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国古代监察机制谈当前惩防腐败措施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对当今监察工作的启示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对当今监察工作的启示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可以追溯到秦朝的郡县监察制度。
在古代,监察制度主要是负责监督官员的廉洁和政绩,保障了政府的廉洁性和正义性。
古代监察制度对当今监察工作具有以下启示:
1. 廉洁政府:古代监察制度强调官员的廉洁,对于腐败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
这告诉我们现代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反腐倡廉工作,建立严密的监察体系,并对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2. 正当程序和权力制衡:古代监察制度注重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对于官员的调查和审查需经过严格程序。
这提醒现代监察机关要注重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确保权力的制衡和人权的保护。
3. 公众参与与舆论监督:古代监察制度允许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对于官员的不当行为进行揭露和监督。
这告诉我们现代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公众参与,提升舆论监督的力度,形成多方监督、公众参与的监察格局。
4. 建立有效的惩罚机制:古代监察制度对于违法违纪行为有明确的惩罚措施,强调从重惩处,形成震慑效应。
这提醒现代监察机关应建立健全的惩罚机制,使违纪违法行为付出应有代价。
5. 组织修复与教育培训:古代监察制度注重官员的教育、培训和组织修复,帮助其改正错误,提高廉洁能力。
这告诉我们现代监察机关应提供相应的培训和教育机会,帮助被监察对象纠正错误,提高廉洁意识和能力。
综上所述,古代监察制度对当今监察工作具有启示,我们可以借鉴古代监察制度的经验和教训,建立健全的监察机制,保障政府的廉洁和权力的正义。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与反腐斗争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与反腐斗争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汉朝,但真正系统化并得到进一步发展的是唐代。
唐代的监察制度可以说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最为完备的时期,唐玄宗更是对监察制度进行了进一步完善,他在开元十年颁布《官制》,将监察制度正式纳入官制之中。
在唐代诸多重要的监察机构中,以御史台和检察院最为著名。
这两个机构都成为了沟通皇权和官僚的桥梁,他们的职责包括监督官员、办罪和观察吏治等。
唐代监察制度的运作,对于抑制腐败、维护政治清明及社会安定至关重要。
御史台是由朝廷任命的御史和推举的监察官组成的,其职责是审查官员和官员的行为,之后呈报皇帝。
若发现官员的过失和不良行为,则提交给皇帝,皇帝可以进行罢免和重罚。
御史台的监督行为在唐代的政治体制中是极其重要的,其对官员任期悬而不决和延长役期等问题的协调也尤为重要。
检察院,是唐代的一个重要机构,主要负责检察州县官员以及民间诉讼案件。
这个机构由提举公事组成,其任务是检查州县的官员和司法官员的工作情况,如果发现有违法行为,就要向官司队或者考试场进行报告。
如果被发现的官员不承认错误,则要进行调查并进行惩罚。
这个机构有利于打击官员的腐败行为,提高司法质量。
唐代监察机构的发展让官僚们更加小心谨慎,不能随随便便为所欲为,这对于维护官僚制度的稳定和规范化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
监察机构的存在,让皇帝能够有效地检查和控制官员,保证了政治体制的稳定和审行公正。
唐代的监察制度,能够实现有效地反腐斗争,是全球公认的古代反腐斗争的佳作。
从唐代到宋代时期,整个帝国的政治体系的疏松和军事力量的下降导致了监察制度的萎缩。
在明朝,监察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明朝监察制度的运作大体上与唐朝相同,但是监察制度移植到了新的社会和政治环境中,因此也发生了一些变化。
在明代的监察制度中,省市县三级依次设立总长、属官和乡长三级监察机构,并且开发了三法司和锦衣卫这类重要机构。
比起唐朝,这些新的机构使监察制度的实行更为完善,并且使官员受到了更加高效的监督。
我国古代御史监察制度解读肃贪反腐史 附案例解析
我国古代御史监察制度解读肃贪反腐史附案例解析“巡视组”是当今热门名词,中央每开展一轮巡视工作,都有一批省部级高官落马。
在河南,还出现了当地官员在中央巡视组外“截访”的新闻,可见民众和官员都认为巡视工作的效果非同寻常。
官方媒体指出“建立巡视制度并开展巡视工作,是实施党内监督的一项创举”,网络舆论中更有人认为巡视组是现代版的监察御史,视其为解决贪腐的灵丹妙药。
古代御史制度高度依附于中央权力,或者说皇帝的权力。
但无论哪个朝代,那些来自监察院,被称为御史,或者在戏剧里被称为八府巡按的监察官员,都很难真正解决贪腐问题。
御史制度是中国五千年反贪史的精华所在。
孔子的“中国梦”,是建立“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和谐社会,“为人君”要“止于仁”,“为人臣”要“止于敬”,这样才不会“虽有粟,吾得而食诸”。
但,君臣相得只是理想状态,更多时候,皇帝只认为自己是仁君,却不相信臣子都会爱岗敬业、清正廉洁。
汉代选拔官员以“孝廉”为标准,但乡间很快就有“察孝廉,父别居,寒素清白浊如泥”的民谣打孝廉的脸。
朱元璋严刑治贪,扬言“今后犯赃的,不分轻重都杀”,官员贪污六十两就要剥皮实草,还是未能刹住明王朝驶上腐化的快车道。
历史学者吴晗曾说,“一部二十四史充满了贪污的故事”,此话固然不假,但是五千年的贪污史也是五千年的反贪史,中国人还是发明了许多反腐惩贪的制度,监察御史制度便是其中的集大成者。
明朝朱元璋反腐手段法制史学者张晋藩认为,“御史”原本源于史官,原本是从事记言记事、掌管法令图籍的秘书工作。
从春秋时代开始,御史的监督职能逐渐强化,到战国时代,已经成为各国普遍设置的监察官员。
秦灭六国后,更是建立起从中央的御史大夫到地方监郡御史全套监察系统。
汉武帝时代,为了监督各郡太守、诸侯国相等“二千石长吏”,将京畿之外的各郡、国分为十三个州部,设秩六百石的刺史来“周行郡国,省察治状”并“刺举不法”。
这种以低级官员巡视监督高级官员的做法,两千多年来形式虽然多有变化,但内核精神薪火相传,成为中国监察制度的一大特色。
浅析中国古代治理官吏腐败的对策
浅析中国古代治理官吏腐败的对策贪污腐败是有政府以来各国政府共同面临的问题。
在人类文明发展过程中,当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随着社会分工和私有制的出现,出现了阶级和国家,公共权力也集中到少数人手中,由于人类自私利己的本性,加之权力易被滥用的特点,贪污腐败现象也随之产生。
这个阶段在我国大约出现于“五帝”时代后期,随后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由于实行高度集权的专制体制,加之民主制度的缺失,使贪污腐败现象更为盛行。
所以有学者说:“中国古代的一部二十四史,其实就是一部贪污史。
”过于泛滥的腐败往往会引起民众的不满和抗争,从而危害统治阶级统治基础,因此历代统治者为缓和社会矛盾,均采取措施以遏制腐败的蔓延,在惩治贪污腐败方面进行了不懈地努力,给我们留下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其中有些做法对我们新时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仍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一、加强廉政教育,树立廉政风范,积极倡导廉政。
古代统治者在管理官吏和预防官吏腐败方面,非常重视廉政教育的预防作用,并且大力倡导廉政。
(一)进行思想教化,强调“德礼为政教之本”。
历代明君贤相,都十分重视官吏的思想教育和道德修养,以此营造廉洁的社会风气。
被赞誉为“春秋第一人”的郑国著名思想家、政治家子产说过“德者,国家之基”;“敬德必胜,失德必败。
”[2]孔子把“欲而不贪”作为从政的“五德”之一”[3]并说,“政者,正也,子率以正孰敢不正”,“苟正其身,予以政乎何有?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4]韩非视“贪愎喜利”为官吏“十过”之一;唐太宗强调“廉洁兴国,贪奢丧邦”;包拯声称“廉著,民之表也;贪者,民之贼也”;于谦诗言“两袖青风朝天去,免得闾阎话短长”;而康熙更明确指出:“治国莫要于惩贪。
”。
又说:“朕观人必先心术,次才学。
心术不善,纵有才学何用?”元朝大德五年徐元瑞纂集的《史学指南》,是吏员启蒙教育的优秀教材,其中《吏员三尚》提出了“尚廉、尚勤、尚能”的“三尚”,其中“尚廉”解释为“甘心淡薄,绝意纷华,不纳苞苴,不受贿赂,门无清谒。
我国古代监察制度对当前廉政法制建设的启示
之一。经过几千年的演变,监察逐渐成为一种 独立、制度化的机构。它在 纠举不 法官 员、保持 官员廉 洁性方面发挥 着重要 的作用。我 国古 代 的监察制度有着丰富的经验 ,为 当前的反腐建设提供 了许 多可供借鉴的方法。这对我 国当前的廉政建设有 着重要 的意义。 关键词 :古代 ;监察制度 ;启示 所谓监察制度 ,是指 国家对政府机关及其公 务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我 国古 代 监 察 制 度对 当前 廉 政 法 制 建 设 的启 示
卿 雪 梅
摘 要 :监察制度作 为维护 国家机器正常运转和保障 国家职能的重要 条件 ,可 以说是 与 国家同时产生。起初一 些活动带有监 察性质 ,
随 着 国 家发展 , 活动 逐 渐 转 变为 一 种 制 度 。作 为一 种 制 度 , 萌芽 于 战 t l t 时期 。正 式 作 为 一 种 制 度 出现 在 大 众 视 野 是 在 秦 朝 ,御 史 作 为 三 公
进行 监 督 、检 举 、惩 戒 的 制度 。我 国古 代 的 监 察 制 度是 古 代 政 治 法 律 制
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先秦萌芽 ,到秦汉御史制度的确立 ,并在随后 的斤 两千年 中不断 的发展 、完善。古代各个历史时期的监察制度为当时大 一 统的国家秩序稳定 、官员 廉洁 以及国家 正常运 转做 出了不 可估 量的 贡 献。对 于当前 中国的廉政建设 以及反腐提供了许多可借鉴的经验 。重新 回看中国古代 的监察制度 ,去粗存精 ,结合 当前实际情况 ,吸收实 际可 操作的经验 ,从而更好 的完善 我 国的廉政 法制建 设 ,充 实监察 制度 的 内容 。 中 国 古代 监 察 制 度 1 、监 察 活 动 的 出现 —— 萌 芽。 ‘ 监 ’ 字 最 早 出 现 在 殷 商 甲骨 文 字 和铭名中。最初是用作正视 自己 ,后来逐渐演变为 “以上1 临下 ” 。‘ 察’ 字晚于监的出现,最初用作观察 、考察 的意思 ,后来逐渐演变 为以上 察 下。此二字 ,在先秦是分开 使用 的 ,直 到秦 朝二 字开 始合用 ,直到 现 今。先秦时期 ,监察制度 已经有了萌芽 ,即出现 了一些监察 活动。原始 社会为了稳定 氏族 以及 部落 ,就 已经有 了监 察习俗 。因为没 有国 家机 器 ,没有官吏 ,所 以还不能称之为监察制度 。到 了奴隶社会 ,监察 活动 是为 了维护奴隶主阶级 的利益的 ,国家机器雏形形成 ,监察 活动也 越来 越多样。当时君王为了监察百官 ,采用巡狩、述 职、省 视的方法。而 国 家为 了监察官员 ,开始运用道人 、蔷夫 、御史 的方法 。再者 ,民众的舆 论监督 。也出现了设 官采 民诗 、设官寻民意、置乡校 、立谏议 。更为重 要 的是 。在当时就已经出现 了治理百官的成文法 ,这对 于治国 ,尤其是 官员 的监督有着重要意义。 2 、监察制度的形成。秦汉时期 ,地方 采用郡县 制 ,而 中央设 立 了 以丞相 、太尉 、御史大夫 为代表 的军事 、行政 、监察三权分 立的中央政 府机制 。由此标志着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确立。秦始皇于公元前 2 2 1年 建立大一统 的秦朝 ,并设 立三公九卿制 。到了东汉 ,御 史台的建立 以及 中丞 制的实行 ,标志着我国古代专 门监察机构的确立。除了制度和机构 对 于官员 的监督 ,皇帝对于下属官员也有一定的亲 自监督。为此设置 了 谏 官以及议事制度 ,这对于集思广益有着重要作用。 3 、监察制度在隋唐进一 步发展 。秦 汉时期建 立的 中央集权 式 的监 察机关及其制度 ,为后来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隋唐时期 中央与地方政 府 机构 的调整为封建 监察制度 的进一 步发展 和健全 创造 了历史 条件 。随 初 ,中央实 三省制 ,其 中门下 省是谏议 机关 ,执监察职 能。隋炀帝 时 , 增设 谒者 、司隶二 台,与御 史 台合称 三 台,独立行 使监 察权 。到 了唐 朝 ,监察机 构进一步加强 。它不仅扩到了监察机关组织 ,而且赋予 了更 广泛的监察权 。在 中央设置了独立的监察 机构——御 史 台 ( 宪 台),下 设台院、殿 院、察 院,三者执掌分明。到此时 ,已经形成 了一套严 密的 监察系统。这对 于发挥官僚机构的统治效 能有着重要 的作用 。唐朝 中后 期削弱了监察权 , 也使得其 由盛转衰。 4、监察制度 的完善。随着 中央集权制度 的发展 ,出现 了台谏合 一 的趋势。宋代中央检查 系统 由御史 台 和谏 院组 成 ,御史 台系 统沿袭 唐 制 ,而谏官系统在宋代发展到顶峰阶段。到了元初 ,实 现台谏合一 。这 使得监察权高度集中 ,利 于皇权直接控制检察机关,保证 中央对各级官 吏 实 行 有 效 地监 察 。 5 、监察制度 的鼎盛 。明清时期 ,中央集 权制 到达顶 峰 ,国家 机器 也趋 于完善 ,而皇帝集权 的重要组成部分 ,监察制度 也十分发达 。明朝 时期 ,统治者十分重视对百官 的监察 ,并将其作为维护朝廷纪纲 的重要 组成部分 。中央 ,监察百 官的长 官甚 至与六 部长 官平级 ,以此相 互牵 制 。地方 。采用道监察御史和御史巡按地方的制度来 监察地方长官 。到 了清朝 ,在沿袭 明朝监察制度 的基础上 ,做 了一些改变。六科并于都察
从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看反腐斗争
从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看反腐斗争引言反腐斗争是一个社会中重要且长期的问题。
作为世界上最古老的国家之一,中国在反腐斗争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和文化。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一种独特且有效的机制,它为我们提供了深刻的启示。
本文将从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历史发展、制度特点以及反腐斗争取得的成果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1.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历史发展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两千多年前的秦朝。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建立了严密的监察制度。
他设立了御史台,负责监察官员的行为,并向皇帝进行汇报。
这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雏形。
随后的汉朝和唐朝都对监察制度进行了改进和完善。
汉朝时期,设立了“廷尉”作为监察机构,负责监察官员的品行和政绩。
唐朝时期则进一步完善了监察制度,设立了御史台和检察院,分别对官员和普通百姓进行监察。
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对于中国古代的反腐斗争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2.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在其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些鲜明的特点。
首先,监察制度与官员考核和选拔机制相结合。
在古代中国,监察官员多由经过严格考核和选拔的人员担任,他们具备较高的道德和政治水平,能够履行监察职责。
其次,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注重制约和平衡。
监察官员的权力受到一定的制约,在履行监察职责时必须遵循程序和法律原则。
这种制度设计保证了监察官员的公正和权力的合理运行。
另外,中国古代监察制度重视监察官员的行为规范。
监察官员必须遵循一定的道德标准和工作纪律,不能滥用职权或者陷于腐败之中。
这种行为规范的要求,为反腐斗争提供了有力支撑。
3.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对反腐斗争的启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历史发展和特点,为当代反腐斗争提供了重要的启示。
首先,我们应该重视监察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一个健全的监察制度是反腐斗争的基础,需要通过制度设计和法律完善来实现。
其次,监察制度应与其他权力机构相互制约和平衡。
只有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才能避免监察权力被滥用和扭曲。
另外,我们应该注重监察官员的素质和职业道德。
古代与近代监察制度对于当今的启示
古代与近代监察制度对于当今的启示监察制度是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公职人员及其在职行为和职务行为的法定监督制度。
古代与近代的监察制度都是在各个历史时期的特定背景下形成的,它们对于当今监察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有一定的启示。
古代监察制度的启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古代监察制度强调文治。
在古代,监察制度是与治理国家有机结合的整体,以贤良能干的官员管理监察机构,旨在建立一个清明廉洁、法治稳定的社会环境。
这对当今的监察制度建设意味着,应当注重提升监察机构的专业能力和素质,并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工作程序和制度,从而确保监察机构能够有效监督行政机关和公职人员的行为。
其次,古代监察制度重视法律约束。
在古代,监察机构通过法规、法纪等手段对公职人员进行约束和监督,以防止他们滥用职权、腐败贪污。
这对于当今的监察制度建设也有启示,说明监察机构应当依法执法,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和约束,对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严惩,确保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三,古代监察制度鼓励民众参与。
古代监察制度中,普通百姓可以向监察机构举报腐败行为,监察机构则会依法查处。
这给当今监察制度建设和完善提供了启示,即要倡导公民监督,积极创建举报渠道,保护举报人权益,加强各方力量的合作,形成监察制度的多元化和全方位的监管网络。
另外,从近代监察制度的经验和教训中首先,近代监察制度体现了权力分立的原则。
近代监察制度的出现,为行政机构行使权力提供了一个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机构。
这说明当代监察制度建设也应当遵循权力分立原则,实现监察机构与被监督机构间的权力制衡和相互监督。
其次,近代监察制度强调独立和专业性。
近代监察机构通常是由独立的专业人士组成,他们拥有一定的专业背景和调查技巧,能够进行独立的监督工作。
这对于当今的监察制度建设也有启示,即要加强监察机构的独立性,通过专业化培训提高监察人员的专业素养,确保监察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三,近代监察制度注重国际合作。
近代监察机构常常通过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学习借鉴各国的监察经验和做法,为本国监察制度的建设提供了宝贵的参考。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对当今监察工作的启示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对当今监察工作的启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在中国古代社会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一种行政管理制度,其作用是监督官员的廉政和履职情况,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利益。
对当今监察工作的启示主要包括重视监察制度建设、加强监察力量建设、严肃监察执纪问责等方面。
首先,古代监察制度的启示是重视监察制度建设。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由御史台和都御史组成,御史台作为监察机构,负责对官员进行监察和纠正。
古代监察制度注重建立监察机构、规范监察程序和加强监察执法,为当今监察制度的建设提供了借鉴。
现代监察体制也需要注重建立监察委员会等监察机构,健全监察程序和完善监察执法。
其次,古代监察制度的启示是加强监察力量建设。
古代监察制度中,都御史是御史台的核心力量,主要责任是监督和检举官员的违纪行为。
古代监察制度中还设有参议、札草诏令等不同级别的监察官,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监察机构和相互协作的监察力量。
当代监察制度建设中也需要注重培养专业化的监察人才,提高监察力量的质量和效能。
再次,古代监察制度的启示是严肃监察执纪问责。
在古代监察制度中,对官员的违纪行为采取严厉的制度化处罚,包括免职、削官、罚钱等。
古代监察制度通过严肃的监察执纪问责机制,强化了对官员廉政和履职情况的监督。
当今监察工作也应该建立健全严格的监察执纪问责机制,对违纪行为及时予以查处和追究责任,确保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廉洁运行。
最后,古代监察制度的启示是注重群众监督参与。
在古代监察制度中,群众监督参与是御史台开展监察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御史们通过宣传、劝说、举报等形式,获取并收集丰富的信息来自检。
并将其放在抄中,进行反映,从而对官员的廉政和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当今监察工作也需要注重强化群众监督的力量,在加强监察执纪问责的同时,充分发挥群众参与的作用,推动监察工作的深入开展。
总之,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对当今监察工作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价值。
通过重视监察制度建设、加强监察力量建设、严肃监察执纪问责和注重群众监督参与等方面的探索和实践,当代监察工作能够更好地发挥监察机构的职能作用,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利益。
中国古代监察权的监督与制约及当代启示
中国古代监察权的监督与制约及当代启示随着中国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推进,中国古代监察权的监督与制约问题也日益受到重视。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源远流长,它在中国历史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古代监察权的监督与制约具有丰富的内涵和值得深思的当代启示。
本文将对中国古代监察权的监督与制约进行探讨,并结合当代实际提出对当代监察权的监督与制约的启示。
1. 审官制度在古代中国,审官制度是对监察权的一种监督与制约方式。
官员在担任职务期间,需要接受来自上级监察官的定期审查。
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有效地监督和制约官员的行为,避免滥用权力、贪污腐化等问题的发生。
2. 赋税制度古代中国的赋税制度也是一种对监察权的监督与制约。
赋税制度规定了地方官员应当向国家上交的税收数量和比例。
这样一来,一方面可以保障国家财政的正常运转,另一方面也可以限制地方官员的权力,避免他们在税收征收过程中滥用职权,造成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3. 弹劾制度古代中国还有一种称为弹劾制度的监察与制约方式。
这种制度规定,如果官员的行为违法或者有损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任何人都可以向上级政府进行弹劾,上级政府则有义务对此进行调查,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这种制度的存在,有效地制约了官员的行为,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
二、当代启示1. 加强法制建设在当代中国,要加强对监察权的监督与制约,首先应当不断加强法制建设。
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制定有效的法规和制度,以及健全监察机制和程序,可以有效地限制监察权的滥用,确保监察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提高监察机构的透明度当代监察机构应当提高透明度,充分公开监察工作的程序、标准和成果。
透明度可以使监察工作更加公正和公开,也可以让公众更好地监督和制约监察机构的行为,确保监察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 强化监察权的内部监督除了外部监督之外,当代监察权还需要加强内部监督。
这就要求监察机构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对监察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避免监察权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不当行为,保障监察权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中国古代监察权的监督与制约及当代启示
中国古代监察权的监督与制约及当代启示中国古代监察权的监督与制约有着悠久的历史,经过长期的实践积累,形成了鲜明的特点和制度。
这一历史遗产对当代中国监察权的监督与制约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本文将对中国古代监察权的监督与制约进行分析,并提出当代应该借鉴的经验和教训。
一、古代监察权的监督与制约在中国古代社会中,监察权的行使主要集中在国家的监察机构和地方的监察机构。
国家的监察机构包括御史台、监察院等,地方的监察机构则包括巡抚、知府等。
这些监察机构都是专门负责监督官员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行为,以确保国家政权的正常运转和社会治安的稳定。
在监察权的行使过程中,古代中国也有着相应的监督与制约机制,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皇帝的上位监督:皇帝是古代中国的最高统治者,拥有对监察机构的上位监督权。
皇帝可以通过发布诏书、下发圣旨等方式对监察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监察权的行使符合国家的政治需要和法治原则。
2. 御史台的内部监督:御史台是古代中国的最高监察机构,负责对朝廷官员和地方官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御史台内部设有巡视、考察、劾查等部门,相互制约,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内部监督体系,有效防止了监察权的滥用和权力的腐蚀。
3. 地方监察机构的互相制约:古代中国各级地方政府都设有监察机构,这些机构相互之间存在相互监督和制约的关系。
地方监察机构可以互相检举、劾查,防止了地方官员的腐败和滥权现象。
古代中国的监察权的监督与制约体现了严密的组织结构和有序的运行机制,为当代中国监察权的监督与制约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启示。
二、当代启示在当代中国,监察权的监督与制约是建设法治国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借鉴和积极吸收古代监察权的监督与制约的经验和教训,对于提高中国监察权的运行效能、充分发挥监察制度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2. 强化监察权的行使程序:建立健全的监察权行使程序,制定明确的行使权限和程序,规范监察权的行使,增加对监察行为的公开透明度,确保监察权的合法行使和公正运行。
从中国古代治吏看当今反腐
从中国古代治吏看当今反腐[摘要]当今腐败犯罪不断滋生和蔓延,“反腐”在我国任重道远。
其实在我国古代,吏治为历来统治者所重视,封建法律关于治吏的规定,在承前启后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善的体系。
虽然其在惩治腐败方面只是一时之效,但是历史地分析和评价封建各王朝的治吏作用,从正反两方面吸取经验,对我国当前的反腐倡康工作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治吏;重典;反腐在中国历史上,历代封建统治者为了安邦定国,实现长治久安,都较为重视以法治吏,惩治腐败。
虽然在立法建制上颇有建树,但仍未能从根本上杜绝腐败的滋生。
直至今日,贪污腐败这一社会问题仍然困扰着我们。
特别是在我国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党所处的执政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反腐败工作的机制、体制与新形势新任务存在着不相适应的问题。
面临着严峻的反腐败斗争形势,我们在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同时,也可以借鉴中国古代丰富的反腐法律史料,正所谓“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
中国古代封建法律关于治吏的规定,在承前启后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善的体系,并在当时产生了一定的积极影响。
在奉行法家重刑主义的秦朝律典中,不仅对官吏的选任有严格的要求(即“五善”:忠信敬上、清廉毋谤、举事审当、喜为善行、恭敬多让),而且为了防止任官中的营私舞弊行为,还规定了“保任连坐”制度,即任用官吏必须有现任官吏荐举,保荐人对被保荐人的不胜任和犯罪要负一定的责任。
不仅如此,秦律对贪赃之吏一律严惩不赦不宥。
如《云梦秦简》中规定:“通一钱者,黥为城旦。
”汉代法律在进一步完善职官管理制度的同时,还规定了官吏渎职犯罪的一系列罪名。
如职官对于国家财产管理不当,使之受损或者挪用官物可能构成“坐赃罪”;官吏受人财物而为之曲法断案的行为构成“受赃枉法罪”。
唐律则在继承隋朝等前代立法经验和成果的基础上,使治吏的规定更趋于完备。
在《永徽律》第十一卷职制中,有十七条规定。
其中详细列举了官吏贪赃枉法的几种形式: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坐赃等等。
我国古代监察制度对当今防惩腐败的借鉴意义
我国古代监察制度对当今防惩腐败的借鉴意义古代中国的监察制度对当今防惩腐败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古代监察制度的核心是治理官员的廉洁和勤政,而当今腐败问题的根源也在于官员的不廉洁和不勤政。
因此,我们可以从古代监察制度中学习到一些方法和经验,来加强和改进当今的监察体制,更好地防治腐败。
首先,在古代中国,监察制度是一个较为完善、相对独立的制度,与其他职能机构分开。
近年来,我国也在监察制度,设立了国家监察委员会,取代了原先的纪检委员会,实现了监察制度的专业化、便捷化和高效性。
这就意味着,在古代监察制度中的一些制度安排和运行机制可以为今天的监察制度提供参考。
比如,可以借鉴古代监察官员的选拔任用制度,要求监察官员具备优秀的品德和能力,并通过科举考试等方式选拔,以确保监察官员的高素质,提高监察制度的效果和公信力。
其次,古代监察制度注重制度的监督和约束,通过一系列系统、严密的制度来保证监察官员廉洁和勤政。
可以借鉴古代监察制度中的一些制度措施,来约束现代监察官员的行为。
例如,可以建立健全的巡视制度和审查制度,加强对监察官员的监督和检查,发现和纠正监察官员的不正之风和行为。
同时,建立起相应的奖惩机制,对监察官员的廉洁和勤勉进行及时的奖励,对违反纪律和职责的行为进行严肃的处理,形成对监察官员行为的有效约束力。
古代监察制度还强调“罚而不赏”,重视对不廉洁官员的严厉处罚,以起到威慑作用。
在当今社会,对腐败分子也需要采取同样的态度和措施。
要从制度上剥夺腐败分子的名誉、财产和权力,使其付出惨痛的代价。
同时,还要加强社会监督,打破信息壁垒,充分发挥舆论和公众的监督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防治腐败的合力。
另外,古代监察制度还注重了重大案件的公开审理和曝光,充分暴露腐败分子被查处的事实和过程,借此起到警示和震慑的作用。
因此,进行公开审理和曝光对于当今防惩腐败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近年来,我国也加大了反腐败力度,并通过网络平台公开了一系列反腐败的案件和处理过程,形成了对腐败行为的强烈舆论压力,起到了较好的警示和震慑作用。
中国古代监察权的监督与制约及当代启示
中国古代监察权的监督与制约及当代启示【摘要】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具有监察权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为国家政权稳定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起到了重要作用。
监察权的监督机制包括上级监察下级、民众监督官员等多种形式,有效保障了监察权的执行。
古代监察权的制约手段主要包括规定严明的程序和法律、独立的监察机构等。
当代监察权面临着腐败问题、权力滥用等挑战,需要加强监督制约和改革发展监察制度。
古代监察制度对当代监察权的启示在于强调监察权的独立性和规范执行,促进法治建设和监察权体系的完善,为实现现代化国家治理提供借鉴。
加强监督制约、促进监察权发展是当代监察制度改革的关键方向,需要建设法治国家,全面完善监察权体系。
【关键词】关键词: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监察权、监督、制约、当代监察权、挑战、应对、改革、发展、法治国家、启示。
1. 引言1.1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古代监察制度起源于封建社会,在不同朝代有着不同的发展和演变,但其核心功能始终是对官员和政府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古代监察制度具有相对独立的机构和权力,通常由专门组建的监察机构或官员来负责监督和检查官员的言行举止和政绩。
古代监察制度注重法治和规范,监察机构有着明确的职责和权限范围,依法行政,对官员和政府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惩处。
第四,古代监察制度具有一定的权力下放和分权特点,各级监察机构相互配合,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的监察体系。
由于古代监察制度的这些特点,其在中国封建社会的治理和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对后代监察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有着一定的启示意义。
1.2 监察权的重要性古代中国的监察权始于封建社会,随着经济和政治制度的演变而不断完善和发展。
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监察权的重要性逐渐凸显出来,成为维护社会稳定和治理有效的重要保障。
在当代社会,监察权同样承担着维护政治稳定、防止腐败、保障民众权益等重要任务,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价值。
加强对监察权的重视,建立健全的监察机制,提高监察机构的监督能力和执行力,是当前中国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
古代反腐制度浅析及对现代廉政建设的启示
吴 倩
中国古代的君王在国家治理过 程中采取 了很多措施治 理官员 腐败 , 虽然时代改变 ,社会变迁 。但是中国古代 的反腐制度对 当代 中国还是有 深远 的影响 。本文主要通过分析中国古代反腐制度 ,吸取其 中的经验教 训 ,为我 国当代的反腐工作和廉政建设提供参考 。中国古代 的反 腐制度 主要有 :加强封建道德伦理教化 ,以严刑酷法惩治贪官污 吏,建立御史 监察制度监控官员行为等方式 ,当然各朝 各代也还有 其他 自己的特点 。 本 文在 分析古代反腐经验的基础上 ,提出对 现代我 国廉政建设 的启示 。 我 国古代反腐制度分析 ( 一 )进行道德教育教化 道德教化是古代统治者非常重视的反腐方法 ,即通过 道德去教育感 化人 ,使人知荣辱 ,去贪欲 。康熙皇帝曾经说过 : “ 我看人必 先看他 的 心术 ,然后 才看他 的才学。如 果心 术不 正 ,品德 任 官惟 贤才. 官不必 备, 惟其人 。不端 ,即使有才学 又有什么用? ”我 国 自古 以来 就重视庶 民及官员的思想教育 , 用 “ 仁 、义 、礼 、智 、信” 去感化 官员和 民众 ,
一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结 ,互相包 庇无法 杜绝 ,根本不可能彻底铲除腐败。 三 、我国古代反腐败 策略对 当代廉政建设的启示 ( 一 ) 完善 职务 犯 罪刑 事 立法 , 现行 《 刑 法》 主要在第八章 和第九 章 中规定 了国家 机关 工作 人员 职务犯罪的刑事责任 , 在整体刑法罪名篇章结构 中的位 置靠 后。在形式 上 ,没有突 出对国家公职人员的监管 。我 国古代法典 中,规 定官员违 法 犯罪及其处罚方式基本都列于律令 的前部 ,体现 了刑事立法 对官员违 法 犯罪 的重视 。笔者认为可以借鉴我国古代 律令 的篇章结 构特点 ,将现 行 法律 中的 “ 贪污贿赂罪 ” 和 “ 渎 职罪” 的位置 提前 ,表 现 国家对公 务 人员监督和约束的重视 ,让现代官员以身作则 ,弘扬现代法制观念 。 ( 二 ) 加 大 职 务 犯 罪 的 惩 罚 力度 现在 司法实践 中,由于复杂原因存在 , 很 多学者反 映对腐败犯 罪量 刑较轻 的情况 。首先 ,由于刑法规定的模 糊性 , 各地对 贪腐案件有 自己 内部 的准则 ,重罪轻判现象突出。其次.由于职务犯 罪的特殊性 ,有的 案件难 于取证 ,因此政策性方面的从轻情形较多 , 综 合多种 因素对 职务 犯罪总体刑 罚过 于轻缓 。而且最近多位落马贪官被曝出违规减刑 或者监 外执行等情 况,对贪 官的刑法执行力 度不够 ,造成 官员 贪腐成本 较低 , 起不到刑法应有 的制裁效果 和震慑作用 。 ( 三 ) 借 鏊 古代 监 督 经 验 ,发 展 当代 巡 视 制 度 l 、完善当代 巡视制度 我国古代已经形成了一套严 密和完整 的监督制约机 制。我们应该借 鉴古代巡视制度的经验 ,丰富和完善 当代巡视制度 。巡视官应 当重点考 察被巡视官员的实际工作业 绩、基层群众对官员 的客观评 价 ,重点巡视 其家庭情况及资产情况 ,运用审计 等多项措施全方位 的评价官员 。对 于 巡视工作完成后应该 由巡视员撰写巡视报告 , 建 立巡 视责任制 ,防止官 官相护现象 的发生。 2 、建立多样化的巡视方式。 现代巡视制度也应该 在 古代巡 视 经验 的基础 上 ,改进 巡视 工作 方 式 ,对被巡视官员采取全方位 、立体化的巡视方法。采用背对背 式的客 观调研 , 充 分运用 多种不 同的考 察巡 视方 式 ,而且 要充 分发 挥舆 论监 督 、全民监督 的优势 ,才能从根本上铲除腐败土壤 ,构建廉洁的环境。 ( 四)加 强廉政文化建设 着眼当代的官员腐败 ,主要是随着周 围环境的改善 ,人 民整 体生活 水平的提高 , 部 分官员 思想开始 滑坡 ,对 自己的要求开始松 懈 ,从而导 致贪欲大发 、 ,守不住 个人底线 ,导致恶性腐 败发生 。对此 ,我们 应该 在思想上加强理论 引导 ,组织 领导 干部深 人学 习马 列主 义 、毛泽 东思 想 ,树立正确 的世界 观 、人 生观 、价 值观 。新 形势 下 ,我们 应该 在 总 结 、学习古代教育方式的基础上 , 更新 现代廉政建设教 育方式 ,比如建
中国古代监察权的监督与制约及当代启示
中国古代监察权的监督与制约及当代启示中国古代监察权的监督与制约,是中国政治制度的一大特点。
在古代,监察权限主要由官员、官府、皇帝及宗室掌握,因而在遏制腐败、保障百姓利益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古代监察权的监督与制约不仅为当时的政治稳定与社会发展提供了保障,同时也对当代具有重要的启示。
中国古代监察权的监督与制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由于古代监察权的主要持有者为皇帝及其宗室,因此监察权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皇帝的直接控制。
皇帝可以通过对监察权的委任、罢免等手段来确保监察机构的公正、严格执行公法,并限制官员的权力。
这种权力制衡的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遏制了官员们的腐败行为,保证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古代监察权的监督与制约还体现在官员监察机构和其他审查机构的相互制约上。
古代官员监察机构主要包括御史台、监察院等,这些机构在监察大臣和下属官员的也需要承担对皇帝的监察职责。
古代中国还设有异己监察机构,如刺史受表者、监察御史等,这些机构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对官员监察机构的反监督作用,保证了监察权的公正行使。
古代监察权的监督与制约还通过案卷和文书的保存和检验来实现。
古代中国官员的行政活动和案卷、文书都需要留存,并接受相关机构的检验。
这些记录和材料能够有效地限制官员们的行为,遏制官员的腐败行为,并为后人审查官员的行为提供了有力的证据,从而保证了官员的廉洁和公正执法。
古代监察权的监督与制约还体现在对权力过度集中的限制上。
古代中国的统治者经常通过设立权力机构、设立权责边界等手段来控制权力的过度集中。
这些措施有效地限制了官员的权力,并为监察机构的发挥提供了保障。
可以借鉴古代中国对监察机构的直接控制机制。
在当代,政府可以通过设立独立的监察委员会,由国家领导人直接负责,保证监察权的公正行使。
同时也应该对监察组织和监察对象之间的关系进行进一步规范,保证监察权的公平与公正。
应该建立官员监察机构和其他审查机构的相互制约的机制。
在当代,充分发挥各级监察机构的优势,加强它们之间的协作和联动,实现相互制约和有效监察。
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当代价值
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当代价值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中国古代政府监督官员的一种制度,具有一定的当代价值。
虽然古代监察制度与现代监察制度有所不同,但是古代监察制度中的一些原则和理念仍然具有现实意义。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强调官员廉洁奉公的原则。
在古代,监察官员对政府官员的行为进行监督,以保证他们廉洁奉公,为人民谋福利。
这一原则在现代社会同样重要,廉洁奉公是公职人员的基本要求,对于打击腐败、推动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注重法治原则。
在古代,监察官员受法律制约,行使监察权力时需要依法办事,以确保程序公正和监察行为合法合规。
现代社会同样需要依法治国,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应依法行使权力,确保监察行为符合法律法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强调公正和公平。
在古代,监察官员被要求公正无私地行使监察权力,不偏不倚地对待各类人员。
这一原则在现代社会同样重要,监察机关应当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受特殊利益的影响,对待各类人员一视同仁。
第四,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注重民众监督的作用。
在古代,民众可以向监察官员举报官员的不法行为,监察官员受理民众举报的同时也需要保护举报人的利益。
这一原则在现代社会同样重要,监察机关应当积极受理民众的举报,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发挥好民众监督的作用。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虽然与现代监察制度有所不同,但其中的一些原则和理念在现代社会依然具有重要意义。
廉洁奉公、法治原则、公正公平以及民众监督等价值观念是现代监察制度可以借鉴和发展的地方。
在现代社会建设监察机构、推进反腐败工作时,可以从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中吸取经验和智慧,在注重制度设计和法治建设的更加注重官员廉洁奉公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人民的利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古代中国监察制度及现代启示
古代中国监察制度及现代启示古代中国监察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三国时期的“长沙卖官案”,但真正完善和系统化的监察制度是在明代建立起来的。
明代监察制度的设计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强调的是廉洁自律、清官为政的理念,具有一定的可取之处,可以为现代中国的反腐败工作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古代中国的监察制度主要是通过监察御史进行监察的。
明代的御史是皇帝直接任命的官员,负责监察朝廷官员和地方官员的行为,具有很大的权力。
他们可以巡视各地,深入基层进行调查,核实各种行政违法和腐败问题,并且有权对官员进行弹劾和惩处,甚至可以直接上书皇帝。
御史的任命和考核都由皇帝亲自负责,保证了他们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古代中国监察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注重了群众监督。
明代的监察御史在巡视时,会听取百姓的意见和反映,以便及时掌握地方官吏的情况。
群众可以通过上书、口头举报等形式向御史告发官员的贪污腐败行为,这样就形成了一种有效的监察体系。
另外,明代还设立了“申纪司”,专门处理人民群众对官员的控告和申诉,加强了群众监督的力度。
古代中国监察制度的发展也强调了责任追究和惩戒。
一旦御史发现官员有失德行为,可以直接对其进行弹劾和惩处,无论他是中央官员还是地方官员。
御史的调查报告和惩处决定都需要报皇帝批准,确保了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及时处理和惩罚。
现代中国的监察制度可以从古代中国的监察制度中得到一些有益的启示。
首先,现代监察制度应该强调廉洁自律和清官为政的理念,树立正确的政治和职业道德观念。
其次,监察机关的权力应该相对独立,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的干扰,以保证监察工作的公正性。
监察机构一般应该归属于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避免与行政机关产生利益冲突。
另外,现代监察制度应该注重群众监督,建立多种渠道和途径,鼓励社会各界对官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可以通过设立举报热线、建立反腐败网站等方式,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日常监督和纪律教育。
此外,监察制度应该注重责任追究和惩戒,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及时处理和严厉处罚,以形成有威慑力的制度。
中国古代监察权的监督与制约及当代启示
中国古代监察权的监督与制约及当代启示中国古代监察权的监督与制约是指古代社会中对监察权力的监督和限制措施。
在中国古代,监察权的监督和制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中国古代监察权的监督与制约在于法律和制度的约束。
古代中国有严格的法律和制度来规范监察权的行使,例如《孝经》中有“君子正其衣冠,尊其瞻视,俨然理之者谓之君子”之规定,这就对监察官员的行为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中国古代监察权的监督与制约还体现在职责和义务的约束上。
监察官员在行使职权时,需要遵循自己的职责和义务,不能随意滥用职权,否则将受到相应的惩处。
例如《尚书》中就有对吏部尚书行为的要求,明确规定吏部尚书“严明秉政,寡私进贤,布思果于其职”等。
中国古代监察权的监督与制约还体现在推行横向监督、透明度和舆论监督等方面。
在古代中国,监察官员不仅要接受上级的监督,还需要受到同级和下级的横向监督。
古代中国还注重公开透明,以确保监察活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舆论监督也常常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公众对于监察行为的质疑和批评,能够有效约束监察权的滥用。
中国古代还设立了特殊的机构对监察权进行监督和制约。
例如秦朝设立的大理寺就是一个专门的监察机构,对官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惩处。
这种监察机构的设置不仅可以对监察权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还可以提高监察工作的实效性和公信力。
要坚持依法行政,建立健全的法律和制度体系来规范监察权的行使,确保监察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要加强对职责和义务的约束,明确监察官员的工作职责和行为准则,防止滥用职权和不当行为的发生。
要推行横向监督和透明度,建立起有效的监察机制和制度,增加监察工作的效能和公信力。
要注重舆论监督,加强对监察行为的民众监督,通过公众的参与和监督,增加监察活动的公开透明度,防止监察权的滥用。
中国古代监察权的监督与制约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法律、制度、职责和社会监督等多个方面。
当代在推进反腐败工作和加强监察制度建设时,也可以借鉴中国古代的经验和启示。
从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看反腐斗争
从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看反腐斗争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一种制度化的政治形式,一直被用于执行政府政策,控制官僚机构的滥用和监督政府官员的违规行为。
其历史可以追溯到
汉代,当时政府以诸侯制度为基础,拥有庞大的官僚机构,官员在其中尽
情腐败和滥用职权。
为了保护公众权利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汉朝出现
了监察制度。
该制度针对官僚滥用职权的现象,推出了一系列监督措施,
包括建立监察机构,任命官员以维护政府正义,以及审查处罚不法行为等。
随着政治和社会的发展,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也在不断变化。
汉代以责
任制为基础,将监察分为上下级,监察下级官员的行为情况,发现不当行
为进行查处,以维护社会秩序。
到唐朝,政府开始将监察制度普及到各个
地方,以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监督。
随着政府官僚系统的发展,监察制度也
日益完善,政府开始建立官僚体系,立足于内部监督,以促进官员负责任
地履行职责。
中国传统的监察制度为当今的反腐斗争提供了有效的经验教训。
反腐
斗争的成功离不开坚实的制度基础,离不开政府对官僚部门的有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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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国古代监察机制谈当前惩防腐败措施一、古代监察机制的含义我国古代监察机制是在以专制王权为中枢,以儒家伦理的内在约束和法家法制的外在强制下,激发君臣僚属对整体利益的认同和责任感,加上人民群众革命的震慑,形成了一个能够产生很大聚合力的动力机制。
这种动力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稳定封建统治秩序的作用。
但这个动力机制有几大不可克服的矛盾,致使其效力只能很有限地发挥,甚至其功能完全丧失。
我国古代的权力监察,一直是在依靠着外在的礼来实现其正常运行的,在教育、科举等制度辅助下,这种制度对于实现皇权的合法性权威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也为当代中国监察机制的完善提供了许多可供借鉴之处。
二、古代监察机制的表现形式(一)实施司法监督实施司法监督是中国古代监察机构整饬吏治的重要职能。
御史机构负责制定律令并监督法律实施。
中国古代皇帝制定法令,御史机构大多是主要的参与者,而御史对官吏的违法行为的弹劾,实质是一种法律监督,且具有法律效力,产生法律后果。
秦时,凡制定法令,都由秦始皇召丞相、御史、廷尉共议,“作制明法,臣下修饬”。
秦御史还掌管着全国所有律令的标准文本和对律令的解释权,每年都要定期到御史府去核对各类律文。
汉武帝时,赵禹为御史,“与张汤(丞相)论定律令”。
汉文帝时废除肉刑的条例,就是丞相张苍与御史大夫冯敬奉旨制定的。
可见,秦汉御史大夫直接参与修订成文法。
秦汉以后,御史机构仍掌国家法令。
《唐六典.御史台》说,唐代御史台职掌“邦国刑宪典章之政令”。
《旧唐书.职官三》也说,御史大夫、中丞之职,“掌持邦国刑宪典章,以肃正朝廷”。
宋代御史台还特设检法官,“掌检详法律”。
元朝《台纲》规定:“诸官司刑名违错、赋役不均、擅自科差、造作不如法者,委监察纠察。
”(二)推行奖优罚劣历代封建统治者把监察机构在监察活动中推行奖优罚劣作为御史的基本职能,目的是用是用奖励手段激励官吏奉公守法,忠于职守;运用惩戒手段对官吏违法行为的一种抑制以达到张扬正气,促进官吏清明的统治目的。
奖、惩尽管所用的手段截然不同,但两者互为补充互为作用,到了隋唐以后,封建统治者对监察的这种职能越来越明确化和法制化。
南北朝大使出巡时,皇帝要求:“旌贤举善,问所疾苦其有狱讼亏滥,政刑乖愆,伤化扰治,未允民听者,皆当具以事问”。
魏宣武帝要求巡察大使必须:“褒赏贤者,纪罚淫匿”,分清贤愚善恶。
隋朝与开皇三年(583年)派监察官巡省风俗,任务是“如有文武才用,未为时知,宜以礼发谴,朕将铨擢,其有志节高妙,越等超伦,亦仰使人就加旌异,令一行一善奖劝於人”。
在明朝统治者的要求中,御史如果做到“使奸邪屏迹,善人汇进,则御史之职尽矣”,否则为失职。
(三)提高制约效能中国古代监察的又一重要功能是提高制约效能。
表现为:以御史监督控制百官,以谏官对封驳权的行使防止违失并通过严密监督、控制百官,促进行政效率的提高,以此维护专制皇权统治。
在国家管理中,历朝多以监察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对官吏是否忠于职守的监督职能,来防止人浮于事、效率低下。
贞观元年(627年),唐太宗对黄门侍郎王珪说:“中书所出诏赦,颇有意见不同,或兼错失而相正以否,元置中书、门下,本拟相防过误。
”《宋史.职官制》卷161规定:宋朝行使封驳权的机关是门下后省,由给事中“掌读中外出纳,及判后省这事”。
“若政令有失当,除授非其人,则论奏而驳正之,凡章奏日录目以,考其稽违而纠治之”。
(四)保障信息畅通在中国封建专制君主统治的社会里,皇帝身居九重,通达上下之情对其来说十分重要,监察的保障信息畅通的功能对于封建帝王正确决策所具有的直接作用。
封建监察官的设立无疑为君主和中央朝廷在层级管理组织之外开辟了一条信息传递渠道,为中央和地方调整方针政策提供一定的依据。
为了强化监察的信息反馈功能,历代采取御史巡按或遣大使出巡制,作为为直接沟通中央与地方的一条途径,以用于及时呈报地方出现的灾害、及时革除地方上的弊政、掌握包括官吏善恶、政治苛弊、狱讼冤滥、治安情形、民情民风等真实情况,可以为中央行政决策和方针政策调整提供较为可行的依据。
三、古代监察机制的优点与缺点(一)优点1、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从而保证监察权的运行我国古代的监察机构设置的目的是为了限制官权与皇权。
为了有效地监督百官与君主,我国的监察机制在职官的设置与权力的运用上具有独立性。
从限制百官的御史监察体系来看,我国的监察制度具有很强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主要体现在机构的设置与职权的行使上。
我国古代,监察机构实行独立建制,不附属于其他部门或机构,与其他独立的政府机构具有平行的地位。
在职权上,御史不理庶政,专督各级官吏,不受行政管辖,只对皇帝负责,独立行使监察权,但这种独立性,是属于皇帝控制之下的一定范围的独立,是一种相对的独立。
2、法规完备,有法可循监察的功能不仅应有组织上的保证,而且还要有法律的保证。
有法可循,才能保证监察权实施的持久性与长期性,因此,明确监察官的职责为各朝各代所重视。
汉朝开创“六条问事”的察视地方之制度则是有典可循的典范;宋代更是制订了《御史台仪制》、《御史台今》、《御史弹奏格》等法规;元明清三代也相继颁布了专门的监察法,如元代的《设立宪台格例》、明代的《定纲》、清代的《钦定台规》等。
(二)缺点1、缺少群众监察,民主意识薄弱综观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无论何朝的监察手段怎样严密,如何周全,监察的思路始终没有变化:用官吏监察官吏。
综观历史长河:纵有庶民监察与状告官员,也是很少成功的。
大多限制了种种繁琐的程序与严刑,以保证官员的权威。
基于以上制度方面的设置,我国的民众大多有一种厌诉心态,尤其是在行政诉讼方面。
这种几乎没有民众参与的监察制度,虽在一定的程度上保证了官员的权威,使得民众有一种畏官的心理,从而保证了政令的实行。
但也间接地导致了民主意识的缺乏。
民众只是守法的主体,而非立法的主体。
既然法律的实行,尤其是行政法规的实行与自己并无关系,那民众们自然而然地缺乏了对于法律法规的学习与运用。
2、依赖于被监察者的“自省”,缺乏强制力儒家经典曾经谈到:“每日三省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只有每日自省,才能成为君子。
我国古代的各位君主,虽然已经意识到了谏官言谏制度对于自身皇权的限制,但他们更意识到缺少限制的他们势必会失去自己的帝国乃至生命,所以历代的帝王都会为了一种“纳谏从流”的美誉而容许谏官的存在。
四、借古今用的反腐措施(一)借鉴传统监察理念,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在高度专制的封建社会,尚且专门为最高统治者设立了一套监督体系,使皇权受到了极大限制。
比如唐代皇帝的个人隐私都受到监督,甚至圣旨颁下,若是谏官反对有效,还要追回作废;皇帝命令无理,台谏官可以抗旨不遵以示反对。
反观我们现在各级“一把手”,权力过大,约束过松,甚至成为监督的“禁区”和腐败的高发区。
在我国目前实际政治生活中,公共权力监察主要以上级监督下级为主,横向监督很少,下级监督上级基本没有。
作为上级政府很难全面监督下级政府,在本级政府中,“一把手”又没人敢监督。
上级监督不着,下级无权监督,“一把手”必然权力滥用。
中国古代的监察方式,就是专门针对皇帝、宰相以及公侯大臣这个重点而确立的。
监察重点不明确,是我国现在各级“一把手”和重点岗位弱监、失监的根本原因。
下属才更了解上司,执行者对决策正确与否才更有发言权。
因此,应当借鉴封建监察理念,尝试一种适合当代国情的“以卑察尊”、“以上制下”的监察方式,加强对各级“一把手”和高级官员的监督,从根本上解决公权滥用、私用的问题。
(二)实行垂直管理,增强监察独立性、权威性封建监察机构自成体系,高度独立,各级监察官只受监察最高长官领导,甚至直接对皇帝负责。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当代中国权力监督体系中,监督主体严重受制于监督客体,司法、纪检、监察及社会团体、新闻媒体等监督部门,人、财、物实际上都是由同级党政决定。
这种附庸型的监察组织机构,必然使监督人员受制于长官意志,由于缺乏基本独立性,其权威性便无从谈起。
近年来,我国在实行纪检垂直管理体制方面作了一些改革,但远未到位,其独立性、权威性还十分不够。
应当尽快改变全国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受同级党政领导的局面,在组织上实行垂直领导,确保专门监督机构的高度独立性,并赋予他们对同级党政领导干部监督检查、取证调查等特殊权力。
(三)重视选拔考核,提高监察队伍素质监察是特殊之任,封建历代均极重视台谏官选拔与考核。
在选拔上,“极清华之选”,官僚队伍最优秀的人才才可成为监察官。
如我们熟知的文坛大家欧阳修、韩愈、杜甫、白居易都曾做过谏官;并且单独立法,对台谏官实行专项考核,处罚从重,使监察官处于严格约束之下。
当前我国监察、监督人员选拔、考核还远未得到应有重视,管理水平相当落后。
在选拔上不但不是最优秀者进入监察队伍,相反还存在“退居二线”进人大、政协的现象。
反观当代国外都十分重视监察员的道德品行、社会声誉和专业素质。
英国、瑞典监察官一般都是律师或法官出身,无不良信誉记录;在考核上,没有建立一套专门的监察与监督人员的考核办法,在日常管理上流于形式。
今后,应当在提高选拔标准、加强日常考核,采取从重处罚、从厚奖赏的正负激励机制,真正提高监察队伍素质,强化监察作用。
(四)实行统一指挥,发挥监察整体效能我国封建监察经历了一个由多元体系到集中管理转变的过程,起到了减少内部消耗,提高监察效率的作用。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多元化的监督体系,目前世界上没有哪一个国家设置如此多的监督部门。
结果是监督部门多、监督效率低、监督范围小。
立法、司法、行政、纪检监督各自独立,过多的监督主体没有一个统领机构去协调,造成各监督部门各自为战,分工不明、配合不够、互相扯皮、失监漏监,监督最终流于形式。
譬如监察机关负责对政府官员的监督,司法监督的对象是有犯罪嫌疑的国家公职人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组成人员和司法机关的主要领导进行监督。
而这三种对象往往重合,可能形成谁都管、谁都不管的“真空”。
当务之急是整合监察、监督资源,建立一个在全国最高权力机关――人大领导下的最高监察机构,实行统一指挥,集中管理,减少内耗,提高效能。
不但要提高监督效率,还要扩大监督内容。
像封建监察那样,官员退朝之后的言行、生活作风、甚至个人隐私均在其中。
违法官吏即使已死,同样可以弹劾。
新加坡也实行对官员全天候“全方位”的监督。
我们应当拓宽监察范围,使官员成为“透明人”,完全置于监督之下。
(五)加快立法建设,为监察提供制度保证如果缺乏行政监督立法,易导致监督的盲目性和随意性,甚至产生负向功能。
目前,我国的监督缺乏可供操作的专门监督法规和标准,具体的监督活动无章可循,弹性极大。
这就要求我们借鉴封建社会用立法手段规范监察行为的经验,重构行政监督法制化的体系,即制定一系列专门监督法规,对监察机构的性质、地位、职能权限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对监察人员的选拔、考核、奖惩、待遇、升迁,甚至人身保护等予以立法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