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看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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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2003年版] 主编:吴汉东

第一编总论

1-1 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

知识产权,是人们

..对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广义的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新植物品种权等各种权利。广义的知识产权范围,目前已为两个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所认可:1967年签订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94年关贸总协定缔约方签订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

狭义的

...知识产权,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应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狭义的知识产权可分为两个类别:一类是文学产权(literature property),包括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邻接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industrial property),主要是专利权和商标权。

2-2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可简答或论述)

知识产权,它是新型的

..财产权。

...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知识产权与相关权利的本质区别,不是所谓该项权利的无形性,而在于其客体即知

识产品的非物质性

....特征。

⑴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

⑵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

⑶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关于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

⑴专有性

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它同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

⑵地域性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仅限于本国境内。

⑶时间性

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

7-3 知识产权法的概念、体系及地位(了解)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知识产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国际上通行的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一种专门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法的地位,是指它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从世界范围说,知识产权基本上采用单行法的立法体例。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知识产权属于民法的范畴。

知识产权法并没有独特的、仅属于它自己所有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因而不具有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条件。

第二编著作权(重点)

第一章著作权概述

12-4 著作权的概念及其演变

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专利权利。

原始版权保护制度最早起源于我国宋朝,宋神宗继位(公元1068年)之前,朝廷曾颁布有“禁擅镌”的命令。1910年清政府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

欧洲第一个要求享有“作者权”的是——德国马丁路德。《对印刷商的警告》。

170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世界上第一个著作权法《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之权利法》,即《安娜法令》。

14-5 著作权与所有权的区别(可简答或论述)

⑴标的不同

所有权的标的是动产和不动产等有体物,所有权主要表现为对有体物的支配权。著作权则不同,它的标的是无形的人类精神与智力活动的成员,是思想或情感的一定表现,故著作权的独点性完全出自法律的规定,面不是由于标的物本身的性质。

⑵权利的完整性不同

所有权作为绝对权利,其属性是最完整的,它既不受时间的限制,也不受地域的限制。著作权虽然也是一种绝对权利,但受理时间、地域和权利本身的种种限制,并最后丧失,直至进入公有领域。

15-6 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区别(可简答或论述)

著作权与专利权虽然同属知识产权类型,但由于专利权是工业产权的一种,著作权是文学产权的一种,两者存在着诸多方面的区别。

⑴保护对象不同

著作权保护的并非作品的思想内容,而是表达该思想内容的具体形式。专利权则不同,专利法所保护的是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它抛表达形式而直接深入到技术方案本身。

⑵保护条件不同

著作权并不要求保护的作品是首创的,而是独创的。而对于同一内容的发明,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这是“独创性”与“首创性”即两者保护条件的差异。

⑶权利产生程序不同

当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均伴随着作品的创作完成而自动生成,无须履行任何注册登记手续。专利权的产生需要专利机关的特别授权,经过申请、审查、批准、公告、颁布发专利证书等程序才能产生。

⑷适用领域不同

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主要涉及文学、艺术领域,而专利权主要发生在工业生产领域,与产品的技术方案息息相关。

17-7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并于1991年6月1日正式实施。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

19-8 中国著作权法的主要原则(多选)

⑴保护作者权益原则

⑵鼓励作品传播的原则

⑶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协调一致的原则

⑷与国际著作权制度发展趋势保持一致原则

第二章著作权的主体

23-9 著作权主体的概念及分类

著作权主体或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国家也可能成为著作权主体。

著作权主体的分类:

㈠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

原始主体,是指在作品创作完成后,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在不存在其他基础性权利的前提下对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继受主体,是指通过受让、继承、受赠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全部或一部分著作权的人。继受主体享有的权利是从原始主体处取得的,并以他人原有著作权的合法存在为条件。

㈡内国主体与外国主体

内国主体与外国主体是以著作权人所具有的国籍为标准而分类的。

⑴中国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无论是否发表,都可依据著作权法直接取得著作权;

⑵外国人的作品则需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才能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

⑶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或经常居住地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法律保护。

⑷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我国法律的保护。

㈢完整主体和部分主体

这是根据著作权主体所享有的著作权的完整程度不同而划分的。

著作权完整主体,指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全部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的作者。

著作权部分主体,是指通过转让或继承关系而取得部分著作权的人。

25-10 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作者(作者所具备的条件)

㈠作者首先是自然人

作者须具备以下条件:(简答)

⑴作者是直接参与创作的人;

⑵确认作者的方法是,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即为作者;

⑶作者通过创作活动,产生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

㈡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特定条件下也视为作者

在著作权法领域,法律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也能将不具备生命力和创造力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拟制为作者。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2款的规定即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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