湿地的保护和管理,是维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

我省地处南亚热带,高温多雨,江河湖海纵横交织,城市湿地面积广大,湿地类型较多,加强城市湿地的保护尤为重要。

各市要组织人力,在今年内对城市湿地资源进行一次全面的普查,将各类湿地的保护和利用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二、积极申报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各市要在全面进行湿地资源普查的基础上,对照《办法》,对达到国家城市湿地公园标准的湿地,积极申报设立国家城市湿地公园。

(一)申报需提供的资料:1.城市人民政府的申请报告;2.城市湿地公园的资源评价报告;3.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申报书;4.城市湿地公园的位置图、地形图、资源分布图及土地利用现状图;5.湿地现状和重要资源的图纸、照片、影像等资料;6.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相关图件。

(二)审查程序:1.由城市人民政府向省建设厅提交申请资料;2.省建设厅组织专家进行考察评估,审查同意后,报建设部审批。

二OO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联系人:宋健;联系电话:************)附件:关于印发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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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文件
林湿发[2010]1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规范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规范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的建立、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湿地公园建设是国家生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湿地公园保护工作。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建立国家湿地公园,并对其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家湿地公园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建设国家湿地公园,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国家湿地公园边界四至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不得重叠或者交叉。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建立国家湿地公园:
(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区域地位重要,湿地主体功能具有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生物物种独特。

(二)自然景观优美和(或者)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

(三)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价值。

第七条申请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的文件;跨行政区域的,需提交其同属上级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的文件。

(二)拟建国家湿地公园的总体规划及其电子文本。

(三)拟建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证明文件或者承诺建立机构的文件。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拟建国家湿地公园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以及相关权利人同意纳入湿地公园管理的证明文件。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拟建国家湿地公园相关利益主体无争议的证明材料。

(六)反映拟建国家湿地公园现状的图片资料和影像资料。

(七)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文件、申报书,以及对总体规划的专家评审意见。

第八条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国家林业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并提交考察报告。

申报单位应根据专家实地考察报告组织对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进行修改和完善,并报国家林业局审查备案。

对通过专家实地考察论证和国家林业局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家林业局在拟建国家湿地公园所在地进行公示。

第九条对完成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建设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家林业局组织验收。

对验收合格的,授予国家湿地公园称号;对验收不合格的,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试点资格。

第十条国家湿地公园采取下列命名方式:
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湿地名国家湿地公园。

第十一条国家湿地公园应当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进行标桩定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挪动界标。

第十二条国家湿地公园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应当经过必要的岗位培训。

第十三条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参照有关规定编制。

国家湿地公园的撤销、范围的变更,须经国家林业局审批。

第十四条国家湿地公园可分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等,实行分区管理。

湿地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

恢复重建区仅能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

宣教展示区可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活动。

合理利用区可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旅游等活动。

管理服务区可开展管理、接待和服务等活动。

第十五条国家湿地公园应当设置宣教设施,建立和完善解说系统,宣传湿地功能和价值,提高公众的湿地保护意识。

鼓励国家湿地公园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

第十六条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和动态监测,建立档案,并根据监测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禁止擅自占用、征用国家湿地公园的土地。

确需占用、征用的,用地单位应当征求国家林业局意见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围)垦湿地、开矿、采石、取土、修坟以及生产性放牧等。

(二)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

(三)商品性采伐林木。

(四)猎捕鸟类和捡拾鸟卵等行为。

第十九条国家林业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国家湿地公园的检查评估工作。

对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国家湿地公园”称号。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主题词:湿地公园管理办法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2010年2月20日印发
另附“国家湿地公园申报书”式样
编号
国家湿地公园申报书
名称:
申报单位:
申报时间:
国家林业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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