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价费〔2006〕92号: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计取湖南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费的通知-湘建价〔2015〕63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计取湖南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费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计取湖南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费的通知湘建价〔2015〕63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株洲市招标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防治工作,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149号)要求,现对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费用计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费用,是指按2014年湖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BJ 43/T 306—2014《湖南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比现行2014年《湖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的技术标准提高造成的费用。
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三种方法计算:(一)钢筋增加配筋、防水层增加面积等可直接套用2014年《湖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二)外墙找平层等按2014年《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相关子目换算,具体换算方法见附件1;(三)外墙穿墙螺杆封堵、外墙脚手架眼封堵、墙面挂钢丝网等在2014年《湖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中缺项,其补充子目见附件2。
补充子目与2014年《湖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及《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配套使用。
二、其他规定(一)执行《规程》的工程,应按本通知规定计取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费用;(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确认的省级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示范观摩工程,其样板制作安装、观摩等费用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计算;(三)执行2006年《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并按《规程》施工且未办理结算的工程,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湖南省人防收费标准
湖南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表
民用建筑类型
抗
力
等
级
一类பைடு நூலகம்家人防
重点城市
二类国家人防
重点城市
三类国家人防
重点城市
县城(县级城市)
国家和省级
贫困县县城
收费标准
(元/m2)
收费面积
收费标准
(元/m2)
收费面积
收费标准
(元/m2)
收费面积
收费标准
(元/m2)
收费面积
收费标准
(元/m2)
收费面积
一
1300
按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的2%
备注:一、收费对象和范围:在县城及以上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二、执收单位:县级及以上人防行政主管部门
三、城市类别划分:一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长沙市;二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株洲市、衡阳市、岳阳市;三类国家防重点城市:湘谭市、邵阳市、常德市、张家界市、郴州市、益阳市、永州市、怀化市、娄底市、湘西自治州、吉首市、冷水江市;县城(县级市区);国家和省级贫困县县城
新建10层及以上(含加层后超过10层及以上的)或者基础埋深3米及以上(桩基式除外)的民用建筑
6级
2200
地面首层建筑面积
2000
地面首层建筑面积
1800
地面首层建筑面积
1500
地面首层建筑面积
1300
地面首层建筑面积
二
新建10层以下或者基础埋深不足3米的城市居民住宅楼
6B级
1300
按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的6%
1200
按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的5%
1100
按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的4%
依照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进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
28
2、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省级
湘财综〔2011〕31号
湘价费〔2014〕98号
29
3、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收贮费
中央
财综〔2012〕47号
湘价费〔2002〕336号
七
交通
30
1、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
中央
财综〔2012〕47号
湘价费〔2011〕167号
(1)公路、桥梁、隧道通行费
(3)换发勘察许可证
中央
暂停征收
(4)变更换发采矿许可证
中央
财综〔2012〕47号
(5)土地证书工本费
中央
财综〔2012〕47号
小微企业免征
26
9、矿产资源补偿费
中央
财综〔2012〕47号、湘财综〔2010〕40号
湘发改价费〔2014〕958号
六
环保
27
1、排污费
中央
湘价费〔2002〕112号
财综〔2012〕47号、湘财综〔2006〕86号
(2)车辆过渡费
31
2、航务管理费
(1)船舶港务费
中央
财综〔2012〕47号
湘财综〔2015〕10号
湘价费〔2011〕167号
小微企业免征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
(2)货物港务费
省级
湘财综〔2011〕30号
湘价费〔2011〕167号
(3)引航费
省级
湘价费〔2011〕167号 湘价费〔2013〕136号
十七
质量技术监督
55
1、计量标准考核费
中央
财综〔2012〕47号
湘发改价费〔2014〕1039号
关于规范人防建设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人防建设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来源:中国巩义办事服务发布时间:2011-08-04 点击次数:111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防办关于规范人防建设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1178号各省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为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作和多渠道筹措人防建设经费,促进人防工程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提高城市防空抗毁和防灾减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和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办〔2003〕1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我省人防建设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问题(一)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含县城)规划区(包括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范围内新建的民用建筑(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必须按照以下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1、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含桩基)埋置深度超过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不少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2、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新建民用建筑,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2一4%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其中,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按照不少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按照不少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不少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
3、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人防重点城市的新建(包括翻新)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二)按上述规定应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应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长沙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贯彻《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规定》配套建设人防工程的意见
长沙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贯彻《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规定》配套建设人防工程的意见《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第204号令)已经于2006年2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与之配套的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局《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6〕92号)也已下发,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贯彻《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五条1—3项的规定,配套建设人防工程提出如下意见:1、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2、新建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7%修建防空地下室。
3、新建除第一、二条规定以外的其它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修建防空地下室。
4、防空地下室人员掩蔽部是民用建筑修建人防工程的主要形式,应建人防工程面积在5000?(含)以下的项目,只建人员掩蔽部。
5、应建人防工程面积在5000?以上的项目,人员掩蔽部面积须达应建面积的50%以上,并满足建筑居住人口人均达1?掩蔽面积的要求;其余面积可修建战时物质库或汽车库。
6、应建人防工程面积在20000?(含)以下的项目,修建人员掩蔽部和战时物资库;应建人防工程面积在20000?以上的项目,可配建战时汽车库。
7、符合第一条、第三条条件的项目,修建的人员隐蔽部防护等级为甲6级,物质库与汽车库防护等级为乙6级。
8、符合第二条条件的项目,修建的人员隐蔽部及物质库、汽车库防护等级均为甲6B级。
9、战时坚持工作的政府机关、城市生活重要保障部门(电信、供电、供气、供水、食品等)、重要厂矿企业所建项目,按人均1.3?掩蔽面积修建甲5级一等人员掩蔽部。
战时担负抢险抢修、通信、医疗、消防、防化防疫、运输、治安任务的单位所建项目也应修建甲5级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和专业队装备掩蔽部。
湘价费(人防易地建设费)
湘价费〔2007〕87号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 2007-8-28 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文件湘价费〔2007〕87号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根据《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和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管理,促进我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在县城及以上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含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保税区、风景区、重要经济目标区和物流园区等)新建(含改建、扩建和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民用建筑(除工业生产厂房外),必须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规定的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需要调整的,或者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应按分级管理权限,经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步竣工验收,并由建设单位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向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质量认可,经认定质量合格的,不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否则,应限期采取就地整改措施,凡拒绝整改或者确实无法整改的,应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免建或者减少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不得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和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见附表。
凡不能一次达到省定收费标准的市(州)、县(市),由市(州)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级及所属县(市)的具体实施办法,报省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7号——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7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7号——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7号《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已经2019年11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达哲2019年12月2日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与维护管理,发挥人防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和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第四条人防工程属于国防设施和社会公益设施,平时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战时由人民政府统一调配使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审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主管部门列为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并将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内容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人防工程建设的规模、功能、防护等级等内容。
长沙市人防规定
湘价费〔2007〕87号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 2007-8-28 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文件湘价费〔2007〕87号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根据《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和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管理,促进我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在县城及以上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含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保税区、风景区、重要经济目标区和物流园区等)新建(含改建、扩建和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民用建筑(除工业生产厂房外),必须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规定的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需要调整的,或者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应按分级管理权限,经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步竣工验收,并由建设单位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向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质量认可,经认定质量合格的,不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否则,应限期采取就地整改措施,凡拒绝整改或者确实无法整改的,应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免建或者减少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不得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和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见附表。
凡不能一次达到省定收费标准的市(州)、县(市),由市(州)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级及所属县(市)的具体实施办法,报省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关于进一步明确防空地下室建设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细则
关于进一步明确防空地下室建设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细则宁防办〔2009〕32号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宁政发[2004]55号)、《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补充规定》(宁防办[2006]27号、宁财综[2006]217号、宁价房[2006]120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对防空地下室建设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关于“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界定的说明《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中所称的工业生产厂房是指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门类的生产车间。
各门类所包括的行业小类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执行。
工业生产厂房的配套设施是指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给排水、供电、供暖、动力、仓库等设施。
二、关于民用建筑基础埋置深度问题的说明民用建筑基础埋置深度是指建筑物的地下室底层的建筑地坪,与其或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室外地坪的高差。
当沿地下室围护结构有一半以上的室内外地坪的高差超过3米,则该建筑物的基础埋置深度超过3米。
反之,则该建筑物的基础埋置深度不超过3米。
对于多层(10层以下)非居民住宅建筑,当地面总建筑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按照规划设计要点和平时功能要求,每栋建筑的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其必建防空地下室按地面建筑面积的4%比例集中易地修建。
如项目无条件集中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多层非居民住宅必建的防空地下室也可结合某栋建筑修建,该栋建筑虽因修建防空地下室而导致基础埋置深度超过3米,其必建面积仍按地面建筑面积的4%比例计算。
三、关于几类特殊民用建筑配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说明(一)由住宅和其它功能组成的混合型建筑(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项目的混合型建筑除外),按住宅配建防空地下室的标准执行。
(二)酒店式公寓是具有居住、酒店双重功能的民用建筑,这类建筑物的实际功能和防空地下室配建标准应按用地性质来确定:在居住用地上新建的此类建筑,其功能定性为住宅,按住宅配建防空地下室的标准执行,居住人口按每户2人计算;在其它性质的用地上新建的此类建筑,其功能定性为酒店,按非住宅配建防空地下室的标准执行。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样例5)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样例5)第一篇: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一、收费标准1、六级防空地下室的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000元。
2、6B级防空地下室的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600元。
二、面积计算标准1、新建十层(含十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三米(含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计算。
2、新建除第(1)项规定以外的居民住宅楼,危房翻新项目,按总建筑面积的4—5%计算。
(1000平方米以下的不收费)。
3、新建除第(1)、(2)项以外的民用建筑,按照总建筑面积的2—3%计算。
三、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等级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等级确定。
注:本标准为陕价费调发(2004)12号制定第二篇: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陕西省)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二○○四年六月十六日陕价费调发〔2004〕19号来源:省物价局日期:2005-12-1 8:50:151、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十层以下或基础埋深三米以下、地面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民住宅楼、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总建筑面积的4-8%(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按6-8%,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按5-6%,三类及省级人防重点城市按4-5%)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6B 级防空地下室的收费标准为6级标准的60%,即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90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780元,三类及省级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600元,其他城市每平方米480元。
2、对拆除补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因地质条件复杂、拆除面积小等原因难以补建的,经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可不予补建,但应按补建人防工程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其收费按新建民用建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收取,并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易地建设。
3、逐步建立和完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动态管理制度。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将根据人防工程建设成本及价格因素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长沙市人防规定
湘价费〔2007〕87号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 2007-8-28 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文件湘价费〔2007〕87号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根据《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和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管理,促进我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在县城及以上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含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保税区、风景区、重要经济目标区和物流园区等)新建(含改建、扩建和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民用建筑(除工业生产厂房外),必须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规定的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需要调整的,或者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应按分级管理权限,经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步竣工验收,并由建设单位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向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质量认可,经认定质量合格的,不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否则,应限期采取就地整改措施,凡拒绝整改或者确实无法整改的,应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免建或者减少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不得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和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见附表。
凡不能一次达到省定收费标准的市(州)、县(市),由市(州)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级及所属县(市)的具体实施办法,报省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关于公布工程建设领域收费目录
免收 按标准收取 按标准收取 免收 免收
免收 按标准收取 减半收取 免收 免收
安居富民、定居兴牧工 程 免收 免收 免收
免收 免收
2
关于公布工程建设领域收费目录
序号
收费项目
四、环保部门(1 项)
1 噪声超标排污收费 五、水利部门(3 项)
1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 费
2 水业性收费
《关于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自治区建设厅、物价局关于城市 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管理办法的 通知>的通知》新价房字[1999]35 号 《关于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自治区建设厅、物价局关于城市 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管理办法的 通知>的通知》新价房字[1999]35 号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 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 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医价 [2008]823 号
减半收取
免收
务收费
〔2009〕1421 号
《关于气象系统部分防雷装置检测技术
13
防雷装置检测技术 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新发改收费〔2010〕 按标准收取
免收
免收
免收
服务收费
1811 号
14 安全评价服务收费 《关于制定自治区安全评价服务收费标 按标准收取
免收
免收
免收
准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1〕56 号
减半收取
免收
减半收取
免收
6
关于公布工程建设领域收费目录
事业单位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收费减免措施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一般工程建设项目
园区类工程建设项目 援疆工程建设项目
安居富民、定居兴牧工 程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国管办人防〔2006〕1号)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国管办人防〔2006〕1号)(国管办人防〔2006〕1号,2006年1月9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使之保持良好状态,做到战时能防空袭,平时能防灾并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印发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在京中央企业及其在京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各单位)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及地面附属设施。
本细则所称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是指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的维修、保养、保护等的计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在中央国家机关土地范围内由各部门、各单位组织修建(含购买的建设费用列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防空地下室),并经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登记备案的人民防空工程及与工程配套的地面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要求、分工负责、定期维护、保障使用、损坏赔偿、拆除补建的原则。
第五条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主管各部门、各单位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在京中央企业人民防空办公室管理本部门、本企业及在京直属单位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工作。
第二章工程维护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一)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各部门人民防空办公室分别负责各自直接管理的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的维护;(二)工程隶属单位负责本单位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三)工程隶属单位与使用单位协商确定各自应承担的平时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责任。
第七条新建人民防空工程在北京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的一个月内,由工程隶属单位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填写《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基本信息卡》(附件一),随工程总平面图和人民防空工程建筑平面图,报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登记备案并开始履行工程维护管理责任。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潭政办发[2010]49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潭政办发〔2010〕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加大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不断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功能,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健全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的行政服务体系,根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湘潭市适当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湘价函〔2010〕137号)规定,经2009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收范围和对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含风景名胜园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指原国有土地上的建筑改变原有性质等)、扩建商业、住宅、办公用房、工业及商业类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湘价函〔2010〕137号文件规定的征收方式和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征收方式和标准根据湘价函〔2010〕137号文件,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继续按房屋建筑面积征收。
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报建手续时核定征收金额,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负责具体征收。
征收实行按用地类型和土地级别征收,用地类型和土地级别按《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湘潭市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潭政发〔2008〕5号)规定标准核定(今后如有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按湘价函〔2010〕137号文件规定标准(见附件)执行。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人防系统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人防系统收费有关
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2.08.28
•【字号】湘价费[2012]136号
•【施行日期】2012.08.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人防系统收费有关问题的
通知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湘价费〔2012〕136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人防工程及设施毁损赔(补)偿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06〕123号)、《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范围及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07〕87号)的有效期已满,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正在制定人防系统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文件。
为保持我省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延续性,促进人防工程建设,经研究,决定自湘价费〔2006〕123号和湘价费〔2007〕87号两个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至新文件发文之日止,我省人防工程及设施毁损赔(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仍分别按湘价费〔2006〕123号和湘价费〔2007〕8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人防办、建设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更新日期2006-05-08 10:32:03.36 浏览次数21302页面功能字体大小[ 大] [ 中] [ 小] [ 关闭]辽价发[2001]72号2001年6月28日各市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公室(民防局)、建委(城建局):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情况,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坚持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建为主”的原则,凡按规定能够同步配套建设的,应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收取易地建设费。
确实符合国家四部委474号文件规定的条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确有困难的,建设单位可提出申请,经所在市人防办(民防同)审核,报省人防办批准后,方可缴纳易地建设费。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应根据各市建设防空地下室造价制定,但考虑我省目前各市收取的易地建设费标准较低和建设单位以及开发企业的承受能力,确定我省易地建设费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缴纳,其标准如下:沈阳、大连市每平方米2000元;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市每平方米1750元;其余省辖市每平方米1500元;县级市和县城每平方米1000元。
九层以下民用建筑也可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其标准如下:沈阳、大连市每平方米40元;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市每平方米35元;其余省辖市每平方米30元;县级市和县城每平方米20元。
三、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战略措施。
除国家四部委474号文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少建设面积,以及减免易地建设费。
对违规减免的,省人防、物价等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四、收费单位按规定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省级产业园区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省级产业园区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01•【字号】郴政发〔2013〕6号•【施行日期】201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省级产业园区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郴政发〔201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为加快推进湘南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巩固全市产业园区在经济建设中的龙头和主导作用,全面提升我市经济实力,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市省级产业园区继续实行收费优惠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享受收费优惠政策的条件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规划和郴州市产业发展规划,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一)工业企业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且单位面积投资额度每亩在120万元以上;(二)安排劳动就业人员200人以上,且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三)项目投产后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四)外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产业转移、省级以上科技成果转化、国家发明专利产业应用的项目。
二、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措施(一)减免企业注册登记费等3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详见附件1)和水利建设基金等5项政府性基金(详见附件2)。
(二)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23项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减半收取(详见附件3)。
按照市场调节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鼓励经营服务机构与企业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给予园区企业一定优惠。
(三)园区内加工企业的工业用水价格,按现行价格政策优惠20%。
进入省级产业园区内的纯房地产开发项目,仍然执行《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简化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流程和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郴政办发〔2009〕8号)、《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郴州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报建收费合并征收工作的通知》(郴政办发〔2009〕22号)规定的优惠政策。
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防办发〔2021〕9号
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防办发〔2021〕9号各市州人防办,各有关单位:现将《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21年11月1日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使之保持良好状态,确保人防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297号令),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和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细则所称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是指对人防工程进行维护、保护的计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包括对人防工程的建筑、结构、防水、装饰装修、防护、通风、滤毒、给排水、采暖、发供电、照明、通信等维护和保养,对平战功能转换设备的维护,对不常用设备定期试运转,对铁件定期除锈注油、涂漆,对工程内部采取排水、堵漏、通风、保洁以及防火、防洪、防冻措施。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经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含具有管理权限的各类园区,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各类人防工程及其配套的地面伪装、通风、给排水、电气、通信、进出道路等附属设施。
第四条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应当遵循统一指导、分工负责;因地制宜、科学分类;定期维护、保障使用;损坏赔偿、拆除补建的原则。
湖南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表(1)
2200
地面首层建筑面积
2000
地面首层建筑面积
1800
地面首层建筑面积
1500
地面首层建筑面积
1300
地面首层建筑面积
二
新建10层以下或者基础埋深不足3米的城市居民住宅楼
6B级
1300
按地面以上总建筑Βιβλιοθήκη 积的6%1200按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的5%
1100
按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的4%
900
按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的3%
二、执收单位:县级及以上人防行政主管部门
三、城市类别划分:一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长沙市;二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株洲市、衡阳市、岳阳市;三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湘潭市、邵阳市、常德市、张家界市、郴州市、益阳市、永州市、怀化市、娄底市、湘西自治州、吉首市、冷水江市;县城(县级市区);国家和省级贫困县县城
四、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是指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地面及以上各楼层建筑面积之和
附表:
湖南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表
民用建筑类型
抗
力
等
级
一类国家人防
重点城市
二类国家人防
重点城市
三类国家人防
重点城市
县城(县级市区)
国家和省级贫困县县城
收费标准
(元/㎡)
收费面积
收费标准
(元/㎡)
收费面积
收费标准
(元/㎡)
收费面积
收费标准
(元/㎡)
收费面积
收费标准
(元/㎡)
收费面积
一
新建10层及以上(含加层后超过10层及以上的)或者基础埋深3米及以上的民用建筑
700
按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的3%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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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
文件
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
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湘价费〔2006〕92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和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管理,促进我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工作,现就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在县城及以上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含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保税区、风景区、重要经济目标区和物流园区等)新建(含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民用建筑(除工业生产厂房外),按照《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规定,必须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确因地形、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应按分级管理权限,经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经省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抗力等级和质量标准,不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否则,应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凡拒绝补救或者确实无法补救的,应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对人防工程质量认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免建和减少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抗力等级和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4、为抑制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人防工程的现象,决定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
调整后的湖南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见附表。
5、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实行分级管理,凡国家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立项审批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因故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省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省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市(州)、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立项审批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因故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市、县级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分别
由市、县级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收取。
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
1、凡省行政区划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财政全额预算拨款的除外)和个体工商户均应依法按年度缴纳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
2、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标准:企业、事业单位(财政全额预算拨款的除外)和雇员年平均在7人(含7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按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的0.4%缴纳;个体工商户雇员在7人以下的,每年每户按30元缴纳。
3、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的征收实行分级管理,省属和中央驻湘单位应缴纳的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由省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市(州)、县(市、区)属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分别由市、县级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收取。
三、其他有关规定
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属行政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纳入财政预算,支出要严格执行《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和《人民防空会计制度》,切实做到专款专用,各级政府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
2、省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征管工作的监督管理,各执收单位应持本通知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非税收入票据购领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3、各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对象和收费标准收费,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上下级分成比例按照省财政厅湘财综〔2005〕35号文件规定执行。
5、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过去有关文件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湖南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