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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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法活动 1、西汉初期的立法活动 “约法三章”。刘邦为了争取民心,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即“杀人者死, 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这一举措顺应了民心,受到了秦人的欢迎,对 刘邦统一全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九章律》。汉高祖统一中国后,简单的“约法三章”显然不能适应管理国家、 调节社会的需要。为了适应新形势,刘邦命丞相萧何编写《九章律》,《九章律》 是以《法经》中盗、贼、囚、捕、杂、具六篇为基础,增加了《户律》(户籍、 赋税及婚姻之事)、《兴律》(徭役、征发、城防、守备、工程建造等事)、 《厩律》(牛马畜牧和驿传之事)。《九章律》是汉律的核心和基础,通常所说 的汉律,主要指《九章律》。 《傍章律》。《九章律》制定后,汉高祖指令叔孙通制定《傍章律》,总共十 八篇,是依据先秦古礼及秦仪所制定的,又称《礼仪》,主要是朝觐、宗庙、婚 丧等方面的礼仪制度及法律规定。 2、西汉中期的立法活动 《越宫律》。汉武帝命张汤所作,是关于宫廷事务及警卫方面的专门法律,以 维护皇帝的尊严和保护皇帝的人身安全。 《朝律》汉武帝命赵禹所作,是诸侯百官朝贺制度方面的专门法律,目的是为 了进一步规范臣子朝见君主的礼仪。
③群饮罪。是汉代危害封建统治的主要罪名之一。为防止农民聚众造反,汉律 规定:“三人以上无故群饮,罚金四两。” ④首匿罪。是汉代危害封建统治的主要罪名之一。首匿,指主谋隐藏罪人。汉 律中的“首匿”罪,主要指隐藏谋反、谋大逆等危害封建统治的严重犯罪。凡犯 “首匿”罪者处以重刑。 ⑤同行饮食。是汉代危害封建统治的主要罪名之一。即为起义农民通情报、当 向导、提供饮食。汉律规定以大辟处之。 3、定罪量刑原则的变化 自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后,儒家思想被尊奉为法制 指导思想。汉代定罪量刑原则的变化,主要体现为儒家思想对刑法的渗透。 ①上请原则 所谓“上请”,指官僚贵族犯罪后,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断, 皇帝可以根据犯罪者的具体情况,决定给予减免刑罚的宽宥处理。上请是儒家 “亲亲”、“尊尊”原则的体现。上请制度自汉朝确立以后,一直为后世所承袭, 且不断发展完善,直至清朝灭亡。 ②矜老恤幼原则 矜老恤幼是指对老人、小孩、妇女、残疾人等有特殊情况的人,在定罪量刑时 给予特别宽宥的做法。主要体现在:老、幼、孕妇、侏儒等幼弱者,在被监禁 期间给予免戴刑具的优待;除特殊的犯罪和诬告及杀伤罪外,符合年龄规定的 老、幼犯一般罪都可免刑;妇女论罪已定,可放归回家,每月交三百文钱,找 人代役等。汉朝之所以宽宥老幼妇女,是由于他们的犯罪不构成社会的严重危 害,同时又能体现统治阶级的宽仁思想。
(二)、主要罪名变化 1、侵犯皇帝人身、权力及尊严的罪名 ①矫制矫诏罪。矫制矫诏,即伪造皇帝诏令,侵犯皇帝发布诏令的权力。 ②废格诏令罪。“废格”,指官吏不执行皇帝诏令,视为侵犯皇权的犯罪。 废格诏令是汉朝危害君主专制犯罪的主要罪名之一。 ③不敬、大不敬罪。凡是对皇帝和朝廷的尊严有所侵犯都构成不敬、大 不敬罪。 ④阑入宫殿门及皇家园囿罪。阑入,即妄入。汉时宫殿门也叫司马殿门, 由司马守门,有“门藉”或者“引入”才得以出入。由于阑入宫殿门可能对皇 帝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故该类罪处罚极严。阑入皇家的园囿,处罚虽 较轻,但即使贵为侯爵也要遭免爵。 ⑤左道、祝诅罪。左道,即邪道;祝诅,即用迷信诅咒人。凡违背经术 意蕴,以迷信、天象蛊惑人心,批评时政,甚至诅咒皇帝等,都属于这 类罪行,依律皆处死刑。 ⑥欺谩、诋欺、诬罔罪。欺谩,指对皇帝、大臣进行欺骗或瞒哄;诋欺, 是毁谤、污蔑之意;诬罔,即用虚构的事实欺骗或污蔑人。犯此罪一般 被处以死刑。 ⑦犯跸罪。跸,指黄帝出行的车马依仗。犯跸,就是冲撞皇帝出行时的 仪仗车骑。犯跸者罚金。
二、汉朝刑事法律制度
汉朝在继承秦朝刑事法律的基础上,结合当时社会发展的现状和法制指导思想 的转变,对刑法的具体内容进行了修改、补充与调整,从而奠定了封建法律制 度的基础。 (一)、刑名 1、死刑 汉朝死刑以斩刑为主,故又称作“殊死”。主要有三种:枭首、腰斩、弃市。 2、肉刑 ①宫刑。又称腐刑,是肉刑中最残酷的一种刑罚。 ②斩右趾。 3、笞刑 即用竹板击打犯人的背、臀等部位。文帝、景帝刑制改革后,笞刑被用来取代 劓刑与斩左趾,成为汉朝的主要刑种。 4、徒刑 汉朝徒刑沿用秦制,但刑期逐渐固定,受刑人同时服劳役。主要如下: ①髡钳城旦舂。髡是剃去男犯的头发,钳是以铁束颈,城旦是白天守城,晚上 筑城,适用于男犯;舂是舂米,适用于女犯。 ②完城旦舂。完是指去其鬓而留其发,完与耐相同。 ③鬼薪、白粲。鬼薪指男犯为宗庙祭祀上山伐薪;白粲指女犯为祭祀择米,刑 期都是三年。
总结:因此,终汉之世,虽自武帝以降,法律几经删减,但其繁密状况未能 改变。在汉朝四百多年的立法活动中,基本上遵循着由简到繁,由繁到简再 恢复到由简到繁的路径运行。
(三)法律形式 两汉时期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科、比四种。 1、律 律是汉朝最基本、最主要的法律形式,即通常所说的“法典”。律既包括 以《九章律》为核心的基本法典,也包括《越宫律》、《傍章律》、《朝 律》、《左官律》、《酎金律》、《上计律》、《田租税律》等各方面的 单行法律。汉律体系比较庞杂,内容也比较齐全。它以刑法为主,兼有民 事、经济、行政、诉讼等各方面的法律规范。 2、令 令是皇帝于律之外根据形势的需要随时所发布的命令、文告,是汉朝法律 的又一种重要形式,也是对律的重要补充和完善。由于令是皇帝直接发布 的命令,因而法律效力最高,往往可以取代律。 3、科 科来自于秦代的“课”,是律以外关于犯罪与刑罚的一种单行禁令,也称 “事条”或“科条”。科的原意为依律定罪。汉朝的科有两层含义:①对 犯罪处以刑罚,故又称“科刑”;②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条文。 4、比 比即比附,又称“决事比”,是指在律无正条的情况下,司法官吏比附律 令、援引Leabharlann Baidu例断罪量刑,是属于司法类推的行为。由于“比”具有灵活性 和针对性,可以补充律令之不足,所以被广泛适用。
1、买卖契约 汉律规定 ,对于奴婢及贵重物品和不动产的买卖,必须订立书面契约。买卖契约 称为“劵”或“劵书”,这是买卖关系成立的合法凭证。如发生争讼,则以此为凭据。 2、借贷契约 法律在调整借贷关系时,侧重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如债务人逾期不还,要承担 法律责任。汉承秦制设债务担保人和见证人,担保人称为“任者”,见证人称“旁 人”。债务担保,或者以物担保,或者以人为保,主要用来约束债务人履行债务。 3、租佃契约 汉朝普遍存在租佃关系。由于土地的高度兼并,迫使无地或少地农民向官府或地 主租佃土地,交纳租金。封建政权或地主阶段正是通过占有主要生产资料的土地, 以租佃制形式剥削农民的。 4、雇佣契约 雇佣关系在田耕、运输、店仆等行业中广泛存在。汉朝的雇佣关系有着较强的人 身依附性。雇主除了地主之外,大都是代表国家的官府和官员。这种带有依附性 的雇佣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 (四)、婚姻、家庭与继承 1、婚姻制度 汉朝婚姻制度基本沿袭了西周以来的传统,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作为婚姻的 要件,继续实行以“六礼”为表现形式的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姻制,以及一夫一妻 多妾制、同姓不婚制和赘婚制。但是,汉朝关于婚姻的具体规定与前代不同的是 强制实行早婚。在离婚方面,仍以“七出”、“三不去”作为休妻和限制休妻的条件。
③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指亲属之间可以互相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汉代标 榜“以孝治天下”。董仲舒根据《春秋》经义,肯定了“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合法 性。汉宣帝时,“亲亲得相首匿”被作为刑法原则正式确定下来。这一原则之后一直 为后世各王朝所沿用。
三、汉朝民事法律制度
两汉时期封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促进了财产关系的变化以及等级身份关系的形成, 从而推动了民事立法的发展。 (一)、民事主体 在封建等级社会,民事主体在法律上的地位与其身份紧密相连。不同的人由于其身份 的不同,其在民事上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与承担的义务,也存在相应的差别。在汉朝, 享有完全的民事权利主体的是皇帝、诸侯王、官僚贵族和地主,他们可以独立、完全 地享有各种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享有不完全民事权利主体的有自耕农、商人、 赘婿和妇女;而奴婢是完全不享有民事权利的人。 (二)、所有权 所有权是财产关系的核心,汉朝所有权的主要内容是土地。汉朝土地所有权分为国 有和私有两种。汉朝制订有“田律”、“田令”和“田租税律”等法律保护官私土地,但官 僚贵族往往依仗权势强买农民土地。 汉朝法律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其保护的方法主要有:①确认产权。②返还原物。③ 损害赔偿。 (三)、债权 汉朝各种债权债务关系的建立,大都以订立契约的方式确定。契约的形式主要有买卖、 租赁、借贷、雇佣等。
汉代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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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汉朝立法概况 二、汉朝刑事法律制度 三、汉朝民事法律制度 四、汉朝行政法律制度 五、汉朝经济法律制度 六、汉朝司法制度
一、汉朝立法概况
(一)法制指导思想的演变 • 汉朝法制指导思想的发展演变大体经历了两个 阶段。 • 第一阶段(自汉初至汉武帝之前的七十年), 黄老学说占统治地位,辅之以儒、法,为政之 道讲求“务在宽厚”、“与民休息”、“宽省 刑罚”。 • 第二阶段(从汉武帝起)强化中央集权,独尊 儒术,由汉初的黄老为主转变为以儒为主,礼 法并用。
④司寇。指将男犯派往边境,一边服劳役,一边御外寇。女犯不能派往边境,就作 “如司寇”,刑期两年。 ⑤罚作、复作。罚作指男犯守边,女犯在官府服强制劳役,刑期一年。 ⑥隶臣妾。男为隶臣,女为隶妾,兼有刑徒与官奴婢的性质,刑期一年。 5、徙边 徙边是将减刑的死囚,连同家属,集体迁徙到边疆定居服役,是一种刑罚 与移民相结合的措施。凡徙边之人,未经朝廷许可,不得擅自离开边地返回原籍。 6、赎刑 汉朝同样实行赎刑制度,凡犯罪可以宽贷者,允许以钱,谷等赎刑。但缴纳赎金有明 确期限,不得超期。 ①金赎。汉朝继续规定赎刑,但将赎金改为黄金。 ②女徙顾山。又称女徙雇山,是汉平帝时规定的适用于女犯的赎刑。即女犯定罪后可 放其回家,令其每月出钱三百由官府雇人上山砍柴,以代替女犯应服的劳役。 7、刑罚 ①罚金。即强制犯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钱币的刑罚,适用于轻微犯罪。 ②夺爵。即剥夺罪犯爵位的处罚。 ③夺官。即免除罪犯官职的处罚。 ④禁锢。即禁绝某些人及其家属做官的处罚。春秋时期即有此罚,但仅罚及罪隶。至 汉朝,禁锢的范围限于罪隶,而且扩大至贾人、赘婿乃至犯人的亲属。
2、危害专制集权统治的罪名 ①左官罪。汉朝称舍弃朝廷官职而到诸侯国任职为左官。依《左官律》,凡为 左官者,将处以死刑。 ②阿党附益罪。阿党是指由中央王朝任命的傅相与诸侯王结为死党,知其犯罪 不举奏。为诸侯王图谋不法利益,构成附益罪;本罪依《阿党附益法》,处以 重罚。 ③出界罪。诸侯王擅自越出封国疆界,构成出界罪。 ④酎金罪。诸侯王参与宗庙祭祀时,所贡醇酒和黄金以次充好,按《酎金律》 予以削地或免爵。 ⑤僭越罪。僭越是汉朝危害中央集权犯罪的主要罪名之一。诸侯百官的器用、 服饰、乘舆各有规制,如有逾制,即构成僭越罪。 ⑥事国人过律。依汉律,诸侯王每年役使吏民有一定限额,超限免位庶人。主 要防止诸侯王势力发展过大,危害中央集权。 3、官吏渎职方面的罪名 ①沈命罪。沈,即“没”;沈命,指对敢于藏匿逃亡盗贼者,没其命也。 ②见知故纵罪。见知,指官吏获知别人犯罪时必须举告,不告者与之同罪;对 应该判刑的必须判刑,不判者为“故纵”。 4、危害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秩序的罪名 ①杀伤罪。“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②盗窃罪。汉律对盗窃罪的规定比较复杂,主要根据情节性质定罪量刑。
3、东汉时期的立法活动 东汉初期,光武帝刘秀废除了王莽的新法,恢复了西汉的旧律,并发布了一 些诸如释奴、弛刑等缓和社会矛盾的诏令,从而改变了王莽时期法律繁密的 状况。在光武帝之后,为加强中央集权统治,东汉又制定了一些诸如“三互 法”之类的涉及具体问题的法律,但没有较大的立法活动。所谓“三互法”, 就是东汉制定的在选任地方长官时防止结党营私的法令。 东汉中后期,立法有所增多,最后一次修律是在汉献帝,应邵删定旧律令成 《汉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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