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探析
理判决的原因。 ( ) 事 实 判 断 . 规 范 评 价 二 重 轻 在 我 围学 者 看 来 ,犯 罪 构 成 的 四 个 方 面 的要 件 相 当于 犯 罪 成 立 的 四个 部 分 的零 部 件 ,它 可 以 被 机 械地 拆 卸 和任 意 组 合 , 组 合 所 依 据 的 规 则 和 “ 加 一 等 于 二 ” 同 . 一 种 对 因 而 一 相 是 果的 、 自然 的 法 则 的 运 用 。 这样 的犯 罪 论 观 点 , 多 的是 一 种 更 经 验 生 活 上 的感 觉 和 一 种平 面上 的 思 考 。 是 , 可 当我们 认 为 犯 罪 论 体 系也 是 一 种 认 知 体 系 时 ,就 应 当 把 犯罪 论 体 系 当作 一
评 价 的犯 罪 论 是 不科 学 的 。 此 意 义 上 , 国犯 罪构 成 理 论 的 在 我
必 须 的一 切 客 观 和 主观 要 件 的 总 和 。 包 括 :1 犯 罪 客体 , 它 () 即 表 明犯 罪 侵 害 了什 么 利 益 关 系 。( ) 罪 客 观 要件 , 2犯 即表 明 犯 罪 在 什 么 条 件 下 , 什 么 样 的行 为 . 客 体 遭 受 到 什 么 危 害 用 使
评价 机 制 中就 存 在 这方 面 的问 题 。 犯 罪 构 成 不 可 忽 视 规 范 评价 ,而我 国模 式 却 恰 恰 忽 视 了
这一 重 要 的 内 容 和 标 准 , 直 接 后 果 并 不 是 定 罪不 准 确 . 其 而是 在 选 择 构 成 事 实 时 缺乏 明确 的 目的 ,不 能 有 效 限 制 客 观归 属 的范 围。 ( ) 三 重视 犯 罪 的静 态要 素 , 视 行 为 的动 态要 素 。 忽 在 我 国 刑 法 的 犯罪 认 识 过 程 中 ,仅 仅 依 据 法 定 的 四个 方 面 的要 素 进行 充 足性 讨 论 。 会 陷 入 静 态评 价 的 “ 潭 ” 而 不 就 泥 . 能 有 机 地把 握 和 分 析具 体 的 犯罪 因 素 , 就很 难 在相 同的 犯 罪 这 构 成 中将 行 为 人 区别 开 来 。根据 “ 刑罚 个 别 化” 的原 理 。 在适 用 刑 罚 时 , 根 据行 为 人 的具 体 行 为 表现 、 犯 罪 中 的地 位 、 罪 应 在 犯 后 的 表 现 和行 为 的原 因等 要 素进 行 综合 评 价 , 以决定 刑 罚 。 三、 完善 我 国 犯 罪构 成 理 论 的 设 想 我 认 为 可 以在 不 改 变 我 国现 有 犯 罪 构 成 理 论 基本 框 架 的 基 础 上 , 我 国犯 罪 构 成 理 论进 行 一 定 的改 造 , 收英 美 法 系 对 吸 和 大 陆 法 系犯 罪 构 成 理 论 的合 理 内涵 ,达 到 完 善 我 国刑 法 犯 罪 构 成理 论 的 目的 。具 体设 想 如下 。 ( ) 犯罪构 成的主观方面 , 括 主体对涉嫌犯罪行 为 一 在 包 的故 意 或 过失 的心 态 , 以及 对 实 施 涉 嫌 犯 罪 行 为 的 目的 和动 机 对 正 当 防卫 和 紧急 避 险 的行 为 , 照犯 罪 构 成 理 论 . 为 按 行 人 主观 方 面具 备 “ 罪 故 意 ” 目的 , 如 果 进 一 步 考 量 行 为 犯 的 但 的动 机 。 因其 是 为 了制 止 犯 罪 或 减 少 财物 损 失 。 具有 社 会 危 不 害 性 , 考 量 客 观 方 面 , 没 有 超 过 必 要 的 限 度 的 , 不 构 成 再 又 则 犯 罪 .这 样就 将 正 当 防卫 和 紧急 避 险 等 排 除 社 会 危 害性 的行 为. 在犯 罪 构 成 之 内而 不 是 之外 . 过 对 犯 罪 构 成 要件 的 主观 通 方 面 的行 为动 机 审 查 , 除认 定 为犯 罪 行 为 , 而 使犯 罪 构 成 排 从 作 为 认 定 某行 为是 否 构 成 犯 罪 的唯 一 根 据 。 ( ) 二 在犯 罪 构 成 理 论 中应 引 入 期 待 可 能 性 理 论 。期 待 可
对我国现行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的开题报告
对我国现行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的开题报告
一、选题背景
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学中的重要理论之一,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和
发展是刑法学衷心追求的目标。
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国际社
会交流的加深,现行犯罪构成理论的合理性和科学性逐渐成为受到广泛
关注的问题。
因此,对我国现行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具有重要的理论意
义和现实意义。
二、研究目的
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现行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和评价,探讨其存在
的问题和发展的空间,提出改进思路和建议,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发
展和实践提供借鉴。
三、研究内容
(1) 犯罪构成理论的概念和发展历程
(2) 我国现行犯罪构成理论的主要特点
(3) 我国现行犯罪构成理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4) 改进现行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路和建议
四、研究方法
本研究将采用文献资料法、比较分析法和逻辑推理法进行研究分析,运用定性研究方法,结合历史、社会、法律等多方面的理论和实践知识
进行探讨和分析。
五、预期结果
通过对我国现行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和评价,可以使我们更全面深
入地认识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特点、不足和发展趋势,为我国犯罪构成
理论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提供借鉴,并为我国实践工作提供可行的建议和措施。
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思考
【 关键词 】 犯罪构成 ; 罪成 立; 犯 构成体 系; 罪; 入 出罪 【 中图分类号 】 94 1 D 2.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l0 9- 03 20 ) 0 0 7 — 3 10 9 9 (06 - 3— 0 8 0
刑法不仅是 善 良人的 大宪章 , 而且 是犯 罪人 的大 宪章。 弗兰 次 ・ ・ 斯 特 冯 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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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稿 日期 】06 0 — 5 20 — 7 1 【 作者简介 】 张岱元(95 )女 , 18 一 , 福建福 州人 , 中山大学法 学院; 李春 敏 (90一) 法 学硕 士 , 东莱 阳人 , 16 男, 山 福建
省 高级人 民法院 高级法官 。
维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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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的同义反复 、 有学者指 出 , 国的犯罪构成理 论“ 部分 和整体 我 在 的关 系上存 在逻 辑混乱 的现 象。 事实 上 , ” 该理 论在 形式 与内容 、 质与现 象 的关 系上 也存 在着 逻辑 上 的 本 混 乱。在理 论逻 辑上 , 了同义反 复 的错 误。该 理论 犯 引 言 个 国家对付犯罪并不需要刑 事法律 , 没有刑 法 认为犯罪构成决 定着 行 为的社 会危 害性 及其 程 度 , 社 也并不妨碍 国家对犯罪 的有效 打击和镇 压 , 且 , 而 没有 会危害性只能通过犯罪构 成的各个 要件得 以体 现。在 立法 的犯 罪 打击 可 能是 更 加及 时、 效 、 活和 便 利 此 , 有 灵 社会危 害性 是被 决定 的 ; 在论 述犯 罪 的特征 时 , 但 的。 … 这一 点可 以轻 易从 中外刑 罚 发展 史 得 以 印 却指 出“ ” 社会危 害性是 犯罪 构成 的基 础 。……如 果行 那 证 , 么, 那 我们 为什 么需要 刑法 ?这是 因 为, 刑法要 遏 为不具有严 重的社 会危 害性 , 就 不可 能存 在犯 罪构 ; 3 也 制的不是犯罪人 , 而是 国家 。也就是 说 , 尽管刑 法规定 成 ” L 在论述具体 构成 要件 时 , 将社 会危 害性 当成 的是犯罪及其刑罚 , 针对的对 象却是 国家 , 但 这是罪 刑 决定性的东西 , 如该理论认 为 , 犯罪客 体是被犯 罪所 侵 法定原则 的实质 内容 , 是其 观念 蕴涵 。本文试 图在 害的社会关系 , 更 犯罪 主体是 实施危 害社会 的人 , 犯罪 客 观方面包括危害社会 的行 为、 害社会 的结果 , 危 犯罪 主 此 平 台上 展 开 。 观方面是行 为人实施其行 为时 对危害 社会 的结 果所 持 现有犯罪构成体 系存在的 问题 犯 罪构 成是我 国刑 法规 定 的, 定某 一具 体行 为 的心理态度 。可见 , 否属于犯 罪构成要 件 , 决 是 关键 在于 社 的社会 危害性及 其程度而为该行 为构成犯 罪所必需 的 查 明行 为是 否具 有社 会危 害性 。这样 , 会危 害性 就 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从语 义学 的角度 进行分 成 了先验 的 、 既定 的东西 。社 会 危 害性决 定 于犯罪 构 析, 犯罪构成应该是判 断犯 罪成立 与否 的基础和依 据 。 成 的各个要 件 , 罪构 成 的各个 要 件又决 定 于社 会危 犯 但是, 无论是刑事立法 , 还是 刑事司法 , 或刑法研 究 , 抑 害性的有无。到底 是犯 罪构 成 决定 社会 危害 性 , 还是 均存在着一 系列 无法 自圆其说 的矛 盾 , 给我 国刑 法 界 社 会危害性 决定犯罪构成?传统 犯罪 构成理论 的结论 在犯罪成立 的判 断问题上造成 重重矛盾 , 试分析如下 。 显然并不能令人满意 。
犯罪构成模型论——为我国犯罪构成的辩护
( ) 定说 一 法
立一种, 那就是这里 的“ 中说” 折 办法 ( 把各派观点综合一下就行) 这 ,
由 果变 因 的混 乱 , 不 知 道 何 是 因何 是 果 了 有 学 者 就 此 将 犯罪 构 都 也 成 分 为 定 罪 的 犯 罪 构 成 与 设 罪 的犯 罪 构成 , 认 为这 样 就 解 决 了 因 果 。 关 系 的 混 乱 。 但 是 , 们 都 知 道 , 何 有 关 名 词 的分 类 都 是 为 了 更 好 我 任 地 理解 该 名 词 , 在 把 握 了 这 个 名 词 的 本 体属 性 的前 提 下进 行 的 , 是 而 不 是 在 不 了解 该 名 词 的 的属 性 下 , 纯粹 解 决 别人 提 出的 思 路 困境 而 为 的理 解 便 创 立 不 同 的 学 说 。 事物 的本 体 属 性 始 终 受 制 于 人 类 的 认 识
自然 法 中犯 罪 构 成 的 模 型 。
“ 犯罪构成, 就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 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 危 害性程度而 为该行为构成犯 罪所 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 的有 机统一 。 ” 这种观点的问题在于, 首先 , 把犯罪构成局限在 实在法的成
文 规 定 中 , 开 了 自然 法 对 其 反 思 的机 会 ,恶 说 的 立足 之 地 , 么任 何 一种 理 论观 点 笔 者 至少 也 会 创 那
、
犯 罪构成本体之探求
通 常 情况 我们 阐述 的都 是“ 罪构 成 理论 ” 这样提 的时候 , 犯 , 麻痹 了 我 们 去 思考 “ 罪 构成 理 论” “ 犯 与 犯罪 构 成” 什 么区 别 , 句话 说 , 们 有 换 我
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评析
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评析论文摘要:犯罪构成理论是近年刑法理论研究非常活跃的一块领地。
针对有关这一理论的批判和争议,本文从犯罪构成概念界定,中外犯罪构成理论比较,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特点分析等三方面,在总体上肯定我国当前的犯罪构成理论,指出这一理论符合国情。
论文关键词:犯罪构成;犯罪概念;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构成理论是当代刑法理论中的核心内容,被认为是刑法理论皇冠上的宝石,是刑法理论水平的重要标志。
我国刑法学的传统犯罪构成体系移植于前苏联刑法理论,由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要件构成。
近年来,刑法学界许多学者对这一犯罪构成体系进行了批评,呼吁引进当代西方国家的犯罪构成体系。
这些批判和争议有可能引起相关理解歧义乃至执法困惑,为此,有必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正确阐释和分析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并对它做出一个合理而公正的评价。
一、犯罪构成及其与犯罪概念的关系研究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理论,首先涉及到对犯罪构成的概念该如何界定的问题。
犯罪构成概念的正确界定,直接关系到如何评价犯罪构成的作用和地位。
构成要件虽源于刑法学,但在今天,已经超出了刑法学领域,成为法学上一般概念,一般法学上,为使一定的法律效果发生而将法律上所必要的事实条件的总体,称之为“法律上的构成要件”。
大陆法系中的构成要件仅仅是犯罪成立的一个条件,而在我国,犯罪构成又称为犯罪构成要件,实际上就是犯罪成立的条件,可以说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成立条件的总体。
我认为可以理解为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的充分必要条件,它解决的是定性和定量的问题,并侧重定量;而犯罪概念解决的是定性的问题。
犯罪构成说明的是需要确定具备哪些类型化的事实条件才可以将某一特定行为评价为犯罪。
犯罪构成理论在刑法学的理论体系中占有核心地位。
正如有学者指出,“当人们将犯罪当作规范现象来考察时,即作为一种符合法律规定的事实来考虑,就必须分析犯罪的不同侧面,因为它们各自具有不同的意义。
” 如何理解犯罪构成的属性,理论界有不同的学说,我认为以下三种学说具有代表性,下面作一简要概括:(1)法律说。
和谐社会语境下犯罪构成理论思考
相 关 著 述 颇 多 .笔 者 在 此 不 提 . 只就 其 中 “ 和谐 ” 的 本 质 和 “ 社 会 ” 的属 性 予 以 揭 示 和 阐 明 . 以 确 定 好 分 析 研 究 “ 阵地 ”和 抓 住 问 题 本 质 核心
Ma r .2 01 4 Vo 1 .1 4 No .1
第 1 4卷 第 1 期
和谐社会பைடு நூலகம்境下犯罪构成理论思考
邵 博 文
( 西 南 政 法 大 学 ,重 庆 4 0 1 1 2 0 )
摘
要 :将 犯 罪 构 成 理 论 置 于 和 谐 社 会 的语 境 之 下 讨 论 ,针 对 诸 如 社 会 危 害 性 问 题 、犯 罪 本 质 以及
关于 “ 和 谐 社 会 ” 的 提 出背 景 、 经 过 以及 重 大 意 义 .
关 于犯 罪构成 理论① 研 究在 十余 年可 谓是 “ 百 花 齐 放 、百家争 鸣” , 取 得 相 当 富 有 独 到 见 解 和 理 论 重 大 意 义
的成 果⑦ 纵 观 这 十 余 年 的 学 说 争 议 和 理 论 研 究 .梳 理 著
主 客 观 相 统 一 问题 的讨 论 ,试 图 寻 求 一 条 于 价 值 目标 上 循 序 渐进 、于 实 践 成 本 上 方 便 经 济 的路 子 , 不 赞 成 推 翻 重 构 .亦 反 对 保 守僵 化 . 主 张 以一 种 实 事 求 是 的 态 度 对 具 体 的 问题 进 行 具体 分 析 , 以期 稳 恰 解释 相 关 要 素和 体 系之 间 的紧 张 问题 关 键 字 :和 谐 社 会 ; “ 四要 件 ” ;社 会 危 害 性 ;主 客 观 相 统 一
从三阶层和四要件的对比探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立场走向
从三阶层和四要件的对比探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立场走向10经管法高笑娟1012950【摘要】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中将犯罪主体作为判断罪与非罪的要件,将犯罪客观方面作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核心因素。
【关键词】犯罪构成三阶层理论四要件理论【引言】犯罪构成理论被认为是刑法理论的精髓, 是刑法理论水平的重要标志。
所谓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然而关注的越多,观点也就越庞杂。
对于犯罪构成,学者们一直以来就没有停止对它的争论。
其中,关于犯罪构成主客观说的争论持续至今,仍然是理论争议上的明星。
现归纳为主要的三类争议:第一类是解决问题的判断标准,第二类是根据一般经验或是根据行为人个人的认知判断,第三类是根据行为的客观面或行为人的主观意思而为判断。
①本文通过三阶层和四要件的多角度对比分析,旨在对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中进行思考挖掘,并借以此对犯罪构成理论发展趋势进行探索和论证。
一、我国现行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一)概述根据我国刑法,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1)犯罪客体;(2)犯罪客观方面;(3)犯罪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
其中,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形式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犯罪客观方面是指行为人有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
②这套理论是我国在吸收前苏联的理论并结合自身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总结发展起来的。
这种犯罪构成理论集主客观为一体,以犯罪主体为基础,包含了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是一种耦合式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二)四要件中的主观主义小野清一郎曾经指出:“在刑法中,首先评价的是行为对客观的外部的秩序的意义,其次才要去考虑主观方面的意志或者情操方面的态度问题。
论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合理性暨对中国刑法学体系的坚持合
论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合理性暨对中国刑法学体系的坚持摘要:主张取消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推翻现行中国刑法学体系的观点是不可取的。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是一种历史性的选择,具有历史合理性;符合中国国情,具有现实合理性;逻辑严密、契合认识规律、符合犯罪本质特征,具有内在合理性;与德日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相比,相对稳定、适合中国诉讼模式,具有比较优势。
当前应坚持罪-责-刑的中国刑法学体系,同时,也应改变静态的研究方法,加强刑事责任理论的探索,注重具体问题的解决,进一步促进中国刑法学体系的完善。
关键词: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国刑法学体系;完善;坚持Abstract: The point that protests on abolishing the four elementscrime constitution theory and overthrowing Chinese criminal lawsystem is not convictive. Four elements crime constitution theory isa historic choice with the history rationality; in line with China, snational conditions with practical rationality; logic rigorous andaccording with understanding rule and the essential character ofcrime with inherent rationality; comparing with German-Japan threeclasses crime constitution theory, it is relative stability andsuited to Chinese judicature system, so it has a comparativeadvantage. Should insist on the current Chinese criminal law systemnamely crime - responsibility - punishment system . Also should changethe static research methods, strengthen the criminal responsibilitytheory, focus on the resolve of specific problems, and furtherimprove Chinese criminal law system.Key words: four elements crime constitution theory; three-classcrime constitution theory; Chinese criminal law system; perfect;persist近年来,学界出现了一种对中国刑法学理论质疑的声音,某些刑法学者认为,中国刑法学中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需要“全面清理”;中国刑法学体系需要按照德日刑法学递进式三阶层犯罪论体系“推倒重建”。
对我国传统犯罪构成中“犯罪客体”思考论文
对我国传统犯罪构成中“犯罪客体”的思考【摘要】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将犯罪客体纳入犯罪构成要件,但是本文经过论证,认为犯罪客体是在犯罪之外的某种社会构成要素,并不是犯罪的实体内容,故主张不应将其纳入犯罪构成的体系之中,应将其放在犯罪概念、本质中加以研究,并且应以“刑法法益”取而代之。
【关键词】犯罪构成;犯罪客体;刑法法益一、关于犯罪客体理论的概述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说”)。
但是,在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和英美法系犯罪成立体系中,都没有犯罪客体这一要件。
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将客体分为行为客体与保护客体。
前者相当于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犯罪对象;后者是指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法益),用来揭示犯罪的本质。
行为客体是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的要素,保护客体不是犯罪构成的要素,两者的区别是非常明晰的。
这里有值得我们深思的一点:违法性虽然是大陆法系犯罪论中犯罪成立的一个条件,但其主要作用在于将客观上符合构成要件的、但实际上并没有侵害或者威胁法益的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
即便如此,大陆法系国家都不认为法益是违法性的构成要素,当然也不认为法益是犯罪成立的条件。
二、关于犯罪客体的质疑观点及其分析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犯罪客体自从前苏联移植过来以来的几十年间发展甚微。
这种把社会主义关系作为犯罪侵犯的客体的提法是刑法阶级性的表现,具有社会政治意义。
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一些学者就开始发表文章对“犯罪客体”理论提出质疑,并展开争论,形成了不同的学术观点。
一是“社会关系说”。
例如,有人认为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或威胁的社会关系。
因为刑法不仅要保护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而且要保护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非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其理由是,非公有制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三资”企业)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它们却是非社会主义的,故刑法所保护的并不限于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而且保护非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关于犯罪构成的再思考
法商论坛
第一卷
关于犯罪 构成 的再 思考
赵 岩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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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犯 构成理论 是刑法基本 理论领域 中最 核心的部分 ,源 自前苏联 的犯 构成理 沦在中 国经过调整利完 善最终成为 我 国犯罪构成理 论的通说 ,然而 ,随着 时代 的发展,其 自身弊端导致遭受 的质疑和挑 战越 来越多 ,犯罪构成体 系问题成为 一个 一
多规 定是在犯罪构 成理论指导 下得 以明确 ,这些 具体犯罪 的 规定都体 现着犯罪构 成理论 的基 本原理或者 说都 是一个个具 体罪 的犯 罪构成的规 定 ,因此 从这个意义上 ,犯罪构 成是兼 有理论和法律属性 。 有学者认为 ,“ 中说 ”看似 合理 ,其 实最 不可取 ,讨论 折 事物的本体 问题都只 是寻找 “ 一个 ” 最相靠近的上位概念 即 “ 邻属 ” ,其余的具体属性仅仅只是在上位概念框架下 再相互 区别的 “种 差 ” 问题 ,犯罪构 成在 “ 邻 属 ” 意 义上只可能有 两种 形态 一 或是法 律规定或是理论建 构。“ 但 是论者忽 略了一个重 要 问题 ,这种 本体 的混 乱是 因为历史原 因_ 我 国犯罪构成概念 是先于刑 法规定面提 出的一种理论 __ 概念 , 同时随后的刑法 具体罪 条文中又的确反应 出犯 罪构成 内容 ,如 果认 为本体 属性非此 即彼 ,那 当一个 国家一个时期 的刑法通过立 法并予 以明文规定 ,在全部条文体现 时,犯罪 构成 的本 体属性是否 发生迁移 ?假 如承认这种迁移 ,那其必 然 存在迁移的界限 ,从而 ,必然存 在两者并存的状态 。 我国的犯 罪构成理论在 某种意 义上 是将其整体按照 不同 性质分割成相 对独立 的单元 ,如有 学者认为我国 的犯 罪构成 是预先根据经验 , 将其作 为判 断行为是否符合犯 罪的模型。 这种 模型 的犯罪 构成事实 上是将犯罪构 成看成判断犯罪 成立 与否的标准和尺度 ,而大 陆法系 的 “ 该当性—— 违法性— — 有责 性 ”的三阶层 递进式 的犯 罪构成虽有模 型成份但又含 有 评价 的因素 ,那 么我们 需要怎样的犯罪构成呢 ? 笔者认 为结合 当前我 国司法现 状 ,我 国的犯 罪构成理 论 应该重 点强调其 内在 逻辑性 ,概括 的说 ,依照 “ 范评价在 规 先 ,价值评价 在后 ”的指导原则 ,严格 按照主客观相 一致 和 “ 客观 ”到 “ 主观 ”的顺序 ,先进行 事实判断 ,再进行 法律 判断 ,事实判断 中 ,先进行 客观事实 的判 断,再进行主观 事
犯罪构成论_从四要件到三阶层一个学术史的考察
犯罪构成论_从四要件到三阶层一个学术史的考察犯罪构成论是刑法学领域中的重要理论研究方向,探讨了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以及相应的刑事责任。
从传统的四要件理论到近年来的三阶层理论,这一学科领域经历了许多理论与观点的变迁。
本文将从学术历史的角度对这些变迁进行考察。
犯罪构成论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代法律体系中的基本原则。
在古代法律中,罪行的构成主要依据四要件理论,即主体、客体、行为和结果。
主体是指犯罪主体的法律地位和罪责能力,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针对的对象,行为是指具体的犯罪行为动作,结果是指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后果。
这一理论为犯罪的构成提供了基本框架,并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被广泛接受和运用。
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和人们对社会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化,四要件理论逐渐暴露出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四要件理论过于简化了犯罪行为的复杂性,无法完全涵盖所有情形。
其次,四要件理论往往只强调对犯罪行为者的追责,忽略了环境与社会因素对犯罪行为的影响。
此外,四要件理论无法很好地解决问题的性质和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之间的关系。
这些问题使得学术界开始重新反思犯罪构成论,提出了更加完善的理论模型。
近年来,随着社会学、心理学、经济学等学科的不断进步,刑法学界开始借鉴这些学科的理论和方法,提出了三阶层理论。
三阶层理论认为,犯罪行为的构成不仅仅受主体、客体、行为和结果等个体要件的影响,还需要考虑其他更广泛的社会因素。
其中,第一阶层是犯罪主体的特征与能力,第二阶层是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况,第三阶层是社会环境与制度的影响。
三阶层理论通过考虑更多的因素,更好地解释了犯罪行为的本质和形成过程。
犯罪构成论的发展既是理论的推进,也是应对社会变革和犯罪形式变化的需要。
犯罪行为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其构成要件的界定需要基于对社会现实的深入观察与理解。
犯罪构成论也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升级,并根据实际案例加以应用、推进。
总结起来,在犯罪构成论的学术历史中,从传统的四要件理论到近年来的三阶层理论,我们看到了学科的进步和变革。
犯罪构成的体系性思考之一
犯罪构成的体系性思考(之一)陈兴良犯罪构成是指犯罪成立的条件,因而又称为犯罪构成要件。
尽管各国刑法对于犯罪的规定有所不同,但犯罪成立必须具备的要件是相通的,这些要件对于区分犯罪与非罪的界限具有重要意义。
一、犯罪构成的理论犯罪构成是犯罪论的基石。
由于各国刑法理论的历史嬗进与逻辑结构上的差别,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犯罪构成的理论体系。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论及犯罪构成,首先需要对犯罪构成的概念作出说明。
因为犯罪构成虽然是刑法理论中的一个通用概念,但在理解与使用上又显得十分混乱。
犯罪构成概念中,构成是关键词,这里的构成通常又称为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一词,虽然来自刑法学,但已经形成法学理论中的通用概念。
(注:日本学者指出:构成要件不仅是一个刑法学概念,而且超出了刑法学的领域,成为一般法学的概念,在哲学、心理学等文献中偶尔可看到这个词。
在一般法学上,则把为使一定的法律效果发生而将法律上所必要的事实条件的总体,称之为“法律上的构成要件”。
参见[日]小野清一郎:《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王泰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6页。
)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与构成要件虽然经常混用,但并非如同我们通常所理解的那样,是指犯罪成立的条件。
其所谓构成要件(Tatbestand)是指某种行为具备犯罪构成事实,仅是犯罪构成要件之一——构成要件的该当性。
(注:构成要件的该当性也被译为符合性,指应受处罚的行为与法律规范中对某个具体犯罪所描述的全部特征完全吻合。
参见李海东:《刑法原理入门(犯罪论基础)》,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1页。
)具备这一要件并不意味着构成犯罪,因而与我们所说的犯罪构成有别。
这种区别,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或者说是种属关系,两者不可混用。
(注:台湾学者韩忠谟指出:所谓犯罪成立要件者,乃刑法学就犯罪之结构,依分析所得之诸种构成要素是也,与法国、日本两国学者一般用“构成要件”Tatbestand一词未可混同。
试论犯罪构成理论(一)
试论犯罪构成理论(一)论文摘要:构成要件是我国刑法学中犯罪构成理论研究过程的基本词汇。
该词源于资产阶级刑法学,曾被前苏联和我国学者深刻批判过,但在构筑社会主义国家犯罪构成体系上又被广泛使用,以致于批驳与立论相当混乱。
本文对怎样正确理解构成要件,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标准,构成要件与犯罪形态的关系等问题。
作了探讨。
论文关键词:构成要件;标准;犯罪形态犯罪构成是刑法学的核心历来为学术界关注。
经过学者和实际工作者的辛勤耕耘,这一问题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为刑法学的繁荣和指导司法实践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当我们静下来理智思考这一问题时就会发现有关犯罪构成问题的研究说法或观点固然很多,甚至有许多已被普遍承认和接受,成为我们去评价一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模式。
但也不能忽视有些问题用这一模式去衡量又有些牵强。
或不尽人意,争论很大。
任何一种理论或科学当它不能圆满解决相关的问题时,修正或完善就在所难免。
持此态度,本文欲从什么是构成要件,衡量构成要件的标准。
研究犯罪构成所应坚持的态度以及犯罪构成与犯罪形态的关系发表一己之见.以求同仁指正。
一、犯罪构成要件“构成要件”一词对我国刑法学界来说是舶来品。
在资产阶级刑法学里,犯罪构成的理论是把构成要件分为一般构成要件与特别构成要件两部分。
前者是指总则要件,也称犯罪的成立要件,后者是指各种犯罪所具有的特别构成要件,亦即各具体构成要件,一般称为构成要件。
因此,构成要件一词有其特定的含义,即用以表示刑法分则上各个抽象构成犯罪事实(即法定构成事实)。
如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犯罪构成及其他的犯罪构成,我们的研究过程中都承认有完整的犯罪构成,是构成要件的有机统一,但在具体论述上又称为修正的犯罪构成或截断了的犯罪构成,认为犯罪构成要件齐备与否是区分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我认为在这些说法上与资产阶级的犯罪构成关于未完成形态下的故意犯罪及共同犯罪的犯罪构成已形成了概念上的混乱。
造成这一结果的发生正是我们没有把握住构成要件这一概念的内涵变化,这正是前苏联学者和我国刑法学者研究过程中矛盾症结所在。
关于犯罪概念的思考
以犯罪为研究对象的犯罪学,与刑法学、刑事侦查学、刑事诉讼法学、监狱法学等学科一样,是刑事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作为一门认识犯罪本质现象、原因、规律等的综合性科学,应当在最深层次上进行理论概括和抽象,是关于犯罪的一般宏观理论。
中华民族的几千年文明史进程中,许多政治家、思想家、哲学家注意过犯罪这一社会问题,并对其原因和治理进行探讨和思考,其中不乏真知灼见,如管仲的“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论述了犯罪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新中国犯罪学的创立,始于70年代末、80年代初,尤其是近十年来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正逐步走向成熟。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我国的犯罪学还存在相当多的薄弱环节,尤其是犯罪学的一个基础理论-犯罪的概念,仍然是一个意义模糊、尚未明晰的问题。
概念是理性思维的基本形式,是反映对象的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1],是一事物与其他事物区分开来的本质特征。
如何定义犯罪,涉及从哪个层次和角度研究犯罪,对犯罪学学科建设至关重要。
为了不同的目的,可以对犯罪在不同层次、或同一层次的不同角度上进行研究。
在犯罪不同层次上进行研究的学科,应当有不同的犯罪定义,或者在内涵上不同,或者在外延上不同,或二者都不同,否则就会影响理论和学科的发展。
一刑法学上的犯罪概念犯罪概念,一直是刑法学所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因为整个刑法学理论以犯罪及其刑事责任为研究对象,整个刑事司法活动也以认定犯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主要任务,因此,犯罪概念的重要地位是不言而喻的。
刑法学产生的时间并不比犯罪学长得多,却比犯罪学成熟得多,这与刑法有恰当的犯罪概念分不开。
(一)形式犯罪概念的规定1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1条规定:“法律以违警刑所处罚之犯罪,称违警罪。
法律以惩治刑所处罚之犯罪,称轻罪。
法律以身体刑或名誉刑所处罚之犯罪,称重罪。
”法国刑法在世界刑法史上开创了在刑法典中规定犯罪概念的先河。
21871年《德国刑法典》第1条规定:“(一)重罪,指处死刑、重惩役、或超过五年城堡监禁的行为。
关于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
法律文化等方面 , 都和德 日等国家拥有着一 定 的亲缘特性 ,同时 中国台湾所应用 的刑法
学 ,也沿用了德 日刑法学 ,可以看 出中国刑 法学融人德 日 的可行特性[ 3 】 。
犯 罪构成 具体是 由主 观要 件以及 客观 要 件互 相作用 、互相联 系而形 成的有 机整 体。所 以。 犯罪构成能够妥善的体现主观与 客观互相统一 的定罪厉 . 贝 4 。
2 . 法律实定性 犯罪 的构成具 备刑法 分则 以及刑 法 总
三、 中国刑 法学犯 罪构成 理论 的战 略 思考
虽 然成 长的过程 中就是 要经历 自我 批 评 的过程 ,由于中国刑法学领域对不同的批 判声音予 以采纳 , 并不断反思 , 才逐渐 的完 善 和发展 了 中国刑法学 犯罪构成 理论 。可 是, 还是会认为批判的展 开需要对几点基本 规则有所遵守 , 其一需要在深入理解批判对 象的条件下 ; 其二需要通过学术 的方式进行 学术 的批判 。 ( 一) 针对移植论的功能学与逻辑学角 度提 出否定 的意见
其 中的理论全部都拥有着相应的依据。 并且
是现实选择以及历史传 承的结果 , 不是 阶级 斗争的产物 。 若对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 体系带有成见 , 就是对历史的无知 。 在历史 的成面上来看待 , 四要件在新 中国以及在原 苏联 ,都是积极 的力量 。而现在却被分析为 无 产阶级 斗争产 物 ,成 为了对 自 身 的不认
1 . 有 机 统 一 性
罪 的结论 展现 出来 ,没有 体现 出定罪 的过 程 ,这样的方式会造成错案的产生。在德 日 刑法学 中会展现递进式结构 , 会将犯罪的过 滤功能充分实现 , 一方面将定罪结论有所揭 示 ,另一方面还能够将定罪过程完善展现。 ( 二) 价值学与历史学角度 移植论的推荐者认 为 , 中国刑法学犯罪 构成理论只是复制前 苏联成果 , 可是前苏联 所建立 的刑法学 , 是在阶级斗争 当中健全起 来 ,意识形态严重 , 学术质量严重缺失 ,不 能够加 以利用 , 所 以现阶段的刑法学需要摒 弃 前苏联 刑法学 ,要对 德 日刑法 学有所 重 用, 则在世界刑法主流中有所融入 。此外 ,
关于我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
《关于我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2010年1月15日,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研究中心邀请了著名刑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高铭暄,著名刑法学家、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教授赵秉志,在华政举办了一场讲座,年过八旬的高铭暄主讲了第一个题目《关于我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赵秉志做了补充及点评。
以高铭暄为代表的老一代中国刑法人,坚守犯罪四要件构成理论,态度鲜明地反驳了主张犯罪构成三阶层理论的学者的观点。
其讲座内容大致如下:1. 四要件构成理论在我国的形成和发展,是历史的选择,有历史的必然性;2.我国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与其鼻祖——苏联时期犯罪构成理论,有五个不同之处;3.四要件构成理论相较于三阶层理论的优越性;4.必须认识到四要件构成理论的现实性和合理性,其适应我国司法的诉讼规律,利于公检法机关开展工作;5.四要件理论自建国以来便确立,具有稳定性。
以下是讲座文字记录,有些长,感兴趣的同学可以看看他是如何阐述上述五点的,非法学专业的同学不太熟悉具体法学理论,也可以从逻辑的角度,思考他的观点是否成立。
至于是非对错,对于这种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尚存巨大争议的问题,大家见仁见智。
高铭暄:我非常高兴能到华东政法大学做讲座。
我在上个世纪80年代来过华东政法大学,我对华东政法大学也很熟悉。
华东政法大学出了很多名人,比如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教授是来自我们华政的,这是我们的骄傲,他也是我的老朋友。
今天他的官很大了,但是我认为我们仍然是老朋友。
今天再次来到华东政法大学,我感到很亲切。
在座的有很多是检察系统和法院系统的同志,我要向你们致意。
今天我来这里做讲座,事先已经通知我,给我定了题目“关于我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
大家知道我国刑法学从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创建以来一直是坚持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四要件理论,也就是考察一个行为是不是构成犯罪,要从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个要件来分析。
浅议四要件理论的缺陷及解决方法
浅议四要件理论的缺陷及解决方法作者:张永林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2期作者简介:张永林(1989—),男,陕西柞水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刑法。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3【摘要】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发展到今天,同国外流行的三阶理论,充分的显示出了其存在的诸多缺陷,本文笔者主要通过将两种理论的比较,论述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缺陷及解决方法。
【关键词】四要件;缺陷;解决方法一、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缺陷(一)四要件理论具有有罪推定的色彩在我国“齐合填充式”犯罪构成理论中,四要件之间关系密切且相互依存,此四者一存俱存,一无俱无。
这种犯罪构成模式,说明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的功能在于给司法实践者提供一个关于犯罪行为结构的理论,为其提供有罪的指引,这种犯罪构成模式在认定犯罪时带着有罪推定的色彩。
四要件理论并没有区分犯罪构成与犯罪成立,依照四要件理论,在肯定犯罪的成立时并不需要进行如大陆法系那样逐步逐级的认定①,司法实践者只需要为该行为不断地寻找和完善在肯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所需要的材料。
另外,在四要件理论中,存在着许多的“规范的构成要件”,这种理论可能会使法官在认定犯罪时形成一种惯性思维,这就会使法官在给行为人入罪时扩大解释的可能性。
显然,我国传统的四要件理论在处理具体个案中,运用现行犯罪构成模式对行为进行评价,把论证的结论想当然地当作论证的前提,通过先入为主地把某行为认定为犯罪,使之成为前提性条件,再反过来运用四要件证实犯罪确实是成立的,是一种典型的有罪推定,逻辑荒谬。
②笔者认为,要剔除四要件理论所存在的有罪推定的色彩,就必须对现行的四要件理论进行改造。
(二)四要件理论在认定犯罪时的思维过程不符合惯常思维顺序四要件理论它仅是这样一种平面的简单的排列组合,在认定犯罪的过程当中,难以从立体上发挥出犯罪构成理论对于某一行为的价值评价,对于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看上去更多像是在进行形式上的判断。
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以出罪为视角
56 6 ) 20 1
( 广东肇庆学 院 , 广东肇庆
[ 要] 摘 对形式上具有刑事违法性但社会危害性还没
有达到严 重程度 的行 为进行 出罪 , 国理 论界却 陷入进 退 我 维谷的境地 , 透过刑 法第 1 的定 罪程 式, 3条 结合相 关 的理
论, 显示其中的原因在于我 国现行的犯罪构成理论并没有
[ e w rste ost e fr ete oc t fr ep v ont r e K y od] ntu m ; ne i ;oi ; ; i h c it o c i h c p o cm r s o cm
对 我 国犯 罪 构成 论 的思 理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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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出罪 为视角
维普资讯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第2 2卷第 1期
20 07年 1月
J UR L O UA XI MI S RA V O NA F G NG AD NI TI E
G RE NS TI I TI 兀E OF POLI CSAND AW TI L
全 面体现刑 法第 1 的 内容 , 但 书排除在 外 , 以成 为 3条 把 难
罪与非罪的标准。
[ 关键词] 犯罪构成; 犯罪概念; 但书; 出罪 [ 中图分类号] F 1 D 61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08 82 (070 — 04 O 10 — 6820 )1 02 一 5
日 凌晨死亡。18 年 7 , 96 月 夏素文的另外 两个 女 J I检察院提出控告 , L G  ̄ 要求惩办杀害其母 的凶手。 案发后 , 汉中市公安局于 1 8 年 7 3日立案侦 96 月 察 , 8 年 9 以“ 1 7 9 月 故意杀人罪” 以逮捕主治医 予 师蒲连升和夏的儿子王明成 。19 年 5月 7日, 91 法院在认定冬眠灵并非死者死亡的直接原 因, 只是 促进了死亡的基本事实之后 , 对全国首例夏素文安 乐死案例作出一 审判决 : 两名被告的行为属于剥夺 公民生命权利 的故 意行为 , 但情节显著轻微 , 危害 不大 , 不构成犯罪。19 92年 6月 2 5日, 二审法院 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 : 维持原判 , 依法宣告两被告 人无 罪 。 ( 司法解释 : 二) 最高人民法院于 19 年 5 2日 95 月 所作的《 关 法律依据即刑法第十三条但书的支持下 , 出了明 作 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的若干问题的 确的毫无疑问的回答 : 非罪 。也给我们讨论该问题 解释》 2 第 条第 2 项第 1目的规定 : 已满 l 岁不 “ 4
我国犯罪成立理论的体系性特点及其缺陷方法
我们认为,从两种不同的犯罪成立理论体系的内在机理上,我国平面四元的犯罪构成理论属于平面化的理论体系,大陆法系多元递进体系属于立体化的理论体系。这种平面与立体的差异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体系性构成要素组合形式的差异。在我国传统的犯罪成立理论体系中,作为犯罪构成这一整体的体系性组成部分四个方面的要件,即犯罪客体要件、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犯罪主观要件和犯罪主体要件没有层次性,四要件之间是构成要素集合这样一种平行的关系。相对而言,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犯罪成立理论体系是立体化的,我国学者将其概括为“递进式结构”[1],或称之为“逐层紧缩”犯罪成立理论结构。由德国学者贝林格首倡的“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体系是德日的犯罪成立理论体系的主流形式。其中的“构成要件符合性”,主要解决的问题是以刑法明确规定的犯罪成立的形式特征来认定犯罪,杜绝司法人员恣意介入犯罪的评价,保障公民的人权免受刑罚权的不当侵害。但形式化的犯罪成立条件可能将不具有犯罪性的行为包容于其中,作为一种修正,就必须进行违法性的判断。违法性从实质意义上对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进行二次判断,其根据是法秩序的整体观念。然而从后果意义上,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对何种行为应构成犯罪就不得不考虑刑罚的作用能否实现。即使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且为社会一般观念所排斥,如果这种行为不是行为人自由选择的结果,就不能作为犯罪给以处罚。于是就有了犯罪成立的第三个条件——有责性,其判断标准是“期待可能性”。上述三阶评价体系的“立体化”特点就在于在构成要件的形式化判断之后,在修正意义上开创了两个犯罪成立条件:违法性和有责性。可见,在大陆法系的犯罪成立理论体系中,作为体系构成要素的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之间是逐层修正的关系。相对于德日犯罪成立理论,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各要件之间没有这种修正性的组合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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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
[摘要]犯罪构成理论是我国刑法理论的基石、核心,惟以其为基础,刑法理论体系方得以构筑成型。
现存世界上三大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在思想和结构上虽截然不同,各有其特点。
我国是直接源自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经过长时间的理论实践研究,目前我国已形成了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但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尤其是在法治、人权日益倡导的时代,问题也日益彰显出来。
文章通过对我国现阶段的犯罪构成理论进行评析,加以与其他国家犯罪构成理论进行比较研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发展提出建议,以期有益于我国刑法理论的发展。
[关键词]犯罪构成;比较;完善
一、我国犯罪构成的概述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源于前苏联,是一种静态平面整合的犯罪构成。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通说是这样表述犯罪构成的,犯罪构成是指依照中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是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
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各种外在表现或客观事实,包括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按照刑法规定,一个人只能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也是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人。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所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只有行为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才能成为犯罪主体,从而追究其刑事责任。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所实施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包括罪过、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等因素。
犯罪构成理论在刑法学具有相当重要地位,其在认定犯罪的问题上具有决定作用,是认定犯罪成立的唯一法律标准和依据。
我国刑法学的犯罪构成不同于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具有自己的独特的特点。
即犯罪构成是由主客观要件组成的有机统一的整体,犯罪构成表明了犯罪成立的一切积极条件,犯罪构成从整体上反映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
二、三大法系犯罪构成的比较
大陆法系犯罪构成是通过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这一从事实判断到价值判断的收敛性递进式过程,有利于对刑罚权的制约,构成要件符合性的明确性与法定化,使公民对刑法使用具有可预测性,超法规的阻却事由、实质的违法性论与期待可能性理论,强调了刑法的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机能。
三元模式体现了与刑事诉讼机制的一体性,为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提供了实体法基础,反映了刑事诉讼循序渐进的过程。
此外,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追求理论体系的完善,对相关问题可深入讨论。
其固有之缺点在于未将主客观要件统一于构成要件中,三层次的评价不仅使要素的评价发生不必要的重复,还使得三要件间的关系与内在联系难以在理论上取得一定的解释,并且由此也使得这三个要件的含义莫衷一是,各要件间的区别日趋模糊,学说纷争异常复杂,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虽严谨、注重科学体系,但由于过分注重抽象研究而有脱离司法实践,追求形式化而忽视解决实际问题的倾向。
英美法系犯罪构成同大陆法系一样,其犯罪构成理论体现了对刑罚权的制约和程序正义,更加有利于保障人权,体现刑事诉讼机制的一体性,明显地为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提供了实体法基础。
与大陆法系不同的是其整个理论着眼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调司法经验,注重简便、实用。
也正是因为如此,该犯罪构成理论不注重抽象研究,缺乏系统性,很难从理论上进一步深化和发展。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优点在于不仅充分反映出社会危害性这一犯罪的本质,而且不必像大陆法系那样主观、价值评价重复进行,可大量节省司法资源。
但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在对刑罚权的制约、保障人权、体现程序正义等方面不及欧美的犯罪构成理论。
在事实评价与价值评价方面虽不像大陆法系那样会导致要素的重复评价,但事实与价值评价未分离而在同一平面内同时进行必然出现重事实判断轻价值评价的倾向。
此外,我国在排除犯罪性行为的处理、客体的存在必要与否、实用性、价值判断过于前置等方面都存在不足。
三、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
由于我国传统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存在这些问题,自然应对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加以改造,笔者认为在原有犯罪构成的基础上,采纳韩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的优点,扬长避短重新建构一个既能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又能在司法实践运用中发挥良好效能的犯罪构成理论。
我国也应建立分层次、阶梯性的犯罪构成模式。
犯罪构成第一层次是形式与积极的犯罪构成要件,第二次是实质与消极的犯罪构成要件。
形式与积极的犯罪构成要件。
这一要件规定的是认定犯罪积极条件,当行为在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主体要件、客观方面要件、主观方面要件的内容。
犯罪是行为人在主观罪过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行为只要符合这一层次构成要件的事实特征,我们就可以认为行为在形式上符合了犯罪构成,在形式上也具有了违法性。
在这里我们吸取了韩国法系的构成犯罪要件的特点,其在一定程度上与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有一定相通之处。
这一层次是进行的行为形式判断,如果行为符合就具有形式的违法性。
因此这一层次的判断是客观的、抽象的、积极判断,表明了行为的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实质性、消极判断。
我们对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要进行实质的价值判断,判断行为在刑法上是否是应受处罚的行为。
这一层次判断内容的应包括正当化行为、期待可能性行为、行为的实质违法性等违法阻却事由的内容。
如果在进行实质违法的判断中,若行为人是出于正当的目的,并且保护了更大利益,行为人的行为就是阻却违法事由,也就是有实质的违法阻却事由。
行为人期待可能性事由是指由于发生了不可归责于行为人的原因,如果以此谴责行为人,就与刑法保护的重大利益或人性伦理发生了重大的冲突,此时行为人就有期待可能性。
由这一层次的判断是对上一层次的检验,是消极地判断第一次形式违法性是否存在。
如此这样犯罪构成的模式有了成立犯罪的入罪和不成立出罪的两个作用,能充分实现犯罪构成理论在认定犯罪成立时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功能。
能实现罪刑法定原则,在认定犯罪成立时不枉不纵。
可以比较好地解决我国现行传统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中存在的不足。
四、结论
从当前形势看,有很多学者提出借鉴大陆法系重构立体化的犯罪构成理论,但从我国的历史条件和司法实践出发,笔者建议还是应在原体系的基础上探讨如何修改和完善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
我国长期司法实践经验证明,我国与大陆法系的犯罪论体系均已在各自的地方实施了很多年,与各国的刑法理论及实践需要相吻合的,尽管我国现犯罪构成理论存在不足之处,但它并非一无是处,且在我国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司法工作人员的思想中,对这样一个既成的、已被广大司法实践工作者接受的犯罪构成理论,没有必要全盘否定推倒重构。
因而在对这一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进行修正与完善以弥补现存理论缺陷的前提下,耦合式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仍有存在的必要。
犯罪构成理论在犯罪论体系中甚至整个刑法中都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不同类型的犯罪构成理论在其构建思路、体系、方法上有很大区别,各有其特征,但没有任何一种理论可以说是毫无缺陷或是一无是处的,只是我国源自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随着时代的发展确有修改的必要了。
笔者相信在不断的理论探讨和实践中,我国可以找到更加适合于自身的犯罪构成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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