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民政厅关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9.04•【字号】苏政办发〔2023〕33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苏政办发〔2023〕3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精神,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激发市场活力扩大就业容量(一)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拉动就业。
坚持经济发展就业导向,推动投资、消费、产业、区域等政策与就业政策协同联动,探索建立重大政策影响就业、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就业等评估机制,为就业带动能力强的项目提供有力支撑。
注重发展技术密集型产业,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创造更多高质量就业岗位。
统筹发展劳动密集型行业,加大对劳动力密集、社会效益高的民生领域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提升就业吸纳能力。
推进服务业改革开放,促进首店首发经济、夜间经济、小店经济、国潮经济、网红经济等新业态高质量发展,鼓励支持社交电商、网络直播等新个体经济多样化经营,培育就业新的增长点。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等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以下均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不再列出)(二)打造就业友好型现代化产业体系。
实施就业友好型重点企业用工保障行动,梳理确定本地区带动就业能力强的重点产业链企业清单,配备就业服务专员,“一企一专员”提供岗位收集、技能培训、送工上岗、劳动关系指导、社会保险等服务。
对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在符合发放条件的前提下,运用“直补快办”等模式,一揽子兑现社会保险补贴、吸纳就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整理
《关于公布北京市 2011 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的通知》 (京财税[2012]709 号)
《关于公布北京市 2011 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京财税〔2012〕840 号)
天津:
《Hale Waihona Puke 于公布 2011 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津财税 政[2011]19 号)
新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公布 2011 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新财法税[2011]61 号)
Note:
(1)出于工作量的考虑,仅收录了全国性纲领文件和 2011、2012 年度全国及各省市公益性 税前扣除政策中集中发布社会团体名单的文件,为个别社会团体单独发文或批复的未能收录。 对于比较特殊的社会团体,还需个别确认。
《关于公布 2012 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闽财税[2012]69 号)
安徽:
《关于公布 2011 年安徽省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财税法〔2011〕1001 号)
《关于公布 2011 年安徽省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财税法〔2011〕2410 号)
《关于公布上海市 2011 年度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 知》(沪国税所[2011]109 号)
/pub/ssxc/zlzy/ssyhzl/node5248/gyjz/ (上海税务局“公益性捐赠税 前扣除”专栏,页面下方“相关文件”会显示最新政策)
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1、法定免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2、转让房地产免税。
因城市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免征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3、转让自用住房免税。
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凡居住满5年及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4、房地产入股免税。
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5、合作建自用房免税。
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6、互换房地产免税。
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7、房地产转让免税。
对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不论何时转让其房地产,免征增值税。
《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财法字[1995]7号)8、房地产转让免税。
对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分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在2000年底前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财税字[1999]293号)9、个人转让普通住宅免税。
从1999年8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转让其拥有的普通住宅,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贯彻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利企业行政监督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关于贯彻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利企业行政监督、严格检查清理假冒福利企业通知》的通知【标 签】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检查清理【颁布单位】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税务局【文 号】苏民城﹝1994﹞25号【发文日期】1994-07-15【实施时间】1994-07-1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市、县民政局、税务局: 现将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福发[1994]1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利企业行政监督、严格检查清理假冒福利企业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
请各地按照《通知》的要求,对现有福利企业进行一次严格检查清理,坚决取缔假冒福利企业,维护国家税收政策的严肃性,以保证国家对福利企业的扶持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为了切实抓好此项工作,结合我省情况,现对检查清理工作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检查清理的范围。
凡经省辖市民政部门审批,并已领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优惠待遇的各类福利企业,无论其主办单位如何,均属检查清理范围。
二、检查清理的标准。
各类福利企业除了应符合《通知》中所规定的标准外,在享受税收优惠待遇方面还必须符合下列标准: 1、必须是由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举办的,或必须是1985年8月31日之前由乡镇、街道企业转办的。
2、必须是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
三、检查清理的程序。
各类社会福利企业都应对照标准自行检查,据实填写《福利福利企业检查清理登记表》(一式五份),上报当地民政部门,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当地税务部门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再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同级税务部门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省辖市民政局,由省辖市民政局会同省辖市税务局进行审定验收,并报省民政厅备案。
各省辖市民政局应在审定验收的基础上,填写《社会福利企业检查清理汇总表》,写出工作总结,于10月15日前报江苏省社会福利生产办公室。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总工会,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0.03.30•【字号】苏人社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总工会、残疾人联合会:现将《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江苏省总工会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2020年3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认定第三章退出机制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就业援助动态管理机制,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及时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意见》(苏发〔2017〕1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90号)、《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7〕131号)、《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149号),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的
通知
【标 签】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
【颁布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苏国税函﹝2003﹞449号
【发文日期】2003-12-03
【实施时间】2003-12-03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增值税
20111025(20113 )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税发﹝1994﹞155号)的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民政福利企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调整为由县级国税机关按季度审批返还。
原江苏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的通知》(苏税一﹝94﹞79号)文件中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权力编码规则
江苏省行政权力事项编码规则
行政权力事项编码由三个部分组成:组织机构编码+“-”+行政权力类型+“-”+事项序号。
一、组织机构编码
组织机构编码一共10位。
首2位固定用“JS”表示江苏;次6位行政区划代码,用数字组成,根据国家统计局最新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标准加上乡镇街道编码,市两位+区县两位+乡镇街道两位,省本级用“000000”,市本级用两位市代码+“0000”,区县本级用市两位代码+区县两位代码+“00”;后2位是各委办厅局的业务代码,用委厅办局拼音缩写组成。
(一)行政区划代码
(二)单位代码
二、行政权力类型
三、事项序号
每个单位每个类型下的事项,排列后形成四位数字序号(不足四位补零),作为事项的序号。
四、编码举例
行政许可:JS000000DS-XK-0001,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发票行政许可。
其它:JS000000JY-QT-0001,江苏省教育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备案。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对社会团体会费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对社会团体会费有
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4.08.13
•【字号】苏价费[2004]320号、苏财综[2004]102号
•【施行日期】2004.08.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对社会团体会费有关政策
问题的批复
(苏价费[2004]320号、苏财综[2004]102号)
徐州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市物价局《关于对社会团体会费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徐价费[2004]130号)收悉。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政策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社会团体会费不属于政府收入,不应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包括个体劳动者协会收取的会员会费),也不再实行收费许可证登记制度,已向社会团体发放的收费许可证应收回或注销其“会费”。
二、社会团体会费的收支情况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民政、财政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检查,社会团体收取会费以外的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由价格、财政部门或价格、税务部门监督管理。
二00四年八月十三日。
江苏省农联社、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农联社、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农联社,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03.21•【字号】苏信联发[2006]39号•【施行日期】200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务制度正文江苏省农联社、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苏信联发[2006]39号)镇江市信用联社,各县(市、区)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市教育局、财政局;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农村信用社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积极支持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精神,现将2001年实施的“江苏省农村信用社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更名为“江苏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并将《江苏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各自主管部门。
附件:江苏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实施办法江苏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附件:江苏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省农联社、省教育厅、省财政厅2006年3月21日)为积极支持全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发放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资助对象1.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的贷款对象为:在省内高校就读或者刚被省内高校录取的全省农村信用社服务区域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的贷款对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户籍在江苏省内;(2)被江苏省内普通高校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不含成人夜大、函授、自学考试学员);(3)能够正常完成学业,品学兼优、勤俭节约;(4)家庭经济困难,难以足额支付学生当年所需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
江苏省省级机关
江苏省通信管理局
江苏海事局
江苏省气象局
南京海关
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江苏省地震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
六、其它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江苏省信访局
江苏省档案局
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农业委员会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文化厅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江苏省审计厅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二、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省政府直属机构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江苏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
江苏省体育局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统计局
江苏省旅游局
江苏省粮食局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
江苏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江苏省林业局
江苏省地方志编撰委员会办公室
江苏省地矿勘查局
江苏省盐务管理局
江苏省测绘局
江苏省无线电管理局
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1]
一、省政府组成部门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国家安全厅
江苏省监察厅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司法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单位隶属
9315
江苏省司法厅
9318
江苏省财政厅
9319
江苏省审计厅
9320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9321
江苏省国内贸易厅
9322
江苏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
9324
江苏省水产局
9326
江苏省农林厅
9328
江苏省粮食局
9330
江苏省航天局
9331
江苏省乡镇企业管理局
9332
江苏省水利厅
9333
江苏省建设委员会
0512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0513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0515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0517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0518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
0521
中国证监会
0522
中国保监会
0523
农村合作金融协会
0524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0525
中国进出口银行
0526
中信实业银行
0527
招商银行
0528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9371
江苏省监察厅
9411
江苏省物价局
9412
江苏省物资集团总公司
9414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9416
江苏省气象局
9427
江苏省民族宗教事务局
9435
江苏省政府侨务办公室
9450
江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9453
江苏省总工会
9467
江苏省环境保护局
9501
江苏省工商银行
9502
江苏省农业银行
9503
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
9504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1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1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2月28日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进一步强化“十四五”期间稳就业举措、落实保居民就业任务,加大对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就业方式支持力度,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鼓励个体经营发展。
引导劳动者以市场为导向,依法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创办投资小、见效快、易转型、风险小的小规模经济实体。
对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创业补贴、贷款贴息等政策支持。
进一步降低个体经营者线上创业就业成本,提供多样化的就业机会。
鼓励发展各类小型微型网络经济体,积极支持个体文化创意经济、网红经济、直播经济等新经济形态发展。
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可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个体工商户。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增加非全日制就业机会。
开发更多养老、托幼、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等社区服务业的就业岗位。
推动非全日制劳动者较为集中的保洁绿化、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建筑装修等行业提质扩容。
积极建设扶贫车间、扶贫工厂,引导农村留守妇女、就业困难人员等居家就业。
江苏省省委、省政府构成情况
江苏省省委、省政府构成情况一、中共江苏省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名单(共 12 名)书记:梁保华副书记:张连珍(女)常委:梁保华张连珍(女)冯敏刚(纪委书记)王国生(组织部长)罗志军(省长)赵克志(常务副省长)吴齐(省军区党委书记)孙志军(宣传部长)王荣(苏州市委书记)林祥国(政法委书记)李云峰(省委秘书长)杨卫泽(无锡市委书记)二、中共江苏省第十一届委员会委员名单(共 84 名,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丁大卫丁解民王荣王伟成王国生王建华王雪非王斌泰王燕文(女)毛小平毛伟明仇和仇中文公丕祥史和平包国新冯敏刚邢春宁(女)吕振霖朱龙生刘立仁刘永忠许津荣(女)许洪祥孙志军李强李小敏李云峰李全林李晓布杨卫泽杨承志(女)吴齐何权沈健张雷张九汉张卫国张云泉张兴中张连珍(女)张国华张新实陈尧陈宝田范燕青林祥国罗一民罗志军季建业周珉(女)周游周苏明(女)周振华赵鹏赵永贤赵克志赵顺盘胡凌云柏志英(女)姜德福洪银兴姚建华徐鸣徐南平郭广银(女)郭兴华陶培荣黄明黄健黄文虎黄莉新(女)曹新平阎立梁保华董启彬蒋宏坤韩庆华缪合林缪蒂生缪瑞林樊金龙潘永和魏国强三、中共江苏省第十一届委员会候补委员名单(共 15 名,按得票多少排序,票数相等按姓氏笔画排序 )张大本朱民阳李连玉朱克江李茂川章剑华李卫平谢正义陈惠娟(女)宣荣邓建军卜宇唐铁飞朱相桂莫宗通四、江苏省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的工作分工省长:罗志军主持省政府全面工作,兼管财政、审计、编制方面工作。
副省长:赵克志负责省政府常务工作,分管发展计划、经济体制改革、人事、监察、环境保护、能源、金融、税务、统计、物价方面工作。
分管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事厅、监察厅、环境保护厅、金融工作办公室、地税局、统计局、物价局、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江苏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张桃林分管科技、文化、信息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社会科学方面工作。
分管省科技厅、文化厅(文物局)、信息产业厅、广播电视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无线电管理局,省地方志办公室、省政府参事室、文史馆。
江苏省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对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实行政策扶持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2]96号
江苏省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对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实行政策扶持意见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对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实行政策扶持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2]96号2002年8月19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政府同意省民政厅、计委、经贸委、公安厅、财政厅、教育厅、劳动保障厅、环保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卫生厅、交通厅、人防办、工商局、物价局、通信管理局、广电局《关于对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实行政策扶持的意见》,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对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实行政策扶持的意见(省民政厅、计委、经贸委、公安厅、财政厅、教育厅、劳动保障厅、环保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卫生厅、交通厅、人防办、工商局、物价局、通信管理局、广电局二00二年七月)积极推进社会福利事业的社会化,引导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事业,是解决社会养老和孤残儿童收养、康复问题的重要举措。
为推进我省社会福利事业的改革与发展,现对我省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实行政策扶持提出如下意见:一、享受政策扶持的范围依照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1999年第19号令)举办的以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孤儿和弃婴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残疾人寄养康复站、老年公寓、老人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老年活动中心(站、室)、敬老院、托老所等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核和审批,凭民政部统一制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可享受有关政策扶持和优惠。
属于医疗机构的,先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通告-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通告正文:----------------------------------------------------------------------------------------------------------------------------------------------------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通告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财规[2010]14号)精神,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现就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事宜通告如下:一、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单位主要包括: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原则上每年办理一次。
初次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单位应在每年9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免税资格申请材料。
三、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单位,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二)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三)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四)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五)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六)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七)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民政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获得2016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财税[2017]4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7.01.09
【实施日期】2017.01.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获得2016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苏财税〔2017〕4号)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苏财税〔2016〕34号)有关规定,经确认,现将获得2016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和公益性
社会团体名单予以公示。
附件:1.获得2016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名单
2.获得2016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名单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民政厅
2017年1月9日
附件1
获得2016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名单。
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8(000)017
【摘要】<正>苏民优[2008]25号2008年7月14日各市、县(市、区)民政局:为进一步加强民政部门管理的残疾等级评定工作,推动伤残抚恤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省厅制订了《江苏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08年6月25日第五次厅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现印发给你们,望在伤残抚恤工作中认真执行。
【总页数】11页(P42-5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2
【相关文献】
1.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试行)》的通知(鲁民〔2009〕86号) [J], ;
2.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J], ;
3.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工商局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培训收费行为规范的通知 [J],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民政厅
4.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服务类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J],
5.江苏省科技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民政厅南京海关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操作细则的通知(苏科技规[2021]1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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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2.14].2010年江苏省省市党政机关从基层公开选调公务员计划职位表
省级机关
000100
省经信委
003
产业经济综合管理
02
1
省级机关
000100
省经信委
003
教育培训管理 教育政策研究副科及 以下工作人员 教育审计管理副科及 以下工作人员 文秘调研
03
1
省级机关 省级机关
000100 000100
省教育厅 省教育厅
004 004
01 02
1 1
省级机关
000100
省公安厅
2010年江苏省省市党政机关从基层公开选调公务员计划职位表
地区 名称 省级机关 省级机关 省级机关 省级机关 省级机关 省级机关 省级机关 省级机关 省级机关 省级机关 省级机关 省级机关 省级机关 省级机关 省级机关 省级机关 省级机关 省级机关 省级机关 省级机关 省级机关 代码 000100 000100 000100 000100 000100 000100 000100 000100 000100 000100 000100 000100 000100 000100 000100 000100 000100 000100 000100 000100 000100 单位 名称 省纪委 省纪委 省委办公厅 省委办公厅 省委宣传部 省委宣传部 省委宣传部 省委宣传部 省级机关工委 省人大 省人大 省政协办公厅 省政协办公厅 省工商联 省总工会 省总工会 省总工会 共青团省委 省红十字会 省计生协 省委党校 代码 501 501 502 502 504 504 504 504 510 职位 名称 综合文字 案件检查 文秘 机要 综合文秘 新闻宣传与应急新闻 协调 社科规划与管理 活动策划组织 选调 代码 计划 01 02 01 02 01 02 03 04 01 01 02 01 02 01 01 02 03 01 01 01 01 7 2 2 1 1 1 1 1 3 1 1 1 1 1 1 1 1 2 1 1 2 职位要求 学士及以上学位,中文、新闻、法律、政治及相关专业,中共党员,有 较强的文字综合能力 学士及以上学位,法律、会计、审计及相关专业,中共党员,有相关工 作经历 研究生学历,硕士以上学位,文科类专业,中共党员,男性,从事文字 工作2年以上,文字能力突出 中共党员,30周岁以下,市县机要部门机要员,在机要岗位工作1年以 上,男性 硕士以上学位,中共党员,有较好的文字综合能力,有2年以上文字综 合工作经历 学士及以上学位,新闻及相关专业,中共党员,男性,有2年以上新闻 管理工作经历 硕士以上学位,文科类专业,中共党员,有较高的理论素养和较好的文 字综合能力 学士及以上学位,文科类专业,中共党员,有较好的活动策划、管理和 文字综合能力 中文、新闻、法律类专业,中共党员,有较强的文字综合能力 学士及以上学位,中文、新闻、法律、经济及相关专业,有较强的文字 综合能力 学士及以上学位,农业、经济、法律、中文及相关专业,有较强的文字 综合能力,副科及以下职务 研究生学历,硕士以上学位,中文类专业,有较强的文字综合能力 研究生学历,硕士以上学位,本科、研究生阶段均为法律及相关专业, 两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 研究生学历,硕士以上学位,经济法、民法及相关专业,有2年以上相 关工作经历,男性 中文或新闻类专业,中共党员 管理类专业,中共党员,有组织人事相关工作经历 企业(经济)管理类专业,男性 28周岁以下,具有较强的文字综合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学士及以上学位,财务财会类专业,具有会计资格证书 中共党员,有2年以上文字综合工作经历 学士及以上学位 是否专 业加试 备注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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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
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公益事业捐赠,公益性捐赠,公益性社会团体
【颁布单位】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民政厅
【文 号】苏财税﹝2009﹞9号
【发文日期】2009-04-15
【实施时间】2008-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市、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8]16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民政厅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工作分工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21•【字号】苏政办发[2010]21号•【施行日期】2010.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工作分工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2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因人事变动,现将调整后的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工作分工通知如下:樊金龙,在省长领导下协助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
协助做好机构编制、监察、外事、应急管理、政策研究、信访方面工作。
联系省编办、省监察厅、省外办、省政府研究室、省信访局,省政府驻外省(市)办事处。
李一宁,主持省政府办公厅工作。
协助做好教育、人力资源、公务员管理、社会保障、参事、文史方面工作。
联系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档案局、省保密局,联系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务员局,省政府参事室、省文史馆、省地方志办公室。
分管省应急办(值班室、会议处、应急协调处)、办公厅人事处。
韩庆华,协助做好工业、信息化、安全生产和苏北发展协调方面工作。
联系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防科工办、安监局(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苏北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民航江苏安监局、江苏海事局、南京电监办、华东石油局,省烟草专卖局、省盐务管理局、省无线电管理局。
朱步楼,协助做好科技、知识产权、卫生、食品药品监管、法制方面工作。
联系省科技厅、卫生厅(中医药局)、法制办、食品药品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省科协、红十字会。
张大强,协助做好重点项目、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方面工作。
联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工局)、环保厅、交通运输厅(铁路办)、民防局(人防办)、太湖办,省地震局,上海铁路局南京办事处、徐州办事处。
徐国柱,协助做好接待、行政、省级机关后勤服务、民政、残疾人、老龄和驻江苏部队方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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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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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确认2013年度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标 签】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社会团体,基金会
【颁布单位】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苏财税﹝2013﹞14号
【发文日期】2013-06-07
【实施时间】2013-06-0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1]1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和省民政厅联合审核确认的我省2013年度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名单(第一批)予以公布。
请各单位积极配合,认真执行,共同做好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工作。
附件:2013年度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名单(第一批)
一、民政慈善类基金会(10家)
1 大丰市慈善基金会
2 江苏振达帮困助学基金会
3 苏州市相成区慈善基金会
4 盐城胡友林慈善基金会
5 江阴北缪家爱心基金会
6 南通开发区慈善基金会
7 淮安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8 宿迁市宿豫区京东特困救助基金会
9 涟水兆财帮困助学基金会
10 无锡华地慈善基金会
二、公安类基金会(22家)
1 江阴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2 常州武进见义勇为基金会
3 丹阳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4 金坛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5 常熟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6 张家港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7 溧阳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8 南京市江宁区见义勇为基金会
9 常州市新北区见义勇为基金会
10 南京市溧水区见义勇为基金会
11 苏州市吴江区见义勇为基金会
12 无锡公安大病特困救助基金会
13 太仓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14 宝应县见义勇为基金会
15 海安县见义勇为基金会
16 宿迁公安大病救助特困基金会
17 沛县见义勇为基金会
18 南通市港闸区见义勇为基金会
19 南通市通州区见义勇为基金会
20 泰兴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21 泰州市姜堰区见义勇为基金会
22 苏州工业园区见义勇为基金会
三、教育类基金会(9家)
1 南京理工大学泰州科技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2 盐城纺织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3 江南大学太湖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4 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5 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6 南京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7 姜堰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8 江苏畜牧兽医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9 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
四、其他公益类基金会(12家)
1 江苏省文化艺术发展基金会
2 淮安大众助保基金会
3 苏州市法律援助基金会
4 江苏宏大青少年人才发展基金会
5 苏州市儿童少年基金会
6 苏州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7 南京儿童医院医学发展医疗救助基金会
8 江苏言恭达文化基金会
9 无锡太湖文化发展基金会
10 扬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11 江苏阳光帮扶基金会
12 江苏国信企业发展研究基金会
五、民政慈善类社会团体(4家)
1 南京市高淳区慈善总会
2 沛县慈善会
3 徐州市铜山区慈善会
4 淮安市光彩事业促进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