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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6.08.27•【文号】主席令第55号•【施行日期】2007.06.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普通合伙企业第一节合伙企业设立第二节合伙企业财产第三节合伙事务执行第四节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第五节入伙、退伙第六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第三章有限合伙企业第四章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第四条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五条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合伙企业法律规章制度

合伙企业法律规章制度

合伙企业法律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保障合伙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依法出资,共同经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组织形式。

第三条合伙企业应当依法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四条合伙企业的出资比例、权利义务,应当依据出资协议和相关法律规定确定。

第五条合伙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商业道德,恪守承诺,增强合作意识,共同发展。

第六条合伙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确保决策科学、机制合理、效率高效。

第七条合伙企业应当依法纳税,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第八条合伙企业应当自觉接受监督,定期公布财务报表和经营情况,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出资管理第九条合伙企业的出资应当按照出资协议确定的比例缴纳,并记录在册。

第十条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出资、实物出资等,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法违规。

第十一条出资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出资,不能拖延或减少出资。

第十二条出资人不得将应当出资的资金挪为他用,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合伙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出资管理制度,确保出资的合法合规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四条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应当遵循民主、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十五条合伙企业应当明确各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合理的决策机制。

第十六条合伙企业应当明确经营计划、预算,制定合理的经营策略,并按照法律规定公示。

第十七条合伙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财务、人事、营销等方面的有效管理。

第十八条合伙企业应当对经营活动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调整经营策略。

第四章分配与转让第十九条合伙企业利润的分配应当按照出资比例和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根据出资协议的约定自由转让其份额,但必须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

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形,其份额可以通过继承或法院裁定等方式进行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伙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伙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伙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发文日期2001-03-15生效日期2001-03-15失效日期发布说明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依照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伙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依照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伙经营企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许诺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依照平等互利的原那么,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一起举行合营企业。

第二条中国政府依法爱惜外国合营者依照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协议、合同、章程在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它合法权益。

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津、法规的规定。

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形下,依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能够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条合营各方签定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

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治理主管部门记录,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第四条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样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合营者的注册资本若是转让必需经合营各方同意。

第五条合营企业各方能够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

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需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

若是成心以掉队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补偿损失。

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利用权。

(法律法规)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法律法规)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法律法规)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正文】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一、合伙企业的定义及分类1.1合伙企业的概念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合同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盈亏的经济组织形式。

1.2合伙企业的分类根据合伙企业的不同特征和经济实体形式,合伙企业可分为以下几类:-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特殊法律规定的其他合伙企业形式二、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及注册程序2.1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以下儿种:-非注册合伙企业-特殊法律规定的其他合伙企业形式2.2合伙企业的注册程序合伙企业的注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步骤:-提交注册申请-提交身份证明及经营者资格证明-缴纳注册费用-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三、合伙企业的权利与义务3.1合伙企业的权利合伙企业享有以下权利:-共同决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方针和重大事项-共享合伙企业的盈利-共同决定合伙企业的财务分配方式-共同享有合伙企业的财产权益3.2合伙企业的义务合伙企业需要履行以下义务:-相互信任、诚实守信-充分发挥各合伙人的专长,共同经营合伙企业-共同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和风险-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合伙企业的形象和利益附件:1.合伙企业合同范本2.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申请表格3.合伙企业财务分配方案模板法律名词及注释:-合伙企业: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合同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盈亏的经济组织形式。

-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责任是无限制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中,设置有限合伙人,其责任仅限于其出资额,不承担对合伙企业债务的连带责任。

-注册合伙企业:按照规定程序,向相关部门报备并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形式。

-非注册合伙企业:不需要向相关部门注册的合伙企业形式。

-经营方针:合伙企业经营活动的基本方向和原则。

-财务分配方式:合伙企业盈利后,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进行合理分配的方式。

合伙企业法讲义

合伙企业法讲义

合伙企业法讲义篇一:合伙企业法全文合伙企业法全文(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普通合伙企业第一节合伙企业设立第二节合伙企业财产第三节合伙事务执行第四节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第五节入伙、退伙第六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第三章有限合伙企业第四章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相关资料: 法律4篇行政法规5篇部门规章46篇司法解释1篇其他规范性文件10篇地方法规122篇最高法公报案例2篇裁判文书416篇修订沿革相关论文181篇修订沿革2篇条文释义1篇英文译本)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普通合伙企业第一节合伙企业设立第二节合伙企业财产第三节合伙事务执行第四节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第五节入伙、退伙第六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第三章有限合伙企业第四章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修订沿革条文释义)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热荐】合伙企业法细则全文

【热荐】合伙企业法细则全文

【热荐】合伙企业法细则全文合伙企业是企业的形式之一,以两人以上或者多人合伙为主,出资的方式也比较灵活,技术、资金以及实物,在合伙企业中为使企业得以正常运转,要制定相关的细则,下面网的小编对合伙企业法细则进行了整理,供有需求的朋友参考。

《合伙企业法》第一条为了确认合伙企业的经营资格,规范合伙企业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申请办理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辖可以作出特别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合伙企业登记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设立登记第五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一)名称;(二)主要经营场所;(三)执行事务合伙人;(四)经营范围;(五)合伙企业类型;(六)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合伙期限。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以下简称委派代表)。

第七条合伙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应当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第八条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并且应当在其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内。

第九条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未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全体合伙人均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整理

合伙企业法整理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
有限合伙 1.普人执事,有人不执事(因此有人可以为无限人) 2.有人对外不代表有伙 3.表见合伙: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人为普人并与其交易的,该 有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人同样的责任。 (企业先还——普人 和有人连带)
4. 无权代理:有人未经授权以有伙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 伙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还债顺序:企业先还——普人连带——企业和普人向有人追 偿) 有限合伙人参加下列对内管理行为,不视为执事:
营; 2)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 合伙人已具备法定人数满 30 天 5)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
法实现 6)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

清算 (1) 清算人:全体合伙人→合伙人过半同
意,解散事由出现后 15 天内指定 1 个 或数个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15 天 内未确定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 (2) 后果:清算人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注销 后,原普伙对合伙企业债务无限连带。
务资料; ⑥ 在有伙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
或者提起诉讼; ⑦ 执行事务合伙人待遇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
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⑧ 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有伙×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 外。(相对禁止)
1.自我交易自由(相对禁止) 2.竞业不禁止(相对不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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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配 亏损分担
义务 债务
人一致同意 if not 有效,不可以对抗第三人。
①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④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⑦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 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名饭外不知增减蛋)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 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分担。 2.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 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绝对禁止) 1.竞业禁止绝对禁止 2.自我交易相对禁止(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 一致同意外)

合伙企业管理条例全文

合伙企业管理条例全文

合伙企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原则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人、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合法经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和普通合伙企业。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合伙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设立的,合伙人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组织形式。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人,是指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是指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人。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设立第四条设立条件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其中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二)有书面的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二)合伙人的姓名、住所和出资;(三)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期限;(四)合伙事务的执行方式;(五)合伙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六)合伙事务的决策方式;(七)合伙企业的财务管理;(八)合伙企业的终止和清算;(九)违约责任;(十)合伙企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出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认缴出资。

合伙企业的出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合伙企业的经营第七条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由合伙人共同执行。

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可以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忠实于合伙企业,不得利用执行事务的权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1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1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什么是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组成,各自出资,共同经营某项生意,共同分享利润和承担风险的组织形式。

合伙企业的种类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当以其自身全部财产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合伙企业特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至少有一名合伙人应当以其自身全部财产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仅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限额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和一名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应当以其自身全部财产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仅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限额责任。

合伙企业的设立设立程序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包括协议订立、合伙企业登记等。

合伙企业应当在成立之日起60日内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公告。

未经登记的合伙企业未经登记的合伙企业,其合伙人均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应当及时申请登记。

合伙企业的组织和管理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的根本制度文件,是管理合伙企业的基本依据,应当明确各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出资比例、利润分配比例、管理权、决策权等。

合伙企业管理普通合伙企业中,各合伙人均有权参与合伙企业的管理和决策;特殊合伙企业中,有义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有权参与合伙企业的管理和决策;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有权参与合伙企业的管理和决策,有限合伙人没有权参与合伙企业的管理和决策。

合伙企业的财务管理合伙企业的财务应当根据合伙协议进行管理,包括会计核算、结账分配等。

合伙企业的退出和解散合伙企业的退出合伙企业的出资人可以以合伙协议规定的方式退出,但必须先通知其他合伙人,并经过合伙企业的决策程序进行确认。

合伙企业的解散会计年度届满后,合伙企业可以决定是否继续经营,如决定解散,应当采取决策程序进行确认,并依照规定进行清算和分配。

合伙企业作为一种重要的企业组织形式,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合伙协议不明确、财务管理不规范等。

合伙法规全文

合伙法规全文

合伙法规全文第一章:合伙企业的定义和性质第一节:合伙企业的定义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一条的规定,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承担风险、共享收益的经济组织形式。

第二节:合伙企业的性质合伙企业是一种特殊的经济组织形式,具有以下性质:1. 合伙企业具有法人地位;2. 合伙企业的出资、经营、风险和收益由合伙人共同承担;3.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第三人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的活动承担连带责任;4.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间具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设立和登记第一节:设立合伙企业的条件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条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合伙人达成合伙协议;2.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共同出资;3.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4. 合伙企业的名称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节:合伙企业的登记合伙企业的设立需要进行登记手续,包括以下步骤:1.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向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登记申请;2. 登记机关审核材料并进行登记;3. 登记机关颁发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

第三章:合伙协议第一节:合伙协议的内容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设立和运营的基础文件,其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1. 合伙企业的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2. 合伙人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3. 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和决策方式;4.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5. 合伙企业的解散和终止条件;6. 合伙企业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合伙协议的变更和解除合伙协议的变更和解除应符合以下规定:1. 合伙协议的变更需要经过合伙人一致同意;2. 合伙协议的解除可以由合伙人协商一致决定或依法解除。

第四章:合伙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第一节:合伙企业的权利合伙企业享有以下权利:1. 依法经营和管理企业;2. 收益分配和利润分配;3. 就企业事务与第三人签订合同;4. 代表企业提起和参与诉讼、仲裁等法律行为。

合伙企业管理最新办法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合伙企业管理最新办法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合伙企业管理最新办法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行为,便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以设立合伙企业的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称《合伙企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是指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

第三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守《合伙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有关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国家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促进现代服务业等产业的发展。

第四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用于出资的货币应当是可自由兑换的外币,也可以是依法获得的人民币。

第五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文件以及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

企业登记机关予以登记的,应当同时将有关登记信息向同级商务主管部门通报。

第六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下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外国合伙人全部退伙,该合伙企业继续存续的,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九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同时将有关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信息向同级商务主管部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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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的入伙与退伙
入伙
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 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非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 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 协议。 协议。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 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 带责任。 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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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设立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载明以下内容: 有书面合伙协议; 有书面合伙协议 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载明以下内容: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事务的执行; 入伙与退伙; 入伙与退伙; 争议解决办法; 争议解决办法;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 3. 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4.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合伙企业管理条例全文

合伙企业管理条例全文

合伙企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组织和经营管理行为,促进合伙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合伙企业应当以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从事经营活动,共同享有经营收益、承担经营风险。

第三条合伙企业的出资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债权等财产权利为形式。

第四条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比例分担出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应当经过所有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五条合伙企业应当依法进行登记,取得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报经营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备案。

第六条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应当载明以下内容:合伙企业的名称、住所、出资比例、合伙期限、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

第七条合伙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决策程序和决策机构,确保合伙企业的正常运营。

第二章合伙协议第八条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的基本法律文件,是合伙人之间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约定。

第九条合伙协议应当明确合伙企业的名称、住所、出资比例、合伙期限、经营范围、利润分配办法等内容。

第十条合伙协议应当经过所有合伙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并应当保存合伙企业的档案。

第十一条合伙协议的修订、解除应当经过所有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并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合伙协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的约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社会、他人的利益。

第三章合伙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当共同维护合伙企业的利益,忠实履行合伙协议的约定。

第十四条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共同参与经营管理,也可以委托一人或者数人负责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比例共享经营收益,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

第十六条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当共同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不得擅自撤回出资。

合伙企业法律规定解读

合伙企业法律规定解读

合伙企业法律规定解读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经济组织形式。

合伙企业在我国《合伙企业法》中有着详细的法律规定,下面将对合伙企业的法律规定进行解读。

首先,合伙企业的设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设立应当经过合伙各方协商一致,签订合伙协议,并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设立的重要文件,应当包括合伙企业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出资比例、利润分配方式、管理方式等内容。

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真实、合法,不得与他人已经使用的名称相同。

合伙企业的住所应当在中国境内,可以是实际经营地或者办公地点。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明确具体,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其次,合伙企业的出资。

合伙企业的出资可以是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形式,各合伙方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及时出资。

出资比例应当与各合伙方约定的出资额相对应,未约定的,按照各合伙方出资额的比例分享利润。

合伙企业的出资额应当真实,不得虚假夸大。

合伙企业的出资额应当在设立登记时一次性出资,不得分期出资。

再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未约定的,按照各合伙方出资额的比例分享利润。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其他合伙方的合法权益。

合伙企业的利润可以根据各合伙方的贡献度、劳动力、风险承担等因素进行分配。

最后,合伙企业的管理。

合伙企业的管理可以由各合伙方共同管理,也可以委托一方或几方管理。

合伙企业的管理应当遵循合伙协议的约定,合伙方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规定行使管理权。

合伙企业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过合伙各方协商一致决定,不得擅自决定。

合伙企业的财务应当进行独立核算,不得与合伙方个人财务混淆。

综上所述,合伙企业的法律规定涉及到合伙企业的设立、出资、利润分配、管理等方面,合伙各方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共同经营合伙企业,实现共同发展、共同利益。

希望本文对合伙企业的法律规定有所帮助,为合伙企业的合伙各方提供参考。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五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合伙企业概述一.合伙企业概念《合伙企业法》第2条第1款:“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同条第2款:“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合伙企业的种类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包括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有限普通合伙第二节合伙企业的设立一.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及程序(一)设立条件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4条的规定,设置合伙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可以成为合伙人,但是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3条)。

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合伙企业法》第18条)(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2)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3)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5)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6)合伙事务的执行(7)入伙与退伙(8)争议解决办法(9)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10)违约责任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无限责任——无最低出资额的规定,出资是为了满足合伙企业营业活动正常开展的需要。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合伙企业法》第16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合伙企业法》第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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