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为亚太卫星国际有限公司补办核准手续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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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同意为亚太卫星国际有限公司补办核准手

续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务部

•【公布日期】2007.07.18

•【文号】商合批[2007]548号

•【施行日期】2007.07.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商务部关于同意为亚太卫星国际有限公司补办核准手续的批

(商合批〔2007〕548号)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

《关于亚太卫星国际有限公司补办核准的请示》(天科经〔2007〕455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你集团公司、中国通信广播卫星公司等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合资设立的“亚太卫星国际有限公司”补办国内核准手续。该境外企业注册资本5万美元,实际出资700美元,其中,你公司出资100美元,占14.29%的股份;中国通信广播卫星公司出资200美元,占28.57%的股份,其他股份由新加坡卫星私人有限公司等另外3家外国公司持有。

二、该境外企业的经营范围均为:从事投资控股,主要通过亚太卫星控股有限公司间接持有亚太通信卫星有限公司(在香港设立的企业)的股份。

三、接此批文后,请你公司通知主办单位到我部(合作司)领取《中国企业

境外投资批准证书》,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四、根据国家规定,境外企业中方股份不得以个人名义持有。如有特殊情况,确需以个人名义持有的,必须按规定在国内外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手续。请你公司按此要求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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