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违约、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部分案例分析题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第十~十二章货物的索赔、不可抗力、仲裁【案例1】某贸易商以FOB价向国内某厂订购一批货,在买卖合同中订明如工厂未能于7月底以前交运,则工厂应赔付货款5%的违约金,后因工厂交货延迟5天,以致贸易商被其买方索赔为货款的3%,请问:贸易商是否可依约向工厂索赔?索赔5%还是3%?【分析】工厂延迟交货,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贸易商与工厂签订的合同,因合同中预先已就此种行为作出了赔付5%违约金的规定,所以贸易商完全可以依约向工厂索赔,因为合同是索赔的依据。
贸易商在向工厂索赔时应索赔货款的5%。
因为他们之间的合同规定是5%,贸易商索赔金额,应依据他跟工厂的合约,而不受他与买方之间的约定的限制与影响。
【案例2】国内某公司与某外商签订一份农产品出口合同,签约的日期为9月1日,合同规定装船日期为10——12月份。
但9月中旬以后,国内市场该产品价格上涨,该公司因亏损过高不能出口,经查发现国内市场产品涨价的原因是7月中旬产地曾发生过严重水灾,货源受损所致。
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是否可以利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免除责任?本案中我方应吸取什么教训?【分析】在此种情况下我方不能利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免除责任。
因为出口公司不能出口不是由于不可抗力事故导致他不能履行义务,而是由于自己的过失,没有对供货市场做深入的调查,没有正确报价造成的。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在货物买卖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订约者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又无法事先采取措施的意外事故,以致于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
本案例的发生严重水灾很明显是发生在签约之前,出口方完全可以通过调查,然后在签约时制定一个合理的价位。
本案例告诉我方:(1)做任何贸易都应做好市场调查工作;(2)进行合理的报价;(3)对不可抗力事故要做到真正理解。
【案例3】我外贸公司接到国外进口方开来的信用证,证内规定“数量500箱,5月份装运”。
我外贸公司遂即备货准备5月1日正式装运,但由于发洪水,该批货一直延至6月1日才装运。
最新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商品检验及索赔仲裁不可抗力
第七章商品检验案例1 重量单与净重检验证书一样吗进口方委托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上规定:卖方须提交“商品净重检验证书”。
进口商在收到货物后,发现除质量不符外,卖方仅提供重量单。
买方立即委托开证行向议付行提出拒付,但货款已经押出。
事后,议付行向开证行催付货款,并解释卖方所附的重量单即为净重检验证书。
问:(1)重量单与净重检验证书一样吗?(2)开证行能否拒付货款给议付行?分析:(1)商品净重检验证书是由商检机构签发的关于货物重量的公证文件,而重量单为发货人所出具的货物重量说明文件,二者是不同的。
(2)信用证中要求卖方提供商品净重检验证书,而议付行误以为重量单即商品净重检验证书,则议付行必须为此过失承担责任。
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开证行有权对议付行拒付,而议付行可向出口商追索押汇款项。
案例2 检验条款的索赔期限不可忽视1998年11月,我某公司与香港一公司签订了一个进口香烟生产线合同。
设备是二手货,共18条生产线,由A国某公司出售,价值100多万美元。
合同规定,出售商保证设备在拆卸之前均在正常运转,否则更换或退货。
设备运抵目的地后发现,这些设备在拆运前早已停止使用,在目的地装配后也因设备损坏、缺件根本无法马上投产使用。
但是,由于合同规定如要索赔需商检部门在“货到现场后14天内”出证,而实际上货物运抵工厂并进行装配就已经超过14天,无法在这个期限内向外索赔。
这样,工厂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进行加工维修。
经过半年多时间,花了大量人力物力,也只开出了4套生产线。
请对该案例进行分析。
分析:该案例的要害问题是合同签订者把引进设备仅仅看作是订合同、交货、收货几个简单环节,完全忽略了检验、索赔这两个重要环节。
特别是索赔有效期问题,合同质量条款订得再好,索赔有效期订得不合理,质量条款就成为一句空话。
大量事实说明,外商在索赔有效期上提出不合理意见,往往表明其质量上存在问题,需要设法掩盖。
如果你只满足于合同中形容质量得漂亮词藻,不注意索赔条款,就很可能发生此类事故。
案例分析样题
一、国际贸易实务违约、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部分案例分析题1、有一份CIF合同,合同规定在9月15日以前装船,但在同年8月20日,卖方所在地发生地震,由于卖方存货的仓库距震中较远,因此货物未受到严重损失,仅因交通受到破坏而使货物不能按时运出。
但事后,卖方以不可抗力为由通知买方撤销合同,买方不同意。
试分析:卖方的主张对否?答:(1)卖方以不可抗力为由通知买方撤销合同的主张是不对的。
(2)本案例涉及不可抗力问题,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推迟履行合同;不可抗力的后果有两种,一种是延期履行合同:即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后果并不是十分严重,有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性。
另一种是解除合同:即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后果严重,完全排除了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性。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规定:合同签订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订约时无法预见和事后不能控制的障碍,以致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则可免除责任。
(3)结合本案例:卖方存货仓库距震中远而未受严重损失,交能影响对合同所产生的实际影响程度尚不至于达到使合同完全履行的程度,只是暂时对合同履行造成一定影响,故卖方以不可抗力为由通知买方撤销合同,而只能同买方协商将合同延期履行。
2、某公司以CFR对德国出口一批小五金工具,合同规定货到达目的港后30天内检验,买方有权凭检验结果提出索赔。
我公司按期发货,德国客户也按期凭单支付了货款。
可半年后,我公司收到德国客户的索赔文件,上称:上述小五金工具有70%锈损,并附有德国某内地一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
对德国客户的索赔要求,我公司应如何处理?答:(1)我公司可拒绝德国客户的索赔要求。
(2)这个安全CFR条件下商品质检索赔问题,根据国际惯例,按CFR条件成交,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的船舷,货物在越过装运港船舷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索赔是有期限的,超过索赔期限的索赔,对方有权拒绝;索赔是要有索赔依据的,索赔的商检证书的开出地点机构应符合合同规定,否则有权拒绝。
国际贸易操作实务17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
11
活动二 了解不可抗力与仲裁
国内某出口商与外商签订农产品合同,签约日为9 月1 日,合同规定装运日期为10 ~ 12 月。但9 月中旬以后国内市场上该商品的价格上涨,该公司因亏损过高不能出口 。经查发现国内市场产品涨价的原因是7 月中旬产地发生过严重水灾,货源受损所致。
请问我方能否用不可抗力条款免除责任?我方应吸取什么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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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二 了解不可抗力与仲裁
3.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3)仲裁规则:按照国际惯例的解释,原则上采用仲裁地的仲裁规则。但是某些仲裁机构也允许根据双方 当事人的约定,采用仲裁地以外的其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 4)仲裁效力:是指由仲裁庭做出的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约束力,是否为终局性,能否向法院起 诉变更裁决。
3
项目十七 索赔、不可抗力、仲裁 一、进出口货物的索赔
索赔是指遭受损害的一方向违约方提出赔偿的要求。 1.属于卖方责任而引起买方索赔的主要有: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和合同不符;卖方未 按期交货;卖方其他违反合同或法定义务的行为。 2.属于买方责任而引起卖方索赔的有:买方未按期付款;未与时办理运输手续;未与时开立信用证 ;买方其他违反合同或法定义务的行为。
国际贸易操作实务
第四篇 进出口业务的后续处理篇
1
项目十七 索赔、不可抗力、仲裁
1
掌握进出口货物索赔
2
了解不可抗力和仲裁
2
项目十七 索赔、不可抗力、仲裁
我方售货给加拿大的甲商,甲商又将货物转售给英国的乙商。货物抵达加 拿大后,甲商已经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仍将原货物运往英国。乙商收到 货物后,除发现货物有质量问题外,还发现有80包货物外包装破损,货物短少 严重,因而向甲商索赔,甲商又向我方提出索赔,问我方是否应该赔偿,为什 么?
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案例分析
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案例分析1、我国某公司签定了一份以即期信用证付款的FOB合同,进口食品1000箱。
接到对方的装运通知后,该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和战争险。
对方公司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及其他有关单据向银行收妥货款。
但货到目的港后,经复验发现以下情况:(1)、200箱货物内含有大肠杆菌,超过我国标准。
(2)、实收货物998箱,短少2箱。
(3)、有15箱货物外表情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工短少60公斤。
请分析上述情况,进口商应分别向谁索赔,并说明理由。
2、我某公司与澳大利亚商人签订小麦进口合同200万吨,交货期为某年5月份,但澳大利亚在交货期年度遇到干旱,不少小麦产区欠20%,而且当年由于苏联严重缺粮,从美国购买大量小麦,导致世界小麦价格上涨,澳商提出推迟到下年度履行合同,中方是否可以同意?3、我某公司匈牙利出口水果一批,支付办法货到验收后付款。
货到经买方验收后发现水果总重量缺少10%,而且每个水果的重量也低于合同规定,匈牙利商即拒付款,也拒绝提货。
后来水果全部腐烂,匈海关向中方收取仓储费和处理水果费用5万美元。
问中方应如何办?4、我国某公司与新加坡一家公司以CIF新加坡的条件出口一批土产品,订约时,我国公司已知道该货物要转销美国。
该货物到新加坡后,立即转运美国。
其后新加坡的买主凭美国商检机构签发的在美国检验的证明书,向我提出索赔。
问,我国公司应如何对待美国的检验证书?为什么?5、在希普顿.安德逊公司诉威尔兄弟公司一案中,交易双方在履行买卖小麦的合同时,卖方交货重量比合同许可的限度4 950吨多出55磅,当时按合同价算,价款总值为4万英镑以上,而55磅小麦仅值4先令,卖方并未对这4先令提出要求。
尽管如此,买方仍以超重为由拒收整批货物,于是卖方便将该批货物赔本出售,然后以买方无理拒收货物为由,向买方提出损失赔偿要求,并诉诸法院。
法官根据本案情况,判决买方无权拒收货物,卖方终于胜诉。
6、1999年8月12日,买卖双方按信用证付款条件签订了两份买卖金属硅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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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第十~十二章货物的索赔、不可抗力、仲裁【案例】某贸易商以价向国内某厂订购一批货,在买卖合同中订明如工厂未能于月底以前交运,则工厂应赔付货款的违约金,后因工厂交货延迟天,以致贸易商被其买方索赔为货款的,请问:贸易商是否可依约向工厂索赔?索赔还是?【分析】工厂延迟交货,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贸易商与工厂签订的合同,因合同中预先已就此种行为作出了赔付违约金的规定,所以贸易商完全可以依约向工厂索赔,因为合同是索赔的依据。
贸易商在向工厂索赔时应索赔货款的。
因为他们之间的合同规定是,贸易商索赔金额,应依据他跟工厂的合约,而不受他与买方之间的约定的限制与影响。
【案例】国内某公司与某外商签订一份农产品出口合同,签约的日期为月日,合同规定装船日期为——月份。
但月中旬以后,国内市场该产品价格上涨,该公司因亏损过高不能出口,经查发现国内市场产品涨价的原因是月中旬产地曾发生过严重水灾,货源受损所致。
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是否可以利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免除责任?本案中我方应吸取什么教训?【分析】在此种情况下我方不能利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免除责任。
因为出口公司不能出口不是由于不可抗力事故导致他不能履行义务,而是由于自己的过失,没有对供货市场做深入的调查,没有正确报价造成的。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在货物买卖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订约者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又无法事先采取措施的意外事故,以致于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
本案例的发生严重水灾很明显是发生在签约之前,出口方完全可以通过调查,然后在签约时制定一个合理的价位。
本案例告诉我方:()做任何贸易都应做好市场调查工作;()进行合理的报价;()对不可抗力事故要做到真正理解。
【案例】我外贸公司接到国外进口方开来的信用证,证内规定“数量箱,月份装运”。
我外贸公司遂即备货准备月日正式装运,但由于发洪水,该批货一直延至月日才装运。
当该公司凭月日的已装船提单向银行议付时却遭银行拒付。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第12章 索赔与理赔、违约与违约救济
12.8包装不当未引起重视受损案
• 根据法律,双方的责任应如何界定?
• 法商承担包装缺陷造成的货损,我方承担未及时采取措施 导致扩大的损失。——此案也缺少相应的法律规定的内容 支持——书本上需要增加。 • 《公约》第77条规定,“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 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该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 起的损失,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如果他不采取这种措施, 违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失赔偿中扣除原可以减轻的损 失数额。”这是答案的依据。
• 18.因进口商未按合同规定预付货款,出口商几 次催促无效后要求解除合同。但进口商声称如果 解除合同,卖方将丧失获得按合同违约金条款获 得补偿的权利。根据《公约》规定,你认为进口 商的说法正确吗?
• 参见12题。
12.3出口罐头规格不符被退货
• 进口方不接受的可能原因是什么?根据法 律,他是否可以用撤销合同作为违约救济 方法?
• 包装不合格,外商有权拒收。可能的原因 有:货物价格下跌,不想接受;此包装不 适销(如当地习惯消费每罐100克),自改 包装费用太高。
12.4未按期完成全部货物导致客人 取消合同案
第12章 索赔与理赔、违约与 违约救济
12.1 FOB买方不按时派船与货损纠 纷
• C商的要求是否合理?如果检验条款规定 “出口方检验、进口方复验”的话,K的质 量索赔能否成立。 • C要求支付仓储保管费的要求合理,即使对方未
接货,C对保管不善导致货物质量问题也应付责 任——除非不可抗力。“中国商品检验局证明为 最后依据”,也只能适用于结汇,像这类货物应 有保质期责任。
• 5.《公约》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期限是如何规定 的?
国际贸易实务习题五(第五章节 商品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
国际贸易实务习题五(第五章商品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一、名词解释1、不可抗力2、仲裁3、索赔与理赔4、仲裁协议二、填空1、我国关于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标准,凡合同或信用证有明确规定的,按,凡合同无明确规定的,首先采用,无此标准的,采用,这两项标准都没有时,采用。
2、常见的商品检验检疫证书有,,,,,,,。
3、我国选择仲裁地点的做法是:第一选择,第二选择,第三选择,为解决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问题,我国在年参加了《公约》,该公约简称。
4、《公约》把违约分为和;而英国货物买卖法把违约分为和。
5、解决贸易争议的方式主要有:,,,。
三、判断题1、在国际贸易中,对所有的进出口货物都必须进行检验检疫并出具证书。
()2、法定检验检疫和鉴定业务都具有强制性。
()3、我方与美国国商人签约进口某化工产品,在约定交货期前,美商生产上述产品的工厂之一因爆炸被毁,该商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除交货责任。
对此我方应予同意。
()4、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是无效的。
()5、在我国的对外贸易中,不论仲裁地点选在何国,一般都采用中国的仲裁规则。
()6、一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法院提请诉讼,要求重新审理。
()7、我国迄今尚未参加联合国《1958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故我国不受该公约的约束。
8、买卖双方为解决争议而提请仲裁时,必须向仲裁机构递交仲裁协议,否则仲裁机构不予受理9、申请国际仲裁双方当事人应有仲裁协议,而向法院起诉,一方可以起诉,无须事先征得对方同意。
()10、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因而若任何一方当事人拒拒不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仲裁机构申请强制执行()11、仲裁协议可由买卖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达成,也可在争议之后达成,但买卖双方最好在买卖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12、国际贸易中,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直接的法律后果不一定是解除合同。
()13、凡是由于自然原因和/或社会原因所造成的意外事故均属不可抗力事件。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附答案)2
EXW某公司按EXW条件出口一批电缆,但在交货时,买方以电缆的包装不适宜出口运输为由,拒绝提货和付款,问:买方的行为是否合理?1、买方的行为是不合理的,我方应拒绝。
2、本案例涉及EXW条件下交货的问题,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在EXW术语中,除非合同中有相反规定,卖方一般无义务提供出口包装,如果签约时已明确该货物是供出口的,并对包装的要求作出了规定,卖方则应按规定提供符合出口需要的包装。
3、结合本案例,卖方在交货时以电缆的包装不适宜出口运输为由拒绝提货和付款,并没有说不符合合同规定,由此说明,在合同中并无有关货物包装的规定,根据惯例,故买方以此借口拒付货款和提货理由是不充分的.FCA我国江苏某食品进口公司公司在某年3月与越南金兰市某出口公司签订了购买2350公吨咖啡豆的合同,交货条件是FCA金兰每公吨870美元,约定提货地为卖方所在地。
合同中规定,由买方在签约后的20天内预付货款金额的25%作为定金,而剩余款项则由买方在收到货物之后汇付给卖方。
合同签订后两星期内,买方如约支付了25%的定金.当年5月7日,买方指派越南的一家货代公司到卖方所在地提货,此时,卖方已装箱完毕并放置在其临时敞蓬仓库中,买方要求卖方帮助装货,卖方认为货物已交买方照管,拒绝帮助装货.两日后买方再次到卖方所在地提货,但因遇湿热台风天气,致使堆放货物的仓库进水,300吨咖啡豆受水浸泡损坏.由于货物部分受损,买方以未收到全部约定的货物为由,仅同意支付40%的货款,拒绝汇付剩余的35%的货款.于是,买卖双方产生争议,经过协商未果,因此,买方于当年7月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南方某分会提出申诉.试问:(1)根据《2000通则》的规定,卖方的交货义务是否完成?(2)买卖双方孰是孰非?(3)仲裁机构将如何裁定?答案要点本案例主要涉及到FCA术语中风险转移地点的问题。
按照《2000通则》的解释,在FCA 术语下,根据《2000年通则》的规定,交货在以下时候才算完成:(1)若指定的地点是卖方所在地,则当货物被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代表买方的其他人提供的运输工具时;(2)若指定的地点不是卖方所在地,而是其他任何地点,则当货物在卖方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或由卖方选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的处置时。
国贸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国际贸易日益频繁,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复杂。
本案例涉及的是一起国际贸易合同纠纷,主要涉及合同法、国际贸易法以及国际货物运输法等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A公司,位于我国某沿海城市,主要从事进出口贸易业务。
被告:B公司,位于某外国城市,主要从事同类产品的出口业务。
(二)纠纷事实2018年5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贸易合同,约定由B公司向A公司出口一批货物,货物价值为100万美元。
合同约定采用CFR术语,货物在装运港装船后,B公司应立即通知A公司货物已装船,并提供装船通知及提单。
合同还约定,如因货物质量、数量等问题导致A公司遭受损失,B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8年6月,B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装船,并向A公司提供了装船通知及提单。
A公司在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与B公司进行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A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承担货物质量问题的赔偿责任。
(三)争议焦点1. 货物质量问题是否属于B公司的责任?2. A公司是否已尽到及时检验货物的义务?3. 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三、法律分析(一)货物质量问题是否属于B公司的责任1. 合同法角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B公司作为卖方,有义务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根据合同约定,B公司应承担货物质量问题的赔偿责任。
2. 国际贸易法角度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35条规定:“卖方应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对风险移转到买方时所存在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负有责任,即使这种不符合同情形在该风险移转到买方之前就已经存在。
”在本案中,B公司作为卖方,在货物风险转移至A公司之前,已存在货物质量问题的情形,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国际贸易实务违约、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违约、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案例分析国际贸易实务违约、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国际贸易实务中的违约、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问题。
以下将分别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和解释。
二、违约问题1. 定义:违约是指合同各方在约定期限或履行条件下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
2. 违约类型:主要分为实质性违约和形式性违约。
3. 违约责任: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主张自己的权益,比如索赔和解除合同等。
三、索赔问题1. 定义:索赔是指受损害方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违约方赔偿被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行为。
2. 索赔条件:一般来说,索赔需要具备以下条件:违约责任、实际损失、因果关系和合理预防损失。
3. 索赔方式:索赔可以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进行。
四、不可抗力问题1. 定义: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预见不到的、无法控制的、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或事件。
2. 不可抗力影响: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一般会使合同的履行变得不可能或者严重困难。
3. 不可抗力免责: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影响的一方可以主张免责,即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
五、仲裁问题1. 定义:仲裁是指将争议交由第三方公正、独立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2. 仲裁程序:仲裁程序包括仲裁请求、仲裁庭组成、听证会、证据和辩论、裁决和执行等环节。
3. 仲裁效力:仲裁裁决具有和法院判决相同的法律效力,并且在国际贸易中普遍受到认可和执行。
附件:1. 相关合同及附件2. 相关证据材料法律名词及注释:1. 违约责任:指违约方应承担的赔偿或履行责任。
2. 实质性违约:指违约方未能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
3. 形式性违约:指违约方未能履行合同的次要义务。
4. 索赔条件:指索赔所需要满足的一些必备条件。
5. 因果关系:指索赔方要证明违约行为与实际损失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6. 合理预防损失:指索赔方应采取合理的措施来预防或减少损失。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及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及答案【篇一: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及答案】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及答案(一)第一章国际贸易的基本流程和适用的法律案例讨论 1.2001 年12 月,中国天津a 公司与某国设在中国广州的外商独资企业b 公司在大连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b 公司向a 公司出售一批移动电信设备,总金额为200 万美元,交货地点在a 公司设在沈阳的仓库。
合同进一步规定,双方当事人如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进行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则自愿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仲裁,其结果为终局性的,对双方均产生约束力,并明确双方所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1980 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试分析,双方当事人对上述合同条款所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是否恰当?答案要点目前,在国际上,与国际贸易关系较为密切的国际贸易条约主要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公约》的宗旨是以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为目标,在确立有关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统一原则时,照顾到不同社会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国家,以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各国间的友好关系。
我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最早成员国之一,但在1986 年核准《公约》时, 对《公约》提出了两项重要的保留:其一是对《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
《公约》规定,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处于不同的国家,而且这些国家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就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即该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处于不同的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
该公约又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处于不同的国家,即使他们的营业地所在国不是公约的缔约国,但如果按照国际私法的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该公约亦将适用于这些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对此,我国提出了保留,即认为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营业地分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答案第9章 货物的检验与索赔不可抗力、仲裁(答案)
第9章货物的检验与索赔不可抗力、仲裁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以仲裁方式解决贸易争议的必要条件是( A )A、双方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B、双方当事人订有合同C、双方当事人无法以协商解决D、一方因诉讼无果而提出2、在合同中对卖方较为有利的索赔期限可规定为( D )。
A、货物运抵目的港(地)后xx天内B、货物运抵目的港(地)后卸离海轮后XX天C、货物运抵最终目的地后XX天内D、货物装上船后XX天内3、在众多检验商品品质的方法中,最常用的是(C )A、装运港检验B、目的港检验C、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D、装运港检验重量、目的港检验品质4、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作为卖方的A公司和作为买方的B公司,B在合同签订后将10万美元定金先付给A公司,后A公司没有履行合同,问A公司应该返还B公司多少万美元( B )A、10B、20C、5D、25(一)定金的含义:合同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预付一定金额给另一方当事人,以保证合同的履行,它是作为债权担保而存在的。
注:定金不同于预付款:预付款是合同当事人预先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价款,即对合同义务的预先履行。
(二)定金罚则:如果支付订金的一方违约,则丧失了订金的所有权;如果收取订金的一方违约,除返回订金外,还需给付对方同订金数额相等的款额。
☆约定定金条款的意义:为了促使合同双方自觉履行合同,提高履行率。
☆我国《合同法》: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订金作为债权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订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
给付订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订金,收受订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订金。
5、短交在多数情况下,应该向谁索赔( C )A、保险公司B、买方C、卖方D、承运人6、我国某公司与新加坡一家公司以CIF新加坡的条件出口一批土产品,订约时,我国公司已知道该批货物要转销美国。
该货物到新加坡后,立即转运美国。
其后新加坡的买主凭美国商检机构签发的在美国检验的证明书,向我提出索赔。
国际贸易题-商检索赔不可抗力与仲裁
国际贸易题-商检索赔不可抗力与仲裁一、填空题1、合同签定以后,不是由于当事人的过失,而是由于自然原因或者社会原因,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和预防、又无法避免和克服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如期履行,这种情况称为________。
2、仲裁的特点可归结为管辖权的非强制性,仲裁的________性,仲裁裁决的终局性。
3、解决国际贸易纠纷的方式有:协商、调解、________、诉讼。
4、国际贸易中确定商品检验的时间和地点的方法有:在出口国检验、在进口国检验、5、外贸业务中通常所讲的不可抗力在英美法上称为合同落空,在大陆法上称为6、我国进出口公司在外贸合同中规定仲裁地点时主要有三种形式:在中国进行仲裁、在被诉方所在国进行仲裁、7、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基本任务有、公证鉴定、监督管理。
8、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检验、鉴定后出具的证明文件称为9、复验期限规定越长,卖方承担的风险就越10、《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法定索赔期为11、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根本性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12、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有和延期履行。
13、仲裁裁决没有规定期限的,当事人应该14、如果仲裁裁决在国外执行,胜诉方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
15、申请仲裁前,争议的双方必须订立,否则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二、单选题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将违约区分为()。
A.根本性违约和非根本性违约B.违反要件和违反担保C.重要违约和一般违约2、国际贸易双方发生争议,可以通过仲裁解决,大多数国家规定()。
A.仲裁裁决是终局的B.仲裁裁决可被合同的当事人推翻C.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以再向法院起诉3、买方对商品的复验期限,实际上是()。
A.决定成交的依据B.接受货物的期限C.索赔期限4、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的商品检验条款中,关于检验时间和地点,目前使用最多的是()。
A.在出口国检验B.在进口国检验C.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5、某国外进口商在广交会订购我出口商品,合同中规定的一般条款中有商检、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条款。
国际贸易实务第7讲(进出口商品的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
索赔 对象
卖方
责任
索赔时效
卖方所交货物:品质不符合同规定、数 买卖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 量短缺、包装不良、拒不交货或不按期 若合同中无规定,为买方 交货 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 内(《公约》) 备适航条件,装载不良、配载不当、装 卸作业疏忽、货物在运输途中遗失等, 导致货物残损、货损 货物到目的港交货后一年 内(《海牙规则》)
1.1 违约责任
1.1.1 违约行为的鉴定 1.1.2 对违约后果的法律规定
违
约
违约(Breach)——指买卖双方中,任 何一方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
买卖合同是对缔约双方具有约束力的法 律性文件。
常见的违约情况
——一方当事人故意违约; ——一方当事人疏忽、过失或业务不熟 导致违约; ——缔约双方所签合同条款欠妥当,致 使双方的理解与解释不一致导致违约。
根本性违约(Fundamental Breach)—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 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实际上剥夺了 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即为根本违反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 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 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 约》对违约的规定
美国法律对违约的规定
重大违约(Material Breach)——指一方违约, 致使另一方无法获得该项交易的主要利益,受 害方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轻微违约(Minor Breach)——指约情况比较 轻微,没有影响对方在交易中取得主要利益, 受害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但不能解除合同。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 约》对违约的规定
1.2
索赔与理赔
1.2.1 确定索赔对象与时效 1.2.2 提供索赔依据
8国际贸易实务与案例检验、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
四,检验时间和地点
(一)在出口国检验 即 离 岸 品 质 和 离 岸 重 量 ( Shipping Quality and Shipping Weight). ) 工厂检验;以离岸品质,重量为准. 有:工厂检验;以离岸品质,重量为准. 用于EXW,FAS,DAF合同. 用于 , , 合同. 合同
第八章检验,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
2007年5月装运,允许分批和转船
由卖方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按发票总值110%投保一切险加战争险. 买方应由卖方可接受的银行于装运月份前30天开立并送达卖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至装运 月份后第15天在中国议付有效.
货到港后7天内提出数量异议, 天内提出品质异议 天内提出品质异议. 货到港后 天内提出数量异议,60天内提出品质异议 天内提出数量异议
销售合同 S中国化工进出口公司
编号NO.: 编号 日期DATE: 日期 地点SIGNED IN: 地点 SC07102 2007-3-13 中国大连开发区辽河西路10号 新加坡国兴大街36号 65-76328701
买方 BUYER:
Smith & Sons Co. , Ltd.
见书255页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又称人力不可抗拒又称人力不可抗拒是指当签定合同是指当签定合同以后以后不是由于当事人的过失不是由于当事人的过失而是由于发生了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预见和人力所和人力所不能控制不能控制的的自然灾害自然灾害或或意外事故意外事故以至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按期履行合以至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按期履行合同同有关当事人即可根据合同或法律的规定免除有关当事人即可根据合同或法律的规定免除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按期履行合同的责任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按期履行合同的责任
(二)在进口国检验 即到岸品质和到岸重量( 即到岸品质和到岸重量(Landed Quality and Landed Weight). ) 以到岸品质,重量为准; 有:以到岸品质,重量为准;在用户所在 地检验. 地检验. 用于DES,DEQ,DDU,DDP. 用于 , , , .
国际贸易操作实务17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
国际贸易操作实务17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模板一】国际贸易操作实务17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一、索赔1.1 索赔的定义1.2 索赔的种类1.2.1 运输索赔1.2.2货运索赔1.2.3合同索赔1.3 索赔的程序1.3.1 提出索赔申请1.3.2 赔偿协商1.3.3 诉讼或仲裁二、不可抗力2.1 不可抗力的定义2.2 不可抗力的判断标准2.3 不可抗力的后果2.3.1 合同解除2.3.2 合同中止2.3.3 合同修改2.4 不可抗力豁免责任原则2.4.1 不可抗力终止责任2.4.2 不可抗力豁免责任三、仲裁3.1 仲裁的定义3.2 仲裁的优点3.3 仲裁的程序3.3.1 仲裁协议3.3.2 仲裁申请3.3.3 仲裁庭组成3.3.4 仲裁程序3.4 仲裁的执行3.4.1 强制执行3.4.2 执行裁决的方式【附件】1. 货物运输合同范本2. 索赔申请书模板3. 仲裁申请书样本4. 不可抗力证明材料要求【法律名词及注释】1. 索赔:在合同履行中,因违约或其他原因,一方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
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原因。
3. 仲裁:指当事人通过仲裁庭解决争议的方式,避免诉讼程序的一种方法。
【模板二】国际贸易操作实务17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一、索赔的内容与程序1.1 什么是索赔1.2 索赔的种类1.2.1 运输索赔1.2.2 货运索赔1.2.3 合同索赔1.3 索赔的程序1.3.1 提出索赔申请1.3.2 赔偿协商1.3.3 诉讼或仲裁二、不可抗力的概念与后果2.1 不可抗力的定义2.2 不可抗力的评判标准2.3 不可抗力的后果2.3.1 合同解除2.3.2 合同中止2.3.3 合同修改2.4 不可抗力的责任豁免2.4.1 不可抗力终止责任2.4.2 不可抗力豁免责任三、仲裁的过程与执行3.1 仲裁的定义3.2 仲裁的优点与适用范围3.3 仲裁的程序3.3.1 签订仲裁协议3.3.2 提交仲裁申请3.3.3 仲裁庭的组成与程序3.3.4 仲裁裁决的效力3.4 仲裁裁决的执行3.4.1 申请强制执行3.4.2 仲裁裁决的执行方式【附件】1. 货物运输合同范本2. 索赔申请书模板3. 仲裁申请书样本4. 不可抗力证明材料要求【法律名词及注释】1. 索赔:当一方要求另一方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时,提出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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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违约、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部分案例分析题
1、我某外贸公司与某外商签订一份出口合同,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仲裁地点为北京,后来发生交货品质纠纷,外商不愿到北京仲裁,于是在当地法院起诉,当地法院向我外贸公司寄来传票。
请问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答:
(1)我方可以将传票退还给外国法院,指出其对该案件是没有管辖权的,将争议案件退交北京仲裁庭截断。
(2)本案例涉及仲裁协议问题所谓仲裁:是指交易双方达成书面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给一个双方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第三者的裁决对双均有约束力,仲裁协议有形式有:仲裁条款和提交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的作用有:A发生争议,只以仲裁;B排除法院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C使仲裁机构取得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3)结合本案例,我方与外商的出口合同中明确有以双方自愿为基础的仲裁外商不但不愿遵守,且在当地法院起诉,根据仲裁的作用外商的做法违背了仲裁协议,是无理论依据的,故我方可以将传票退还给外国法院,指出其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坚持将该案件由北京仲裁庭裁断。
2、有一份CIF合同,合同规定在9月15日以前装船,但在同年8月20日,卖方所在地发生地震,由于卖方存货的仓库距震中较远,因此货物未受到严重损失,仅因交通受到破坏而使货物不能按时运出。
但事后,卖方以不可抗力为由通知买方撤销合同,买方不同意。
试分析:卖方的主张对否?
答:
(1)卖方以不可抗力为由通知买方撤销合同的主张是不对的。
(2)本案例涉及不可抗力问题,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推迟履行合同;不可抗力的后果有两种,一种是延期履行合同:即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后果并不是十分严重,有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性。
另一种是解除合同:即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后果严重,完全排除了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性。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规定:合同签订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订约时无法预见和事后不能控制的障碍,以致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则可免除责任。
(3)结合本案例:卖方存货仓库距震中远而未受严重损失,交能影响对合同所产生的实际影响程度尚不至于达到使合同完全履行的程度,只是暂时对合同履行造成一定影响,故卖方以不可抗力为由通知买方撤销合同,而只能同买方协商将合同延期履行。
3、某公司以CFR对德国出口一批小五金工具,合同规定货到达目的港后30天内检验,买方有权凭检验结果提出索赔。
我公司按期发货,德国客户也按期凭单支付了货款。
可半年后,我公司收到德国客户的索赔文件,上称:上述小五金工具有70%锈损,并附有德国某内地一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
对德国客户的索赔要求,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答:
(1)我公司可拒绝德国客户的索赔要求。
(2)这个安全CFR条件下商品质检索赔问题,根据国际惯例,按CFR条件成交,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的船舷,货物在越过装运港船舷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索赔是有期限的,超过索赔期限的索赔,对方有权拒绝;索赔是要有索赔依据的,索赔的商检证书的开出地点机构应符合合同规定,否则有权拒绝。
(3)结合本案例:1、德公司按期议付了货款,表示我公司产品在目的港后本身没有问题,也即说明产品的锈损发生在内地,这风险已超过了装运港的船舷,应由买方承提;2、德国出具的商检证书是某内地的,并未按合同规定的在目的港检验,这不符合合同的规定;3、合同中明确规定货到目的港后30天内检验,而德公司却在半年后才发来检验证书。
凭以上三点:我公司可拒绝德国客户的索赔要求。
4、国内某研究所与日商签订了一项进口合同,欲引进一台精密仪器,合同规定九月份交货,但到了九月一十五日,日本政府宣布:该仪器属于高科技产品,禁止出口,自宣布之日起一十五天生效。
后日方来电,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问:日方的要求是否合理?我方应如何处理较为妥当。
答:
(1)日方的要求是不合理的,我方应尽快回电,催促日方尽快履约。
(2)本案例涉及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抗力问题,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推迟履行合同;不可抗力的后果有两种,一种是延期履行合同:即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后果并不是十分严重,有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性。
另一种是解除合同:即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后果严重,完全排除了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性。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规定:合同签订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订约时无法预见和事后不能控制的障碍,以致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则可免除责任。
(3)结合本案例:,日本政府宣布禁止该产品出口,是属于社会因素的不可抗力,对合同影响大,买卖双方的合同本应无法继续履行,但由于其宣布的生效日在宣布之日(9月15日)起的15天以后,也即10月1日,而买卖双方合同中明确规定交货日为9月份,卖方沿可不受此政府禁令的约束,不应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故我方应拒绝日方的不合理要求,并督促日方按期交货。
5、美国A公司从国外B公司进口一批冻火鸡,供应圣诞节市场,合同规定:卖方在9月底以前装船,但美言违反合同,到10月7日才装船,至使该批冻火鸡到美国时圣诞节已过,因此,A公司拒收货物并主张撤销合同。
试分析:A公司是否有权拒收货物,撤销合同?答:
(1) A公司是有权拒收货物,撤销合同的。
(2)本案例涉及违约问题,所谓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约定的义务的行为。
要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规定:违约可划分为根本性违约和非根本性违约,所谓要本性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兵贵神速,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所谓非根本性违约,是指除非违反合同的一方并不预知而且同样一个通情达理的人牌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也即不构成根本性违约的都可称为非根本性违约。
另外《公约》还规定:根本性违约受损方可解除合同,同时也可以请求损害赔偿;非根本性违约,受损方只可请求损害赔偿,不可解除合同。
(3)结合本案例:由于B公司迟延交货而使该批冻火鸡到达美国时圣诞节已过,至使A公司无法从该批货物拿到预期的利润值,故B公司已构成根本性违约,根据《公约》规定,A 公司是有权拒收货物,撤销合同的。
6、我国从阿根廷进口普通豆饼20000吨,交货期为8月份,然而4月份阿根廷原定收购地点发生洪灾,收购计划落空,阿商要求按不可抗力事件处理,免除交货责任,中方应如何对待?
答:
(1)依公约对不可抗力事件的规定,阿方事件不构成不可抗力,因该事件并非不可克服的,豆饼是种类货,可以替代,合同不要求特定产地,阿商可从其它地方收购,尤其是离交货尚有4月可供阿方备货,故中方不应同意阿方要求,阿方应如期履约,如阿方拒不履约,中商可向阿方履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