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组关于继续履行合同的通知书
清算组工作制度
清算组工作制度篇一:清算组工作制度清算组工作制度为规范清算工作人员的行为,保证清算工作依法、有效、公正的顺利进行,特制订工作制度,如下:一、工作要求1、全体工作人员应该自觉服从人民法院对清算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清算义务。
2、清算工作分工小组,除认真完成份内的工作外,要积极配合其他小组的工作,不得拖延、推诿。
3、清算工作人员接待债权人、债务人及公司职工要礼貌、耐心,不得激化矛盾。
4、清算工作人员接受公司的物品、资料必须认真填写交接清单、交接双方在交接单上签名。
5、清算工作人员接受债权人提交的债权凭证必须认真审核,在核对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基础上,一律只收取复印件,并要求提交人在提交的材料上逐一签名。
6、清算组对外发送各种书面文件、资料,需经清算组组长同意并加盖清算组印章。
二、工作纪律1、全体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遵守作息时间。
2、全体工作人员应保持客观中立,不得与公司债权人、债务人发生工作以外的关系。
3、全体工作人员应保守清算工作中获知的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4、清算工作人员在清算工作中存在不尽职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篇二:清算组声明-制度(清算-制度)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清算组声明书河北正通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清算组已委托贵事务所对本公司______年___月___日的清算资产负债表和清算期间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的清算损益表、债务清偿表及财产分配表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为配合贵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公司清算组就已知的全部事项作出如下声明:1、公司清算组承诺,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清算会计处理的规定编制清算财务报表是我们的责任。
2、公司清算组已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清算会计处理的规定以清算基础编制清算财务报表,公司清算组对上述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李桂平、山东省聊城市硫酸厂破产清算组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桂平、山东省聊城市硫酸厂破产清算组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4【案件字号】(2020)鲁15民终283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孟凡利于景涛陈正飞【审理法官】孟凡利于景涛陈正飞【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李桂平;山东省聊城市硫酸厂破产清算组【当事人】李桂平山东省聊城市硫酸厂破产清算组【当事人-个人】李桂平【当事人-公司】山东省聊城市硫酸厂破产清算组【代理律师/律所】王龙山东运泽律师事务所;张强、赫永海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龙山东运泽律师事务所张强、赫永海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龙张强、赫永海【代理律所】山东运泽律师事务所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桂平【被告】山东省聊城市硫酸厂破产清算组【本院观点】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是管理人的职责之一。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新证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破产清算清算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对一审审理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是管理人的职责之一。
这些诉讼和仲裁包括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程序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以及在破产程序进行中,因债务人财产发生争议而提起的诉讼。
在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后,如果上述诉讼或者仲裁仍然未决,作为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管理人应当继续履行职务。
本案中,聊城硫酸厂清算组是破产企业聊城硫酸厂的管理人,李桂平以聊城硫酸厂未给其缴纳养老保险造成损失为由起诉请求聊城硫酸厂清算组给予赔偿,该诉讼系在本院裁定终结聊城硫酸厂破产程序后提起,不属于聊城硫酸厂清算组代表的职责范围。
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关于发布《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关于发布《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公布日期】2021.01.20•【字号】•【施行日期】2021.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关于发布《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各会员单位、各预备会员:为进一步提升本市破产管理人履职能力,促进管理人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由业务培训与对外交流委员会牵头起草完成《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试行)》,经征求上海法院系统意见后,于近期由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将该指引全文下发。
请各管理人机构及时组织团队成员认真学习并结合本市管理人工作实践予以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市管协。
附件:《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试行)》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2021年1月20日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进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破产清算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并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指引。
第二条(总体要求)管理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在法院的指导下,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公平清理债权债务,执行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与人民法院的裁决,保护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工作原则)管理人在破产案件中应当遵循以下工作原则:(一)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原则。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不得违法利用管理人的身份或地位为自己和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始终贯彻审慎原则,依法办理相关事务,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二)亲自履行职责原则。
管理人应当亲自履行职责,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转让给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
(三)节约资源、提高效率原则。
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关于发布《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关于发布《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公布日期】2022.11.21•【字号】沪管发〔2022〕9号•【施行日期】2022.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关于发布《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沪管发〔2022〕9号各会员单位,各预备会员:为进一步提升本市破产管理人履职能力,促进管理人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由强制清算业务研究委员会牵头起草完成《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工作指引(试行)》,经一届八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将该指引全文下发。
请各管理人机构及时组织团队成员认真学习并结合本市管理人参与的清算组工作实践予以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市管协。
附件:《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工作指引(试行)》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2022年11月21日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列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编制的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且前述中介机构和自然人为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员的,在人民法院受理企业强制清算案件后,被人民法院指定组成清算组或担任清算组成员并依法行使清算组职权,履行清算组职责的,适用本指引。
企业股东、董事或者其他被人民法院指定,担任清算组成员并依法行使清算组职权,履行清算组职责的,可以参照适用本指引。
第二条(总体要求)清算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公平清理债权债务,合法分配财产,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保护企业及其职工、债权人、股东或出资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清算组应当充分关注强制清算程序与破产程序的区别和关联。
公司注销后签订的合同3篇
公司注销后签订的合同3篇篇1合同协议甲方(公司注销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已决定进行公司注销程序,而甲、乙双方仍有必要就特定事项签订本合同协议。
因此,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就公司注销后双方继续履行的合同事宜,特订立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一、合同背景及目的双方明确,甲方正处于公司注销过程中,但仍需就相关事宜与乙方进行约定。
本合同旨在明确双方在公司注销后关于已签订合同的后续处理、权利义务、争议解决等事项。
二、合同生效及效力1.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是甲、乙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
三、合同内容1. 甲方在公司注销前与乙方签订的所有合同、协议等(以下简称“原合同”)在注销后继续有效,乙方仍需按照原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2. 甲方公司注销后,乙方与甲方原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由甲方公司清算组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承担。
具体承担主体以甲方清算组或第三方书面确认函为准。
3. 双方就未来合作事项签订的新合同,应在本合同中约定相关条款,确保双方权益。
4. 双方应互相保守商业秘密,未经对方许可,不得泄露与本合同相关的商业信息。
四、履行义务与责任1. 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2. 若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3. 若因甲方公司注销导致乙方无法履行原合同义务,甲方清算组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五、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若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条款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年。
到期后如需续签,双方应协商一致并另行签订协议。
企业进入破产清算 员工劳动合同5篇
企业进入破产清算员工劳动合同5篇篇1一、协议前言鉴于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因素陷入破产清算状态,为确保员工权益及公司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劳动合同协议。
二、协议目的本协议的签订旨在明确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同时规范双方在破产清算期间的行为,确保企业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协议内容1. 劳动合同解除(1)企业进入破产清算后,公司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经与员工协商一致,自公司宣告破产之日起,原劳动合同即行解除。
(2)劳动合同解除后,公司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破产清算程序规定,妥善处理员工的工资、福利、社保等事宜。
2. 员工权益保障(1)公司应依法支付员工应得的工资、加班费、奖金、津贴、补贴等劳动报酬。
(2)公司应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至破产清算之日,确保员工在破产清算期间的社会保障权益。
(3)对于因公司破产而未能履行的劳动合同相关责任,公司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破产清算程序进行妥善处理。
3. 义务与责任(1)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2)员工应配合公司破产清算工作,如实提供与公司业务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3)公司应依法保障员工的知情权,及时公布破产清算相关信息,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
4. 违约责井及争议解决(1)如双方因履行本协议产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双方均应对本协议约定的内容严格履行,如一方违反协议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其他约定(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破产清算相关规定执行。
(4)如因法律法规调整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双方可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四、协议签署篇2甲方(破产企业):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员工):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企业因经营不善等原因面临破产清算,为明确双方权益,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就甲方企业进入破产清算后乙方劳动合同的处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目的双方同意,在甲方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就乙方劳动合同的处理进行明确约定,以保障双方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破产重整执行协议书范本(3篇)
第1篇甲方(破产申请人):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乙方(破产管理人):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鉴于甲方因经营不善,已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甲方自愿申请破产重整。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担任破产管理人,负责破产重整事务。
现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破产重整执行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破产重整范围1. 甲方所有债务的清偿;2. 甲方资产的管理、处置;3. 甲方业务的继续经营;4. 甲方债务人的债权申报、审查及清偿;5. 甲方与债权人的沟通协调;6. 甲方重整计划的制定、实施及监督。
二、破产重整期间的管理1. 乙方作为破产管理人,负责破产重整期间的全面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组织、指导、监督甲方的财务、人事、业务等工作;(2)对甲方资产进行盘点、评估、处置;(3)对甲方债务进行梳理、审查、清偿;(4)制定、实施及监督破产重整计划;(5)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协调;(6)处理其他与破产重整相关的事务。
2. 甲方在破产重整期间应积极配合乙方的工作,不得擅自处置资产、签订合同、承担债务等行为。
三、破产重整计划的制定与实施1. 乙方应在破产重整期间内,根据甲方的实际情况,制定破产重整计划,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人民法院批准。
2. 破产重整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1)甲方债务的清偿方案;(2)甲方资产的管理、处置方案;(3)甲方业务的继续经营方案;(4)甲方债务人的债权申报、审查及清偿方案;(5)其他与破产重整相关的事项。
3. 甲方在破产重整计划实施过程中,应按照重整计划的要求,履行相关义务,确保重整计划的顺利实施。
四、破产重整期间的债权申报与审查1. 乙方应在破产重整期间内,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2. 债权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债权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证明、债权金额、债权人的身份证明等。
3. 乙方应在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对债权进行审查,并依法对有争议的债权进行调解或仲裁。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2.22•【字号】渝五中法发〔2023〕131号•【施行日期】2023.12.22•【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渝五中法发〔2023〕131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相关部门及辖区相关基层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部门及辖区基层法院:为切实加强成渝两地司法协作,进一步提升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履职能力,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制定了《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工作指引(试行)》,并授权重庆破产法庭、成都破产法庭对外发布,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两地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和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解答处理。
特此通知。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2月22日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重庆市、成都市两地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清算组成员的强制清算案件办理,协同办理流程,确保清算组依法履行职责,防范清算组执业风险,促进强制清算案件依法、稳妥、顺利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人民法院指定担任清算组成员的中介机构办理强制清算案件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清算组义务】清算组应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第四条【清算组责任】清算组未能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给公司、股东或出资人、第三人等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关于印发《浙江破产管理人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关于印发《浙江破产管理人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公布日期】2022.12.29•【字号】•【施行日期】2022.12.29•【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关于印发《浙江破产管理人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各地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各会员单位:为规范破产管理人工作,促进破产管理人忠实、勤勉履行职责,推动破产程序有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省业务实践,协会特制定《浙江破产管理人工作规范(试行)》。
该文件已征求业务主管单位意见,并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现予以全文印发。
实践中若遇到相关问题,请及时向协会反馈。
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2022年12月29日浙江破产管理人工作规范(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宗旨和原则第1条【宗旨】第2条【适用范围】第3条【基本原则】第二节管理人指定第4条【接受指定】第5条【聘用必要机构或人员】第6条【管理人的回避】第7条【管理人的更换】第二章管理人的一般职责第一节接管职责第8条【接管前准备】第9条【接管范围】第10条【接管程序】第11条【接管资料的保管】第二节调查职责第12条【调查范围】第13条【制作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第三节财产管理职责第14条【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第15条【取回质物、留置物】第16条【权利人取回财产审查】第17条【重大财产处置报告制度】第18条【决定继续或停止营业】第19条【决定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第20条【决定在途标的物的交付】第21条【继续营业借款及设立担保】第四节财产追索职责第22条【可撤销、无效行为财产的追回】第23条【出资人未缴或抽逃出资的追缴】第24条【特定人员非正常收入和侵占财产的追回】第25条【债务清偿或财产交付的接收】第五节权利审核职责第26条【债权申报通知及公告】第27条【接收债权申报材料】第28条【调查与公示职工债权】第29条【审查债权和编制债权表】第30条【债权的核查、异议和确认】第31条【补充申报】第32条【抵销权的审查】第六节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职责第33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第34条【债权人会议审议事项】第35条【债权人委员会】第七节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和其他法律程序第36条【未结诉讼、仲裁的中止】第37条【法律程序的恢复】第38条【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第39条【诉讼事项报告制度】第八节信息公开职责第40条【信息公开职责】第三章破产清算案件的管理人职责第一节宣告破产第41条【破产宣告】第二节财产变价方案的制定、通过与执行第42条【拟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第43条【破产财产的变价方式】第44条【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表决】第45条【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执行】第46条【财产变价方案的重大变更】第三节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制定、通过和执行第47条【拟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第48条【分配顺序及原则】第49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分摊】第50条【破产财产的分配方式】第51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表决与确认】第52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执行】第四节破产财产分配的公告和提存第53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公告】第54条【破产财产分配的提存】第五节破产程序的终结第55条【破产宣告前的破产程序终结】第56条【破产宣告后破产程序的终结】第57条【破产财产分配报告的内容】第58条【无产可破的破产程序终结】第59条【追加分配】第四章重整案件的管理人职责第一节一般规定第60条【基本职责】第61条【实质重整】第二节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第62条【管理人管理】第63条【债务人自行管理】第64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移交】第65条【债务人的事前报告】第66条【担保物的保管】第67条【担保物权行使的限制】第68条【担保物权的恢复行使】第三节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表决与批准第69条【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主体和期限】第70条【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分组】第71条【出资人组会议】第72条【请求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第73条【重整计划的协商和再次表决】第74条【请求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第75条【重整计划草案未通过】第四节重整计划的执行和监督第76条【重整计划的执行】第77条【执行期间的延长】第78条【执行期间补充申报债权的处理】第五节重整计划的变更第79条【重整计划执行中的变更】第80条【变更后重整计划的表决与批准】第六节重整的终止与终结第81条【重整程序终止】第82条【重整计划执行终止】第83条【与破产清算程序的衔接】第84条【重整计划执行终止后的债权清偿】第85条【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的破产程序终结】第五章和解程序的管理人职责第一节指导债务人申请和解第86条【指导债务人申请和解】第二节和解协议的认可和执行第87条【通知召开债权人会议】第88条【债权人会议表决和解协议】第89条【和解协议表决通过后的处理】第三节和解程序的终止与终结第90条【和解协议执行终止】第91条【和解协议执行终止的法律后果】第92条【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的破产程序终结】第93条【自行和解下的破产程序终结】第四节和解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的衔接第94条【和解不能的处理】第95条【和解程序转入破产清算程序后的管理人职责】第96条【和解程序中管理人的履职期间】第六章程序终结后的管理人职责第一节终止执行职务第97条【因债务人财产不足导致程序终结】第98条【因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导致程序终结】第99条【破产程序终结前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结情形】第100条【破产程序终结后发生未结情形】第二节债务人税务、工商注销第101条【办理税务注销手续】第102条【办理主体注销手续】第三节终止执行职务后的档案保管第103条【执行职务材料归档】第104条【档案保管费用】第四节管理人印章销户与账户注销第105条【管理人印章销毁】第106条【管理人账户注销】第一章总则第一节宗旨和原则第1条【宗旨】为规范破产管理人工作,促进破产管理人忠实、勤勉履行职责,推动破产程序有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省业务实践,制定本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2.07.30•【文号】法释[2002]23号•【施行日期】2002.09.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2年7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23号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规范对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结合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辖第一条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或者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以及下级人民法院需要将自己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交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须经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二、关于破产申请与受理第四条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公司倒闭未完结的合同3篇
公司倒闭未完结的合同3篇篇1在处理公司倒闭时未完结合同的情况,需要特别谨慎地制定相关协议以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妥善保护。
下面提供一份示例性的“公司倒闭未完结合同处理协议”,请注意这仅作为参考,具体条款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调整。
甲方(债权人/合同相对方):_(公司名称或个人姓名)_乙方(债务人/公司):_(公司名称)_鉴于:1. 乙方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导致资不抵债,现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2. 甲乙双方之间存在未履行完毕之合同关系,合同编号为_(合同编号)_,签订日期为_(签订日期)_。
3. 双方希望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上述合同中未了结事项,并就有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第一条合同概述1. 本合同是指甲乙双方于_(签订日期)_签署的编号为_(合同编号)_的《_(合同名称)_》。
2. 截至本协议签署日,该合同项下尚有部分义务未完成履行。
第二条合同处理方式1. 双方同意按照如下方式进行处理:- 终止合同:鉴于乙方已无法继续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双方一致同意终止原合同。
- 履行替代方案:若原合同中存在可以由第三方继续履行的内容,则由双方共同寻找合适第三方完成剩余工作。
- 损失赔偿:对于因合同终止给甲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_(时间)_内予以赔偿。
- 其他约定:_(如有其他特殊约定,请在此处详细说明)_。
第三条赔偿金额及支付方式1. 根据双方协商确定,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赔偿金共计人民币_(大写金额)_元。
2. 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如分期支付,请注明具体安排)。
3. 支付时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_(时间)_日内完成支付。
第四条违约责任1. 若乙方未能按时足额支付赔偿金,则每逾期一日按未付金额的_(百分比)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 因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的,违约方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五条保密义务1. 双方均应对本协议内容及相关商业秘密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催促履行合同通知书
催促履行合同通知书篇一:履行合同通知书催告履行合同通知书公司:我公司与你公司于年月日订立定作合同,合同约定:你公司应于年月日向我公司交付,但你公司至今未向我公司依据合同约定进行交付。
因此我公司特致函你公司在接到本通知三日内向我公司进行交付,如在三日内你公司仍未依合同向我公司进行交付,我公司将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你公司赔偿我公司损失。
特此函告催告人:公司XX年1月日篇二:履行协议催告函履行协议催告函致######我公司与你于XX年11月2日签订《认购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
根据协议约定,你应于协议签订后7日内,即XX年11月9日之前携《认购协议书》、定金收据、身份证及办理银行按揭(含公积金贷款)相关材料到我公司XXX销售中心签署正式《桐城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但你至今仍未依约定签署正式《桐城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我公司特致函你在本函发出之日起7 日内携相关材料到我公司XXX 销售中心签署正式《桐城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如在发函之日起7日内,你仍未依协议到我公司XXX销售中心签署正式《桐城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我公司将与你签订《认购协议书》上的房屋转售他人,并且不返还定金。
现将《认购协议书》有关约定重申如下:1、乙方在签订本认购书后。
须在7 日内携本《认购协议书》、定金收据、身份证及办理银行按揭(含公积金贷款)相关材料到销售中心签署正式《桐城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2、如乙方不能在上述约定期间内签订正式《桐城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缴付上述款项,甲方有权不返还定金,并将该房屋转售他人。
特此函告。
望你慎思并妥善对待。
xxxxxxXT限公司XX年11月15日篇三:催告通知书催告通知书No:海事强字[]号(当事人名称):本机构于年月日作出的决定,你尚未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条的规定,催告如下:你应在年月日前,按照本机构上述行政决定的规定的方式和要求履行义务。
逾期不履行的,本机构将依法:□1、强制执行□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在本催告三日后实施代履行你对本催告有异议的,有权在收到本通知书后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杜兵、青建集团股份公司等新疆新通集团公司破产清算组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杜兵、青建集团股份公司等新疆新通集团公司破产清算组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08【案件字号】(2021)新01民终411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谭建艳黄淑梅王菲【审理法官】谭建艳黄淑梅王菲【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杜兵;青建集团股份公司;新疆新通集团公司破产清算组【当事人】杜兵青建集团股份公司新疆新通集团公司破产清算组【当事人-个人】杜兵【当事人-公司】青建集团股份公司新疆新通集团公司破产清算组【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杜兵【被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新疆新通集团公司破产清算组【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合同法定代理人证明诉讼请求撤诉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维持原判破产清算清算执行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综上,一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强制清算提交清算方案需裁定吗
强制清算提交清算方案需裁定吗公司如果需要申请破产的话,那么在之后都是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然后成立清算小组的,这个清算是可以进行强制性的,那么这个具体的程序是如何规定的呢?强制清算提交清算方案需裁定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
一、强制清算提交清算方案需裁定吗公司强制清算中,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除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的规定,通过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并清偿债务的外,应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和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强制清算中,有关权利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权利人的破产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予以受理。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公司强制清算转入破产清算后,原强制清算中的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人民法院个人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组成或者参加的,除该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存在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等不宜担任管理人或者管理人成员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可根据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指定该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作为破产案件的管理人,或者吸收该中介机构作为新成立的清算组管理人的成员。
上述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在公司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中取得的报酬总额,不应超过按照企业破产计付的管理人或者管理人成员的报酬。
二、公司强制清算的诉讼程序怎么走1、指令提交债权人债务人名册和财务账册法院在裁定启动清算程序后成立清算组之前,首先指令公司或股东提交债权人债务人名册和财务账册。
因为要完成对公司的清算,必须能够确认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因此,提交债权人债务人名单及财务账册是必备的前提条件。
如果公司无法或者拒不上述材料,则导致事实上的清算不能,成立清算组反而会产生不必要的费用。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破产案件审理规程》的通知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破产案件审理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3.18•【字号】冀高法〔2024〕16号•【施行日期】2024.03.18•【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破产案件审理规程》的通知冀高法〔2024〕16号各市、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定州、辛集市人民法院,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为推动我省法院破产案件审判工作,规范办案程序,统一裁判标准,充分发挥破产制度调节市场经济秩序的职能和作用,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省法院对2019年印发的《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进行了修改完善,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年3月18日破产案件审理规程为规范审理破产案件,提高案件审判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我省破产案件审判实践,制定本规程。
一、关于管辖与府院联动1.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务人住所地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无法确定或无办事机构的,主要财产所在地为住所地。
经审查发现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不在注册地人民法院辖区,且由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利于财产处置、节约成本的,可由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
2.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将案件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上市公司、金融机构破产案件以及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公司注销后还没完成的合同7篇
公司注销后还没完成的合同7篇篇1合同协议甲方(原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合同另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公司因故决定注销,就注销后尚未完成的合同事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事项概述甲方公司注销后,对于尚未完成的合同事项,乙方将继续履行该等合同的相关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乙方将尽最大努力与合作伙伴进行协调沟通,共同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交付、服务的提供、款项的支付等。
为确保合同履行的顺利进行,乙方需提供必要的担保措施或保证金的缴纳。
同时,甲方将积极配合乙方完成后续事宜,以确保合同的正常终止。
双方明确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与义务事项不因公司注销而改变。
具体合同事项需逐一列举。
二、合同的继续履行在甲方公司注销后,乙方将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和条件。
乙方应确保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相关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交货、付款等。
对于因甲方公司注销导致的合同履行障碍,乙方将积极协调解决,确保合同顺利履行。
对于任何可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供解决方案。
同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应的协助与支持。
若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三、权益保障及责任承担1. 在合同期内因甲方公司注销所产生的债权问题,乙方将优先进行协商解决。
若无法协商解决,乙方将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并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倒闭合同6篇
公司倒闭合同6篇篇1合同编号:[合同编号]甲方:[公司名称](破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注册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电子邮箱]乙方:[乙方公司名称](合同对方)法定代表人:[乙方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职务名称]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邮箱:[电子邮箱] 住所:[地址]鉴于甲方公司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导致财务困难,现已处于破产倒闭状态,为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在公司倒闭过程中的权益和责任,特达成以下合同协议:一、协议目的和原则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公司倒闭过程中的权益和责任,遵循公平、公正、合理原则,保护双方合法权益。
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成共识。
乙方将根据本合同约定支持甲方应对公司倒闭事务,实现合法清算和顺利过渡。
二、公司倒闭事项说明甲方公司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导致财务困难,现已处于破产倒闭状态。
甲方已依法启动破产程序,并依法进行清算处理。
乙方应充分了解甲方公司倒闭情况,并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处理相关事宜。
双方共同确认,本合同的签订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共同遵守并履行相关义务。
如因甲方公司倒闭导致乙方遭受损失,甲方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合同双方权益和责任(一)甲方责任和义务:1. 向乙方提供真实、准确的公司倒闭情况和相关文件资料;2. 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处理,确保清算过程合法合规;3. 及时向乙方通报清算进展情况,协商解决相关问题;4. 在清算结束后,依法进行注销登记,并及时告知乙方相关情况。
(二)乙方责任和义务:1. 充分了解和认可甲方公司倒闭情况及相关风险;2. 根据合同约定支持甲方应对公司倒闭事务;3. 参与清算过程,协助解决相关问题;4. 在清算结束后,按照约定处理与甲方的合作关系及后续事宜。
四、合同双方合作关系及后续事宜处理方案(一)合同解除:双方确认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甲方公司正式注销后本合同自动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