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用证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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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出口业务中信用证审核

张馥通

天津海运职业学院,天津市300475

摘要:信用证结算方式的一个突出特点是银行在处理信用证项下事项时,仅以信用证为基础审核单据,因此,收到信用证后,有关当事人应严格审证,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否则将直接关系到受益人能否按信用证的要求正确缮制单据、正确递交单据及日后能否安全收汇的重大问题。

关键词:信用证合同审核国际惯例单据

在我国进出口贸易中,信用证付款方式被广泛使用。通常出口商要做好催证、审证、改证等环节的工作,其中信用证的审核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信用证的审核主体有通知银行和收益人。通知银行主要审核信用证的真伪、开证银行的资信情况等,收益人(出口公司)主要审核信用证的具体条款内容。受益人对信用证的审核依据是销售合同、《UCP600》、《INCOTERMS2010》,还要审核信用证条款的可操作性和可接受性。

一、对照合同审核信用证

受益人审核信用证的主要依据是买卖合同,我们并不是说只要信用证的条款与合同不符就必须修改,这要看信用证的规定与合同的规定相比较,对受益人来说哪一个对受益人更加有利。如果说信用证条款对受益人有利,那么可以视情况不做修改。反之,如果信用证条款比合同条款更为苛刻,那么就必须修改损害受益人的部分条款内容。

1.审核信用证中的受益人和申请人

在信用证的59和50两个标签分别是受益人(BENEFICIARY)和申请人(APPLICANT),审核时应与合同的卖方(The Seller)和买方(The Buyer)的名称和地址相一致,如合同的卖方写成MAITY TRADING CO.,LTD. ,而在信用证的59受益人中写成MATY TRADING CO.,LTD. ,出口公司的名称只相差一个字母,对于这样一个小瑕疵,如果受益人在审证时没有及时发现,将会造成日后缮制出口单据时出现不符点。

2.审核货物描述、金额、付款期限

这几项内容分别在信用证的45A货物描述、32B货币和金额、42C汇票付款期限三个标签中出现。

信用证中45A货物描述是信用证审核的重点和难点,它包括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主要审核贸易术语、计价单位、计价货币)和包装要求等。单价条款应与合同中的UNIT PRICE条款进行比较。在100%使用信用证支付的前提下,一般信用证的金额与合同金额一致,不能超出合同的金额。

汇票付款期限直接关系到出口商的利益,比如在合同的支付条款中规定:Terms of Payment: By L/C at sight,而在信用证中的规定是42C:DRAFTS AT 30 DAYS AFTER SIGHT FOR 100 PCT INVOICE VALUE,这使得出口商不能即期得到货款。

二、按照国际惯例审核信用证

1.按照《UCP600》惯例,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在信用证42A汇票付款人应为开证行,开证行是第一性付款责任人。如果开证行开来的信用证将汇票付款人写成申请人(进口商),这就会使原信用证的银行信用,转化为商业信用,这对出口商能否安全收汇极为不利。

2.按照《INCOTERMS2010》惯例,信用证中46A单据要求中海运提单的运费支付方

式,应如下规定:

①如贸易术语使用FOB,应在海运提单上显示“FREIGHT COLLECT”(运费到付)。由进口方在目的地支付运费。

②如贸易术语使用CIF或者CFR,应在海运提单上显示“FREIGHT PREPAID”(运费预付)。由出口商在装运港支付运费。

案例:辽宁省大连市某服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大连公司),以FOB DALIAN AT USD10.00/PC的贸易术语与香港腾飞外贸服饰公司(以下简称为香港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服装1000件的合同后,香港公司又将该批货物转卖给韩国大宇贸易公司(以下简称为韩国公司),签订出口合同的单价为CFR PUSAN AT USD14.00/PC。港商通过中国银行香港分行开来一份信用证,要求大连公司将货物直接从大连发到韩国釜山,同时在信用证46A中要求在海运提单当中显示“FREIGHT PREPAID”(运费预付)的字样。信用证总金额为10000美元。

分析:在上述案例中,港商来证的海运提单中要求显示的“FREIGHT PREPAID”(运费预付)是有悖于国际惯例的。原因有二,其一,大连公司是以FOB出口此批货物的,货物的运费不包含在FOB货物价值中,FOB价值中只有货物成本和利润;其二,香港公司以CFR PUSAN的贸易术语出口韩国公司,运费已包含在CFR货物价值中。这两个原因都清晰的表明运费应由香港公司支付。正确的做法是由香港公司支付运费,大连公司可以要求香港公司把从大连到釜山的运费通过电汇方式在货物装船前寄到大连公司,大连公司替香港公司租船订舱并在大连支付运输费用,这样就能取得船公司的“FREIGHT PREPAID”的海运提单了。

三、按照可操作性和可接受性审核信用证

1.审核与运输相关的信用证条款

在信用证的43P、43T、44E、44F、44C中分别说明了是否允许分批和转船运输、装运港和目的港的名称、装运的最后期限。

例如合同规定“Partial Shipment:allowed Transhipment:allowed”,来证规定“43P:PARTIAL SHIPMENT NOT ALLOWED 43T: TRANSHIPMENT NOT ALLOWED”。这个例子说明信用证的规定比合同规定更加苛刻,对出口商不利,应该修改为允许分批和转船运输。

比如我方以CIF出口一批货物,外商开来的信用证的44C中约定的装运最后期限如果比合同约定的装运时间提前了一个月,这意味着两个关键点:首先,出口商能否提前一个月在国内组织到货源,并按时将货物运到码头;其次,出口商能否提前一个月订好舱位,并按时装船。如这两方面其中任何一点不能做到的话,出口商应让进口商修改信用证此项条款,并且在没有收到信用证修改通知书之前不能贸然发货。

2.审核单据要求是否合理

在信用证46A:DOCUMENTS REQUIRED单据要求中,开证银行会提出结汇所需的单据种类、份数、单据内容要求,此内容关系到受益人能否安全收汇的问题,因此应谨慎审核,做到万无一失。如发现单据要求我方无法满足时,应及时与申请人联系改证。

例如,我某出口公司与美国商人达成一项出口合同,美国方面来证要求我方提供一套从装运港大连到目的地芝加哥的港至港海运提单。芝加哥是美国的内陆城市不是海港,我方无法提供港至港海运提单,因此,我方公司提出将改信用证的海运提单条款要求,修改为提供多式联运提单。

3.审核到期地、到期日

在信用证31D:DATE AND PLCA OF EXPIRY 中,到期地应力争在出口国到期,到期日原则上应为合同约定的最后装运期限再加上15天左右。这样做的目的是方便受益人到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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