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
船舶海事签证办法
船舶海事签证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水上运输事业的发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海事签证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船舶申办的海事签证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海事签证的主管机关。
各地港务监督(含港航监督)机构是海事签证的承办机关。
第四条签证机关在受理船方申办海事签证时,可对下列海事文书予以签证。
(一)海事声明、延伸海事声明;(二)海事报告;(三)与船舶有关的其他海事文书。
第五条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一)“海事签证”是指签证机关应船方申请办理海事签证时,对在第四条所列文书的内容进行初步核查,签注“准予备查”以证明船方确向签证机关申报过有关海事的公证性行为。
(二)"海事声明"是指船长就船舶遭遇恶劣天气或意外事故引起或可能引起的船舶、货物损害或灭失情况,在船舶抵港后递交的声明。
(三)“延伸海事声明”是指海事声明提出后,在合理时间内递交的更为具体、详细的补充声明。
(四)“海事报告”是指船舶发生事故后,向签证机关递交并要求办理签证的书面报告。
第六条船舶申办海事签证,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海事声明应在船舶抵第一到达港24小时内递交当地签证机关,在港停留时间不足24小时的,应在船舶抵港后立即递交当地签证机关。
(二)船舶抵港前已发生或可能引起船舶或货物受到损害的,必须在开舱卸货前,将申报文书递交给签证机关或先行将其内容用电报、电传等形式通知签证机关。
(三)申报文书一式不得少于三份(其中一份为正本,其余为副本,并分别加盖正、副本章)。
(四)申报第四条所列文书时,应同时附送有关的船舶法定文件摘录或其影印件,如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海图等。
(五)申报文书必须使用中文或英文。
(六)船长必须在其所申报文书和附件上签字和加盖船章,并应有不少于两个见证人的签字。
第七条申报文书主要内容应包括:(一)船舶名称、国籍、船籍港、船舶登记号、所有人和经营人名称。
(二)船舶的主要技术资料,出发港和目的港,客货情况。
渔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十一条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责令其在离港前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责令其在离港前改正,逾期不改的。
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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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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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十四条对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做出的离港、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决定的船舶,可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扣留或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造成一般性影响的。
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扣留船长职务证书。
已办理渔业船舶登记手续,但未按规定持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航行签证簿的。
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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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造成较大恶劣影响的。
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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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装卸货物且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
(二)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载客的;
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
【农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
【农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渔港正常秩序,保障渔港设施、船舶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污染渔港水域环境,加强进出渔港船舶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进出渔港(含综合性港口内的渔业港区、水域、锚地和渔船停泊的自然港湾)的中国籍船舶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下列船舶可免予签证:(一)在执行公务时的军事、公安、边防、海关、海监、渔政船等国家公务船。
(二)体育运动船。
(三)经渔港监督机关批准免予签证的其他船舶。
第四条外国籍船舶,港、澳地区船舶(含港、澳流动渔船)及台湾省渔船,进出渔港应向渔港监督机关报告,遵守渔港管理规定。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监督机关是依据本办法负责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工作和对渔业船舶实施安全检查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签证办法第六条船舶应在进港后24小时内(在港时间不足24小时的,应于离港前)应向渔港监督机关办理进出港签证手续,并接受安全检查。
签证工作一般实行进出港一次签证。
渔业船舶若临时改变作业性质,出港时仍需办理出港签证。
第七条在海上连续作业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渔业船舶(包括水产养殖船),以及长度在12米以下的小型渔业船舶,可以向所在地或就近渔港的渔港监督机关或其派出机构办理定期签证,并接受安全检查。
第八条凡需在渔港内装卸货物的船舶,须填写《船舶进(出)港报告单》(附表一、二)一式两份(一份存签证机关,一份存本船)。
第九条装运危险物品进港的船舶,应在抵港前三天(航程不足三天者,应在驶离发出港前)直接或通过代理人,向所进港口的渔港监督机关报告所装物品的名称、数量、性质,包装情况和进港时间,经批准后,方可进港,并在指定地点停泊和作业。
第十条凡需要在渔港内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在装船前两天向渔港监督机关申请办理《船舶装运危险物品准运单》(附表三)一式四份(出港签证机关、进港签证机关、本船及托运单位各存一份)。
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法律法规汇总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法律法规汇总海洋类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92年2月2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2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26日通过,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公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2009年12月26日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二、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1996年6月18日国务院令第一九九号发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于1983年12月29日国务院公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于1982年1月30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根据2001年9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第1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2次修订;根据2011年9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第3次修订,2011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607号公布。
该《条例》分总则、石油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石油作业、附则4章27条,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船舶签证行为,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内航行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办理船舶签证,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舶。
但是前述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时,应当按照本规则办理船舶签证。
本规则所称船舶签证,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船舶或者其经营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对符合船舶签证条件的,准予其航行的行政许可行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主管全国的船舶签证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签证管理工作。
第四条船舶签证管理工作应当符合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船舶签证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五条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航次船舶签证:(一)由港内驶出港外;(二)由港外驶入港内;(三)因作业需要在港内航行驶出港内泊位;(四)因作业需要在港内航行驶入港内泊位;(五)驶出船舶修造(厂)点、港外作业点、海上作业平台;(六)驶入船舶修造(厂)点、港外作业点、海上作业平台。
本条第一款第(一)、(三)、(五)项船舶签证统称出港签证,申请人应当在船舶开航前24小时内办理。
本条第一款第(二)、(四)、(六)项船舶签证统称进港签证,申请人应当在船舶抵达后24小时内办理。
船舶抵达前24小时内已经向拟抵达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情况的,进港签证可以与出港签证合并办理。
第六条船舶签证应当由船舶或者其经营人申请办理。
被拖船可由被拖船或者其经营人申请,也可由拖船或者其经营人代为申请。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船舶签证。
第七条申请办理出港签证的船舶,应当处于适航或者适拖状态。
船舶或者其经营人申请办理航次船舶签证,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船舶签证簿;(二)船舶电子信息卡(适用的船舶);(三)船舶国籍证书;(四)船舶检验证书;(五)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六)船员适任证书;(七)防止油污证书(适用的船舶);(八)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适用的船舶);(九)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十)船舶港务费缴纳或者免于缴纳证明;(十一)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适用的船舶);(十二)船长开航前声明和车辆安全装载记录(适用的船舶);(十三)护航申请书(适用的船舶);(十四)船舶营运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内河港口签证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内河港口签证管理规则【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27号【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3.27【实施日期】1991.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内河港口签证管理规则(1991年3月27日交通部令第27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各港口的中国籍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船舶进出港口签证,但下列船舶可免办签证:(一)军用船舶、公安船舶;(二)体育运动船艇;(三)经县级以上港航监督机关批准免办签证的其他非营业性船舶。
军用船舶、公安船舶、渔船从事营业性运输时,应按本规则的规定办理进出港口签证。
第三条船舶进出港口签证工作,由各级港航监督机关及其设置的签证站(点)负责。
签证工作实行“谁签证、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船舶进出港口,一般应在出港时一次办理进出港口签证。
船舶因修理、待命、封存或者其他原因暂不能够确定出港时间的;应在抵港后24小时内办理进港签证,出港时再办理出港签证。
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进港和出港均需办理签证。
第五条船舶在未设置签证站(点)的港口始发,应在开航后途经的第一个设有签证站(点)的港口办理签证。
第六条船队进口港口,由拖轮统一办理签证。
第七条船队在始发港签证时,已详细注明在中途港停靠或者加、解作业的船舶,在中途港可免办签证。
第八条在中途港被加、解的船舶,除本规则第七条规定情况外,必须单独办理进出港口签证。
无人驳船的签证由无人驳船基地或者其在港口的代理人负责申办。
第九条已办理出港签证尚未离港或者办理定期签证后尚未到期的船舶,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及时向港航监督机关报告并重新办理签证;(一)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变更;(二)船舶技术条件发生变化;(三)船舶证书过期或者记载内容改变;(四)改变航线或者用途;(五)改装载危险货物或改变大批货种;(六)办理出港签证后24小时内未能出港。
渔业船舶管理考试试题A卷
考试科目:渔业船舶管理考试班级:考试时间:120分钟考试方式:闭卷满分:100分共5页班级:学号:姓名:()1.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是:A.安全第一、预防为主B.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C.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D.强安全生产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保障安全生产的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下述正确的是:A.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B.生产经营单位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对行业标准适时修订C.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D.以上都对()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的事项不包括:A.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B.防止职业危害C.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D.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______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A.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B.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C.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D.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______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A.内水、滩涂、领海B.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C.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我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D.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以及我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6.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A.统一领导、统一管理B.统一领导、分级管理C.分级领导、分级管理D.分级管理、统一管理()7.国家在财政、信贷和税收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______的发展,并根据渔业资源的可捕捞量,安排内水和近海的捕捞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渔业船舶的所有权、国籍、船籍港及其他有关法律关系,保障渔业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或中国公民的渔业船舶,以及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成立的外国独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渔业船舶,都应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登记项目为:(一)所有权登记;(二)国籍登记;(三)抵押权登记;(四)光船租赁登记。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是渔业船舶登记的主管机关(以下称“主管机关”),地方各级渔港监督机关是负责办理渔业船舶登记的登记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
第五条渔业船舶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第六条渔业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
凡在境外登记的渔业船舶,未中止或者注销原登记国国籍的,不得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七条办理渔业船舶登记的港口是渔业船舶的船籍港,每艘渔业船舶只能有一个船籍港。
船籍港可以由船舶所有人依居住地或经营地就近选择。
第八条渔业船舶只能有一个船名,由登记机关按农业部的统一规定授予。
远洋渔业船舶的船名由申请人提出,但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同名或同音,由登记机关核定。
公务船舶的船名由其主管机关确定。
第九条中国籍渔业船舶的船员应当由中国籍公民担任。
如确有需要,应报经主管机关批准,除船长、驾驶员和报务员外,可以由外国籍公民担任,但外国籍公民人数最多不得超过全船舶员总数的30%。
担任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报务员和话务员的船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船员适任证书。
其他船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训练。
第十条登记机关应将有关渔业船舶登记的内容载入渔业船舶登记簿。
79签证办法
交通部关于船舶进出港口签证管理办法1979(一九七九年三月)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船舶的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证港口、船舶、货物、人命财产的安全,保护水域清洁,防止污染,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船舶必须在办理检验、丈量、登记,取得规定的有效的船舶证书,并领有港务监督(或港航监督)机关发给的航行签证簿后方准航行。
二、签证范围第三条凡进出港口的客、货运输船、渔业船、农副业船以及其他各类船舶,均需办理进出港口签证。
但下列船舶除外:1.军事、公安、边防舰艇;2.体育运动船;3.港务监督(或港航监督)机关认为可以免办的船舶。
三、签证办法第四条船舶进出港口,一般以签证一次并掌握出口签证为原则。
船舶应当在进口以后和出口之前一段时间内,将航行签证簿及进出口报告书一次填好,连同有关证件一并送港务监督(或港航监督)机关办理签证手续,未经签证的船舶不得出港。
第五条油轮、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罐船等槽管轮或装有一级危险品的船舶,在进港靠泊后,应尽快办理进港签证,出港前仍需要办理出口签证。
第六条拖轮所拖的驳船,进出顾客签证手续,可由拖轮向港务监督(或港航监督)机关统一办理。
第七条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书以及客轮的救生艇员证明,可在航行签证簿内注明,并由港务监督(或港航监督)机关审核盖章。
以后签证,除证书期满或人员变动外,一般可以免验证书。
四、船舶进出口签证条件第八条签证船舶应具备下列条件:1.备有有效的船舶证书,证书所载与实际相符;2.船舶处于适航状态;3.配备足够负责航行值班的持有证书的船员,客轮须有一定数量的救生艇员证明;4.装运一级危险品的船舶,要符合装载要求,并持有装运准单;5.救生消防设备必须配齐并符合标准;6.载客、装货符合乘客定额及载重线规定;7.没有违反港口有关规章法令。
凡不具备以上条件之一者,在未经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或改善前,港务监督(或港航监督)机关有权不予签证,并禁止其离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正文:---------------------------------------------------------------------------------------------------------------------------------------------------- 国务院令(第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已经1989年5月5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89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89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以渔业为主的渔港和渔港水域(以下简称“渔港”和“渔港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是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并负责沿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渔港是指主要为渔业生产服务和供渔业船舶停泊、避风、装卸渔获物和补充渔需物资的人工港口或者自然港湾。
渔港水域是指渔港的港池、锚地、避风湾和航道。
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属于水产系统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包括捕捞船、养殖船、水产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应船、渔业指导船、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渔港工程船、拖轮、交通船、驳船、渔政船和渔监船。
第五条对渔港认定有不同意见的,依照港口隶属关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船舶进出渔港必须遵守渔港管理章程以及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并依照规定办理签证,接受安全检查。
渔港内的船舶必须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的管理。
第七条船舶在渔港内停泊、避风和装卸物资,不得损坏渔港的设施装备;造成损坏的应当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并承担赔偿责任。
机驾长习题(含答案)
机驾长习题(含答案)一、单选题(共100题,每题1分,共100分)1.中小型柴油机的活塞多选用铝合金材料的主要原因是()。
A、摩擦系数小,耐磨性好B、膨胀系数小,变形小C、导热系数大,散热性好正确答案:C2.追越条款不适用于_________。
A、大洋中的船舶B、狭水道中的船舶C、互见前的船舶正确答案:C3.造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破坏或者渔业污染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______。
A、没收渔船、渔具和非法所得B、没收渔船、渔具和非法所得,并得20万以上罚款C、追究法律责任正确答案:C4.号灯、号型应同时显示的时间为_________。
A、能见度不良的白天B、晨昏蒙影时C、A和B都对正确答案:C5.狭水道靠右航行的规定适用的狭水道为_________。
A、连接于公海而且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狭水道B、港池附近的狭水道C、近岸水域中的狭水道正确答案:A6.当你船听到右首舷弯道后面传来一长声声号后,你应_________。
A、回答一长声,并继续保持在水道的右侧行驶B、回答二长声,并继续保持在水道的右侧行驶C、回答二长声,并向右转向正确答案:A7.紧迫危险是指两船已驶近到_________。
A、有碰撞危险时B、单凭一船的避让行动已不能避免碰撞时C、不能避免碰撞时正确答案:B8.一艘机动船与下列船舶交叉相遇,适用交叉相遇局面条款的是_________。
A、限于吃水的船舶B、失去控制的船舶C、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正确答案:A9.一艘机动船与下列船舶航向相反,适用对遇局面条款的是_________。
A、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B、限于吃水的船舶C、失去控制的船舶正确答案:B10.在一个太阴日中有两次高潮,其中较低的高潮称为______。
A、低高潮B、高低潮C、高高潮正确答案:A11.对安全航速的正确解释是_________。
A、在能见距离一半的距离内能把船停住的速度B、允许有时间采取适当而有效的行动避免碰撞C、能维持舵效的速度正确答案:B12.我国水域右侧标的基本形状及涂色为:_______。
签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船舶签证行为,加强船舶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船舶签证,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船舶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单航次或一段时间内航行、作业的行政许可行为。
第三条船舶签证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内航行、作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籍船舶,在进出港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签证。
但下列船舶除外:(一)军用、公安船舶;(二)体育运动船舶;(三)渔业船舶。
上述船舶改变自身用途,从事营业性运输、作业时,应当申请办理船舶签证。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船舶签证工作的统一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船舶签证的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船舶进港前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名、船位、拟靠地点、上一港、载运情况、吃水,以及船舶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除另有规定外,港内或港口附近航行、作业的定期签证船舶免于报告。
第七条报告可以采用电报、电传、传真方式,具备条件的也可以采用电子邮件、短信息、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等有效方式。
在进港前确实无法报告的船舶,应在进港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
第八条船舶进港报告后,在出港前一并办理进出港签证。
第九条下列船舶可以实行有效期为1个月的月度定期签证:(一)在同一海事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航行、作业的船舶;(二)在不同海事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两点之间定线航行船舶;本条第(二)项船舶申请定期签证,应当分别向有关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
第十条月度定期签证的船舶超过批准的范围和航线航行、作业时另行办理签证。
第十一条下列船舶可以实行有效期为1年的年度定期签证:(一)中国海事局公布的安全诚信船舶。
(二)具备以下条件的沿海船舶:1、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局公布的安全诚信船舶;2、持有有效安全管理证书;3、安装船载自动识别系统;4、已经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交纳船舶港务费等规费协议。
渔港出入管理规定
渔港出入管理规定目录1. 概述2. 渔船登记3. 出航前的程序4. 进港前的程序5. 出港和进港登记6. 安全措施7. 违规和处罚8. 资料保管9. 附则1. 概述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渔港内的渔船出入管理。
它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渔船的登记和管理程序得以合理执行,确保渔船在出港前和进港时遵循相应规定。
此外,本规定也强调了对渔船安全的关注,并规定了违规行为的处罚和资料保管措施。
2. 渔船登记所有在渔港出入的渔船都必须进行登记,并提供以下资料:- 渔船所有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渔船的名称和登记号码- 渔船的尺寸和型号- 渔船的注册所在地和船籍港口3. 出航前的程序渔船出航前,必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渔船船长或负责人必须向港务管理部门提交出航计划,并提供预计出航时间和航行目的地。
- 渔船必须检查和确保船上的设备和安全装备完好,包括通讯设备、救生设备、灭火设备等。
- 渔船船长或负责人必须确保船员状况良好,且持有有效的证件和执照。
4. 进港前的程序渔船进港前,必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渔船船长或负责人必须在进港前向港务管理部门提前报告,并提供预计进港时间和航行轨迹。
- 渔船必须接受港务管理部门的检查,包括对船上设备、货物和渔获物的检查。
- 渔船必须配合港务管理部门的工作,并按照工作人员的指示停泊和候港。
5. 出港和进港登记渔船出港和进港时,必须在港务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包括以下内容:- 出港:渔船的名称、登记号码、出港时间和目的地。
- 进港:渔船的名称、登记号码、进港时间和航行轨迹。
6. 安全措施渔港出入管理要求渔船和船员遵守以下安全措施:- 所有渔船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航行安全标准,并随时保持良好的船况。
- 渔船必须遵守通讯规定,并保持与港务管理部门的有效联系。
- 渔船必须随时保持良好的救生和灭火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与维护。
7. 违规和处罚对于违反渔港出入管理规定的渔船和船员,将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3年第3号【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05.17【实施日期】1993.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3年第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已于1993年4月5日经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黄镇东一九九三年五月十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加强船舶监督管理,保障船舶和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或在港内航行、作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籍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
但下列船舶除外:(一)军用、公安船舶;(二)体育运动船舶。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统一管理全国船舶签证工作。
港务监督(含港航监督,下同)机构及其设置的签证站点负责实施本规则。
第四条港务监督及其签证站点的设置原则及有关工作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统一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船舶进、出港或在港内航行、作业,均应向港务监督或其设置的签证站点办理签证。
港务监督及其签证站点办理船舶签证,不收取船舶签证费。
第六条除本章另有规定外,船舶在港停泊时间不超过72小时的,进港、出港签证可以在出港前同时办理。
装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按船舶装载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的规定办理申报手续,经港务监督批准后方能进港。
装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及油轮进港后应立即办理进港签证,出港时仍需办理出港签证。
第七条在港内航行和作业的各类船舶,实行定期签证。
对来往于港口与港口附近作业点的船舶,内河定线客船、在同一港务监督管辖范围内或在两个港务监督管辖范围之间从事定线短途运输及作业的船舶,可以申请办理定期签证。
第八条申请办理定期签证的船舶,应由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向港务监督申请。
浅谈船舶进出港签证
浅谈船舶进出港签证--------------------------------------------------------------------------------作者:东方07-04 15:34:17近几年来,在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一些调查、检察部门时常因为事故船舶出海时未办理进出港签证而主张追究承担签证职责的渔港监督机关的行政管理责任,提出“签证机关未办理进出港签证就是失职”这样一种观点,在涉及渔船管理的相关部门中引发了一定程度的思想混乱,进而发展成为一种对渔业船舶放弃签证要求的倾向。
下面,笔者就此问题从依法行政的角度谈几点看法。
船舶实行进出港签证的法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12条:“本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必须办理进出港签证。
”第44条:“对违反本法的,主管机关可视情节,给予下列一种或几种处罚:一、警告;二、扣留或吊销职务证书;三、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6条第1款:“船舶进出渔港必须遵守渔港管理章程以及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并依规定办理签证,接受安全检查。
”第20条:“船舶进出渔港依照规定应当到渔政渔港监督机关办理签证而未办理签证的,……由渔政渔港监督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证书(扣留职务证书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
”由以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看出,鉴于船舶在海上的流动性很强,为了实施有效管理,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对船长或船舶所有人规定了进出港时必须办理签证的义务及其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对承担签证职责的渔港监督机关而言,办理进出港签证则是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赋予其必要的管理手段。
进出港签证的法律性质从行政法学的角度看,渔港监督机关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是一种依申请行政行为(同时也是由法律法规授权的依职权行政行为),即行政主体必须在行政相对人作出明确意思表达(如提出申请)的前提下,才可实施的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1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1修订)【法规类别】渔港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7)【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2011.01.08【实施日期】2011.01.08【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以渔业为主的渔港和渔港水域(以下简称“渔港”和“渔港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是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并负责沿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渔港是指主要为渔业生产服务和供渔业船舶停泊、避风、装卸渔获物和补充渔需物资的人工港口或者自然港湾。
渔港水域是指渔港的港池、锚地、避风湾和航道。
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属于水产系统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包括捕捞船、养殖船、水产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应船、渔业指导船、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渔港工程船、拖轮、交通船、驳船、渔政船和渔监船。
第五条对渔港认定有不同意见的,依照港口隶属关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船舶进出渔港必须遵守渔港管理章程以及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并依照规定办理签证,接受安全检查。
渔港内的船舶必须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的管理。
第七条船舶在渔港内停泊、避风和装卸物资,不得损坏渔港的设施装备;造成损坏的应当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并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研究
中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研究
韦朋;马胜伟;黄应邦;吴洽儿
【期刊名称】《渔业信息与战略》
【年(卷),期】2018(033)004
【摘要】船舶进出渔港签证是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进出渔港的船舶尤其是渔船实行监督管理的重要一环,但随着中国渔业经济的迅速发展,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工作面临诸多困境.签证办法与上位法相悖、签证率低和执法覆盖不够等问题,成为渔业可持续发展的阻碍.通过分析修改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改签证制为报告制的可行性.提出需强化制度顶层设计,规范渔港现代化管理与建设,实现综合执法以及拓展相关宣传渠道来落实船舶进出渔港报告制,以此推动中国渔业发展.
【总页数】4页(P247-250)
【作者】韦朋;马胜伟;黄应邦;吴洽儿
【作者单位】农业农村部外海渔业开发重点实验室,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广州 510300;上海海洋大学海洋文化与法律学院,上海 201306;农业农村部外海渔业开发重点实验室,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广州 510300;农业农村部外海渔业开发重点实验室,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广州510300;农业农村部外海渔业开发重点实验室,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广州 5103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9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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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渔港正常秩序,保障渔港设施、船舶及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污染渔港水域环境,加强进出渔港船舶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进出渔港(含综合性港口内的渔业港区、水域、锚地)的中国籍船舶均需办理进出港签证。
第三条下列船舶可免于签证:
(一)在执行公务时的军事、公安、边防、海关、海监、渔政船等国家公务船;
(二)体育运动船;
(三)经渔港监督机关批准免予签证的其他船舶。
第四条外国籍船舶,港、澳地区船舶(含港、澳流动渔船)及台湾省渔船,进出渔港应遵守我国现行有关规定,并应向渔港监督机关报告。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监督机构负责船舶进出渔港签证
工作。
第二章签证办法
第六条船舶进港后至出港前,应向渔港监督机关办理进出港签证手续,并接受安全检查。
签证工作一般实行进出港一次签证。
渔业船舶若临时改变作业性质,出港时仍需办理出港签证。
第七条目前尚无渔港监督机构或人员的渔港,在设置机构前可委托当地适当部门代为签证,签证业务受授权的渔港监督机构领导。
第八条在海上连续作业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渔船,可定期向所在地或就近渔港的渔港监督机关或其派出机构办理签证,并接受安全检查。
第九条凡需在渔港内装卸货物的船舶,须填写《船舶进(出)港报告单》(附表一、二)一式两份(一份存签证机关,一份存本船)。
第十条装运危险物品进港的船舶,应在抵港前3天(航程不足3天者,应在驶离出发港前)直接或通过代理人,向所进港口的渔港监督机关报告所装物品的名称、数量、性质,包装情况和进港时间,经批准后,方可进港,并在指定地点停泊和作业。
第十一条凡需要在渔港内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在装船前两天向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船舶装运危险物品准运单》(附表三)一式四份(出港签证机关、进港签证机关、本船及托运单位各存一份)。
(三)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各种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施及救生、捎防设备按规定配备齐全,并处于良好使用状态;装载合理;船名、船号标写清楚。
(四)装运危险物品的船舶,其货物名称和数量应与《船舶装运危险物品准运单》所载相符,并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和预防措施,按规定显示信号。
(五)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或港口管理规章的行为。
(六)已交付了应承担的费用,或提供了适当的担保。
(七)如发生交通事故,按规定办完处理手续。
(八)根据天气预报,海上风力没有超过船舶抗风等级。
第四章违章处罚
第十五条凡不符合第三章签证条件或未办理签证的船舶,渔港监督机关有权禁止其离港、限期离港、停止作业、停航等,并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长或其他有关人员给予警告、扣留或吊销职务证书、罚款等处罚。
第十六条第十五条所提的罚款,数额不应超过下列范围:
(一)未办理进出渔港签证
(1)对500总吨及以上机动船舶处500-2000元;500总吨以下机动船舶处100-500’元;对非机动船舶处50元以下罚款。
(2)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按上项规定数额的二倍罚款。
(二)不符合进出渔港签证条件
(1)船舶证书不齐(船舶国籍证书或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航行签证簿、渔业捕捞许可证)每缺少一种证书罚款300-500无。
(2)未标写船名、船号,机动船罚款300-500无;非机动船罚款50无以下。
(3)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每缺少1名,罚款100元至300元。
(4)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施及救生、消防设备不齐,每缺少1件(台)罚款50-100元。
(5 )装运危险物品的船舶不符合第十四条(四)的规定罚款 500 -1000元。
(6)拒不执行渔港监督机关作出的离港、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决定,罚款500-2000元。
(三)对全民所有制的船舶,可视情节,对船长或有关人员另罚款100-500元。
第十七条渔港监督机关扣留或吊销违章船舶或人员的证书时,应将有关情况通告原发证机关。
第十八条渔港监督人员办理签证时,应秉公执法、严格把关,还要坚持服务渔民,方便渔民的原则。
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
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省、自治区、宜辖市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渔
汛期签证办法,报农业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船舶装运危险物品准运单》、《船舶进(出)港报告单》及《渔业船舶进(出)港签证登记簿》的格式由农业部制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