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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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_1008-2007-完整版

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_1008-2007-完整版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与实地不一致的, 按变
5.4 基本农田界线的调绘
在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阅用地范围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资料、
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资
料。将用地范围内及其附近的基本农田界线测绘或转绘在工作底图上,
图上确定项目用地占用基本农田
的范围,并实地核定。 5.5 农用地转用范围线的调绘
如果项目用地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确定的农用地转用范围的农地, 近的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界线绘制在工作底图上。
5
11 成果资料的检查与验收 ...............................................................
5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示例) ..................................
7
附录 B (资料性附录) 勘测定界图(样图) .............................................
界标的埋设与测定,测绘界址点的解析坐标。 内业计算、编绘勘测定界图、面积量算。 编制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4.7 提交勘测定界成果资料 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勘测定界图 勘测定界用地范围图 观测记录、计算手薄 4.8 成果资料的检查验收 由承担勘测定界的单位自检、互检。由有权批准该项目用地的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土地勘测定界内容

土地勘测定界内容

土地勘测定界内容一、乙方服务内容(一)主要工作内容:1、土地调查(1)、各村、社权属调查。

(2)、各村、社地类调查。

2、宗地及地类面积计算汇总统计;3、勘界报告书编制及绘制勘测定界图;二、执行技术标准1、国家行业标准CJJ8-99《城市测量规范》;2、国家土地管理局TD-93《城市地籍调查规程》;3、1996年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建设项目勘测定界技术规程(试行)》;4、重庆市地籍调查补充规定;5、重庆市建设用地征地勘界报件资料相关规定。

三、协作事项1、甲方须作如下工作:(1)勘测定界过程中需在图纸上或实地确定具体征用土地范围。

(2)现实性较好的1:500地形图光盘及落实地形图所涉及控制点到实地;(3)征地区域涉及到的国有单位土地权属资料由乙方自行解决,甲方协助。

2、乙方须作如下工作:按照国土资源部和市国土房管局勘界测量的技术规程要求实施工作,保证满足用地报件需要。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在甲方规定时间内完成宗地及地类面积计算汇总统计、勘界报告书编制及绘制勘测定界图.1 勘测定界一般工作程序1.1 接受委托具备勘测定界资格的单位,须持有用地单位或有权批准该项目用地的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勘测定界委托书方可开展勘测定界工作。

1.2 查阅有关文件查阅由用地单位提供的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选址意见书及规划用地范围图;批准的施工设计和有关资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前期对项目用地的审查意见。

1.3 搜集图件及勘测资料由用地单位搜集辖区内用地管理图、用地范围内的地籍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权属界线图、地形图、基本农田界线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由专业设计单位承担设计的用地范围图以及比例尺不小于1:2000的建设项目工程总平面布置图。

搜集用地范围附近原有平面控制点坐标成果。

搜集用地界址点拟定坐标(设计坐标)或与定界有关的参考资料。

1.4 现场踏勘、制定技术方案在查阅有关资料的基础上,根据收集的控制点成果资料,了解项目用地范围附近的各级控制点的标石完好情况和现场的通视条件,以便制定合理的勘测技术方案。

土地勘测定界规程(最全版)38214

土地勘测定界规程(最全版)38214

土地勘测定界规程(最全版)目次前言II引言 1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勘测定界一般工作程序 15 实地调绘 26 平面控制测量 37 界址点的放样及界标的埋设 38 界址点测量 39 面积计算和汇总 410 勘测定界图 511 成果资料的检查与验收 5附录A (资料性附录)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示例)7附录B (资料性附录)勘测定界图(样图)16附录C (资料性附录)土地勘测定界验收报告19前言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7年批准发布的《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规程(试行)》。

本标准的附录A、B、C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高延利、李万东、扈传荣、杨祝晖、张燕妮、温明炬、张炳志、张阳阳、刘天增参加人员:韩琼、詹长根、朱国雄、何瑞东、胡凯、方思勤、谢玉周本标准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引言土地勘测定界(以下简称勘测定界)是根据土地征收、征用、划拨、出让、农用地转用、土地利用规划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工作的需要,实地界定土地使用范围、测定界址位置、调绘土地利用现状、计算用地面积,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用地审批和地籍管理等提供科学、准确的基础资料而进行的技术服务性工作。

勘测定界工作,在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下,由有资格的勘测单位承担。

为实施项目用地审批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切实保护耕地,加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土地勘测定界规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各类项目用地勘测定界的工作内容、工作方法、技术程序等。

适用于各类项目用地的勘测定界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土地勘测定界(一)

土地勘测定界(一)

⼟地勘测定界(⼀)⼀、内容提要:本讲主要讲述⼟地勘测定界的概念、⽬的和意义及⼟地勘测定界准备⼯作的应⽤的相关内容。

⼆、重点、难点⼤纲要求:掌握⼟地勘测定界的概念、⽬的、意义和程序。

熟悉⼟地勘测定界的技术依据、特点及原则。

了解⼟地勘测定界的准备⼯作。

1997年10⽉原国家⼟地管理局下发了《建设项⽬⽤地勘测定界技术规程(试⾏)》,为全国建设项⽬⽤地勘测定界⼯作制定了统⼀的技术标准,⼟地勘测定界⼯作⽇趋规范化,逐渐成为建设⽤地审批的技术依据。

建设⽤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999年3⽉2⽇国⼟资源部第3号令)第九条明确规定:“建设项⽬⽤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地安排情况、拟使⽤⼟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1)经批准的市、县⼟地利⽤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地利⽤现状图,占⽤基本农⽥的,还应当提供乡级⼟地利⽤总体规划图;2)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地勘测定界图及⼟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第⼀节⼟地勘测定界的概念、⽬的和意义⼟地勘测定界(以下简称勘测定界)是指根据⼟地征⽤、划拨、出让、农⽤地转⽤、⼟地利⽤规划及⼟地开发整理复垦等⼯作的需要,实地界定项⽬⽤地范围、测定界址位置、调绘⼟地利⽤现状、计算⽤地⾯积的技术服务性⼯作。

⼟地勘测定界为国⼟资源管理部门⽤地审批和地籍管理提供科学、准确的基础资料。

⼟地勘测定界⼯作的意义在于:保障⽤地审查,使⽤地审批⼯作更加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健全了⽤地的准⼈制度;使项⽬⽤地依法、科学、集约和规范,严格控制⾮农业建设占⽤耕地,保障耕地保护制度的实施。

题⽬:⼟地勘测定界的最主要技术标准是( )。

A.《建设项⽬⽤地勘测定界技术规程(试⾏)》B.《城市测量规范》C.《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D.《中华⼈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答案:(A )⼀、⼟地勘测定界的技术依据、特点及原则(⼀)⼟地勘测定界的技术依据⼟地勘测定界的技术依据是:《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地利⽤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建设⽤地勘测定界技术规程》、《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技术规程》、《集体⼟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确定⼟地所有权和使⽤权的若⼲规定》、《全国⼟地分类》(试⾏)、《全国⼟地分类》(过渡期适⽤)等。

土地征收(用)与储备的基本知识和方法

土地征收(用)与储备的基本知识和方法

土地征收(用)与储备的基本知识和方法第一部分土地征收(用)的基本知识和方法一、土地征收(用)的定义土地征收(用)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并给予补偿的行为。

二、征地的基本程序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地一般要经过以下程序:(一)、拟订征地方案、告知征地情况、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组织征地听证。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将拟征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报批前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二)、报批征地方案。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林地的,应先征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三)、公告批准的征地方案。

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

市、县人民政府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和征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组予以公告。

(四)、办理补偿登记。

被征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五)、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询意见的期限为15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_1008-2007-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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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根导线
6.3 若首级控制网点密度不能满足土地勘测定界,应在首级控制点的基础上布设一级或两级加密控制 点。加密控制测量应优先采用导线网、三角网形式加密控制网,也可用单一附合导线,插点仅限于个别 地点使用。 6.4 勘测定界平面控制网测量作业及精度的基本技术要求,遵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土地利用 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技术规程》等。
为实施项目用地审批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切实保护耕地,加强土地管理,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1
TD/T 1008—2007
土地勘测定界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各类项目用地勘测定界的工作内容、工作方法、技术程序等。适用于各类项目用地的 勘测定界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依据全国统一的土地分类,利用地籍图、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地形图上的有关土地利用类型界线,通 过现场调查及实地判读,将用地范围内及其附近的各土地利用类型界线测绘或转绘在工作底图上,并标 注三级土地利用类型编号。同时对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土地利用类型进行核实,与实地不一致的,按变 更地籍调查的有关规定处理。 5.4 基本农田界线的调绘
ICS 备案号: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行业标准
TD/T 1008—2007
土地勘测定界规程
Regulations of Land surveying and demarcating
2007-05-21 发布
2007-09-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
TD/T1008—2007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目次
前言 ................................................................................. II 引言 .................................................................................. 1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勘测定界一般工作程序 ................................................................ 1 5 实地调绘 ............................................................................ 2 6 平面控制测量 ........................................................................ 3 7 界址点的放样及界标的埋设 ............................................................ 3 8 界址点测量 .......................................................................... 3 9 面积计算和汇总 ...................................................................... 4 10 勘测定界图 ......................................................................... 5 11 成果资料的检查与验收 ............................................................... 5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示例) .................................. 7 附录 B (资料性附录) 勘测定界图(样图) ............................................. 16 附录 C (资料性附录) 土地勘测定界验收报告 ........................................... 19

土地勘测定界规程(最全版)

土地勘测定界规程(最全版)

土地勘测定界规程(最全版)目次前言II引言 1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勘测定界一般工作程序 15 实地调绘 26 平面控制测量 37 界址点的放样及界标的埋设 38 界址点测量 39 面积计算和汇总 410 勘测定界图 511 成果资料的检查与验收 5附录A (资料性附录)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示例)7附录B (资料性附录)勘测定界图(样图)16附录C (资料性附录)土地勘测定界验收报告19前言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7年批准发布的《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规程(试行)》。

本标准的附录A、B、C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高延利、李万东、扈传荣、杨祝晖、张燕妮、温明炬、张炳志、张阳阳、刘天增参加人员:韩琼、詹长根、朱国雄、何瑞东、胡凯、方思勤、谢玉周本标准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引言土地勘测定界(以下简称勘测定界)是根据土地征收、征用、划拨、出让、农用地转用、土地利用规划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工作的需要,实地界定土地使用范围、测定界址位置、调绘土地利用现状、计算用地面积,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用地审批和地籍管理等提供科学、准确的基础资料而进行的技术服务性工作。

勘测定界工作,在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下,由有资格的勘测单位承担。

为实施项目用地审批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切实保护耕地,加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土地勘测定界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各类项目用地勘测定界的工作内容、工作方法、技术程序等。

适用于各类项目用地的勘测定界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土地勘测定界规程

土地勘测定界规程

土地勘测定界规程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土地勘测定界规程目次前言 II引言 1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勘测定界一般工作程序 15 实地调绘 26 平面控制测量 37 界址点的放样及界标的埋设 38 界址点测量 39 面积计算和汇总 410 勘测定界图 511 成果资料的检查与验收 5附录A (资料性附录)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示例) 7 附录B (资料性附录)勘测定界图(样图) 16附录C (资料性附录)土地勘测定界验收报告 19?前言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7年批准发布的《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规程(试行)》。

本标准的附录A、B、C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高延利、李万东、扈传荣、杨祝晖、张燕妮、温明炬、张炳志、张阳阳、刘天增参加人员:韩琼、詹长根、朱国雄、何瑞东、胡凯、方思勤、谢玉周本标准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引言土地勘测定界(以下简称勘测定界)是根据土地征收、征用、划拨、出让、农用地转用、土地利用规划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工作的需要,实地界定土地使用范围、测定界址位置、调绘土地利用现状、计算用地面积,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用地审批和地籍管理等提供科学、准确的基础资料而进行的技术服务性工作。

勘测定界工作,在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下,由有资格的勘测单位承担。

为实施项目用地审批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切实保护耕地,加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土地勘测定界规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各类项目用地勘测定界的工作内容、工作方法、技术程序等。

适用于各类项目用地的勘测定界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_1008-2007-完整版

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_1008-2007-完整版
依据全国统一的土地分类,利用地籍图、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地形图上的有关土地利用类型界线,通 过现场调查及实地判读,将用地范围内及其附近的各土地利用类型界线测绘或转绘在工作底图上,并标 注三级土地利用类型编号。同时对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土地利用类型进行核实,与实地不一致的,按变 更地籍调查的有关规定处理。 5.4 基本农田界线的调绘
I
TD/T 1008—2007
前言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7年批准发布的《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规程 (试行)》。
本标准的附录A、B、C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高延利、李万东、扈传荣、杨祝晖、张燕妮、温明炬、张炳志、张阳阳、刘 天增 参加人员:韩琼、詹长根、朱国雄、何瑞东、胡凯、方思勤、谢玉周 本标准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II
TD/T 1008—2007
引言
土地勘测定界(以下简称勘测定界)是根据土地征收、征用、划拨、出让、农用地转用、 土地利用规划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工作的需要,实地界定土地使用范围、测定界址位 置、调绘土地利用现状、计算用地面积,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用地审批和地籍管理等提 供科学、准确的基础资料而进行的技术服务性工作。勘测定界工作,在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 管部门组织下,由有资格的勘测单位承担。
在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阅用地范围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资料、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资 料。将用地范围内及其附近的基本农田界线测绘或转绘在工作底图上,图上确定项目用地占用基本农田 的范围,并实地核定。 5.5 农用地转用范围线的调绘
如果项目用地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确定的农用地转用范围的农地,应将用地范围内及其附 近的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界线绘制在工作底图上。

土地勘测定界规程(最全版)

土地勘测定界规程(最全版)

土地勘测定界规程(最全版)目次前言II引言 1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勘测定界一般工作程序 15 实地调绘 26 平面控制测量 37 界址点的放样及界标的埋设 38 界址点测量 39 面积计算和汇总 410 勘测定界图 511 成果资料的检查与验收 5附录A (资料性附录)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示例)7附录B (资料性附录)勘测定界图(样图)16附录C (资料性附录)土地勘测定界验收报告19前言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7年批准发布的《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规程(试行)》。

本标准的附录A、B、C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高延利、李万东、扈传荣、杨祝晖、张燕妮、温明炬、张炳志、张阳阳、刘天增参加人员:韩琼、詹长根、朱国雄、何瑞东、胡凯、方思勤、谢玉周本标准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引言土地勘测定界(以下简称勘测定界)是根据土地征收、征用、划拨、出让、农用地转用、土地利用规划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工作的需要,实地界定土地使用范围、测定界址位置、调绘土地利用现状、计算用地面积,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用地审批和地籍管理等提供科学、准确的基础资料而进行的技术服务性工作。

勘测定界工作,在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下,由有资格的勘测单位承担。

为实施项目用地审批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切实保护耕地,加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土地勘测定界规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各类项目用地勘测定界的工作内容、工作方法、技术程序等。

适用于各类项目用地的勘测定界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土地勘测定界规程(最全版)

土地勘测定界规程(最全版)

土地勘测定界规程(最全版)目次前言 II引言 11 围 12 规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勘测定界一般工作程序 15 实地调绘 26 平面控制测量 37 界址点的放样及界标的埋设 38 界址点测量 39 面积计算和汇总 410 勘测定界图 511 成果资料的检查与验收 5附录A (资料性附录)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示例) 7附录B (资料性附录)勘测定界图(样图) 16附录C (资料性附录)土地勘测定界验收报告 19前言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7年批准发布的《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规程(试行)》。

本标准的附录A、B、C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高延利、万东、扈传荣、祝晖、燕妮、温明炬、炳志、阳阳、天增参加人员:琼、詹长根、朱国雄、何瑞东、胡凯、方思勤、玉周本标准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引言土地勘测定界(以下简称勘测定界)是根据土地征收、征用、划拨、出让、农用地转用、土地利用规划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工作的需要,实地界定土地使用围、测定界址位置、调绘土地利用现状、计算用地面积,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用地审批和地籍管理等提供科学、准确的基础资料而进行的技术服务性工作。

勘测定界工作,在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下,由有资格的勘测单位承担。

为实施项目用地审批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化,切实保护耕地,加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土地勘测定界规程1 围本标准规定了各类项目用地勘测定界的工作容、工作方法、技术程序等。

适用于各类项目用地的勘测定界工作。

2 规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土地勘测定界规程(最全版)

土地勘测定界规程(最全版)

土地勘测定界规程(最全版)目次前言 II引言 1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勘测定界一般工作程序 15 实地调绘 26 平面控制测量 37 界址点的放样及界标的埋设 38 界址点测量 39 面积计算和汇总 410 勘测定界图 511 成果资料的检查与验收 5附录A (资料性附录)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示例) 7附录B (资料性附录)勘测定界图(样图) 16附录C (资料性附录)土地勘测定界验收报告 19前言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7年批准发布的《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规程(试行)》。

本标准的附录A、B、C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高延利、李万东、扈传荣、杨祝晖、张燕妮、温明炬、张炳志、张阳阳、刘天增参加人员:韩琼、詹长根、朱国雄、何瑞东、胡凯、方思勤、谢玉周本标准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引言土地勘测定界(以下简称勘测定界)是根据土地征收、征用、划拨、出让、农用地转用、土地利用规划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工作的需要,实地界定土地使用范围、测定界址位置、调绘土地利用现状、计算用地面积,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用地审批和地籍管理等提供科学、准确的基础资料而进行的技术服务性工作。

勘测定界工作,在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下,由有资格的勘测单位承担。

为实施项目用地审批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切实保护耕地,加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土地勘测定界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各类项目用地勘测定界的工作内容、工作方法、技术程序等。

适用于各类项目用地的勘测定界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土地勘测定界规程(最全版)

土地勘测定界规程(最全版)

土地勘测定界规程(最全版)目次前言II引言 1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勘测定界一般工作程序 15 实地调绘 26 平面控制测量 37 界址点的放样及界标的埋设 38 界址点测量 39 面积计算和汇总 410 勘测定界图 511 成果资料的检查与验收 5附录A (资料性附录)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示例)7附录B (资料性附录)勘测定界图(样图)16附录C (资料性附录)土地勘测定界验收报告19前言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7年批准发布的《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规程(试行)》。

本标准的附录A、B、C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高延利、李万东、扈传荣、杨祝晖、张燕妮、温明炬、张炳志、张阳阳、刘天增参加人员:韩琼、詹长根、朱国雄、何瑞东、胡凯、方思勤、谢玉周本标准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引言土地勘测定界(以下简称勘测定界)是根据土地征收、征用、划拨、出让、农用地转用、土地利用规划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工作的需要,实地界定土地使用范围、测定界址位置、调绘土地利用现状、计算用地面积,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用地审批和地籍管理等提供科学、准确的基础资料而进行的技术服务性工作。

勘测定界工作,在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下,由有资格的勘测单位承担。

为实施项目用地审批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切实保护耕地,加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土地勘测定界规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各类项目用地勘测定界的工作内容、工作方法、技术程序等。

适用于各类项目用地的勘测定界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勘测定界规程

勘测定界规程

勘测定界规程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为了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严格项目用地的依法报批,实行用地审批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现将《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的用地和地籍等各业务单位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按照《规程》的要求做好建设项目用地的勘测定界工作。

一、建设项目用地的勘测定界资料是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和变更土地登记(或预登记)、统计的依据。

要做好业务衔接,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

二、建设项目用地勘测成果上报前,需经当地地籍管理业务机构对有关内容进行复核,确保项目用地界址点与相邻宗地的地籍资料相协调,并使用地范围、界址、地类面积等能满足变更调查的需要。

三、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后,地籍管理业务机构依据建设用地勘测定界的图件、数据资料及时做好变更土地登记(或预登记)、年度统计等日常地籍管理工作。

本《规程》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和意见望及时函告我局。

附件: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规程(试行)1.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实施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加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1.2 工作性质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以下简称勘测定界)系指对采用征用、划拨、使用等方式提供用地的各类建设项目,实地划定土地使用范围、测定界桩位置、标定用地界线、调绘土地利用现状,计算用地面积以供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报批建设项目用地的测绘技术工作。

1.3 法律效力勘测定界成果经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确认、该建设项目用地依法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

1.4 承担机构勘测定界工作,在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组织下,由取得“土地勘测许可证”的勘测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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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土地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12.30•【文号】国土[建]字第204号•【施行日期】1997.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1996年12月30日国土[建]字第2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为了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严格项目用地的依法报批,实行用地审批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现将《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的用地和地籍等各业务单位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按照《规程》的要求做好建设项目用地的勘测定界工作。

一、建设项目用地的勘测定界资料是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和变更土地登记(或预登记)、统计的依据。

要做好业务衔接,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

二、建设项目用地勘测成果上报前,需经当地地籍管理业务机构对有关内容进行复核,确保项目用地界址点与相邻宗地的地籍资料相协调,并使用地范围、界址、地类面积等能满足变更调查的需要。

三、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后,地籍管理业务机构依据建设用地勘测定界的图件、数据资料及时做好变更土地登记(或预登记)、年度统计等日常地籍管理工作。

本《规程》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和意见望及时函告我局。

附件: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规程(试行)1.总则1.1目的和依据为实施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加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1.2工作性质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以下简称勘测定界)系指对采用征用、划拨、使用等方式提供用地的各类建设项目,实地划定土地使用范围、测定界桩位置、标定用地界线、调绘土地利用现状,计算用地面积以供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报批建设项目用地的测绘技术工作。

1.3法律效力勘测定界成果经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确认、该建设项目用地依法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

1.4承担机构勘测定界工作,在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组织下,由取得“土地勘测许可证”的勘测单位承担。

1.5已取得“土地勘测许可证”的勘测单位,在接受用地单位的勘测定界委托后,即可开展工作。

用地单位未能及时委托勘测单位的,可由有权批准该项用地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为委托。

1.6工作程序接受委托--查阅有关文件及图件--现场踏勘--实地放样--界址测量--面积量算--编绘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图--编绘建设项目用地管理图--编制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成果检查验收--提交资料。

1.7图纸的要求勘测定界工作须利用比例尺不小于1∶2000的地籍图或地形图。

大型工程、线形工程,可利用比例尺不小于1∶10000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图或地形图。

利用地形图应事先补充权属调查。

现有图纸不能满足勘测定界工作要求时应对界址线范围内的地形地物进行修测或补测。

1.8规程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国家建设项目、城市集体、个人建设项目和乡(镇)村建设项目用地的勘测定界工作。

1.9地方补充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可结合具体情况对本规程未规定或未明确规定的条款作补充规定,报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后实施。

1.10规程解释权本规程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2.前期准备2.1接受委托经审核具备勘测定界资格的勘测单位,须持有用地单位或有权批准该建设项目用地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勘测定界委托书(见附录五),方可开展工作。

2.2查阅有关文件由用地单位提交的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选址意见书,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有关资料,土地管理部门在前期对项目用地的审查意见。

2.3图件及勘测资料2.3.1用地管地图查阅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的辖区内用地管理图。

2.3.2地籍图、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图、地形图。

由用地单位提供用地范围的地籍图、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图或地形图。

2.3.3建设项目工程总平面布置图由专业设计单位承担设计的比例尺不小于1∶2000的建设项目工程总平面布置图。

大型工程、线形工程总平面布置图的比例尺不小于1∶10000。

2.3.4搜集勘测成果搜集项目建址附近原有的平面控制点及道路中线点坐标等成果。

2.4现场踏勘根据建设项目工程总平面布置图上的用地范围及用地要求,进行现场踏勘,调查用地范围内的行政界线、地类界线及地下埋藏物,用铅笔绘示于蓝晒图上,并了解勘测的通视条件及控制点标石的完好情况。

2.5确定放样数据经现场踏勘后确定界址点坐标或关系距离两种放样数据。

A.界址点坐标通过对初步设计图纸上的界址点图解获得或利用建设项目工程总平面布置图已有的界址坐标。

B.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关系距离通过对设计图纸的图解或根据实地踏勘等方式获得。

2.6制定勘测方案根据现场踏勘及界址点的分布等情况,拟定合理的平面控制和施测方案。

3.实地放样3.1基本要求勘测定界测定或放样界址点一般采用极坐标法。

角度观测用精度不低于J6级经纬仪采用半测回测定,距离丈量采用钢尺或测距仪二次读数。

3.2平面控制网勘测定界平面控制坐标系统应采用国家或城市平面控制网。

对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采用任意坐标系,用图解法在地形图或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图上取得起始数据。

3.3解析法放样根据界址点的坐标和控制点数据计算放样元素,再利用界址点的邻近控制点放样界址点桩位。

3.4关系距离放样根据用地界址点或界址线与邻近地物的间距或关系距离在实地找到并确认有关地物和地界,用钢尺量距,采用交绘方法,放样界址点桩位。

3.5线形工程和大型工程的放样3.5.1线形工程的放样线形工程包括公路、铁路、河道、输水渠道、输电线路、地上和地下管线等。

线形工程的勘测定界,放样方法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图解法或解析法。

A.图解法当线形工程的线路不长且线路基本为直线时,可采用图解法放样。

根据设计图纸上所列出的定线条件,即线状地物中线与现状地物的相对关系。

实地以有关现状地物点为基准采用经纬仪、测距仪、钢尺测出中线位置。

直线段每隔150米应定出一个中线点。

B.解析法当线形工程的线路较长且有折点或曲线时,应采用解析法放样。

首先布设控制测量点。

根据设计图纸给出的定线条件,线路中线的端点、中点、折点、交点及长直线加点的坐标,反算出这些点与控制点间的距离和方位。

以控制点为基准,采用经纬仪、钢尺或测距仪放样出线路的中线。

平曲线测设,可采用偏角法、切线支距法或中心角放射法等。

圆曲线和复曲线应定起点、中点、终点;回头曲线应定半径、圆心、起终点。

3.5.2大型工程的放样大型工程放样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利用不小于1∶10000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图或地形图,根据设计图纸上的折点和曲线点,到现场根据图上判读,实地定桩。

4.界址桩的设置界址点是用地相邻界址线的交点,界址桩是埋设在界址点上的标志。

4.1界址桩的类型勘测定界界址桩类型主要有:混凝土界址桩、带帽钢钉界址桩及喷漆界址桩(见附录六)。

界址桩应用范围如下:(1)混凝土界址桩:用地范围地面建筑已拆除或界址点位置在空地上,可埋设混凝土界址桩。

(2)带帽钢钉界址桩:在坚硬的路面、地面或埋设混凝土界址桩困难处,可钻孔或直接将带帽钢钉界址桩钉入地面。

(3)喷漆界址桩:界址点位置在永久明显地物上(如房角、墙角等),可采用喷漆界址桩。

4.2界址桩设置的规定4.2.1直线间距界址桩之间的距离,直线最长为150m。

4.2.2界址桩的编号用地单位的界址桩在图纸上须从左到右自上而下统一按顺序编号。

新用地的界址点与原用地界址点重合的,采用原界址桩编号。

4.2.3界址点点之记每一个界址点都要做点之记(格式见附录七)。

界址点点之记一式三份,分存用地单位和批准用地机关及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5.界址测量、勘测定界图5.1界址测量为保证界址放样的可靠性及界址坐标的精度,在界址桩放样埋设后,须进行界址测量。

界址测量须在已知控制点上设站,按极坐标法测量,角度半测回测定,经纬仪对中误差不得超过5mm,一测站结束后必须检查后视方向,其偏差不得大于±1′。

距离测量可用电磁波测距仪或钢尺,用钢尺测量时一般不得超过二尺段;使用电磁波测距仪可放宽至300m。

5.2勘测定界图勘测定界图利用界址点坐标在地籍图或地形图上编绘或直接测绘,其主要内容包括界址点的位置、权属界线、地上物、地下管线、地下埋藏物、地类界线、用地面积、各种符号的绘制与文字数字注记等,按勘测定界图图例(附录四)绘制,其比例尺不小于1∶2000(见附录一)。

编绘完成后必须加盖实施勘测定界单位的“勘测定界专用章”。

大型工程勘测定界图的比例尺不小于1∶10000,线形工程勘测定界图在不小于1∶10000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图或地形图上,根据中线位置和设计宽度绘制。

(见附录二和附录三)。

5.3变更建设用地管理图根据界址点的坐标或关系距离,将用地范围展绘在建设项目用地管理图上,并注记用地项目的编号。

比例尺:城区不小于1∶5000,农村不小于1∶10000。

6.面积量算6.1坐标法采用下列公式计算:1nP=-∑Xi(Yi+1-Yi-1)21式中:P--宗地面积(平方米)Xi、Yi--宗地第i个界址点坐标(米)n--宗地界址点个数6.2几何图形法界址边便于丈量、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用地可用规则图形的面积计算公式计算用地面积,采用实地边长丈量的数据计算用地面积。

6.3求积仪法图形不规则的建设项目用地采用电子求积仪在图上量取面积。

同一用地面积的量算,要正反转量两次,取两次量测的均值。

6.4分类6.4.1宗地的地类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规定的土地分类执行。

6.4.2宗地内有不同的地类,须分别计算每一地类的面积。

6.4.3宗地内有若干权属单位,须分别计算其用地面积。

7.精度要求7.1解析测定界址点坐标相对邻近图根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得大于5cm。

7.2界址线与邻近地物或邻近界线的距离中误差,不得大于5cm。

7.3勘测定界图上的界址点平面位置精度,以其相对于邻近图根点的点位中误差及相邻界址点的间距中误差,在图上不得大于以下规定:------------------------------图纸类型|1∶500|1∶1000或1∶2000------|-------|---------------薄膜图|0.8mm|0.6mm------|-------|---------------蓝晒图|1.2mm|0.8mm------------------------------7.4用地管理图上所给的用地界线与邻近地物界线的间距差不得大于1.2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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