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佛山市龙舟广场码头建设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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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港珠澳大桥广东水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港珠澳大桥广东水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港珠澳大桥广东水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港珠澳大桥广东水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0月26日十三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马兴瑞2019年11月7日港珠澳大桥广东水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港珠澳大桥广东水域通航安全管理,保障港珠澳大桥和过往船舶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港珠澳大桥广东水域的船舶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船舶包括浮动设施。

第三条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港珠澳大桥通航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有关港珠澳大桥通航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港珠澳大桥管理单位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港珠澳大桥通航安全相关责任。

需航经港珠澳大桥的船舶,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履行安全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船舶、船员遵守本办法,保障港珠澳大桥通航安全。

第五条港珠澳大桥设置三座航道桥和一个隧道区。

航道桥自东向西依次为青州航道桥、江海航道桥和九洲航道桥。

隧道区为港珠澳大桥警3号灯浮标、4号灯浮标连线至港珠澳大桥警7号灯浮标、8号灯浮标连线之间的范围。

需航经港珠澳大桥的船舶应当在桥梁航道或者隧道区航行。

第六条港珠澳大桥航道桥通航孔设置及通航净空尺度如下:(一)青州航道桥:一个主通航孔和两个副通航孔,主通航孔通航净空宽度318米、净空高度42米;副通航孔通航净空宽度85米、净空高度20米。

交通运输部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857号建议的答复函

交通运输部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857号建议的答复函

交通运输部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857号建议的答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8.25•【文号】交海建字〔2020〕103号•【施行日期】2020.08.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857号建议的答复函交海建字〔2020〕103号谢坚等5名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利用好粤港澳大湾区各区域的海洋资源加快推动大湾区经济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加快开放海上游艇自由行,科学人员互检为响应粤港澳地区海上游艇休闲娱乐和消费的需求,交通运输部于2017年联合公安部、海关总署和原质检总局联合批复《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粤港澳游艇自由行实施方案》,为开放粤港澳地区海上游艇自由行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指引。

此后,各口岸单位相继推出相应的实施方案和工作细则,对涉及游艇的口岸管理模式、出入境申报检查等政策进行了简化,进一步便利了粤港澳游艇自由行。

其中,我部所属广东海事局联合澳门特别行政区所属海事主管机关制定并发布《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粤澳游艇“自由行”海事实施细则》,在粤澳游艇进出口岸查验、驾驶人员资质互认等方面形成共识和统一的工作方案。

下一步,我部还将指导广东海事局积极与香港海事处进行磋商,持续推动粤港游艇驾照互认工作。

珠江口水域航道繁忙,船舶流量大,通航环境极其复杂,开放更多自由行口岸(港口)涉及面较广,需要充分考虑游艇专用码头等配套岸基服务设备设施、水域周边通航环境、水上应急力量配置等安全因素;需要妥善处理好个人化的游艇休闲娱乐行业发展和我国传统水运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特别是两者在通航水域资源使用方面的矛盾或冲突。

此外,进一步开放海上游艇自由行还需要考虑个人化的游艇休闲娱乐活动可能对军事设施或涉水军事活动产生的影响。

因此,建议地方政府从长远谋划,整体考虑粤港澳游艇自由行码头和泊位的规划、建设,落实游艇查验相关配套设施,划定游艇适游水域,从源头上规范管理,减少安全隐患,我部将依法依规做好协调和指导工作。

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交通运输部

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交通运输部

附录一:《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大纲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应于涉水工程立项阶段开展,在工程立项前提交经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审查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

《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应包括:封面、扉页、目录、文本格式及内容要求、附页等部分,各部分要求如下:一、封面××××工程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年月日二、扉页扉页一:××××工程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印章)委托单位(印章)年月日扉页二:《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备案资格证书;扉页三:《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名单(应注明负责人及主要参与人员的姓名、所在单位、职称、专业背景、工作年限和编制分工等)。

项目参加人员资料表如下:三、目录第1章概述第2章通航环境分析第3章工程建设合理性、可行性论证第4章涉水工程对通航安全的影响分析第5章涉水工程水域通航风险评价第6章通航安全仿真试验或实船试验(如需要)第7章存在的问题及安全保障措施第8章论证结论附页四、文本格式及内容要求(一)基本结构和内容一般性涉水工程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正文结构和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编制单位可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第1章概述1.1论证的意义、依据及主要内容阐述通航安全影响论证的必要性及意义,列出论证报告的主要技术依据及相关行业标准,详细说明论证报告的主要内容及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1.2涉水工程概况包括设计方案、活动方案、平面布置、设计代表船型等(如有)。

第2章通航环境分析通航环境资料应具有真实性、时效性和针对性。

包括自然环境分析、港口环境及其他基础设施分析、交通环境条件、交通安全形势、安全保障现状、相关管理规定。

2.1 自然环境分析(1)气象涉水活动水域风、气温、降水、雾及能见度、相对湿度、灾害性天气等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气象资料。

(2)水文涉水活动水域水位、水势流态、潮汐、波浪、冰况等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水文资料。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等部门关于佛山市货物港务费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等部门关于佛山市货物港务费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等部门关于佛山市货物港务费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24•【字号】佛府办[2004]331号•【施行日期】2004.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等部门关于佛山市货物港务费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04]33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制定的《佛山市货物港务费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佛山市货物港务费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二○○四年十二月八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市交通局(加挂港航管理局)负责主管全市港口行政管理工作,我市所有的码头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港航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码头实施行政管理,并按规定征收货物港务费。

为做好货物港务费的征缴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以下管理办法:一、从二○○五年一月一日起,货物港务费的征收,实行属地管理,由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港航行政管理部门(交通局)对辖区内码头组织实施。

二、货物港务费的征收,必须严格按照广东省物价局、交通厅联合制定的《广东省港口收费规则》(粤价〔2000〕2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并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三、货物港务费的征收,使用广东省财政厅印制的“广东省其他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由各区港航行政管理部门(交通局)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

四、货物港务费收入,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

(一)根据《广东省港口收费规则》(粤价〔2000〕26号)的规定,货物港务费收入的50%专项用于辖区内码头及其前沿水域的维护,专款专用,年终资金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具体使用计划由各区港航行政管理部门(交通局)编制,报当地财政部门审批,同时报市交通局备案。

交通运输部珠江航务管理局关于规范琼州海峡新建客滚船尺度要求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珠江航务管理局关于规范琼州海峡新建客滚船尺度要求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珠江航务管理局关于规范琼州海峡新建客滚船尺度要求的通知
正文:
---------------------------------------------------------------------------------------------------------------------------------------------------- 交通运输部珠江航务管理局关于规范琼州海峡新建客滚船尺度要求的通知
广东、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广东、海南海事局,中国船级社广州、海南分社,各有关港航企业:为使琼州海峡新建客滚船与现阶段航道维护建设相适应,引导船舶更新改造,保障运输安全,受交通运输部委托,经商广东、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决定规范琼州海峡新建客滚船尺度,将现阶段海口至海安航线新建客滚船的设计吃水限制在4.2米以内,船长及船宽按原则上不超过125米和20.5米控制(允许向上浮动2%),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本通知要求适用于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客滚船。

海口、海安两地新港口建设条件确定后,新建客滚船尺度要求另行明确。

特此通知。

交通运输部珠江航务管理局
2013年7月29日
——结束——。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促进公路水路货运业发展工作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促进公路水路货运业发展工作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促进公路水路货运业发展工作方案(2016—2017年)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佛府办函[2016]418号【发布部门】佛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6.17【实施日期】2016.06.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促进公路水路货运业发展工作方案(2016-2017年)的通知(佛府办函[2016]4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佛山市促进公路水路货运业发展工作方案(2016-2017年)》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交通运输局反映(联系电话:8222 2959)。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17日佛山市促进公路水路货运业发展工作方案(2016-2017年)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公路水路货运业发展的意见》(佛府〔2014〕5号)和市人民政府有关GDP三产基础指标目标任务要求,为促进我市公路水路货运业发展,提高货运业在服务业务中的比重,实现我市公路水路货运周转量平稳增长目标,制订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截至2016年第一季度末,我市共有营运货车6.78万辆、总载重36.77万吨,公路货运规模以上企业(自有佛山籍货车30辆以上,总载重250吨以上)53家,大型货车(载重4吨以上)比重27.3%,平均吨位5.4吨/辆;营运船舶431艘、总载重51.44万吨,水运企业43家,其中10艘以上船舶的水运企业9家,载重2万吨以上的企业6家,船舶平均吨位1193吨,水运平均运距175公里,国内沿海船舶14艘(油船6艘、干散货船8艘),占总运力12.6%。

二、目标任务促使本市公路水路货运业“散、小、弱”状况有所改善,行业竞争力有所提高,初步形成规模化集约经营为主导,“零散”经营为补充的市场格局。

使我市运输结构和方式得到优化调整,货运效率显著提高,物流成本进一步降低,货运业逐步从传统生产性服务业向现代综合性服务业转变,成为我市服务业新的经济增长点,行业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大幅提高,为我市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货物运输保障,较好地完成佛山市GDP 三产指标目标任务,2016年公路水路货物运输分别净增运力4.5万吨、4万吨。

施工期通航安全保障方案

施工期通航安全保障方案

施工期通航安全保障方案目录一、前言 (2)1.1 编制目的 (3)1.2 编制依据 (3)1.3 适用范围 (4)二、施工期通航安全现状分析 (5)2.1 施工区域水文情况 (5)2.2 施工船舶及设施情况 (6)2.3 通航环境风险分析 (7)2.4 通航安全事故回顾 (8)三、通航安全保障目标 (9)3.1 总体目标 (10)3.2 具体目标 (11)四、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12)4.1 施工船舶管理 (13)4.2 施工区域交通管制 (14)4.3 施工船舶作业安全 (16)4.4 应急响应与处置 (17)4.5 人员培训与教育 (18)五、施工期通航安全监管与应急 (19)5.1 监管机制 (19)5.2 应急预案与演练 (20)5.3 信息共享与沟通 (22)5.4 安全评估与持续改进 (23)一、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日益成为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施工期通航安全保障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顺利进行,降低因施工期通航安全问题引发的事故风险,本方案对施工期通航安全保障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分析和研究,提出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建议,以期为施工期通航安全保障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本方案首先对施工期通航安全保障的重要性进行了阐述,指出了施工期通航安全保障对于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地区经济繁荣的重要意义。

本方案还对施工期通航安全保障的基本原则、目标和任务进行了明确,为后续的具体措施提供了理论依据。

在此基础上,本方案从施工期通航环境分析、施工期通航设施建设、施工期通航管理与监管等方面,对施工期通航安全保障的具体措施进行了详细论述。

这些措施包括。

本方案旨在为我国施工期通航安全保障工作提供科学、实用的方法和技术,以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顺利进行,为我国基础设施建设事业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1.1 编制目的本章节旨在明确阐述施工期间通航安全保障方案的制定目的,随着工程项目的不断推进,特别是在涉及水域或通航区域的施工过程中,通航安全保障显得尤为重要。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合理利用建港岸线规范港口码头建设经营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合理利用建港岸线规范港口码头建设经营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合理利用建港岸线规范港口码头建设经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05•【字号】•【施行日期】2005.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合理利用建港岸线规范港口码头建设经营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下简称《港口法》),我市按照适度分散、相对集中的原则,编制了《佛山市水运发展规划》。

目前依据《佛山市水运发展规划》正在开展《佛山市港口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在确保港口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防洪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相衔接,且满足船舶航行、靠泊安全的基础上,确定规划港区的水域、陆域范围、港口的性质、功能及建港岸线的布局。

为确保建港岸线的合理、有效利用,规范港口码头的建设、经营管理,从源头上促进港口岸线的科学使用,现就建港岸线利用及港口码头建设经营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建港岸线利用原则(一)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的港口码头建设必须符合《佛山市港口总体规划》,在《佛山市港口总体规划》颁布实施前,港口规划区内的港口码头建设必须符合《佛山市水运发展规划》,并按照规划的功能建港;对港口规划区内不符合《佛山市水运发展规划》功能的港口码头建设,未经原规划审批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批准同意的,各相关部门可不予受理。

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按港区规划投资建设、经营公用性港口码头。

各区政府可根据规划港区的功能及区域经济的发展需要,将港口作为可经营项目推向社会,在确保港口码头面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前提下,积极协助企业做好岸线使用的申报工作。

(二)对港口总体规划区外的现有港口码头,暂时保留,并严格限制发展;确有需要且既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防洪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又不影响船舶航行、靠泊安全的,经区政府同意,报市相关部门批准后,可以进行改建。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佛山市汾江河佛山大道至汾江桥段北岸提升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佛山市汾江河佛山大道至汾江桥段北岸提升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佛山市汾江河佛山大道至汾江桥段北岸提升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你单位关于汾江河佛山大道至汾江桥段北岸提升工程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我厅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如下:一、工程选址佛山市汾江河佛山大道至汾江桥段北岸提升工程位于佛山水道左岸佛山大桥至汾江桥段,工程全长705米。

工程所处河段河道较为顺直,河面宽约32-50米,水流平缓,水深良好,河床、河势基本稳定,综合考虑航道通航和工程建设条件,同意工程选址方案。

二、通航技术要求基本同意《汾江河佛山大道至汾江桥段北岸提升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提出的工程布置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

拟建工程所处佛山水道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Ⅴ级。

工程经优化后,沿现状堤岸布置,包括堤防、护岸、涵闸、河岸步道广场等工程。

堤防工程拟拆除临河废弃码头及其他废弃构筑物,部分岸线向后退缩4-12米,采用挡墙结构,前沿线与主航道的最小间距约5米;护岸工程主要在堤脚处进行抛石护岸,护脚平台宽1.0米,面高程0.0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其中K0+205-K0+235段为打桩干砌石方案,面宽1.2米,面高程-1.0米;涵闸工程拟改建南窦涵闸(K0+377.3处),新建两孔一联出水涵闸,前沿线与整治堤防线齐平;河岸步道广场布置于堤防岸线以内。

工程布置对航道冲淤和水流变化影响均较小,其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不大。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一)基本同意《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为确保工程自身和船舶航行安全,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

(二)工程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设计严格控制抛石范围和护岸面高程,并加强工程建设对相邻跨、临河建筑物的影响分析,妥善处理施工与过往船舶通航的关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航道通航、工程自身和相邻建筑物安全。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543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543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543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5.20•【字号】佛府函〔2016〕71号(C类)•【施行日期】2016.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543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佛府函〔2016〕71号(C类)XXX全代表:您提出的关于打通佛山市南海区三眼桥货场东侧广州环城高速桥下路段的建议收悉。

经综合省交通运输厅意见,现答复如下:一、据现场察看,货场桥西侧、广州环城高速桥下地面已铺设广茂铁路和旧广三铁路,且桥下北侧位置净空不足,不具备打通桥下路段的条件。

为解决周边居民出行问题,我市南海区在广佛出口放射线二期(南海段)工程设计方案中,拟按双向四车道、桥宽14米的标准将货场桥原址拆除重建。

目前,该项目已完成施工招标,待完成征地拆迁、用地报批等手续后将动工建设。

下阶段,我市将加快项目推进,促使货场桥重建项目早日动工。

二、大沥镇规划的河东中心路北接广佛新干线、南连穗盐路。

目前,该项目下穿广茂铁路的隧道工程已进场施工,连接广佛新干线和穗盐路的道路工程亦已完成施工招标,待征地拆迁工作完成后可进场施工。

该项目距货场桥约1公里,建成后将缓解货场桥压力,为周边居民出行提供便利。

三、据了解,我市南海区已于2016年1月底完成了货场路拓宽,拓宽后道路宽度为13.5米,暂时缓解了周边村道的交通压力。

我市将根据实际需要,在下一步工作中对是否继续拓宽货场路作进一步的研究。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市工作的关心支持。

佛山市人民政府2016年5月20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通航建筑物和航运枢纽大坝运行安全管理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通航建筑物和航运枢纽大坝运行安全管理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通航建筑物和航运枢纽大坝运行安全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11.29•【文号】交水规〔2019〕19号•【施行日期】2019.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关于加强通航建筑物和航运枢纽大坝运行安全管理的意见交水规〔2019〕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现就加强通航建筑物和航运枢纽大坝运行安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平安航道”建设,全面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和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提高安全监管能力,加强跨部门联动协作、信息共享,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通航建筑物和航运枢纽大坝运行安全。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一)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交通运输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包括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航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等)要依法履行所辖航道上通航建筑物运行安全的行业监督管理职责;按照《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本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直接管理的水库(航运枢纽)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并履行大坝主管部门职责;对隶属关系已脱离本部门的航运枢纽大坝,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协调移交大坝主管部门职责和大坝安全监管职责(通航建筑物运行安全监管职责除外),在未移交之前要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16•【字号】佛府办[2005]346号•【施行日期】2005.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05]34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佛山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佛山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规范我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关于广东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05〕88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特别是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全面加强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市水上交通安全控制能力,建立和完善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减少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确保我市辖区渡运安全有序健康发展,让人民群众坐上平安渡、乘上放心船。

二、整治对象和目标对我市辖区范围内的渡口、渡船以及从事非法载客的其它船舶,重点是乡镇渡口、渡船和从事非法载客的渔船、农用船等非法运输船舶进行专项整治,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消除渡口、渡船事故隐患,杜绝非法渡运,力争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达标率达95%以上;逐步建立在我市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以区、镇(街道办)人民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海事部门的执法监督为保证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

三、整治原则本次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坚持“全市统一部署,各区政府负责具体实施,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新闻媒体积极参与”的原则。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佛山市港口设施维护管理暂行规定-佛交[2011]68号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佛山市港口设施维护管理暂行规定-佛交[2011]68号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佛山市港口设施维护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佛山市港口设施维护管理暂行规定(佛山市交通运输局2011年2月17日以佛交〔2011〕68号文件发布自2011年2月17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港口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确保港口生产安全优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建设管理规定》、《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水工建筑物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程》等有关法规和国家标准,结合佛山市港口码头行业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佛山市辖区内已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固定码头,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港口设施包括:港区内的码头、栈桥、堤岸、堆场及港池等。

第四条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应采取以预防为主,维修、加固、改造相结合的方式,按照“科学管理、合理使用、长期养护、评估维护”的要求,抓好“管、用、养、护”的每个环节,提高设施的技术状况,使其充分发挥使用效能。

第二章港口设施维护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第五条佛山市港口设施维护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及监督工作,其职责如下:⒈掌握全市主要港口设施的技术状况;⒉制定全市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⒊在国家法规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组织港口设施加固工程(即一级维护)的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等工作;⒋对全市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佛山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全市港口设施维护技术监督、指导工作。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公路水路货运业发展的意见-佛府[2014]5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公路水路货运业发展的意见-佛府[2014]5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公路水路货运业发展的意见正文:----------------------------------------------------------------------------------------------------------------------------------------------------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公路水路货运业发展的意见(佛府[2014]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为促进我市公路水路货运业发展,提高货运业在服务业中的比重,实现货运量与货运周转量的平稳增长,做大做强我市货物运输业,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改善我市的营商环境,以提高货运效率为出发点,以调整优化运输结构为重点,以实现货运量与货运周转量平稳增长为目标,引导支持本地货运业通过规模化集约化信息化发展,实现做大做强。

降低我市物流成本,全面提高我市产品的竞争力。

二、发展目标经过5年的努力,促使我市货运业“散、小、弱”状况明显改善,初步形成规模化集约经营为主导,“零散”经营为补充的市场格局,实现加快我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目标。

使我市运输结构和方式得到优化调整,货运效率显著提高,货运物流成本进一步降低,货运业逐步从传统生产性服务业向现代综合性服务业转变,成为我市服务业新的经济增长点,行业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大幅提高,为我市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运输保障。

公路货运方面,到2018年新增大型货运车辆约20,000辆,比重提升到25%,车均载重提高到5吨/车以上,运力净增约30万吨,争取进入珠三角九市前3位;货运周转量年递增15%以上;规模以上公路货运企业增加到150家以上。

水路货运方面,未来5年新增水路运力5万吨以上,发展5,000吨以上海洋运输船和大吨位内河运输船,总运力突破50万载重吨;水运量每年递增50万吨,年水运周转量递增5%以上。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码头结构加固改造设计规范》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码头结构加固改造设计规范》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码头结构加固改造设计规范》
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4.08.23
•【文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24年第40号
•【施行日期】2024.12.01
•【效力等级】部门工作文件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24年第40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码头结构加固改造设计规范》的公告现发布《码头结构加固改造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规范》为水运工程建设推荐性行业标准,标准代码为JTS/T 326—2024,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技术指南》(JTS/T 172—2016)同时废止。

《规范》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实施过程中具体使用问题的咨询,由主编单位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答复。

《规范》文本可在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专栏(/syportal/sybz)查询和下载。

特此公告。

交通运输部
2024年8月23日附件:码头结构加固改造设计规范。

佛山市交通运输工程关键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办法(试行)

佛山市交通运输工程关键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办法(试行)

附件佛山市交通运输工程关键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安全质量管理,强化工程风险预控,加大安全防范力度,降低工程实施风险,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⒋暗挖工程(首次)初支扣拱开挖施工;⒌暗挖工程穿越特级、一级风险源施工;⒍暗挖工程大断面(首段)临时支撑拆除施工;⒎盾构始发、到达施工;⒏盾构开仓施工;⒐盾构区间联络通道开口施工;⒑盾构穿越特级、一级风险源施工;⒒深基坑开挖施工;⒓预制梁架设施工;⒔现浇梁、板混凝土浇注施工;⒕钢箱梁吊装施工;⒖预应力张拉施工;⒗水稳基层施工;1—20(以第七条验收小组成员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的项目相关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参加过专项方案评审的1~2名专家参加。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于关键环节施工条件验收前5天,以文件形式(包含验收时间、地点、部位、验收小组名单以及监理单位预审意见)通知各相关参建单位、行业施工安全监管和质量监督机构。

在通过条件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监理单位应将验收报告、验收会议纪要及施工单位所提交的隐患整改报告报送行业施工安全监管和质量监督机构。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按要求参加关键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并按照验收组意见进行整改。

未进行施工前条件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或经验收后对存在隐患未按要求整改完成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相应关键环节的施工。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按要求组织关键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严把关键环节⒌暗挖工程马头门开挖施工前验收条件⒍暗挖工程扩大段开挖施工前验收条件⒎暗挖工程(首次)初支扣拱开挖施工前验收条件⒏暗挖工程穿越特级、一级风险源施工前验收条件⒐暗挖工程大断面(首段)临时支撑拆除施工前验收条件⒑盾构始发、到达施工前验收条件⒒盾构开仓施工前验收条件⒓盾构区间联络通道开口施工前验收条件⒔盾构穿越特级、一级风险源施工前验收条件⒕深基坑开挖施工前验收条件⒖预制梁架设施工前验收条件⒗现浇梁、板混凝土浇筑施工前验收条件表2施工前条件验收表注:本表施工单位填报,作为施工单位条件验收申请和条件验收意见的附件,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存一份。

广东省桥梁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22年)

广东省桥梁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22年)

广东省桥梁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4.11•【字号】•【施行日期】2022.04.1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广东省桥梁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22年)(2014年5月2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公布根据2019年9月2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22年4月1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3号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维护桥梁水域通航秩序,保护桥梁和过往船舶(包括浮动设施,下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桥梁水域范围内船舶航行、停泊、作业,以及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桥梁建设、施工、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桥梁水域,是指桥梁桥轴线两侧各一定范围内的通航水域。

桥梁跨越内河的,其范围为桥轴线上游400米至下游200米;桥梁跨越海域或者对水域范围有特殊需求的,其范围由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海事管理机构论证确定并予公告。

第三条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桥梁水域通航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维护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发布航行通(警)告,组织协调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交通运输、铁路、水利、住房与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桥梁水域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通航水域修建的桥梁,应当依据桥梁通航论证和设计要求,设置符合规定的水上交通安全设施。

第五条桥梁建设单位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期间的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桥梁建设单位应当确保水上交通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六条桥梁建设单位应当在桥梁投入使用后一个月内,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有关桥梁通航安全的资料:(一)桥梁地理位置、总长度、桥孔分布;(二)桥梁防撞能力及防撞设施的情况;(三)桥梁助航标志、设施以及安全标志;(四)经论证的通航限制要求,包括桥梁通航净空高度和净空宽度、桥孔通航状况(单向通航、双向通航或者禁止通航)、桥梁水域限制航速;(五)桥梁水域水深扫测图、流速、流向与桥梁法线夹角等资料;(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信息。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加强水上运力调控促进水运市场稳定和发展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加强水上运力调控促进水运市场稳定和发展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加强水上运力调控促进水运市场稳定和发
展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上运输
【发文字号】粤交水[2009]914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交通厅
【发布日期】2009.09.14
【实施日期】2009.09.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加强水上运力调控促进水运市场稳定和发展的通知
(粤交水〔2009〕914号)
各地级已上市交通局(委)、港航(务、口)管理局:
国际金融海啸对我省水运市场形成较为严重的冲击,今年上半年以来,虽然各项经济指标有所企稳并略见回升,但我省水运市场尤其是港澳线市场客货运输需求仍然处于下滑状态。

目前,一些水运企业、船东和投资者对市场判断存在盲目乐观情绪,大量投放运力,导致市场恶性竞争和市场秩序紊乱,影响社会稳定。

为严格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运营体系,建设公平、有序和可持续发展的水运市场环境,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控制水上运力盲目新增态势
(一)对新增运力的审批实行适度从紧的措施。

凡申请购置、建造营运船舶的,应提供科学、客观的市场可行性论证报告;受。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同意设置佛山市高明区沧江水利枢纽重建工程船闸专用航标的批复(2020)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同意设置佛山市高明区沧江水利枢纽重建工程船闸专用航标的批复(2020)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同意设置佛山市高明区沧江水利枢纽重建工程船闸专用航标的批复(2020)
你单位关于设置佛山市高明区沧江水利枢纽重建工程船闸专用航标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相关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广东省航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批复:
一、同意你单位设置佛山市高明区沧江水利枢纽重建工程船闸专用航标,具体如下:
(一)侧面灯桩:在船闸上游导航墙、下游导航墩上顶端部各设置1座右侧面灯桩,共2座。

右侧面灯桩为H2m杆形钢管灯桩,标杆颜色为红白色相间横纹。

(二)其他标志:在水闸上、下游约150米处右岸各设置1座节制闸标(共2座);在船闸上、下游闸室顶部各设置1座进出闸信号标(共2座);在船闸上、下游闸室内墙各设置1对界限标(共4座)。

航标设置技术要求应符合《内河助航标志》(GB5863)等规范标准的规定。

二、其他要求
(一)专用航标设置完成后,须向西江航道事务中心申请复核检测,经检测合格并发布航道通告后,投入使用。

(二)你单位要落实专用航标维护管理责任。

专用航标应按照《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JTJ287)等规范标准维护管理,确保航标处于正常技术状态。

专用航标维护情况应向西江航道事务中心备案,按规定向西江航道事务中心报送专用航标维护记录和统计报表。

(三)专用航标设置后,如需调整,须按规定重新办理报批。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5月15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佛山容桂水道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4修改)

佛山容桂水道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4修改)

佛山容桂水道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4修改)
【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
【发文字号】粤海法规[2014]73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海事局
【发布日期】2014.02.14
【实施日期】2014.02.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佛山容桂水道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广东海事局粤海法规〔2014〕73号 2014年2月14日根据广东海事局关于修改《佛山容桂水道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修改)
第一条为维护容桂水道通航秩序,预防和减少水上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船舶、设施等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容桂水道内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其他影响通航安全活动的船舶、排筏、浮动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有关人员。

第三条任何船舶在容桂水道航行,应当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道行驶,对驶相遇时应互以左舷会船。

第四条任何船舶在驶近容桂水道的大角、二角河段时,应当按规定鸣放声号一长声,夜间可以用探照灯垂直向上空照射以引起他船注意,但不得妨碍他船了望。

第五条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当以安全航速行驶。

船舶决定安全航速时,应当考虑能见度、通航密度、船舶操纵性能、风、浪、流及航道情况和周围环境等主要因素。

除高速客船外,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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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佛山市龙舟广场码头建设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2020)
你单位关于龙舟广场码头建设项目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我厅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龙舟广场码头建设项目位于潭洲水道灯笼沙洲右汊右岸,下距华阳桥约530米。

工程所处河段河道较顺直,河面宽约100米,水深良好,岸线、河势基本稳定。

由于码头所处位置河面较窄,综合考虑选址相关因素,在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前提下,选址基本满足《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要求。

二、通航技术要求
拟建码头所处河段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Ⅳ级,基本同意《龙舟广场码头建设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提出的码头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

工程采用栈桥接趸船的浮码头设计方案,沿岸布置,前沿线总长113米;前沿停泊水域宽27米,其边线与主航道的最小间距约5米;码头前方不设置回旋水域(利用华阳桥下游较宽阔水域掉头)。

工程布置对航道冲淤和水流变化影响较小,在采取相关安全保障措施的条件下,码头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总体可控。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基本同意《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为确保工程自身和船舶航行安全,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二)工程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和对运营船舶的管理,严格控制船舶进出和靠泊,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落实相关水域维护;妥善处理船舶进出与其他船舶通航的关系;运营船舶应适应航道通航条件,采取合理措施安全通过相关水域,确保航道通航安全。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佛山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

工程完工后应向佛山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
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港口管理等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8月1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航道事务中心,佛山航道事务中心,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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