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司法考试必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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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法考所有知识点

合同法法考所有知识点

合同法法考所有知识点
哎呀呀,咱今天就来好好唠唠合同法法考的那些知识点!先来说说合同的订立吧!就好比你和朋友商量一起去旅游,你说“咱去海边玩吧”,朋友说“好呀”,这其实就有点像合同订立的过程啦。

这里面可得注意要约和承诺哟!比如说你在街上看到一个店铺说“大甩卖啦”,这可不是要约,只是个邀请呢,但如果你走进店里说“我要这件衣服”,这就是明确的要约啦。

然后店家说“好的,卖给你”,这就是承诺,这时候合同就成立啦!
再说说合同的效力。

有些合同是有效的,有些可不是哦!比如说未成年
人签的合同,那可不一定都有效呢!就像小孩子说要把家里的房子卖了,这能算数吗?肯定不行呀!还有欺诈、胁迫签的合同,那也是有问题的咧。

还有合同的履行,那也是很关键的呀!你答应了别人的事,就得做到呀,不然不就不讲信用啦?就像你借了朋友钱,说好了啥时候还,就得按时还呀,不然朋友得多伤心呀!
然后是合同的变更和转让,这就好像你本来和 A 约好了一起做件事,后来你说“我太忙啦,让 B 来替我吧”,这就是转让啦。

合同的解除呢,有时候情况变了,合同就得解除呀。

比如说遇到不可抗力,像地震啦、洪水啦,那真是没办法呀!
咱合同法的知识点那可真是又多又重要呀!你想想看,如果没有合同法,那社会不就乱套啦?大家都不讲规矩,那还得了!所以呀,可得好好学这些知识点呢!我的观点就是,合同法法考知识点非常关键,一定要认真掌握,这对我们的生活和工作都有着莫大的影响啊!。

司考合同法重点笔记

司考合同法重点笔记

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笔记1. 合同法基本概念合同法是指规范民事主体之间合同关系的法律。

它以自愿、平等和诚信为基础原则,保障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防止合同中出现不公平的情况。

2. 合同的成立2.1 合同成立的条件•意思表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法对象•合法形式2.2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必须是双方共同意愿的结果,并且必须是真实有效的意思表示。

3. 合同的效力3.1 合同效力的内容合同效力的内容包括:权利与义务、合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合同解除与变更等。

3.2 合同效力的保障当合同出现不履行或违约的情况时,法律规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和保障。

例如违约金、赔偿损失、实现合同权利等。

4. 合同的解除4.1 合同解除的情形合同解除的情形包括:协议解除、一方解除、法定解除、法院判决等。

4.2 解除合同的后果解除合同的后果包括:责任承担、权利义务消灭、损失赔偿等。

5. 合同的变更当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发生变化时,双方可以协商变更。

变更合同需要满足成立合同的条件,并且必须是真实有效的意思表示。

6. 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该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

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应该在合同中明确,避免产生不确定性。

7. 合同的违约责任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放弃履行合同义务时,视为违约。

另一方有权利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或要求赔偿损失。

8. 合同的保证保证是指第三方为了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对债权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保证主要分为直接保证、连带保证和保证合同。

9. 合同的保险保险是指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为被保险人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发生的风险提供保险金赔偿的合同。

保险的民事责任法规定的除外责任和赔偿限制是合同的重要内容。

10. 合同的解释与适用当合同有争议时,需要在遵循合同原则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行解释和适用。

适用的原则主要包括合同的按期履行原则、合同共同解释原则、事实交易先于文本交易原则、合同内容的关联解释原则等。

2024-法考备考考点民法合同的内容

2024-法考备考考点民法合同的内容

法考备考考点民法合同的内容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定义与术语1.1定义1.1.1本合同中所使用的术语和定义如下:a)“合同方”指甲方和/或乙方。

b)“合同标的”指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产品/服务。

c)“合同期限”指本合同的有效期限,自合同签署之日起计算。

1.2术语解释1.2.1本合同中使用的术语应按照其通常含义进行解释,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第二章合同标的2.1合同标的描述a)产品/服务名称:__________。

b)产品/服务数量:__________。

c)产品/服务规格:__________。

2.1.2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提供的产品/服务,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进行支付。

2.2产品/服务交付2.2.1甲方应在合同期限内按照双方约定的交付时间和地点将产品/服务交付给乙方。

2.2.2乙方应在交付时对产品/服务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签署验收证明。

第三章价格与支付3.1价格a)产品/服务单价:__________。

b)总价:__________。

3.2支付方式3.2.1乙方应在合同签署后__________日内支付甲方全部合同价款。

3.2.2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款项后,应向乙方开具等额的发票。

第四章合同期限与终止4.1合同期限4.1.1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为__________个月/年。

4.1.2合同期限届满后,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合同自动终止。

4.2合同终止4.2.1在合同期限内,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但应提前__________日通知对方。

4.2.2合同终止后,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完毕各自的义务。

第五章争议解决5.1争议解决方式5.1.1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5.1.2如协商无果,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5.2仲裁裁决5.2.1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5.2.2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合同法司法考试重点背诵复习精心排版打印版

合同法司法考试重点背诵复习精心排版打印版

合同法重点背诵第一章合同法概述一、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法律特征: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

二、合同法广义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指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法,可以称为合同法典。

我国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了新合同法,并于当月公布,于当年10月1日实施。

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不调整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分关系。

三、合同法的本质是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

地位是民法体系中的民事单行法。

四、合同法的特点:1、从实际出发,总结与借鉴相结合;2、充分体现交易与意思自治的理念;3、表现了合同法制定和实施的时代特色;4、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相互兼顾;5、普遍化的合同制度与类型得到全面规制;6、新的法律框架科学严谨,各种新制度构筑完备;7、立法技术不断提高,方法语言日趋规范。

五、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1、平等原则是指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并要求所有的民事主体受法律的约束。

这一原则意味着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

具体表现:①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②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③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

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并根据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具体内容:①缔结合同的自由;②选择相对人的自由;③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④变更、解除合同的自由;⑤决定合同方式的自由。

合同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它要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限制。

3、公平原则包含了等价有偿的意思,即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当事人取得他人财产利益应向他方给付相应的对价。

司法考试合同法详解

司法考试合同法详解

司法考试合同法详解一、引言合同法是一部经过长期制定和修订的具有重要法律地位的法律文书。

本文旨在详细解析司法考试中与合同法相关的知识点,以期帮助考生全面理解合同法的概念、原则和适用规则。

二、合同的定义与要件1. 合同的概念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真实意思表示,依法设立的民事法律关系。

2. 合同的要件合同的要件包括合法的合同标的、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真实意思表示。

三、合同成立与效力1. 合同的成立条件合同的成立条件包括合意、形式、真实意思表示等。

2. 合同的效力原则合同效力原则主要有自愿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合理原则等。

四、合同履行与违约责任1. 合同履行的义务合同履行的义务包括履行主体责任、履行时间和地点、履行义务的方式等。

2.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分为实际履行、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五、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 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必须经过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 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可以通过协商一致、赔偿损失、强制解除等方式实现。

六、合同的格式与效力1. 合同的格式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需要,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电子形式。

2.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即使是未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也具有法律效力。

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1. 仲裁方式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的协商,可以采用仲裁方式解决合同争议。

2. 诉讼方式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合同争议。

八、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与特殊合同1.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合同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科学技术、教育、卫生等活动中的合同法律关系。

2. 特殊合同特殊合同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担保合同、委托合同等。

九、合同法在实际应用中的重要性1. 维护社会稳定合同法的实施有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稳定,预防和解决合同纠纷。

2. 促进经济发展合同法的完善和实施将为各类经济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推动经济的平稳发展。

最新最全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笔记样本

最新最全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笔记样本

最新最全司法考试协议法关键笔记关键一: 债概念和要素问题对此, 应明确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给付民事关系。

债权为财产权、请求权、相对权、有期限权利。

债权含有相容性和平等性。

债权权能包含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保护请求权和处分权能。

应明确债客体是给付行为。

如题目: 下列相关债权性质表述正确是()A.债权为对世权B.债权为对人权C.债权为绝对权D.债权为相对权本题包含对债权性质了解。

债权和物权不一样。

物权为对世权、绝对权和支配权, 而债权为对人权、相对权和请求权。

所以, 本题选项应为BD.关键二: 债分类问题应掌握意定之债和法定之债, 特定物之债和种类之债, 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主债和从债, 财务债务和劳务债务区分标准和区分意义。

如题目:甲和某农机企业签署了一份购置一台标号为999号东方红牌拖拉机协议。

甲即和某农机企业发生了债关系, 从性质上看, 该债属于()A.法定之债B.单一之债C.简单之债D.选择之债本题包含对债分类标准了解问题。

法定之债是相对于意定之债而言, 协议之债为意定之债;单一之债是相对于多数人之债而言, 单一之债是指债双方主体仅为一人债;简单是相对于选择之债而言, 简单之债债标物是单一, 选择之债债标物不是单一。

故本题选项应为BC.关键三: 债推行主体问题债推行主体首先为债务人, 包含单独债务人、连带债务人、不可分债务人、确保债务人。

应该明确是, 依法律要求, 债务可约定由第三人代为推行。

如题目:甲和乙签署了一份大米买卖协议, 甲为卖方, 乙为买方。

同时约定, 甲将大米发货给丙, 因为乙和丙签署了一份大米购销协议, 乙为卖方, 丙为买方。

现甲发给丙大米存在质量问题, 为此, 引发纠纷。

丙应向()A.甲追究违约责任B.乙追究违约责任C.甲和乙追究违约责任D.甲或乙追究违约责任本题包含代为推行责任负担问题。

对此, 应坚持债相对性标准。

司法考试合同法口诀17条【最全】

司法考试合同法口诀17条【最全】

司法考试合同法口诀17条【最全】第一条:认识合同的本质,意思表示之一定程度。

第二条:合同订立要真实,意愿达成要以真为主。

第三条:合同要有合法性,无效的合同不能执行。

第四条:合同用于合法目的,不得违法或违背道德。

第五条:要合同独立性,不能依赖其他合同而存在。

第六条:合同内容要明确,权利义务要清楚。

第七条:合同执行要及时,逾期不执行会有损失。

第八条:合同履行方式要合理,方式不当会有法律责任。

第九条:合同变更须双方同意,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更动。

第十条:合同终止有原因,双方协商或法定情形。

第十一条:合同解除有条件,发生情况需满足解除条件。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要承担,违约的后果要自己承担。

第十三条:合同诉讼权利,一般在合同地或被告住所。

第十四条:合同利益转让,需获得对方同意。

第十五条:不当得利归还,无因管理因素恢复原状。

第十六条:要求小额诉讼,可以依法途径。

第十七条:最后保留任何权利,保留立法规定的最终权力。

以上17条为合同法主要内容,是司法考试中的重点知识点,希望考生们能够认真理解掌握。

衷心祝愿每位考生都能取得优异的成绩。

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完整

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完整

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完整合同是现代市场经济中一种重要的法律工具,是保障各方权益、规范交易行为的基石。

司法考试中的合同法是一个重要的考点,理解和掌握合同法的相关知识对于考生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为大家提供一份完整的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

一、合同的定义及要素1. 合同的定义合同是自愿、平等、公平的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或者依据其意思表示达成的,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2. 合同的要素(1)意思表示:当事人通过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式表示的真实意思表示。

(2)协议:各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一致意见。

(3)法律法规规定或法律行为规则:合同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法律行为规则的规定。

(4)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合同应当具有明确的效力范围和法律后果。

二、合同的种类及基本原则1. 合同的种类(1)根据当事人关系:一般合同、特殊合同。

(2)根据权利义务性质:让渡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合同等。

(3)根据合同成立方式:书面合同、口头合同、电子合同等。

2. 合同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当事人的意思自主决定是否订立合同,自愿约定合同内容。

(2)平等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应平等对待,不得违背诚信原则。

(3)公平原则:合同的内容和效果应公平合理。

(4)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履行诚实信用义务,不得以欺诈、恶意等手段损害他人利益。

(5)有偿原则:合同一般以有偿交换为前提,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无偿合同。

三、合同的成立与效力1. 合同的成立要件(1)合法的合同目的和内容。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明确。

(3)形式要求: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需要采取书面形式的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2. 合同的成立方式(1)口头合同:当事人通过口头表达达成合意,不受书面形式限制。

(2)书面合同:当事人通过书面形式达成合意,一般具有更高的证据力。

(3)电子合同:当事人通过电子方式达成合意,满足电子合同的法律规定。

3. 合同的效力(1)生效:当事人合同成立后,具备法律效力,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司考合同法考点

司考合同法考点

司考合同法考点(一):要约规则一、要约的构成要件1、特定人的意思表示2、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商业广告可为不特定)3、有订立合同的意图4、内容具体,确定5、有受拘束的意思表示二、区别于要约邀请1、要约邀请:招标公告,拍卖公告2、要约:投标,拍卖(竟买)三、要约的生效1、生效时间:到达主义2、效力:要约人有接受承诺义务,受约人有承诺权利3、期限:由要约人规定四、撤回与撤消1、撤回:未生效的要约(拍卖中不得撤回)。

2、撤消:已生效但未获承诺之要约。

要约不可撤销的情形:(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作了履行合同准备工作的。

五、要约失效1、被通知拒绝2、被依法撤消3、承诺期满未作出承诺4、受约人变更实质内容5、拍卖中有更高应价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所谓先合同义务,又称先契约义务或缔约过程中的附随义务,是指自缔约当事人因签订合同而相互接触磋商,至合同有效成立之前,双方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协助、通知、告知、保护、照管、保密、忠实等义务。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

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

4、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二、缔约过失的行为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

此处所说的“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

2024年最全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笔记

2024年最全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笔记

最新最全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笔记第一章合同的基本理论1. 合同的定义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2. 合同的特征•合同是一种协议,必须经过当事人的共同意思表示,具有协商一致的基础;•合同是为了产生、变更或者消除民事法律关系而订立的;•合同是形式多样的,可以是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

3. 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在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应当遵守协议意愿,确保合同得到有效履行。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1. 合同成立的要素•意思表示;•客体;•客体的合法性;•客体的数量等于书面约定或者口头约定的数量。

2. 合同的订立•客观要件的订立;•费用和合同履行规定的订立;•合同形式的规定。

3. 合同成立的时限和地点合同的成立时限和地点应当经过当事人约定,若没有明确约定,可以根据常规结论来确认。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和解除1. 合同效力的原则合同效力的原则是按照合同的法律约定,确保合同得到全面有效的履行。

2. 合同效力的时间合同效力的时间是从合同达成的时间开始,到合同履行完毕或者解除合同为止。

3. 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应当经过当事人共同协商,并且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1. 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履行的原则是确保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2. 合同履行的方式合同履行的方式可以是履行义务、免除义务、代替履行义务等。

3. 合同履行中的损害赔偿当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违约行为时,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合同的效力消失1. 合同效力消失的原因合同效力消失的原因包括履行完毕、解除合同、因为某种情况对合同效力的确认、法律规定等。

2. 合同效力消失的时间和方式合同效力消失的时间和方式要遵守合同法律规定,确保消失的方式和时间得到充分有效保障。

第六章合同的附则1. 合同的补充和修改当合同出现漏洞时,可以通过补充和修改合同的方式来解决。

2. 合同的转让合同的转让需要经过当事人的同意,并且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

2018-2019-201X年司法考试卷三合同法分则:标的物风险转移-word范文模板 (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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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9-201X年司法考试卷三合同法分则:标的物风险转移-word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年司法考试卷三合同法分则:标的物风险转移路货买卖是指标的物已在运输途中,出卖人寻找买主,出卖在途的标的物。

它可以是出卖人先把标的物装上开往某个目的地的运输工具上,然后再寻找适应的买主订立买卖合同,也可以是按一个买卖合同买受人未实际收取标的物前,再把处于运输途中的标的物转卖给另一方。

一般路货买卖以后一种形式为多,往往是在CIF条件下买方取得卖方交付的有关货物单证后转卖货物。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8条对路货买卖的风险承担问题作了规定,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

但是,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

尽管如此,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者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者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则这种遗失或者损坏应由卖方负责。

出卖在运输途中的货物,一般在合同订立时,出卖人就应当将有关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或者提取货物的单证等交付买方,货物也就处在了买方的支配之下。

因此,一般说来,从订立合同时起转移货物的风险承担也是合理的。

但实际问题是,以合同订立之时来划分路货买卖的风险承担有时是比较困难的。

因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货物已经装在运输工具上处于运输的途中,在收集不到确切证据的情况下,买卖双方都难以搞清风险的发生到底是发生在运输途中的哪一段,是在合同订立之前还是在之后。

所以公约作出了这样的规定,即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

这就把风险转移的时间提到了货物交付承运人之时,也就是说从货物交付运输之时起,货物风险就由买受人承担了。

之所以这么处理是因为在路货买卖中一般出卖人要转移货物有关单证给买受人,而货物的保险单一般也是同时转让的,当货物发生风险时,买受人就可以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合同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3(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合同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3(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合同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3(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不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孙某与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李某承租后与陈某签订了转租合同,孙某表示同意。

但是,孙某在与李某签订租赁合同之前,已经把该房租给了王某并已交付。

李某、陈某、王某均要求继续租赁该房屋。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卷三第14题)A.李某有权要求王某搬离房屋B.陈某有权要求王某搬离房屋C.李某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D.陈某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正确答案:C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租赁合同、合同的相对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本题中,王某已经合法占有房屋,因此,王某的承租权最优先获得保护,李某、陈某均无权请求王某搬离房屋,故AB项错误。

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4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合同相对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李某的租房要求在孙某将房屋合法租赁给王某后不可能实现,符合解除合同要求,同时李某有权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故C项正确。

李某和陈某之间的转租合同,经出租人孙某同意,合法有效,但租赁目的已不可能实现,因此陈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但根据民法合同相对性原理,孙某不是该转租合同的相对人,陈某无权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故D项错误。

知识模块:合同法2.甲与乙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5年。

司法考试卷三合同法分则:标的物的检验

司法考试卷三合同法分则:标的物的检验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合同法分则:标的物的检验
(一)检验的时间
1.约定检验期的,应在检验期内检验。

约定的检验期间过短,依照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间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间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并依法确定买受人对隐蔽瑕疵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间。

约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为准。

2.没有约定检验期的,应当及时检验。

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可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的除外。

(二)检验出瑕疵时的处理
1.约定检验期的,买受人应在检验期内履行瑕疵通知义务,主张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怠于通知的,视为无瑕疵。

2.未约定检验期的,买受人应在发现或应当发现标的物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无瑕疵;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

“合理期间”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

“2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间,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三)出卖人依约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的检验
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以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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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合同法 --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主讲教师:隋彭生[考试大纲要求]本章考察的知识点主要是:1.附条件的合同;2.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3.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4.因表见代理和表见代表订立的合同;5.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订立的合同;6.可撤销的合同和无效合同。

[内容指导]本章主要介绍了几种合同的效力状态。

它们是: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效力未定的合同;因表见代理、表见代表订立的合同;可撤销的合同和无效合同。

其中的效力未定中的无权处分,尽管不无争议,但成了出题者的偏执。

其他各种效力状态的表现在试卷上也是层出不穷,本章的重要性与第2章不相上下。

在判断当事人的要约、承诺是否一致后,紧接着,就要判断合同的效力。

判断合同效力,才能决定当事人承担的是缔约责任还是违约责任。

判断合同效力,首先要考察当事人有无能力瑕疵、权利瑕疵和意思表示瑕疵。

其次要考察是否存在无效效事由。

《合同法》有一个重要思想,就是尽量保护交易关系,当一份合同的效力判断在两可之间时,要作使合同有效的解释。

[考点提示]本章的考点主要表现在:1.合同处于何种的效力状态;2.如何处理财产后果;3.是缔约责任还是违约责任。

第一节合同效力概述一、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

合同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的效力,是法律赋予的。

合同有效,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实现债权,合同具有履行效力。

如果无效,法律认定其不能产生当事人追求的法律后果,当事人不能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实现债权,故有人简称无效合同为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法律对当事人意图设立的债权债务关系不予认可和保护。

二、合同有效,则合同为当事人履行义务、主张权利的依据,也是人民法院、仲裁机关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的依据。

这与无效合同有根本不同,无效合同虽然可作为诉因之一,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直接依法律规定而产生。

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只能作为某种证据,不能作为判决和裁决的依据。

(一)成立要件和有效要件当事人就民事权利、义务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合意,合同即为成立。

所以,合意是合同的成立要件。

法律对当事人的合意,符合有效要件的,按当事人的合意赋予法律效果;对不符合有效要件或欠缺有效要件的,则分别依具体情况按无效、可撤销和效力未定(可追认)处理。

合同的有效要件是法律评价当事人合意的标准。

按照《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合同的一般有效要件是三项: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成立与生效的关系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生效,所以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

《合同法》区分成立和生效,前者主要是事实问题,后者是法律评价问题。

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即生效。

有时,合同成立,尚未生效。

《合同法》第44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这类合同,成立的同时即生效,成立和生效在同一环节同时发生。

比如,一般性买卖合同在依法达成合意后,成立并生效。

《合同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一些合同设置了批准、登记等手续,并规定履行这些手续才能生效。

这些合同,尽管当事人就合同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形成了合意,只是成立,尚须履行规定的手续才能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第1款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该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还有实践合同等。

对实践性合同,尽管当事人达成了一致意见,尚不能生效,须交付标的物,合同才能生效。

如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等。

当然,对实践性合同当事人在达成合意的同时交付标的物的,合同成立时即生效。

保管合同的情况比较特殊,保管合同在标的物交付时成立,在成立时生效(《合同法》第367条)。

(三)合同的效力状态第二节附条件的合同和附期限的合同(一)附条件合同的含义:当事人对合同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条件,是指当事人选定某种成就与否并不确定的将来事实,作为控制合同效力发生与消灭的附款。

1、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2、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比如,甲、乙约定,当甲的弟弟考上外地大学,甲的房屋就让乙进来居住(租赁合同生效),这就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再如,丙、丁约定,当丙的弟弟大学毕业从外地分配到北京工作,丁就从丙的房屋中搬出(解除租赁合同),这就是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二)条件的构成要件:其一,须属于将来发生的事实,既成的事实不能被设定为条件。

其二,须属于成就与否不能确定的事实,必成的事实和根本不能发生的事实,都不能设定为条件。

其三,须属于合法的事实,违法的事实不能设定为条件。

其四,须被设定为控制合同效力的条件。

否则,该合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附条件的合同。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使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合同法》第45条第2款)。

王某与赵某约定,如果赵某考上研究生,王某负担赵某上学3年的生活费。

赵某在考试之前,得到了考试试题,因而业务课考试成绩名列前茅。

王某得知真相,遂拒绝支付赵某生活费。

理由是:赵某不正当地促使赠与合同生效条件的成就。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生效期限,称为始期。

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这种期限,称为终期。

甲、乙双方2月1日签订合同,约定该合同自10月1日起生效,这是附始期的合同。

甲、乙双方2月1日订立合同,约定该合同10月1日终止,这是附终期的合同。

所附期限,可以定期,也可以不定期。

甲、乙双方约定,合同成立后的第一场大雨下后,甲卖给乙一套雨后登山设备。

期限是一种特殊的事实。

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期限为将来确定要发生的事实;而所附条件,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是不确定的事实。

第三节效力未定的合同一、效力未定合同,又称为可追认的合同,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生效,须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二、可追认的合同有四类: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二是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三是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四是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订立的合同。

以上四类之所以效力未定,第一类是因为欠缺能力。

第二、三、四类是因为欠缺权利。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合同法》第47条第1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还包括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如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老年痴呆症患者等。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有两类,一类是不需要其法定代理人(其监护人为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就可有效的合同,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效力未定的合同。

纯获利益以及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须经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可产生效力。

比如,某15岁的少年买了一双普通的球鞋,不必经追认就有效;其买了一台3000元空调,须经追认,未经追认不生效力。

对需要追认的合同,相对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缔结合同的人)可以催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所谓“善意”,是指相对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也没有义务知道与其订立合同的人欠缺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案例:15岁的王某(女)属龙。

一日王某到某美容店(有文身的经营范围和资格)文身,美容店工作人员周某应王某的请求,在其右前臂上刺画了一条龙(面积约20平方厘米)。

第二天,王某又到该美容院,要求在其左前臂刺画一个“忍”字。

正在刺字时,王某的父亲赶来制止。

请问:(1)是否构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2)王某应当如何主张权利?分析:(1)合同没有被追认,因此不能产生违约责任。

美容店只能构成侵权责任。

(2)王某可以要求除去文身的医疗费,还可以要求精神抚慰金。

(二)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1、概念:是指无代理权的人代理他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

2、效力: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 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此处所谓“善意”,是指相对人在与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同时也没有义务知道无权代理人无代理权。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三)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合同法》第51条)。

追认可以向处分人表示,也可以直接向处分人的相对人表示。

无处分权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如果未获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在订立合同后也未获得处分权,那么该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除非相对人能依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获得对标的物的所有权。

(四)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订立的合同1、自己代理订立的合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订立合同,这种情况可称之为“自己代理”,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合同的内容实际上是由代理人一人决定。

这种只表现一人意志的合同,在法律上不能构成双方当事人的协议。

这种合同如果经被代理人追认,视为表现了双方的意志,仍可有效,因此是一种可追认的合同。

2、双方代理订立的合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代理的其他人订立合同,这种情况可称之为“双方代理”。

双方代理实际上也是由一人决定合同的内容,不能反映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

这种合同如果被双方被代理人许可或追认,视为表现了双方被代理人的意志,合同可以有效。

这也是一种可追认的合同。

第四节因表见代理、表见代表订立的合同一、表见代理(一)表见代理的含义和意义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具有代理权的表面要件,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无过错的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从而法律规定被代理人须对之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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