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福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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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1、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制度及分类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退职 人员)死亡后,从死亡的下个月起停发工 资,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或丧失劳动动力的 遗属进行适当的困难补助。 遗属生活困难基本分两类,一是经常性困 难,不能维持当地群众基本生活水平,吃、 穿、住(房租)有困难;二是临时困难, 如患病治疗医药费困难,遗属死亡丧葬费 和自然灾害等。一般对于前者可给予定期 补助,对后者可给予临时性补助。
5、年休假(带薪休假) 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 国务院令公布《职工带薪休假条例》,从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08年2月25日,人事部令第9号颁布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 办法》。
6、女职工产假
1954年4月国务院对女性工作人员产假做过具体 规定。1988年劳动部对女性工作人员产假进行重 新规定,从1988年9月1日起执行计划生育的女职 工产假可连续休满90天(包括产前休假在内); 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15天至30天产 假,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42天产假。产假期 间工资照发。 为鼓励计划生育,凡晚育(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 为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 申请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再延长产假30天, 夫妻不在一起,给男方20天照顾假,待遇按探亲 假处理。
2、探亲假及相关待遇
探亲范围: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事 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 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母 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 父母待遇。 探亲假期:探望配偶,每年一次假期30天。未婚职工探望 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如果因工作需要, 单位当年不能给假的,或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 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工资照发。已婚职工探望父母 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 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 担。
1、福利费使用范围
(1)主要用于解决工作人员和完全依靠工 作人员生活的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的生活 困难;家属医药费支出困难;家属死亡丧 葬费困难;发生天灾人祸及其他特殊困难。 (2)集体福利开支的范围:在解决工作人 员及其家属生活困难后,如有节余,可对 集体福利进行补助;节日慰问患病人员购 买的少量慰问品等。
病假待遇其他相关规定 对获得省、市、县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 门授予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保持荣誉的 工作人员,其病假工资可提高5%,但不得超过本 人原工资。对获得“三八红旗手”、“先进工作 者”等均不能提高待遇。 病假期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 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病假期间有个人盈 利收入的停发病假期间全部工资。 病假期间可继续享受生活福利待遇;享受生活福 利待遇的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工作人员连续病假达三个月,全年累计66天,不 发年终奖金。
2、审批手续 由生活困难职工本人申请,福利委员会评议,单 位领导批准或人事部门审定。对领导干部的补助, 要经上一级领导审核批准。 3、福利费的使用 加强管理,走群众路线,实行民主理财。我省规 定,由县(区)级以上各级人事或主管部门统一 掌管使用福利费,用于生活困难补助的部分不少 于福利费总额的60%,其余部分用于集体福利事 业。 4、福利费提取标准 从1986年1月起,我省按每人每月2.5元提取; 1991年7月1日起,提高到人均3.5元。福利费来源 除国家财政拨款外,还可以从经费预算包干节支 中提取。
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 夫所生子女),年满16周岁时不再享受定 期补助,但仍在中学、中专和普通高校学 习的,以及患有精神病或因残疾丧失劳动 能力的,可继续享受定期补助; 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 满16周岁,但仍在中学、中专和普通高校 学习的。(民发[1980]5号)
1986年,我省对遗属补助对象作了补充。 为促进计划生育工作,我们将补助对象扩 大到独生女婿生前供养的岳父母。享受遗 属补助范围也作了部分调整,如通过人事 部门从社会上招录的干部,在试用期或见 习期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也可享受定期补 助;因公死亡的学徒期、熟练期的工人系 独生子女,其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固 定收入也可享受定期补助。(皖人福字 〔1986〕第016号)
机关事业单位 福利制度
福利的含义
指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允 许工作人员享受的待遇,或通过一些集体 设施为工作人员工作、生活提供方便,解 决工作人员生活生的困难,丰富和改善工 作人员的物质、文化生活的一项社会事业。 主要是指除社会保险以外国家和单位为解 决职工生活方面的共同需要和特殊需要, 对职工在经济上帮助和生活上照顾。
女职工劳动特殊保护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 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 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 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
7、婚丧假
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 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 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婚丧假。 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起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 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 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假期工资 照发,途中车船费等全部自理。对晚婚的初婚者, 可延长假期20天,假期工资照发(按法定婚龄推 迟三年以上结婚为晚婚)。
4、事假及相关待遇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 需要处理,可以申请事假,根据皖人发[1997]83号文件精 神,工作人员请事假应从严掌握。 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天,从第16天起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 70%。 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2天,从第23天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 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2天,不发年终奖。 全年事假一般不超过3个月。对有特殊情况,如直系亲属 患癌症等需外出陪医或赔院看护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 适当延长假期。
五、职工死亡抚恤wenku.baidu.com
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机关、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调整为:批准为 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因公 牺牲的为40个月基本工资;病故的为20个月基本 工资。2011年8月1日起,机关工作人员一次性抚 恤金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20倍全国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 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2倍城镇居民人均 可支配收入和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 退休费。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 对象: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或其 他亲属。 父(包括养父及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 夫,年满60岁,无固定收入;或者不满 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固定收 入者。 母(包括养母及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 妻,年满50岁,无固定收入;或者不满 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固定收 入者。
三、各种假期待遇
1、全国节假日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3、病假及相关待遇 目前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病假待 遇,按1981年4月国务院发布《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执行的。 病假在2个月以内发给原工资; 超过2个月,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 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90%; 病假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 不满10年的发70%工资;满10年不满20年 的发80%工资;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发 90%工资。
下列几类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应 取消: 死者遗属中,享受补助对象犯罪被判 徒刑的;享受补助的配偶改嫁、另娶 以及原享受定期补助的遗属已有固定 收入或已病故等情况者。
3、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近年来,我们对遗属生活补助标准作了多次调整, 2003年1月1日起统一调整为:遗属为农业人口或 非农业人口的,均按死亡职工单位所在地最低保 障标准计发。(皖人发〔2002〕92号) (1)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红军、 老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和解放战争 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去世后,其无工作遗 属生活困难补助,在执行皖人发[2000]20号和皖 人发[2002]9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 月增加200元。(皖人发[2009]38号)
出境探亲待遇 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 (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四年 的按每年给假一个月计算。 未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四年 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四个月;三 年一次的,给假七十天;一年或两年一次 的,每次给假二十天。 已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四 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不予累计。
四、职工伤残待遇
因公(工)致残的范围:是指在执行公务中致残,经医疗终结, 符合评残条件的,具体范围如下: 1、在从事军训、施工、生产等任务和机关工作人员在上下班途中, 遭到非本人责任和无法抗拒的意外伤残的; 2、在执行任务中被犯罪分子致残; 3、在维护社会治安、抢救保护人民生命、国家和集体财产,被犯 罪分子致残或遭意外伤残的; 4、因患职业病致残的; 5、执行工作中被压伤、轧伤、跌伤、撞伤、烧伤、炸伤、冻伤等; 6、专业文体工作者,在排练或演出、比赛中受伤致残; 7、参加机关组织的体育运动会、文艺汇演负伤致残的; 8、在急行军中,致内脏受伤,符合评残等级的; 9、因冬季下水,致成严重关节炎,符合评残等级的。
相关政策: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指因公外 出,上下班途中)被车辆撞死责任不在自 己的,除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发给保险金或 赔偿费外,仍应按照因公死亡抚恤标准发 给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如非因公外出,或 事故责任在自己的,按病故标准发个其家 属一次性抚恤金。
出国学习、进修人员的探亲待遇 对公派出国的大学生,攻读博士学位的研 究生,在国外留学规定年限在三年以上的, 满两年(期间,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 生须获得博士学位资格)后,享受公费回 国休假一次 公派出国进修人员、访问学者在国外学习 时间较短,按规定不享受回国休假的待遇。 其在国内的配偶也不享受出国探亲的待遇。
(2)因保护、抢救国家财产或对敌斗争中 牺牲的工作人员,其符合享受遗属生活困 难补助条件的父母、配偶及未成年的子女, 每人每月补助费除按规定执行外,可另加 100元;其他遗属另加50元。 (3)无依靠孤独遗属,除按规定标准执行 外,另加25元。 (4)死者配偶或有赡养义务的其他人员, 月固定收入在400元以上者,要相应承担遗 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皖人发〔2000〕20 号)
残废等级审批:省直行政机关由民政厅优抚处负 责办理;事业单位由主管厅局负责。 新旧残废等级对应关系:特等套改一级,一等套 改三级,二等甲级套改五级,二等乙级套改六级, 三等甲级套改七级,三等乙级套改八级。(民优 字[2004]204号) 伤残待遇:被评为前两个等级的,除工资或退休 金照发外,还可以享受民政部门按年发给的7420 元-9960元的在职残废抚恤金和1670-2140元的保 健金;被评为后四个等级的发给1390元-3380元 的在职残废抚恤金和420-810元的保健金。职工 伤残医疗终结后,经医院证明,不能继续工作的, 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因公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由单位分配适当工作。
福利政策的主要内容 现行国家机关的福利制度主要有:福 利费制度、休假制度、抚恤金、遗属 生活困难补助等。
一、福利费制度
福利费制度,是国家为解决职工的生活困 难而建立的一种专项费用制度。 1、福利费使用原则 对于工作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应坚持 “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的 原则,集体福利也应以不超过使用范围为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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