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东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2010-05-06 00:16:10) 转载▼标签:分类:法律知识山东省财政厅文件鲁财行[2007]43号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十一月九日山东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驻济南市区的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省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
驻济南市区以外的省直单位,执行驻地差旅费规定。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驻济省直单位工作人员暂时离开济南市区(不包括济南各县、市)到外地办理公务所必需的费用,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要严肃财经纪律,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能工具的等级见下表:(二)从严控制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因工作需要确需乘坐的,须经单位领导批准。
(三)副省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四)工作人员出差可以乘坐全列软席列车。
其中设有一、二等软座的,符合乘坐软席条件的人员可乘一等软座,符合乘坐硬席条件的人员可乘二等软座。
第七条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坐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坐超过12小时的,可按规定等级购买火车硬、软卧铺票。
山东省财政厅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三章住宿费第十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省内出差按照山东省省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1〕。
省外出差按照山东省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2〕。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以适当上浮一定比例,按照省财政厅另行发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按规定住单间或者标准间,并选择平安、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第十三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省外出差按照山东省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见附件2〕。
第十五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要求接待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第十六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七条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并要求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
第六章审批与报销第十九条厅机关人员出差前,必须按规定填写?出差审批单?逐级审签。
处室〔单位〕人员出差,报所在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报厅分管负责同志审签;厅领导班子成员出差,报厅主要负责同志审签。
第二十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厅机关承当,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转嫁。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局部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差旅费报销时应附?出差审批单?及会议、培训、调研等通知,提供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并填制?差旅费报销单?,由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经厅机关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报销。
山东省差旅费报销标准
山东省差旅费报销标准山东省差旅费报销标准是指在山东省范围内进行差旅活动时,对于差旅费用的报销标准和规定。
差旅费用是指在公务活动、业务活动或者公务外出时,因出差需要而发生的交通、食宿、通讯、材料、劳务等费用支出。
山东省差旅费报销标准的制定,旨在规范差旅费用的报销管理,合理控制差旅费用支出,保障财务资金的合理利用和安全。
一、交通费。
1. 飞机,经济舱标准,按照实际发票金额报销,超出部分自理。
2. 火车,硬座或硬卧标准,按照实际发票金额报销,软座或软卧超出部分自理。
3. 汽车,按照实际发票金额报销,需提供发票和行驶里程证明。
4. 公交、出租车,按照实际发票金额报销,需提供有效发票。
二、食宿费。
1. 住宿费,根据差旅地点的不同,按照当地星级酒店标准进行报销,需提供住宿发票。
2. 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伙食补助标准报销,需提供相关消费凭证。
三、通讯费。
1. 手机费用,公务通话费按照实际发票金额报销,个人通话费自理。
2. 上网费用,按照实际发票金额报销,需提供上网费用发票。
四、材料费。
1. 会议材料、办公用品等费用,按照实际发票金额报销,需提供相关购买发票。
五、劳务费。
1. 会议服务费、导游服务费等,按照实际发票金额报销,需提供相关服务费发票。
六、其他费用。
1. 其他必要差旅费用,如保险费、签证费等,按照实际发票金额报销。
七、报销流程。
1. 差旅费用报销需填写差旅费用报销申请表,附上相关费用凭证和报销说明。
2. 财务部门审核后,将差旅费用报销纳入财务报销流程,按照规定时间进行报销发放。
总结,山东省差旅费报销标准的制定,对于规范差旅费用的报销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有利于合理控制财务支出,保障财务资金的安全和合理利用。
同时,也提醒广大差旅人员,在差旅活动中要合理规划费用支出,遵守相关规定,做到精打细算,节约开支,确保公款使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山东省财政厅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三章住宿费第十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省内出差按照山东省省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1)。
省外出差按照山东省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2)。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以适当上浮一定比例,按照省财政厅另行发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按规定住单间或者标准间,并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第十三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省外出差按照山东省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见附件2)。
第十五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要求接待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第十六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七条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并要求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
第六章审批与报销第十九条厅机关人员出差前,必须按规定填写《出差审批单》逐级审签。
处室(单位)人员出差,报所在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报厅分管负责同志审签;厅领导班子成员出差,报厅主要负责同志审签。
第二十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厅机关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转嫁。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差旅费报销时应附《出差审批单》及会议、培训、调研等通知,提供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并填制《差旅费报销单》,由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经厅机关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报销。
关于《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关于《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鲁财行〔2015〕58号省直各部门、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财办行〔2014〕90 号),现就《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鲁财行〔2014〕4号)作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伙食费交纳问题。
除接待单位按照《山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出差人员就餐应当自行解决。
接待单位协助安排就餐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应的伙食费。
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
二、关于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市内交通费交纳问题。
市内交通应由出差人员自行解决。
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市内交通费。
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
三、关于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差旅费报销问题。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果是住在自己家里或到边远地区出差等,确实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单位负责同志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
四、关于工作人员调动搬迁路费报销问题。
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
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五、关于出差人员符合乘坐火车软卧条件而改乘软座的是否给予补助问题。
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交通工具等级是出差人员可以乘坐交通工具的上限。
出差人员应严格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等级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符合乘坐火车软卧条件而改乘软座的,不给予补助。
六、关于经单位负责同志批准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差旅费报销问题。
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作者:来源:《财会学习》2019年第24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全国政协办公厅秘书局,高法院办公厅,高检院办公厅,各民主党派中央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财经纪律,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现就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央单位出差人员(以下称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
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
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
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二、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
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費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三、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四、接待单位应当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及时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其他收款凭证。
加强收取费用的管理,做好业务台账登记,纳入统一核算,所收费用可作为代收款项用于相关支出或作收入处理。
山东省财政厅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第十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省内出差按照山东省省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1)。
省外出差按照山东省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2)。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以适当上浮一定比例,按照省财政厅另行发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按规定住单间或者标准间,并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第十三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省外出差按照山东省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见附件2)。
第十五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要求接待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第十六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七条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并要求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
第六章审批与报销第十九条厅机关人员出差前,必须按规定填写《出差审批单》逐级审签。
处室(单位)人员出差,报所在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报厅分管负责同志审签;厅领导班子成员出差,报厅主要负责同志审签。
山东省政府令第282号——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山东省政府令第282号
山东省政府令第282号——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正文:----------------------------------------------------------------------------------------------------------------------------------------------------山东省政府令第282号《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2月17日省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郭树清2015年1月1日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财政资金的本省各级机关(以下简称各机关),从事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关事务,是指保障机关正常运行的经费管理、资产使用和后勤服务等相关事务。
第三条机关事务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机关事务管理体制,推进本级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和节约利用资源。
各机关应当对本机关的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严格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管理本级机关事务工作,指导下级机关事务工作。
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机关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主管省级机关事务工作,指导下级政府公务用车、国内公务接待、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等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举报和发现的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的问题,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公布省机关事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鲁事管发[2016]20号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公布省机关事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公布省机关事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鲁事管发〔2016〕20号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保持法规政策统一,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府法发〔2011〕56号)要求,我局对2012年1月1日前以我局名义制发或由我局牵头会同其他部门联合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继续执行规范性文件10件,废止规范性文件82件,现予以公布。
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公务员住宅租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事管发〔2009〕28号)为2年,其他为5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
附件: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016年5月12日附件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10件1、《关于省级单位房租向省行管局交纳的问题》(无文号,1979年发文)(统一登记号为:SDPR-2016-0390002)2、《关于省直机关公务用车配新交旧有关问题的通知》(事管发〔2002〕63号)(统一登记号为:SDPR-2016-0390003)3、《山东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关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事管发〔2002〕64 号)(统一登记号为:SDPR-2016-0390004)4、《关于省直企事业单位省属高等院校及省级金融机构购置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采购的通知》(事管发〔2003〕16号)(统一登记号为:SDPR-2016-0390005)5、《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机关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事管发〔2003〕81 号)(统一登记号为:SDPR-2016-0390006)6、《关于省直机关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事管发〔2006〕40号)(统一登记号为:SDPR-2016-0390007)7、《关于印发<关于在济省直机关省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事管发〔2008〕5 号)(统一登记号为:SDPR-2016-0390008)8、《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公务员住宅租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事管发〔2009〕28号)统一登记号为:SDPR-2016-0390009)9、《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公务员汉峪住宅区出售房配售实施细则>的通知》(事管发〔2011〕53 号)(统一登记号为:SDPR-2016-0390010)10、《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的通知》(事管发〔2009〕31号)(统一登记号为:SDPR-2016-0390011)(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82件A、办公用房管理方面,6件1、《关于各单位整编所余之公房、民房应一律交由我局统一处理的通知》〔(58)管财字第56号〕2、《关于改进省级机关房产管理的意见》(无文号,1972年文件)3、《关于试行<省级机关统管房屋单位锅炉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事管发(1992)第96号〕4、《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省级机关房地产管理的通知》〔事管发(1994)第120号〕5、《关于对省级机关各单位锅炉统一注册管理的意见》〔事管发(1995)第38号〕6、《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省级机关房地产管理工作的通知》(事管发〔2000〕29号)B、公务用车管理方面,12件7、《关于加强省级机关汽车管理使用的规定》(无文号,1965年文件)8、《关于对集中统一管理使用汽车的几点具体意见》(无文号,1965年文件)9、《转批关于加强省级机关汽车管理使用的试行办法》(66)鲁事字第56号〕10、《关于加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小汽车管理的几项试行规定》(无文号,1978年文件)11、《关于驾驶大客车驾驶员补贴费的意见》(无文号,1979年文件)12、《关于厅局以上负责同志因私事使用小汽车收费办法》〔事管发(80)第42号〕13、《关于启用汽车定编专用章的通知》〔事管发(1991)第122号〕14、《关于下达省级机关小汽车编制的通知》〔事管发(1997)第97号〕15、《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事管发[1998]2号)16、《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事管发[2001]26号)17、《关于公务用车配备实行政府采购的通知》事管发[2001]133号)18、《关于印发<省级领导干部公务用车有关规定>的通知》(事管发〔2007〕2号)C、职工住房管理方面,11件19、《关于省级机关住房调整意见》(无文号,1965 年文件)20、《关于省委机关宿舍房产管理的几项规定》(无文号,1982年发文)21、《关于加强省级机关统管房屋旧房拆除管理的通知》〔事管发(84)第78号〕22、《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统一组织省级机关住宅建设的意见》〔事管发(1995)第11号〕23、《关于颁发省级机关<住房证>的通知》〔事管发(1997)第34号〕24、《关于省级机关干部住房登记核实和建立住房档案的通知》〔事管发(1997)第70号〕25、《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事管发[1999]1号)26、《关于副省级领导干部住房建设实施意见》事管发[2001]74号)27、《关于副省级领导干部住房建设实施意见》事管发[2001]79号)28、《关于印发<省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事管发〔2006〕22号)29、《关于加快新建购住房出售工作的通知》(事管发〔2010〕38号)D、财务与资产管理方面,33件30、《关于实行正式企业管理房间收费标准》(无文号,1957年文件)31、《关于固定资产的管理办法》(无文号,1957年文件)32、《关于省直行政经费实行包干与实报实销相结合的通知》〔行发(72)第15号〕33、《关于省级机关宿舍使用水、电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的补充通知》〔(72)行发字第71号、(72)鲁财财字第522号〕34、《关于继续实行行政经费包干与实报实销相结合的管理办法的通知》〔行发(73)第2号〕35、《关于修改会议费开支标准的补充通知》〔行发(75)69号〕36、《关于修改“试行改革会议伙食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行发(76)62号〕37、《关于节约省级行政机关经费开支的意见》〔行发(77)16号〕38、《关于夏季防暑降温费用开支的暂行规定》〔行发(77)28号〕39、《关于严格执行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通知》〔行发(78)14号〕40、《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宾馆、招待所财务管理的几项规定>的通知》〔鲁财行(78)第24号、行发(78)第8号〕41、《关于改进职工宿舍冬季取暖补贴问题的通知》〔行发(78)25号〕42、《关于转发“关于统一职工粮价补贴和夜班津贴标准的联合通知”的通知》〔行发(78)87号〕43、《关于颁发“关于省级行政单位职工宿舍使用公家家具变价处理办法”的通知》〔行发(78)88号〕44、《关于固定资产的管理办法》(无文号,1979年文件)45、《关于统一工作服的制作及配发的试行意见》(无文号,1979年文件)46、《关于印发同意处理家具原值价格参考表的通知》〔行发(79)1号〕47、《关于职工宿舍家具变价处理情况及几个问题的补充通知》〔行发(79)3号〕48、《关于在省级行政机关试行经费包干的通知》〔事管发(80)第19号〕49、《关于转发省财政厅行政经费包干几点作法的通知》〔(80)事管发字第73号〕50、《关于降低省级机关托儿所、幼儿园公用房屋租金标准的通知》〔事管发(81)第42号〕51、《关于省级行政单位发放节约奖的几点具体执行意见》〔事管发(81)第49号〕52、《关于省级行政单位发放年终奖的通知》〔事管发(81)第74号〕53、《贯彻执行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发放津贴、补贴、奖金等实行审批的通知”的试行意见》〔事管发(1990)第118号〕54、《关于省直行政单位发放会计证工作的实施意见》〔事管发(1990)第163号〕55、《关于执行省财政厅<行政经费分项核定总额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事管发(1991)第35号〕56、《关于启用“山东省省级机关事务内部结算收据”的通知》〔事管发(1992)第170号〕57、《关于省直单位统一幼儿园托儿所学前班收费标准的通知》〔事管发(1992)第171号〕58、《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行政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事管发(1993)第29号〕59、《关于统一使用“工资发放表”“工资发放软件”的通知》〔事管发(1995)第49号〕60、《关于印发<省级领导机关内宾接待费管理细则>的通知》〔事管发(1995)第80号〕61、《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移动电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事管发(1997)第110号〕62、《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事管发〔2004〕49号)E、公共机构节能方面,13件63、《关于省级机关公用自行车管理使用的规定》〔行发(77)15号〕64、《关于省级行政单位公用自行车作价处理的规定》〔事管发(84)第87号〕65、《关于切实加强当前省级机关资源节约工作的通知》(事管发〔2005〕22号)66、《关于省直机关创建节约型机关活动的实施意见》(事管发〔2005〕28号)67、《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节能降耗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事管发〔2006〕30号)68、《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机关节能工作的意见》(事管发〔2006〕45号)69、《关于加强省直能耗统计工作的通知》(事管发〔2008〕6号)70、《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直机关公共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的通知》(事管发〔2009〕33号)71、《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实施细则>的通知》(事管发[2010] 20号)72、《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事管发〔2010〕30号)73、《关于带头厉行节约建设节约型省直机关的通知》(事管发〔2011〕72号)74、《关于贯彻<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的意见》(事管发〔2011〕101号)75、《关于印发<山东省“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事管发〔2011〕145号)F、综合管理方面,7件76、《机关食堂管理办法》(无文号,1958年文件)77、《关于恢复实行休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事管发(1991)第33号〕78、《关于印发<省直机关食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事管发(1992)第209号〕79、《关于转发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事管发(1993)第128号〕80、《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宾馆饭店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事管发(1997)第56号〕81、《关于加强省级机关人防工程管理工作的通知》(事管发〔2009〕32号)82、《关于印发<“十二五”时期山东省机关事务工作规划>的通知》(事管发〔2011〕21号)——结束——。
差旅费(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助)报销支付标准
三、凭证的开具和保存
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具有收交频次高、金额小等特点,票据开具、 保存工作存在一些难题。为此,按照规范管理与简化操作并重的原则,规定接 待单位应“及时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确实无法出 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其他收款凭证”,有效解决一些基层接待单位开具不了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的问题; 规定票据由出差人员“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在强化个人责任的 同时,有效解决财务人员审核难、报销手续繁琐等问题。
现就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通知的印发背景
当前印发该通知,是财政部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领导人的系列重要批示指 示,通过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反对浪 费要求进一步具体化、制度化、规范化,增强针对性、操作性、可行性的务实举措。 2013年以来,财政部先后印发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 531号)等一系列文件,不断完善、细化差旅费管理。 一是细化标准。将住宿费标准细化到地市级,同时制定部分地市旺季住宿费上浮标 准,实施精准管理。 二是动态调整。根据市场价格实际情况提高住宿费标准并及时调整,着力解决过去 长期存在的标准滞后问题,保持标准的适用性。 三是配套衔接。与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相衔接,明确出差人员就 餐和市内交通应自行解决,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要交纳费用。四是强化管理。完善 出差审批管理,严格财务报销,强化监督问责,着力解决过去存在的差旅费转嫁等 问题。 当前,差旅费制度执行情况总体较好,此前存在的转嫁差旅费用、超范围超标准接 待以及由此产生的“四风”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但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还 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 贯彻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 “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继续整治‘四风’问题”等要求,需要进 一步细化差旅伙食费、市内交通费收交的具体规定,增强约束力和可操作性。 为此,财政部、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 《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
山东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省财政厅鲁财行字[1996]第7号各市地财政(财税)局,省直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各大企业,中央驻鲁单位:根据财政部(1996)财文字第2号《印发〈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精神,我厅对现行差旅费开支规定作了部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市地可结合当地情况作出补充规定并抄报我厅。
附件:山东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五日第一条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根据财政部有关差旅费开支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一)乘坐车、船、飞机席位和住宿的等级标准职务等级标准项目火车轮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旅馆房间等级省政府副省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软席车一等舱位一等舱位按实报销套间或单间省级机关正副厅(局)长,市(地)级正副市长、专员,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被聘任或任命为省级机关的局总工程师,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软席车二等舱位普通舱位按实报销单间或双人间其余人员硬席车三等舱位普通舱位按实报销普通房间(二)表列其它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三)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之前,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之和在180元以上(含180元),出差已享受乘坐火车软席等待遇的,现工资等级尚未达到五级的高级工程师及相当技术职务人员,仍维持原有待遇不变。
(四)乘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五)省政府副省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火车软卧铺或轮船、飞机一等舱位。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省直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财经纪律,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行〔2019〕10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直部门(单位)出差人员(以下称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
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
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及相应凭证需求,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各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
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二、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
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按每人每小时10元人民币(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的标准交纳交通工具使用费,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补助标准。
三、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差旅费管理办法
天博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文件天博财字[2018]3号签发人:刘新年关于印发《差旅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部门: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差旅费管理,根据《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差旅费管理办法》(所财〔2016〕108号),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博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差旅费管理,根据《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差旅费管理办法》(所财〔2016〕108号),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差是指员工被派遣到常驻工作地以外的地区或城市工作。
差旅费是指我公司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出差的审批第四条各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各部门经理应对本部门员工出差的必要性、合理性负责。
各部门员工出差需要履行审批手续,审批权限如下:一、各部门副职出差由部门正职审批派遣;二、一般员工出差由本部门领导审批派遣。
第五条员工出差不允许借款。
如金额在5000元以上需借款的,必须提交借款申请并通过审批,金额不得超过预计往返交通费、住宿费的合计。
第三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出差人员应按照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或超标乘坐交通工具且未事先审批的,超标准部分自理。
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审批单见附件1《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审批单》。
城市间交通费实行闭环管理,即出差人员的往返城市间交通费须一同报销。
若出现发票不闭环情况,需要报销补助的须填写交通发票缺失说明见附件2《交通发票缺失情况说明》,经部门经理审批后方可报销。
发票丢失的情况,财务不予报销。
第七条乘坐汽车一、白天连续乘坐超过六个小时或夜间出行可乘坐汽车卧铺。
二、连续乘坐汽车、连续押车,每300公里补助30元,不足300公里无补助。
山东省财政厅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三章住宿费第十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省内出差按照山东省省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1)。
省外出差按照山东省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2)。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以适当上浮一定比例,按照省财政厅另行发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按规定住单间或者标准间,并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第十三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省外出差按照山东省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见附件2)。
第十五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要求接待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第十六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七条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并要求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
第六章审批与报销第十九条厅机关人员出差前,必须按规定填写《出差审批单》逐级审签。
处室(单位)人员出差,报所在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报厅分管负责同志审签;厅领导班子成员出差,报厅主要负责同志审签。
第二十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厅机关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转嫁。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差旅费报销时应附《出差审批单》及会议、培训、调研等通知,提供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并填制《差旅费报销单》,由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经厅机关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报销。
山东公务出差住宿标准
山东公务出差住宿标准
在山东省公务出差期间,住宿标准是非常重要的一项规定。
根据山东省政府文件规定,公务出差期间的住宿标准应当符合一定的要求,以确保公务人员的出差生活质量和工作效率。
以下是山东省公务出差住宿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对于省直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公务出差人员,住宿标准按照山东省政府规定执行。
在城市中心地段的星级酒店住宿,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过600元。
在其他地段的星级酒店住宿,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过500元。
对于一般公务出差人员,住宿标准按照山东省政府文件执行,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过300元。
其次,公务出差人员在住宿期间应当注意节约用水、用电等资源,遵守酒店的各项规定和管理制度。
在享受住宿待遇的同时,也要尊重酒店员工,保持良好的公共秩序,不得在酒店内进行违法违纪行为。
另外,对于公务出差人员的伙食费用,按照山东省政府文件规定执行。
在出差期间,公务人员可按照规定标准报销伙食费用,但应当合理节约,避免浪费。
在选择就餐场所时,应当选择符合规定标准的餐厅,并注意饮食卫生和安全。
最后,公务出差人员在出差结束后,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如实报销住宿和伙食费用,提供真实有效的发票和相关凭证。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费用,不得报销或者追究责任。
总之,山东省公务出差住宿标准的执行,旨在规范公务人员的出差行为,保障公务出差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务出差的管理水平和效率。
希望广大公务人员能够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做到廉洁出差,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为山东省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6.04.22
•【字号】鲁财行[2016]27号
•【施行日期】2016.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
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
鲁财行〔2016〕27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
按照《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鲁财行〔2014〕4号)和《关于调整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行〔2015〕83号)有关规定,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在省内出差,按照省财政厅调整后的省内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到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
目前,财政部已将各地标准汇总发布。
我厅对有关标准进行整理,形成了《山东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现印发给你们,自2016年5月1日
起执行。
该明细标准已同时发布到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各部门、单位可自行下载。
今后如有调整,我厅将及时更新发布。
附件:山东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山东省财政厅
2016年4月22日附件
山东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级工作专班集中办公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级工作专班集中办公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2.09•【字号】鲁财行〔2020〕25号•【施行日期】2020.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级工作专班集中办公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门:根据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工作专班备案管理要求〉的通知》,我们对《省直机关集中办公经费管理办法(试行)》(鲁财行〔2020〕1号)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020年12月9日省级工作专班集中办公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工作专班集中办公经费管理,根据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工作专班备案管理要求〉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中办公经费是指省直机关按规定设立的省级工作专班集中办公所发生的经费支出。
第三条集中办公经费原则上由牵头部门统一负责,明确集中办公时间、人员、办公场所及各项支出明细,经牵头部门财务审核,报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
第四条集中办公场所应当优先在相关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相关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牵头部门向省机关事务局申请通过省直机关现有办公房源调剂安排;无法调剂、确需租用宾馆、招待所等场所集中办公的,由牵头部门提出申请,明确租赁地点、集中办公人员情况、租赁面积、期限等事项,省机关事务局按照集中办公人员情况、办公室配置标准等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
第五条集中办公经费实行限额控制。
(一)使用单位现有或省机关事务局调剂办公场所集中办公,不发生集中办公场所租用费的,每人每天不超过130元。
其中,集中办公人员应当从集中办公场所餐厅(食堂)用餐,抽调人员原来属于集中办公场所餐厅(食堂)用餐范围的,所需伙食费仍按原渠道解决,抽调人员原来不属于集中办公场所餐厅(食堂)用餐范围的,牵头部门可以会同参与部门参照有关规定执行,严禁将伙食费直接发放给个人。
2014年差旅费标准
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院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鲁财行〔2014〕4 号关于《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差旅费是指我院工作人员临时到济南市区(不包括济南各县、市,下同)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医院为减少现金支出,财务科一般不办理出差借款业务。
第四条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际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出差审批办法:出差人员须事先填写出差申请单。
临床科主任、护士长分别经医务部或护理部负责人、分管院长批准;普通医疗、护理人员经本科室负责人或护士长、医务部负责人或护理部负责人批准;行政人员经科室负责人、分管院长、主管院长批准。
申请单中注明出差天数、到达目的地、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事由等内容,作为报销依据。
超过批准天数的住宿费不予报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不予发放。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济南市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八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第九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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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9.07.30
•【字号】
•【施行日期】2019.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省直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财经纪律,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行〔2019〕10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直部门(单位)出差人员(以下称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
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
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及相应凭证需
求,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各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
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二、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
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按每人每小时10元人民币(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的标准交纳交通工具使用费,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补助标准。
三、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四、接待单位应当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及时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其他收款凭证。
要加强收取费用的管理,做好业务台账登记,纳入统一核算,所收费用作为代收款项分别用于单位内部食堂和公务用车运行维护等相关支出。
五、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和省直各部门(单位)要督促接待单位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协助安排用餐应当根据出差人员告知的控制标准合理安排。
六、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市县出差人员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规定。
省直各部门单位可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本单位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交纳、报销具体操作规定。
七、本通知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