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24号令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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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政策法规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政策法规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政策法规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2.06•【文号】办政法〔2024〕44号•【施行日期】2024.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政策法规工作要点的通知办政法〔2024〕44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重要论述精神,贯彻落实水利部党组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和全国水利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2024年水利政策法规工作,水利部制定了《2024年水利政策法规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水利部办公厅2024年2月6日2024年水利政策法规工作要点2024年,水利政策法规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重要论述精神,坚定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围绕部党组强化水利体制机制法治管理的要求,统筹做好水利立法、执法、普法和依法行政等各项工作,为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一、加快重点领域立法进度1.加快推进水法防洪法修改。

举全系统之力,汇各方之智,压茬推进立法调研、专题研究、条文起草、征求意见和专家咨询等工作,提高修改质量。

加强立法协调,加快工作进度,力争2024年底前向国务院报送修改草案稿。

2.着力推动重要法律法规立法及实施。

全力推动节约用水条例尽快颁布出台,认真抓好条例宣贯实施。

积极参与、配合做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涉水条文研究起草工作。

推动长江保护法深入贯彻实施。

组织完善黄河保护法相关配套制度,配合国家立法机关做好法律实施情况检查工作。

3.持续强化规章制度建设。

积极推进流域治理管理、水资源、水利工程等方面规章制度建设,做好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办法审查修改和审议出台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政策法规和监督实务PPT学习教案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政策法规和监督实务PPT学习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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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规章
26、《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3月8日国家计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 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30号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3月11日国家 发改委、信息部、财政部、建设部、交通部、铁道部、水利部、广电总局、民航局2013第23 号令决定修改,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5页/共23页
(三)部门规章
13、《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5号 ) 1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 ) 1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 ) 16、《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 ) 17、《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 ) 18、《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 )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 ) 20、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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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规范性文件
1、《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督导检查工作制度》(水建管〔2015〕145号) 2、《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巡查实施细则》(水建管〔2016〕18号) 3、《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改投资 〔2009〕3183号) 4、《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水国科〔2012〕546号) 5、《关于印发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2〕581号)

水利部公告2014年第24号——关于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准的公告(水工钢闸门和启闭机安全检测技术规程)

水利部公告2014年第24号——关于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准的公告(水工钢闸门和启闭机安全检测技术规程)
SL101-94
2014.4.22
2014.7.22
(2014年第24号)
关于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准的公告(水工钢闸门和启闭机安全检测技术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水工钢闸门和启闭机安全检测技术规程》(SL101-2014)为水利行业标准,现予以公布。
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替代标准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1
水工钢闸门和启闭机安全检测技术规程
SL101-2014
水利部公告2014年第24号——关于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准的公告(水工钢闸门和启闭机安全检测技术规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水利部
【公布日期】2014.04014.07.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水利部公告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3.21•【文号】办建设〔2024〕101号•【施行日期】2024.03.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办建设〔2024〕101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落实2024年全国水利工作会议、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今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现将《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水利部办公厅2024年3月21日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要点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按照全国水利工作会议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治水思路,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底线思维,坚持预防为主,坚持系统观念,坚持创新发展,加快推动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工程质量管理,守牢水利工程建设安全底线,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完善水利工程建设体制机制法治,着力构建现代化水利基础设施体系,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

一、重大水利工程建设方面1.强化组织管理。

督促各地严格落实项目法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首要责任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监管责任,组织流域管理机构加强对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切实提升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2.加快建设进度。

组织各地加快实施防洪关键控制性枢纽、重大引调水、重点水源、新建大型灌区等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逐项目制订年度建设目标和实施方案,动态监控进度滞后项目,分析解决制约关键因素,确保重大水利工程年度投资完成率达到90%以上。

水土保持法律法规 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水土保持法律法规 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后附供参考的完整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章节)新修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年7月2日修订公布,2016年7月2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年7月2日修订公布,2016年7月2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年7月2日修改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4)《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环保部,2016年6月12日发布)。

新修订的规范性文件(1)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6]65号);(2)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办水总[2016]132号);(3)《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水保[2016]245号);(4)水利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6]59号);(5)水利部关于强化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6]21号);供参考的完整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章节2.2 编制依据2.2.1 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2011年3月1日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订公布,2016年7月2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修订公布,2016年7月2日起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7月2日修改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颁布,2004年8月28日修订);(6)《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通过);(7)《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2月28日发布,2006年1月1日施行);(8)《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环保部,2016年6月12日发布);(9)《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3月1日施行)。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全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全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全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10月29日水利部令第14号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符合下列特定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标准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项第1、2、3目规定的标准的项目原则上都必须招标。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行政监督与管理第五条水利部是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水利行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和办法;(三)受理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五)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资格进行监督与管理;(六)负责对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的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和中央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7.27•【文号】水建设〔2024〕201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设〔2024〕201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水利部2024年7月27日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水利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公示、应用、修复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建设活动以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机械制造、材料设备供货、信息化系统建设等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用以识别、分析、判断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24号令.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24号令.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4号《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已经2005年6月22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恕诚二〇〇五年七月八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水利部对有关水利行政许可的部分规章进行了修改。

水利部以前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

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一)第二条“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前期勘测设计工作。

”修改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二)第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

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参加。

”(三)第三条第二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修改为:“凡征占地面积在1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三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开垦荒坡地、申请采矿、以及其他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修改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四)第四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生产建设单位负责。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

⽔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政许可事项相关⼯作的通知各流域机构,各省、⾃治区、直辖市⽔利(⽔务)厅(局),新疆⽣产建设兵团⽔利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批⾏政审批项⽬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政审批项⽬取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政审批制度改⾰、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精神,做好取消⾏政审批项⽬的落实和衔接⼯作,加强对取消资质认定事项的后续监管,确保⽔⽂⽔资源调查评价⼯作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按照国务院决定,⽔⽂、⽔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不再作为⾏政许可事项管理,国务院⽔⾏政主管部门和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政主管部门不再受理⽔⽂、⽔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的申请、变更和延续⼯作,也不通过备案管理⽅式进⾏审批监管。

按照国务院职能转变有关精神和⽔利部关于⾏业组织有序承接⽔利资质资格认定⼯作的有关要求,⽔⽂⽔资源调查评价单位⽔平评价⼯作由⾏业协会实⾏⾃律管理。

⼆、⽬前已经取得的⽔⽂、⽔资源调查评价资质,仍可在承接相应从业范围内的⽔⽂⽔资源调查评价⼯作中供委托单位参考。

三、国务院⽔⾏政主管部门加强对⾏业组织在相关⼯作中的制度建设、规范运作、信息公开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四、各流域机构和各省、⾃治区、直辖市⽔⾏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资源调查评价单位执⾏国家有关⽔⽂法规及技术标准情况、⽔⽂⽔资源调查评价⼯作开展情况及其成果质量的监管⼯作,提⾼⽔⽂⽔资源调查评价⼯作⽔平。

五、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批⾏政审批项⽬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精神,《⽔⽂⽔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利部令第17号)、《⽔利部关于修改部分⽔利⾏政许可规章的决定》(⽔利部第24号令)等规章将按照法定程序进⾏修订或废⽌。

⽔利部办公厅2015年5⽉8⽇备注:最近更新:2019.06.24。

2014年水利行业标准公告发布一览表

2014年水利行业标准公告发布一览表

2014年水利行业标准公告发布一览表内容公告文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发布SL 663-2014《干旱灾害等级标准》的公告水利部2014年第1号2014-1-8 2014-4-8发布SL 167-2014《水库渔业资源调查规范》的公告水利部2014年第3号2014-1-13 2014-413发布sl687-2014《村镇供水工程设计规范》的公告水利部2014年第4号2014-1-13 2014-4-13发布SL 649-2014《水文设施工程施工规程》和SL 650-2014《水文设施工程验收规程》的公告水利部2014年第5号2014-1-17 2014-4-17发布SL 651-2014《水文监测数据通信规约》的公告水利部2014年第6号2014-1-17 2014-4-17发布SL 151-2014《水文绞车》的公告水利部2014年第7号2014-1-20 2014-4-20发布SL 627-2014《城市供水水源规划导则》的公告水利部2014年第8号2014-1-20 2014-4-20发布SL 654-2014《水利水电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及耐久性设计规范》的公告水利部2014年第9号2014-1-26 2014-4-26发布SL 646-2014《爬行式水陆两用清淤机技术规范》的公告水利部2014年第11号2014-3-19 2014-6-19发布SL 657-2014《南方红壤丘陵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技术标准》的公告水利部2014年第12号2014-3-19 2014-6-19发布SL 665-2014《北方土石山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技术标准》的公告水利部2014年第13号2014-3-19 2014-6-19发布SL 275-2014《核子水分-密度仪现场测试规程》的公告水利部2014年第14号2014-3-19 2014-6-19发布SL 641-2014《水利水电工程照明系统设计规范》的公告水利部2014年第15号2014-3-19 2014-6-19发布SL 678-2014《胶结颗粒料筑坝技术导则》的公告水利部2014年第16号2014-3-28 2014-6-28发布SL 520-2014《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的公告水利部2014年第117号2014-3-28 2014-6-28发布SL 688-2014《水轮发电机组推力轴承、导轴承安装调整工艺导则》的公告水利部2014年第18号2014-3-28 2014-6-28发布SL 19-2014《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水利部2014年第192014-3-28 2014-6-28编制规程》的公告号发布SL 629-2014《引调水线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的公告水利部2014年第20号2014-4-15 2014-7-15发布SL 667-201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交通设计规范》的公告水利部2014年第22号2014-4-21 2014-7-21发布SL 266-2014《水电站厂房设计规范》的公告水利部2014年第23号2014-4-21 2014-7-21发布SL 101-2014《水工钢闸门和启闭机安全检测技术规程》的公告水利部2014年第24号2014-4-22 2014-7-22发布SL 652-2014《入河排污量统计技术规程》的公告水利部2014年第25号2014-4-22 2014-7-22发布SL 655-2014《水利水电工程调压室设计规范》的公告水利部2014年第26号2014-4-22 2014-7-22发布SL 17-2014《疏浚与吹填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水利部2014年第27号2014-5-9 2014-8-9发布SL 206-2014《已成防洪工程经济效益分析计算及评价规范》的公告水利部2014年第28号2014-5-9 2014-8-9发布SL 437-2014《土壤墒情数据库表结构及标识符》的公告水利部2014年第29号2014-5-9 2014-8-9发布SL 564-2014《土坝灌浆技术规范》的公告水利部2014年第36号2014-7-3 2014-10-3发布SL 666-2014《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编制导则》的公告水利部2014年第37号2014-7-3 2014-10-3发布SL/Z 572-2014《城市水文监测与分析评价技术导则》的公告水利部2014年第38号2014-7-3 2014-10-3发布SL 1-2014《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的公水利部2014年第39号2014-7-3 2014-10-3发布SL 669-2014《防洪规划编制规程》的公告水利部2014年第40号2014-7-3 2014-10-3发布SL 691-2014《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表结构及标识符》的公告水利部2014年第41号2014-7-3 2014-10-3发布SL 260-2014《堤防工程施工规范》的公告水利部2014年第42号2014-7-16 2014-10-16发布SL 591-2014《历史大洪水数据库表结构及标识符》的公告水利部2014年第43号2014-7-21 2014-10-21发布水利部2014年第44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02]587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02]587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02]587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现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第14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项目符合《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范围与标准必须进行监理招标。

国家和水利部对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项目监理招标一般不宜分标。

如若分标,各监理标的监理合同估算价应当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项目监理分标的,应当利于管理和竞争,利于保证监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相对独立性,避免相互交叉和干扰,造成监理责任不清。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内容包括:(一)监督检查招标人是否按照招标前提交备案的项目招标报告进行监理招标;(二)可派员监督项目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查处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三)接受招标人依法备案的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第六条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水保方案编制总则

水保方案编制总则

2 方案编制总则2.1 编制目的和意义2.1.1 编制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及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编制《华坪县德茂汝新煤矿水土保持方案初步设计报告书》,针对项目工程及区域环境特点,从水土保持角度出发,分析项目整合扩建及生产运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因素、部位、方式及其影响,并对主体工程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措施进行客观分析和评价,合理划定项目建设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采用科学合理的水土流失预测方法,对工程建设造成原地貌、土地的破坏情况以及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危害作出客观的评价,并以预测为基础,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水土流失防治对策及措施,有效控制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引起的水土流失危害。

方案的编制有利于帮助建设单位认真、有效地落实防治义务和责任,同时也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管理监督依据,因此,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十分重要。

2.1.2 编制意义由于工程整合扩建中不可避免的对项目区生态环境产生一定程度的破坏,其中水土流失影响是最主要的因素之一。

编制本水土保持方案就是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实施条例》、“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精神,正确处理好开发建设项目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规范主体工程整合扩建施工中的水土保持工作。

通过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采取综合措施,合理布置各项水土保持措施,有效防治因项目建设引发的水土流失,将项目整合扩建以及生产运行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不利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有效控制新增水土流失面积,改善和提高项目区及周边地区的生态环境。

同时,编制本水土保持方案,是为了落实建设单位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和义务。

通过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使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有了科学规划和技术保证,为建设单位、政府部门、监督管理单位的工作提供法律和技术依据。

2.2 编制依据2.2.1 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2011年3月1日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1988年6月30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8月1日);(4)《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4年7月27日);(5)《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29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8月29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1998〕第253号令(1998年11月29日);(9)云南省人大《关于开发建设项目认真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的决议》(2000年7月);(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1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修订)。

最新水保监理规划 (1)

最新水保监理规划 (1)

甘肃省***********水电站工程水土保持监理规划***********二0一五年十一月目录一、建设工程概况 (1)二、水保监理工作范围、内容、目标 (5)三、水保监理的基本职责与权限,依据 (6)四、项目水保监理部的组织形式与人员配备计划 (9)五、项目水保监理部的人员岗位责任 (9)六、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 (12)七、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15)八、施工实施阶段的监理工作 (17)九、验收阶段的监理工作制度 (23)十、水保监理设施 (24)***********水电站水保监理规划一、建设工程概况1。

1工程概况:*************流域位于甘肃河西走廊腹地,河流发源于祁连山苏赖川北山坡、班塞尔山和野牛沟黑山南坡,沿河有朱龙关河、洪水河等较大支流汇入,经过嘉峪关火车站南、酒泉城北及金塔灌区等地,消失于戈壁,潜入黑河。

流域内地势南高北低,上游山区为径流形成区,下游为径流消耗区。

*************河流全长约370km,流域总面积14540km2,冰沟水文站以上流域面积6883km2。

据冰沟水文站资料统计,*************多年平均流量为20.2m3/s,多年平均年径流量6。

37亿立方米。

*************水电站工程位于甘肃省张掖地区*************干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祁文村至新村河段上,上游为已建成的镜铁山三级水电站,下游与规划的矿区水电站相接,为*************干流上规划的第八、第九级电站.河段左岸有S215省道通过,电站距酒泉市公路里程约176km,电站下游约6km酒泉钢铁公司镜铁山矿内有铁路,铁路里程约78km,对外交通较为便利。

一级、二级电站开发河段长度约6km,拟采用明渠引水开发式,地质条件满足主要建筑物要求,施工风险不大,且河段内无径流汇入,故进行了一级开发和两级开发的比较,从工程投资、环保、施工、运行管理等因素综合比较,推荐采用一级开发方案,两级合并为*************水电站。

政策法规制度

政策法规制度
目 录
一、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政策 二、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法规制度 (一)基本建设程序 (二)法人责任制 (三)招投标 (四)建设监理 (五)水利工程质量
一、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政策
1、中央一号文件有关建设管理的政策内容
2、省委省政府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的实施意见 中有关建设管理的政策内容
水利部印发 《关于贯彻落2011年中央一号文 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进 一步加强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 的指导意见》
《安全生产许可条例》(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397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9月1日水利部令第26号)
8、加强安全监管
9、严格开工审批和验收管理
项目法人应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开工审批,经 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开工建设。各 地要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管理,按照 有关规定做好各项、各阶段验收工作,未经验收 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 工程施工。工程完工后要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组织开展相关专项验收, 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及审计工作。小型水利工程 建设项目的验收可适当简化程序,具体办法由省 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3、加强项目法人管理
项目法人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健全的组织 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专 业技术人员。项目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应 为专职人员,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代替履行项目法人 职责,其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兼任项目法人代表。项目法 人可设立现场建设管理机构,作为项目法人的派出机构, 具体负责工程现场的建设管理职责。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 立和完善对项目法人的考核制度,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 强对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各地要结合水利建设实际,积 极创新建设管理模式,有条件的项目可实行代建制、设计 施工总承包、BOT(建设-经营-移交)等模式。

水利部政务公开内容详细目录 (第一批)

水利部政务公开内容详细目录 (第一批)

水利部政务公开内容详细目录(第一批)一、机构与职责水利部职责水利部内设机构及职责二、法规政策㈠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㈡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86号,并根据国务院令第441号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0号)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8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286号)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国务院令第299号)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0号)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国务院批转水利部关于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通知(国发[1988]74号)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97]7号)水利产业政策(国发[1997]35号)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45号)开发建设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规定(国家计委、水利部令第1号)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水利部令第4号)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6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8号)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珠江河口管理办法 (水利部令第10号)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查暂行办法(水利部令第11号)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2号)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水利部令第13号,并根据水利部令20号修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部令第14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发展改革委令第15号)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17号)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 (水利部令第18号)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水利部令第19号)水利部关于修改《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的决定(水利部令第20号)黄河河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1号)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 (水利部令第24号)水利部关于修改或废止部分水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水利部令第25号)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水利部令第26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部委令12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部委令30号)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发展改革委等部委令2号)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第4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发展改革委等部委令第27号)关于加强土地开发利用管理搞好水土保持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水利部s[1989]国土[规]字第88号)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关于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地质矿产部、水利部地发[1993]227号)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保局水保[1994]513号)行蓄洪区安全建设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计投资[1998]1183号)电力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暂行规定(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水保[1998]423号)铁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铁道部、水利部铁计[1999]20号)关于加强煤矿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水利部、国家煤炭工业局水保[1999]398号)关于加强有色金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水利部、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水保[1999]470号)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项目管理办法(农科教发[2001]6号)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水利部、交通部水保[2001]1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人畜饮水解困工作的意见(国家计委、水利部计农经[2002]1322号)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3]6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及矿产资源开发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水利部、国土资源部水保[2004]65号)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水利部、财政部水办[2004]307号)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民办公助”专项资金管理试点办法(财政部、水利部财农[2005]115号)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办农经[2005]806号)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5]1302号)大型灌区节水续建配套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发改投资[2005]1506号)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发改投资[2005]1506号)农业供水末级渠系改造试点项目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发改投资[2005]2247号)水利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办法(国人厅发[2006]32号)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水财[1990]160号)关于淮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政[1993]143号)关于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政[1993]2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人技术标准·水利(水人劳[1993]424号)河道等级划分办法(水利部水管[1994]106号)关于授予黄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4]197号)关于授予淮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4]276号)关于授予长江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4]438号)关于授予海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4]460号)关于授予松辽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4]554号)关于授予珠江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4]555号)关于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管[1995]5号)关于授予太湖流域管理局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5]7号)水利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水人劳[1995]100号)关于发布《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的通知(水政资[1995]457号)取水许可水质管理规定(水政资[1995]485号)关于松花江、辽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管[1996]284号)水利部机电新产品鉴定验收管理办法(水机[1996]317号)关于海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管[1997]128号)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水政资[1997]538号)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关于太湖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建管[1999]61号) 关于颁布《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水建管[1999]179号)水利规划及基础工作项目任务书编制规范(水规计[1999]259号)水利部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水政法[1999]552号)水利部科技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水国科[1999]586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水建管[1999]637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 (水建管[1999]637号)水利统计管理办法(水规计[1999]734号)关于珠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建管[2000]81号) 关于发布《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资源[2000]251号)水利行业定点培训机构资质管理办法(水人教[2001]6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01]74号)水利部公文处理实施办法(水办[2001]91号)水利统计责任人制度(水规计[2001]97号)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规定(水建管[2001]217号)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秩序的若干意见(水建管[2001]248号)关于实施农村饮水解困工程的意见(水农[2001]353号)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管理办法(水规计[2001]548号)关于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水建管[2002]188号)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水监[2002]370号)水利规划编制工作费用计算办法(试行)(水规计[2002]371号)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水建管[2002]429号)水文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办法(水规计[2002]43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水保[2002]515号)全国水利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指导意见(水人教[2002]541号)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意见(水资源[2002]558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建管[2002]585号)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建管[2002]587号)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前期工作指导意见(水电气[2003]15号)关于做好长江干堤加固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水办[2003]31号)水利计量认证程序规定(水国科[2003]60号)水利计量认证评审员管理细则(水国科[2003]60号)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03]79号)水利档案工作规定(水办[2003]105号)水利部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水人教[2003]117号)水利科技成果登记办法(水国科[2003]130号)水利部委托社会审计业务管理办法(水监[2003]154号)水利建设项目贷款能力测算暂行规定(水规计[2003]163号)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办水保[2003]168号)农村水电技术现代化指导意见(水电[2003]170号)水土保持检测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水保[2003]202号)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水建管[2003]208号)水功能区管理办法(水资源[2003]233号)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水综合[2003]277号)关于加强水利认证认可工作的若干意见(水国科[2003]282号)21世纪初期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办法(水保[2003]284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水资源[2003]311号)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关于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水利水保项目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水保[2003]360号)水利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水国科[2003]387号)水利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水国科[2003]387号)关于加强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通知(水保[2003]423号) 水利经济合同审计签证和备案暂行办法(水办[2003]467号)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水农[2003]503号)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水国科[2003]546号)水利行业技师和高级技师考评聘任与管理办法(水人教[2003]548号)关于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03]634号)水利计量认证现场评审细则(水国科[2004]20号)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4]29号)全国水利系统文明单位评选表彰暂行办法(水机党[2004]47号)关于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水保[2004]93号)水利专题研究成果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办规计[2004]101号)关于印发《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办建管[2004]109号)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水综合[2004]143号)黄土高原地区水土保持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水保[2004]144号)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水建管[2004]168号)水利青年科技英才评选奖励和管理办法(水国科[2004]215号)关于印发《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的通知(水农[2004]223号)水利部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水国科[2004]284号)水利部直属单位预算执行审计办法(水监[2004]496号)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公示制管理暂行规定(水保[2004]642号)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农民投劳管理暂行规定(水保[2004]665号)农村水电自动化设备(监控保护)应用指导意见(水电政[2005]40号)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办水保[2005]67号)水利部信访工作办法(水办[2005]130号)关于印发治淮工程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水建管[2005]169号)节水型社会建设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办资源[2005]179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水办[2005]210号)中央水利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经费财务管理办法(水财经[2005]222号)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 (水建管[2005]263号 )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工作管理办法(水综合[2005]264号)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管理规定的通知(水建管[2005]304号)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水保[2005]359号)水利领导干部专业能力建设指导意见及培训大纲(水人教[2005]377号)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通知(水资源[2005]400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水规计[2006]4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06]95号)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管理办法(水电[2006]97号)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水综合[2006]102号)关于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6]131号)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水电[2006]146号)水利部政务公开暂行规定(水办[2006]205号)三、行政审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水利计量认证审核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单位资质认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验收审批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资质认定启闭机使用许可证核发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中央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国家节水标志使用审批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甲级)审批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施工单位和人员资格审批四、规划计划长江流域综合利用规划简要报告(国发[1990]56号)珠江流域综合规划(国函[1993]70号)海河流域综合规划(国函[1993]156号)辽河、松花江流域综合规划(国函[1994]82号)黄河流域近期重点综合开发规划(国函[2002]61号)太湖流域综合治理规划方案(计农[1987]987号)全国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规划(水规计[2001]514号)全国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规划(水规计[2003]81号)水利部定点扶贫规划(水规计[2003]165号)全国水利信息化规划(水规计[2003]456号)黄土高原地区水土保持淤地坝规划(水规计[2003]518号)全国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水规计[2004]100号)全国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纲要(2004-2015)(水保[2004]332号)水利风景区发展纲要(水综合[2005]125号)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纲要(2006-2015)(水保[2006]86号)“十一五”及2020年全国水电农村电气化规划(水规计[2006]154号)水利立法年度计划(2006)“十一五”水利人才规划“十一五”水利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水利技术标准体系表水利信息化标准指南牧区水利建设规划五、行政管理部机关和水利系统政务信息水利部信访工作信息水利档案工作发展规划全国水利统计公报关于水利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公告(水利部公告2005年第2号)黄河可供水量年度分配及非汛期干流水量调度预案黑河干流年度实时水量调度方案全国地下水通报中国水资源公报全国区域与行业用水定额水利部公务员考试录用水利部面向行业举办的培训班计划水利部机构名录水利部表彰决定国家级和部级科技攻关、重大基础研究项目管理水利科技计划水利科技成果登记管理水利科技奖励水利科技成果鉴定水利科技推广转化水利科技知识产权水库、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国家一、二级)国家重点地区和重点工程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全国水土流失普查水土保持监测资质考核关于划分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公告(水利部公告2006年第2号)大型灌区精神文明建设评比结果大型灌区信息化建设试点名单水利系统精神文明建设长江防御洪水方案(国发[1985]79号)黄河防御洪水方案(国发[1985]79号)淮河防御特大洪水方案(国发[1985]79号)大清河洪水调度方案(国汛办[1994]6号)漳卫南运河洪水调度方案(国汛[1997]7号)海河流域北三河洪水调度方案(国汛[1998]12号)太湖洪水调度方案(国汛[1999]8号)淮河洪水调度方案(国发[1999]9号)长江洪水调度方案(国汛[1999]10号)永定河洪水调度方案(国汛[2004]7号)松花江洪水调度应急方案(国汛[2004]9号)全国大江大河、重要大型水库、主要蓄滞洪区和重点防洪城市防汛责任人名单(国汛[2005]6号)黄河中下游近期洪水调度方案(国汛[2005]11号)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试点项目工作全国农村水电行业文明服务示范单位、示范窗口及先进个人评选工作全国农村水电及电气化统计国家水利风景区评审水利水电机电产品(含仪器)生产(使用)许可证核发水利水电机电新产品鉴定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全国水文统计年报六、技术标准㈠综合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1-2002水利水电量和单位SL2.1~3-98水利水电工程技术术语标准SL26-92江河流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规范SL45-92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SL73.1~5-95水利系统政务信息编码规则与代码(一)SL/T200-97江河流域规划编制规范 SL201-97中国河流名称代码SL249-1999中国湖泊名称代码SL261-98水利质量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SL309-2004水利立法技术规范SL333-2005㈡水文水文仪器基本环境试验条件及方法 GB/T9359-2001水文仪器总技术条件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GB9359.8-88转子式流速仪 GB/T11826-2002水位测量仪器第一部分:浮子式水位计GB/T11828.1-2002压力式水位计GB/T11828.2-2005E601型系列水面蒸发器GB11829-89水文测报装置遥测雨量计GB/T11831-2002翻斗式雨量计GB/T11832-2002水文仪器系列型谱GB/T13336-91水文仪器基本参数及通用技术条件 GB/T15966-1995水文仪器可靠性技术要求GB/T18185-2000水文仪器通则第1部分:总则GB/T18522.1-2003水文仪器通则参比工作条件GB/T18522.2-2002水文仪器通则第3部分:基本性能表示方法GB/T18522.3-2001 水文仪器总技术条件结构基本要求GB/T18522.4-2002水文仪器总技术条件工作条件影响及试验方法GB/T18522.5-2002 水文仪器总技术条件安全要求GB/T18523-2001水文仪器术语、符号及代码GB/T19677-2005水文仪器记录与显示GB/T19704-2005水文仪器信号与接口GB/T19705-2005水文基本术语和符号标准GB/T50095-98水位观测标准GBJ138-90河流悬移质泥沙测验规范GB50159-92河流流量测验规范GB50179-93水文测验铅鱼SL06-2006悬移质泥沙采样器SL07-2006水文测杆SL09-89水工建筑物测流规范SL20-92降水量观测规范SL21-90堰槽测流规范SL24-91水文站网规划技术导则SL34-92河流泥沙颗粒分析规程SL42-92河流推移质泥沙及床沙测验规程SL43-92水文普通测量规范SL58-93河流冰情观测规范SL59-93水文仪器及水利水文自动化系统型号命名方法SL108-2006声学多普勒流量测验规范 SL337-2006水文测船测验规范 SL338-2006水库水文泥沙观测规范 SL339-2006流速流量记录仪 SL340-2006水文自动测报系统设备基本技术条件 SL/T102-95融雪型雨雪量计SL/T107-95水位测针SL/T147-1995水文仪器产品质量分等SL/T148-1995水文数据固态存贮收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SL/T149-95直线明槽中转子式流速仪的检定方法SL/T150-95水文绞车SL/T151-95水文自动测报系统设备遥测终端机SL/T180-1996水文自动测报系统设备中继机SL/T181-1996水文自动测报系统设备前置通信控制机SL/T182-1996地下水监测规范SL183-2005超声波水位计SL/T184-1997超声波测深仪SL/T185-1997超声波流速仪SL/T186-1997水文巡测规范SL195-97水文调查规范SL196-97地下水位计SL/T198-1997水文自动测报系统通信电路设计规定SL199-97河流泥沙测验及颗粒分析仪器 SL/T208-1998水文测报装置遥测闸位计SL/T209-1998水位计通用技术条件SL/T243-1999水文缆道机电设备及测验仪器通用技术条件SL/T244-1999水文资料整编规范SL247-1999水文情报预报规范SL250-2000水道观测规范SL257-2000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标准SL276-2002水文缆道测验规范SD121-84比降-面积法测流规范SD174-86水面蒸发观测规范SD265-88㈢水资源地表水资源质量标准SL63-94水资源评价导则SL/T238-1999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导则SL286-200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SL/Z322-2005㈣水环境电导率的测定(电导仪法)SL78-1994矿化度的测定(重量法)SL79-1994游离二氧化碳的测定(碱滴定法)SL80-1994侵蚀性二氧化碳的测定(酸滴定法)SL81-1994酸度的测定(碱滴定法)SL82-1994碱度(总碱度、重碳酸盐和碳酸盐)的测定(酸滴定法)SL83-1994硝酸盐氮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SL84-1994硫酸盐的测定(EDTA滴定法)SL85-1994水中无机阴离子的测定(离子色谱法)SL86-1994透明度的测定(透明度计法、圆盘法)SL87-1994叶绿素的测定(分光光度法)SL88-1994硫化物的测定(亚甲蓝分光光度法)SL89-1994硼的测定(姜黄素法)SL90-1994二氧化硅(可溶性)的测定(硅钼黄和蓝分光光度法)SL91.1~2-1994 锑的测定(5-Br-PADAP分光光度法)SL92-1994氧化还原电位的测定(电位测定法)SL94-1994水环境检测仪器与试验设备校(检)验方法SL144-95水质采样技术规程SL187-96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98水中痕量铜、锌、镉、铅的测定--流动注射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SL/T220-98 多泥沙河流水环境样品采集及预处理技术规程SL270-2001水质总汞的测定硼氢化钾还原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SL271-2001水质总硒的测定铁(II)邻菲啰啉间接分光光度法SL272-2001水中有机物分析方法痕量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树脂吸附/气相色谱法SL/T273.1-2001水中砷、汞、硒、铅的测定原子荧光分光光度法SL327.1~4-2005㈤水利水电弧形闸门通用技术条件GB/T814-89差动电阻式应变计 GB/T3408-94差动电阻式钢筋计 GB/T3409-94差动电阻式测缝计 GB/T3410-94电阻比电桥 GB/T3412-94应变控制式三轴仪GB4540-84现场十字板剪切仪GB4933-85击实仪GB7960-87碟式液限仪GB7961-87水轮发电机组安装技术规范GB8564-88渗透仪GB9357-88应变控制式无侧限压缩仪GB9358-88静力触探仪GB12745-91标准贯入仪 GB/T12746-91岩土工程用钢弦式压力传感器GB/T13606-92平面钢闸门技术条件GB/T14173-93土工仪器的基本参数及通用技术条件GB/T15406-94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1999土的分类标准GBJ145-90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GBJ146-90水利水电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199-94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50218-94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98岩土工程基本术语标准GB/T50279-98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B50287-99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50290-98水利水电专用混凝土泵技术条件SL15-91全油压控制水轮机调压阀SL16-91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01浆砌石坝设计规范SL25-91水闸施工规范SL27-91水利水电工程钻孔压水试验规程SL31-2003水工建筑物滑动模板施工技术规范SL32-92水工金属结构焊工考试规则SL35-92水工金属结构焊接通用技术条件SL36-2006偏心铰弧形闸门技术条件SL37-91。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即建设单位委托水土保持专业咨询机构对建设项目中水土保持设施的数量、质量、进度及水土保持效果等进行的全面评估。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是每个企业应尽的义务,建设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并实施竣工验收制度是水土保持法的要求。

技术评估服务与建设单位,服务于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相关工作不仅有具体的要求,而且有严格的程序。

熟悉工程项目特点,充分的前期准备、扎实的现场核查、准确的意见反馈、及时的报告编制、详实的评估汇报,可为顺利进入行政验收程序并通过最终验收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第一节技术评估的有关要求一、技术评估的性质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并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为加强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落实,促进人为水土流失防治,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2002年,水利部第16号令颁布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5年,水利部第24号令修订)。

该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五条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明确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先进行技术评估。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开发建设项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是水利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重要部分,是代表水利部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进行的技术预验收,具有两个层面的作用。

一方面,直接服务于行政验收,是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行政管理的延伸。

即由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单位,代表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土建工程完工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按照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对各项水土保持设施的完成情况进行核查评价。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24号令)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24号令)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公布根据2005年7月8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水利部24号令)》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申报、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计委、水利部、国家环保局发布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

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参加。

第四条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第五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并由有关行业组织实施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该行业组织制定。

第六条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所需费用应当根据编制工作量确定,并纳入项目前期费用。

第七条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办理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立项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等其他有关手续。

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_水利部令第24号令_2005.7.8

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_水利部令第24号令_2005.7.8

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4号《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已经2005年6月22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恕诚二〇〇五年七月八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水利部对有关水利行政许可的部分规章进行了修改。

水利部以前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

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一)第二条“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前期勘测设计工作。

”修改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二)第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

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参加。

”(三)第三条第二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修改为:“凡征占地面积在1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三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开垦荒坡地、申请采矿、以及其他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修改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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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
第24号
《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已经2005年6月22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二○○五年七月八日
(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公布根据2005年7月8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申报、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计委、水利部、国家环保局发布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

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参加。

第四条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
持方案报告表。

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第五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并由有关行业组织实施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该行业组织制定。

第六条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所需费用应当根据编制工作量确定,并纳入项目前期费用。

第七条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办理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立项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等其他有关手续。

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央立项,且征占地面积在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或者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央立项,征占地面积不足五十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五十万立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跨地区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
批。

第九条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向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各一式三份。

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审查,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或者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但是,技术评审时间除外。

对于特殊性质或者特大型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审查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条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审批条件如下: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二)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
(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
(四)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
(五)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六)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第十一条经审批的项目,如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等发生变化时,项目单位或个人应及时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本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单位审批。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设计、施工。

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第十三条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进行施工准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当事人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可行使本规定中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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