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认识与评价
对我国现行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的开题报告
对我国现行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的开题报告
一、选题背景
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学中的重要理论之一,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和
发展是刑法学衷心追求的目标。
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国际社
会交流的加深,现行犯罪构成理论的合理性和科学性逐渐成为受到广泛
关注的问题。
因此,对我国现行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具有重要的理论意
义和现实意义。
二、研究目的
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现行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和评价,探讨其存在
的问题和发展的空间,提出改进思路和建议,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发
展和实践提供借鉴。
三、研究内容
(1) 犯罪构成理论的概念和发展历程
(2) 我国现行犯罪构成理论的主要特点
(3) 我国现行犯罪构成理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4) 改进现行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路和建议
四、研究方法
本研究将采用文献资料法、比较分析法和逻辑推理法进行研究分析,运用定性研究方法,结合历史、社会、法律等多方面的理论和实践知识
进行探讨和分析。
五、预期结果
通过对我国现行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和评价,可以使我们更全面深
入地认识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特点、不足和发展趋势,为我国犯罪构成
理论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提供借鉴,并为我国实践工作提供可行的建议和措施。
我国犯罪构成体系完善[论文]
浅析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完善摘要:犯罪构成理论被学者们誉为刑法学王冠上的宝石。
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方面曾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其问题也日益彰显出来。
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进行一些局部的调适和修正。
关键词: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缺陷合理出路一、三大代表性的犯罪构成体系(一)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目前,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普遍认为,犯罪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
具体如下:1.构成要件符合性即犯罪首先必须是符合刑法典各本条及其他刑罚法规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这是罪刑法定主义的要求。
2.违法性即犯罪应当具备违法性。
由于构成要件是反社会的侵害行为的类型化,故在通常情况下,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就具有违法性。
但是,一些违法性组却事由虽然也符合构成要件,实质上却不违反法秩序,因而不成立犯罪。
3.有责性犯罪的成立除了要求具备构成要件符合性与违法性之外,还要求行为人具有责任,即能够就符合构成要件的违反行为对行为人加以非难。
(二)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前苏联社会主义刑法理论中的犯罪构成理论诞生较晚,但也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历史过程。
1938年出版的《刑法总则》教科书,全面地论述了犯罪构成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这四个要件,并强调指出:“为了要认定有责任能力的人应对其犯罪行为负担刑事责任,仅仅查明犯罪行为由该人实施是不够的,还需查明该人实施这种犯罪时有无罪过。
”这里实际上已经明确提出犯罪必须是主客观因素的统一的观点。
1946年特拉伊宁教授的《苏维埃刑法上的犯罪构成》一书出版,它全面、系统地论述了犯罪构成的概念、意义和犯罪构成理论的体系结构。
(三)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在移植前苏联模式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在新中国建立初期,老一代刑法学者即通过翻译、介绍等方式引入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并开始对这一理论进行研究。
1957年以后,由于法律虚无主义的泛滥,犯罪构成理论成为法学中的“禁区”。
我国与大陆法系犯罪构成体系之比较
我国与大陆法系犯罪构成体系之比较朱泽华摘要犯罪构成理论作为刑法的核心内容,堪称之为刑法的灵魂。
然而,犯罪构成理论学说一直是刑法学界争论不休的话题之一。
主要在于对于不同的犯罪构成学说的理论评价与实践操作。
本文主要从大陆法系的三要素递进式的构成体系与我国以及前苏联四要素平面耦合式的犯罪构成体系出发,通过比较,重点说明了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精华及其优缺点,及其反观我国当下犯罪构成理论的缺点。
关键词犯罪构成理论递进式耦合式比较犯罪构成作为刑法的核心内容,堪称之为刑法的灵魂。
缺少犯罪构成理论,刑法也就失去了其所为存在与实施的价值。
然而,犯罪构成理论在各个国家的表现又是不尽相同的,其中以大陆法系国家三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尤为值得我们关注。
一、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内容及评价(一)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内容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也不尽相同,其中以德日为代表的犯罪构成理论影响最大,因此,本文重点介绍德日的犯罪构成理论。
德国、日本的犯罪构成体系主要为“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三阶层体系。
日本学者小野清一郎认为“所谓构成要件,是指将违法并有道义责任的行为予以类型化的观念形象(定型),是作为刑罚法规中科刑根据的概念性规定。
”构成要件符合性在犯罪构成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要件理论体系中是首要条件,也是基础条件,只有行为在符合犯罪构成符合性的基础上才可以继续进行违法性和有责性的判断。
①一般认为,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某种行为符合刑法分则的犯罪构成类型。
某种犯罪的成立其前提条件必须是有实施该犯罪的行为之存在。
大陆法系中“构成要件该当性之内容,乃由犯罪之主体、行为、及行为之客体所组成。
”②行为即身体的动和静,一般又可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但是不管怎样,该行为必然是由犯罪主体所发出的,因此,构成要件符合性,大体是一种抽象的、定型的判断。
一旦某种行为符合了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类型,原则上即认定为犯罪。
所谓违法,就是行为违反法律,即行为为法律所不允许,在法律上是无价值的、反价值的。
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评析
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评析论文摘要:犯罪构成理论是近年刑法理论研究非常活跃的一块领地。
针对有关这一理论的批判和争议,本文从犯罪构成概念界定,中外犯罪构成理论比较,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特点分析等三方面,在总体上肯定我国当前的犯罪构成理论,指出这一理论符合国情。
论文关键词:犯罪构成;犯罪概念;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构成理论是当代刑法理论中的核心内容,被认为是刑法理论皇冠上的宝石,是刑法理论水平的重要标志。
我国刑法学的传统犯罪构成体系移植于前苏联刑法理论,由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要件构成。
近年来,刑法学界许多学者对这一犯罪构成体系进行了批评,呼吁引进当代西方国家的犯罪构成体系。
这些批判和争议有可能引起相关理解歧义乃至执法困惑,为此,有必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正确阐释和分析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并对它做出一个合理而公正的评价。
一、犯罪构成及其与犯罪概念的关系研究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理论,首先涉及到对犯罪构成的概念该如何界定的问题。
犯罪构成概念的正确界定,直接关系到如何评价犯罪构成的作用和地位。
构成要件虽源于刑法学,但在今天,已经超出了刑法学领域,成为法学上一般概念,一般法学上,为使一定的法律效果发生而将法律上所必要的事实条件的总体,称之为“法律上的构成要件”。
大陆法系中的构成要件仅仅是犯罪成立的一个条件,而在我国,犯罪构成又称为犯罪构成要件,实际上就是犯罪成立的条件,可以说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成立条件的总体。
我认为可以理解为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的充分必要条件,它解决的是定性和定量的问题,并侧重定量;而犯罪概念解决的是定性的问题。
犯罪构成说明的是需要确定具备哪些类型化的事实条件才可以将某一特定行为评价为犯罪。
犯罪构成理论在刑法学的理论体系中占有核心地位。
正如有学者指出,“当人们将犯罪当作规范现象来考察时,即作为一种符合法律规定的事实来考虑,就必须分析犯罪的不同侧面,因为它们各自具有不同的意义。
” 如何理解犯罪构成的属性,理论界有不同的学说,我认为以下三种学说具有代表性,下面作一简要概括:(1)法律说。
犯罪构成理论批判与重构(1)
【内容提要】犯罪构成是指犯罪成立的条件,因而又称为犯罪构成要件。
但我国的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却混淆了犯罪构成与犯罪结构的概念,在对犯罪构成进行论证时用犯罪结构取代了犯罪构成,由此而产生了一些理论上的混乱,并且窒息了犯罪构成的犯罪识别功能。
因此,必须对犯罪构成与犯罪结构作出科学的区分,并在此基础上重新构建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
当前,刑法学界正在对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进行批判。
笔者认为,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的最大弊病在于用犯罪结构取代了犯罪构成。
因此,批判和重构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要求对犯罪构成与犯罪结构作出科学的区分。
本文拟就此谈谈个人看法。
一、对传统犯罪构成理论批判的回顾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占支配地位的犯罪构成学说,是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即犯罪构成四要件说。
多年来,该学说为我国的刑事法制建设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我国刑法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其不足逐渐暴露出来。
刑法学界开始对传统犯罪构成理论进行批判与反思。
在中青年刑法学者的视野中,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已经被进行了较大规模的改造。
在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终将脱胎换骨的现实命运面前,对各种批判与反思进行回顾与总结,有助于我们进一步深化对犯罪构成理论的研究。
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学界对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的批判大体是在以下几个层面展开的。
(一)关于犯罪构成要件的数量犯罪构成究竟应当包括几个要件,除了四要件说外,还有否定说、二要件说、三要件说、五要件说。
所谓否定说,认为只存在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而不存在一般的犯罪构成要件。
所谓二要件说,即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只包括犯罪的客观要件和犯罪的主观要件两大要件。
如陈兴良教授认为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罪体和罪责。
[1]所谓三要件说,又分为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犯罪的主观方面和犯罪的客观方面本来是密不可分的有机整体,因此主张将二者合并为一个要件,即“危害社会行为”。
另一种观点为张明楷教授所力倡。
张教授认为,所谓犯罪客体,即法益,根本不应成为犯罪构成要件。
评述我国刑法界近期犯罪构成理体系改造学术争鸣论文
评述我国刑法界近期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改造的学术争鸣摘要:文章从四个方面对理论体系展开了考察:首先,初步介绍了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和外国具有代表性的理论体系的概况。
其次,指出外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引入使得我国刑法界对本土化的理论体系产生了质疑,理论界纷纷提出改造的方略。
最后,本人在领悟犯罪体系精髓的基础上,在这里对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重构展开了浅薄探索。
关键词: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构成要件犯罪客体犯罪构成是刑法理论上的一个专业术语和常见范畴,它在刑法学的基本理论体系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我国不少刑法学者受到国外德日刑法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体系的影响对我国传统理论进行了质疑,并提出了许多富有创新思想的改造意见。
借鉴这些意见,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重构显得尤为必要。
一、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与国外主要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1)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按照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行观点,犯罪构成是指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要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统一。
犯罪构成具有三个基本特征:首先,一系列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其次,决定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要件成立犯罪构成所必要。
第三,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
我国刑法对犯罪构成的规定由总则和分则共同实现。
(2)外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外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主要包括大陆法系递进式犯罪构成、大陆法系平面型犯罪构成以及英美法系双层次犯罪构成。
递进式犯罪构成模式主要存在于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该理论主要指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
这三个要件是一种递进式逻辑结构。
判断成立犯罪要件该当性包括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主观要素主要指犯罪故意,目的犯中的犯罪目的,倾向犯中的倾向这些要素,构成要件中的客观要素以行为为中心,包括行为主体、行为对象、行为状况、行为本身、行为结果等要素,第二个要件是违法性。
是指行为具有刑法上规定或法秩序所认可的违法性阻却事由,则该行为不属于犯罪。
论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合理性暨对中国刑法学体系的坚持合
论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合理性暨对中国刑法学体系的坚持摘要:主张取消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推翻现行中国刑法学体系的观点是不可取的。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是一种历史性的选择,具有历史合理性;符合中国国情,具有现实合理性;逻辑严密、契合认识规律、符合犯罪本质特征,具有内在合理性;与德日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相比,相对稳定、适合中国诉讼模式,具有比较优势。
当前应坚持罪-责-刑的中国刑法学体系,同时,也应改变静态的研究方法,加强刑事责任理论的探索,注重具体问题的解决,进一步促进中国刑法学体系的完善。
关键词: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国刑法学体系;完善;坚持Abstract: The point that protests on abolishing the four elementscrime constitution theory and overthrowing Chinese criminal lawsystem is not convictive. Four elements crime constitution theory isa historic choice with the history rationality; in line with China, snational conditions with practical rationality; logic rigorous andaccording with understanding rule and the essential character ofcrime with inherent rationality; comparing with German-Japan threeclasses crime constitution theory, it is relative stability andsuited to Chinese judicature system, so it has a comparativeadvantage. Should insist on the current Chinese criminal law systemnamely crime - responsibility - punishment system . Also should changethe static research methods, strengthen the criminal responsibilitytheory, focus on the resolve of specific problems, and furtherimprove Chinese criminal law system.Key words: four elements crime constitution theory; three-classcrime constitution theory; Chinese criminal law system; perfect;persist近年来,学界出现了一种对中国刑法学理论质疑的声音,某些刑法学者认为,中国刑法学中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需要“全面清理”;中国刑法学体系需要按照德日刑法学递进式三阶层犯罪论体系“推倒重建”。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摘要]犯罪构成理论是我国刑法理论的基石、核心,惟以其为基础,刑法理论体系方得以构筑成型。
现存世界上三大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在思想和结构上虽截然不同,各有其特点。
我国是直接源自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经过长时间的理论实践研究,目前我国已形成了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但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尤其是在法治、人权日益倡导的时代,问题也日益彰显出来。
文章通过对我国现阶段的犯罪构成理论进行评析,加以与其他国家犯罪构成理论进行比较研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发展提出建议,以期有益于我国刑法理论的发展。
[关键词]犯罪构成;比较;完善一、我国犯罪构成的概述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源于前苏联,是一种静态平面整合的犯罪构成。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通说是这样表述犯罪构成的,犯罪构成是指依照中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是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
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各种外在表现或客观事实,包括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按照刑法规定,一个人只能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也是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人。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所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只有行为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才能成为犯罪主体,从而追究其刑事责任。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所实施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包括罪过、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等因素。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反思与重塑的开题报告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反思与重塑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犯罪构成是刑法学中的重要概念,指的是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法定要件。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是在社会主义道路上自我发展和改进的产物,包括犯罪的客体、主体以及犯罪形态和方式等方面的构成。
该理论在不断的实践基础上完善和发展,为维护国家法律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问题的出现,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也面临着不少挑战和批评。
因此,本研究拟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进行反思和重塑,以期更好地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需求。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本研究旨在深入分析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探究其发展的新方向和途径,为今后构建更为合适的犯罪构成理论提供参考。
具体来说,本研究的主要目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分析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历程和主要成果,了解其特点和局限性;2. 探讨当前我国犯罪构成理论面临的问题和挑战,对其进行反思与批判;3. 研究国际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动态和现代趋势,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重塑提供借鉴和启示;4. 提出关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重塑的具体思路和策略,为其未来的发展提供参考和支持。
本研究的意义在于能够深入探究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本质和特点,剖析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其发展提供新的思路和方向。
同时,本研究还能够促进我们加深对国际犯罪构成理论的了解和掌握,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国际化提供重要基础和支撑。
最终,本研究有望为我国法学界提供思想启示和理论支持,推动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不断完善与发展。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本研究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1. 分析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历程和主要成果,包括犯罪主体、客体、形态和方式等方面的构成要件,以及犯罪构成的程序问题等;2. 探讨当前我国犯罪构成理论面临的问题和挑战,主要包括犯罪刑事政策的转型、国际化趋势、犯罪形态和方式的更新等方面;3. 研究国际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动态和现代趋势,以及国际法、国际刑事法院等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影响;4. 提出关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重塑的具体思路和策略,包括完善犯罪侵害标准、拓宽犯罪形态和方式等方面,以及犯罪构成与社会公正、人权保障等方面的内在联系等。
从三阶层和四要件的对比探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立场走向
从三阶层和四要件的对比探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立场走向犯罪构成理论是研究犯罪行为构成要件的理论体系,它对于研究和解释犯罪行为以及刑法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的刑法学界,一直存在着对于犯罪构成理论的立场争议。
其中,三阶层和四要件是两种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对比它们的立场走向可以更好地理解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和演变。
一、三阶层理论三阶层理论是犯罪构成理论的一种重要流派,它主要由国内学者梁光烈提出并得到广泛传播。
该理论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可分为行为要素、结果要素和主观要素三个阶层。
行为要素主要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或不作为,结果要素主要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所导致的后果,主观要素主要是指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过失程度。
三阶层理论的立场走向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 侧重行为要素:三阶层理论强调行为要素在犯罪构成中的重要性,即行为要素是构成犯罪的基础。
这种立场认为,只有行为要素满足了刑法规定的法定要件,才能认定为犯罪行为。
2. 主观要素与客观要素兼顾:三阶层理论认为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是构成犯罪的两个侧面,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的关系需要平衡和协调。
这种立场认为,犯罪构成要件不仅需要有明确的主观方面,还需要有明确的客观方面,两者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二、四要件理论四要件理论是犯罪构成理论的另一种重要观点,它主要由国内学者郭建华提出并得到广泛认同。
该理论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可分为主观方面、客观方面、正面要件和反面要件四个要件。
主观方面主要是指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过失程度,客观方面主要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或不作为,正面要件主要是指构成犯罪的肯定要件,反面要件主要是指构成犯罪的否定要件。
四要件理论的立场走向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 侧重主观要素:四要件理论强调主观要素在犯罪构成中的重要性,即主观要素是构成犯罪的核心。
这种立场认为,只有主观要素满足了刑法规定的要求,才能认定为犯罪行为。
2. 正面要件与反面要件兼顾:四要件理论认为构成犯罪既需要有明确的正面要件,也需要有明确的反面要件,两者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及其缺陷
们 正确 认识犯 罪 、区分罪 与非罪 、此罪 与彼罪 的界 限 、准 确惩 治犯 罪 、稳 定社会 秩序起 了重 要作 用 ,因其 存在 的深厚 理论基 础和 实践 生命 力为我 国刑 事法制 建设 发挥 了巨大的指 导意 义。 然而 。随着社 会的发展 和我 国刑 法理论研 究 的不 断深 入 ,传统 犯罪构 成理论 的不 足逐渐暴 露 出来 ,刑 法学 界许 多学者 开始从 不 同 角度 对此进 行批判 与反思 ,认 为其具体 观 点不够成 熟 、逻 辑不 够严 谨 、体 系不够协 调 。主要观 点可概 括如 下 : ( 1)中 国 的犯 罪 构成 理 论 偏 重 于 经验 判断 ,忽 视 了 规 范 判 断。这 种理论 .呈现的是 一种静 态特征 ,缺 乏评价 的层 次性 ,无 法 将法律 精神 所能容 忍和许 可 的行为排 除 出去。而在 司 法实践 中 ,规 范评 价与事 实判 断是不 同质 的判断过 程 ,需要经 历两次 评价过 程 , 否则 与认识规 律不相 符合 。 ( 2) 通说 的刑 法理 论将 犯罪 客体 作 为要件 ,意 味着 只要 能确 定刑 法所保 护的社 会 关系 ( 客体 ) 受到不 法侵害 ,就 完成 了实质 判 断 ,被告人 就无 法为 自 己进行 辩护 。而 “ 构成要 件具 有针对 犯人 的 恣意 而保 护社会 ,针对 社会 的恣意 而保 障犯人 的双重保 障机 能 ”。 通说 理论 明显过分 的强调 了国 家权力作 用 ,容 易导致 司法 恣意 。 ( 3) 我 国犯罪 构成 要件 的封 闭式 结构 中不 包括 反 向机 制 即被 告人 合法 辩护 ,认为 立法规 则 中的概念和 范畴 充分认 识到 了社会 的 复 杂 性 ,其 内涵 可 以 由国 家单 方作 出合理 解 释 ,强 调 了 立法 者 的 “ 全 知全 能 ”而 不承认 来 自个人 的任何见 解 ,即垄 断和封 闭 了对 立 法规 则 的解释 。 ( 4) 我 国耦 合 式 的犯 罪 构 成是 一 种 共 存 关 系 ,即无 我 即 无 你 ,只要 四个要 件全 具备 了 ,才说 得上 是犯罪 构成 的要件 ,但在 具 体 论述 时 ,又分 别作 为犯 罪构成要 件加 以阐述 ,混 淆了犯 罪结 构和 犯 罪构成 两个不 同理论 范畴 ,从 而在部 分与 整体关 系上存 在逻辑 混 乱 ,体 系上存在 机械 、僵化等 缺陷 。
关于大陆法系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析
关于大陆法系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析论文摘要:犯罪构成理论历来是刑法理论体系中最为核心的部分。
关于犯罪构成,学者对此展开了丰富的论述。
本文试图从比较法的角度,冼厘清构成要件、犯罪构成等基本概念,进而简析了大陆法系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联系与区别。
论文关键词:犯罪构成:构成要件;比较一、概念的厘清——构成要件、犯罪构成在谈及我国和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时,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构成要件、犯罪构成等概念。
但在许多学说著作中,犯罪构成与构成要件经常混用,这里有必要厘清二者的区别,构成要件并不等同于犯罪构成。
所谓犯罪构成,是指犯罪成立的条件,即犯罪成立必要要件的有机统一整体。
由于不同国家对犯罪成立条件的逻辑体系的不同,因此,犯罪成立条件在定义和内容上有所差别。
我国的刑法学普遍认为: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在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中,没有“犯罪构成”一词,其犯罪成立条件就是指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事实(犯罪构成要件符合性)、规范(违法性)、责任(有责性)要素的总合。
但是他们的最终目的都是一样的,都是连接法律规范和事实的桥梁,是判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标准。
所谓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构成必要条件的有机统一体。
在习惯中,我们通常把犯罪成立条件与犯罪构成要件等同起来,并把犯罪构成要件简称为构成要件。
因此,在我国,这二者之间是没有实质区别的。
而在大陆法系中,构成要件是指“将与各种法律效果相对应的性质不同的规范违反行为抽象的一般的类型化的观念形象。
在实然层面上,即是刑法条文对具体犯罪描述的全部特征。
构成要件是犯罪成立的前提,行为只有符合构成要件的时候,才会被纳入刑法评价的范围内。
现实的犯罪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叫做“构成要件的符合性”(又称构成要件的该当性),它是犯罪的成立条件之一。
由此可见,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中不存在构成要件与犯罪构成的区分,作为“构成”的要件已经将犯罪成立的所必须的种种因素全部包含在内。
犯罪构成理论
犯罪构成理论简述法政学院08级刑法学专业研究生旺娜内容摘要:犯罪构成理论是以犯罪构成的概念为中心来论述犯罪成立的要件并以此为基础来构筑犯罪论体系的一种理论。
犯罪构成是刑法学理论的核心问题,整个刑法体系的建立都是以犯罪构成理论为基础的。
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在批判地借鉴苏联理论的基础上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的。
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其他各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相比,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受到了越来越多的质疑与批评,许多学者对此进行了深入研究并提出了相应的改革建议。
关键词:犯罪构成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体系一、犯罪构成理论的历史沿革论及犯罪构成,首先需要对犯罪构成的概念作出说明,因为犯罪构成虽然是刑法理论中一个通用的概念,但在理解与使用上却十分混乱。
犯罪构成在我国是一个舶来品,这就需要对其历史沿革进行考察。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犯罪成立条件的总和,这来自苏联理论,而苏联这一概念又是在对大陆法系刑法学中的“构成要件”这一概念进行改造的基础上形成的。
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一般只使用“构成要件”一词,而没有“犯罪构成”或“犯罪构成要件”的说法。
大陆法系的构成要件是指某种行为具备犯罪构成事实,仅是犯罪成立的条件之一——构成要件该当性,具备这一条件并不意味着构成犯罪,因而与我们所说的犯罪构成有别。
①大陆法系的“构成要件”这一概念最早可追溯到13世纪意大利纠问式诉讼程序中使用的constare de delicti(犯罪的确证)一词。
在这种诉讼程序中,法院必须首先调查是否有犯罪存在(一般审问,或称一般纠问),在得到存在犯罪的确证后,才能对特定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问(特别审问,或称特别纠问)。
后来,意大利刑法学家法利斯从该词引申出corpus delicti,用以指称已被证明的犯罪事实,作为诉讼法上的概念,强调的是如果不能按严格的证据法则对客观的犯罪事实的存在进行确证,就不能进行特别纠问。
后来,这一概念又传到德国,由德国学者克莱因译成德语Tatbestand,其字义为“行为情况”,后来译成日文时成了构成要件,但仍只有诉讼法上的意义。
论我国犯罪构成“法定说”的合理性
对州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论我 国犯罪构成“ 法定说" 的合理性
王蛟
四川大学法学院 四川省成都 市 6 1 0 2 0 7 摘要: 犯罪构成理论在我 国犯罪体 系乃 至整 个刑法学的 法总论 中的概括性表述不能满足这一要求— —这恰好就与罪 理论体 系中都 占有核心地位 。但是在 理论上 , 由于对 “ 犯罪构 刑法定这一刑法 的基本原则相 违背 。 成” 这一概念的 多义性理解 , 以致刑法 学中一直存在着形式 多 2 . 犯罪客体具体化的必要性 样、 内容 复 杂 的 各 种 不 同体 系、 不 同流 派 、 不 同主 张 的犯 罪 构 由刑法条文规定犯罪构成 的全部 内容有其 困难性 ,但 这 成 理 论 。 尤 以犯 罪 构成 的“ 法 定说 ” 及“ 理论说” 的 对 立 为 其 代 并非是不可能 。 至于刑法是否需要这样做 , 我们应 当深究其必 表 。本文试 图通过对犯 罪构成概 念 内涵外延的剖析 , 论证“ 法 要性 。首先 , 一般来说 , 我们可 以从具体条文看 出其 隐含的法 定说 ” 的合 理 性 。 律所要保护的客体。其次 , 犯罪是一种行为 , 而刑罚处罚 的是 关键词 : 犯 罪 构成 法定 说 理 论 说 具体 的行为 , 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而犯罪行为一定侵害了某 种客体 ,但反之却不然—— 即侵犯 了某种受到法律保护 的客 前言 体 的行为不一定是应受刑罚处罚 的犯罪行为 。这就要求法律 犯罪构成 理论是犯罪论 的基石 , 但 由于各 国刑 罚历史嬗 在规定什么是犯 罪行为 的时候 , 不仅要有质 的标 准 , 更要有量 变历程 不同 , 形成了各具特色 的犯 罪构成理论体系 。 现在 , 大 的横梁 。因此 , 若法律只是对犯罪客体 加以连篇累牍的赘述 , 陆法 系 国家构 成要件 体 系通说 主要 受 M・ E・ 麦 耶理论 的影 我们是没有办法将其用于具体 司法实践的。 要达到这一 目的 , 响, 认 为构成要 件符合性 、 违法性 、 有责性成为犯罪 的成立要 我们只能通过对具体行为加 以规定 。 通过这些规定 , 我们就可 件 。而英 美法系 的犯罪构成具 有不 同于大陆法 系的特点 , 根 以轻而易举 的找 出其犯罪客体 。 据我 国刑 法学者陈兴 良教授 的观点 , 它包含以下 内容 : ( 1 ) 犯 ( 二) “ 法定说” 反 映 了刑 法 基本 原 则 的要 求 罪行 为 ( a c t u s Y e l l s ) ; ( 2 ) 犯罪 意 图 ( me a n s r e a ) ; 又 称 为 犯 罪 犯 罪构成 的“ 法定说 ” , 是我 国刑 法基本原则—— 罪刑法 心理 ( g u i l t y mi n d ) ; ( 3 ) 合法辩 护 ( 1 e g a l d e f e n s e ) , 又称为 免责 定 的必然要求及合理归宿 。若 我们 仅将 犯罪构成作为理论来 理 由 。① 使 用 ,那 么现行实践 中我们对犯罪的判断标准显然是对罪刑 中国的犯罪构成概 念 法定原则 的根本性背叛 。 由于罪刑法定要求“ 法无 明文规定不 我国刑法 中并 没有 关于“ 犯罪构成 ” 的明文规 定 , 对 其含 为罪 , ”试 问犯罪构成作为犯 罪理论将如何 被应用 于司法 实 义及 属性 问题 的讨论早在上世纪 8 O年代就展开 , 但至今并无 践 ?“ 理论说” 学者在这一根本 性问题上难 以 自圆其说 。 定论 。其 中 , 犯罪构成的“ 法定说 ” 可谓主流观点 , 与其对立的 不可否认 , 法条 对“ 犯罪构 成” 的基本概念没有下定义 , 但 这并不 能否认犯罪构成本身的法定性 ,并 以此认 为法定性的 “ 理论说” 也较具有代表性 。 ( 一) 犯罪构成“ 法定 说 ” 不存在 。 反之我们认为 , 法律对犯罪构成本身做出了规定 。犯 “ 法定说” 通说主要采用 了如下观点 : “ 犯罪 构成 就是 我国 罪构成 的概念是一个理论性的概念 ,但这一 概念应 当是建立 否则 , 这一概 念 刑法所规定 的、决定某一具体行 为的社会危 害性及其程度 而 在法条对何为犯罪构成有所规定 的基础之上 , 为该行 为构成犯 罪所必 须 的一 切客观 和主观要 件 的有机 统 从何而来? ②’ ’ ( 三) 概念分歧并不否认 内在逻辑 由此看 出, 犯罪构成不是事物的抽象属性 , 而是犯罪 的社 “ 法定说 ” 或“ 理论说” , 是学界对于犯罪构成含义的争议 , 会危 害性在法律上的表现。 而这一概念上的争议并不 能推 出犯罪构成缺乏法定性这一本 ( 二) 犯罪构成“ 理论说” 质上的结论 。 事实上 , 所有争议 的最终都是为 了论 清犯 罪构 成 “ 理论说 ” 是 我国犯罪构成 理论上 与“ 法定 说 ”针锋相对 究竟是何本质这一 目的。亦 即, 从其 内在逻辑上看 , 概念分歧 的一种学说。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 为 : “ 犯罪构成是一种理论 , 既不能推导 出“ 犯 罪构成不是法律规定 ” 的结论 , 也 不能推断 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说明法律 的。 它本 身不是法律 , 也 不是权力 出“ 犯罪构成是法律规定” 的结论 。 究其本质 , “ 理论说 ” 根本无 机关对法律的解释。 而是在理论和实 际相结合 的原则指导下 , 法 从 其 本质 否认 “ 法定说” 。 对我 国《 刑法 》 规定 的构成犯罪 的各种要件 ( 因素 ) 的概括与说 三、 结语 明。” 根据这种理论 , 犯罪构成本身既不是法律更不是有权机 通过上述分析 我们可 以看 出, 犯罪构成 “ 理论 说 ” 深陷违 关的法律解释 ,其 本身是一个在刑法条文规定的基础上详尽 背罪刑 法定 原则 的泥淖而无法 自拔 。而罪刑法定作为我 国刑 阐述构成犯罪各种 条件 的理论体系。 法的基本原则 , 我们必须坚决加 以捍卫 。法律需要解释, 法律 二、 “ 法定说 ” 的合理性 的制定与解释应 以立法意 图为根据 , 但这样 的根 据却不需要 由于我 国刑法 上并 没有 明文规定 “ 犯罪 构成 ” 这一术语 , 在法条 中给予 明示 , 这正是法律 与理论 的界 限。 只有认清这一 于是有人 以此 为 由否认犯罪构成 “ 法定说 ” , 从 而认为犯 罪构 点 , 我们才不会 在犯 罪构成 的争论 中失去立足点。 成只是一种法律理论 。 注释 : ( 一) 犯罪 构 成 “ 法” 与“ 理” 的 激 烈碰 撞 ① 陈兴 良: 《 刑罚适用 总论 ( 上卷 ) 》 , 法律 出版社 2 0 0 1 年 1 . “ 法 理之争 ” 中的犯罪 客体 问题 1 1 月 第 三 次 印刷 , 第1 1 9 — 1 2 1页 。 犯罪构成 “ 法定说 ” 与“ 理论说” 的紧张关 系在 “ 犯罪客体 ” ② 高铭 喧, 马克 昌, 赵秉 志: 《 刑法学》 , 北京 大学 出版 社 , 这一概念 中得到根本体现。犯 罪客体是前苏 联刑 法理论 中的 高 等教 育 出版 社 , 2 0 0 7年 , 第5 6页 。 概念 ,用 以指代犯罪行为所侵 害的社会 关系——与犯 罪对 象 参考文献: 所 区别 , 而我国在 引入前苏联刑法理论的同时 , 也 引入 了犯 罪 f 1 1 刘生荣 巳 罪构成原理[ M 】 . 法律 出版社. 1 9 9 7 . 1 1 - 1 2 . 客体这一概念 。 f 2 1 张 明楷 . 犯罪理论原理[ M 】 . 武汉大 学出版社. 1 9 9 1 . 根据我 国犯罪构成理论通说 ,法定性是犯罪构成 的特 点 作者 简介 : 王蛟, 女, 四川 大学法 学院 2 0 1 1级 研究 生国 之一 。 而犯罪客体作为犯罪构成 的共同要件 , 应 当在刑法法条 际法 专 业 中得 以具体化 。 其后我们通读法条将 会发 现 , 有关犯罪客体 的 表述 , 只有刑法 总论条文给予了总体性界定。 然而在具体实践 中, 不同的罪行所侵害 的犯罪客体应 当是 不尽 相同的 , 显然刑
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反思
Legal S y st e m A nd Soci et y ■圈函墨圜—l i i i.竺堡!型!!f叁塑!圭塾金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反思苑芳琼摘要本文从犯罪构成的概念和属性入手,通过对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阐释,现实运用状况的反思对其进行整体的把握,探视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犯罪客体理论体系结构的繁冗、功能的混淆等方面的矛盾和不足,因而应当对传统犯罪客体理论进行改造,完善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关键词犯罪构成刑法理论犯罪属性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t i-马.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390-01我们要研究犯罪构成,首要的一点就是要弄清楚犯罪构成的概念,这对于建构犯罪构成的体系来说意义重大,是建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重要基础。
在肖中华的《我国刑法中犯罪构成概念的再探讨》中,列举了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其中有一种观点是“法律加理论说”,该学说认为,“犯罪构成是刑法所规定的成立某种犯罪所必需具备的各种主客观要件的总和。
是刑法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定罪量刑的基本理论依据。
”。
我比较赞同这种观点,将犯罪构成的属性理解为既是理论的学说又是法律的规定,理论的属性和法律的属性兼而有之。
一、犯罪构成的三大代表性体系1,传统的刑法理论认为犯罪构成体系是由四个要件构成的,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以及犯罪主观方面。
一行为要构成犯罪,四个方面的要件是必需同时具备的,缺少了其中任何一个要件都不能成立犯罪。
四个构成要件是处于一个平面之上的。
苏联的特拉伊宁在他的《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一书中全面地论述了犯罪构成的概念、意义以及犯罪构成理论的体系结构,提出了关于犯罪构成的许多问题。
而我国的犯罪构成的理论受苏联的影响非常大,长期以来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采用的是四要件的观点。
所谓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所谓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必须具备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和由这种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结果。
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反思
2 德、 . 日为 代表 的犯罪 构成 的三阶层 理 论。 罪构成是 由该 何确 定一个 行为足 否侵 犯 了法 益 , 犯 侵犯 了何种法益 , 足通过 其 则 当性 、 违法性 和有 责性 构成 , 三者 的关 系是层层 递进 的 。要 认 定 他三个 构成要 件来 说明的, 犯罪客 体只 是其 他三个构 成要件 说日 J 】
一
客 体, 传统 的刑法 学理论 对犯 罪客体 是这样 表述 的: 犯罪 客 体是 犯罪构 成 的三大代 表性 体系 1传统的 刑法 理论认 为犯罪 构成体 系是 由四个 要件构 成的 , 指我 国刑 法所 保护 的 ,而 为 犯罪行 为所侵 害 的社会主 义 } 会关 . J :
、
即犯罪 客体 , 犯罪 客观 方面 , 罪主 体以及 犯罪主 观方 面。一 行 系。一个 行为要 构成犯 , 必定足 对犯 客体 的侵犯 , 犯 了 犯 则 侵 为要构 成犯罪 , 四个方 面的要 件是 必需 同时具 备的 , 少了其 中 缺 犯罪 客 体 具有 了社会 危害 性 , 因此 才能构成 犯 。 一 个行为 任 何一 个要 件都不 能成 立犯稚 。四个构 成要件 是 处于一个 平 面 如果 不侵犯 客 体, 则其就 不具有 社会危 害性 , 不可 能被认 定为 就 之 上 的。苏联 的特拉 伊宁 在他 的 《 犯罪构 成的 一股学 说》 一书 中 犯罪 。犯罪 客 体等于 社会关 系 , 而社 会关 系属于 精神的 产物 , 它
能力, 能够 承担 刑事责 任的 的 自然 人或者 单位 。 旧主观方 面 是 性质 也就随 之发 生变化 , 所 暴露 了这种 理论 的随意 性 。 指 犯 主 体实施危 害社会 的行为时所 具有 的主观上 的心 态 , 括 包 其次 , 犯罪客体与 其他三 个构成要件 不应 当是并列的 处于同 个 层次 当中的 。 犯犯 客体实 际是 就是侵 害 了法 益, 么如 侵 那 敞意和过 失 。
关于我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
《关于我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2010年1月15日,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研究中心邀请了著名刑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高铭暄,著名刑法学家、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教授赵秉志,在华政举办了一场讲座,年过八旬的高铭暄主讲了第一个题目《关于我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赵秉志做了补充及点评。
以高铭暄为代表的老一代中国刑法人,坚守犯罪四要件构成理论,态度鲜明地反驳了主张犯罪构成三阶层理论的学者的观点。
其讲座内容大致如下:1. 四要件构成理论在我国的形成和发展,是历史的选择,有历史的必然性;2.我国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与其鼻祖——苏联时期犯罪构成理论,有五个不同之处;3.四要件构成理论相较于三阶层理论的优越性;4.必须认识到四要件构成理论的现实性和合理性,其适应我国司法的诉讼规律,利于公检法机关开展工作;5.四要件理论自建国以来便确立,具有稳定性。
以下是讲座文字记录,有些长,感兴趣的同学可以看看他是如何阐述上述五点的,非法学专业的同学不太熟悉具体法学理论,也可以从逻辑的角度,思考他的观点是否成立。
至于是非对错,对于这种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尚存巨大争议的问题,大家见仁见智。
高铭暄:我非常高兴能到华东政法大学做讲座。
我在上个世纪80年代来过华东政法大学,我对华东政法大学也很熟悉。
华东政法大学出了很多名人,比如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教授是来自我们华政的,这是我们的骄傲,他也是我的老朋友。
今天他的官很大了,但是我认为我们仍然是老朋友。
今天再次来到华东政法大学,我感到很亲切。
在座的有很多是检察系统和法院系统的同志,我要向你们致意。
今天我来这里做讲座,事先已经通知我,给我定了题目“关于我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
大家知道我国刑法学从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创建以来一直是坚持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四要件理论,也就是考察一个行为是不是构成犯罪,要从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个要件来分析。
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以不同犯罪论体系的比较为视角
404 ) 0 05 。
一
、
问题 的提 出
与责任 为 支 柱 构 建 犯 罪 论 体 系 为 妥 。 ②近 年 ” 来 , 来 越 多 的 国 内学者 出版 的刑 法学 专 著也 越
开始 采 用 德 目的 三 阶层 犯 罪论 体 系来 进 行 章 、
犯 罪构成理论 一 直是 刑法 理论 中最 具有 活 力 的一部分 。近年来 , 者们对我 国的犯罪构 成 学
理 论 改 造 的 范 本 。立足 于我 国 自身的 法 律体 系 , 正 确 理 解 我 国犯 罪 构 成 各 个 要 件 尤 其 是 犯 罪主 观 要 件 在 内涵 的前 提 下 , 对我 国犯 罪 论体 系加 以适 当 完善是 我 国犯 罪 构成 理 论 的应 有 出路 。
关 键 词 : 罪论 体 系; 犯 法律 文 化 ; 当行 为 ; 观要 件 正 主
构成 。可见 , 犯罪 构 成 理 论 是 刑 法理 论 界造 就 的产 物 , 目的是 为 司法 机 关 提 供认 定 犯 罪 的必 要辅 助手 段 。 因此 , 否 有 效 认 定犯 罪 就是 评 能 判某 一犯 罪构 成理 论 的终极 标准 。
来重 构我 国犯 罪构 成理 论 的呼声 似乎 占据 了上 风。陈兴 良教授认 为 : 四要件 犯 罪构 成 的结 构 “
性 缺陷 , 决定 了四要 件的犯罪构成不 可避免地 被 颠 覆的最终命 运 ……而 我 国的刑 事诉 讼法 则 对
其 实 , 论是 全 盘 引进 德 日的三 阶层 犯 罪 不 体 系还 是 以此 为 根 据 进 行 改 造 , 涉 及 “ 律 都 法
根 于一 个 民族 的历史 之 中 , 而且 其 真 正 的源 泉
乃是 普遍 的信 念 、 习惯 和 民族 的共 同意 识 。法 律就 像 语 言一 样 , 不是 专 断 的 意志 也不 是 刻 既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文关键词: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行政性控辩审三方辩护权论文摘要:本文通过对中国传统的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的分析,说明这种四要件理论的行政性太大,行政的宗旨是效率,而不是司法所追求的正义,所以四要件理论需要改进,从而得出犯罪构成即定罪的过程应该是在控辩审三方的共同参与下,在程序性的互动过程中达成的结论,并通过保留被告人的辩护权来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
一、引言对于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的认识和评价,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人建议采用二要件论(即去掉客体、主体和主观合并成主观构成要件),也有人建议采用大陆法系的三阶层论,还有人认为还是四要件论比较适合我国的国情。
对于以上各家之言,笔者都不作多的评论,只想从当前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的四要件论来阐述我国现在采用的四要件对于人权保障、社会保护和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
二、我国犯罪构成的要件我国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认为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主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包括四个方面:(一)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二)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在客观上的外在表现,其中主要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三)犯罪主体,指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单位也可以成为部分犯罪主体;(四)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的所抱的心理态度,包括故意、过失以及目的。
中国刑法学界的学者对犯罪构成的四个一般要件如何进行逻辑排列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笔者认为各有其正确性,本文只是想讨论犯罪构成要件理论,所以它们的逻辑排列顺序不作过多分析。
中国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在初创的社会条件下反映了一定的客观规律,并不是一无是处,但是在现在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它就有了一定的局限性,因为它带有很强的国家本位色彩在里面,它是从行政人员,这里指公检法人员的角度来判断什么是犯罪的构成要件的。
我们可以从现实和公检法人员处理案件的例子来看,比如发生了一起案子,办案人员会从以下的角度来看待这起案子的行为人是否有罪:1.到底出了什么事情,即发生了特定的事情,客观方面的要件;2.谁干的,即是否是正常的成年人,犯罪主体;3.为什么要这样干,即犯罪的主观方面;4.危害如何,危害大小,即犯罪的客体。
这也是中国一般办案人员的思维,这种四要件说也叫平面耦合式的四要件论,采用了单边主义的立场,即是从政府的立场来判断什么是犯罪,这种观点是借鉴苏联的,中国的社会主义社会也是在苏联的指点下建立的,所以中国的很多东西都是继受苏联而来,包括苏联的行政方面,在很大程度上是中央集权的。
这种因为四要件论而采取的办案思维的确是不利于中国的法治建设的。
[!--empirenews.page--] 三、犯罪构成由控辩审共同解决的模式从当今社会的现象来思考,笔者认为,犯罪构成即犯罪认定是司法活动,而不应该是行政活动,而四要件论是一个行政平台,而不是司法平台,在这里没有话语权,不能确保辩护方的辩护权,四要件只有逻辑意义,只有行政性,但是没有司法程序性。
司法应该体现的是公平和正义,所以应该由仲裁者,原告,被告三方同时处于同等的地位,即三方处在相当于等边三角形的三个顶点,在这种格局中任何一种力量都不占有绝对压到趋势。
然而当今中国这个纽带社会中,行政权利对司法活动的干预和干扰很大,弄的百姓闻官色变,不愿意与官方扯上官司,或与官方的纽带人扯上官司,宁愿吃点亏,这种现象对于我国的法治建设是一点好处都没有的,更可能是妨碍中国的法治建设,而且四要件论和法治没有内在的关系。
所以说为了中国的法治建设,笔者认为应该在犯罪构成中留有被告人的发言权和辩护权,犯罪构成应该是控、辩、审三方来共同解决的来判断一个人是否有罪的话语模式,犯罪构成首先是一个程序的概念,然后是一个实体的概念。
把辩护权设置在犯罪构成中,那么辩护权是如何体现出来的呢?笔者认为,应该首先是控方进攻,然后辩方防卫;接着辩方进攻,最后是控方防卫。
在这一来一去的回合中,实现辩方的辩护权,也可以体现司法的公正,即犯罪构
成可以通俗的解释为:三把钥匙(控、辩、审三方)开一道门(行为人到底有没有罪,是什么罪)。
同时犯罪构成也离不开诉讼,诉讼程序与实体概念应该匹配,就像火车和轨道匹配一样,这仍然依赖于司法制度和诉讼制度的改革,因为我们国家不管是过去还是现在一直是重实体而轻程序,这个程序也就是走走过场,所以四要件的犯罪构成,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这种四要素的犯罪构成理论已经出现了它的弊端。
当然即使看不到程序也有决定实体的意义,因为刑事诉讼就是要排除一切合理性的怀疑。
比如,在大陆法系的国家,这样就体现了实体性的意义:有构成要件的该当性,接着就是说有违法性,在这一层次,我的行为有阻却事由,既是防守,又是进攻;然后就是责任性,在这一层次,我具有责任阻却事由,从而引起法庭的合理怀疑。
又比如控告某人行为构成了构成要件的该当性,则我的行为有违法阻却事由,是举证责任,而不是证明,被告人没有义务自证其罪,检察官去排除法庭的合理怀疑,有证明的义务,而不是举证;接着就是我有责任阻却事由。
这两个例子均体现了辩护权在犯罪构成中的运行模式,也体现了实体的意义。
我们都知道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是三阶层论,给了被告人更多的进攻机会,具有程序意义,如果不进行刑事诉讼的改造,或者在我国现实状况下,笔者认为还是用四要件很民主时,可以改用三阶层论。
四、结语笔者认为通过本文对犯罪构成理论的认识和评价,人们也许会从新的角度来审视犯罪的构成要件是否合理,也许会规定新的犯罪的构成要件,从而使得被告人有更大的话语权,这样有利于在法治实践中程序概念的形成,让人们知道程序正当比实体正义更好控制,更容易实现公正,最终从根本上实现中国的司法正义,实现社会的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