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侦查取证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提出对策
浅议当前狱中侦查工作存在的不足及对策
浅议当前狱中侦查工作存在的不足及对策引言当前,狱中侦查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一些不足之处,这些问题可能会影响案件的质量和公正判决的实现。
因此,有必要提出一些对策来解决这些问题。
不足之处以下是目前狱中侦查工作存在的主要不足之处:1. 证据收集不足:在狱中侦查过程中,可能由于缺乏时间、人力和技术等原因,证据收集不够充分,无法全面客观地了解案件的真相。
2. 调查方法不当:在一些情况下,狱中侦查人员可能存在不当使用调查方法的问题,如过度使用刑讯逼供等不合法手段,可能导致错误的刑事判决和侵犯人权。
3. 司法资源不均衡:由于司法资源在狱中侦查工作中的分配不均衡,导致一些地区在调查能力和技术设备方面存在欠缺,难以保证案件的公正和高效处理。
4. 法律法规的解释不明确:一些法律法规在具体实践中可能存在解释不明确的问题,缺乏具体操作指引,给狱中侦查工作带来了困扰。
对策为了解决当前狱中侦查工作存在的不足之处,可以考虑以下对策:1. 加强专业培训:提高狱中侦查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加强法律意识和道德素养,确保他们能够正确运用调查方法和收集证据。
2. 完善调查程序:建立健全的调查程序和操作规范,明确禁止使用刑讯逼供等不合法手段,保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的证据是合法、真实的。
3. 加大司法资源投入:加强对狱中侦查工作的资源投入,合理分配司法资源,改善各地区的调查能力和技术设备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4.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法律法规的解释和解读,为狱中侦查工作提供明确的操作指引,减少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避免其带来的问题。
结论当前狱中侦查工作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但通过加强专业培训、完善调查程序、加大司法资源投入和完善法律法规等对策,可以解决这些问题,提高狱中侦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案卷中所发现侦查取证中常见的问题
案卷中所发现侦查取证中常见的问题作者:曹春风律师一、传统的错误侦查观念根深蒂固。
首先,对侦查权的权源认识错误,导致权力被滥用,诱供、骗供、刑讯逼供、疲劳审讯等情况屡屡发生,在全社会追求法治的大背景下虽有所收敛,但一时之间难以根除。
提到侦查权的权源,不得不多几句。
所谓的侦查权,其实,其本源并非是侦查机关从成立开始就具有的原生的自然权利,而是公民自然权利的让渡。
我们知道,根据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均来自于一个国家的全民意志,而全民共同意志所形成的统一意思表达其本质就是契约或者我们所说的合同,《刑事诉讼法》、《人民警察法》同样脱离不了这个母体,这也是侦查权产生的渊源。
总而言之,公民权利与侦查权之间是“源”和“流”的关系,这也就决定了侦查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公民让渡其权利的根本目的。
而现实中,侦查机关的办案人员满脑子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整体良好而忽视对犯罪人的个体权利的保护,忽略了《刑事诉讼法》、《刑法》既是保护好人权利的大宪章,也是保护犯罪人权利的大宪章,在这种侦查观念之下,就难免会产生急于破案之心,在这种破案之心的驱动之下,而产生权力被滥用也就成为必然。
其次,侦查机关重实体、轻程序是某些侦查人员办案理念上的顽疾。
现代法治理念之下,普遍达成的共识是:程序公正或者说程序正义本身能够直接体现出来的是民主、法治、人权和司法文明的精神实质,它与实体公正结合共同构成了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的核心价值,偏一隅均显价值失衡。
通过这些年我的办案体会和观察,侦查机关重实体、轻程序的情况大量存在,并且在侦查机关看来这些不是问题的问题,却恰恰是产生冤案、错案的温床。
再次,有罪推定的侦查思维和功利主义的破案观历史影响深远,造成法治理念形同乌有而过分的追求破案率或者去迎合某些考核指标的要求,导致的结果就是忽略了案件事实本身需要追求的真相失真,进而会出现只重视案件的客观事实而不重视案件的法律事实,案件的核心价值被丢失。
二、侦查观强于证据观造成证据意识不强。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难的原因及对策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难的原因及对策在司法领域,辩护律师的工作非常重要,他们代表被告进行辩护,并通过调查取证来确保公正的审判结果。
然而,辩护律师在进行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各种困难和挑战,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来应对。
本文将探讨辩护律师调查取证难的原因及对策。
一、原因分析1. 证据不足:在实际操作中,辩护律师常常会遇到证据不足的情况。
这可能是因为相关证据被毁灭、篡改或隐匿等原因导致的。
在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难以找到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清白。
2. 证人不愿作证:有时候,即使有关键证人知晓案情,但他们可能不愿意配合律师调查,拒绝作证。
证人拒绝作证可能是因为害怕报复、担心自身安全或对案件不感兴趣等原因。
3. 资源不足:辩护律师通常没有足够的资源来进行全面的调查取证工作。
缺乏必要的调查设备、技术支持或经费等,使得律师难以顺利完成调查工作。
二、对策建议1. 多方渠道获取证据:为了避免证据不足的情况,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获取证据,比如调查相关人员、查阅相关文件、使用科技手段等。
在证据获取的过程中,律师应细心、耐心地分析,确保所获证据具有可信度和说服力。
2. 保护证人权益:面对证人不愿作证的情况,辩护律师应当尊重证人的选择,保护其个人权益。
律师可以通过合法渠道劝说证人作证,同时可以利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证人的安全。
3. 加强团队协作:在面临资源不足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加强团队协作来提高效率。
律师可以与调查组成员、技术支持人员、专家等密切合作,共同完成调查取证的工作。
同时,律师还可以积极寻求相关组织或机构的支持,获取必要资源。
4. 提升专业水平:为了应对调查取证难的挑战,辩护律师应不断学习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
律师可以参加相关培训、研讨会或课程,提高自己的调查取证技能和专业知识。
5. 遵守法律规定:在进行调查取证工作时,辩护律师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律师在收集、保存、呈现证据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避免证据被排除或不被采纳。
浅议公安机关在证据收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浅议公安机关在证据收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公安机关在证据收集方面是执法工作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侦破和司法公正。
在实际工作中,公安机关在证据收集方面存在着一些突出的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执法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本文将就公安机关在证据收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浅议,以期引起社会的关注和讨论,促进相关部门的改进和提高。
一、证据收集工作存在的问题1.审查笔录不规范在办案过程中,公安机关会对嫌疑人、证人等相关人员进行审查,而审查笔录是记录证人供词的重要证据。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公安机关对审查笔录的记录不规范,有的没有做到实事求是,有的存在笔误、错漏等情况,这就给后续的案件审理带来了不确定因素。
2.现场勘查不精细现场勘查是案件侦破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而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公安机关对现场勘查的工作不够细致。
有的现场勘查并不符合程序规定,有的现场勘查的时间、地点、环境等因素未能得到及时记录,这就给案件的事实查明带来了困难。
3.物证保管不到位在证据收集过程中,物证的保管是至关重要的,而一些公安机关在物证保管方面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有的物证保管记录不完整,有的物证保管不符合规定要求,这就可能导致物证在后续的司法审理中被质疑,影响案件的侦破和审理。
4.证据收集的程序不规范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公安机关在证据收集的程序上存在一定的不规范现象。
可能是在证据收集前没有充分了解案情,可能是在证据收集过程中没有做到全程录像录音,可能是在证据收集后没有及时进行整理和归档等等。
这些不规范的程序往往会影响到后续案件的侦破和审理。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1. 执法意识不强目前一些公安机关在证据收集方面存在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执法意识不够强。
一些执法人员对于证据收集的重要性和程序规定等方面认识不足,导致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不规范、不细致等问题。
3. 制度不完善在一些公安机关中,存在一些关于证据收集的制度不够完善的问题。
可能是在相关规定和程序上存在漏洞,可能是在执法规范和标准上存在模糊和不足,这就为证据收集中的不规范、不细致等问题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侦查取证存在七个方面问题需重视解决
河南禹州市检察院对212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进行分析后发现——侦查取证存在七个方面问题需重视解决孙丽娜河南省禹州市检察院对近年来办理的212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进行逐案评析,围绕是否及时、有效、规范收集固定证据,查找问题。
经分析发现,侦查取证活动中主要存在七个方面的问题,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工作中应给予重视。
一、重言词证据、轻物证书证现象严重。
212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辞证据3403份,占证据总数的85.5%,而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321份,仅占8%。
因为言词证据的可变性,导致依靠言词证据定案,往往具有较大的风险性。
在侦查机关提请移送的伤害、性侵害类案件中,因没有规范提取物证,导致证据链条缺失的案件有24起;因言词证据发生变化、又缺乏物证支持导致诉讼困难的有18起。
二、现场勘验检查不到位、不细致。
1.应当勘验而没有及时组织勘验。
在212起案件中,应当勘验现场且具备勘验条件的123件,其中现场勘验检查89件,未勘验现场的34件。
在已勘验的89起案件中,因勘验不及时而造成证据灭失的27件。
如王某故意毁坏财物案因没有及时进行现场勘查,被毁坏财物的数量及物品仅有被害人列出的清单,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被毁坏财物的数量及物品无法查清,导致案件不能起诉。
2.现场勘验不细致、不认真,没有对现场物证、遗留物及时提取固定。
如周某等3人破坏生产经营案,侦查机关对放火烧庄稼的现场进行勘查时,重点查证了过火面积和经济损失,没有注意查寻起火点和引火源,没有及时提取油壶、打火机等作案工具,没有对现场脚印、痕迹进行提取比对。
此案因许多关键证据湮灭而无法起诉,导致被害人多次上访。
三、证据收集不及时、不全面、不客观。
主要表现为:1.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收集不及时。
212起案件中,有68人94次被害人陈述、340人397次证人证言没有在第一时间收集,导致证明力下降;39起伤害、强奸案件因为证人证言收集不及时,影响了证据采信,造成案件难以起诉。
稽查取证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稽查取证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稽查取证工作是维护社会秩序、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环节。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稽查取证工作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本文将对稽查取证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首先,稽查取证工作存在的问题之一是技术手段不足。
随着科技的发展,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法也日趋高深复杂,如黑客攻击、网络诈骗等。
然而,许多执法机构在技术设备和人才方面的投入相对有限,导致难以有效追踪和获取证据。
对此,应加大对技术设备和专业人才的投入,提高执法机关的技术能力和水平,以更好地应对复杂的犯罪手段。
其次,一些稽查取证工作存在证据链不完善的问题。
稽查工作中取证环节关乎案件的证实与否,因此,建立完善的证据链是至关重要的。
然而,在实践中,一些执法人员可能存在证据收集不全面、未能展开全面调查等问题,导致案件中关键证据缺失,从而影响司法判决的公正性。
针对这一问题,执法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证据收集、整理和保存制度,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能有完整的证据链,以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三,个别执法人员在稽查取证工作中存在不当行为的问题。
虽然绝大多数执法人员都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法规范,但仍有一些个别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甚至存在暴力执法行为。
这种情况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执法机关的形象,必须予以严肃处理。
对此,应加强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并建立严格的问责制度,确保执法人员依法行事,守护法律的尊严。
此外,稽查取证工作中还存在着信息共享不畅和协作不足的问题。
在跨部门、跨地区的案件调查中,信息的共享和协作是关键环节。
然而,由于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沟通协调不畅等原因,导致案件的调查和取证工作效率低下。
为解决这一问题,应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完善各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渠道,加强跨部门协作,形成合力,提高案件调查的效率和质量。
最后,稽查取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还涉及到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我国侦查取证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我国侦查取证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马志宏【摘要】侦查取证是侦查机关及侦查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收集、固定和提取刑事证据的行为,是刑事诉讼过程中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目前侦查取证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辅警职责权限不明、缺乏专业的电子取证人员、现场勘查质量不佳、“口供中心主义”依然存在、缺乏完备的实物证据搜集程序.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甚至导致了冤假错案的发生.研究侦查取证环节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践行“审判中心主义”、提高电子取证能力、提升现场勘查专业水平、掌握必要的审讯技巧、加强取证监督机制建设,这将有利于提高侦查机关的取证能力和水平,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司法的公正性.【期刊名称】《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年(卷),期】2018(030)004【总页数】6页(P35-40)【关键词】刑事案件;侦查人员;侦查取证;诉讼制度改革【作者】马志宏【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8侦查活动的基本任务是收集犯罪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和查缉犯罪嫌疑人,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侦查取证的及时性、合法性和规范性,既影响着侦查破案的成败和效率,也对后续的审查起诉和审判活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尤其是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下,研究侦查取证环节存在的诸多问题并寻找破解侦查取证困境的对策变得尤为必要。
一、目前侦查取证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一)辅警职责权限不明近年来,我国辅警队伍的规模发展迅速,有些基层公安机关招录的辅警数量甚至超过了在编民警的数量,辅警在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方面发挥的作用日益凸显,在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同时,也引发了很多问题。
由于我国立法尚未确定辅警的法律地位和职责权限,而基层公安机关对辅警协助办案的依赖性逐渐增强,导致实践中大量辅警代替民警参加侦查取证活动。
如某市公安局在侦破杨某某盗窃案时,侦查人员为图省事在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和搜查赃物的过程中安排辅警去取证,而后在笔录上补签侦查人员的名字,导致卷宗中侦查人员在某一特定时刻同时出现在两个甚至三个笔录上的情况,在庭审过程中被辩护律师当场提出异议,致使公诉人员在法庭上陷入不利境地。
刑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刑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一、引言刑侦工作是维护社会安全和法律公正的重要环节,它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对司法制度的信任。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司法效能,更有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产生。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刑侦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取证不规范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取证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发现,取证存在以下问题:1. 缺乏科学技术手段支持:随着科技的进步,很多犯罪行为都具有高度复杂性和隐蔽性。
传统的取证手段无法满足对新型犯罪形式有效打击的需求。
2. 取证链条不完整:有些案件由于缺乏敏锐洞察力或者调查失误而造成关键证据不齐全或者断层。
这不仅会给案件审理带来困扰,还容易导致错误定罪。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建议:1. 加强科技手段的引入:通过借助现代科技手段,例如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工具,提高刑侦取证的效率和准确性。
同时,需要加强对民警的科技培训,提升其科技应用水平。
2. 建立完善的案件质量检查机制:通过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取证过程中的操作规范和方法论的指导与监督。
同时鼓励并支持民警参与专业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调查能力。
三、审查不严格审查是决定案件是否进入司法程序的重要环节。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 审查标准不一致:由于各地区对于刑事案件的认定标准可能存在差异,导致在不同地区之间形成了判例“悬殊”,这影响了公正审理。
2. 审查流程不透明:有关审查流程和标准缺乏明确细化的规定,容易给执法者留下主观空间,并有可能导致滥用职权或者失职渎职行为。
为解决以上问题,我们建议:1. 统一刑事案件认定标准:通过完善现有法律的基础之上,进一步统一刑事案件认定标准,降低被告人在不同地区审理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
2. 建立透明的审查流程:制定明确的审查程序和标准,并对其进行公开,使执法者和公众都能够清楚了解整个审查过程。
同时,建立监督机制,对执法人员是否按规定要求进行审查进行评估和考核。
侦查取证缺陷与原因分析(下)
侦查取证缺陷与原因分析(下)四、审查判断证据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证据客观真实性审查存在的缺陷。
《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侦查人员在侦查取证中收集到的证据一定要是客观真实的证据材料,不能有虚假的成分。
这里的客观真实性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收集到的证据事实本身是客观真实的;二是收集证据的过程是客观真实的。
实践中,证据的客观真实性上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1、事实是客观真实的,过程是存疑的,甚至是虚假的。
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收集到的痕迹、物品是客观真实的,但在收集痕迹、物品的过程中存在虚假情况。
例如,某市倪某杀人案,在现场勘查中提取了死者的睡衣裤、手提包、钱包等物品。
这些物品是在现场勘查中提取的,这是客观的事实。
但在现场勘查笔录的附件扣押物品清单上,物品持有人却是犯罪嫌疑人倪某。
这些扣押物品的归属存在三种可能:第一种是犯罪嫌疑人的;第二种是被害人的;第三种既不是被害人的也不是犯罪嫌疑人的,而是其他人的。
这些物品不可能既是被害人的又是犯罪嫌疑人的。
因此,现场勘查笔录和扣押物品清单也存在三种可能:第一种是现场勘查笔录是真实的;第二种是扣押物品清单是真实的;第三种是都是假的,不可能同时是真的。
这个证据的真实性是客观存在的,但是收集证据的过程却有虚假的成分这份证据材料在作为证据使用时,它的客观真实性就值得怀疑。
2、事实是客观真实的,但作为证据是存疑的。
从现场提取的痕迹、物品是客观真实的,而记载从现场提取的痕迹、物品是存疑的,现场勘查笔录是存疑的,从而导致提取的痕迹、物品作为证据使用也是存疑的。
例如,一起杀人案中,现场勘查时在被害人的家中发现部手机,现场勘查笔录中记载,提取了被害人的一部手机。
破案后证实这部手机不是被害人的,可能是犯罪嫌疑人把盗窃他人的手机放在了被害人家中从现场提取的手机是客观真实的,但是手机作为物证使用时存在疑义。
从现场勘查中提取的这部手机归属于谁,是被害人的还是犯罪嫌疑人从他人处盗窃后放到现场的。
当前调查取证难的原因和对策
浅论当前调查取证难的原因和对策公安机关调查取证难,是一个普遍存在的老大难间题,常常使公安机关举步维艰,甚至陷于被动地位,明知有违法犯罪行为,却终因关键证据取不到而无可奈何。
其结果,群众有气,民警憋气,小偷神气,影响了公安机关的威望,挫伤了反扒民警打击扒窃犯罪的信心,使得扒手逍遥法外,得不到应有的处理,为此,笔者总结了以往办理扒窃案件的情况,对取证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探索。
一、调查取证难主要突出在以下几个方面:1、犯罪嫌疑人规避问题,隐藏证据。
犯罪嫌疑人接受讯问时,绝大多数都是考虑规避自己的问题,把对自己不利的证据隐藏起来,致使调查取证难以进行。
2、部分目击证人不配合取证。
在向目击证人调查取证时,大多数人因怕被打击报复亦或是觉得耽误时间,而拒绝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
3、随着时间的流逝,部分证据也因保存不善而丢失,致使部分违纪事实难有证据辅佐。
二、调查取证难的原因2、手段的应用有很大限制,很难及时取证在调查初期,我们并没有被赋予一些强制性手段,而我们调查的很多问题都是私下两个人面对面的交易,缺乏深入调查及取证的手段,在证据取舍上有时显得粗糙和不足。
3、调查人员专用知识缺乏,也成为调查取证难的一个原因调查案件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必然要求办案人员具有相当高的专用知识和精湛办案技能。
调查人员在个人业务能力缺乏的情况下会不同程度地存在畏难心理,必然导致调查取证难的结果。
4、近年来,外界对纪委办案手段和方法的熟悉程度越来越高,反调查能力的增强,也成我委调查取证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5、干扰阻力大。
“人情风”、“关系网”等在每个案件中都可以遇见,干预其中,无形中增加了办案的难度和阻力,也是调查取证难的一个原因。
三、做好调查取证工作的对策和建议1、建立举报制度,搜集案件线索充分发挥投诉举报网络体系的作用,畅通发现案件线索渠道,扩大案件来源。
同时结合以往案件中所掌握的情况,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从现有调查的几个领域向其他领域推进,认真排查,重点出击。
当前调查取证难的原因和对策
当前调查取证难的原因和对策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取证难,是一个普遍存在的老大难间题,常常使纪检监察机关举步维艰,甚至陷于被动地位,明知有的党员干部存在严重的违纪间题,却终因关键证据取不到而无可奈何.其结果,群众有气,办案人员憋气,违纪者神气,影响了纪检监寮机关的威望,挫伤了干部群众检举揭发违纪的信心,使得违纪人员逍遥法外,得不到应有的处理,为此,纪检监察室总结了以往所办案件的情况,对取证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探索。
一、调查取证难主要突出在以下几个方面:1、当事人规避问题,隐藏证据。
当事人接受调查时,绝大多数都是考虑规避自己的问题,把对自己不利的证据隐藏起来,致使调查取证难以进行。
2、部分涉案人员拒不配合。
在调查到相关涉案人员时,大多数人因和被调查人有种种利害关系,而拒绝配合纪检监察机关的调查。
3、随着时间的流逝,部分证据也因保存不善而丢失,致使部分违纪事实难有证据辅佐。
二、调查取证难的原因1、由于当事人认识上的偏差,引起争执,调查进度缓慢在我们调查案件的实践中,当事人一般存在认识上的偏差。
当事人认为,某些行业内的潜规则已存在多年,属于合情合理的事情,认识不到其行为已经违规,进而与调查人员发生争执,阻碍执行公务。
不能主动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2、手段的应用有很大限制,很难及时取证在调查初期,我们并没有被赋予一些强制性手段,而我们调查的很多问题都是私下两个人面对面的交易,缺乏深入调查及取证的手段,在证据取舍上有时显得粗糙和不足。
3、调查人员专用知识缺乏,也成为调查取证难的一个原因调查案件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必然要求办案人员具有相当高的专用知识和精湛办案技能。
调查人员在个人业务能力缺乏的情况下会不同程度地存在畏难心理,必然导致调查取证难的结果。
4、近年来,外界对纪委办案手段和方法的熟悉程度越来越高,反调查能力的增强,也成我委调查取证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5、干扰阻力大。
“人情风”、“关系网”等在每个案件中都可以遇见,干预其中,无形中增加了办案的难度和阻力,也是调查取证难的一个原因。
浅析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侦查取证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
搜查 、调 取证 据和主持辨认等活动 中违反2 以上 的办案制 人 度。实践 中 ,不少侦查员为图快捷 ,往往 1 人取证 ,随后再 签上其他 侦查员的名字 ,结果在卷宗材料 中出现 1 名侦查员 在相 同时段里 同时 出现在2 个甚 至3 个笔录上的情况 。
( )取 证 的 程 序 不 规 范 。询 问 、讯 问 等 笔 录 的 核 二
的 脑 海 中 仍 然 根 深 蒂 固 。 近 些 年 来 披 露 的 冤 案 反 映 出 惊 人
响较大 的冤假错 案 ( “ 如 湖北佘祥林 案” 、 “ 河北 聂树彬
案”、 “ 陕西徐梗 荣案 ” ),都集 中反映 了执 法部 门侦查 取证 作 存在严 重的失误 和漏洞 。刑 事证据是 构建整个 诉 r 讼体 系的基石 ,而 “ 刑事诉 讼是解决 争端 的最终方式 ,如 果通过 司法途径不 能公正地 解决争端 ,人们必 然会对 国家
对 、纠错 、捺 印 、签字等 没有完全 按照规 范的要求 去做 ,
搜 查 、调 取 、扣 押 、辨 认 和 现 场 勘 查 等 活 动 规 范 性 欠 缺 , 需 要 见证 的 活 动 缺 少 见 证 人 或 操 作 不 规 范 ,收 集 和 保 管 赃
据 ”上 ,从而 使本来很 有证 明价值Βιβλιοθήκη 的证 据失去 了证 明力或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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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警官职 业学院学报 … … … ・
JU_ FU HU OJ OFCIOAINLOL6 O l儿OGJ aP C FlEVCT ACLEE Z LE O
题 ,直 接影响 到侦查破案 的质量 。近年来 在全 国范 围 内影
心 主义 ,但是 ,在实 际办案 中 ,口供 主义在部 分侦查人 员
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侦查取证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般 人员 。同 时 , 刑 事诉 讼 法第 一 百 三 十一条 规 定勘
验、 检 查 的情 况 应 当作 成 笔 录 , 由参 加 勘 验 、 检 查 的 人 和 见 证 人签 名 或 者 盖 章 ,该 条 规 定 表 明 检查 过 程
应 当 写 明笔 录 。
2 . 证人 、 未 成 年 人 的合 适 成 年人 ( 广义) 的身 份 重 合 下导 致 证 言被排 除 。刑事 诉讼 中 , 证 人 具有 优 先性
而本次调研显示 ,在 1 4例案件 中侦查人员对被 害人进行了身体检查的为零 , 在普通医院进行身体检
查 的有 2例 。然而 , 普通 医 院并 不 是 刑事诉 讼 法 规定
成 的证 明材 料 也 会 因为证 据 类 别 在庭 审过 程 中成 为
争议 的焦点 。
5 . 部分 案件 是 否应 当进 行身 体检 查 , 侦查 人 员 和
3 . 错过最佳检查 时机 , 导致 部分被害人及 其法 定代理人排斥身体 检查 。 调研 案例 中还存在 由于被
害 人 本 人 或 法 定 代 理 人 反 对 而 未 进 行 身 体 检 查 的
价值 , 如 对 上述 类 似 问 题上 认 识 不 到 位 , 必 然 直 接 影 响侦查 工 作 的质量 。
( 二) 获取被 害人 陈述 方面存 在 的 问题
被害人报案后应 当立 即对被害人进行 身体检查 , 此
时 对 被 害 人 进 行 身 体 检 查 的 阻力 最 小 , 最 容 易 取 得 被 害 人 家 属 的 支 持 。如 果 在 报 案后 较 长 时 间 内未 对 被 害 人 进 行 身 体 检 查 ,被 害 人 已经 开 始 新 的生 活 , 此 时 再 要 求 对 被 害人 进 行 身 体 检 查 , 当 然会 遭 到 被 害 人 家 属 的拒 绝 。 4 . 身体 检 查 的主 体 多数 不 合 格 。刑 事 诉 讼 法 一 百 二 十 六条 规 定 “ 侦查 人 员 对 于 与犯 罪 有 关 的场所 、 物品 、 人身 、 尸体 应 当进 行勘 验 或 者 检 查 。在 必 要 的 时候 , 可 以指 派 或 者聘 请 具 有 专 门知识 的人 , 在侦 查
浅析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析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在具体实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监督措施不到位,所开展的监督工作不完善,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侦查监督职能的发挥。
实践表明,侦查监督职能的行使好坏直接体现着检察机关的执法水平,关系到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关系到检察机关在党和人民群众中的威望和形象,更关系到国家法制建设和法制文明的形象。
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就如何改进工作方法,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新的侦查监督机制谈一点粗浅认识。
一、当前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 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没有得到完全发挥一是对社会治安工作的调查研究不够,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存在不足。
主要体现在大多数基层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警力配制不足,只能应付审查批捕案件的消化处理工作,每天都疲惫于应付日常的案件消化,根本没有时间对维护社会稳定方面进行过多的思考;对社会治安形势定期分析和研究打击刑事犯罪政策,参加各项专项斗争方面,大多是走一走过场,应付上级院。
二是适时介入侦查、参与重大案件的讨论工作开展不够。
在现实工作中,基层院侦查监督部门由于警力不足和其它的一些原因,适时介入侦查,参加重大案件讨论开展得不够,由于没有及时引导侦查,导致了一些案件由于错过了侦查的有利时机,使案件在公诉阶段难以消化,不利于打击犯罪。
(二) 立案监督工作艰难,工作方法和措施不够全面刑事立案监督是指对于侦查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依法开展立案监督,对侦查机关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的案件,依法进行监督。
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活动不仅包括公安机关,还包括了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
从近年来侦查监督部门开展立案监督工作的情况看主要存在这样一些问题:一是在开展立案监督工作时,对采取立案监督的案件是以批捕或公诉的标准来要求,从而导致立案监督案件少,导致一些应当进行立案监督案件没有进行监督,从而影响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
对命案侦查取证现状的忧与思
对命案侦查取证现状的忧与思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科技的不断发展,命案的侦破速度相比以前有了很大的提高。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命案并没有被侦破,或者被侦破的时间过长,给受害者家庭和社会造成了伤害。
本文将就对命案侦查取证现状的忧与思进行探讨。
命案发生的时候,侦查取证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而即便是在当今高科技时代,命案侦查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首先,在案发现场的警察和技术人员的素质、能力和工作态度存在较大的不稳定性。
其次,现场勘察和证据的提取非常困难,因为命案现场的情况可能非常复杂和危险,造成物证和证人的缺失,在侦破过程中扭曲了真相。
其次,在命案侦查取证过程中,科技手段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DNA鉴定、指纹采集、视频监控等现代科技手段的应用,为命案破案提供了更多的线索和证据,极大地提高了破案率。
但是在实际应用过程中,现代科技也会存在异构现象和数据造假等问题,导致取证证据不准确,甚至有时还造成了错误判定。
此外,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判决也会受到社会舆论和利益诱惑等因素的影响。
一些调查人员和评判者,他们的专业素质和职业操守都存在问题,导致案件锁定可能的错判,进而犯下误判。
考虑到种种干扰因素的影响,真相被掩盖的事件时有发生。
针对上述问题,我认为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首先,提高警察、技术人员素质和能力。
对现场勘察和证据提取的危险和复杂进行培训和演练,加强他们的抗压能力和解决问题能力。
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提高证据和受害人的保护力度,为后期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其次,科技手段的合理利用和技术的创新是必不可少的。
要加强现代科技方面的研究和推广,探索更加精确、便利、实用的技术手段。
要根据需要采取针对性方案,在充分发挥现代科技手段的同时,为其提供更高质量和可靠性的服务。
最后,我们应该重视司法和调查的诚信和职业操守。
建立法律规范、职业准则、专业监管和行业评估,加强权力监督和制约,营造诚实守信的司法环境和社会氛围,切实保证司法和调查实现公平、公正和透明化。
论侦查中的非法取证及其防治
毕业论文论文题目:论侦查中的非法取证及其防治专业:姓名:学号:目录前言 0一、非法取证的主要表现及危害 0(一)非法取证的主要表现 0(二)非法取证的危害 (1)1.侵害当事人基本权利 (1)2.违反了程序正义,危害司法公正,破坏了司法的权威性 (1)3.是冤假错案的重要诱因 (1)二、新刑事诉讼法中非法取证的现状及不足 (1)(一)非法取证方法方面的不足 (1)(二)非法证据排除方面的不足 (2)(三)检察机关对非法取证行为的监督 (2)(四)司法制度条件不够支持 (2)三、对新刑事诉讼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应对建议 (2)(一)要及时建立非法证据排除的预警机制 (3)(二)要规范制作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减少翻供和质疑的情况 (3)(三)强化培训,提高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应对能力 (3)(四)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3)1.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3)2.建立健全沉默权制度 (4)总结 (4)参考文献 (5)论侦查中的非法取证及其防治摘要:在我国,侦查是指特定的机关为收集证据、查明案情、证实犯罪和缉拿犯罪嫌疑人而依法采取的专门调查工作和相关的强制措施。
法律特别规定,禁止侦查机关用非法的方式进行侦查以获取证据。
然而,侦查机关利用职权非法取证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顽疾。
非法取证现象在实践中大量存在,相关的案例报道屡见不鲜,这不仅侵犯了宪法和法律赋予涉案公民的基本人权,而且严重玷污了司法的纯洁性,导致冤假错案,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本文从防止刑事错案的角度深入研究如何规范刑事案件的侦查取证程序及行为,继而思考如何根据中国现实情况,最大限度地实现刑事司法的实体正义,从根本上治理非法取证和减少刑事错案的发生据中国现实情况,最大限度地实现刑事司法的实体正义。
关键词:非法取证;侦查;宏观策略;体系前言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维护法律公平和法律正义,促进刑事诉讼活动的规范和完善,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的今天,非法取证的预防和控制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刑事案件中的侦查取证难点分析
刑事案件中的侦查取证难点分析侦查取证是刑事案件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它对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起着关键的作用。
然而,在实际的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常常面临着各种困难和挑战,这些困难和挑战也成为了案件侦查取证的难点。
本文将对刑事案件中的侦查取证难点进行分析,并探讨相应的解决办法。
一、证据获取困难在刑事案件中,无论是证人证言、物证还是书证,证据的获取往往是一个复杂而繁琐的过程。
首先,涉及到的证人数量众多,他们的口供可能存在矛盾,证明事实的难度加大;其次,某些证据往往处于隐蔽状态,需要进行深入调查和搜索才能找到;再次,一些重要的物证和书证可能被当事人销毁或隐匿,需要侦查人员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进行搜集和甄别。
针对这些困难,侦查人员应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他们应该深入了解案件,摸清证据的来源和可能的通向,有针对性地展开调查工作;其次,他们应与证人保持良好的沟通和交流,倾听其供述,排查可能的矛盾之处;最后,他们应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在案发现场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分析,以获取更为准确的物证。
二、证据保全难度大在刑事案件中,有些重要证据的保全难度往往较大。
一方面,证据可能因为时间的推移而销毁或变质,比如血迹的褪色、纸张的腐烂等;另一方面,有些涉及到技术手段的证据可能需要特殊设备才能保全,比如音视频资料或电子数据。
对于这个问题,侦查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技术专长和敏锐的观察力。
他们应迅速到达案发现场,对可能的证据进行及时鉴定和保全。
此外,他们还可以通过与相关单位合作,获取专业的技术设备来保全一些特殊的证据。
同时,法律界也应借鉴国际经验,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和技术手段,以更好地保护证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三、证人作证难度大案件侦查的成功和证人的作证紧密相关。
然而,在刑事案件中,证人的证言常常存在着不真实、矛盾、回避等问题,导致案件侦查的困难增加。
为解决这一问题,侦查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心理素质和沟通技巧。
他们应在合适的环境下,采取正确的调查方法和问讯技巧,引导证人如实陈述事实。
试析刑事侦查取证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试析刑事侦查取证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论文摘要“两高三部”出台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证据规定”)和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的规定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民主化、法治化的重要标志,对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证据标准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
与此同时,刑事侦查活动取证时存在的一些问题成为困扰刑事检察工作的难题。
论文关键词证据规定新刑事诉讼法刑事侦查取证一、刑事侦查取证中存在的问题近年来,公安机关从程序、证据、法律意识等方面着手,不断提高侦查人员的业务素质,注重及时、全面、客观收集证据,使案件整体质量有了明显的提高,为案件正确定罪,准确打击犯罪分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与此同时,由于侦查机关经费问题、警力不足等主、客观因素致使侦查终结的案件在证据方面还是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瑕疵,部分案件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程度,导致少数案件成为疑难案件。
具体表现在:(一)刑事证据的取得不符法律规定1.询问证人违反刑事程序法规定。
司法实践中经常存在办案人员一人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询问证人的现象。
2.没有办案资格的人办案,致使案件大部分证据无法使用,案件无法处理。
(二)混淆破案、批捕、起诉不同环节的证明标准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是刑事诉讼中的两个不同阶段,对证据标准也有不同的要求。
《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机关在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后继续侦查。
这期间就要求侦查机关对已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进行进一步的取证、固定证据,甚至深挖批捕事实之外的其他余罪,以求达到《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准确”。
但实践中却往往忽视二者的区别,认为已经批捕过的案件不会错,对犯罪嫌疑人宣布逮捕后就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未对有关证据进一步调取、固定,对一些遗漏的犯罪不去深挖,涉及量刑的情节也不去查实。
实践中的相当一部分案件在批准逮捕后未再进一步调取和固定证据就移送起诉,尤其是在公安机关进行的专项活动中这一现象更为突出,案件质量普遍下降,部分案件难以处理,当事人到处上访告状,给司法机关造成了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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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侦查取证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提出对策
刑事证据作为办案的基础和对被告人定罪的前提,是侦查、公诉、审判三个阶段工作的重要基石。
伴随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和实施,刑事诉讼对公安机关及时、有效的收集、固定证据及提高证据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近年来,德兴市院通过办理公诉案件发现,由于侦查取证中的一些问题,常常使得公诉人在指控犯罪时面
临困难和尴尬的处境。
一、取证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证据收集不全面、不及时。
一方面忽视对“量刑”或“情节”等无罪、罪轻证据的收集,如立功或自首证据、累犯证据、主从犯证据等,从而导致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工作中遇到困难。
另一方面忽视对有罪供述的补强工作,对于犯罪嫌疑人作有罪供述的,不注
重收集可以印证犯罪嫌疑人供述真实性的物证、书证等。
被告人在法庭上一旦翻供,公诉指控将处于被动境地。
侦查人员在犯罪嫌疑人归案后注重对口供等直接证据的收集,对其它证据的收集却不及时。
容易发生基于如现场勘查不及时导致时过境迁证据原貌的缺失,或者证人记忆力变化、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的干扰、证据保全不当等原因,而引起证据链条断裂或不完整,导致案件最终因一些关键
证据不足,无法起诉。
2、证据形式不完备、收集程序不合法。
侦查人员在取证时责任心不强以及提供给检察机关的相关案卷材料出现纰漏导致证据在
形式上的不完备。
如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笔录没有见证人签字,复印件证据或者复制件证据未注明来源又无“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记载,提供鉴定意见的同时未附鉴定委托书等。
侦查人员在取证时一定程度上对犯罪嫌疑人、证人存在诱导性发问。
组织犯罪嫌疑人、证人辨认前,未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组织辨认时,辨认对象差别明显,如被辨认人与其他辨认对象外形差异较大
或者年龄相差较大。
单人取证、同一侦查人员在同一时间段对不同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取证的现象时有发生。
3、矛盾证据不排除。
收集的证据之间不应存在任何矛盾和“合理怀疑”,但是由于侦查条件所限,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的讯问、询问内容缺乏针对性、系统性,在笔录中重大问题、关键环节存在矛盾也时有发生。
当出现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相互矛盾或间接证据之间相矛盾、被告人供述与证人证言相互矛盾时,就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后期办理工作。
二、以上问题发生的主要原因
1、“重口供,轻证据”意识,制约了对口供以外证据的全面收集和及时收集。
由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往往存在虚假的可能性,因此全面及时收集其他重要证据对定案具有重大意义。
但是在有些案件中,侦查人员在犯罪嫌疑人归案后,只注重获取其口供,导致错过了重
要物证、书证等证据的提取时机,或使本来很有证明价值的证据失去“法律价值”。
另外还有一些侦查人员只注重收集犯罪嫌疑人的
有罪供述,而忽视其罪轻或者无罪的辩解,导致一些“情节”证据或者“量刑”证据收集不全面。
2、“重实体,轻程序”意识,易导致证据形式上不完备及造成违法取证。
实体与程序并重是刑事诉讼遵循的一贯理念,但是部分侦查人员在调取证据时不依照诉讼程序要求取证,这样取得的证据一旦被排除或者在法庭上受到攻击,将给检察机关的指控带来很大的困难。
3、忽视言词证据的不稳定性,导致矛盾证据的存在且不排除。
在一个案件中,往往存在多份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而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不只是一份。
虽然言词证据最能够全面反映案件的全部过程,但是其不够稳定的天然缺陷,要求侦查机关必须高度重视言词证据的补强工作,以言词证据为线索,收集、核实其中的细节。
但部分侦查人员往往在调取言词证据后,忽视对该言词证据的补强,而日后犯罪嫌疑人一旦翻供或者证人翻证或者被害人改变陈述,导致证据矛盾出现后难以排除。
4、业务素质不高,对证实犯罪的认识不够导致制约了证据收集的准确性。
侦查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证实犯罪,让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部分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由于发现证据和分析证据的能力不够强,不能及时收集到一些有效证据、关键证据。
对证实犯罪的认识不够,“重逮捕、轻起诉”的倾向也导致部分侦查人员对捕后侦查工作不重视,对检察机关补充侦查的要求不重视而往往
敷衍了事。
三、解决以上问题的对策建议
1、转变执法理念,增强证据意识。
树立证据是贯彻刑事诉讼活动的“生命线”意识,取证的目的是为了让检察机关到法庭上成功指控犯罪、让犯罪分子得到应有惩罚,在取证时围绕犯罪构成,依照法定程序深入细致地从有罪到无罪、从罪重到罪轻的证据均要客观全面,做到定案的证据确实充分,同时要注重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
权益。
2、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取证能力。
诉讼中的案件事实或争议事实是过去发生的,从侦查阶段收集到的证据,到公诉活动中使用时也
有一定的时间间隔,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应及时全面地获取真实可靠的证据。
建议侦查机关加大对侦查人员侦查业务培训投入和建立业务培训长效机制,以提高侦查人员发现、收集、固定证据的能力。
3、树立程序观念,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中非法取得的证据是需要排除而不能采用的,所以取证一定要遵循严格程序,否则不仅浪费司法资源也不能有效打击犯罪。
侦查人员只有在侦查取证中树立强烈地程序意识,严格依照程序办案,才能既维护犯罪
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又办得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