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事故应急救援措施(doc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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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事故应急救援措施(doc 4)
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对事故的应急救援和事故抢救工作作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建立、事故的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人员和装备以及组织事故抢救等内容。
所谓事故是指人们在实现其目的的行为过程中,突然发生的、违背人们原来意志的,并迫使其有目的的行为暂时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其有三层意思:一是讲事故发生的背景,即“在人们实现某种目的的行为过程中”,如煤矿或其他矿山的开采活动、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等;二是讲事故的突发违意性,即事故是“突然发生并违背原来意志的”;三是讲事故的后果,即“迫使人们有目的的行为暂时或永远终止”。《安全生产法》主要针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作了规定。
一、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生产安全事故按事故发生的原因可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按事故造成的后果可分为:人身伤亡事故和非人身伤亡事故。
人身伤亡事故又称因工伤亡事故或工伤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在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造成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人体的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导致负伤肌体暂时地或长期地丧失劳动能力,甚至终止生命的事故。工伤事故按伤害的严重程度可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按照目前的划分标准,死亡事故按伤亡人数多少又可分为:
1.一般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至2人(多人事故时包括轻伤和重伤)的事故;
2.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
3.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
非人身伤亡事故是指未造成人身伤亡的设备事故和其他事故
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必要性
要想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减少事故中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建立就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首先,通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能总结以往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和工作重点,提出预防事故的思路和办法,是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需要;其次,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能保证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及时出动,并有针对性地采取救援措施,对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意义重大;第三,专业化的应急救援组织是保证事故发生后及时进行专业救援的前提条件,能有效避免事故施救过程中的盲目性,减少事故救援过程中的伤亡和损失,降低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援成本。
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此规定是针对当前我国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的现状作出的,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这里的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时的主要职责是做好组织工作,即组织有关部门具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组织制定和实施,此项要求在《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中作出了规定。
2.“有关部门”主要包括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公安消防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计划、财务主管部门,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由各地方人民政府自定。
3.应急救援预案主要包括:(1)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机构;(2)应急救援预案的日常协调和指挥机构;(3)相关部门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和分工;(4)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5)应急救援组织状况和人员、装备情况;(6)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7)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紧急处
置措施、人员疏散措施、工程抢险措施、现场医疗急救措施;(8)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社会支持和援助;(9)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的经费保障;(1 0)应急救援预案的其他内容。
四、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是保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实施的组织保障,主要包括应急求援指挥系统、应急救援日常值班系统、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应急救援技术支持系统、应急救援组织及经费保障系统。
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建立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这在《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八条中作了明确规定。
建立省、市、县三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时,要统筹兼顾、合理规划、明确分工、相互协调,做到应急救援能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组织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人员、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等作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层意思:
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2.当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时,如个体矿山等既可以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也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此处的兼职可以是内部人员兼职作应急救援人员,也可以是其他专业应急救援组织的人员兼职。
3.所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不管其生产经营规模大小,均应当配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4.专职或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应当进行专门的应急求援培训,具备相关的应急救援知识,适应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熟练掌握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使用并持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