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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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2009)2914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2009)2914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第三条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

第七条实行计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按照完成资产评估业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

工作人日数根据评估项目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确定。

第八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及其上下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制定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以资产评估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法定税金、合理利润为基础,并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对资本市场、社会公众的影响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应由资产评估机构提出收费标准范围,具体标准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确定收费标准时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耗费的工作时间和执业成本;(二)评估业务的难易程度;(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四)注册资产评估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

“资产评估收费”系列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根据《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资产评估收费进行清理规范,于1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重新制定的资产评估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并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财政部(企业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第三条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

第七条实行计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按照完成资产评估业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

工作人日数根据评估项目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确定。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

“资产评估收费”系列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根据《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资产评估收费进行清理规范,于1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重新制定的资产评估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并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财政部(企业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第三条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

第七条实行计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按照完成资产评估业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

工作人日数根据评估项目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确定。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资产评估收费”系列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根据《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资产评估收费进行清理规范,于1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重新制定的资产评估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并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财政部(企业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第三条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

第七条实行计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按照完成资产评估业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

四川省资产评估新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正本)

四川省资产评估新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正本)

四川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我省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评估费用.资产评估机构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资产评估服务收费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异地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可以执行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或者提供资产评估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条资产评估收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第五条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第六条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在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涉及多个独立核算单位的,应按独立核算单位分别计算收费。

第七条实行计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按照完成资产评估业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

工作人日数根据评估项目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确定。

第八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应由资产评估机构提出收费标准范围,具体标准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也可参照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执行.确定收费标准时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耗费的工作时间和执业成本、评估业务的难易程度、注册资产评估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第九条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资产评估服务业务收费合同(协议)或者在业务约定书中载明收费条款.收费合同(协议)或收费条款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第十条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后,因一方过错或无正当理由委托关系终止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一条委托方委托的业务不在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的,资产评估机构派出工作人员的差旅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由委托方负担。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物价局价费字[1992]625号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关于资产评估实行有偿服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取得省以上(包括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或临时资格证书的机构,承担资产评估业务,均可按本规定收取评估费用。

第三条资产评估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收费办法,即按资产金额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收费总额。

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分为五档。

各档差额计费率如下表:资产评估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表档次计费额度(万元) 差额计费率‰l 100以下(含100) 62 100以上—1000(含1000) 2.53 1000以上—5000(含5000) 0.84 5000以上~10000(含10000) 0.55 10000以上0.1上述标准为最高限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经济特区可适当高于上述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30%。

第五条资产评估收费一般依据帐面原值,没有帐面原值或没有作价入帐的资产可以按评估值计算。

第六条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机构、个人委托评估,参照国际惯例由评估机构自定收费标准,并应收取等额外汇,按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结汇。

第七条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按照评估项目的繁简程度、时间要求、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在规定收费标准范围以内,与委托单位商定收费额。

企业委托评估付费确实有困难的,通过双方协商,评估机构可减收费用。

第八条资产评估收费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

委托方与受托方应依据本《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评估规定签订资产评估项目合同或协议书,明确评估项目收费数额或计费方法。

评估费—般可预收50%,其余部分待评估确认后结清。

第九条各级物价部门应加强资产评估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价费字[1992]625号(1994年12月1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处):为促进资产评估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资产评估实行有偿服务,现将制定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们。

附件: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附件: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关于资产评估实行有偿服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取得省以上(包括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或临时资格证书的机构,承担资产评估业务,均可按规定收取评估费用。

第三条资产评估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收费办法,即按资产金额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收费总额。

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分为五档,各档差额计费率如下表:资产评估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表档次计费额度(万元) 差额计费率‰1 100以下(含100) 62 100以上~1000(含1000) 2.53 1000以上5000(含5000) 0.84 5000以上~10000(含10000) 0.55 1000以上0.1上述标准为最高限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经济特区可适当高于上述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30%。

第五条资产评估收费一般依据帐面原值,没有帐面原值或没有作价入帐的资产可以按评估值计算。

第六条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机构、个人委托评估,参照国际惯例由评估机构自定收费标准,并应收取等额外汇,按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结汇。

第七条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按照评估项目的繁简程度,时间要求,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在规定收费标准范围以内,与委托单位商定收费额。

企业委托评估付费确实有困难的,通过双方协商,评估机构可减收费用。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1992】625文件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1992】625文件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1992]价费字625号,1992年12月10日发布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关于资产评估实行有偿服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取得省以上(包括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或临时资格证书的机构,承担资产评估业务,均可按本规定收取评估费用。

第三条资产评估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收费办法,即按资产金额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累加为收费总额。

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分为五档,各档差额计费率如下表:上述标准为最高限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经济特区可适当高于上述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30%。

第五条资产评估收费一般依据帐面原值,没有帐面原值或没有作价入帐的资产可以按评估值计算。

第六条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机构、个人委托评估,参照国际惯例由评估机构自定收费标准,并应收取等额外汇,按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结算。

第七条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按照评估项目的繁简程度、时间要求、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在规定收费标准范围以内,与委托单位商定收费额。

企业委托评估付费确实有困难的,通过双方协商,评估机构可减收费用.第八条资产评估收费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委托方与受委托方应依据本《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评估规定签定资产评估项目合作合同或协议书,明确评估项目收费额或计费方法。

评估费一般可预收百分之五十,其余部分待评估确认后结清。

第九条各级物价部门应加强资产评估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理》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条资产评估收费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附:计算方式(假设委估资产评估值为10000万元)100万元以下部分:100×6‰=0。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

资产评估收费”系列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根据《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资产评估收费进行清理规范,于12 月底前向社会公布重新制定的资产评估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并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财政部(企业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第三条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 ),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 )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

第七条实行计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按照完成资产评估业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

工作人日数根据评估项目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确定。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2009)2914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2009)2914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走,制走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走,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第三条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走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法走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走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

第七条实行计时收费的法走资产评估服务,可按照完成资产评估业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

工作人日数根据评估项目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走;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确走。

第八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及其上下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制走法走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以资产评估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法定税金、合理利润为基础,并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对资本市场、社会公众的影响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非法走资产评估服务,应由资产评估机构提出收费标准范围,具体标准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走。

确定收费标准时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耗费的工作时间和执业成本;(二)评估业务的难易程度;(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四)注册资产评估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价费字[1992]625号

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价费字[1992]625号

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价费字[1992]625号1992年12月1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处):为促进资产评估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资产评估实行有偿服务,现将制定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给合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们。

附件: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关于资产评估实行有偿服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取得省以上(包括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或临时资格证书的机构,承担资产评估业务,均可按本规定收取评估费用。

第三条资产评估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收费办法,即按资产金额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收费总额。

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分为五档,各档差额计费率如下表:资产评估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表档次计费额度差额计费率(万元)1/10001100以下(含100)62100以上~1000(含1000)2.531000以上~5000(含5000)0.845000以上~10000(含10000)0.5510000以上0.1上述标准为最高限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经济特区可适当高于上述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30%。

第五条资产评估收费一般依据帐面原值,没有帐面原值或没有作价入帐的资产可以按评估值计算。

安徽省资产评估业务收费管理规定

安徽省资产评估业务收费管理规定

安徽省资产评估业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资产评估业务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取得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机构,承担本地区资产评估业务时,均可按本办法收取资产评估费用;第三条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显着位置公示评估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第四条我省实行政府指导价形式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收费方式;资产评估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第五条政府指导价由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全省经济发展状况及委托人的承受能力适时制定和调整;各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根据具体评估项目的性质、风险、难易程度及对项目服务要求等因素,上下浮动20%;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法定资产评估业务,业务收费分计件收费和计时收费两种形式,不能按计件收费的项目可按计时收费;资产评估机构执行业务时,只能采取一种形式,具体采取何种形式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业务约定书中注明;第七条资产评估计件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收费办法,即按每一个核算主体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金额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收费总额;第八条计件收费的基准价标准分为六档,各档差额计费率如下表:安徽省资产评估收费政府指导价--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表序号计费档次万元费率‰1 100以下含1002 100-1000含10003 1000-5000含50004 5000-10000含100005 含1000006 100000以上在上述计件收费基准价的基础上,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对以下业务实行浮动收费:1、企业价值评估、司法评估、拆迁评估、无形资产评估业务的收费上浮30%;2、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珠宝评估业务的收费上浮40%;3、证券业资产评估业务的收费至少上浮50%;第九条资产评估计时收费,可按照完成资产评估业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评估项目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确定;第十条资产评估计时收费,适用于没有账面原值或账面价值显失公允的资产评估收费、无形资产评估收费或资产评估咨询性业务的收费;计时收费的基准价标准分为四档,各档计时收费标准如下:安徽省资产评估业务政府指导价—计时收费标准序号专业人员职务计费元/小时1 首席合伙人法人代表、首席评估师总评估师 25002 合伙人、部门经理 20003 注册评估师 12004 助理人员 500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基本计算单位,不足1小时的部分按1小时计算;参与人员为2人或以上的,应以各自的计费标准和实际工作时间分别计算计费时间;第十一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非法定资产评估业务,其收费确定可以参考政府指导价,具体标准由资产评估机构视项目的具体情况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原则上不得高于或低于政府指导价的20%;第十二条资产评估机构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资产评估服务收费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异地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可以执行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或者提供资产评估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第十三条资产评估收费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资产评估服务业务收费合同协议或者在业务约定书中载明收费条款;收费合同协议或收费条款应载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由资产评估机构向委托人收取评估服务费,并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注册资产评估师个人不得私自收费;资产评估机构在与委托人确定委托关系后,应预收至少50%的评估服务费,其余部分待提交评估报告时结清;第十四条资产评估机构受委托人要求,赴境外或港澳台地区开展资产评估服务的费用,可收取等额外汇或通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方式协商确定;第十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为委托人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食宿费、差旅费,以及代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或与委托人协商由评估机构包干收取;第十六条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后,因一方过错或无正当理由委托关系终止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七条采取招投标方式取得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业务时,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合理确定投标报价;第十八条资产评估机构为委托人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第十九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保证评估质量,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监督检查;第二十条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服务收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一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二超出或低于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收取服务费用的;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评估服务收费的;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乱收费的;五不按照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而收取费用的;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第二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资产评估机构或注册资产评估师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或存在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举报、投诉;第二十二条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之间发生收费纠纷,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价费字1992625号以及其他非物价部门及财政部门共同制订的收费标准,一律同时废止;。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保证资产评估工作的公正、独立、客观和科学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资产、非国有资产、上市公司股权、知识产权等所有形式的资产评估收费行为。

第三条资产评估机构应遵循公正、独立、客观、严谨的原则,按规定预先公示收费标准,根据评估服务的类型、难度、范围和风险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评估费用。

第四条资产评估机构应依法纳税,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不得进行逃税、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加强收费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收费制度,确保资产评估收费工作规范、透明、公开、合理。

第六条委托人有权要求查核资产评估费用是否符合规定和约定,并有权向评估机构申请解释资产评估费用的构成和金额。

第七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地向委托人提供资产评估费用收费明细,保存相关记录,资产评估费用收据应当详细明确。

第八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证券发行、股权转让等评估不受聘费用不联算服务进行管理。

第二章收费标准第九条资产评估机构应根据评估服务的类型、难度、范围和风险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收费标准,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后,依照规定收取评估费用。

第十条资产评估费用收取方式为总价收费和按工作量收费两种。

第十一条总价收费是指资产评估机构按照评估标的的性质、规模、复杂程度、评估工作的时间、精力和风险等因素综合确定评估费用,并与委托人事先签订的合同约定的总价相一致。

第十二条按工作量收费是指资产评估机构按照完成的工作量,以收费标准乘以工作量,然后累加计算收取评估费用。

第十三条鉴于个别特殊情况,资产评估机构可以另行约定收费方式,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章收费标准的制定第十四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制定合理的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评估费用的统一标准,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发布。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资产评估是指对某个特定资产进行全面评估,包括评估其价值、风险和可行性等方面。

由于资产评估需要专业的知识和技能,因此通常需要进行收费。

为了规范资产评估市场,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以下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一、收费标准1. 资产评估收费应遵循市场调节价位原则,由评估机构自主确定收费标准。

2. 收费标准应根据所评估资产的种类、规模、难易程度、所需时间和专业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确保合理公正。

3. 收费标准应公示于评估机构官方网站或公告栏,以便社会公众了解和选择。

二、收费方式1. 收费方式可以采用按小时收费、按项目收费或按比例收费等形式。

2. 对于较为复杂的资产评估项目,在评估前,应与客户协商确定收费方式,并签订相关协议。

3. 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客户收取未经协商的额外收费。

三、收费规范1. 评估机构应设立专门的收费管理部门,负责收费情况的统计、监督和管理。

2. 所有评估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收费记录和报告制度,确保收费明细清晰、合法合规。

3. 涉及评估收费的文件、记录和报告等应妥善保存,备案备查。

四、收费监管1. 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评估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依法打击收费违规行为。

2. 客户可以向评估机构投诉收费不合理情况,评估机构应及时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3. 预交费用应当安全存放,并根据实际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结算,不得擅自挪用或占用。

五、处罚措施1. 对于收费不合理或收费违规的评估机构,可以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资质等处罚。

2. 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 对于评估机构和工作人员的不端行为,应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并追究法律责任。

六、宣传教育1. 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资产评估收费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和解读。

2. 评估机构应加强与客户的沟通,提高客户对资产评估收费的了解和认识。

3. 在资产评估过程中,应加强对收费相关规定的解释说明,确保客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综上所述,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是为了促进资产评估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措施。

最新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最新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第三条资产评估收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

第七条实行计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按照完成资产评估业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

工作人日数根据评估项目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确定。

第八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及其上下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制定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以资产评估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法定税金、合理利润为基础,并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对资本市场、社会公众的影响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应由资产评估机构提出收费标准范围,具体标准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确定收费标准时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耗费的工作时间和执业成本;(二)评估业务的难易程度;(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四)注册资产评估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最新资料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2009)2914

最新资料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2009)2914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第三条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

第七条实行计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按照完成资产评估业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

工作人日数根据评估项目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确定。

第八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及其上下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制定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以资产评估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法定税金、合理利润为基础,并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对资本市场、社会公众的影响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应由资产评估机构提出收费标准范围,具体标准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确定收费标准时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耗费的工作时间和执业成本;(二)评估业务的难易程度;(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四)注册资产评估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行业收费行为,保护委托人和资产评估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XX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资产评估服务所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二章收费原则第三条资产评估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协商确定收费类型和收费标准。

第三章收费类型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分为计件收费和计时收费两种类型。

第五条计件收费是指按照评估资产的价值大小、复杂程度、评估工作量等因素,协商确定一个固定数额的收费。

第六条计时收费是指按照评估人员的工作时间、专业技能等级、工作复杂程度等因素,协商确定每小时的收费标准,并据此计算总费用。

第四章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第七条资产评估服务中的部分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包括国有资产的评估服务及其他需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情形。

具体指导价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

第八条除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项目外,其他资产评估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根据市场情况和评估服务的具体内容协商确定。

第五章收费管理第九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明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收费依据等内容,并向委托人公示。

第十条资产评估机构在收取费用时,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费凭证。

第六章委托人权益第十一条委托人有权了解资产评估服务的收费标准和计费方式,并要求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详细的收费清单。

第十二条委托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收费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地财政部门或物价部门投诉举报。

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本办法的修改和废止,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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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根据《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资产评估收费进行清理规范,于1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重新制定的资产评估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并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财政部(企业司)。

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第三条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

第七条实行计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按照完成资产评估业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

工作人日数根据评估项目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确定。

第八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及其上下浮动幅度,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制定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以资产评估
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法定税金、合理利润为基础,并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对资本市场、社会公众的影响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应由资产评估机构提出收费标准范围,具体标准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确定收费标准时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和执业成本;
(二)评估业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一条资产评估机构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资产评估服务收费规定。

资产评估机构异地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可以执行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或者提供资产评估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资产评估服务业务收费合同(协议)或者在业务约定书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协议)或收费条款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十三条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后,因一方过错或无正当理由委托关系终止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采取招(投)标方式取得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业务时,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合理确定投标报价。

第十五条资产评估机构为委托人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

第十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向委托人收取评估费用,应当出具合法票据。

第十七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评估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资产评估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保证评估质量,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服务收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
(二)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评估服务收费的;
(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乱收费的;
(五)不按照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资产评估机构或注册资产评估师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或存在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第二十一条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之间发生收费纠纷,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资产评估机构受委托人要求,赴境外或港澳台地区开展资产评估服务的费用,通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方式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价费字[1992]6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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