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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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案例分析
继承法案例
父母健在,儿子要分家可以吗,
案例:我有两个哥哥均已成家,只有我和父母一起生活,最近哥哥突然提出要与父母分家,就要是不分,将来父母的财产就会都给了弟弟,必须先分,我父母都很气愤。请问:我的两个哥哥这样做合法吗,
评析:你有两个哥哥提出分家,如果是分家析产,必须是针对家庭共有财产而言,也就是说针对你两个哥哥的和你父母共同的劳动收入以及共同购置的生活资源和其他财产。如果是这样,就应按照各自收入的情况划分相应的财产份额。但如果是要求分割你父母的财产,那就是违法的。因为他们均已成家,不属于由父母供养的未成年人,你父母没有必须支付他们生活费的义务。根据《继承法》第2条的规定,继承是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现在你父母健在,继承尚未开始,他们的继承权还不能行使。因此,他们提出要求是不合法的,你父母完全有权自己支配自己的财产,拒绝他们的要求。
被继承人没有死亡立的遗嘱能开始执行吗,
案例:我的邻居胡某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1983年6月份,胡的老伴去世。1987年胡患病住院,胡怕自己死后儿女们为争遗产伤感情,便立下书面遗嘱,2个儿子1个女儿各执一份。胡某出院的便住在大儿子家。胡的二儿子怀疑父亲的8500元钱会被哥哥慢慢花掉,便提出先分割这笔钱。胡不同意,认为自己还没死,钱不能分。为此,胡的二儿子和女儿跑到哥哥家吵闹,提出按照胡立的遗嘱分钱。
请问:父亲还没有去世,能按遗嘱开始继承吗,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根据这一法律规定,继承的开始的原因,是被继承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且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时才开始。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也只有到继承开始的时候才能确定是否有效。在上面所提问题中,胡某虽然立下遗嘱,但是还没有去世,继承尚未开始,这样立的遗嘱还不能生效。所以,胡的子女在胡生前要求按遗嘱继承财产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父亲生前分给我的房屋能做为遗产处理吗,
案例:我是从农村入伍的一名基层干部,家属一人在农村生活。我母亲去世后,父亲反正他个人的六间房屋,分出三间给妻子居住,父亲再婚后,继母又带来两个子女,当时尚小,现已长大成人。今年我父亲去世后,为遗产问题发生争执,我继母子坚持反正六间房屋作为遗产分割,我认为三间房屋是我父亲生前分给的,不能作为遗产。请问,怎样处理这一纠纷,
评析:你父亲生前反正属于他所有的六间房屋分出三间给你妻子居住,这是一种赠与行为。你自接受赠与时,这三间房屋的所有权即归你夫妻二人,不再是你父亲的财产了。当然不能作为遗产进行分割。只有剩下的三间房屋,才是你父亲的遗产,应由你和你的继母、继弟妹共同继承。
外祖母遗产怎样继承,
案例:最近,外祖母病故,我母亲在料理丧事期间,因食物中毒
抢救无效死亡。外祖母遗下瓦房五间,本应由我母亲和舅舅共同继承,由于母亲死亡,有人认为我和组组可代位继承,也有的认为我父亲也可继承。请问,外祖母的遗产怎样继承,
评析: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以前死亡的,其应得份额有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这在法律上叫做“转继承”。从继承人的范围来说,转继承是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而代为继承是由其直系晚辈亲属继承。你外祖
母死亡后,应由你舅父和你母亲共同继承遗产,由于你母亲在取得遗产前死亡,这样她应继承的那份遗产,应由你父亲、你姐姐和你本人共同继承,而不是由你姐弟二人继承。
养子继承遗产案
案例:钱某夫妇膝下无子,于1986年收养孙某幼子为养子,改为钱姓,叫钱振兴,在振兴13岁时,钱夫妇先的病故,留下了住房5间和15万元的遗产,钱某的弟弟见某哥哥留下大笔产业,打着钱振兴是养子。不是钱家血亲不能继承财产为理由,阻挠振兴继承遗产。孙某得知此事后,据理力争,钱弟说:“振兴是你的儿子,只能将来继承你的财产,不能继承钱某的遗产。”孙某说:“振兴已过继给钱某,他姓钱不姓孙,他养父的财产只能振兴继承,我百年后的遗产,他不能继承,两个人争吵不休,无法处分,孙某向人民法院起诉。
评析:我国婚姻法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对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也就是与生身
父母脱离了关系。在钱家钱某与钱振兴父子,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取得了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经及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及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女婿均为法定继承人,其中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和父母。《继承法》第10条规定:“本法所说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钱振兴依法可以成为钱某的第一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其养父母的财产,至于钱的弟弟在其兄养子钱振兴在世时他无权继承其兄遗产。
林某继承了生父遗产还能继承继父的遗产吗,
案例:林某的生父早年去世,母亲于1985年改嫁,林某当时14岁,姐姐已婚,林某仍与姐姐住生父的房子,生活费由继父和母亲供给。林某16岁到继父家生活,后来又到原籍继承了生父的房屋,但在经济上仍与继父来往。继父建房时林某姐弟俩出资,继父、母亲的生活均由他们照料。继父临终时把房产证给林某并嘱料理后事。继父去世后,他的从未尽过义务的儿子周某要求继承全部房屋,其理由是:林某已继承了生父的遗产,母亲改嫁时姐已结婚。请问这些理由对吗, 评析:林母改嫁时,林某虽未和母亲一起去继父家生活,但是由母亲和继父提供了生活费,16岁即和他们一起生活。应该说,林某与继父已形成了抚养关系,双方互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林某有继承继父遗产的权利。如果林某对继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而继父
的亲生儿子周某未尽赡养义务,那么林某和母亲应多分一些遗产,周某应少分或不分遗产。在林某的生父去世后,应由林母、姐姐和林某共同继承生父遗产。继承了生父遗产后,林某又与继父形成抚养关系,但在生活中对继父有过照顾,可在遗产中分给她一部分,这属于照顾,不属于继承。
父母有钱不给子女,子女就可以不赡养吗,
案例:武老太的老伴已逝,随女儿女婿一起生活。武老太有点钱先放在女儿手里,后来又要回来自己保管。女儿女婿认为他们已履行了赡养老人的义务,有权继承老人的财产,现老人把钱要回去,他们也不想再赡养老人了。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武老太的钱不是遗产,因而也谈不到遗产继承问题。她的钱是属于自己的财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财产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以武老太有权将自己的财产委托别人保管可自己保管,但无论谁保管所有权均属于武老太自己,不随着保管人的转移而转移。武老太的钱放在谁手里保管与她的女儿女婿是否赡养她无关。我国《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