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防工程年度检查及备案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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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防工程管理制度

南京市人防工程管理制度

南京市人防工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人防工程的管理,提高应急防护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南京市制定了人防工程管理制度,以便规范各类人防工程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

二、人防工程建设管理1. 人防工程的分类根据南京市实际情况,人防工程主要分为地下人防工程和地面人防工程两类。

地下人防工程包括地下防空洞和地下避难所,地面人防工程包括人防巷和人防掩体。

2. 人防工程的建设条件人防工程应满足以下条件:- 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选址合理,不得影响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 设计合理,建设符合实际需要- 施工过程中要求安全、文明施工3. 人防工程建设程序人防工程的建设程序包括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各项手续,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4. 人防工程的使用管理人防工程建设完成后,应当及时投入使用。

使用单位应定期对人防工程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功能完好。

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并进行处理。

三、人防工程管理机构南京市应急管理局设立人防工程管理处,负责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

人防工程管理处设立专门的人员,定期对人防工程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其安全性和有效性。

四、人防工程管理制度的完善南京市将持续完善人防工程管理制度,不断改进管理工作,提高应急防护能力。

在人防工程建设中,要强化安全意识,做好风险评估和防范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五、人防工程管理制度的宣传教育南京市将通过各种途径加强人防工程管理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人民群众对人防工程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通过宣传教育,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护能力,共同建设一个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六、人防工程管理制度的监督检查南京市将建立定期监督检查机制,对人防工程的建设、使用和维护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整改并建立台账记录,确保整改到位。

七、人防工程管理制度的奖惩机制南京市将建立健全人防工程管理奖惩机制,对建设、使用和维护人防工程工作优秀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人防工程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国动委、国家计委、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暂行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南京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分站(以下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内设机构,是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专职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四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依据《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95)、《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34―90)、《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RFJ01―2002),以及《国家人防办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管理规定〉的通知》([1991]人防办字第117号)等有关规定和国家的有关人防工程图集。

第五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对人防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二)对人防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和人民防空构配件生产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三)对影响人防工程战时使用功能的特殊部位、特殊结构和室内环境的质量进行检查;(四)对修建人防工程选用的特殊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进行监督抽查,确保符合国家的标准;(五)对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验收和竣工验收进行质量监督。

(六)参与人防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六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一)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意见;(二)加盖“南京市人防办人防工程设计审核专用章”的全套施工图纸;(三)人防工程监督申报表。

人防工程验收备案制度规范

人防工程验收备案制度规范

人防工程验收备案制度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防工程验收备案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规范。

第二条本制度规范适用于人防工程的验收备案工作,包括人防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备案等过程。

第三条人防工程验收备案应坚持“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人防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人防工程验收备案工作应遵循法律法规,尊重专业技术要求,科学合理,程序规范。

第五条人防工程验收备案工作应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监督管理,确保验收备案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人防工程验收备案工作应注重工作质量和效益,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第二章人防工程设计验收备案第七条人防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满足防空需求。

第八条人防工程设计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工程规模、布局、结构和设备等。

第九条人防工程设计应综合考虑地质、水文、气象等因素,合理设计排水、通风、照明等设施。

第十条人防工程设计应设置应急出口、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紧急疏散设备等,确保人员安全疏散。

第十一条人防工程设计应编制验收设计说明书,明确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人防工程设计应经相关部门审核,审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施工阶段。

第十三条人防工程设计验收应邀请相关专家参与,并对设计进行全面评估,出具设计验收报告。

第十四条人防工程设计验收报告应经设计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并提交给设计委托单位备案。

第十五条人防工程设计验收备案文件应包括设计说明书、验收报告、设计证明等。

第三章人防工程施工验收备案第十六条人防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设计要求,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施工。

第十七条人防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负责组织和管理施工工作。

第十八条人防工程施工应设置专项监理单位,监督施工质量和进度。

第十九条人防工程施工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质量检测,确保施工过程安全可靠。

第二十条人防工程施工完成后,应组织验收,并出具施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一条人防工程施工验收报告应经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并提交给设计单位备案。

南京市人防工程年检备案实施细则(定稿)

南京市人防工程年检备案实施细则(定稿)

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年度检查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明确人防工程年度检查、备案内容与程序,确保人防工程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竣工并纳入维护管理的人防工程。

未竣工或正在进行改造的人防工程,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工程指挥、医疗救护、人防专业队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四条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负责全市人防工程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的监督检查工作,是全市人防工程年检的监管部门,同时是市属人防工程的年检备案机关。

市人防办应急救援处负责市属人防工程的年检备案工作;市人防办委托南京市人防工程监督管理处(以下简称市人防监管处)负责市属人防工程年检的监管工作,并对全市各区人防工程的年检、备案工作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应低于全市人防工程总数的20%。

各区(县)及梅山公司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辖区人防办)或受其委托的区(县)人防工程维管部门是辖区内人防工程的年检监管部门与年检备案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年检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人防工程年检工作由工程使用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由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并进行年检备案。

第六条人防工程年检备案是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并纳入维护管理后,工程使用管理单位每年组织人防工程年检自查,向备案机关报送年检备案相关文件,取得备案机关收讫确认并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

年检备案制度是一种程序性的备案检查制度,是对使用管理人防工程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约束,明确和强化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的维护管理与事故承担责任,确保人防工程的战备效能和平时安全的强制性控制手段。

南京市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监督工作流程.

南京市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监督工作流程.

南京市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监督工作流程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监督工作流程说明一、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需完成下列各项准备工作:1、完成经市人防工程设计图纸审查中心核准图纸规定的全部施工内容;2、人防工程的平战功能转换预案;3、人防工程的全套竣工图纸(包括建筑、结构、风、水、电);4、工程验收需归档的其他相关资料(详见《南京人防工程验收归档资料说明》)。

二、建设单位完成上述各项准备工作后,通知人防质监站人员至现场进行竣工验收条件审查,核查工程竣工资料、查验实体质量,提出工程实体质量与资料核查意见,并告知建设单位办理人防必建区域标注、申报人防工程地下环境检测等工作。

注:1、建设单位至市人防办工程处办理人防必建区域标注事宜。

(联系人:王荣玉、吴畏,联系电话:86631661—8406、8402)2、建设单位按照《南京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及环境检测工作方案》相关要求填写《南京市人防工程检测申报表》,联系南京市人防工程监督管理处环境检测中心对本工程进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及环境检测。

(联系人:常成,联系电话:86631661—8620)三、建设单位按照《南京市人防工程验收资料归档说明》要求,完成竣工资料收集、整理,经人防质监站核查后,由建设单位移交至人防工程综合档案室。

四、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它相关人员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并在验收前5个工作日将《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监督申报单》(附《南京市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自检表》、《南京市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参加人员名单》)送达人防质监站,申报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监督。

五、人防质监站至现场监督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

在竣工验收过程中,监督人员应对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标准的执行情况及评定结果进行监督。

通过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将《南京市人防工程专项质量验收情况记录表》送至人防质监站,人防质监站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设单位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至南京市人防办备案管理部门办理人防工程专项竣工备案事宜,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合格后出具《人防工程专项竣工备案证明》。

人防工程年检制度规定文件

人防工程年检制度规定文件

人防工程年检制度规定文件第一章总则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人防工程的防护能力和使用效益,确保人防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完好,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城市人防工程的年度检查和维护管理工作,包括城市建筑物、地下空间、地下工程等各类人防设施。

第三章年度检查的内容1. 人防工程的结构、设备、通风、照明等各项装置和设备的功能性能是否完好;2. 人防工程的通风、排水和排烟系统是否正常工作;3. 人防工程的消防设备是否齐全、有效;4. 人防工程内环境卫生情况;5. 人防工程设施的管理制度和人员配备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第四章年度检查的具体步骤1. 检查计划的编制:由人防管理单位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内容、时间和责任人;2. 检查前的准备工作:确定检查人员、准备检查工具和设备;3. 逐项检查:按照检查计划,逐项对人防工程的各个方面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4. 整理检查结果:整理检查记录,列出存在的问题和提出改进建议;5. 提交检查报告:将检查报告提交给相关部门,并制定整改措施。

第五章年度检查的后续工作1. 整改措施的落实:根据检查报告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制定整改计划,并按时完成整改工作;2. 复查和验收:对整改工作进行复查和验收,确保整改措施的质量和有效性;3. 健全档案:建立健全人防工程的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更新维护相关资料。

第六章监督与责任1. 监督机制:建立年度检查的监督制度,明确监督责任,并定期组织检查;2. 责任追究:对年度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整改不到位的情况,及时进行责任追究;3. 督促落实:对整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第七章处罚与奖励对年度检查中出现的严重问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罚;对年度检查工作中表现出色、整改工作到位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八章附则本制度由人防管理单位负责解释,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人防工程年检制度规定文件到此结束。

人防工程年检制度

人防工程年检制度

人防工程年检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旨在规范人防工程年度检查工作,确保人防工程质量和使用效能。

2. 人防工程年检应遵循客观公正、重点突出的原则,全面评估工程结构安全、功能完整性和使用可靠性。

3. 各级人防工程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年检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年检工作有序开展。

二、组织机构1. 成立人防工程年检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包括技术专家、安全监督人员等。

2. 设立专门的年检执行小组,负责具体的现场检查、数据收集和问题整改跟踪等工作。

三、年检内容1. 结构安全检查:对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防护门、通风系统等关键部位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无裂缝、变形、腐蚀等安全隐患。

2. 功能检测:测试人防工程的密封性、过滤系统以及生命支持系统的运行状况,验证防护功能的有效性。

3. 设备设施维护:检查消防、照明、通信、监控等设备的维护保养情况,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4. 应急物资储备:核查应急物资的数量、种类和储存条件,保障在紧急情况下的供应能力。

四、年检程序1. 制定详细的年检计划,包括检查时间、地点、内容和方法。

2. 下发通知至各相关单位,明确检查要求和配合事项。

3. 执行小组按照计划开展现场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并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

4. 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并设定合理的整改期限。

5. 整改完成后,由执行小组复查确认问题是否得到妥善解决。

6. 年检结束后,编制年检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

五、责任与处罚1.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配合年检工作,如实提供所需资料和情况说明。

2. 对于故意隐瞒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防工程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适当调整,但须保证年检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人防工程年检制度规定要求

人防工程年检制度规定要求

人防工程年检制度规定要求一、为规范人防工程的运行管理,确保人防设施的完好性和安全性,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人防工程年检制度规定。

二、年检范围及对象1.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人防工程的年检工作。

2.年检对象:人防工程的建设单位、使用单位,以及相关管理单位和监管部门。

三、年检内容和要求1.人防工程的年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人防设施的结构完好性检查:检查人防工程的各个部位是否存在裂缝、漏水、开裂等安全隐患,确保建筑结构的完整性。

(2)设备设施的运行状况检查:对消防设备、通风设备、供水设备等进行运行检查,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

(3)防护措施的有效性检查:对人防工程的防火、防水、防烟等防护措施进行检查,确保其有效性。

(4)疏散通道的畅通情况检查:检查疏散通道的畅通情况,确保人员疏散时不会因为堵塞而造成危险。

2.年检要求:(1)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必须按时进行人防工程的年检,确保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2)年检过程中必须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和监管单位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3)年检过程中如发现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并报告相关管理部门和监管单位。

(4)年检结果必须及时整理归档,并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

四、年检责任和监督1.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的责任:(1)建设单位在人防工程建设完成后,必须对工程质量负责,保证人防工程的安全性和完好性。

(2)使用单位必须定期对人防工程进行维护和保养,并按时进行年检,确保人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2.监督机制:(1)相关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年检工作,定期对人防工程进行抽查检查。

(2)监管单位在年检过程中发现问题,有权要求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立即整改。

五、处罚和奖励1.对违反年检规定的单位,相关管理部门有权根据《人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2.对认真履行年检制度的单位,相关管理部门有权进行表彰和奖励,鼓励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积极配合年检工作。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5.12.23•【字号】•【施行日期】1985.12.2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1985年12月2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是国家的重要战备设施,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平时必须保持良好的状态,战时能充分发挥作用。

为加强全市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现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类人防工程(含地面伪装及各项附属设施)。

人防工程按战时用途和平时维护管理的责任分为公用人防工程和单位人防工程。

公用人防工程是:(一)市、区人民防空指挥所及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直属的各种专用人防工程;(二)疏散机动干道和人防部门建造在山头、公用绿地、公用场地地下的人防工程;(三)中、小学内的人防工程;(四)街道的人防工程。

除上述公用人防工程外,均属单位人防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在市有关部门的配合下,由市人防办公室督促实施,各有关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照执行。

第二章工程管理第四条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实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分工负责、统一指导的原则组织实施。

市人民防空工事管理所、各区人防办公室、市级各系统和各大单位的人防部门,分别负责直属人防工程的管理,并指导、督促、检查辖区范围内人防工程的管理工作。

各单位的人防工程由本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五条凡有人防工程的单位,都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落实管理部门和维护管理人员,建立健全使用的维护管理制度,切实做好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必须认真执行《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

凡已交付使用的人防工程,必须达到下列标准:(一)工程结构完好,档案齐全;(二)防护密闭设施启闭灵活,可靠;(三)内部设备设施完好,风、水、电系统运行正常;(四)工事无渗漏水,金属件无锈蚀,木质件无腐烂;(五)防火、防倒灌措施可靠;(六)工程内部整洁,空气新鲜,进出口道路畅通,孔口伪装设施完好。

人防工程年检制度规定文件

人防工程年检制度规定文件

人防工程年检制度规定文件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确保人防工程的安全性能和功能完好,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升人防工程的可靠性。

2. 人防工程的年检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由专业机构或人员负责实施。

3.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人防工程的年度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地下室、避难所、指挥中心等。

二、组织机构1. 成立人防工程年检领导小组,负责年检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

2. 设立专门的技术检查组,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具体的检查工作。

3. 建立人防工程年检信息管理系统,记录和跟踪年检过程中的各项数据和结果。

三、检查内容1. 结构安全性检查:包括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支撑系统、防护门等关键部位的稳固性和耐久性。

2. 功能完整性检查:确保通风、照明、通信、消防等系统的正常运行。

3. 设备运行状态检查:对人防工程内的所有设备进行性能测试和维护。

4. 应急物资检查:核实应急物资的种类、数量和有效期,确保在需要时能够立即使用。

四、检查流程1. 制定详细的年检计划,明确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和标准。

2. 执行现场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处理。

3.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相关责任人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检确认。

4. 编制年检报告,总结检查结果,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五、责任与处罚1. 人防工程的管理单位应当配合年检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支持。

2.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人防工程,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可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 对于在年检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问题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防工程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的修改权属于人防工程管理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3. 本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各级人防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人防工程专项验收和备案要求

人防工程专项验收和备案要求

人防工程专项验收和备案要求(1)人防工程专项验收要求1)人防工程专项验收依据当地人防办公室的规定,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人防主管部门负责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2)人防工程验收准备工作:(a)工程按照设计文件、合同要求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进行质量检查并及时整理工程技术资料,填写《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经该工程监理单位审核后,向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b)人民防空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

(c)人民防空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任务、投资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设计单位填写《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质量检查报告》。

3)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a)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b)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c)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d)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e)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f)人民防空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4)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a)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b)勘察设计、施工、防护设备安装、监理单位分别向验收组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验收组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对工程设计、工程施工质量及防护设备安装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成员签署的《人民防空工程验收记录》;(c)参与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办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江苏省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苏防办字[2003]97号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法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人防工程,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中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7日前,书面通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或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监督建设单位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程序、资料归档、质量检验等应符合有关法规规定。

人防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七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交下列文件:(一)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附件1);(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附件:1、人防工程报建文件;2、人防工程施工许可证;3、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4、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5、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7、工程竣工图;8、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三)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它文件。

第八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完毕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九条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人防工程年检制度规定

人防工程年检制度规定

人防工程年检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管理,确保人防设施数字化建设的有效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人防工程年检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的人防工程设施,包括建筑物、通风设备、照明设备、供电设备等。

第三条人防工程年检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维修保障、消防安全”的原则,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提高人防设施的运行效率和可靠性。

第四条人防工程年检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检测数据真实可靠,确保人防设施运行安全可靠。

第五条本制度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由建设单位、使用单位、管理单位和检测单位共同遵守和执行。

第二章人防工程年检的目的和意义第六条人防工程年检的目的是为了检测和评估人防设施是否符合规定的技术要求和安全标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第七条人防工程年检的意义在于提高人防设施的可用性和稳定性,延长设施的寿命,减少设施的维修成本,提高设施的使用效率,提高人员工作的安全性和舒适性。

第八条人防工程年检可以通过科学的手段和方法检测设备的性能指标和运行状态,评价设备的质量和可靠性,为下一步维修保养和改进提供参考。

第九条人防工程年检是管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必须认真对待,严格执行,确保每年都进行年检,并及时整改不符合要求的问题。

第十条人防工程年检是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合作的重要环节,必须充分合作,互相支持,共同维护人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三章人防工程年检的内容和要求第十一条人防工程年检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设备运行状态检测、设备性能检测、设备配件检测、设备耐久性检测、设备安全性检测等。

第十二条人防工程年检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检测数据真实可靠,检测方法科学规范,检测结果公正透明,检测过程严格按照标准操作。

第十三条人防工程年检的检测数据应当及时报告给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管理单位要及时整改和修复问题,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使用单位要积极配合管理单位进行整改。

人防工程年检制度规定标准

人防工程年检制度规定标准

人防工程年检制度规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防工程年检工作,提高人防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人防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地政府、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对人防工程进行年度检查的规范管理。

第三条人防工程年检是指对人防工程设施的结构、设备、消防设施等进行检查、测试、评估的一种常规性工作。

第四条人防工程年检应当根据人防工程的实际情况,结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按时、按质完成检查工作。

第五条人防工程年检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年检结果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第六条人防工程年检工作应当及时记录检查结果、存在问题、整改意见等相关信息,并及时报送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领导。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认真履行人防工程年检的法定职责,确保人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二章年检内容第八条人防工程年检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人防工程的建筑结构安全性检查:包括墙体、地板、天花板、柱子等结构件的损坏程度、变形情况等检查。

(二)人防工程的密闭性和防水性检查:包括门窗、通风口、排气口等密闭性和防水性的检查。

(三)人防工程的消防设施检查:包括火灾报警器、灭火器、消防水带和消防喷淋系统等消防设施的检查。

(四)人防工程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检查:包括疏散通道的畅通情况、安全出口标识的清晰度等检查。

(五)其他必要内容:根据具体情况,还可以包括其他相关内容的检查。

第九条人防工程年检应当根据人防工程的性质和用途,结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确定具体检查内容和标准。

第十条人防工程年检应当根据相关要求,采用现场检查、实地测试、仪器检测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人防工程年检应当做好检查记录和报告,明确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报送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领导。

第三章年检流程第十二条人防工程年检的具体流程如下:(一)确定年度检查计划:根据人防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年度检查计划。

人防工程年检制度规范

人防工程年检制度规范

人防工程年检制度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防工程年检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人防工程的年检工作,包括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人防工程年检是指对人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维护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人防工程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条人防工程年检应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的原则,加强协作与沟通,做到全程监督,确保年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年检工作的指导与督促,建立健全相关监管机制,确保人防工程年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相关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履行人防工程年检的相关义务,确保人防工程的安全运行。

第七条人防工程年检应当逐级负责,明确工作职责,压实责任,确保人防工程年检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八条本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章人防工程年检的内容第九条人防工程年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人防工程建设的合规性,包括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的合规性检查;(二)人防工程的运行情况,包括设施设备的维护与管理情况;(三)人防工程的消防设备的使用情况,包括灭火器、消防栓等设施的检测情况;(四)人防工程的紧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预案的制定与执行情况;(五)人防工程的防火安全、防爆安全等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条人防工程年检应当根据人防工程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合理确定检查内容和方法,确保年检工作的科学、全面、细致。

第三章人防工程年检的程序第十一条人防工程年检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组织年检工作,明确工作计划和安排,成立年检工作组;(二)收集相关资料和信息,准备年检所需的各类记录表、检测仪器等;(三)对人防工程进行现场检查,开展专项检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四)编制年检报告,汇总检查结果,提出问题和建议,并提出整改措施;(五)年检报告审核,报送相关部门备案,并告知相关责任单位;(六)对年检结果进行跟踪督办,确保整改措施的落实和有效性。

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12年11月14日南京市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11月23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称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人民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称防空地下室),以及结合城市地下空间开发修建的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加强对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领导,将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其享受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项目相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县(区)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人防工程相关建设管理工作.第六条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人防工程建设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报省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人防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建设主体:(一)人民防空指挥工程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建设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二)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建设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和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筹措的经费解决;(三)人民防空专业队工程由组建单位负责建设,医疗救护工程由医用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的人员和物资掩蔽工程由本单位负责建设,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解决;(四)防空地下室以及结合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建设并落实经费。

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保护规定

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保护规定

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保护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2.02•【字号】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施行日期】1997.12.0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保护规定(1997年12月2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保护,合理利用人防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人防工程由主体、孔口、口部伪装设施、风、水、电、进出口通道、通信、报警等附属设施组成。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保护。

第四条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保护工作。

建设、规划、国土、房产、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人防主管部门做好人防工程保护工作。

第五条人防工程分为公用人防工程和单位人防工程。

公用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单位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由拥有使用权的单位负责,并接受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在人防工程及其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侵占人防工程;(二)堵塞人防工程的孔口和进出口通道;(三)向人防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四)在人防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五)擅自改变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六)拆除人防工程的防护密闭、防洪、防倒灌等设备设施;(七)在人防坑道工程顶部和周边50米以内采石、取土;(八)在人防地道和掘开式人防工程的侧墙外缘10米以内取土;(九)在人防工程侧墙外缘10米以内,进行爆破、打工程桩作业;(十)其他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人防工程的孔口附近修建地面建筑物。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
正文:
----------------------------------------------------------------------------------------------------------------------------------------------------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建筑垃圾和
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等政府规章的决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
《市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等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4月2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蒋宏坤
二00四年五月十二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的决定
删除第十六条中的“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转让和出租人防工程”。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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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防工程年度检查及备案实施细则2011-02-28 15:05:03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年度检查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宁防办规字〔2011〕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明确人防工程年度检查、备案内容与程序,确保人防工程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竣工并纳入维护管理的人防工程。

未竣工或正在进行改造的人防工程,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工程指挥、医疗救护、人防专业队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四条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负责全市人防工程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的监督检查工作,是全市人防工程年检的监管部门,同时是市属人防工程的年检备案机关。

市人防办应急救援处负责市属人防工程的年检备案工作;市人防办委托南京市人防工程监督管理处(以下简称市人防监管处)负责市属人防工程年检的监管工作,并对全市各区人防工程的年检、备案工作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应低于全市人防工程总数的20%。

各区(县)及梅山公司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辖区人防办)或受其委托的区(县)人防工程维管部门是辖区内人防工程的年检监管部门与年检备案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年检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人防工程年检工作由工程使用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由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并进行年检备案。

第六条人防工程年检备案是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并纳入维护管理后,工程使用管理单位每年组织人防工程年检自查,向备案机关报送年检备案相关文件,取得备案机关收讫确认并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

年检备案制度是一种程序性的备案检查制度,是对使用管理人防工程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约束,明确和强化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的维护管理与事故承担责任,确保人防工程的战备效能和平时安全的强制性控制手段。

第二章人防工程年检第七条人防工程年检前准备工作:(一)新竣工人防工程在竣工验收通过并纳入维护管理后30个工作日内(已竣工人防工程在接到人防主管部门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使用管理单位应持单位与个人的有效证件、物业管理合同或租赁合同(自建自用的人防工程凭加盖单位公章的有效证明文件)至年检备案机关领取《南京市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定》,并与年检备案机关签订《南京市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书》(附件一)。

《南京市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书》一式两份,使用管理单位与年检备案机关各存一份。

(二)使用管理单位应认真执行《南京市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定》与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工商等部门相关规定中的标准与要求,做好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确保人防工程的战时防空效能和平时使用安全,切实履行对人防工程进行维护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三)使用管理单位由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牵头,组织人防工程主体、防护、通风、给排水、电气、消防等专业人员组成年检小组,制定《人防工程年检方案》(附件二),并在计划年检的15个工作日前将年检小组成员名单、年检方案提交年检监管部门审查。

年检监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不符合年检条件的,责令使用管理单位重新制定年检方案并报审;对符合年检条件的,应按计划如期进行年检监督。

第八条人防工程年检内容:(一)组织领导1.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机构健全,有分管领导、部门、具体管理人员负责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和目标管理,相关管理人员还应取得人防工程管理培训合格证。

2.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有计划安排,有经费保障。

3.维护管理过程有专门档案,工程变更记录清楚。

(二)主体结构1.工程结构稳定,结构表面无浸蚀、风化、露筋,对存在险情隐患的工程有防范、治理措施。

2.工程顶板、底板、外墙、防护密闭隔墙、临空墙、门框墙无擅自穿墙打洞现象。

3.工程内无擅自改变主体结构或拆卸人防门现象。

4.工程防水性能良好,结构渗漏水修补及时。

(三)口部防护1.工程出入口通道畅通,口部防、排水设施良好,无雨水、洪水倒灌隐患。

2.防护门扇启闭灵活,门扇无缺损变形,铁件无锈蚀,平时未安装的防护构件保管得当。

3、人防工程标识牌、指示牌按要求制作、安装;必建面积标注及相关管理规定按要求上墙公示。

(四)设备设施1.设备检修保养符合技术规程,有专人管理和操作,运行记录完整、详细。

2.供配电装置、电气照明、用电器具维护良好,无违章接电、用电现象。

3.通风、给排水管道畅通,阀门启闭灵活,管道无锈蚀。

(五)消防1.根据人防工程防火规范设置完善的防火、灭火、报警等消防设施;防火装置、消防设备、器材的维护符合技术规程,并保持良好状态。

2.人防工程安全出口、走道、楼梯畅通,疏散标志醒目、指向明确,应急照明可靠。

3.开发利用人防工程的生产、营业设备设施安装和人防工程改造装修、物资存放符合防火规范;无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物品。

4、重视普及消防知识,制定完善防火预案;消防管理人员熟悉指挥程序,职工熟悉消防器材使用、操作要领。

第九条人防工程年检程序:(一)年检小组各专业人员对照《南京市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定》与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工商等部门的相关规定与要求,从组织领导、口部维护、工程主体结构维护、设备设施维护、消防设施维护和应急预案等几个方面向年检监管部门人员进行维管工作情况汇报。

(二)年检监管部门人员审阅工程维管档案资料。

(三)年检小组专业人员会同年检监管部门人员实地查验工程维管情况。

(四)年检小组对组织领导、工程主体结构维护、口部防护、设备设施维护、消防设施维护和应急预案等情况做出年检结论,形成经年检小组负责人签字的《人防工程年检自查评分表》(附件三)与《南京市人防工程年检备案申请表》(附件四)并加盖使用管理单位公章后,报送年检备案机关。

(五)年检监管部门对工程维管实际情况、档案资料、年检组织形式与程序等进行现场监督,如实填写《人防工程年检监督报告》(附件五)并将对年检过程的监督情况作为年检监督报告的主要内容;同时还应就年检中发现的问题填写《人防工程年检整改通知书》(附件六)并督促使用管理单位进行整改。

(六)年检备案机关对存在问题而又拒不整改的使用管理单位应依法查处(无独立执法权的辖区人防办应配合市人防办进行联合执法与查处)。

(七)市人防监管处应督促、指导各辖区人防办做好人防工程年检监管工作,并为辖区人防办的年检监管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其主要工作程序为:1.会同辖区人防办对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的人防工程进行重点检查,并从专业技术上提出可行的整改处理意见;2.会同辖区人防办对工程整改情况进行监控,并于整改工作结束后督促使用管理单位提交《人防工程年检整改完成报告》(附件七);3.协助市人防办法规部门对拒不整改的使用管理单位开展行政执法工作;4.根据全市人防工程年检备案工作完成情况,向市人防办提交《全市人防工程年检备案工作报告》。

第三章人防工程年检备案第十条年检备案机关在收到相关备案文件后,应对其进行严格审核,对照工程实际和《人防工程年检自查评分表》所反映的情况,于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备案,并在《南京市人防工程年检备案申请表》上签署备案意见。

第十一条年检备案表格填写必须真实、准确,文字简练,字迹清楚,采用打印件或用钢笔填写。

年检备案表格一式两份,管理使用单位与年检备案机关各存一份。

第十二条年检备案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在收讫备案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责令使用管理单位限期整改、重新组织年检或重新报备等处理意见:(一)年检自查评分表内容不齐全或者备案申请表上采用虚假签名;(二)年检自查评分表反映的情况与工程实际情况严重不符;(三)备案机关发现使用管理单位存在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定的行为;(四)人防工程存在重大质量或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年检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重新组织年检或重新报备的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或重新组织年检,并重新报备。

未通过年检备案的工程,一律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进行变更时,原使用管理单位必须带领接手单位至年检备案机关办理责任主体变更手续,由接手单位与年检备案机关续签《南京市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书》。

凡未到年检备案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即自行变更交接的,变更手续无效,人防工程不得继续使用。

第四章罚则第十五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未经人防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使用人防工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可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使用管理单位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或接到人防主管部门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未与年检备案机关签订《南京市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书》而使用人防工程的;(二)使用管理单位不按要求组织人防工程年检与年检备案而使用人防工程的;(三)使用管理单位将年检备案机关要求重新组织年检或报备的人防工程,在重新组织年检、报备前继续使用的;(四)使用管理单位变更时未至年检备案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即自行交接而使用人防工程的。

凡因上述行为造成人防工程结构、功能或使用人损失的,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人防工程年检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一)年检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对备案文件进行审核,或人防工程存在重大质量与安全隐患,但依然同意年检备案的;(二)人防工程年检备案文件、手续齐全,而年检备案机关及工作人员拒不办理备案手续的;(三)年检过程中发现重大质量、安全隐患,但未对使用管理单位提出整改要求,也未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细则由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年度检查工作制度》(宁防办[2009]1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南京市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书》2、《人防工程年检方案》3、《人防工程年检自查评分表》4、《南京市人防工程年检备案申请表》5、《人防工程年检监督报告》6、《人防工程年检整改通知书》7、《人防工程年检整改完成报告》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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