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法律制度
第六章 汉代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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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汉疆域
东汉疆域
第一节 汉代法制指导思想 及立法概况
一、汉代法制指导思想 (一)汉初至文景时期
——黄老思想的盛行 “轻徭薄赋” “约法省 刑”
(二)统汉法武律帝思以想后的—确—立封建正
治1状、况西汉中期以后的经济、政 2、董仲舒的法律思想
是以先董秦仲儒舒家的思新想儒为学思主想体体,系同, 时 家 基础吸、上收法整阴家合阳以而五及成行汉。家初黄、老墨思家想、的道
3、《傍章律》的制定 “吾乃今日方知皇帝之贵也!”
(二)武帝及西汉中后期的立法 张汤《越宫律》 赵禹《朝律》
(三)东汉时期的立法活动
三、法律形式
1、律 2、令 3、科 4、比
第二节 汉代刑事立法
一、刑法原则的进一步发展 (一)关于刑事责任年龄 (二)“亲亲得相首匿”
“亲亲得相首匿”,是指直 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 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以相互隐 匿犯罪行为,对于这种相互隐匿 犯罪的行为应当减免刑罚。
(四)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 1、“反逆罪” 2、“通行饮食” 3、“群饮酒” 4、“首匿” 5、“见知故纵” 7、“监临部主” 8、《沈命法》
(五)违反伦常罪
第三节 汉代民事立法
一、民事权利主体 二、所有权 三、债 四、婚姻与家庭制度 (一)婚姻法 1、婚姻的缔结 3、婚姻的解除 (二)家庭法
“夫,扶也;妇,服也”
(4)任子和荫袭:是指二千 石子弟以一上人的为官郎吏(,官任)满的三制年度可。保举
(5)赀选:是指统治阶级为 解一定决赀财财政者困作难用,为而官将的向制国度家。捐纳
2、官吏的任用方式 拜征守假兼领行迁
3、官吏的考课与奖惩制度 (四)监察制度 1、中央监察机关:御史大夫
两汉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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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记高祖本纪》)
(二)汉律六十篇
1、《九章律》 萧何参照秦律作律九章,即在秦六律的基础 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三章, 合为九章。
2、《傍章律》
高祖命叔孙通制定礼仪,规定朝廷、宗庙、君臣、 贵贱等礼仪法度与等级制度,计18篇。
3、《越宫律》 武帝时期张汤制定,计27篇,关于宫廷警卫方面 的法律规定。
3、科—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法律文书。
4、比(决事比)—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
5、春秋经义—如遇到律无正文,又无适当的判例可 依的情况下,以儒家的《春秋》经义附会法律作为断案的
依据。
6、法律解释
三、法律内容
(一)刑事法律制度 1、立法指导思想 (1)约法省禁:汉初立法的指导思想。即法令要简约 ,刑网要宽疏。 (2)德刑并用: 强调以德礼教化为主,刑罚惩治为 辅,贯彻先德后刑、德刑并用、礼法结合的原则。 (3)顺天行刑:由董仲舒提出而被汉武帝采纳。主张 司法机关在霜降之后万物肃杀之际断狱行刑,以顺应 天意。
2、定罪量刑原则
(1)责任年龄 (2)法律时效(淳于长大逆案) (3)亲亲得相首匿——指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除谋 反、大逆以外,可以互相隐匿犯罪而不负刑事责任。 (4)先自告除其罪 (5)贵族有罪先请——某些官僚贵族犯罪后,一般 司法机关不得擅自处理,须奏请皇帝,根据其与皇帝 的亲疏远近、官职高低、功劳大小,决定刑罚的适用 及减免。
• 行刑时要顺天。除谋反大逆“决不待时”外, 死刑的处决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必本其事儿原其志:志邪者不
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论轻。
动机邪恶,则即使未遂也是有罪。 首恶者从重惩罚 主管上无恶念者从重处理 强调“心”、强调“志”
3、刑制改革
5第五章 汉代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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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方行政体制
1、郡国并行制(汉初) 郡国并行制(汉初) 2、削藩 汉景帝:晁错“削藩” (1)汉景帝:晁错“削藩” 汉武帝: 推恩令” (2)汉武帝:“推恩令” 附益律》 阿党附益之法) 左官律》 《附益律》(阿党附益之法)、《左官律》 —基本解除封国对中央的威胁 由郡、县两级到州、 县三级制(东汉) 3、由郡、县两级到州、郡、县三级制(东汉)
25
亲亲得相首匿 首匿: 首匿:首谋隐匿 在直系三代血亲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罪外, 直系三代血亲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罪外, 之间 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 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 其中: 其中: 卑幼首匿尊长,不负刑事责任; 卑幼首匿尊长,不负刑事责任; 尊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 尊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 事责任。 事责任。
第五章 汉代的法律制度
本章重点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儒法合流与封建法制的发展 第三节 汉代法律的主要内容 第四节 汉代的司法制度 思考题
1
本章重点
汉代主要法律形式 及相互关系 汉代法律的儒家化 汉代的刑罚改革 汉代的司法制度
2
第一节 概
述
汉代法制的特点: 汉代法制的特点: 西汉统治者从杂用各家学说到独尊儒术, 一、西汉统治者从杂用各家学说到独尊儒术,逐步 确立了“德主刑辅” 确立了“德主刑辅”的法制指导思想 形成了以律为主体、 二、形成了以律为主体、多种法律形式并存的法律 体系, 体系,开创了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基本模式 文景时期的刑罚改革, 三、文景时期的刑罚改革,是中国古代法律超越野 蛮、走向文明的里程碑 推行重农抑商政策, 四、推行重农抑商政策,从根本上满足了农业社会 的稳定需要, 的稳定需要,同时也遏制了商品经济和法制发展的 生机 3
汉代的法律制度与法治建设
![汉代的法律制度与法治建设](https://img.taocdn.com/s3/m/33c573d66aec0975f46527d3240c844769eaa09a.png)
汉代的法律制度与法治建设汉代(公元前202年-公元220年)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也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与法治建设发展的关键时期之一。
汉代在法律制度上取得了重要的进展,奠定了后代法律制度的基础,同时也推动了法治社会的进步。
本文将以汉代的法律制度和法治建设为主题进行分析和论述。
一、汉代的法律制度1. 修订法律汉代建立了严格的法律制度,对前秦时期的法律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代表性的法典是《汉律》和《汉赋》。
《汉律》是一部组织严密的刑法典,规范了犯罪行为以及相应的惩罚措施。
《汉赋》则是一部赋税法典,详细规定了赋税的种类、税率和征收程序。
2. 律令司为了实施法律制度,汉武帝设立了律令司,专门负责律令制度的管理和运行。
律令司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法律,并监督各级官员的执法情况。
这一举措有效地加强了法律的执行力度,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3. 颁布法令汉代采取了颁布法令的方式,通过帝王的诏令将法律规定传达给全国各地。
这种方式确保了法律能够及时有效地传达到各级行政机关、地方政府和人民群众,提高了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二、汉代的法治建设1. 官员选拔制度汉代建立了严格的官员选拔制度,推行了科举制度。
科举制度通过考试选拔人才,使得官员能够具备执法、司法和管理事务的能力。
这有助于保障法律的公正执行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2. 司法机构汉代设立了司法机构,如御史台、廷尉署等,负责审理案件和裁决争议。
司法机构的建立加强了法律的实施力度,保障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3. 法治观念的普及汉代大力普及法治观念,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普遍适用性。
通过宣传教育、编纂法学著作等方式,让人民群众了解和遵守法律,加强法治的社会基础。
4. 土地制度改革汉代进行了重要的土地制度改革,实行“井田制”。
这种制度规定了土地的使用和分配方式,减少了土地纷争,提升了法治社会的稳定性。
结语:汉代的法律制度和法治建设为后世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修订法律、设立律令司、颁布法令等措施有效提高了法律的适用性和执行力度;官员选拔制度、司法机构的建立以及普及法治观念等措施则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稳定。
第六章汉代的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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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的法律制度
(前206-25-220)
第一节两汉的立法 第二节法制内容
第三节司法制度
第一页,编辑于星期五:十八点 四十八分。
第一节 两汉的立法
一、立法指导思想 二、主要立法活动 三、法律形式
第二页,编辑于星期五:十八点 四十八分。
一、立法指导思想
❖ 1、汉初70年间总结秦亡教训,认识到治国必须轻徭薄 赋、省减刑罚。以黄老思想为主,辅之以儒、法思想,无为而治。 表现:①德刑并用,重德轻刑,约法省刑②清静无为,与民休息。
二、主要立法活动
1、西汉早期的立法
2、汉武帝及西汉中后期的立法 3、东汉时期的立法 附:汉简
第六页,编辑于星期五:十八点 四十八分。
1、西汉早期的立法
❖ ①刘邦在攻进咸阳后,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杀人
者死,伤人及盗抵罪”。(罪罚相当)
❖ ②西汉建立后,“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命丞相
萧何“捃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
❖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近亲属之间相互首谋隐匿一般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 B.近亲属之间相互首谋隐匿所有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 C.“亲亲得相首匿”的本意在于尊崇伦理亲情 ❖ D.“亲亲得相首匿”的法旨在于宽宥缘自亲情发生的隐匿犯罪
亲属的行为
❖ 答案:B
第十四页,编辑于星期五:十八点 四十八分。
不得参与土地交易、农民多为佃客。
❖ ②责任能力:汉初限于15岁以上的成年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汉高祖四年开征算赋(人头税)“民年15
以上至56岁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后增至20岁,还曾男子二十三 傅之畴官。
❖ 女子15—30岁不嫁五算。(百二十为一算)
汉朝的法律制度中国历史上的刑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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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朝的法律制度中国历史上的刑法体系汉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其法律制度在中国法律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汉朝的刑法体系也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对后来的刑法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汉朝法律制度的特点汉朝的法律制度相对于前秦和逃亡政权的混乱时期,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和发展。
汉朝的法律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 面向大众:汉朝承袭了秦朝的法律文化,但与秦朝不同的是,汉朝的法律更关注普通百姓的生活,法律的适用对象更加广泛。
2. 分类清晰:汉朝的法律根据不同的犯罪行为进行分类,并制定了相应的刑法条文。
这种分类清晰的特点体现了对于罪行的界定和刑罚的合理性。
3. 严明清晰:汉朝的法律体系注重“法者,功罪之序也”,法律条文中对于罪行的界定十分严明,使人民能够清楚地了解何谓罪行、何谓违法。
4. 重视法律的公平性:汉朝注重依法治国,不以私心私意来制定和执行法律。
汉朝法律的初衷是以实现社会公正和人民利益为出发点,这也是汉代法律取得成功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汉朝刑法体系的构建汉朝的刑法体系主要包括刑律制度、刑罚执行制度和刑罚恢复制度。
1. 刑律制度刑律制度是刑法的核心,也是汉代刑法体系的基石。
汉朝制定了一系列刑律,例如《律历》等,对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在刑律制度中,汉朝主要采取的是“杀、徒、宥、罚”等惩罚方式。
杀,即死刑,是对于重大罪行的惩罚。
徒,即流放,将犯人流放远地,进行劳役。
宥,即减轻刑罚,对于情节较轻的犯罪或者一些可被法律宽恕的犯罪行为,可予以宽恕。
罚,即罚款、责罚等方式,对于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进行惩罚。
2. 刑罚执行制度刑罚执行制度是指对于犯人进行刑罚执行的规定和程序。
汉朝设立了专门的刑罚执行机构,例如刑罚监狱和执行官等,用来负责对犯人进行刑罚的执行。
刑罚执行制度的目的是保证刑罚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同时也确保对犯人的人权和尊严得到尊重。
此外,汉朝还制定了一系列规定,例如关于刑罚的执行时间、执行地点和执行方式等。
汉朝的法律制度刑罚土地制度与奴隶制度
![汉朝的法律制度刑罚土地制度与奴隶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01405b96b8f3f90f76c66137ee06eff9aef849d5.png)
汉朝的法律制度刑罚土地制度与奴隶制度汉朝的法律制度、刑罚制度、土地制度与奴隶制度汉朝是中国历史上重要的一朝,其法律制度、刑罚制度、土地制度与奴隶制度对于中国历史的演进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汉朝时期这几个方面的特点与演变。
一、法律制度汉朝是一个法制完备的朝代,其法律制度包含了许多重要的法律文书。
其中最重要的是《汉律》和《汉官律》。
《汉律》是一部法典,内容详尽,包括了刑法、民法、婚姻法等方面的规定。
《汉官律》则是面向官员的法律,规定了官员的行为准则和责任。
汉朝的法律体现了实事求是的特点,注重实际情况的考量。
法律文书的制定过程往往会征求各方面意见,以保证公正与合理。
此外,汉朝法律还注重以德治国,强调尊重人伦关系和道德风尚。
二、刑罚制度汉朝的刑罚制度多样,包括笞刑、杖刑、徒刑、流刑、剐刑、烹刑等。
刑罚的轻重取决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
刑罚执行的关键原则是“刑不上大夫”,即高级官员不受普通刑法制裁。
汉朝的刑罚制度也有一些演进与改革。
汉武帝时期,刑罚更加重视惩罚犯罪,加强了对反政府罪行的打击。
而后汉光武帝实施轻刑政策,强调法律的人道性和尊重个体权益。
三、土地制度汉朝的土地制度主要是基于封建制度,并受到封建礼法的约束。
高祖刘邦时期,实行了均田制,旨在实现平均分配土地,减轻负担。
西汉的土地制度逐渐演变为“流民典籍制度”,通过典籍以及户籍的调整,实现土地的合理分配和收回。
此外,汉朝还大力发展农业生产,制定了一系列有关耕作、灌溉和水利设施等的法律法规,推动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四、奴隶制度汉朝时期,奴隶制度仍然存在,但相对于夏商周时期,奴隶地位有所上升。
一方面,汉朝的奴隶数量相对有限,奴隶身份在社会地位上已经不如从前了。
另一方面,汉代采用“辞赋”制度,即通过诗词等方式表达对主人的不满,以寻求解放的可能。
在汉朝的后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政权的压制力度的增强,奴隶制度逐渐式微。
汉武帝时期废除了奴隶制度中对主人有损害的规定,并实行了减租政策,减轻了农民的负担。
《汉代法律制度》课件
![《汉代法律制度》课件](https://img.taocdn.com/s3/m/8a6f2abebb0d4a7302768e9951e79b8968026898.png)
刑罚制度
汉代刑罚制度包括死刑、肉刑、 徒刑、流刑和罚金等,其中死刑
和肉刑较为常见。
审判程序
汉代审判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特 别程序,普通程序适用于一般案 件,特别程序适用于重大、疑难
案件。
民法
土地制度
汉代实行土地私有制,国家对土 地的管理和控制较为严格,土地 买卖和租赁是常见的民事法律关
系。
婚姻制度
汉代法律制度在程序正义方面存在不足,一些案件的处理缺乏必要的程 序保障,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现代法律应更加注重程序正义,保障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
过于依赖刑罚
汉代法律制度过于依赖刑罚来维护社会秩序,这种做法容易造成人权的 侵犯和社会的不满。现代法律应更加注重预防和教育,减少对刑罚的依 赖。
05
汉代法律制度的案例分析
后世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对现代法律的启尊重和关怀,现代法律应借鉴 这一思想,更加注重人文关怀,关注人的权利和利益。
强化法律的道德约束力
汉代法律制度注重道德与法律的结合,现代法律可以借鉴 这一做法,强化法律的道德约束力,提高法律的公信力和 执行力。
BIG DATA EMPOWERS TO CREATE A NEW
ERA
典型案例一:张汤审鼠
总结词
展现汉代法律制度的灵活性和公正性
详细描述
张汤审鼠案例展示了汉代法律制度在处理案件时的灵活性和公正性。在这个案例中,张汤通过观察老鼠的行动和 反应,成功推断出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并依法进行了公正的审判。这个案例表明,汉代法律制度不仅注重事实和 证据,而且注重灵活运用法律,以实现公正的审判结果。
BIG DATA EMPOWERS TO CREATE A NEW
ERA
汉代法律制度
![汉代法律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2ec55fd777a20029bd64783e0912a21614797f18.png)
18
约法三章
刘邦入关与秦人约法三章,全文是 “杀人者死,伤人者刑,和盗抵罪”
汉
盗贼囚捕杂具 九章律
代
户、兴(兵)、厩
立
法 傍章律
叔孙通18篇
活 动 越宫律
张汤29篇
朝律
赵禹6篇
抵和骶同音抵罪 实是骶罪,亦即 笞臀或笞背的罪
汉 律 60 篇
19
律
最基本的法律形式
天子诏所增损,不在律上者为令
汉
令
代
首先皇帝要求“具为令”“议为 令”“议著令”
见天之任德不任刑也。天使阳出布施于上而主岁功,使阴入伏于下而时
出佐阳;阳不得阴之助,亦不能独成岁。终阳以成岁为名,此天意也。
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刑者不可任以治世,犹阴之不
可任以成岁也。为政而任刑,不顺于天,故先王莫之肯为也。(注:
《汉书·董仲舒传》。) 。
董仲舒将德刑生杀与阳阴夏冬相配,力图以自然、宇宙的运行规律印 证人类与社会的统治模式:
后言之,乃许廷尉当。
7
“德主刑辅”
西周的“明德慎罚”; 先秦儒家为“为政以德” ; 汉初经陆贾与贾谊的融合为“德刑相济”; 董仲舒时,提出“德主刑辅”、“大德小
刑”。
8
“德主刑辅”
董仲舒 通过天道阴阳,论证了德刑关系:
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是故阳常
居大夏,而以生育养长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处。以此
5、贵族官僚有罪先请
即上请制度
23
关于矜恤老幼
魏晋的规定同于汉代,
唐律中的系统规定;凡年70以上、15以下以和残疾者,犯应处流 刑以下的罪,可以用金钱赎罪而不必服刑;凡80以上、10岁以下犯 一般的罪可以免刑;年90以亡、7岁以下除受到连坐(唐代只有谋反、 谋大逆等严重危害皇权的罪才连坐)以外,虽犯死罪亦予免刑。
中国法制史汉代法律制
![中国法制史汉代法律制](https://img.taocdn.com/s3/m/fcd8204a54270722192e453610661ed9ac51556b.png)
刑法原则旳进一步发展
• ⒉ “亲亲得相首匿” • “亲亲得相首匿”,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
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相互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 罚。最早提出这一原则旳是孔子。他主张“父为子隐,子 为父隐”。根据这一原则,卑幼首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 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 事责任。这一原则为今后封建法典所继承。
地方,为了保障皇帝旳人身安全,门禁森严。守卫宫门旳 官吏失职为“失阑”或“不卫宫”,也要受法律制裁。
危害封建统治旳犯罪
• ⒈ 大逆不道 • 汉统治者把对抗封建统治旳农民诬为“盗贼”、“群盗”,
以大逆无道罪加以严厉镇压。 • ⒉ 群饮酒罪 • 为预防农民聚众造反,汉律要求:“三人以上无故群饮,
罚金四两。” • ⒊ 首匿罪 • 首匿,指主谋藏匿罪人。 • ⒋ 通行饮食 • 即为起义农民通情报、当向导、供给饮食。 • ⒌ 见知故纵 • 不论是民众与官吏,见知有人犯法,尤其是“盗贼”,必
须举告,不然就是“故纵”,依律与犯法者同罪。
第四节 汉代民事立法
行为能力旳拟定
• 汉代还没有近代意义上民法中行为能力旳要求,只能从当 初法律要求旳人们承担徭役旳年龄来推定。
• 汉初,法律要求男子年“二十三傅之畴官”。男子从二十 三岁起便要在政府登记,开始为公家服徭役。“未二十三 为弱,过五十六为老”。把开始服徭役年龄由二十三岁改 为二十岁。
劓、剕刑开始发生了变化,从而也变化了原来旳“五刑” 制度。 • 但是又出现了新问题:第一,斩右趾,改为弃市,扩大了 死刑范围;第二,以笞替代劓刑、斩左趾,成果受刑者 “率多死”。 • “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 • 景帝曾两次下诏降低笞数,而且还要求了刑具规格、受刑 部位以及施行时半途不得换人。改革之后,除死刑以外, 还有笞刑,而宫刑未改。 • 东汉初,明帝诏中有提到斩右趾,阐明又以此刑替代弃市, 把文帝时由轻入重旳一项又改回来,至此,两汉肉刑有宫 和斩右趾。 • 刑制旳改革,是中国古代刑制由横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 段旳转折点。这一改革,愈加适应了封建经济基础需要, 同步为封建刑制向新“五刑”旳过渡奠定了基础。
两汉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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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一、立法活动
汉朝的立法概况
萧规曹随
1. 高祖时期—约法三章、九章律、傍章律 约法三章、九章律、
2. 汉武帝时期—越宫律、朝律 越宫律、 1.律
二、法律形式
2.令 3. 科 4.比
5
第二节 两汉的立法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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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汉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2O6年一公元22O年) 公元前2O6年一公元22O 2O6年一公元22O年 第一节 汉初法制的指导思想 第二节 汉朝的立法概况 第三节 汉朝法律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11
二、汉朝的法律形式
汉朝法律除在内容上因袭秦律外, 汉朝法律除在内容上因袭秦律外,在法律形式上也 有所继承和发展,并使之规范化。 有所继承和发展,并使之规范化。汉朝的法律形式主要 有:
1.律。自秦以后,律成为封建国家最基本的法 . 自秦以后,
律形式。它是由国家制定的,一般以刑法为主的法典。 律形式。它是由国家制定的,一般以刑法为主的法典。 与其他法律形式相比,律有相对的稳定性。 与其他法律形式相比,律有相对的稳定性。汉代的律很 九章律》 越宫律》 朝会律》 多,如《九章律》、《越宫律》、《朝会律》、《酌金 左官律》等等。此外, 律》、《左官律》等等。此外,与律相同性质的还有 “沈命法”、“相坐法”等。 沈命法” 相坐法” 由于汉代的“ 是经各朝不断增益而发展起来的, 由于汉代的“律”是经各朝不断增益而发展起来的, 四百年间基本没有进行过全面整理,因此, 四百年间基本没有进行过全面整理,因此,汉律的系统 性较差,内容交叉,重复的情况比较严重,较为庞杂, 性较差,内容交叉,重复的情况比较严重,较为庞杂, 这是汉代律的重要特点。 这是汉代律的重要特点。 12
第四章 汉朝的法律
![第四章 汉朝的法律](https://img.taocdn.com/s3/m/e16b60166edb6f1aff001f58.png)
十、汉朝法律的主要特点
• 1、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两汉统治者以“德主 刑辅”即“大德而小刑”作为法制指导思想。 • 2、打击封建割据势力。加强君主专制中央集权 制的地主阶级专政。 • 3、改革刑制。
• 4、推行抑商政策,打击商人的势力。
本章思考题:
• • • • • • • • • 一、问答题 1、试述汉朝封建正统立法思想的确立。 2、文景时期刑罚制度改革的内容及意义是什么? 3、汉朝刑罚原则与秦朝相比有哪些发展变化? 4、如何评价汉代的春秋决狱制度 ? 5、汉朝抑商政策的主要内容有那些? 6、汉朝法律的特点有哪些? 二、名词解释 约法三章 《九章律》 左官罪 阿党附益罪 乞鞫 录囚 上请 亲亲得相首匿 • 决事比
汉代可以用来作为审案依据的儒家经典主要有《诗 》《书》《礼》《易》《春秋》等五经,其中又以《春 秋》最为常用。
• 2、春秋决狱的原则及其影响 董仲舒在《春秋繁露·精华》中阐述了春秋 决狱的原则,提出审理案件应依据案件事实考察 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他说:“《春秋》之听狱也, 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 重,本直者其论轻,罪同异论,本殊方也”。
五、汉朝的刑事法律制度
(一)定罪量刑的原则 1、上请原则
也称为“有罪先请”,它是汉朝以后中国封建王朝的一项 重要的审判和定罪量刑原则。指一定范围内的贵族、官僚及 其子孙犯罪之后,一般司法机关无权直接处理,而应先奏请 皇帝议决后才予以裁断的制度。皇帝可以根据犯罪者和皇室 的亲疏关系、现任官职的大小以及功劳大小等情况,来决定 如何减免其刑罚。
• (二)改革后两汉的刑罚种类(变化)
• 1、死刑:沿用秦制 • 2、肉刑:除宫刑外的肉刑被废除 • 3、笞刑 :文景刑罚改革后,笞刑成为汉代最主 要的刑罚制度之一 • 4、劳役刑。汉代规定了固定的刑期. (1)髡钳 城旦舂 ; (2)完城旦舂 ; (3)鬼薪白粲 ; (4)司寇 ; (5)罚作、复作 . • 5、徙边 • 6、禁锢 • 7、罚金 • 8、“女徒顾(雇)山” 。
第五章汉代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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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农业,轻徭薄赋,约法省刑,安定 百姓,与民休息 ;
——萧规曹随 (三)意义
对当时政局的稳定和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以及 国力的增强起了积极的作用。
•
二、汉武帝以后: 以儒家思想为主,以法家思想为辅
1.汉初社会政治经济的恢复与发展,为有为奠定了经济基础。
•2.汉武帝即位后,面临着一系列新的问题: •①对内政策上,“无为”导致农民为逃避赋税而脱离户籍,成 为“亡人”; ②汉初分封的诸侯王势力逐渐强大,竭力摆脱中央控制;
•
四、主要罪名
(一)危害皇帝尊严和安全的罪名
•不敬、大不敬罪 ;•矫制、矫诏罪 ;•犯陛罪 ;阑入、失阑罪
(二)危害中央集权制的犯罪 •阿党附益罪、事国人过律罪 •非正罪
•僭越、逾制罪 •出界罪 •漏泄省中语罪
(三)危害君主专制的犯罪 •欺谩、诋欺、诬罔罪;非议诏书毁先帝罪; •腹诽罪; •怨望、诽谤罪;•左道、巫蛊罪;•废格诏书罪。
上亡以持一统;法制数变,下不知所守。臣愚以为诸不在
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邪辟之说灭
息,然后统纪可一而法度可明,民知所从矣。”
•
——“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③在法律上,要求“大德小刑”,德主刑辅。
•
第二节 汉代的立法概况及法律形式
一、汉初的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一)汉初—汉武帝 汉律六十篇 •1.萧何定《九章律》 :新增《户》《兴》《厩》 2.叔孙通《傍章律》18 3.张汤《越宫律》27与赵禹《朝律》6
B.德主刑辅
•C.明德慎罚
D.出礼入刑
•
一、汉初: 以黄老思想为主、以法家思想为辅 •(一)背景
1.经济上,长期的战乱使社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 ; 2.政治上,统治根基不牢 ; 3.军事上,与周边民族此消彼长 ; 4.汉初统治者比较清醒地看到了当时存在的问题和
汉朝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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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朝的法律制度第五章汉朝的法律制度(公元前206年——公元220年)第一节汉朝法律指导思想的变化:掌握学习重点1 .了解汉代立法指导思想的历史性转变; 2.“独尊儒术”的原因一、立法指导思想(一)西汉初期黄老思想的盛行黄,指传说中的黄帝;老,指老子。
黄老思想的特点是“无为而治”。
“汉兴,扫除烦苛,与民休息。
至于孝文,加之以恭俭,孝景遵业,五六十载之间,至于移风易俗,黎民醇厚。
”(汉书·景帝纪》)。
(二)西汉中期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以天人感应为哲学基础,以德主刑辅、三纲五常为主要内容的儒家学说自此成为我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二、“独尊儒术”的原因一方面,统治集团内部的争权夺利的事件时有发生;诸侯王的势力不断膨胀,称霸一方,甚至对抗中央。
最为激烈的时候上演了“七国之乱”的内战。
另一方面,漠北不断强盛和霸道的匈奴攻势凌厉,行动飘忽不定,严重威胁着汉边疆的安全,而汉朝和亲政策的功效也日益趋于淡化,汉匈之间的矛盾已经严重威胁到汉帝国的进一步发展。
三、法律的儒家化(一)立法领域“三纲”成为立法原则,而“五常”则成为社会行为准则。
所谓“三纲”是指“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它以严格的封建等级秩序调整社会,是社会成为一个等级鲜明、秩序井然的稳态可控体系。
它知道了汉律的修订并成为汉律的基本内容,诸如“不孝”、“大不敬”、“禽兽行”等罪名无不体现了“三纲”的要求。
所谓“五常”则指仁、义、礼、智、信五种儒家要求的品行。
(二)儒家思想也开始渗透到司法领域中董仲舒,他以“天人感应”理论为基础,将以往的学说加以阐发,认为“天有四时,王有四……天人所同有也。
庆为春,赏为夏,罚为秋,刑为冬”。
董仲舒的学说为“秋冬行刑”奠定了理论基础,而且随着儒家正统地位的确立,“秋冬行刑”也被制度化;再就是“春秋决狱”第二节两汉的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学习重点:汉朝的主要法律形式一、汉初的主要立法及其成果(一)刘邦与民“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者抵罪”(二)《九章律》的制订汉律的核心,《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又增加《户律》、《兴律》、《厩律》(三)“汉律六十篇”的形成《九章律》《傍章》《越宫律》《朝律》二、法律形式(一)律是汉朝经常适用的就法律形式,即通常所说的的“法典”。
汉代法律制度 (PPT 4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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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汤讯鼠
反映了汉代刑事诉讼程序——讯、鞠、论、报:
“ 父为长安丞,出,汤为兒守舍。还,鼠 盗肉,父怨,笞汤。汤掘熏得鼠及余肉, 劾鼠掠治,传爰书,讯鞫论报,并取鼠 与肉,具狱磔堂下。父见之,视文辞如 老狱吏,大惊,遂使书狱。”
2.汉武帝即位后,面临着一系列新的问题: ①对内政策上,“无为”导致农民为逃避赋税而脱离户籍,成为 “亡人”; ②汉初分封的诸侯王势力逐渐强大,竭力摆脱中央控制;
③边境地区,外患不断 ; ④思想上,各种学说纷争,容易导致统治阶级集团内部思想分歧 和社会思想的混乱 。 3.董仲舒把儒学改造成维护封建大一统和专制皇权的神学化了的 儒家思想。
• 是汉朝颁布的法律。酎,是一种醇酒;金,
是祭宗庙时诸侯所献的贡金。是惩罚诸侯
在酎祭时贡金不合标准的法律,主要强制
和考察诸侯王忠于汉朝廷。
二、民事法律规范
(一)所有权 明令保护私有土地所有权。 国有与私有土地所有权并存; (二)买卖关系 民间土地买卖等大宗交易,一般都要订立券书 (三)借贷关系 须按规定收取利息,并要交纳一定税额
(四)婚姻制度 :“夫为妻纲”
(五)家庭关系:“父为子纲”
汉代家庭关系的规定
1.汉代父家长的权利:
卖子权 、 殴打子女权 、 子女婚姻支配权 、
特殊情况下杀子权 、
督责子女生产权
家庭财产处理权、
2.财产继承关系 :
一般财产实行诸子均分制; 爵位等仍实行长子继承制;
已经出现遗嘱继承;
庶子、女儿也有继承权;
惠帝时,废除了挟书令 ; 吕后时废除了妖言罪,缩小了夷三族的适用范围, 并废除了具五刑 。
3.肉刑既是对生产力的一种破坏,也阻塞了犯人的自 新之路 。 4.文帝继位以后,进一步实行“休养生息”的政策,经 济发展,社会稳定,为改革刑制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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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因此,终汉之世,虽自武帝以降,法律几经删减,但其繁密状况未能 改变。在汉朝四百多年的立法活动中,基本上遵循着由简到繁,由繁到简再 恢复到由简到繁的路径运行。
(三)法律形式 两汉时期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科、比四种。 1、律 律是汉朝最基本、最主要的法律形式,即通常所说的“法典”。律既包括 以《九章律》为核心的基本法典,也包括《越宫律》、《傍章律》、《朝 律》、《左官律》、《酎金律》、《上计律》、《田租税律》等各方面的 单行法律。汉律体系比较庞杂,内容也比较齐全。它以刑法为主,兼有民 事、经济、行政、诉讼等各方面的法律规范。 2、令 令是皇帝于律之外根据形势的需要随时所发布的命令、文告,是汉朝法律 的又一种重要形式,也是对律的重要补充和完善。由于令是皇帝直接发布 的命令,因而法律效力最高,往往可以取代律。 3、科 科来自于秦代的“课”,是律以外关于犯罪与刑罚的一种单行禁令,也称 “事条”或“科条”。科的原意为依律定罪。汉朝的科有两层含义:①对 犯罪处以刑罚,故又称“科刑”;②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条文。 4、比 比即比附,又称“决事比”,是指在律无正条的情况下,司法官吏比附律 令、援引判例断罪量刑,是属于司法类推的行为。由于“比”具有灵活性 和针对性,可以补充律令之不足,所以被广泛适用。
(二)立法活动 1、西汉初期的立法活动 “约法三章”。刘邦为了争取民心,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即“杀人者死, 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这一举措顺应了民心,受到了秦人的欢迎,对 刘邦统一全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九章律》。汉高祖统一中国后,简单的“约法三章”显然不能适应管理国家、 调节社会的需要。为了适应新形势,刘邦命丞相萧何编写《九章律》,《九章律》 是以《法经》中盗、贼、囚、捕、杂、具六篇为基础,增加了《户律》(户籍、 赋税及婚姻之事)、《兴律》(徭役、征发、城防、守备、工程建造事)、 《厩律》(牛马畜牧和驿传之事)。《九章律》是汉律的核心和基础,通常所说 的汉律,主要指《九章律》。 《傍章律》。《九章律》制定后,汉高祖指令叔孙通制定《傍章律》,总共十 八篇,是依据先秦古礼及秦仪所制定的,又称《礼仪》,主要是朝觐、宗庙、婚 丧等方面的礼仪制度及法律规定。 2、西汉中期的立法活动 《越宫律》。汉武帝命张汤所作,是关于宫廷事务及警卫方面的专门法律,以 维护皇帝的尊严和保护皇帝的人身安全。 《朝律》汉武帝命赵禹所作,是诸侯百官朝贺制度方面的专门法律,目的是为 了进一步规范臣子朝见君主的礼仪。
二、汉朝刑事法律制度
汉朝在继承秦朝刑事法律的基础上,结合当时社会发展的现状和法制指导思想 的转变,对刑法的具体内容进行了修改、补充与调整,从而奠定了封建法律制 度的基础。 (一)、刑名 1、死刑 汉朝死刑以斩刑为主,故又称作“殊死”。主要有三种:枭首、腰斩、弃市。 2、肉刑 ①宫刑。又称腐刑,是肉刑中最残酷的一种刑罚。 ②斩右趾。 3、笞刑 即用竹板击打犯人的背、臀等部位。文帝、景帝刑制改革后,笞刑被用来取代 劓刑与斩左趾,成为汉朝的主要刑种。 4、徒刑 汉朝徒刑沿用秦制,但刑期逐渐固定,受刑人同时服劳役。主要如下: ①髡钳城旦舂。髡是剃去男犯的头发,钳是以铁束颈,城旦是白天守城,晚上 筑城,适用于男犯;舂是舂米,适用于女犯。 ②完城旦舂。完是指去其鬓而留其发,完与耐相同。 ③鬼薪、白粲。鬼薪指男犯为宗庙祭祀上山伐薪;白粲指女犯为祭祀择米,刑 期都是三年。
1、买卖契约 汉律规定 ,对于奴婢及贵重物品和不动产的买卖,必须订立书面契约。买卖契约 称为“劵”或“劵书”,这是买卖关系成立的合法凭证。如发生争讼,则以此为凭据。 2、借贷契约 法律在调整借贷关系时,侧重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如债务人逾期不还,要承担 法律责任。汉承秦制设债务担保人和见证人,担保人称为“任者”,见证人称“旁 人”。债务担保,或者以物担保,或者以人为保,主要用来约束债务人履行债务。 3、租佃契约 汉朝普遍存在租佃关系。由于土地的高度兼并,迫使无地或少地农民向官府或地 主租佃土地,交纳租金。封建政权或地主阶段正是通过占有主要生产资料的土地, 以租佃制形式剥削农民的。 4、雇佣契约 雇佣关系在田耕、运输、店仆等行业中广泛存在。汉朝的雇佣关系有着较强的人 身依附性。雇主除了地主之外,大都是代表国家的官府和官员。这种带有依附性 的雇佣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 (四)、婚姻、家庭与继承 1、婚姻制度 汉朝婚姻制度基本沿袭了西周以来的传统,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作为婚姻的 要件,继续实行以“六礼”为表现形式的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姻制,以及一夫一妻 多妾制、同姓不婚制和赘婚制。但是,汉朝关于婚姻的具体规定与前代不同的是 强制实行早婚。在离婚方面,仍以“七出”、“三不去”作为休妻和限制休妻的条件。
3、东汉时期的立法活动 东汉初期,光武帝刘秀废除了王莽的新法,恢复了西汉的旧律,并发布了一 些诸如释奴、弛刑等缓和社会矛盾的诏令,从而改变了王莽时期法律繁密的 状况。在光武帝之后,为加强中央集权统治,东汉又制定了一些诸如“三互 法”之类的涉及具体问题的法律,但没有较大的立法活动。所谓“三互法”, 就是东汉制定的在选任地方长官时防止结党营私的法令。 东汉中后期,立法有所增多,最后一次修律是在汉献帝,应邵删定旧律令成 《汉仪》。
汉代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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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汉朝立法概况 二、汉朝刑事法律制度 三、汉朝民事法律制度 四、汉朝行政法律制度 五、汉朝经济法律制度 六、汉朝司法制度
一、汉朝立法概况
(一)法制指导思想的演变 • 汉朝法制指导思想的发展演变大体经历了两个 阶段。 • 第一阶段(自汉初至汉武帝之前的七十年), 黄老学说占统治地位,辅之以儒、法,为政之 道讲求“务在宽厚”、“与民休息”、“宽省 刑罚”。 • 第二阶段(从汉武帝起)强化中央集权,独尊 儒术,由汉初的黄老为主转变为以儒为主,礼 法并用。
(二)、主要罪名变化 1、侵犯皇帝人身、权力及尊严的罪名 ①矫制矫诏罪。矫制矫诏,即伪造皇帝诏令,侵犯皇帝发布诏令的权力。 ②废格诏令罪。“废格”,指官吏不执行皇帝诏令,视为侵犯皇权的犯罪。 废格诏令是汉朝危害君主专制犯罪的主要罪名之一。 ③不敬、大不敬罪。凡是对皇帝和朝廷的尊严有所侵犯都构成不敬、大 不敬罪。 ④阑入宫殿门及皇家园囿罪。阑入,即妄入。汉时宫殿门也叫司马殿门, 由司马守门,有“门藉”或者“引入”才得以出入。由于阑入宫殿门可能对皇 帝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故该类罪处罚极严。阑入皇家的园囿,处罚虽 较轻,但即使贵为侯爵也要遭免爵。 ⑤左道、祝诅罪。左道,即邪道;祝诅,即用迷信诅咒人。凡违背经术 意蕴,以迷信、天象蛊惑人心,批评时政,甚至诅咒皇帝等,都属于这 类罪行,依律皆处死刑。 ⑥欺谩、诋欺、诬罔罪。欺谩,指对皇帝、大臣进行欺骗或瞒哄;诋欺, 是毁谤、污蔑之意;诬罔,即用虚构的事实欺骗或污蔑人。犯此罪一般 被处以死刑。 ⑦犯跸罪。跸,指黄帝出行的车马依仗。犯跸,就是冲撞皇帝出行时的 仪仗车骑。犯跸者罚金。
③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指亲属之间可以互相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汉代标 榜“以孝治天下”。董仲舒根据《春秋》经义,肯定了“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合法 性。汉宣帝时,“亲亲得相首匿”被作为刑法原则正式确定下来。这一原则之后一直 为后世各王朝所沿用。
三、汉朝民事法律制度
两汉时期封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促进了财产关系的变化以及等级身份关系的形成, 从而推动了民事立法的发展。 (一)、民事主体 在封建等级社会,民事主体在法律上的地位与其身份紧密相连。不同的人由于其身份 的不同,其在民事上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与承担的义务,也存在相应的差别。在汉朝, 享有完全的民事权利主体的是皇帝、诸侯王、官僚贵族和地主,他们可以独立、完全 地享有各种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享有不完全民事权利主体的有自耕农、商人、 赘婿和妇女;而奴婢是完全不享有民事权利的人。 (二)、所有权 所有权是财产关系的核心,汉朝所有权的主要内容是土地。汉朝土地所有权分为国 有和私有两种。汉朝制订有“田律”、“田令”和“田租税律”等法律保护官私土地,但官 僚贵族往往依仗权势强买农民土地。 汉朝法律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其保护的方法主要有:①确认产权。②返还原物。③ 损害赔偿。 (三)、债权 汉朝各种债权债务关系的建立,大都以订立契约的方式确定。契约的形式主要有买卖、 租赁、借贷、雇佣等。
2、危害专制集权统治的罪名 ①左官罪。汉朝称舍弃朝廷官职而到诸侯国任职为左官。依《左官律》,凡为 左官者,将处以死刑。 ②阿党附益罪。阿党是指由中央王朝任命的傅相与诸侯王结为死党,知其犯罪 不举奏。为诸侯王图谋不法利益,构成附益罪;本罪依《阿党附益法》,处以 重罚。 ③出界罪。诸侯王擅自越出封国疆界,构成出界罪。 ④酎金罪。诸侯王参与宗庙祭祀时,所贡醇酒和黄金以次充好,按《酎金律》 予以削地或免爵。 ⑤僭越罪。僭越是汉朝危害中央集权犯罪的主要罪名之一。诸侯百官的器用、 服饰、乘舆各有规制,如有逾制,即构成僭越罪。 ⑥事国人过律。依汉律,诸侯王每年役使吏民有一定限额,超限免位庶人。主 要防止诸侯王势力发展过大,危害中央集权。 3、官吏渎职方面的罪名 ①沈命罪。沈,即“没”;沈命,指对敢于藏匿逃亡盗贼者,没其命也。 ②见知故纵罪。见知,指官吏获知别人犯罪时必须举告,不告者与之同罪;对 应该判刑的必须判刑,不判者为“故纵”。 4、危害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秩序的罪名 ①杀伤罪。“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②盗窃罪。汉律对盗窃罪的规定比较复杂,主要根据情节性质定罪量刑。
③群饮罪。是汉代危害封建统治的主要罪名之一。为防止农民聚众造反,汉律 规定:“三人以上无故群饮,罚金四两。” ④首匿罪。是汉代危害封建统治的主要罪名之一。首匿,指主谋隐藏罪人。汉 律中的“首匿”罪,主要指隐藏谋反、谋大逆等危害封建统治的严重犯罪。凡犯 “首匿”罪者处以重刑。 ⑤同行饮食。是汉代危害封建统治的主要罪名之一。即为起义农民通情报、当 向导、提供饮食。汉律规定以大辟处之。 3、定罪量刑原则的变化 自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后,儒家思想被尊奉为法制 指导思想。汉代定罪量刑原则的变化,主要体现为儒家思想对刑法的渗透。 ①上请原则 所谓“上请”,指官僚贵族犯罪后,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断, 皇帝可以根据犯罪者的具体情况,决定给予减免刑罚的宽宥处理。上请是儒家 “亲亲”、“尊尊”原则的体现。上请制度自汉朝确立以后,一直为后世所承袭, 且不断发展完善,直至清朝灭亡。 ②矜老恤幼原则 矜老恤幼是指对老人、小孩、妇女、残疾人等有特殊情况的人,在定罪量刑时 给予特别宽宥的做法。主要体现在:老、幼、孕妇、侏儒等幼弱者,在被监禁 期间给予免戴刑具的优待;除特殊的犯罪和诬告及杀伤罪外,符合年龄规定的 老、幼犯一般罪都可免刑;妇女论罪已定,可放归回家,每月交三百文钱,找 人代役等。汉朝之所以宽宥老幼妇女,是由于他们的犯罪不构成社会的严重危 害,同时又能体现统治阶级的宽仁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