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媒体介入对司法公正之利弊
浅论互联网时代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浅论互联网时代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舆论监督的力量也越来越强大。
在司法领域,舆论监督对于维护司法公正的作用不容忽视。
但是,舆论监督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政府、司法机关和公众各方面共同努力解决。
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探讨互联网时代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一、正面影响舆论监督能够从多个角度对司法公正起到正面影响。
首先,它能够加强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在过去,司法秘密性非常强,普通民众难以得知司法过程和结果。
而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公民可以通过网络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借助社交媒体等渠道实现对司法活动的全程监督。
这可以使司法机关更加注重证据的收集和审查,避免因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公正和疏漏。
其次,舆论监督可以激励司法机关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在互联网时代,消息传播速度非常快,公众对于事件的要求也更高。
如果一起重大案件处理过程不够透明,公众的疑虑和质疑会很快传播开来,形成负面的舆论影响,也会极大地影响司法机关的声誉和权威。
因此,司法机关在面对舆论监督时,需要及时反馈审判进程、回应社会关切以及主动公开办案信息,以提升工作效率和质量,树立良好的形象。
最后,舆论监督还有助于促进司法改革和进步。
在公开的司法环境下,公众和媒体可以对司法制度、司法流程和判决结果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推动不合理现象的消除和司法规范的完善。
通过对常规执行的持续关注和对重大案件的依法监督,可以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
虽然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有着积极的作用,但是它也存在着许多负面影响。
首先,互联网舆论的传播速度非常快,而舆情的产生往往是在事实明朗之前。
如果公众基于不完全的信息进行舆情的炒作,会造成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困难和压力,甚至扭曲了案件的本质,导致司法公正无法实现。
其次,互联网时代的舆论热点往往不是一件案件的真正价值。
很多时候,人们对于某些案件的关注度不是基于法律事实和司法公正,而是基于另一些动机,如形象包装、情感宣泄、煽情吸顶等等。
媒体介入中国司法公正利大于弊 一辩稿
媒体介入对中国司法公正利大于弊谢谢主席,大家好。
就我们今天讨论的辩题,首先明确几个概念。
媒体是一种信息传播的媒介。
介入意为参与、参加。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过程和结果的公平、公正。
而利弊大小的比较在于某一事物对另一事物是起推动作用还是阻碍作用。
所以今天我方评判的标准是:人民通过媒体这一渠道参与到中国司法体系中是否有利于司法公正的落实和进步。
接下来我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论述我方观点。
第一,人民可以通过媒体更好地推动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的完善。
首先,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是司法判决的重要依据,但现行法律体系并不完善且存在可优化空间,法律制度也有健全的需求。
如现行刑罚制度中,对于罪行的判定和量刑的不确定,导致法律制度存在漏洞。
人民作为法治的对象,每个人都有权且应该参与到我国司法建设中去,而媒体就提供了这样一种渠道。
媒体能把广大人民群众的言论集中起来,进行报道和发布引起相关部门的关注,使得一些没有被发现的漏洞暴露出来进而得到司法部门的解决,从而推动法律制度的完善。
第二,媒体介入能有效监督司法行为,使司法过程更加透明和公开公正。
将司法审裁的进行过程公诸于众,如证据的收集渠道是否正当,审讯方式是否合理,审判流程是否完整,从而,提高司法腐败的风险,增加司法腐败的难度,降低司法腐败发生的几率。
就好比“躲猫猫”事件中,随着舆论抨击热潮迅速掀起,最终查明李荞明系因同监室在押人员殴打、拳击头部后撞击墙面后导致死亡。
媒体介入作为公开案情事实的手段之一,有利于实现司法的公正。
正是媒体具有的这种机制和功能,才使许多人把媒体的监督作用视为医治司法病疾的一方良药。
第三,媒体介入有利于实现实体公正。
法官所做出的判决是否紧密的切合法律条文和实际情况?因此媒体就成为了监督司法结果落实的眼睛。
法律制度本身的缺陷也是无法落实司法公正的重要原因,同时也是人民对于司法结果存在异议的重要原因。
例如“捡金案”和“许霆案”中,在媒体的质疑之下,使得司法结果避免了法制本身漏洞带来的缺陷,使他们得到了应有的审判。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一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大家好!网络舆论的力量是不可小觑的,它可以迅速传播消息,引发社会关注,对司法公正产生影响。
虽然有时候网络舆论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但总体来说,它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首先,网络舆论可以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在一些重大案件中,公众的关注和声音可以对司法机关产生压力,促使其更加客观、公正地审理案件,防止出现不公正的判决。
例如,2018年的"南昌故意杀人案",在网络上引发了广泛讨论和关注,最终法院对被告人作出了严厉的判决,这也是网络舆论在促进司法公正方面的一个典型案例。
其次,网络舆论可以帮助公众更好地了解司法程序和法律知识。
通过网络舆论,公众可以了解到案件的具体细节、法律条文等信息,从而更好地了解司法程序和法律知识,增强对司法公正的认知和理解。
最后,网络舆论可以对不公正的判决进行监督和制约。
如果法院作出了不公正的判决,公众可以通过网络舆论表达自己的不满和抗议,这种舆论压力可以对司法机关产生影响,迫使其更正错误,避免产生不公正的判决。
综上所述,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当然,我们也需要注意,网络舆论有时候也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比如会对被告人的隐私权造成侵害,也可能会导致一些不理性的情绪和行为。
因此,在利用网络舆论促进司法公正的同时,我们也需要注意合理利用网络舆论,避免对司法公正造成负面影响。
谢谢大家!二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大家好!我作为二辩,我认为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网络舆论可以让公众更好地了解案件的情况,监督司法机关的行为,从而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首先,网络舆论可以让公众更好地了解案件的情况。
在传统的司法程序中,公众往往只能通过媒体报道了解案件的情况,而这些报道往往有着主观性和片面性。
而通过网络舆论,公众可以通过搜索引擎、社交媒体等渠道获取更加全面和客观的信息,从而更好地了解案件的情况。
浅析媒体审判与司法公正之关系
浅析媒体审判与司法的关系摘要:中国内地网络文化繁荣发展,颠覆传统的媒体形式一次次将司法领域的案件推至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甚至成为普通民众茶余饭后的话题。
近年来,媒体监督司法审判的现象逐渐呈现出扩大的趋势,媒介审判影响司法审判的结果的案例也逐渐增多。
表面上来分析,公民的知情权、言论自由等宪法权利得到前所未有的满足,民间冤情也可以不用上访便有可能获得更为高效的处理;民众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更为彻底,遇有不平只需敲击键盘即可带来整个社会范围内的热烈讨论,成为人尽皆知的事件。
不容置疑,这都是令人欢欣鼓舞的社会文明进步。
然而,任何事情都有其两面性。
如此强大的社会效应也给司法审判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对于焦点案件法官是否还能坚定地捍卫法律人的理性而做到审判独立与公正,这成为我们欢喜背后的隐忧。
任何社会问题一旦持续存在,必定暴露某些制度的缺陷。
关键词:自媒体公民知情权舆论监督前言:一、媒体审判的简述媒体审判(trial by media)一词出自美国,指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妨害和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的行为。
更细致的描述:即所谓“媒体审判”,是指传媒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件涉案人做出定性、定罪、定量性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以煽情的语言激起公众对当事人憎恨或同情,诸多传媒单向度地宣传,有意无意地压制相反意见。
在中国,媒体审判已不是一个新现象,但是今年来媒体审判逐渐成为业界、学界热议的一个现象,这正是媒体审判对舆论、民众的影响力与日俱增的结果。
媒体审判通过媒体对事件有倾向性的报道形成强大的舆论场,影响媒体受众,从而将受众导向至媒体所希望的方向上来。
媒体审判所产生的舆论合理是巨大的,尤其是多个媒体(同质媒体与异质媒体)共同的报道。
在现代社会媒体是影响舆论的主要力量,对于司法审判来说会产生强大的外在舆论压力,甚至可能影响到司法审判的最终结果。
二、引言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
大众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四辩稿初稿资料
大众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四辩稿初稿资料司法公正是现代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
然而,尽管司法公正有诸多优点,但其也存在一些弊端,这些弊端可能会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下面是关于大众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的四辩稿初稿资料:1. 舆论可能导致司法的偏袒:在媒体普遍扩张的时代,舆论往往成为社会舆论的主导力量。
舆论的高度关注和压力可能使一些法官和法院偏袒公众情绪,从而影响司法公正。
这种情况下,司法不再以事实和法律为基础,而是受到舆论的影响,可能导致司法的不公正。
2. 舆论可能导致虚假指控:当社会舆论非常关注某一特定案件时,有人可能会为了迎合舆论的需求而进行虚假指控。
虚假指控会给被诬告的当事人带来极大的困扰和伤害,同时也会浪费司法资源。
因此,司法公正受到舆论的过度关注可能会导致大量的虚假指控,从而影响司法的公正性。
3. 舆论可能干扰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基础,它保证了法官能够自由、独立地审理案件,不受外界干扰。
然而,当舆论过度关注某一案件时,公众可能对法院施加压力,要求特定结果。
这种压力可能干扰司法独立,导致法官不得不在舆论的压力下作出决定,而不是依据法律和证据。
这种情况下,司法公正就会受到威胁。
4. 舆论可能导致审判前定罪:在一些高度关注的案件中,舆论常常会对被告进行“审判”并对其进行定罪,这可能会导致现行法律的不公正。
舆论的力量足以左右公众意见,使得有罪和无罪的判断变得模糊。
这种情况下,舆论会干扰本应由法庭进行的定罪过程,破坏司法公正。
尽管大众舆论对司法公正也有一些正面作用,但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弊端却大于利益。
舆论可能导致司法的偏袒,导致虚假指控,干扰司法独立,以及导致应有的审判前定罪。
因此,在关注司法公正的同时,应该相应关注舆论的恰当引导,以保证司法公正能够得以维护。
新媒体对法律与司法的影响与挑战
新媒体对法律与司法的影响与挑战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与传播,新媒体(如社交媒体、网络平台)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新媒体的兴起也给法律与司法带来了一系列的影响与挑战。
本文将探讨新媒体对法律与司法的影响,并就其中的挑战进行分析。
一、新媒体对法律的影响1. 信息传播的加速与广泛性新媒体的兴起使得信息传播变得更加迅速和广泛。
通过社交媒体平台,一条信息可以在短时间内迅速传播给全球范围的受众。
这种传播速度与广泛性给法律管理和法律应对带来了一定的压力与挑战。
2. 法律观念的变革与认知新媒体的普及也改变了人们对法律的认知与理解。
通过社交媒体等平台,人们更容易接触到法律相关的信息,了解法律政策与权益。
这种便捷的获取途径对于法律观念的变革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促使更多人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增强了法律意识。
3. 法律文化与法治建设的推动新媒体的传播作用也为法律文化和法治建设提供了良好契机。
通过新媒体平台,执法机关可以更加有效地向公众宣传法律知识,加强法治教育。
同时,人们也可以通过新媒体表达对法律及司法问题的看法和反馈,推动权益保护与法律改革。
二、新媒体对司法的影响1. 公众参与度的提升新媒体的普及使公众的参与度大幅提升。
人们可以通过网络等平台随时随地获取司法信息、案件进展等相关信息,增加了对司法活动的关注与参与。
公众的监督与舆论的呼应,对司法公正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2. 网络传媒的普及与作用新媒体的出现给予了网络传媒以更多的资源、平台和传播方式,使得司法活动得以更好地公开和透明。
通过网络直播庭审、发布司法信息、解读案件等方式,司法机关可以主动回应公众关切,提高司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3. 司法形象与舆论引导新媒体影响着司法机关的形象与舆论。
一方面,网络上各种形式的涉司法信息可以辐射到全社会,司法机关需要及时回应、引导舆论,以维护司法公信力。
另一方面,司法机关也需要通过新媒体宣传自身的形象与业绩,消除公众对司法机关的误解与偏见。
探析司法公正与媒体监督的关系
探析司法公正与媒体监督的关系【摘要】:司法公正是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与保障。
媒体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有利于实现阳光下的审判,推动司法进步;但媒体监督不当又会对司法独立造成负面影响。
在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要以促进司法公正为契合点,建立新闻媒体对司法监督的相应制度,最终将二者关系正确处理使之达到最终的和谐良性互动。
【关键词】:司法公正;媒体监督;矛盾;和谐方案一、新闻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新闻媒体与司法两者都追求的是社会公正与正义,都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议过程中的利器,都是为实现公民权利服务的,其价值取向和目标是一致的,只是二者侧重点不同,前者侧重于道德上的正义,同情弱者,注重人文关怀,用公众力量来激起社会正义的力量,而司法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律规定和程序来追求公正与公平。
实践中,司法部门向媒体提供的司法活动信息,通过媒体的广泛传播,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司法的公开、透明,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媒体对逐步演进的司法改革的报道,回应了公众对司法改革的呼声、要求和愿望,推动了司法体制改革的加快和深化;媒体对法院业绩的传播,树立了人民法院的形象和权威,弘扬了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理念。
但由于两者自身行业特征的差异,新闻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有利有弊。
二、新闻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司法公正一方面要求新闻媒体在合法、合理界限内进行监督,另一方面又天然地排斥新闻监督,新闻监督在矛盾的平衡中发挥着以下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新闻监督有碍司法公正1. 本质特征的差异司法公正是现代法治国家司法活动追求的基本准则,它要求遵循独立审判的原则。
司法活动本质上是一种高度更改化的判断与推理及适用法律的过程,要求法官尽可能保持一种不偏不倚的中立态度,要求审判活动尽可能排除感情因素以及外界的非法律因素的干扰和介入,包括来自媒体的渲染和影响,但由于媒体的大众立场和追逐利益的需要以及自身的特征,致使它评价司法的视角并不完全出自于法律。
媒体监督对司法之影响论文
论媒体监督对司法之影响【摘要】媒体追求的是自由,司法追求的是公正。
本文先通过对道德评价与法律评价的区别来引出媒体对司法的影响。
媒体监督的责任是基于大众的道德,司法评判活动是基于国家的法律,他们之间相互制约,但是如果媒体监督超越了自己的职权,必然会引起社会的不和谐,我们学习国外的经验,探讨自己的方法,找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平衡点,使媒体监督真正发挥出他应有的作用,共建和谐美好的社会。
【关键词】媒体监督;司法公正;影响一、媒体监督的概念和意义(1)媒体监督的概念媒体监督,是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犯罪、渎职腐败行为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支持和监督国家机关的方式,其具有速度快、范围广、影响大的特点。
(2)媒体监督的意义。
一是媒体监督是法治国家建设民主政治的内在需求。
民主政治意味着公民对政治的有效参与和对国家的有效管理,公民实现参与、管理的方式除通过行使选举权外,行使监督权也是重要的一个方面。
二是媒体监督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的重要方式。
媒体监督的核心在于公民对任何人物、事件或者现象都有权通过媒体来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三是媒体监督是规范权力行使、防止权力腐败的必要手段。
通过媒体充分切实的报道、评论,将权力的行使完全公示于公众的瞩目之下,进而对权力的行使者形成内心的警戒,促使其自觉规范权力的行使,维护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的公正廉洁。
二、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1)正面影响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现代传媒手段是司法监督的有效利器。
执政者可以把他作为“监视器”,人民大众可以把他作为“发泄器”,从而发挥出媒体真正的作用。
(2)负面影响新闻最重要的是自由,他要能说话、敢说话,在现实生活中,舆论监督主要针对实体事实的讨论,所以,参杂了太多道德成分的新闻往往会有以下弊端:一是大肆炒作,追求轰动效应。
媒体在获得案件线索后,为了追求引起人们的注意,吸引社会大众人的眼球,就添油加醋,夸大事实,甚至歪曲事实。
试论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试论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摘要]近几年来,由于媒体特别是网络力量发展迅速,由此带来的舆情成为了监督司法机关活动尤其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手段,各地的法院也纷纷引进这种监督机制,以促使法院的审判结果公平公正,同时也弥补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可能会出现的缝隙。
但这种监督方式在促使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改进法院的审判工作,确保审判结果合法合理的同时,也给人民法院独立的行使审判权造成了一定的威胁,甚至会出现舆论绑架司法,如一个原本合乎法理的判决却因公众的不满而被迫更改,这种情形会更加危害司法的独立与公正,由此展开,略探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利弊。
[关键词]舆论监督;司法公开;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一、司法公开与司法公正司法公开是国际社会确认的一项重要的国际司法准则。
一些国家在宪法中规定了司法公开原则。
其对于司法公正的意义在于:首先,“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司法公开正是保障了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义,其有利于保障司法健康和司法廉洁,因为公开透明是现代司法权力运行的方式和司法存在的形式,同时也是司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重要体现;它不仅是解决社会纠纷的需要,而且是司法机关实现公民权利的内在要求;同时,司法公开有助于树立司法权威,要建立让公众信任的司法制度,让司法的功能最大限度地释放出来,就必须保证公众尽可能多地了解司法的运行方式和司法的活动过程。
其次,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选出人大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再由人民代表大会选出各个国家机关,所以说法院归根是人民的法院,是接受了人民的“委托”来行使审判权力。
那么人民群众对法院的审判工作具有当然的知情权,且知情权不仅是诉讼中的当事人享有,一般的公民也应具有,因为这是人民主权的应有之义,同时也使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
二、媒体尤其是网络介入对司法审判的影响(一)媒体介入司法的积极作用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了公安,检察院与法院之间是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的关系,但在实际中,三机关的配合远远大于制约与监督。
浅谈传媒监督对我国司法独立的影响
浅谈传媒监督对我国司法独立的影响【摘要】司法独立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关键所在,影响司法独立的因素有很多,而传媒监督作为一项重要的监督机制,担当着监督司法、捍卫司法公正的重要角色。
目前我国社会普遍存在着传媒滥用新闻自由,媒体监督往往沦为变相的行政监督,媒体从业人员法律意识参差不齐等问题,这些方面都在直接或间接的影响着司法的独立。
【关键词】传媒监督;司法独立;公正传媒被称为立法、司法、行政之外的“第四种权力”,由此可见,传媒作为名副其实的“无冕之王”,对司法独立、公正的行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近年来传媒对司法的干涉超越了界限,导致司法不独立的案件屡见不鲜,一次又一次的冲击着我国的司法权威。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一、传媒监督在我国司法进程中的作用(一)通过唤醒人们的良知,引发民心的向背,一定程度上保证司法公正曾经轰动全国的邓玉娇案有利的印证了传媒的监督是抗衡权力腐败,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武器。
案件刚开始审理时,湖北省巴东县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邓玉娇起诉至巴东县法院,并认定具有防卫过当、自首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
这意味着邓玉娇可能被判有罪,但罪不致死。
最后邓玉娇之所以能逃过一劫,其实不是警检方面良心发现或者回归常识,而是迫于舆论的压力。
在百度,只要输入一个“邓”字,排在第一位的便是“邓玉娇”,大众对邓玉娇的同情和声援、对警方处理的质疑和不满通过网络媒体和传统媒体一再地放大,从而使得当地政府和司法机关不得不高度重视此案,以公平、公正的态度来处理此案。
(二)有利于确保公众知情权的实现在我国,宪法虽然没有直接规定公民享有知情权,但是知情权的理念与精神在宪法和其他法律中均有或明或暗的体现,传媒自身具有受众群体多,覆盖范围广的优势,能够满足公众的知情权。
西方有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还应当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
浅析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摘要】媒体监督,是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犯罪、渎职腐败行为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
【关键词】媒体报道;司法公正;司法独立;舆论监督现代法制国家,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部分,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并监督司法权的行使,已是一种司空见惯的社会现象。
在我国,传统上媒体对司法的监督作用非常有限。
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加强监督。
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有监督权。
最高法院院长肖扬也指出,审判机关要把宪法规定的公开审判制度落到实处,自觉接受舆论监督。
为此,法院应允许新闻记者旁听庭审和公允地采访报道审判活动。
正因为媒体报道是舆论的主导,因此,媒体监督已成为我国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一支重要力量。
一、媒体监督的作用西方有名古老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
这就是说司法公正不仅要求实体公正,即事实准确,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裁判结果恰当;而且要求司法过程公正,诉讼程序民主,即严格遵照正当法律程序进行诉讼,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公正既是司法民主本身的要求之一,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社会公正的有力保障,而媒体的报道则大大增强了司法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二、媒体监督的误区近年来,媒体舆论监督的地位日渐突出,法院在谈到外部监督时都毫无例外地将舆论监督作为一种重要的监督手段。
但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舆论监督在认识和实践上都还存在着一些误区,传媒舆论监督凌驾于法律之上,以至于对司法公正产生负面影响。
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本身是各种社会矛盾的集中地,其中也包括当事人对法院的不满,有的记者把监督权作为特权,动辄就把当事人对法院的不满不加斟别地搬上报纸,舆论监督成为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一场“诉讼”,“原告”是当事人,“被告”是法院,而“法官”则是隐藏在暗处的记者。
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
浅谈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摘要】当今社会新闻媒体的报道范围和力度日益加大,“媒体监督”一词也越来越为人们所熟知,但是媒体监督对于司法机关的活动来说,却是一把“双刃剑”。
本文将透过当今媒体监督的现状,从媒体监督对法律活动的利弊得失角度具体分析媒体监督与法律公正两者的关系。
【关键词】媒体监督;法律公正;司法独立;司法审判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互联网的日渐普及,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范围和报道力度都在不断加大。
新闻媒体的监督是保证法律公正的重要手段,但是从现状看来,媒体监督对司法活动的“双刃剑”作用还是尤其显著的。
一方面媒体监督有助于维护法律公正,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另一方面,媒体监督也会威胁司法独立,使得司法机关在进行司法活动时不能单纯的依靠法律规定行为。
如何平衡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在两者之间找到完美的平衡点是每个法律工作者,乃至所有关心我国法制建设的普通民众最关心的问题。
一、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概述(一)媒体监督的概念媒体监督,是指公众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载体对某一社会事件、现象或事实发表自己的意见、看法及言论,让这些社会事件、现象或事实接受公众的督促和察看,引起社会和人们的普遍关注,以维护社会的良好秩序,维护社会和平和正义,达到帮助解决问题的作用。
(二)司法独立的概念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权由司法机关独立行使,不受其他任何机关或者个人干涉的原则。
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工人的原则之一,为各国宪法所确认。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保证,是公民自由的保证。
二、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冲突现状(二)媒体监督存在的必要性作为一个法治社会,法治作用的发挥,特别是对国家权力的约束,离不开监督机制的保障。
媒体监督的出现就有了历史的必然性,通过广泛的公开的社会舆论监督,借此寻找一种终极控制权。
在现实中,媒体有责任为民众提供对公共事务自由发表意见的机会和条件。
媒体是公民行使和实现言论自由的重要途径。
媒体监督体现着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这种制约能弥补权力制约权力制度的缺陷,促进国家权力的公正行使。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消极大于积极一辩稿(1)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消极大于积极谢谢主席,再次问候在场各位。
今天我们和对辩辩友在这里探讨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首先我们就说清楚网络舆论和司法公正的概念。
网络舆论是在网络上广泛流传的民间的倾向性的议论。
司法公正是指在执法过程中不受干扰,公正地进行司法程序。
我方判定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造成的影响是消极作用大还是积极作用大是依据在网络舆论下,司法能否正确、独立审判,从而保持公正。
我方从以下两个方面来阐述我方观点:第一,司法公正会受到网络舆论的绑架。
今天我们探讨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的影响,肯定是这些案件已经能够引起这么大的讨论。
不然今天我们在这里也毫无探讨的意义。
在历年来引起网络舆论的事件中,基本都是贫富纠纷或者官民之间的纠纷。
现如今的网民大部分是非专业的法律人士,在事件发生的时候都会希望能站在弱者的一方,为弱者情愿。
我们不是说他们盲目。
正如村上春树所说,在石头和鸡蛋之中永远选择鸡蛋。
大家都会想要弱势的那方站在与对立面同等的位置。
但是这会很容易对司法公正造成道德绑架。
这个时候道德判断代替了法律的分析,不专业的不可靠的网络舆论会对专业的司法造成消极影响。
在邓玉娇案中,因为其是网络舆论倾向的弱者,于是网络舆论活生生地绑架了民意绑架了司法,使本来是过失杀人应该判刑的邓玉娇免于刑事处罚。
卢州一40歲婦女不堪丈夫長期慘無人道的性虐待,卻無知地伙同兒子將丈夫殺死在睡夢之中,法庭的宣判是将儿子以及同学关押至监狱,这确实是一起让人痛心的事件,这个时候的网络舆论是怎样的,是很大声音说法官没有人性。
我们当然能看到事件发生的原因,但是这绝不是让我们拿起刀的理由。
此时一旦法官做出判决便会被舆论淹没说没有人性,这让司法公正失去了独立性,是道德绑架了司法公正,在网络舆论压迫下,难以做到公正。
第二,网络舆论挑战了司法公正的权威性。
司法公正的核心就是其独立性和权威性。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就形同虚设。
司法只有具有了公信力和威望,司法公正才能做得好。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
我国新闻舆论监督是保障国家稳定、社会和谐、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而司法公正是
保障法律权益、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
在实践中,二者的关系存在着冲突与协调。
一方面,新闻媒体作为舆论监督者,对于司法公正的倾斜或者错误行为具有及时揭露
和批评的作用。
新闻舆论监督可以帮助公众及时了解司法机关的工作情况,并能够推动司
法机关更加公正地履行职责。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新闻媒体和公众的监督和呼声得到应有
的回应,可以有效地在司法实践中控制权力滥用,并提升司法公正性。
另一方面,新闻舆论监督也可能会对司法公正产生不良影响。
由于新闻媒体的力量和
影响力,在某些情况下,其对司法的批评和指责可能会对法官的独立审判带来威胁,甚至
干扰司法独立性。
因此,在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之间寻求协调是非常必要的。
在实践中,需要加强
新闻媒体的自律和职业素养,规范新闻报道的方式和内容,确保新闻报道的客观、真实、
公正,避免对司法的干扰和影响。
同时,司法机关也需要更加积极地与新闻媒体沟通,确保公众及时了解司法机关的工
作情况,减少因为未知信息而引发的不必要猜测和猜测。
此外,加强法官的专业化培训和提升法律素养能够提高司法公正性和独立性,并避免
受到舆论监督的过度影响。
总之,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之间的冲突和协调关系需要既保护新闻媒体的言论自
由和监督权利,又保障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工作秩序。
只有在两者之间找到合理的平衡点,才能够实现社会的稳定和法治的健康发展。
新闻媒体介入司法诉讼利大于弊改
新闻媒体介入司法诉讼利大于弊开宗明义,司法诉讼,是包括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在内的解决争议的司法途径。
新闻媒体介入司法诉讼分为两类:一类是有关案情的报道和评论,另一类是有关司法行为的报道和评论。
随着网络手机等新兴媒体平台的高速发展,新闻媒体的作用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对于司法机关来说,新闻媒体对于某些案件的关注和报道,往往将司法诉讼暴露在公众视野下,伫立在舆论民意中。
那么,就新闻媒体介入司法诉讼这一问题,我方坚定的认为,新闻媒体介入司法诉讼利大于弊。
今天我方的标准是新闻媒体介入司法诉讼是否有利于推进法制化社会进程。
第一,新闻媒体介入司法诉讼是公民知情权与自由表达权诉求的体现。
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对知情权的渴求越来越高,我们希望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司法活动不是触不可及的阴影,而是人人可见的阳光。
而在信息化时代,新闻媒体对司法案件相关情况的规范化报道,对生效判决的评论,正是公民知情权与自由表达权的体现。
因此,新闻媒体介入司法诉讼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
第二,新闻媒体介入司法诉讼有助于维护司法审判的独立与公正。
案件的公开讨论和广泛传播有助于减少司法审判被干预的可能性,特别是有助于减少被非法干预的可能性。
如果案件事实可以公开讨论,而法律本身也是公之于众的,那么曝光的信息就可以压缩暗箱操作的空间。
媒体言论对案情客观真实的报道和合法合理的分析,对违法裁决的违法性的揭露和批评,都具有这种作用。
因此,新闻媒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司法体制的缺陷,与其本身要求的审判公开是天然契合的。
第三,新闻媒体客观报道、评论司法过程和判决结果,有利于扩大司法活动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新闻媒体通过对案件的报道和评价,可以使人们从司法结果中判断和认识法律允准的行为范围,可以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理念,从而约束自身的行为使其符合法律,甚至推动依法治国发挥出一定的积极作用。
当然,我方承认新闻媒体介入司法诉讼会存在一定弊端,比如对于当事人来说,新闻媒体的介入会使其承受巨大的舆论压力,对于社会来说也可能会有舆论风波的产生,但是,就推进法制化社会进程方面来看,新闻媒体介入司法诉讼是利大于弊的。
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平衡论文
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平衡摘要: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所确立的基本法律准则,实践证明,媒体监督对于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作用,然而不恰当的媒体监督同样会破坏司法公正,主要表现在媒体对审判活动的报道往往缺乏全面性和客观性。
因此,应当一分为二的看待媒体监督,既不能因噎废食,禁止媒体进行监督,也不能不加限制的任由媒体进行不当监督,破坏司法独立的原则。
关键词:媒体监督;司法独立;客观;全面一、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必须遵守的一项法律准则,本质上体现了分权和制衡的思想。
其内容是司法机关独立于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司法机关行使其职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在法治社会中,只有司法权独立于立法权和行政权,才能形成对其他国家机关的有效制约和监督,在最大限度上防止专制和腐败的出现,从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的秩序,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我国《宪法》第 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司法独立的含义具有层次性,包括三个方面:司法权的独立,司法机关的独立和法官的独立。
1、司法权的独立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将国家的权力分为三种: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三权分立学说。
之所以要将司法权独立,是因为在法治社会中,司法权与社会的公平正义息息相关,如果不将司法权独立出来,一旦司法权被行政权或者立法权所掌控或干涉,那么势必会造成公民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
2、司法机关的独立司法被视为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
司法权的独立要求司法机关必须独立,只有这样,司法机关才能在司法实践中真正发挥作用。
在我国,司法机关的独立表现在: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司法机关是司法权的唯一享有者。
3、法官的独立马克思曾经指出:”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独立的法官既不属于我,也不属于政府”[1]。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关系
浅析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摘要:媒体在实现其监督功能与司法在实现其公正之间时有冲突发生,本文通过分析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的一面,来试图找到解决二者矛盾的方法。
关键词:媒体监督;司法公正;冲突性;平衡在现代,媒体与司法密切相联,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已成为一种很常见的现象。
毫无疑问,媒体监督有开放与广泛性,对于遏制司法腐败有一定的作用;然而,媒体监督也是一柄双刃剑,如果监督不当或对媒体缺乏制约,也会影响司法的公正。
如何扬长避短,充分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同时避免其不利的一面;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和媒体的新闻自由,又维护司法的公正和独立,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从概念上来看,媒体监督是通过新闻报道,形成一种没有强制力的社会意志来干预社会生活、调节社会关系,从而实现促进整个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一种方式。
而司法则主要通过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来实现实质和程序上的正义。
西方有句名言”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
”从维护公正的角度考虑,公开是司法活动的要求之一,而媒体报道则有利于实现司法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二)我国现行法律对媒体监督和司法的规定司法独立是我国的一条宪法性原则。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本条规定是保证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利剑。
同时,我们又发现了关于媒体监督的宪法性规定,表明我国公民享有揭露和批评政府机构和政府官员不当行为的言论自由的直接的法律根据。
宪法第二十二条:”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浅谈媒体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浅谈媒体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摘要:传媒和司法都是现代民主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日益法制化的时代,越来越强大的媒体舆论影响力对司法审判的监督是必然趋势。
然而近些年来在司法实践中,新闻媒体的越位现象愈演愈烈,许多媒体越俎代庖,其功能已由“媒体监督”上升到“媒体审判”,严重干扰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如何既充分发挥媒体舆论对司法审判的监督作用,又避免其干预司法造成负面影响,实现两者关系的和谐与平衡是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关键词:媒体舆论;“媒体审判”;司法独立;司法公正;积极作用;消极影响;平衡途径从几年前的“许霆案”、“彭宇案”到近来的“钓鱼执法”、“喝开水”事件,媒体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越来越大。
这其中有发挥监督职能、促进案情真相水落石出的积极作用,也有情绪性舆论失衡失准影响审判公平的消极影响。
如何既充分发挥媒体舆论对司法审判的监督作用,又避免其干预司法造成负面影响,实现两者关系的和谐与平衡是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媒体舆论(一)媒体舆论的形成在媒体出现以前,舆论主要依靠人际传播形成的。
而媒体的产生改变了人们感知外界和获取信息的方式,使人们对外界的感知越来越“虚拟化”,并由此给舆论的形成和总体发展带来一系列重大影响。
媒体舆论的形成主要表现在媒介的“议题设置”功能上。
第一,各种媒介短时间内大规模传播同质信息,从而凸显议题。
这种信息集合犹如火力猛攻的炮弹迫使公众“就范”。
第二,媒介大量传播“舆论领袖”的意见或言论是公众舆论得以形成的又一主要方式。
“舆论领袖”当然是某些方面的专家、社会活动家等人物。
媒介刊播他们的言论或对他们的专访文章,使这些个人的意见一时间得到广泛的认同和回应,形成强烈的公众舆论。
(二)媒体舆论监督与“媒体审判”媒体舆论监督,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渎职和腐败行为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
它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监督力量,被称为继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之后的“第四种权力”,是一种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开放性、高效率的监督方式。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谈媒体介入对司法公正之利弊班级:2013级国际商务2班姓名:宋斐学号:2013814040摘要:本文先介绍了近年来媒体介入司法的背景,然后具体分析了当下中国媒体、司法、舆论各个主体的缺点,结合起来对媒体介入司法做出利弊分析,最后通过对利弊做出权衡与思考得出结论,更倾向于媒体应当介入司法的观点。
关键词:媒体介入司法公正舆论民意利弊比较背景:近年来,民众关注和参与法律的意识不断加强。
然而,在邓玉娇、李昌奎等案件掀起热议后,对媒体舆论干预司法公正的指控也相继产生。
媒体和司法的关系再度引人注目,诸如新闻自由不可侵犯,司法独立至高无上之类的观点又再一次涌现而出,毫无疑问,媒体的介入对于司法过程肯定会产生影响,但这个影响到底是积极程度更大一些还是消极成分更多一些,需要我们进行研究与分析,才能做出科学的决断。
明确一下定义:媒体介入是指媒体对案件情节、庭审和判决进行合法的报道评论。
而司法公正要求司法机关通过正当的程序,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公正的审理与判决。
介入之弊:首先,媒体介入可能阻碍程序公正。
媒体对案件信息的收集不像司法程序一样必须在法定程序内进行,因此媒体不可避免会有在“部分事实”范围内对案件作出判断的倾向,一旦形成舆论导向,就会在一定程度上使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受到不平等对待,即违背了程序公正中“对各方当事人的意见给予平等关注”的内容,违反了“程序平等性”的基本要求。
比如在佘祥林案中,最初的时候,佘祥林所在县城一份报纸对佘祥林打上了杀人狂魔的标签,但其实当时公安侦查机关还未完全确认其的犯罪事实,媒体在这里充当了有罪推定的角色,这样的舆论导向极易影响法官的内心确信,导致对于不同诉讼主体有不同的对待,妨害程序正义。
其次,媒体介入影响实体公正。
十年前张金柱驾车肇事逃逸案至今被众多学者当作“新闻审判”和“媒介杀人”的例证,由于媒体大肆渲染“不杀张金柱不足以平民愤”的民众情绪,导致了法庭审判时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从重量刑,而案件结束过后,专家普遍认为交通肇事罪不足以判死刑,是舆论影响了司法独立,造成了司法不公。
人之将死,其言也善,可张金柱临刑前却是一句“我死在你们记者手中”的憎恨之言,这让我们不得不反思媒体的介入在这个案件里到底起到的是积极效果还是消极影响。
最后,媒体能力日益增强,威胁法律权威。
媒体作为除行政、立法、司法之外的第四大政治权利,以其多媒介集成的融合性、开放性和实时性等特点,成为信息传播的最快平台和主要渠道,所以在这种情况下,难以保证将来的媒体还能在法律制度的约束下,承担起作为一个信息传播者的责任,更难以确认作为无冕之王的媒体,是否能够依然恪守传递真实、记载历史的信条。
这引起了很多人的警惕,因为一件事物发展越是繁荣,越是喜人的时候,也恰恰是该引起我们反思的时候,毕竟过犹不及,我们需要保持警惕。
除了正面直接看待媒体对于司法的影响之外,我们还应分别看一下司法、媒体、民众这三个主体目前在中国各自的缺陷:首先,国内的法院检察院员额制改革还未完成,法官、司法从业人员,本身素质不够高,水平参差不齐,本来就对于法律的信仰就不够坚定,加之,媒体介入之后民众舆论又会对其不理性地质疑,甚至是尖锐地批判,这样法官极易改变自己的内心确信,屈服于大众,迎合于舆论的大势所趋,导致不公正审判。
其次,媒体。
媒体的人力物力资源不足,从业人员素质甚至还没有司法机关的高,导致获取的信息必然存在不真实性,这样播放出去的报道无法传递出完整的案件信息,就必然使得大多民众不能正确看待问题,进而极易形成异于法庭审判的舆论压力,影响到司法审判,更何况,媒体要追求爆点,寻找噱头,这样很有可能对某些案件的某些情节进行断章取义的宣传,很有可能将民众的关注点转移到诸如富二代这样的敏感话题上,加大了误导民众的可能性。
最后,民众。
民众判断事件的特点有三个,一是感染性,二是从众心理,三是情绪化,而舆论的传播特点也包括这三个:蝴蝶效应、涟漪效应、模仿跟随,因而当面对同一公众议题时,形成相同意见的民众极易出现群体极化的现象。
比如药家鑫案里,媒体在传播的时候刻意地忽略了他的自首赔偿情节,在社会上形成了一片倒的喊杀情形,最后被判处立即执行死刑,处决后专家反思判刑过重;再比如李昌奎案本来二审已经结束了,又迫于舆论的压力推翻了,这些典型的案例屡见不鲜。
况且,在新刑诉法对媒体严格限制的情况下,媒体能在刑事案件中接触到的信息愈发的减少,媒体在司法过程中的监督作用可能会大打折扣。
这些都是媒体介入对于司法公正可能带来的弊端,也是大多数反对媒体介入的观点所持的态度,我们必须承认它们的存在,但不能只看到弊处,每一件事物都是具有两面性,要决定用还是不用,要综合考量。
介入之利:首先,媒体介入帮助了焦点案件得到公正判决。
司法体系的运作并非完美。
邓玉娇案里,案情前后矛盾;赵作海案中,证据明显不足;14年曝光的内蒙古杀人案,更是在真凶认罪八年后仍未提起重审;黄静意外死亡,四次尸检结果相互矛盾却被定性为自然死亡不予立案;浙江叔侄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屈打成招,高破案率的背后却是刑讯逼供。
这些错判拖判的个案,正因媒体的介入引发民众关注。
而社会关注的压力恰恰是司法机构正视问题的动力,使难点案件受到重视最终得到公正判决,而媒体介入不仅仅止步于个案上的效果,孙志刚案引发了法学家和民众热议,最终推动了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废止了恶法;唐慧案推动劳教制度改革,许霆案推动盗窃罪修改,吴英案后非法集资罪不再致死,媒体介入促进立法改革,推动了司法的进程。
被官员调戏,正当防卫却被判刑,在收容所被殴打致死却说是躲猫猫躲死,女儿被拐卖上访多年却得不到受理,金牌警探背后却是刑讯逼供屈打成招,在这样的情况下,引入外界监督已是迫在眉睫。
其次,媒体介入推动了司法系统实现公开透明。
公权力的运行越趋于封闭,其内部寻租的几率则越大。
因此,任何一种公权力的权力意志和运行信息都应尽可能公开以接受体制外的监督,防止权力异化。
如今,各国都逐步建立媒体监督司法的长期机制,通过保护民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减少司法系统的腐败渎职,这也正是媒体作为第四权力的意义所在。
最后,媒体介入降低了其他权力干预司法公正的可能性。
现今中国,公权力界限模糊是司法独立的最大制约。
地方政府的维稳要求,让正当合理的诉讼迟迟不被受理;公检系统的结案压力,使证据不足的案件匆匆做出判决。
警方施加破案效率压力,政府施加社会维稳压力,司法想在这重重压力下保持公正,需要一些舆论的压力,民意的压力来实现制衡。
而媒体介入曝光了潜规则,引入了各方监督,与惯有干预形成制衡,保证了司法系统依法律意志独立运行。
毕竟,司法机关的资金来源于行政机构,人事任命也听从于行政机构,这使得司法系统难以独立于行政力量存在。
比如,兰州市政府向省高院发函为被告人求情,太原市违法强拆致人死亡案中,当地政府向两级法院发函恳请对被告人“慎重量刑”,陕西国土厅还发生过“省政府行政干预最高法院判决”事件,员额制改革就在尽力改变这一情形,但痼疾难除,司法不够透明,长官意志操纵审理,红头文件、公函求情甚至公开否决法院有效判决。
这些都是存在于体制内部的问题,就像一个人自己出卷、自己答卷自己监考,如果我们不引入外界力量监督,很难让民众相信司法机关,公信力难以建立。
这三点是媒体介入对司法公正的利处之所在,因为对于司法这样的一种强大的公权力来说,如果缺乏外部监督,就会有异化风险,毕竟它作为一种公权力与立法权、行政权没有本质的区别,尽管我们追求司法独立,它仍然可能存在暗箱操作,相互包庇,权钱交易的寻租行为,所以引进一种外部的监督是非常之必要的,而对于一些媒体审判的例子,其实盲目地打上媒体审判的标签是不合理的,因为如果我们仅用某些案件中司法结果与民意一致,就得出民意借助媒体指导司法审判,这样的逻辑是不能成立的。
因为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审判必须严格遵循法条,它不同于判例法国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那么大,媒体介入对审判结果产生的影响也没有那么大。
况且,即便产生不良影响,也并非不能规制嘛。
德国就要求媒体报导一律遵从“无罪推定”,否则终身不可参与庭审。
美国也规定,媒体在对未审判的案件做出评论时,如果产生不良影响,将受到严厉问责。
完善的规避机制减少了不当报道对司法产生干扰的可能,也促使媒体将报道重点放在监督司法人员上,使其更加谨慎,减少程序不公和实体不公。
如果我们担心媒体和民众会干预司法,那在允许媒体介入的同时,借鉴其他国家行之有效的种种制度约束和保障机制,防止司法陷入民粹主义的极端就好了,不能因为媒体和民众专业性不足,做不到绝不犯错,就认为媒体介入一定会干预司法,社会监督和司法独立的矛盾天然不可调和,这样的论证,确实有些片面。
毕竟,只有接受民众的审视,才能让司法真正得到信任。
结语:在今日,批判媒体的逐利和民众的愚昧已成为探讨与媒体相关话题时,心照不宣的政治正确,因为部分报道的片面性,也因为民众知识的有限性。
我们必须承认,媒体介入有弊端,而且问题还不小,毕竟它不等于监督,可没有哪一种监督方式是完美无缺的,尽管不能否认媒体的介入对于司法公正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困扰,可关键是这个困扰我们可以解决,但倘若我们将媒体拒之门外,这个监督就没了,司法系统的自净能力是做不到自己革自己的命的,因为冤假错案损害的是他们的名声,而只有媒体介入带来的监督效果才能满足我们对于公权力监督的需求,因为每一个民众不可能通过个人来监督,通过媒体的方式是最合理的。
其实今天对于媒体介入司法,我们有这样的三个担忧:首先是对于媒体的担忧,的确,媒体曾有过不实报道,诱导民意的做法,但我们也有种种措施来对媒体进行监管,约束。
不断完善的相关法律规范了媒体报道的内容和方式,不同媒体间的相互竞争也保证了片面虚假的报道难有市场。
请冷静的想一想,近几年来,药家鑫案中出现过的大量虚假报道是不是越来越少,那些惯于操纵民意的媒体,公信力是不是越来越低,这能够回答我们心中的担忧,第二个是对民众理性不足的担忧。
我们担心民意对司法造成干预。
可如果法官审判时遵循的程序是合法的,采纳的事实是可信的,适用的法律是正确的,那么这样一个公正的判决就能够说服任何一个有理智的民众。
即使像李启铭案中那样的极端情况,错误的民意成为主流,司法系统的专业性是不是也保障了公正的判决。
更何况,绝大多数的个案中,民众监督的确发现了司法不公如果这个时候我们还将民众概括为愚昧的群氓,那就有些偏颇了。
第三个担忧是对于司法独立的影响。
这里我们需要摒弃一个偏见,媒体介入天然意味着对司法独立的戕害,如果是这样的话,那我很奇怪,为什么媒体可以对案件做出报道和评论,社会可以对司法进行监督和质疑,是每一个法治国家,民主国家,现代国家的常态呢?布兰戴斯大法官在审理惠特尼诉加利福尼亚案时对自由的阐述至今仍然发人深省:“对社会危害的恐惧,不能成为打压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的正当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