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为亚太卫星国际有限公司补办核准手续的批复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商务部关于同意为亚太卫星国际有限公司补办核准手
续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务部
•【公布日期】2007.07.18
•【文号】商合批[2007]548号
•【施行日期】2007.07.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商务部关于同意为亚太卫星国际有限公司补办核准手续的批
复
(商合批〔2007〕548号)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
《关于亚太卫星国际有限公司补办核准的请示》(天科经〔2007〕455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你集团公司、中国通信广播卫星公司等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合资设立的“亚太卫星国际有限公司”补办国内核准手续。该境外企业注册资本5万美元,实际出资700美元,其中,你公司出资100美元,占14.29%的股份;中国通信广播卫星公司出资200美元,占28.57%的股份,其他股份由新加坡卫星私人有限公司等另外3家外国公司持有。
二、该境外企业的经营范围均为:从事投资控股,主要通过亚太卫星控股有限公司间接持有亚太通信卫星有限公司(在香港设立的企业)的股份。
三、接此批文后,请你公司通知主办单位到我部(合作司)领取《中国企业
境外投资批准证书》,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四、根据国家规定,境外企业中方股份不得以个人名义持有。如有特殊情况,确需以个人名义持有的,必须按规定在国内外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手续。请你公司按此要求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